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国保险营销渠道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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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银行保险可以说是呈现产冷寿热的状况,即相对于寿险业银行保险热火朝天的形势而言,产险业银行保险发展则相对薄弱。产险公司在开展银行代理业务所表现出的经营理念、营销管理、人才培养、资源利用等方面还远不及寿险公司。笔者试就此作出初步分析,以利于产险公司改变银行保险的尴尬现状。
产险银行保险业务
发展不足原因分析
产险业在银保业务方面起步较晚,与银行的良好合作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尽管有些产险公司已与多家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多为框架性协议,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缺乏实质性内容,甚至没有健全统计指标体系、摸清业务家底。归纳起来,制约产险银保业务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作方式简单
从国外的经验看,银保合作应该是长期的、利润共享的关系,但现在国内大多数银行与产险公司之间的代理协议大多为一年期,而这种短期协议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很难保证产险公司未来稳定的保费收入来源。此外,由于银行代售产险产品的技术含量要远远高于传统的保险分销方式,银保双方应以技术创新为基础,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依赖银行庞大的分支机构网络,为客户提供方便、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积极进行营销方式创新。但我国目前产险开展的银行保险,大多还是沿用传统的销售方式,由银行信贷部门利用信贷制约手段,向贷款企业或个人强行推销保险,如住房质押贷款保险本来是银行、保险公司间的一项很好的合作,但由于合作方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强制贷款人付费买保险,自然是事与愿违。
2.产品创新滞后
由于银行代售产品,产险公司始终没有直接与投保人接触,这就要求适合银行代售的产险产品既要形式简单、操作方便、适于柜台销售,又要与银行传统业务相联系,这样不但可以对银行客户更具有吸引力,还可以调动银行进行代理的积极性。但从目前各产险公司推出的产品看,主要问题是适合于银行柜台出售的险种太少,大大限制了银保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因此,银保双方主要只是互为代理业务,并无多少实质性的“战略联盟”,合作的产品创新不足,仍是传统产品为主导,特别是传统财险产品如家财险等并不受到市民青睐,专供银行营销的大众型产品更是缺乏。
3.网络技术水平低,电子平台参差不齐
客户在银行柜台买保险主要是图个购买手续和售后服务的方便,但由于目前银行与产险公司之间电脑联网程度低,电子化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机型和软件规格不统一,双方网点无法全面联网,代理业务的手工操作大大阻碍了业务的快速发展。另外,资金往来、风险防范等都需要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软件设备支撑,目前产险公司系统内尚没有重视开发和建立起银行代理保险售后服务网络系统,在发展银保业务方面的技术力量、软件设备等都还不足,各银行之间的技术、设备水平也参次不齐,使银保合作的创新难于在深层次上展开。
4.产、寿手续费有差异
代理费的差异使产险与寿险相比缺乏竞争力。寿险产品普遍期限较长,其代理费可以在较长的保险期限内分摊,因此,寿险公司给代理银行的代理费普遍较高,而产险产品的期限普遍较短,代理费难以维持在较高水平。代理费的差异造成银行代理人员更偏向于销售寿险产品。
开拓创新
谋求产险银保业务发展
面对产险业在开展银保业务中的上述制约因素,产险公司只有从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强化营销、控制风险、创新产品服务等多方面入手,才能加快产险业银行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开拓思路
产险公司不能将银行仅仅放在代理的位置上,而需要和各级代理银行进一步加强联系,主动协调接触,以交流情况,研究对策。目前我国居民总资产不断增多,家庭购房率也呈上升趋势,这就使其对风险的转移需求迅速扩大,从而为个人财产保险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进出口货运险市场的巨大潜力为产险业银行保险业务搭建了平台,与银行国际业务部建立代理关系,大力拓展进出口货运险。此外,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六大支柱产业逐步形成将使得产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由简单的代理承保扩大到风险咨询和管控,承保险种也由企财险拓宽到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雇主责任险等,产险公司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可以寻找到一条参与大中型保险项目的捷径,从而快速进入银行强大的客户网络成为可能,扩大其对市场的开发广度和深度。
2.整合资源,立足长远,全盘考虑
在转变观念的基础上,产险公司必须立足长远,树立全方位现代化的经营观念,避免短期行为,对银行保险业务进行总体战略规划,包括发展目标、机构设置、合作对象、合作方式等,积极地采取战略联盟形式,达成与合作银行的紧密合作,以迅速抢夺市场并尽快建立成熟的后台运作体系,建立在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电脑系统等方面的优势。在银行保险业务开展初期,特别在当前国民保险意识还不高、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业务的开展有一定难度,双方必须系统考虑,寻找突破口,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避免因短期内效益不明显造成中途而废的情况,认认真真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包括加强银行代理网点的人员培训和宣传,提高银行代理网点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
3.构建平台,全面合作
首先,要理顺产险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在产险公司与各银行总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后,如果各业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没跟上,就使得合作协议多为框架性协议,缺乏实质性内容,使其成为事实上的一纸空文。其次,要做好产险总分公司在银行保险业务上的协调工作。现在总公司与各银行总行签订协议,各级分支机构在这个问题上又各自为政,造成资源浪费。第三,产险公司应对各家银行进行较深入的调查,选择符合深层次实质性合作条件的银行作为重点合作对象。
B. 不同保险营销渠道有什么优缺点
个人认为各有各的好坏:
1,代理人渠道:服务可以做到一对一,如果找到一位内专业、诚信的保容险代理人可以省心很多,要可以帮忙客户更好的完善保障计划,可以因需量身裁衣,制定适合的保险组合,后期服务也只要代理人来服务,应该是个人买保险的首选渠道,选择保险代理人很重要。
2,银行保险渠道:对比代理人渠道,产品的设计更偏重理财,保障方面较低。银行保险现在在销售的过程中更多借于银行柜员,缺少专业的一对一指导,后期的服务不足。
3,电话营销渠道:产品比较单一,保障利益简单,一般是一些意外险、储蓄类保险,后期服务跟不上。
C. 保险营销渠道有哪些
保险营销渠道可分为直接销售渠道和间接销售渠道
直接销售渠道亦称直销制,具体有:1)直接人员销售2)直接邮寄销售3)电话销售4)网络销售
间接销售渠道亦称中介制,有保险代理人销售和保险经纪人销售两种
D. 财产保险主要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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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渠道是指保险商品从保险公专司向保户转移过程中所经过属的途径。保险销售渠道的选择直接制约和影响着其销售策略的制定和执行效果。选择适当的销售渠道,不仅会减少保险公司经营费用的支出,而且还会促成保险商品的销售。
保险销售渠道按照有无保险中介参与,可分为直接销售渠道和间接销售渠道。直接销售渠道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获得业务的销售模式;间接销售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中介渠道(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获得业务的销售模式。
E. 什么是保险销售渠道
保险销售渠道是指保险商品从保险公司向保户转移过程中所经过的途径。保险销内售渠道的选择直接制容约和影响着其销售策略的制定和执行效果。选择适当的销售渠道,不仅会减少保险公司经营费用的支出,而且还会促成保险商品的销售。
保险销售渠道按照有无保险中介参与,可分为直接销售渠道和间接销售渠道。直接销售渠道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获得业务的销售模式;间接销售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中介渠道(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获得业务的销售模式。
F. 什么是保险销售渠道
保险销售渠道是指保险商品从保险公司向保户转移过程中所经过的途径。保险销售专渠道的选择属直接制约和影响着其销售策略的制定和执行效果。选择适当的销售渠道,不仅会减少保险公司经营费用的支出,而且还会促成保险商品的销售。
保险销售渠道按照有无保险中介参与,可分为直接销售渠道和间接销售渠道。直接销售渠道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获得业务的销售模式;间接销售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中介渠道(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获得业务的销售模式。
G. 保险营销渠道的保险营销渠道的发展趋势
各类保险营销渠道均有其自身的优势与局限性,在面对不同的细分市场、不同的市场发展阶段和社会环境下都有其存在的必要。因而,总体上,保险营销渠道发展的趋势是共存、整合和优化。
从西方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来看,保险营销渠道仍将以“三驾马车”的架构向前推进,那就是中介人制、银行保险、直复式营销(邮寄和电话营销为主),网上保险则将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和网上适销产品的深入开发,获得持续发展,有可能取代直销制而成为保险营销渠道新的第四极。在西方(日本除外),直销制已经渐趋消亡。
我国保险营销渠道的发展趋势,则可以总结为:稳步调整直销渠道,加强调整中介人制,深化发展银行保险,积极推动新型营销。
(一)稳步调整直销渠道
一方面,中国保险市场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广大国内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管理手段还非常落后,企业参保率还很低,在团体寿险和企业财产险营销上有优势的保险直销模式还有广阔空间和很大的必要性。保险公司在直销过程中,有利于提升参保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另一方面,目前国内出现了实业资本与保险资本融合的趋势,即生产性企业投资设立股份制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直销制更有优势;保险公司派内勤人员直接为股东公司设计提供风险管理计划,并直接为其提供所需保险再视情况转分保。因此,各保险公司仍需要保持适当的直销渠道,丰富直接营销的内涵,确保对团体寿险和企业财产险的控制权。
(二)加强调整中介人制
以保险代理人为代表的中介人制为我国保险业过去十多年的迅速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也随之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诚信危机。导致这种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就是:
1.一些公司招收个人代理人时不注意所招人员素质,让一部分低素质的人混进代理人队伍,其保险诈骗、恶意竞争等行为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
2.保险公司重增员轻管理,所招大量代理人专业素质不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需要,误导保险消费者的行为普遍存在;
3.代理人激励机制过于依靠实时物质激励,缺乏长效激励机制,如代理人资质等级晋级制度;
4.保险需求方的保险知识严重缺乏,相对于保险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中介人制依然是保险市场成熟国家的主要营销渠道之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也依然需要中介人制。因此,压缩保险个人代理人规模,加强独立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建设和管理,实施保险中介人资质等级晋级制度,提升社会公众的保险知识水平,将有助于保险中介人制的健康发展。
(三)深化发展银行保险
当前银行保险因为银行的强势地位导致代理佣金过高,同时缺乏新型高附加值的银行保险产品,阻碍了银行保险的进一步扩张。法国等欧洲国家银行保险的发展表明我国的银行保险需要升级换代、深化发展。一是推动保险和银行的合作关系走向深入,随着监管和法律上放开混业经营限制,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产权结合将为银行保险的再次腾飞奠定坚实基础;二是在银行与保险公司加强战略合作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的客户资料共享开发高附加值的银行保险产品,深度挖掘银行客户的保险价值。
(四)积极推动新型营销
对我国保险业来说,以邮寄和电话为主的直复式营销以及刚刚兴起的网上保险,都属于新型营销。国内保险公司在加强与客户关系、提升自身品牌和美誉度、强化产品开发能力和客户服务行为的基础上,应当也能够大力实施直复式营销和网上保险。
对于这些营销渠道,各保险公司必须根据自身目标市场、产品特点来灵活选择,并适时调整和整合所有营销渠道,以降低营销成本、提升营销效率、确保公司营销战略和发展战略的实现。
H. 保险营销渠道的保险营销渠道的选择
(一)影响保险营销渠道选择的因素
保险公司选择哪种营销渠道才能以最小的代价,最有效地把保险商品送达到目标顾客手里,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保险公司在选择和评价保险营销渠道时,一般要考虑如下因素。
1.商品因素。保险公司生产和销售什么样的保险商品,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对营销渠道的选择。商品因素主要包括保险险种、保险商品的服务对象、保险费率等。
2.市场情况。市场情况主要应考虑的是保险消费者的服务需求。保险营销渠道的设计者应当充分了解消费者所要求的服务水准以选择最有效率的营销渠道。但是要提供所有的服务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切实际的,保险公司和其渠道成员未必有必备的资源和技术来提供所有要求的服务;而且提供较高水准的服务将导致渠道成本增加,对消费者而言意味着价格将提高。保险公司必须在消费者的服务需求、符合需求的成本和可行性以及消费者对价格的偏好三者之间达到平衡。
3.企业自身的条件。由于直销制具有明显的优点,所以保险公司大都有直销的愿望,但是进行直销必须有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险公司对市场是否熟悉、有无营销人才和财力大小决定着完成渠道功能的效率。如果条件不好,完成渠道功能的效率还不如中介商,就不应贸然采用直销。
4.中介商的合作意愿。有时候选择什么营销渠道并不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的问题,还要考虑中介商的态度和意见。中介商态度是否积极、是否乐意合作对渠道效率必然会产生重大影响。例如,有些新险种,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对其销路没有把握,不肯轻易接受委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自己推销。
5.环境因素。从微观环境看,企业大多尽量避免采用与竞争对手相同的营销渠道,但也不尽然。从宏观环境看,经济形势有较大的制约作用,如在经济萧条时,保险公司的营销策略重点只能是控制和降低保险商品的营销成本,因此必须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取消非必要的附加费率。此外,政府有关保险营销的种种政策、法规也会限制保险营销渠道选择的范围。
6.营销成本和效益的评价。这是决定渠道选择的最终因素。保险公司在作出选择之前,对可供选择的若干渠道的费用、风险和利润,最好进行详细的分析、评价和比较,以确保选择的营销方案是最佳方案。
(二)保险营销渠道的选择
是否能够以最小的代价最有效地推销保单,是保险公司在选择营销渠道时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基于此,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对于刚刚成立不久、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由于其自身财力、经营技能以及其他外部条件的种种限制,适宜采用传统的直销制,这样既有利于保险公司稳步成长,又有利于逐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当然,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的不断增加、营销技能和经验的迅速累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有计划地引进代理制和经纪制,最终形成符合自身情况的具有特色的保险营销渠道组合。而对于规模较大、声誉较高的保险公司,在各种条件皆具备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自行选择既符合企业自身情况,又符合市场规律的最优保险营销渠道组合。此外,有鉴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性质和经营技术上的区别,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特别是比较集中的企业财产保险而言,宜采用直销制,以便于保险公司减少营销成本,并加强承保控制;而对于分散的家庭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而言,则宜采用代理制或经纪制,以便于保险公司争取更多的客户,从而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总之,保险公司无论选择哪种营销渠道,都必须根据自身条件、保险商品特性和保险市场需求情况,对可供选择的各种渠道的费用、风险和利润进行详细的分析、评价和比较,才能选择出最有效的保险营销渠道。
I. 财险直销及个销渠道发展中存在哪些问题
财产险市场营销现状和策略的思考
[关键词] 财险营销;保险推销;营销观念;保险营销渠道;保险促销
[摘要]财险营销是指财险公司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变化,采用的一种新经营方式和系列的、动态的组织活动。我国财险营销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垄断竞争、着重推销、直销为主、投机取巧是目前财险营销的显著特点。当前,财险营销存在很多问题,财险公司应从保险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出发,树立正确的营销观念,制定和实施科学的市场营销战略,建立科学有效的产品开发机制,加强产品营销渠道建设,采取有效的促销策略,抓好保险诚信建设,构建具有竞争力的市场营销体系,在异常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以客户最需要的产品,用最好的方式和手段推介给客户,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一、财险营销的现状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阶段财险市场营销处于以产品生产和销售为中心的推销阶段。其现状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财险市场处于垄断竞争阶段。1988年以前,我国大陆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保险市场处于完全垄断状态。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相继进入保险市场,并在全国财险市场形成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三分天下之势。90年代后期以来,一批新的财险公司相继进入财险市场并在全国加快扩张布点的步伐,迅速形成了以中资股份制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同台竞技的多元化的财险市场新格局,财产险市场竞争明显加剧。我国目前正式营业的保险公司有60多家,而我国大陆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中华联合财险等四家财险公司占有80%以上的财险市场份额,财险市场仍处于垄断竞争阶段。
2、财险营销尚处于推销阶段。我国财险营销观念发展大致经历两个阶段。1980年恢复国内业务至1992年,处于产品观念阶段。那时保险公司以产品设计生产为中心,,当时财产险产品只有车辆险、企财险、家财险等不到10个品种,保险公司展业不是靠产品和服务来吸引顾客,而是靠行政命令和政府发文强制进行。1992年,美国友邦进入上海后,在竞争压力下,我国保险公司开始注重产品和产品推销。时至今日,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已达140多万人,他们每天都在运用各种方法推销保险产品,扩大销售业绩和市场占有率。但是,我国财产险营销仅处于以产品生产和销售为中心的推销阶段。距市场营销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因为推销只是市场营销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3、财险营销以传统销售渠道为主导。保险营销渠道一般可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的渠道模式;另一种是现代的整合营销渠道。传统的渠道模式又可分为直接营销渠道和间接营销渠道两类,通常称为直销制和中介制。直销制是保险公司的专属员工向保险需求者直接提供各种保险产品,并向保险公司领取薪金的制度。通俗地讲,就是保险公司在编外勤展业人员直接向顾客推销保单的方式。中介制是指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等保险中介人推销保险商品并向保险公司领取佣金的制度。现代保险整合营销渠道是对现有客户进行分类,帮助保险公司找出不同层次的消费者适应的渠道,即渠道细分的基础上,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渠道达到一个或多个细分市场,实现市场覆盖率提高、渠道成本降低、顾客满意度和产品声誉提高等多赢的结果。2000年以前,我国财险公司普遍采取传统单一直销渠道销售保险产品。2001年以来,我国财险公司借鉴国外保险业和我国寿险营销的经验,对建立财险个代营销制进行积极探索,使财险营销从单一的直销向直销、个人代理和专、兼业代理等多元化的营销模式转变。目前,我国有保险中介机构1264家,其中经纪公司206家,代理公司865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2万家,保险营销员140万人,2003年保险中介(含营销员)实现保费收入2892.73亿元,占全部保费的74.55%。但是,来自保险中介人的财险业务只占中介保费的10%左右;来自保险中介人的财险业务约占财险保费的三分之一,其中专业中介机构的财险业务仅占2%-3%。财险营销仍然以传统的直销为主导,现代整合营销渠道刚开始萌芽。
4、财险展业普遍存在投机取巧行为。由于保险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财险公司基层展业人员中普遍存在一些不理性的投机取巧行为。一是关系推销。按所谓“二百五”定律,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周围有250个可供利用的亲友。一部分保险营销人员怀着利用“二百五”定律展业的投机心理加入保险营销行业,在亲友中去推销保险,只管把保单卖出去和保费收回来了事。把自己周围的社会关系利用完了,保单就卖不出去了,自己也就不做保险了。二是权力推销。保险公司借助政府要害部门、关键人物的权力影响,靠政府发文和行政命令强行推销保险产品。三是野蛮推销。一些财产险公司采取人海战术,招募数量庞大的营销员队伍,经过简单培训后就一窝蜂出去展业,实现所谓“超常规”发展,使保险公司甚至保险行业的信誉遭到极大损害。四是利诱推销。财产险公司利用保险营销网络中普遍存在的“灰色地带”,采取高手续费、高返还或给关键人物送红包等手段展业的现象司空见惯。
二、财产险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营销观念不到位。保险市场营销观念是以市场需求为中心,以满足客户需求为重点的新型的营销观念。保险市场营销观念要求保险企业必须首先了解顾客需求,从顾客需求出发制订产品策略,建立分销渠道进行有效的产品推销,最后达到满足客户需求和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目的。当前,在保险营销实践中,保险公司开始确立了市场营销观念,如人保公司明确提出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但是,在操作层面上,市场营销观念还远远没有到位,或者没有落到实处。保险公司把工作重点放在产品生产和推销上,着重在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强调产品价值最大化,以及在做广告、搞促销上做文章,仅仅在保险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上下功夫,没有真正把满足客户需求作为财险营销的中心和所有市场营销活动的导向;着重通过“产品销售来获取利润”,表现出急功近利和“一锤子买卖”的短期行为,没有树立通过顾客满意和信赖而获得长期利益,谋求长远发展的观念;以推销和促销为手段,不注重各种营销因素的结合运用。
2、保险产品不对路。在产品开发上,保险企业没有对复杂的、变幻莫测的保险市场以及多元化、多层次的保险需求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没有进行科学的市场细分,不了解保险客户的真正需求,不是为顾客寻找产品,没有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保险产品“克隆”和同构现象十分严重,各保险公司险种相似率达90%,没有自身产品的个性和特点,无法构造自身特色和竞争优势。从而,导致保险产品不能适销对路,无法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3、渠道建设不充分。与外国非寿险公司和国内寿险公司相比,财产险营销渠道建设还很不充分,与快速发展的财产保险业的要求很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财产险个代营销制度不完善,盲目照抄照搬寿险个代营销的做法,没有真正走出具有财产险特色的个代营销之路。尤其是财险公司直销和个代营销人员管理“双轨制”,导致个代营销员处于“同绩不同酬”和“边缘人”的境地,使财险个代营销队伍建设受到难以为继,欲罢不能的严峻考验。二是相当部分兼业代理机构名不符实,保险公司往往把设立兼业代理机构作为向被保险人支付返还的合法手段,使兼业代理机构在财险营销中的作用大打折扣。三是相当部分财险公司把专业中介机构视为竞争对象而非合作伙伴,导致了财险公司与专业中介机构之间的矛盾和对抗,使专业中介机构所做的财险业务在财险总保费中的比例微不足道。四是由于财险公司没有进行有效的渠道细分,对财险营销渠道建设缺乏创新,在财险整合营销渠道、财险营销渠道的可持续发展和财险营销渠道关系从交易型走向伙伴型等方面都有待在实践中大胆探索。
4、营销策划不全面。我国的财险公司没有制订科学的营销战略和系统的营销策略,很少投入人力和物力进行市场调研,以至消费者需要什么产品心里不清楚,费率厘定缺乏数据基础。没有把营销观念贯穿于一切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市场调研、产品开发、产品销售、售后服务等各部门、各环节缺乏有机衔接、整体联动和密切配合。
三、财产险营销策略的思考
1、树立正确的营销观念。营销观念决定着企业的一切营销活动,营销观念陈旧、错误,必定会导致营销的失败。兰比尔·斯科特说:“在今天的市场经济里,市场营销已不再是产品之争,而是观念的较量”。财险公司树立正确的市场营销应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注重顾客需求。要树立顾客需要什么险种,就开发、销售什么险种的市场营销观念,不仅要将顾客的需要作为企业营销的出发点,而且要将满足顾客的需求贯穿于企业营销的全过程,渗透于企业营销的各部门,成为全体员工工作准则。不仅要了解顾客的现实需求,而且要了解顾客的潜在需求,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趋势,确定和调整企业的营销战略,以适应市场的变化,谋求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二是坚持整体营销。财险营销必须以保险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为基础,协调运用产品、价格、渠道、促销、公关等要素,从各个方面去满足顾客的整体需求。三是谋求长远利益。市场营销观念要求企业不仅要注重当前利益,更要重视长远利益。在营销中要千方百计以优质的产品和优良的服务,满足客户需求,使客户最大限度的满意,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争取“回头客”。因此,财险公司在市场营销中,不仅要注重产品的开发和销售,而且要注重营销服务,把服务贯穿于营销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推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谋求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长远的创利能力。
2、建立科学的产品开发机制。
首先,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必须把市场需求放在首位,将客户满意作为宗旨,要与客户“同呼吸、共命运”,了解客户的风险,了解客户的需求,了解客户的经济支付能力,寻找公司产品与客户满意度的最佳结合点,提高保险产品的市场生命力。其次,要进行科学的市场细分。产品研发人员要根据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定位自己的目标客户群,使开发的新产品满足消费者的欲望。财险公司总部产品开发部门要强化其新产品开发中的核心地位,把市场调研放在重要位置,对千变万化的市场和千差万别的客户的需求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为新产品开发提供可靠依据。同时,要充分发挥财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一线产品营销人员的作用,不能把他们只看作推销员,还要把他们视为市场信息收集员。因为他们每天都与顾客打交道,顾客有什么需求通过他们传递给公司产品研发部,公司产品研发部再进行整理分析。这样既可降低市场调研成本,又可使开发出来的产品更贴近市场。再次,要合理定价。价格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鉴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其定价因素远比一般产品复杂得多,因此财险公司必须重视数据积累和相关信息收集,使产品费率科学化,减少由于定价失误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此外,要理性降低产品价格,因为,降价虽然是竞争的重要手段,但不是核心手段。所谓理性降低,就是要看产品是否有利润空间,如果有较大利润空间,可以让利于消费者,通过薄利多销扩大购买,以规模效益来实现利润。
3、构建新型的保险营销渠道。
财险公司必须加强保险营销渠道建设,突破目前以自销和个代营销为主的单一模式,构建新型的保险营销渠道。第一、打破财险公司自销和个代营销人员的“双轨制”管理模式,妥善解决个代营销人员工“边缘人”身份问题,促进个代营销业务健康发展。具体路子有两条:一是打破财险公司直销人员和个代营销人员的身份界线,在财险公司内部设立团险营销部和个险营销部,团险营销部根据其从事大宗业务展业的特点,采取“薪金制”管理(含个代人员)。个险营销部按其从事分散性业务展业的特点,采取“代理制”管理(含正式员工)。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团险营销部和个代营销部人员的劳动报酬均实行“比例提成制”,所谓“薪金制”和“代理制”是在现行保险监管政策下,财务开支的渠道不同而已。二是条件成熟的财险公司可将基层分支机构外勤展业人员分离出来,成立专业代理公司或经纪公司。第二,充分发挥兼业代理和专业中介机构的作用。要改变兼业代理机构名不符实的状况,实实在在地加强银行、邮政、汽车销售商、专业运输公司、民航、铁路等兼业代理网点建设,加强协调沟通及业务培训和指导,充分利用它们的行业特点和优势拓展业务。同时,要转变专业中介是竞争对手的观念,主动加强同专业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的协作,特别要善于通过专业中介机构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和新的客户。第三,积极拓展网络营销和社区营销等新的销售渠道。网络营销不仅可以降低经营成本,而且可以满足消费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方式的投保需求。2003年底,我国网民达7950万人,如此庞大的网络目标消费群,为保险公司实现产品网上交易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财险公司应对网络营销方式进行大胆探索。社区营销即依托城镇社区深入保源展业的营销方式,它具有地缘好、人员熟、宣传面广、联动效应强、信用程度高、容易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等优点,是未来我国保险营销的主要手段,财险公司应积极行动起来,依托社区营销在家财险、责任险、人意险、健康险等与社区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险种拓展上走出一条新路来。第四,整合保险营销渠道。整合保险营销渠道是对传统营销渠道的挑战,在整合营销渠道内保险公司与代理人、经纪人、兼业代理人等,应通过所有权整合、渠道领袖的管理式整合和契约式整合等方式,联合成一个统一体,由“你”和“我”的交易型关系转变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伙伴关系,使保险公司与分销伙伴一体化经营,共同致力于提高市场营销网络的运行效率,实现保险公司对渠道的集团控制,消除代理人为追求各自利益而造成的冲突,追求多赢的结局。
4、采取有效的保险促销策略。
当前,重点的促销手段有:一是要加强保险知识宣传,让更多的公众了解保险,明确保险可能给其带来的好处,逐步提高全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培育保险需求,并使潜在的保险需求变为现实的需求。二是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产品推介和宣传公关活动。财险公司企划、营销、公关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策划,统筹安排,找准切入点,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一系列的新产品推介、新闻宣传、广告等公关活动,不断提高公司在产品、实力、服务等方面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三是充分发挥营销人员的促销作用。鉴于保险产品有形商品不同,很难通过广告传递给广大公众。营销员可以与预期购买者进行一对一交流,面对面介绍产品功能,并回答问题促成签单。营销员直接和间接的传播效应是其他促销手段所无法代替的。因此,财险公司应将营销员促销作为促销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其作用。
5、创建优良的保险信用体系。
保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需要加强信用建设,保险产品的复杂性、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等特点更需要加强信用建设。首先,财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伦理道德教育,规范员工的从业行为,逐步形成诚实守信的保险企业文化,做到在考虑企业自身利益的同时,关注民生和社会责任,确保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承诺的一致,确保公司经营信息的真实性,确保没有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发生,用自身的诚实换取客户的忠诚,用自身的信用赢得社会的信任。其次,要逐步引入信用评级机制,推动保险诚信建设。通过信用评级,推动保险公司诚信建设,让不讲信用者受到市场惩罚。第三,要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强化保险信用建设。保险信用虽然已写入新修订的《保险法》,但由于对失信没有处罚办法,以致市场上发现误导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监管部门也只能进行监管谈话或责令所在公司处理,公司既使将其清除出去,很快又会被其他公司使用。由于失信成本太低,导致不诚信的行为屡禁不止。为此,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尽快制定对失信者的处罚办法,让失信者付出昂贵的代价,通过法规强化保险信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