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贸市场经营户评比考核制度怎么制订
各农贸市场:为认真落实全市开展的农贸市场管理“最佳”与“最差”评比活动,巩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成果,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区创建“最清洁江干”活动的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农贸市场中开展“管理流动红旗岗”评比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和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健全农贸市场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优的服务。 二、评比范围全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具有固定设施的室内和棚顶农贸市场(见附件1)。三、活动目标和重点坚持以保障食品安全为中心,以打造整洁舒适的购物环境和良好的经营秩序为重点,以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和经营户素质为手段,以强化日常管理为基本内容,以开展 “管理流动红旗岗”为有效载体,采取经常性的动态检查,褒优贬劣,促进农贸市场加强管理,改善服务,调动市场举办单位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区农贸市场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四、评比内容以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消费者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对参评农贸市场的卫生环境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市场秩序管理、市场设施维护、市场制度落实和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考评(各职能部门考核评分试行标准见附件2)。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农贸市场“管理流动红旗岗”评比活动在区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下,由区商贸旅游局牵头,区卫生局、城管办、行政执法、公安局,江干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等部门密切配合。工作职责如下:1、牵头单位职责:根据活动方案要求,制订工作方案,加强开展活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组织人员对“管理流动红旗岗”活动进行考评。2、镇、街道职责:根据方案要求,组织所属农贸市场开展“管理流动红旗岗”评比活动,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订工作目标和措施,开展对农贸市场的日常检查,督促农贸市场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各项制度,协调农贸市场与周边单位的关系,维护农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研究、总结和推广农贸市场管理的成功经验,开展农贸市场经营户培训工作,完成市区政府下达的有关农贸市场的各项工作任务。3、举办单位职责:根据组织单位下达的工作目标,按照市区政府开展农贸市场管理活动的要求,对本市场存在的脏、乱、差现象进行自查,制订相应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组织农贸市场管理者参加培训,明确管理者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强化内部考核机制,确保农贸市场管理到位。4、有关部门职责: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活动要求,积极参加检查和考评工作,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从严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六、评比办法1、“管理流动红旗岗”评比活动每月进行一次,由商贸旅游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农贸市场进行检查考核评比。2、活动设流动红旗6面,授予农贸市场评比中分数高的前6名。3、活动评比结果每月在《江干服务业》上进行通报;年度综合考评依据各职能部门的单项考评情况,每个月流动红旗取得的次数,结合区组织的明查暗访情况综合打分。按得分高低,确定区年度6家“管理流动红旗岗”活动的优胜农贸市场,并在江干报上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议。七、奖惩办法1、每月评比中获得“管理流动红旗岗”的农贸市场负责人分别给予800元的人民币奖励;2、被评为年度“管理流动红旗岗”的6家优胜农贸市场负责人,分别给予4000元的人民币奖励;3、在全年评比“管理流动红旗岗”活动中,未取得流动红旗的农贸市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市场举办单位和市场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附:1:江干区农贸市场名单和责任单位2:江干区农贸市场考核评分试行标准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抄送:市贸易局,区四办,各镇、街道,创建办、满意办、商贸旅游局、行政执法局、卫生局、城管办,江干工商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质监分局,徐立毅、蔡仲光、洪永跃、郑桂岚、陈祥兴、周志宏、刘兴仙江干区农贸市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2008年3月17日印发共印70份附件1:江干区农贸市场名单和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市场名单闸弄口街道机神农贸市场、三里亭农贸市场凯旋街道南肖埠农贸市场、景芳农贸市场采荷街道采荷一区农贸市场、采荷二区农贸市场、碑亭农贸市场、观音堂农贸市场、清泰农贸市场四季青街道三堡农贸市场、五福农贸市场、水湘农贸市场笕桥镇笕桥农贸市场、濮东农贸市场、弄口农贸市场、闸弄口农贸市场彭埠镇彭埠农贸市场、七堡农贸市场、中远农贸市场、严家弄农贸市场九堡镇九堡农贸市场丁桥镇丁桥农贸市场 附件2:江干区农贸市场开展“管理流动红旗岗”评比活动内容与标准检查项目检查内容、部位、目标要求评分标准满分实得分备注硬件设施管理1、建筑物立面外形完好,无断墙残壁;外墙整洁。0.5分 15分 2、市场大门上方标识清晰、明确、完整;标识、字体、颜色按规定要求使用。1分 3、经营者字号及标牌统一规范。0.5分 4、市场内按规定悬挂经营证照、星级、绿色市场等标志。1分 5、内外无违章搭建;房屋、设备无破损现象。0.5分 6、市场内通道畅通,主通道宽度≥3米,购物通道宽度≥2.5米,其他通道≥2米。0.5分 7、内墙粉刷干净,底部至1.8米处应用瓷砖贴面;市场营业台面四周用瓷砖贴面,平整无破损;摊位护栏设施良好。1分 8、摊位、营业房、货架设置合理,整齐统一。1分 9、地面用地砖或其他防滑性能好的材料铺设,平整无破损。0.5分 10、配套的供水、排水、排污设施良好;场内地面保持干燥。1分 11、符合消防条件,配备室内消防栓系统,消防设施完备。1分 12、活禽销售区域设置相对独立,有封闭宰杀间,排气、冲洗、污物(水)处理和消毒等设施良好。1分 13、水管、电线暗线铺设(电线应穿管),市场灯光符合经营要求。0.5分 14、设有宣传栏、公示公告栏、导购图、服务台、意见箱(簿);公布投诉电话、公平秤,多媒体显示屏。2分缺一项扣0.2分 15、蔬菜农药检测室设在经营区,样板农贸市场设在入口处。1分 16、前店后场的熟食制品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销售专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等,熟食间配有水池、空调等设施,实行全封闭操作,生产和销售符合《杭州市熟食制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1分 17、设有休息专座、开水供应、广播、咨询服务台等服务项目。0.5分 18、统一市场门面和标识,统一经营证照和悬挂位置,统一市场内宣传栏、广告、告示设置。0.5分 检查项目检查内容、部位、目标要求评分标准满分实得分备注市场制度管理1、实行属地监管、责任主体到位;能切实履行主办单位职责,做好服务工作。2分 18分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管理;及时上报统计资料。1分 3、管理制度健全,编制《市场管理手册》,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定人、定岗、定责。2分 4、实行经营户保证金制度;对经营户进行培训;建立班组;经营户知道并遵守市场制度。3分 5、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服务人员服装统一,佩挂服务证上岗。1分 6、建立经营户好人好事及不良行为记录制度;信息公开、输入多媒体供消费者查询。2分 7、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受理投诉,处理率达100%。1分 8、消防、治安、安全等制度健全,责任措施到位,符合有关规定,全年无事故。2分 9、重视档案管理,资料和各类台帐齐全,装订整齐。2分 10、“三放心”、市场秩序、卫生环境、安全管理、周边管理等各项制度落实。2分 卫生环境管理1、市场周边“门前三包”范围内的道路、人行道、公共场地和绿化带清洁卫生;绿化无缺株、死株现象。3分 20分 2、市场内外无随地吐痰、便溺、无乱贴乱涂现象。2分 3、场内实行经营期间全程保洁,随时清扫地面垃圾,通道地面垃圾3分钟内必须清扫干净;每个摊位内设保洁桶(袋),地面干净整洁;摊位内商品、经营工具摆放整齐。7分 4、场内墙壁、柜台、门窗、灯具、柱子等四周洁净,无蜘蛛网、无积尘。2分 5、集中设置规范的垃圾箱房,无破损、不满溢、箱外无垃圾和杂物,及时集中清运。2分无垃圾房扣2分,其它缺项扣1分 6、市场内厕所达到二类标准,设施完好,地面,封闭间干净无积水,通风透气无异味。2分厕所达不到二类扣2分,其它缺项扣1分 7、落实市场卫生管理责任,有专人负责市场环境卫生(经营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4-6人;经营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2500以下,6-8人;经营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8-10人)。2分 检查项目检查内容、部位、目标要求评分标准满分实得分备注市场秩序管理1、无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行为;无短斤缺两、哄抬物价行为。3分发现有一起所述行为,扣2分23分 2、商品明码标价,产品标识规范。2分蔬菜、鲜活商品设中心指导价,其它按规定明码标价。 3、证照齐全,统一悬挂或采用多媒体查询,经营商品在核定范围之内。2分 4、商品划行归市,布局合理;摊位商品摆放整齐,无乱吊乱挂、乱堆乱放现象。4分 5、经营人员统一佩证服务。2分 6、场内无车辆进出,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或流动经营行为。2分 7、摊位全部使用经法定机构检测合格电子秤;摆放位置不得低于柜台台而,方便消费者查看。2分 8、特殊行业应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2分 9、场口无流动摊贩和扩摊、侵占道路行为,统一场外车辆停放,并整齐有序。3分 10、经营户无占道经营、倚门设摊现象。1分 食品安全管理1、全面使用绿色环保可降解塑料袋;无有毒有害的塑料包装袋。3分 24分 2、按商品(食品)对温度要求,配置经营设施、用具,设置营业房。4分 3、熟食制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经营人员健康证、卫生许可证齐全);食品容器及包装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直接入口食品加盖加罩。2分 5、食用农产品按规定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在电子显示屏或公示栏公布;检测结果及时上网传递。3分 6、蔬菜、畜禽、肉类、豆制品、卤味、散装酒等商品实行准入管理,出证、索证等手续齐备,台帐登记完整;无过期食品,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5分 7、熟食经营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并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饰物。2分 8、无“三无”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3分 9、场内配备灭四害设施,经常开展除“四害”活动;熟食摊位、营业房设有防蝇、防尘、防腐“三防”以及洗手、消毒等设施。2分
2. 农贸市场消防、交通管理制度怎么写
西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农贸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农牧、动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资源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方案。�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 者,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
市政府令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
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
第十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经市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合格计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
(三)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六)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
(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市场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每天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
(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水果农药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应当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
(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
(二)承担农贸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设立独立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车辆停放整齐;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凡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农(牧)民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牧)副产品,应在指定的地点、区域进行交易,免缴市场管理费。�
〖HT5H〗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任:�
(一)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包括:畜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及其产品的采购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每天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应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主动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的标价签或者价目牌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对物价部门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应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二十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严禁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为破坏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对农贸市场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农贸市场管理相关信息以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 农牧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畜产品和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包括对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进行检疫及药物残留检测,对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查验畜禽及水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新建、扩建、改建及重新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 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商品质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技术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农贸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的,对符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不履行划行归市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HT5H〗第三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查验义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农贸市场内及场外责任区范围内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HT5H〗第三十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HT5H〗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5H〗第四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合法开办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予以搬迁;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二年内予以改造;逾期未搬迁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和改造期间,有关证照不予审核。
3. 办理农贸市场市场登记证需要哪些手续
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商业服务网点规回划;
(二)有相答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具备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适应的水电、消防、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必要的的仓储、通讯、运输、计量等配套服务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在农业生产者个人或集体间互通有无、调剂余缺,为农村居民提供副食品供应;
(2) 弥补国营商业不足,满足城镇居民的“菜篮子”需求;
(3) 缩短上市时间,保持 商品鲜度;
(4) 农副产品生产者直接获取产品信息。农贸市场所售商品价格,是在国家政策法令允许范围内,由买卖双方议定。对于群众生活必需的某些商品,国家实行最高限价。
4. 农贸市场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我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农贸市场整治活动,促进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初步解决农贸市场无证、溢摊、占道经营、硬件设施不到位、商品划行、摊位摆放、从业人员自身卫生、食品摊位卫生、除四害、垃圾袋装化、卫生保洁等重点、难点问题。在整治活动中要把对农贸市场的整治与巩固占道摊点整治成果相结合,把市场环境卫生改善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把做好市场日常管理与创卫达标相结合,把近期硬件设施改善与远期发展目标相结合,更好地净化、美化市场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把我市早日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中心城市打下良好基础。
二、整治范围及目标
目前猇亭区内共有成形的农贸市场六个,分别是古老背市场、中心市场、爱民市场、云池市场、虎牙市场、长江市场,共计门面、摊位300余户,摊位使用率88%。除此之外,在桐岭路与正大路交汇处还有一个自发形成的“露水”市场,主要进行蔬菜批发交易。
此次整治活动范围是猇亭区内的所有农贸市场,包括露水菜场、非法马路市场,以及市场外的“溢摊”行为。其中以六个农贸市场为重点,全面做好农贸市场整治工作。
通过规划疏导、拉网过筛、集中查处、督查整改等整治手段,实现下列目标:
1、取缔一批非法农贸市场;
2、限期取缔一批“露水”市场;
3、基本消灭农贸市场的溢摊现象;
4、使所有农贸市场基本达到硬件设施完善、软件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场容卫生整洁、四害密度达标、无溢摊和违章占道经营、日常管理达到规范化农贸市场的检查标准。
三、 整治重点
1、对市场业主要按“三优一规范”的要求促进其规范到位,摊、店划行归类,卫生保洁落实,喇叭口秩序良好,场内无乱牵乱挂乱堆现象,保持主干道通畅(3米以上)。
2、市场内要有良好的治安秩序、良好的交易秩序及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加强商品市场安全管理,组织市场业主及经营户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全面检查各市场消防安全情况,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督促业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市场安全。
3、市场内要有完善的配套设施、政策法规的宣传栏、复称(尺)设施要建立完善,协调工作要及时,办事效率要高。
4、市场内管理人员要实行定岗、定责、定任务、定奖惩、佩牌上岗,制度建全,设立“一表八簿”。
5、市场内投诉处理及时,开展“放心门店”“文明(示范)经营户活动,无欺行霸市现象。
6、严肃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市场内经营户要按规定亮照亮证,商品摆放要卫生、整齐、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各类上市商品要划行归类、明码标价,重点加强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肉食品、粮油、水产品、豆制品、酒、饮料、糕点等商品的监管。严防“白条肉”及假冒、劣质商品上市,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重点商品(肉食品等)要建立购货台帐,实施信誉制度,市场内无销售野生保护动物商品现象。
5. 怎样搞好农贸市场管理
以下供朋友参考,希望能帮到您。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我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通过农贸市场整治活动,促进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初步解决农贸市场无证、溢摊、占道经营、硬件设施不到位、商品划行、摊位摆放、从业人员自身卫生、食品摊位卫生、除四害、垃圾袋装化、卫生保洁等重点、难点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我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农贸市场整治活动,促进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初步解决农贸市场无证、溢摊、占道经营、硬件设施不到位、商品划行、摊位摆放、从业人员自身卫生、食品摊位卫生、除四害、垃圾袋装化、卫生保洁等重点、难点问题。在整治活动中要把对农贸市场的整治与巩固占道摊点整治成果相结合,把市场环境卫生改善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把做好市场日常管理与创卫达标相结合,把近期硬件设施改善与远期发展目标相结合,更好地净化、美化市场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把我市早日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中心城市打下良好基础。
二、整治范围及目标
目前猇亭区内共有成形的农贸市场六个,分别是古老背市场、中心市场、爱民市场、云池市场、虎牙市场、长江市场,共计门面、摊位300余户,摊位使用率88%。除此之外,在桐岭路与正大路交汇处还有一个自发形成的“露水”市场,主要进行蔬菜批发交易。
此次整治活动范围是猇亭区内的所有农贸市场,包括露水菜场、非法马路市场,以及市场外的“溢摊”行为。其中以六个农贸市场为重点,全面做好农贸市场整治工作。
通过规划疏导、拉网过筛、集中查处、督查整改等整治手段,实现下列目标:
1、取缔一批非法农贸市场;
2、限期取缔一批“露水”市场;
3、基本消灭农贸市场的溢摊现象;
4、使所有农贸市场基本达到硬件设施完善、软件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场容卫生整洁、四害密度达标、无溢摊和违章占道经营、日常管理达到规范化农贸市场的检查标准。
三、 整治重点
1、对市场业主要按“三优一规范”的要求促进其规范到位,摊、店划行归类,卫生保洁落实,喇叭口秩序良好,场内无乱牵乱挂乱堆现象,保持主干道通畅(3米以上)。
2、市场内要有良好的治安秩序、良好的交易秩序及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加强商品市场安全管理,组织市场业主及经营户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全面检查各市场消防安全情况,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督促业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市场安全。
3、市场内要有完善的配套设施、政策法规的宣传栏、复称(尺)设施要建立完善,协调工作要及时,办事效率要高。
4、市场内管理人员要实行定岗、定责、定任务、定奖惩、佩牌上岗,制度建全,设立“一表八簿”。
5、市场内投诉处理及时,开展“放心门店”“文明(示范)经营户活动,无欺行霸市现象。
6、严肃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市场内经营户要按规定亮照亮证,商品摆放要卫生、整齐、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各类上市商品要划行归类、明码标价,重点加强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肉食品、粮油、水产品、豆制品、酒、饮料、糕点等商品的监管。严防“白条肉”及假冒、劣质商品上市,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重点商品(肉食品等)要建立购货台帐,实施信誉制度,市场内无销售野生保护动物商品现象。
6. 农贸市场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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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
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
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
农贸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
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农牧、动物防
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资源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
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方案。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 者,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
市政府令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
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
第十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与建设
、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布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
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
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
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报告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经市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合格计
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
(三)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
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
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
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
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六)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
(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
、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
市场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每天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
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
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
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
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
(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
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
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水果农药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
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
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
,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
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应当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房屋安
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
(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
,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
(二)承担农贸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
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
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设立独立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
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
度;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车辆停放整齐;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凡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
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农(牧)民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牧)副产品,应在指定的地点、区域进行交易,免缴市场管理费。
〖HT5H〗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
任:
(一)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查验
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
,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包括:畜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明、牲畜肉类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有相应的检验合
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
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及其产品的采购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每天对经营场所实
施清洁消毒,并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
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应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
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主动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
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的标价签或者价目牌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对物价部
门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应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二十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严禁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为破坏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
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对农贸市场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农贸市场管理
相关信息以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农
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交易行为进
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 农牧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畜产品和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包
括对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进行检疫及药物残留检测,对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查验畜禽及水产品检疫检
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
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新建、扩建、改建
及重新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未按法律法
规要求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
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对
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
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
建的农贸市场,依照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 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商品质量和计量行
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技术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
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
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农贸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的,对符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责
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不履行划行归市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HT5H〗第三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
明查验义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农贸市场内及场外责任
区范围内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予以处罚。
〖HT5H〗第三十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HT5H〗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5H〗第四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合法开办的农贸市场,不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予以搬迁;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应当在本
办法实施二年内予以改造;逾期未搬迁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逾期未
改造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和改造期间,有关证照不予审核。
7. 怎么找到好的菜市场摊位
菜市场摊位好不好,首先诚实守信,真心对人,有句话酒好不怕巷子深,只要你的东西好,价格合理嘴甜不害人,你的生意一定会好的。
,
8. 标准化菜市场的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菜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社区菜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菜市场
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2、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4、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5、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1、选址要求
菜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菜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
以菜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2、建筑
新建菜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新建菜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新建菜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
菜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市场应设共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3、面积
菜市场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内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改造菜市场的面积一般不应小于400m2,新建菜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600m2。
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菜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4、装修及场内布局
菜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他线路等。
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活禽经营区应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经营早点区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家禽;
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新建菜市场应考虑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一)给排水设施
1、供水设施
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应符合国家GB 5749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保证满足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
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专间供水到加工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
2、排水设施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明沟。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积垃圾。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GB 8978。城市菜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农村菜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二)供电设施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GB 50034的规定。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100lx,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lx。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三)通风设施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菜市场应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布局的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设置。
场内窗户的设施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
活禽销售点应设置排风设施。
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专间须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控设施。
(四)垃圾处理设施
菜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
(五)消防安全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菜市场应按照GB/T17110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材。
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置前店后厂。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六)营业设施
1、柜台设施
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柜台面积按长1.5m-2m、宽0.75m-0.9m设置,柜台高度宜以0.7m-0.8m。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5cm。柜台内应留有同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采用不锈钢台面,活水鱼摊位外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于鱼池(盆)上沿20cm。
蔬菜柜台宜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 。柜台高度宜为0.7m-0.8m,以0.1m-0.15m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个-2个宽度为0.7m出入口。
2、冷藏设施
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应采用温控设备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货到即时存入冷藏、冷冻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拖节。
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经营冷却肉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0°C-7°C。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2000m2以上的菜市场应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菜市场宜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一)进货管理
场内商品进货商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
蔬菜宜从当地“场地挂钩”的批发市场或从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货。
鲜肉类必须从当地定点屠宰厂进货或从“场内挂钩”的批发市场进货,并附有与货物相符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未实行定点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水产品进货应有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
豆制品和熟食制品必须向有营业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货,市场应索要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留存市场备案。
其他食品进货应有与货相符的食品卫生合格证明。
(二)入市检测
菜市场应根据需要配置快速检测设备,并对入市蔬菜、水果的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含量进行监测。
市场应每天核对进货商品与商品检疫检验合格单(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质检人员应对各种单证进行真伪及有效期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其商品质量证书原件应留复印件存档,建立可追溯机制。
(三)劣品清退
场内经营的商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卫生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报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处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
(四)禁营项目
菜市场内禁止销售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动植物;
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规定的禁营商品;
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及其制成品;
禁止场外加工的肉糜入市销售;
场内不得销售现场制作的炒货食品。
(五)零售加工
散装蔬菜上柜前应做洁净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需保鲜的蔬菜应使用保鲜膜包装,需捆扎的应使用无毒材料捆扎。
熟食卤品的整理加工,肉类统货的分割剔骨,鲜活、冰鲜水产品的现场去头、去内脏、去鳞等加工服务,应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刀具、刮器、绞肉机、容器等并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板)上进行。
菜市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场外活禽加工应使用安全卫生的工具,加工后的商品需严格清洗。
(六)商品陈列
1、蔬菜类
蔬菜上柜销售前应加工整理,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2、鲜冻肉类
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当天交易剩余的鲜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和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3、水产品类
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4、豆制品类
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藏设施中贮藏。
5、熟食卤品
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无蝇侵害。
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接触食品。
6、酱腌菜类
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侵害。
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食品。
7、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民族政策。
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七)包装
菜市场内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提倡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严禁使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熟食卤品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装密封型容器包装。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1、环境卫生
菜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 14881 的要求。
菜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菜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集中回收,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菜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应设有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2、设施卫生要求
鲜肉类、水产品、熟食类加工所有的操作台、切割用具及盛器均应每天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并按规定位置加盖存放。
活水鱼蓄养池应用消毒水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其他蓄养用具应定期清洗。
菜市场应设有收集副食品废弃物的垃圾箱(桶)。
3、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菜市场应设有专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人员,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菜市场熟食销售及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加工人员上岗时应穿戴白大衣、白帽、白口罩操作,操作前应在消毒水盆中清洗双手;收钱和找钱应使用专用盛盘和夹具,不得直接接触钱币。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一)制度规范
1、菜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菜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菜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菜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2、菜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二)质量规范
1、鼓励市场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的、绿色的、无公害的农产品。
2、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3、菜市场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应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和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每日必须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4、对场内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要求处置。
(三)证照规范
1、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必须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许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2、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证、确定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四)价格规范
1、销售各类商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2、包装内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3、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计量规范
1、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当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人员培训
1、菜市场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别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或轮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印制的胸标。
2、菜市场应建立经营者食品卫生及业务规范培训机制。
(七)服务规范
1、菜市场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服务台、广播设施、顾客休息等服务设施,并在菜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应制度化,菜市场应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2、菜市场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导图栏、供应区域标志。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3、菜市场应建立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消费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消费者对菜市场的意见和建议,并限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时反馈消费者。
(八)信用规范
1、菜市场应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
2、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培育良好的社会信誉,自觉抵制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的发生。
3、市场举办者应开展优秀经营户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表彰活动。对信誉差的经营者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可以清退出场。
9. 农贸市场的冰箱柜进行预防性消毒的重点是什么
为进一步推动农贸(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做实做细预防工作,指导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以及顾客全方位开展防控与防护,达到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的目的,在近期发布的《低风险地区夏季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修订版)》及相关重点场所防控方案基础上,针对农贸(集贸)市场薄弱环节研究细化、可操作性强的防控措施,形成了《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本指南共六个部分,从“环境-物品-人员”全链条、“市场整体-公共区域-销售摊位”各环节的关键风险点入手,提出了30条具体措施及技术要求,科学规范市场环境卫生和消毒等措施,指导市场管理者、经营者、摊主以及顾客全方位防控与防护,达到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的目的。具体包括市场日常卫生管理制度、市场内卫生要求(包括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区域卫生、销售区卫生)、从业人员及顾客个人防护、应急处置等方面。
一是关于日常卫生管理制度。强调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健康监测、分类卫生管理、全日制保洁等制度,提出市场内产品溯源、检验检测及综合评价等要求,压实场内开办者、经营者责任,建立健全农贸(集贸)市场常态化疫情防控制度。
二是关于市场环境卫生设施。强调室内空气流通,合理使用空调,规范厕所卫生、垃圾收集、给排水、病媒生物防制、洗手等设施配备和卫生管理要求,优化完善农贸(集贸)市场整体卫生环境。
三是关于公共区域的卫生要求。提出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货物运输、保洁用品等清洁消毒措施,强调门把手、电梯按键、扶梯把手、公平秤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每天定期清洁消毒,强调水产区、牲畜区、熟食区实施分区分离、物理隔离等,共同落实公共区域的预防性防控措施。
四是关于销售区的卫生要求。强调摊位落实保洁制度,经营者自觉维护摊位内环境卫生,对自家的砧板、刀、刮鳞器、绞肉机等、冰箱(柜)、工作服、围裙等保洁消毒,重点对冷冻(藏)品外包装如何消毒处理提供操作指导,将精细化的防护措施落实到最小单元。
五是关于个人健康防护。强化从业人员和顾客戴口罩、戴手套、保持手卫生和1米以上社交距离等防护措施,对生鲜宰杀等摊位的经营者,建议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特殊防护用品,最大限度地降低暴露和感染风险。
六是关于应急处置流程。除了与其他场所应急应对共性防控措施外,强调如因疫情关闭市场,应先妥善处理相关物品,防止腐败变质及污染扩散,以便后续开展清理和消毒,应急处置措施不留空挡、不留隐患。
在通知的正文中,强调各地要在本地区联防联控机制的统筹指导下,压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市场主体责任,加大市场疫情防控工作推进力度,开展农贸集贸市场可能存在的风险大排查。同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市场主体落实疫情防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