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0
(2)骑自行车(3)750
㈤ 对于校车安全,国家采取哪些措施
关于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制度、措施
这是条例的主要内容。根据各方面意见,总结实践经验,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环节,征求意见稿主要作了以下八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校车安全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校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并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二是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是保证校车安全的主体,应当对校车的安全负责。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守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并对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第十三条第三款)。
三是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从源头上保障校车安全。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校车安全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七条)
四是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确保校车使用安全。
校车的安全性能是保障其行驶安全的基础。针对实践中屡有发生的将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以至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第十四条)。并规定,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第十八条)。为保证校车持续符合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还对校车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作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五是严格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和驾驶行为规范。
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是保障校车安全的关键。鉴于校车乘坐对象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对校车驾驶人规定了比一般车辆驾驶人更为严格的资格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方可驾驶校车(第二十二条)。征求意见稿还对校车驾驶人的出车安全检查以及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六是强化校车通行的安全保障。
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应当按照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校车确需经过危险路段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为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征求意见稿对校车享有的优先权作了规定,包括: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校车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并对严禁校车超载作了重申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七是保障学生的乘车安全。
乘坐校车的是未成年人,为保障他们的乘车安全,需要有专人全程照管。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应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第三十六条)。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包括:引导、指挥学生有序上下车;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方可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等(第三十七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无关的人员上车(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八是明确法律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为确保条例各项规定的严格执行,征求意见稿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校车的,使用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随车照管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校车超速、超载的,以及教育行政、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等,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规定,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从重处罚。
㈥ 怎样在家长群里做宣传自己村的人坐校车
拍几张小朋友井然有序上下车的图片和小朋友们坐在车里开心的图片。再拍上校车的名字。这样就一目了然啦!
㈦ 校车安全班会教案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1日08:16 人民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教育行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建立校车管理台账,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校车安全标准。
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
第十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下列单位(以下称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
(一)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第十一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十二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守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学校应当对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演练。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国家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
(一)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三)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
(四)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机动车查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发给校车标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提出的校车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等,应当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安全、方便、就近和兼顾社会车辆通行需求的原则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数和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的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
(二)改变用途不再作为校车使用;
(三)不再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第十八条 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
第十九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第二十一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六)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聘用校车驾驶人的,应当持驾驶人的驾驶证和身体健康证明、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校车经过的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校车确需经过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警告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七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示灯,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经过线路的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第二十九条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校车抵达或者离开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在校园内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一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交通警察遇校车在停靠站点停靠上下学生,应当维护停靠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
第三十三条 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行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三十七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第三十八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三十九条 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无关的人员上车。
第四十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标准的校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校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校车(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 使用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提供无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或者撤换;情节较重的,予以解聘。
第四十六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七条 校车载运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或者停靠站点停靠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伪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标牌,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使用伪造的校车标牌或者他人的校车标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校车驾驶人被依法处以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的,终身不得再驾驶校车。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需依法扣车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转运学生;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校车。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违反本条例,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二)使用无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三)对本校所有的校车未按照规定维护,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
(四)未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五)对指派的随车照管人员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
(六)其他未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对民办学校可以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至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
㈧ 校车安全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校车管理条例
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幼儿园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幼儿园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三、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学校,经园长同意并签名即可。由园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四、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必须保持车内外清洁整齐。
3、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然后通知学校。
五、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加油单据先由主管签名,然后由总务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学校,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下车后检查车内是否遗漏孩子和物品,然后锁好车门并将钥匙交到幼儿园办公室。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3、司机要服从主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4、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并说明原因。
15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6、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二、教师跟车管理制度
1、注意自身形象,要求幼儿做到的,老师应做到,要求幼儿不能做的,老师也不能做(带MP3、穿拖鞋等)
2、按时到岗,晚上跟车老师要提前5分钟到岗实行点名考勤,不让校车超载,考勤表每周上交办公室检查。
3、熟悉每一个幼儿住址及站点,幼儿到站才能下车。严禁未到站点放幼儿下车或到达站点不下车。
4、幼儿到站点,如要过马路,跟车老师必须下车送幼儿过马路。
5、到站点须等车停稳,跟车老师方可让幼儿下车。下车时禁止幼儿推挤,以免发生挤伤等意外。提醒幼儿注意外面来往车辆。
6、维持车内纪律,禁止幼儿大声喧哗,扯争刁打,不准幼儿将身体的任何一部分伸出窗外。
7、对幼儿要具有爱心,对家长要有礼貌,作为学校流动宣传车,司机和跟车老师必须作正面宣传,对于家长或幼儿提出的可行要求,应尽量满足。
8、上车时,注意点名,幼儿全部上车坐稳后方可发车。
9、因跟车老师原因,出现漏接、漏送幼儿的由跟车老师负责并扣5元/次。
二、责任承担
1、行车途中车出现任何交通事故由司机负责。
2、车未停稳而幼儿下车,出现意外由司机与跟车老师共同承担责任。
3、幼儿未到站下车或(过站点下车)不回家出现意外,由跟车老师负责。
4、幼儿过马路因没大人(老师)护送出现意外,由跟车老师负责。
5、幼儿将身体某部分伸出车窗外,而出现意外的责任,由跟车老师承担。
6、接幼儿时因车没到预定时间而开走,导致幼儿在外出现意外,由司机与老师负责。
7、因不点名导致校车严重超载,后果由司机和跟车老师共同承担。
㈨ 校车接送孩子的优点
校车优点总结如下;

1、校车一体化集成控制系统含行驶记录仪(GPS),校讯通,学生手持IC卡轻轻一刷,即可完成与读卡器(POS)之间进行数据交换,从而记录学生的乘坐情况,每辆校车接送学生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等信息,让学生家长更加放心。
2、实时记录 安全防范,全车监控系统(前门上车摄像头、车内监控摄像头、360度全景环视系统)对车内外前面的监控。
3、细致到管理员座驾,监护人座椅设置在车门旁,便于老师观察车内学生。特别设计的可拆叠功能,合理利用空间,方便又不失美观。
4、黄色车身明显醒目,黄色在交通标识里是警告、注意的意思,国家专属校车的黄配合车身全方位警示装备,符合专用校车的警示标准,行车安全显著提高。
5、辅助逃生我最强,校车里车窗都是封闭式的,防止小孩子在车内嬉闹跌落,而且在每个车窗旁边都有一个安全锤,在紧急情况下砸窗逃生。
由此可以断定乘坐校车更安全,即解决了家长没有时间接送孩子的难题,又增加了学生的安全系数,还可以为环保做贡献哦。
㈩ 老师们自发组成爱心车队接送学生上下学,有没有更好的建议给老师们
爱心车队的由来
爱心车队的由来是因为学校部分学生上下学较为困难,家长没有时间或者没有相关的交通工具接送孩子上下学,所以造成这些学生经常需要搭公交车才能回家,而这个过程就会产生一定的安全隐患。毕竟孩子还太小,他们在路上容易遭遇各种危险。
解决困难学生上下学问题最好的方法
所以个人觉得,最好还是由学校出资购入一辆校车,并请一位具有相关经验的专职司机来负责驾驶。对于存在上下学困难的学生,家长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购买校车服务。而这也就能够解决诸多问题了,首先孩子的上下学问题不用家长操心了,其次孩子的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学校老师也不用再那么麻烦出车出人去送孩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