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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活动送的礼品可以抵扣吗

发布时间:2021-03-28 10:14:02

① 买来送给客户的礼品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买来送客户的礼品开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同时要视同销售坟缴增值税。。

② 购买礼品赠送客户,进项税能不能抵扣增值税如何处理

购买礼品赠送客户,进项税能抵扣,赠送时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③ 购买物品赠送给客户,发票可以抵扣吗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不得抵扣进项的,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
商家的赠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同时的赠送行为,即购物赠品销售;另一类是企业向非直接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客户进行的赠送,即无偿赠送。
“购物赠品”的赠予与一般的无偿赠送不同,属于利用消费者心理进行变相促销,这种赠予的前提是消费者付款购物才能得到赠品,赠品也应被视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的规定,商家销售商品都应开具发票。
购物赠品的涉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处理
购物赠品与企业销售行为直接相关,在销售商品同时赠送物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正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的规定,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计缴所得税。
2.增值税因开票不同的两种处理
增值税从整体价值链角度来看属于折扣销售行为,应以企业销售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准征收增值税,不产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增值税负担,可以有以下两种开票方式。
一是将赠品实际价值与商品一同计价,再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具体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二是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赠品和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按总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④ 用于作促销活动的商品,其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礼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但是同时这些礼品送出去的时候又要视同销售计算征收增值税销项
所以在实务中,最好就不抵扣该进项,直接作进项税额转出,然后送的时候也不视销

⑤ 为促销活动而购买的赠品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购物赠品的涉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处理
购物赠品与企业销售行为直接相关,在销售商品同时赠送物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正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的规定,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计缴所得税。
2.增值税因开票不同的两种处理
增值税从整体价值链角度来看属于折扣销售行为,应以企业销售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准征收增值税,不产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增值税负担,可以有以下两种开票方式。
一是将赠品实际价值与商品一同计价,再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具体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例:A公司平时销售某型号电视机不含税价格2500元/台,购进成本为不含税价格2100元/台,正常情况下销售一台电视机应纳增值税=2500×17%-2100×17%=68(元);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400(元),企业所得税按25%税率计算税款为100元。现开展促销活动,客户按2500元/台购买该型号电视机一台,附送一台电磁炉,该电磁炉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30元/台,购进成本为不含税180元/台。
在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即发票上分别开具电视机2500元、电磁炉230元,再在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金额230元,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500元。
二是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赠品和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按总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即在发票上分别开具电视机2290元[2500×2500÷(2500+230)]、电磁炉210元[2500×230÷(2500+230)],合计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500元。
上述两种开票方式下,A公司销售一台电视机附送一台电磁炉增值税销项税为425元(2500×17%),进项税=2100×17%+180×17%=387.6(元),应纳增值税37.4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180=220(元),按25%税率计算的税款为55元。
3.个人所得税处理
客户取得的赠品电磁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无偿赠送的涉税处理
如果在购物赠品销售中会计上将商品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作销售收入、赠品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或者未将赠品金额作为折扣额在销售商品的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以及商家向非直接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客户进行的赠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赠品不仅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上例:A公司销售一台电视机时按电视机不含税价2500元开具发票,附送的一台电磁炉按作为销售费用,或者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赠送一台电磁炉,那么电磁炉在增值税处理上将按视同销售处理。在购进电磁炉专为此次促销的情况下,可以按购进的价格计算销项税额。整个销售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55.6元(2500×17%+180×17%),进项税=2100×17%+180×17%=387.6元,应纳增值税68元;电磁炉购进成本和应计的销项税额作为销售费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180+180×17%)=189.4元,按25%税率计算的税款为47.35元。
客户购买电视机取得的赠品电磁炉,A公司将赠品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或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赠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不是购买电视机而是从A公司随机获取赠品电磁炉,则对个人应按“其他所得”项目,按A公司实际购买电磁炉金额210.6元(180+180×17%)确定个人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A公司代扣代缴。

⑥ 赠送外购礼品 视同销售提增值税 可否抵扣进项税

今天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大家讨论了半下午!大家发现这是个看似简单,其实复杂的问题。问题描述:今天到一个企业去服务,企业提供了一份税务检查结果通知书。上面列明要对该企业2009年度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政府官员等情况进行视同销售,补提增值税若干。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早提醒过企业,但企业认为“没问题”。现在问题出来了,想让我们帮助找个解决办法。 去年应中国税网之约,我曾经提供了这样一篇文章 对于“管理费用中列支礼品是否计增值税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不应视同销售。 关于企业外购招待用品(礼品)后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到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这十几年来一直争论都没有停止过。恐怕这个问题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咨询台上也算是个“常客”了。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三:第一是因为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外购招待用品(礼品)后无偿赠送给客户这种情况太普遍了,大到购买价格昂贵的电子产品、汽车家俱等,小到一包烟、一瓶矿泉水,实在无法确定纳税行为的标准。第二是因为企业的经营性质、类型不同。从大的分类看,有些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有些是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具体情况都很特殊,不好统一确定处理方法。第三是因为前两种原因的存在,造成各地税务机关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做法不统一,税企之间更是产生较大分歧。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已经停止执行,我们在这里就不多说了。现在的政策依据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解释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对于这部分购进物品的进项税,我想在实践中企业都未进行抵扣。关键在于这部分物品在赠送出去时是否视同销售而计提销项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于上述问题我的观点是:不应视同销售。依据有三: 第一:对于以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均明确:销售附带赠送物品,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赠送的时候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 第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注意,《实施细则》中明确为“购买的货物”,而不是“购买的物品”、“购买的礼品”等,显然立法者强调购买的对象是有所指的,即必须是“货物”。关键在于什么是“货物”?我们理解,这里的货物不可一概而论。某一物品,对于A企业是“货物”,对于B企业可能就不是“货物”。也就是说主体不同,课体也不同。例如品牌休闲服装对于商场来说就属于“货物”,因为品牌休闲服装本身就是商场的经营项目。但对于机械加工企业来说,购入的品牌休闲服装就不能算“货物”了,而只能算是消费品或者礼品,既然不是货物,纳税人这种赠送礼品的行为就不属于前述视同销售行为。 第三:根据配比原则,企业购进的用于赠送的礼品均未抵扣进项税,没有进项税,也不应出现销项税。 最后,有一点儿我想我是应该说明的,就是上述论据,其实如果拿出某一条或是拿出几条来都显得有些牵强。但是从现实执行中看,又没有更好的办法。我们似乎只能期待总局专门下文给予明确了。不过让总局将视同销售情况中的“购买”去掉,或是专门明确“货物”的概念也是不现实的,甚至有些物品是不是“货物”本身就说不清楚。不过,有种方法我们认为有一定操作性,就是借鉴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对于上述情况视同销售部分按平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用于交际应酬。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另外,还有一种观点在实践中操作性也比较强就是看这个礼品的性质,如果是当时就消费掉的,如烟、酒、水果等,当场一吃一喝没有,当做招待没问题。如果不是当场消费的,如赠送消费卡、皮包、其他贵重物品。那就应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了。 另外,回到前述问题。如果税务机关非要让企业交增值税,而且不让抵扣进项税的话。我企业可不可以这样操作呢:我购买礼品时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入库存。赠送时按正常销售,原购买价计提销项税(本身购买价就是市场价嘛)。这样我企业不是还是没有交税嘛!企业所得税方面,总局已经下发文件明确此类视同销售不会产生利润的!

⑦ 外购礼品赠送客户能否抵扣视同销售不懂的别来答

如果是普通礼品,那显然你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赠送给他人,不是视同销售,只是交际应酬而已,做在费用的交际应酬科目里面;如果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货物,购进可以抵扣,那么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礼品不同于生活消费品,可以取得专用发票。而无偿赠送,条例规定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关键在于外购礼品是用于促销还是交际应酬,前者可以抵扣进项,而后者不能抵扣需作进项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是对条例第十条的补充解释;“(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里面的货物指的是应税货物。

(7)营销活动送的礼品可以抵扣吗扩展阅读: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⑧ 赠送客户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如果本来不是做笔记本电脑的,就相当于购买礼品给客户,是可以直接入费用,不抵减增值税。分录可以按取得的进项发票金额加税额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笔记本跟自己的销售业务有关,或本身公司是销售笔记本的,就要视同销售,按销售价开发票,进项发票可以抵扣。

⑨ 购买礼品赠送客户,进项税能不能抵扣

购买礼品赠送客户,先抵扣进项税额,赠送时,礼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以,购买礼品赠送客户,进项税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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