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代理浪莎需要什么条件
加盟条件
加盟者应具有丰富的市场运作经历和品牌经营能力、社会关系网广、人品优、商德好、商业信誉佳、有经济实力的市场英才;最低启动资金6万元(店面费用除外)。
关于代理
一、 形式:实现按城市划分区域市场,经销并进行渠道控制。
二、 条件:自身经营过相关的品牌或行业,具有一定的经营市场运作能力,具有良好的营销网络,同时在当地商业地段或批发市场有自己的店面,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三、 要求:地区代理须缴纳保证金1万元,首批货款8—10万元,合同期为一年,一年后保证金退还。
关于专卖
一、 形式:可以多种产品进单店,可以单个品种如:内衣可设立独立店面形式。
二、 条件:自身经营过相关产品具有一定的营销思路,在当地社会关系好,同时在当地商业地段或批发市场有自己的店面,且店面面积不小于28平方米。
三、 要求:店面统一形象,货柜统一按公司图稿自行制作,加盟后需缴纳保证金3000元,首批货款5万,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销售业绩达到8万元,保证金即可转为货款。
加盟浪莎专卖店程序
1、填写加盟申请表;
2、浪莎公司与您充分的沟通、洽谈,并欢迎到公司来访考察;
3、先定铺位;
4、授予浪莎专卖店委托书;
5、办理代理区域浪莎专卖店执照;
6、签定加盟合同;
7、浪莎公司协助实行计划;
8、加盟店启动;
9、浪莎的后期服务;
『贰』 浪莎微信商城是传销吗
浪莎没有合法的直销牌照,是不是就是传销?
『叁』 浪莎有拉直销好做吗是正规直销吗
骗人的 是做传销的来源变种看看简介 人家没做直销
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自然人翁荣金、翁关荣、翁荣弟共同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22日。公司地址位于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法定代表人:翁荣金。经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不含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袜子、内衣、纱线的批发、零售;电子元器件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情况:
『肆』 浪莎集团有拉产品直销模式能加入吗,是不是传销
浪莎集团成立于1995年,是现今唯一同时拥有“中国内驰名容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且在内衣企业当中,是唯一的“行业标志性产品”和“中国内衣第一股”企业。
莎朗集团创始人吴欣起,1999年进入互联网,超过15年的互联网创业经验,精通互联网营销、电子商务运营,参与创立以及辅导多家创业公司市场定位、团队建设及运营,是一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互联网营销专家。
服务过的客户包括阿里巴巴、网络、中粮集团、京东、当当网、敦煌网、海尔等。2015年初筹建淘金子社交电商平台,成立之初即获得蔡文胜先生及汪东风先生的联合投资。
淘金子董事长兼CEO吴欣起指出,淘金子在“互联网+”的道路上,不断开拓创新,逐渐摸索出一套新的运营模式,并以实践证明这是一套行之有效的电商模式。
一、打开网络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伍』 我不是浪莎品牌袜子的经销商,也未加盟该品牌的特许经营,我卖浪莎袜子的行为合法吗(我有自己的进货渠道
本律师根据你的陈述,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1,现在网络上的民事欺诈或内者涉及刑事诈骗的容广告很多,消费者应该慎重以免追悔莫及;
2,在购买之前应先向该商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部门等了解清楚;
3,在购买时应保存好一切有关的证据、书面文件、电子合同、转款凭据等以便维权。
4,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慎重,不要轻易下单,互联网发生的案件维权很难且成本很高。
5,现在网上很多骗子用网络知道的形式自问自答,田律师提醒大家不要轻易相信。
6,若是到法院起诉你,你会收到法院的书面传票、开庭通知书等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件。
7,若发现自己被骗,建议向犯罪行为发生地(即打款转账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
以上内容由成都田晨希律师为您专业解答,若仍有疑问可来电咨询,祝您愉快!
『陆』 浪莎红豆南极人稻草人,这四个品牌的内衣相比较有什么优点缺点
除了红豆都不是专业的内衣,但是近些年红豆假货,或者和其名字接近的太多了!浪莎开始做皮鞋,稻草人主要是皮具,南极人如今也是凤毛麟角!我都不太建议购买!如果选,还是红豆
『柒』 在网上看到一个做袜子的项目感觉还可以,是加盟的形式,具体如下,请哪位懂的帮忙分析一下,是不是可靠!
开袜子专卖店以前,我做过很多行业,2008年在长沙大学毕业后,我就南下去了深圳,先后做过网站策划、销售,一边工作一边思考自己到底想要什么,能干什么。
2014年结婚后,我就准备辞职回老家常德发展。但回去后继续给人打工显然是不现实的:首先平台不一样,深圳很多家大公司都有我对口的专业,常德未必有合适的岗位。另外,我也接受不了在老家继续打工,心理落差太大。
所以,2014年10月回家之后,我到处找项目,准备做生意,但手头积攒的资金就不到20万,大店搞不起,小店看不上。偶然听到一句话:“袜业是服装领域后一个未开辟的黄金市场”,一下子就定了这个方向。
“开加盟店,品牌和定位很关键”
我在深圳时,自己就经常在网上订购男人袜,也听过袜子按单只卖的Little MissMatched和瑞典的知名袜子品牌HappySocks,但真正要在常德这样的四线城市开一家这样理念前卫的袜子专卖店,还是蛮有难度的。
另外,夏季是袜子销售的淡季,必须想办法补救,吸引客人。可以在店里布置些塑料的绿化草坪,放置一些冰激凌,冰块等看上去比较凉爽的道具,整个店子里都绿茵茵很凉爽的感觉,顾客就更愿意进来多呆一会。
随着现在爱美女性要求越来越高,他们不光注重品牌,质感,款式,还十分注意整体的搭配。如果把服饰市场比喻成一条大河的话,那袜业市场就如同一条小溪,它虽然不是河流的主干,但是作为支流它紧紧和主干融合在一起,所以我时常也会留意下女性服饰方面的潮流,选货品的时候尽量考虑到顾客的搭配需求。
小店经营到现在两年多,还算做的不错,我也准备今年5月份在商业步行街地段再开一家面积稍大一些的。
其实我目前主要经营的还是中端袜子,但随着消费升级理念在我们这样一个四线城市越来越普遍,我觉得未来品质和品牌都有优势的高端袜子会越来越有市场,消费者愿意花更多的钱来购买它们,对于这个市场前景,我是坚定看好的。
『捌』 l浪莎迪士尼冰雪袜的销售运作模式微商销售属传销吗
做直销,必须取得国家发放的直销牌照,没有的,都有传销嫌疑。判断传销的标回准:以“拉答人头”、“入门费”、“多层次”、“团队计酬”为主要特征。
(摘自: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通过以下几点辨别是不是传销
【传销的三种行为特征】:
1、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2、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3、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玖』 最近的浪莎是传销吗
截止到2019年1月,浪莎还未被认定为传销。
浪莎是中国的知名企业,是现今唯一同时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
2010年曾荣获义乌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颁发的国际交流示范单位。
这样的大国知名企业不是传销公司。
浪莎发展历程:
浪莎成立于1995年,是目前国内袜子专业生产企业,也是行业内响亮的品牌企业。2008虽是金融风暴引发的企业困难之年,但浪莎还是以40%的业绩增长,实现销售额5亿美金。
经过二十一年的发展。在国内,人们提起袜子,就会想到浪莎,想起浪莎,就会想到那句经典的广告词:浪莎,不只是吸引!
2002年,“浪莎”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4年,浪莎集团正式成立,开启“业主相关多元化模式”
2013年,浪莎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
2014年,浪莎集团旗下金华银行正式成立
传销的定义: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2017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等四部门印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传销组织,通知强调,对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诱骗求职人员参加的各类传销组织,坚决铲除。
(9)浪莎营销模式扩展阅读:
传销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传销的认定为: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