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样保护森林的手抄报内容
保护森林的手抄报资料
保护森林,即保护森林资源,是国内外常见的一种宣传口号,森林是由树木为主体所组成的地表生物群落,具有丰富的物种,复杂的结构,多种多样的功能。
森林简介:
世界上共有森林面积为38.6亿
公顷,占世界陆地面积30%左右。
森林主要分布在南北美洲、
亚洲北部和东南部、
赤道附近。其中森林资源最丰富的国家是
巴西。
中国的
天然林主要分布在
东北、
西南地区。东南部地区和台湾岛主要是
人工林。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均林地面积就相对很少。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使我国本来就不多的森林资源破坏非常严重
。
火灾、
虫灾等也加剧了
对森林的破坏。面对森林严重不足,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就日益重要。
保护森林的原因:
1.树木能调节气候,保持
生态平衡,树木通过
光合作用,吸进二氧化碳,吐出
氧气,使空气清洁,新鲜。一亩树林一天放出的氧气够65人呼吸一辈子。
2.树能防风固沙,涵养水土,还能吸收各种
粉尘,一亩树林一年可吸收各种粉尘20—60吨.。
3.树林能减少
噪音污染。40米宽的林带可减弱噪音10—15分贝。噪音的污染对人类的生活、学习、工作、休息等方面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可以说是人们的“敌人”。因此我们更要重视
植树造林。噪音还可以使人类在长期的生活中听力减弱、耳聋、变傻,心脏、血压、
神经等出现异常。甚至,还能让人在长期的噪音煎熬下死亡。这样树林就能使噪音减小四、五倍。
4.树可以减低温度,和提高湿度。30度气温可以降到二十几度左右。
5.树木的分泌物能杀死
细菌。空地每立方米空气中有3,4万个细菌,森林里只有300-400个。
植树造林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国家还专门规定了在三月十二日这天为植树节。植树造林对我们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好处。
森林的重要功能:
维护大气的碳氧平衡
植物通过光合作用,把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分解为碳和氧气,其碳则以碳水化合物的形式留在植物体内并转化为树木必需的有机物质,使大气中碳氧平衡。
环境功能
森林是地球上最为高大的绿色植物,是地球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全球
水循环和
碳循环的重要因素,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2. 太原市天然林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天然林资源,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天然林是指未经人为措施而自然起源的森林和天然灌木林。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林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环保、土地、水利、园林、文物、旅游、地矿、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天然林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保护工作。
森林经营单位:负责其经营区域内天然林保护工作。第六条天然林保护应当坚持保护天然林与培育人工林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天然林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保护天然林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天然林的义务,对破坏天然林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保护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天然林予以重点保护:
(一)太原林场、阳曲县东山林场、阳曲县西山林场、古交市阁上林场、娄烦县汾河林场管辖范围内的天然林;
(二)天龙山自然保护区的天然林;
(三)太原市东山、西山天然林;
(四)汾河两岸第一山脊线以内的天然林;
(五)崛围山、龙山、太山的天然林;
(六)清徐县马鬣寺周边1000米以内的天然林:
(七)本市范围内省属林场的天然林。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规划。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天然林保护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和保护措施。第十条禁止盗伐、滥伐天然林。
以保护、培育为目的的抚育性采伐,须报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在林政人员的监督下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在重点保护的天然林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损害和破坏天然林生长环境的活动:
(一)排放有害气体;
(二)排放烟尘、粉尘;
(三)排放污水;
(四)倾倒污染物、废弃物;
(五)采石、挖沙、露天开矿;
(六)放牧、狩猎、采种、建墓地。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天然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天然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三条由于人为或者自然因素,致使天然林受到毁坏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尽快恢复森林植被。第十四条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架设高压输电设施。经批准建设或者已经建成使用的高压输电设施,产权单位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因防护措施不力造成林木毁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管理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天然林面积及分布状况,对担负天然林保护工作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管护机构,核定管护人员及经费。第十六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天然林资源消长、病虫害及火险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天然林保护监测网站,设置了望台,修筑林道,开通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第十八条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在天然林保护范围的边沿和通道口设立天然林保护标志。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天然林保护标志。第十九条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的人员;必须遵守天然林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管护机构和管护人员的检查、管理。第二十条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进行水文、地质、资源等勘查活动,须按管理权限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损坏林木或者植被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3. 退耕还林的宣传标语!!! 知道的请告诉我吧 急等着用
抓好退耕还林 促进生态建设
植树造林造福后代
保护天然林,维护生命线。
退耕还林,利国利民
4.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天然林包括天然起源的原生林、次生林及其林地。
本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适用本条例。
涉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国家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对天然林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严守红线、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物种基因和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建立天然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天然林普查、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第五条天然林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将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天然林保护、监督和管理活动。
鼓励和支持开展天然林生态系统保护、野生动物救护、珍稀植物培育等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天然林保护的科普教育和生态文化宣传,促进公众了解天然林资源和价值,增强公众保护天然林的意识,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对在天然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调查与规划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全省天然林资源状况普查,掌握全省天然林的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等情况,建立全省天然林资源分布地理信息系统和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天然林资源调查,建立天然林监测体系和信息系统,设立监测样点,建立天然林数据库,监测天然林资源消长和生态变化情况,实现天然林资源档案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草原、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结合全省天然林资源普查情况,按照应保尽保、分级保护的原则,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规划,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目标。
编制天然林保护规划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天然林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编制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依据和理由、保护范围、保护目标、保护措施、实施方法等内容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论证、报批、公布程序进行。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评估工作,必要时应当组织中期评估,提出修编建议。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调整本行政区域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依据。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平原天然林,维护生态安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平原天然林保护、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平原天然林,是指分布在平原地区的原始林、次生林;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平原天然乔木林地和灌木林地、疏林地、林中空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其他宜林地;所称郁闭度,是指乔木林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第四条平原天然林保护遵循下列原则:
(一)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
(三)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
(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原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平原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行政领导平原天然林保护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平原天然林的保护管理、恢复发展及其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平原天然林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平原天然林场(站)、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林业工作站(以下统称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按照管护权限,具体履行平原天然林的管护职责。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农业、水利、畜牧、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平原天然林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应当对平原天然林加强管护,落实管护责任。管护单位将平原天然林交由集体、个人管护的,应当与其签订管护协议,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平原天然林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平原天然林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平原天然林意识。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资、捐助等方式参与平原天然林保护。鼓励开展平原天然林保护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国际合作。第十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农业、水利、畜牧、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林业发展规划编制平原天然林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平原天然林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建设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编制平原天然林保护规划时,应当将编制的依据和理由、具体内容、目标及其实施方法等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第十二条对平原天然林应当按照其不同生态区位和生态状况进行区划界定。
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者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地区的平原天然林,依照国家规定,区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
生态区位比较重要或者生态状况比较脆弱地区的平原天然林,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划为自治区重点公益林。第十三条区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自治区重点公益林的平原天然林,享受国家、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第十四条平原天然林区划界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划边界设置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区划标识。第十五条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平原天然林,应当依法划定自然保护区,并依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平原天然林保护和恢复的需要,有计划地实施封禁育林措施。封禁育林应当划定封育区、确定封育期,并予以公告。第十七条封禁育林措施可以采取全封、半封、轮封等形式。
实行全封的,除育林外,禁止进行一切影响植被生长和恢复的人为活动;实行半封的,在植被主要生长季节全面封禁,其他季节允许进行放牧、割草等活动;实行轮封的,可以将封育区划区分段,轮流进行全封或者半封。封禁育林不得阻断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和牧道。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为在实施封育的平原天然林地放牧的牧民调剂或者置换草场。
6. 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保护,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改善天然林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固碳释氧、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天然林,是指天然起源的森林,包括原始林、次生林及其林地。
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修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天然林保护修复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科学修复、严格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天然林保护修复投入,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
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应当纳入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林长制管理,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目标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鼓励引导村(居)民委员会订立乡规民约,培育村(居)民爱林护林的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认养等方式参与天然林保护修复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的科普教育、生态文化宣传和舆论监督,促进公众了解天然林资源和价值,增强公众保护天然林的意识,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普查与规划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全省天然林资源状况普查,掌握全省天然林的面积分布、质量结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动态变化,结合全省生态空间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管理平台,推进天然林保护修复信息化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天然林资源调查,充分结合林草资源综合监测,应用遥感监测、典型样地调查、长期定位观测等方法,建立天然林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完善监测体系,监测天然林资源消长和生态变化情况,实现天然林资源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天然林保护修复监测站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规划天然林保护修复结构和布局,制定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发展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天然林资源基本情况、保护修复范围和期限、目标任务、保护修复和培育措施、投资估算、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三条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时,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第十四条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
7. 如何提高群众保护天然林的意识
摘 要:森林资源的保护,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天然林资源能够创造出很高的生态和经济效益;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天然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基于这一点,本文将从保护天然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进行论述,分析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现状,发现天然林资源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性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意见。
关键词:天然林;保护;措施
我国的生态建设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这一点对于林业,尤其是天然林资源保护同样适用;林业,通俗来讲就是木材,而树木本身就是可持续、可再生的。保护天然林资源,就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和增加生物多样性、促进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保护好天然林资源,方能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最宝贵的自然资源。
一、天然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紧迫性
一直以来,在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对天然林资源,以及生物多样性、自然生态平衡都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破坏。如果长此以往下去,将会致使我国的生态环境越发的恶劣,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所以,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并且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保护,严格监督、管理乱砍滥伐森林、非法征、占用林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同时,还应加强对天然林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从而改善生物栖息地环境,进一步促进生态平衡的发展,维持生物的多样性。
(二)天然林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相关调查研究显示,近年来人们越来越想去环境优美、充满自然气息的地方游玩;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在天然林所在区域开发旅游业,以此给当地增添十分丰厚的旅游经济效益;保护天然林资源的同时,还能提升经济,一举两得。同时,因为加强了对天然林业资源的保护,森林中各种资源随着时间逐渐增多;如:野生菌类、药材、野生动物等;从这些方面来看,一处优良的天然林资源,将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天然林资源保护现状
从天然林资源保护的实际工作中看,我国目前对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根据本人的调查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未设立天然林资源的专门保护机构
构建天然林资源的专项保护机构,能够很好的保护、维持天然林资源,进而还能推动天然林资源扩大,从更好的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成立了天然林资源专项保护机构之后,就能够更加全面、完善的根据天然林资源的实际情况,做出针对性地有效地保护工作,从而维持更加全面的维持天然林中的生态平衡,使之各种可再生资源得到有效地再生,进而创造经济效益。就现阶段来说,一些地方政府虽然重视对天然林资源的保护,但却没有成立完备的天然林业资源专项保护机构,这就直接导致了,天然林资源未能得到专业、有效地保护。
(二)对天然林资源保护者的培训、教育力度不足
现阶段,天然林资源保护效果不佳,与担任天然林的保护者的培训、教育力度不足有很大程度上的关系;直接来说,在遇到问题时,无法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来处理问题。在一方面就是,未能贯彻落实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人们群众对天然林的保护意识不强;如此,势必会影响天然林保护效果。
三、对天然林资源保护的有效措施
(一)完备的保障体系
想要切实有效地保护天然林资源,应当建立完备的保障体系,借此来确保各项措施,能够切切实实的落到实处。要想建立完备的保障体系,必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相关保护人员的专业知识,制定惩罚、奖励制度。在一方面就是,根据当地的天然林资源,做出切实有效且科学、合理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从促进天然林中可再生资源的再生;同时,应尽可能地采取不同的途径,来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工作,最好直接将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扼杀在源头处。另外,应根据天然林资源的特点,做出科学合理地规划,从而进一步促使天然林资源与经济、社会、生态等进行高效的有机结合,努力实现共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平原天然林,维护生态安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平原天然林保护、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平原天然林,是指分布在平原地区的原始林、次生林;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平原天然乔木林地和灌木林地、疏林地、林中空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其他宜林地;所称郁闭度,是指乔木林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第四条平原天然林保护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
(三)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
(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原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平原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行政领导平原天然林保护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平原天然林的保护管理、恢复发展及其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平原天然林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平原天然林场(站)、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林业工作站(以下统称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按照管护权限,具体履行平原天然林的管护职责。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平原天然林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应当对平原天然林加强管护,落实管护责任。管护单位将平原天然林交由集体、个人管护的,应当与其签订管护协议,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平原天然林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平原天然林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平原天然林意识。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资、捐助等方式参与平原天然林保护。鼓励开展平原天然林保护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国际合作。第十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林业发展规划编制平原天然林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上一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平原天然林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建设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编制平原天然林保护规划时,应当将编制的依据和理由、具体内容、目标及其实施方法等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第十二条对平原天然林应当按照其不同生态区位和生态状况进行区划界定。
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者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地区的平原天然林,依照国家规定,区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
生态区位比较重要或者生态状况比较脆弱地区的平原天然林,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划为自治区重点公益林。第十三条区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自治区重点公益林的平原天然林,享受国家、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第十四条平原天然林区划界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划边界设置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区划标识。第十五条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平原天然林,应当依法划定自然保护区,并依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平原天然林保护和恢复的需要,有计划地实施封禁育林措施。封禁育林应当划定封育区、确定封育期,并予以公告。第十七条封禁育林措施可以采取全封、半封、轮封等形式。
实行全封的,除育林外,禁止进行一切影响植被生长和恢复的人为活动;实行半封的,在植被主要生长季节全面封禁,其他季节允许进行放牧、割草等活动;实行轮封的,可以将封育区划区分段,轮流进行全封或者半封。封禁育林不得阻断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和牧道。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为在实施封育的平原天然林地放牧的牧民调剂或者置换草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