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一、可以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编发稿件、曝光不文明交通行为内、播放事故警容示片、教育片,开展安全提示等。
二、深入各单位、村镇、社区等摆放宣传展板、开展安全讲座、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发放宣传单和资料、开展咨询解答等。
三、建立宣传示范点,开展大型集中宣传,开展文明交通志愿者培训、和志愿者一起开展劝导活动等。
2. 交通安全宣传意义
寻求交通安全宣传意义
3. 如何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如何加强全民交通安全教育,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和首要任务。笔者认为,做好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应注重以下四个方面。
一、强化宣传形式的多样性
开展多种多样的宣教形式是保证宣教效果的根本。利用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刷写标语、开展安全日活动、对驾驶人进行面对面等传统的宣传教育法,不失为搞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有效形式,也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基本方法。但是如果将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开展起来,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会更为显著。如今,可以充分利用媒体的开放性,采取交管部门领导走进录音室、直播间的方法与市民和驾驶人进行直接的交流:也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强大的宣传功能和快捷的传播速度,适时积极开展教育宣传;还可以与阶段性工作任务相结合抓好宣传教育。例如,近一段时间内公安系统开展的“大走访”活动,这就给深入到千家万户作好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提供了机会;采取在客运场所利用大屏幕播放交通事故案例的宣传方式,可以时刻提醒出行群众和驾驶人不乘超员 车、不开超速车;在城区内循环开动交通安全宣传车,让交通法规深入人心;定期启动宣传“大篷车”,深入到农村、集市,开展形象性、趣味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丰富群众的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宣传教育的直观性;进入校园,推广小交警韵律操,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当一天协勤员”活动等方式,激发小学生对交通安全的浓厚兴趣;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农村村委会、学校的小黑板、橱窗作为交通安全宣传的阵地,由民警和安全宣传员书写漫画、口号和安全行车知识。
二、坚持宣传教育的经常性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潜在意识和隐形作用的特性决定了它的功效、目的不可能在短期内很快完成,而是需要一个认识、积累、再认识的过程。全社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水平的整体提高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这就要求我们交通管理部门,要把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普及性的任务常抓不懈。要把它有机的贯穿于年度和阶段性工作中去。路面执勤交警可以利用常年累月奋战在交通安全管理第一线执勤的优势,推动宣传教育工作,始终与交通参与者保持密切的联系,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穿于纠正违法,处理违法的全过程,当好交通安全宣传员。
4. 交通安全小知识
1、集体外出
集体外出活动时,要在带领下好队伍,横列不易超过两人。行进时,就靠右侧走在人行道上。要自觉遵守纪律,不随便离队,不互相追逐嬉闹,不在交通拥挤的地方集队、停留,以免影响人、车通行。过马路时,应在人行横道上通过。在没有车辆行驶时,抓紧时间通过。
2、车辆先行
在马路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警灯闪亮、警报呼叫的车辆,这些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或工程车 抢险车等特种车辆。特种车辆担负着特殊紧急任务。交通法规规定;一切车辆和行人都必须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抢险车先行。
所以,我们如在以路上骑车或行走时,遇到上面这些车辆,要让他们先通过,千万不要争道抢行。
3、过铁路
为了保证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在铁路道口处都设置了栅栏。火车来临时,红色信号灯闪亮,栅栏关闭,行人和各种车辆停止前进,静静等候,让火车通过。千万不要跨越栅栏,冒险抢道。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须停车,左右仔细观看,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4、骑自行车
不少小朋友都想学骑自行车,但学骑自行车不仅要有大人指导和保护,还要选择在人车稀少的道路、广场或操场等地方,禁止在交通繁忙的地段学骑自行车。当你学会骑车、兴冲冲地骑车上马路时,千万要注意骑车安全。
5、车辆转弯
汽车是依靠前轮来转向前的。随着前轮的转动,汽车车身也逐渐改变方向。但是前后两只轮子不走在同一条弧线上,而是有一定距离差别的,这个差距称“内轮差”。因此,我们碰到要转弯的汽车,不能靠得太近,不要以为汽车的前轮过去就没事了。
6、小学生在放学排路队时要头戴小黄帽,在雾、雨、雪天,最好穿着色彩鲜艳的衣服,以便于机动车司机尽早发现目标,提前采取安全措施。
(4)交警路面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扩展阅读:
一、教育提高了学生的的自觉性,但还需要良好的管理来确保其安全。学校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来落实。
1、建立交通安全小分队,由校长牵头,主抓交通安全的若干教师负责,各班班长或宣传委员为骨干,有兴趣并有一定活动能力的学生为成员建立一支交通安全小分队。定期举办相关活动,经常在校园中巡逻并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时刻提醒同学们注意交通安全。
2、上学和放学时,在路口分配一位值日教师和值日学生(也可由家长协会成员或自愿者来担任),身穿橙色马夹,戴上红色手套,为学生的安全过街“发号施令”(必要时用口哨)。学生过街时成立小方队,手拿黄色小旗或者头戴黄色小帽,也可佩戴斜披在肩上的彩色绶带等作为警示信号。夜晚过街时要佩戴反光袖章或背反光的书包以加强醒目性。
二、文明乘车,确保安全。我们在等乘公共汽车时,应在站台上有秩序地候车。要做到等车停稳后,让车上的人先下来,然后依次上车。上车后要主动买票。遇到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人应主动让座。车辆行驶时,要坐好或站稳,并抓住扶手,防止紧急刹车时摔倒。
5. 如何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作为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之一的机动车,快速走进千家万户,已经由昔日王谢堂前燕,走进寻常百姓家。同时,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和驾驶员数量的不断增加,使人、车、路、交通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激烈,给交通管理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在人、车、路、交通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要想缓解这四者之间的矛盾,最主要的是提高驾驶人的素质,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深入、细致地向驾驶人普及交通安全法律常识,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意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已成为公安交管部门开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门之间的协作不如人意。由于宣传教育工作资金投入大,效果产出慢,因此一些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从社会上看,由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对象是全体交通参与者,分布于社会各行各业,因此在开展工作时为了扩大宣传教育面,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这一点上,相关部门支持与否对宣传教育的效果有着直接的联系。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的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不够重视,工作缺乏主动性。即便是上级号召的宣传教育活动,往往也只停留在“三到位——开会到位、计划到位、总结到位”上。而实际的宣传工作操作仍落在交警身上,依然陷入“单打一”的状态,影响了效果。或者是能参与交警组织的宣传活动,但一旦要涉及到资金、时间、人员保证,就打起了退堂鼓。从交警内部看,个别部门领导在主观上存在着“重自身业务、轻法规宣传”的错误认识。在这种认识的作用下,只看到短期内宣传工作与业务工作在警力和时间利用上的冲突,而没有看到宣传教育是改变人们不良交通习惯的源头管理、源头教育工作。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宣传教育只是带过而已。
(二)交通参与者认识上存在误区。有一些交通参与者对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有着错误的认识,认为走自己的路、开自己的车,只要小心一点就不会出问题。再者,抱着“法不责众”的观念,对一些社会上常见的违章行为屡教不改。在这种心态下他们对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不学习、不遵守、不运用。存在这种认识的人以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农民居多。另有一部分交通参与者对法规所要求的内容比较了解,但思想上重视不够,不能自觉遵守。这类人行车走路时缺乏谦让精神,只顾及自己的方便而忽视了对他人的影响,以至社会上出现“法规我知道、违章我照样”的怪异现象。存在这样的认识的人以机动车驾驶员居多。这一情况在对市民的调查中,从“法规知晓率”高于“交通遵章率”上可以体现。
(三)宣传工作缺乏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专业队伍。在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中,由于宣传工作者是从其他工作岗位上抽调过来的,或是兼职担任宣传员的角色,没有经过专业的业务培训,因此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水平。在开展工作时,往往是边工作边摸索,影响了效果的正常发挥。此外,人员不足也是一个限制了宣传范围、效果的重要因素。宣传教育是一项信息传递工作,无论是通过媒体还是直接走上街头、走进公司、学校,都需要一批宣传员进行策划、组织、实施。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员缺乏,使得宣传教育很难覆盖到社会的各个角落。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1、领导重视程度不高。有的地方没有把公安交通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全局管理,仍然认为公安交通宣传教育工作是交警单个部门的事,因此存在交警一个部门单打独斗的现象;有的地方虽然纳入全局考虑,但在人员上、经费上仍然给公安交通宣传工作设置了很大的瓶颈,因此,公安交通宣传管理工作仍然没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
2、宣传资金不足。当前,基层公安交警部门资金不足,很多开展正常工作的硬件建设都需要达到上级标准,因此,在本来经费就不足的情况下,只能把资金投入到硬件建设上,以维持正常工作。而公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投资大、见效慢,各级交警部门没有更多的经费投入到宣传教育上来,导致公安交通宣传教育工作不能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长久开展。
3、宣传对象素质参差不齐。交通安全宣传的对象,从年龄层次上划分,应分为老年、中年、青年、少年和儿童这五个年龄段的群体;从职业人群划分,应分为机关干部、个体经营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该说,这些宣传对象有的个人综合素质好,有的个人综合素质差,有的接受能力好,有的接受能力差。有的应该采取这种宣传教育形式,有的应该采取那种宣传教育形式,有的对宣传教育工作能够接受,有的对宣传教育工作不以为然。
三、如何提高宣传效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宣传形式多样性、经常性。交管部门领导要将宣教工作作为职责范围内的一项重点工作,要亲自抓、靠上抓、负总责,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强化宣传形式的多样性是保证宣教效果的根本。除用常采取的基本方法外,还应融入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
1、要和日常工作结合。利用走访这种机会,不要单纯的走访,要边走访边宣传,认识到这是好面对面的宣传教育的好机会。充分利用路面执勤优势,路面执勤交警常年累月奋战在交通安全管理第一线,与交通参与者关系最密切,对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体会最深。执勤民警要充分发挥自己在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优势,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穿于纠正违法,处理违法的全过程,要及时把对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了解到的辖区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采取面对面解说的形式,及时把这些信息传递到群众心中,突出宣传教育中的人性化、亲情化,使交通安全宣传真正深入人心。
2、要充分发挥好载体宣传。重视利用路牌、霓虹灯、公共交通类、灯箱等宣传体,采取在客运场所利用大屏幕播放交通事故案例的宣传方式,可以时刻提醒出行群众和驾驶人不乘超员车、不开超速车;在城区内人流最多的路口设立LED大屏幕宣传,让交通法规深入人心;定期启动宣传“大篷车”,深入到农村、集市,开展形象性、趣味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丰富群众的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宣传教育的直观性;进入校园,推广小交警韵律操,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当一天协勤员”活动等方式,激发小学生对交通安全的浓厚兴趣;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农村村委会、学校的小黑板、橱窗作为交通安全宣传的阵地,由民警和安全宣传员书写漫画、口号和安全行车知识。
3、重点加强整体设计谋划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现在我国宣传文明交通类的广告屈指可数,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公益广告的宣传效果,认识到文明公益广告宣传是一项长期任务,认识到它能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形成更加深刻的影响,各相关部门要开展交通安全类公益广告的设计及发布工作。一是结合主题设计多种版式。进行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二是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各类媒体媒介结合各自特点,拿出重要版面、黄金时段、显著位置,精心制作刊播主题突出、创意新颖、内涵丰富、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公益广告作品,多层次、全方位覆盖,让人们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和熏陶,激发对真善美的渴望和追求,形成广泛社会影响。在重点街道、医院、学校、餐馆和银行等公共场所开辟宣传阵地,利用橱窗、宣传栏、电子屏等载体设置公益广告,长期集中宣传展示“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三是利用各种阵地进行宣传。集中印制公益广告招贴画进行张贴,利用工地围挡、户外广告载体发布公益广告,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教育潜在意识和隐形作用的特性决定了它的功效、目的不可能在短期内很快完成,而是需要一个认识、积累、再认识的过程。全社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水平的整体提高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这就要求我们交通管理部门,要把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普及性的任务常抓不懈。
(二)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应适时、合景、宜人、忌老套生硬。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是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随时随地都能在道路上、建筑物的墙上、各种媒体上见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它们对广大交通参与者起到了一定的教育和警醒作用,一条好的标语往往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好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应适时、合景、宜人、忌老套生硬。
1、要在国家法定假日和各种传统节日时制作不同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这些日子是人流、车流的高峰期,各种违法现象和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大幅度上升,这时的交通宣传标语一方面烘托了节日气氛,更能吸引交通参与者的注意,取得更好的效果。如在“中秋”、“十一”、“五一”“清明”前夕,打出“中秋月圆人团圆,行车走路讲安全”、“黄金周里潇洒渡假,亲人盼您平安回家”等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能使交通参与者在感到温馨的同时,深深体会到交警部门人文主义的关怀,从而在思想上提高了对交通安全宣传的重视。
2、要在不同的道路环境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设置相应交通宣传标语。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对症下药”的效果,如“酒后驾车害人害已害家人”这类提醒驾驶人不要酒后开车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应设置在各酒店、娱乐城旁边,而“超速抢行危害大,超载超高更危险”则应该设置在路况平直,车辆较少,较容易出现超速行驶违法行为的高速公路路旁。如有的地方将“酒后驾车害人害已害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设置在学校旁边,却将“超速抢行危害大,超载超高更危险”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设置在市内较拥堵,车速较慢的路段,这样就难以引起读者的共鸣,难以起到宣传效果。
3、要根据交通参与者的人群年龄层次的不同有针对性地设置宣传标语。对于设置在小学周围的交通安全标语,主要的宣传对象是年龄不大,理解能力有限的小学生。因此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应以童谣的形式出现,才能让小学生们在琅琅上口的同时,记住交通安全应注意的内容。如交警部门在校园周围张贴“小朋友,手拉手,沿人行道慢慢走”“红灯停,绿灯行,交通规则要记清”等童谣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就在很大程度上起到对小朋友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效果。因此,在制作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时更应注重语言通俗易懂,避免冷僻字的出现,也可宣传言语上适当应用乡音,使群众感到更有亲切感、更有人情味。
4、要更多的使用体贴、新颖、容易接受的宣传标语。虽然随着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日益成熟,交通安全宣传标语也日益多元化,但 “严禁酒后驾驶”、“严禁乱停车”等公式化、硬梆梆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作为主要的宣传口号来使用,虽然起到了一些警醒的作用,但这种“执法者”命令式的口气却容易引起驾驶人的反感,难以打动驾驶人,起不到教育作用。用体贴的语气,在交通安全宣传标语中,加入人文的关怀,这种温馨型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相对一般交通安全宣传语而言,更能得到人们的信赖和认同。如“我最讨厌无证驾驶,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 “酒后驾驶请留意拨打120”等诙谐型交通安全宣传标语,使大家在付之一笑的同时,深刻体会到了交通安全的寓意,也使人感到十分亲切。
(三)采取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宣教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宣传措施。可以将人群分成四种群体:在校学生、城镇居民、农村群众、驾驶人四大类。
1、在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我们公安交管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交警部门要积极建立交通安全从娃娃抓起的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远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形成完整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从根本上改变交通安全意识较低的现状。通过大量宣传讲座、互动游戏、模拟情景课堂等,培养学生从小养成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
2、农村群众。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迅速,道路建设突飞猛进,机动车和驾驶人大量增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何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将成为当前交巡警部门的重要问题。结合当前农忙季节,充分利用村内广播讲解交通安全教育知识,推进和深化执法为民,改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加强和巩固了警民关系。
3、城镇居民。城镇居民的经济能力、文化素质相对农村较高,参与交通的机会更加频繁。交巡警部门要联合电台、广播台等媒体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等。
4、机动车驾驶人。加强驾驶人思想认识。申领驾驶证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只有抓好驾驶人培训输出的源头管理,才能最大限度提高驾驶人的素质,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6. 如何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强化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开展多种多样的宣教形式是保证宣教效果的根本。利用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刷写标语、开展安全日活动、对驾驶人进行面对面等传统的宣传教育法,不失为搞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有效形式,也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基本方法。但是如果将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开展起来,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会更为显著。如今,可以充分利用媒体的开放性,采取交管部门领导走进录音室、直播间的方法与市民和驾驶人进行直接的交流:也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强大的宣传功能和快捷的传播速度,适时积极开展教育宣传;还可以与阶段性工作任务相结合抓好宣传教育。例如,近一段时间内公安系统开展的“大走访”活动,这就给深入到千家万户作好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提供了机会;采取在客运场所利用大屏幕播放交通事故案例的宣传方式,可以时刻提醒出行群众和驾驶人不乘超员 车、不开超速车;在城区内循环开动交通安全宣传车,让交通法规深入人心;定期启动宣传“大篷车”,深入到农村、集市,开展形象性、趣味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丰富群众的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宣传教育的直观性;进入校园,推广小交警韵律操,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当一天协勤员”活动等方式,激发小学生对交通安全的浓厚兴趣;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农村村委会、学校的小黑板、橱窗作为交通安全宣传的阵地,由民警和安全宣传员书写漫画、口号和安全行车知识。
二、坚持宣传教育的经常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潜在意识和隐形作用的特性决定了它的功效、目的不可能在短期内很快完成,而是需要一个认识、积累、再认识的过程。全社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水平的整体提高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这就要求我们交通管理部门,要把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普及性的任务常抓不懈。要把它有机的贯穿于年度和阶段性工作中去。路面执勤交警可以利用常年累月奋战在交通安全管理第一线执勤的优势,推动宣传教育工作,始终与交通参与者保持密切的联系,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穿于纠正违法,处理违法的全过程,当好交通安全宣传员。
7. 如何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浅谈新形势下怎样搞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一、进步熟悉,加强领导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做好交通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进步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替换的作用。必须充分熟悉交通安全教育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充分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为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交巡警部分领导要将宣教工作作为职责范围内的一项重点工作,要亲身抓、靠上抓、负总责,充分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解决发现的题目。
二、紧扣时节, 突出针对性
道路交通有着十分明显的季节特点,每个季节的天气、群众出行习惯不同,诱发交通事故的成因也各有不同。因此,必须针对不同时节,采取相应的对策,选择适当的交通安全宣传方式和内容,切实提升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当前,小麦即将收获,在道路上打谷晒场、堆积杂物等占道违法行为将会大幅度上升。对此,要广泛借助广播、活动宣传车等现有载体,增强农民朋友的交通安全意识;针对夏季天气炎热驾驶人轻易疲惫、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增多等实际情况,坚持以由疲惫、不戴头盔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为内容,开展有针对性警示教育,大力宣传超速、超员、超载以及酒后驾驶的危害,以此警示广大驾驶人及群众拒尽违法、阔别违法。
三、立足实际,体现人性化、亲情化
作为交通安全宣传民警,要经常地走出往,及时把握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了解辖区交通安全治理中存在的题目,将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采取面对面解说的形式,突出宣传教育中的人性化、亲情化,使交通安全宣传真正深进人心。
四、利用路面执勤上风,推动宣教工作
路面执勤交警常年累月奋战在交通安全治理第一线,工作最辛劳,与交通参与者关系最密切,对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体会最深。执勤民警要充分发挥自己在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上风,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串于纠正违法,处理违法的全过程,当好交通安全宣传员。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全社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水平的整体进步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此只有充分熟悉交通安全教育与预防交通事故之间的紧密关系,真正领会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置于各项治理工作的首位,不断与时俱进,形式多样,持之以恒,扎实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做深、做细、做透,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遵遵法律法规,车车讲文明的良好局面,从根本上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宣传措施。可以将人群分成四种群体:在校学生、城镇居民、农村群众、驾驶人四大类。
一、在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我们公安交管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交警部分要积极建立交通安全从娃娃抓起的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远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形成完整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从根本上改变交通安全意识较低的现状。通过大量宣传讲座、互动游戏、模拟情景课堂等,培养学生从小养成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
二、农村群众。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迅速,道路建设突飞猛进,机动车和驾驶人大量增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题目也越来越突出。如何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将成为当前交巡警部分的重要题目。结合当前农忙季节,充分利用村内广播讲解交通安全教育知识,推进和深化执法为民,改善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关系,加强和巩固了警民关系。
三、城镇居民。城镇居民的经济能力、文化素质相对农村较高,参与交通的机会更加频繁。交巡警部分要联合电台、广播台等媒体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等。
四、驾驶人。加强驾驶人思想熟悉。申领驾驶证职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交通治理部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只有抓好驾驶人培训输出的源头治理,才能最大限度进步驾驶人的素质,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8. 交通警察安全防护常识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上路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的工作秩序,规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支队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包括高等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下同)上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定,并督促参与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车辆施救、现场清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下列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器材:
(一)执行勤务的警车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反光锥筒1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警戒带2条、拦车破胎器1个、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牵引绳1条、手电筒2个、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二)每个大队配备2辆事故现场勘查车,车上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便携式发光锥桶2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发光导向标志牌1块、现场勘查灯2个、防爆强光灯1个、手持扩音设备一个、警戒带4条、拦车破胎器1个、简易破拆工具1套、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医用橡胶手套4副、牵引绳1条、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三)执行勤务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1个。
事故处理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2个。
(四) 每个大队应当配备防化服2套,防弹衣、防弹头盔各20件,备用反光锥桶20个,枪支按需配备。
第四条 大队要加强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管理、使用、维护、移交等制度。
民警每次上路执勤执法完成任务后,要自行检查、清点自己领用的安全防护器材、装备,使用单位每月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清点,发生损坏或者故障的,及时安排修理、更换、补充。
民警上路执勤执法前,带班领导应对出警的人员提出自身安全防护要求,根据任务要求检查民警是否带齐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未带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出警;完成任务后,对安全防护工作作简短的总结,纠正不规范的做法,明确改进措施,要求民警进行整改。
第五条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事故现场快速、有序、安全、顺利地进行。
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辖区勤务中队领导、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辖区大队领导必须到交通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工作。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不明确时,按下列情况依次确定:
(一)直接分管对应业务的支、大队领导在现场的。
(二)方案、预案中规定的负责人在现场的。
(三)其他领导现场指定、预先指定的。
(四)现场民警中职务高的。
(五)现场民警中警衔高的。
第六条 支队、大队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建立采购领用发放登记记录、检查监督记录、维修维护保养记录。
支队每半年、大队每季度对下级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支队负责对机关全体民警和各大队、中队领导及业务骨干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大队负责对本大队全体民警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防护实战演练,重点加强勘查交通事故现场以及夜间、雨雪雾天巡逻执勤时的安全防护技能研究和实战演练。
培训要以实战操作为主,理论知识为辅,凡是未经过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知识专门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民警,不得上路执勤执法。
第八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监督的长效安全防护机制和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应急救助机制。
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的安全防护
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交通警察应当穿着反光背心,按规定使用停车示意牌。执行具有危险的任务时,按规定穿着防弹衣,戴防弹头盔。
(二)驾驶警车正常巡逻执勤时,应当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时速控制在60至80公里,按规定保持车距,保证安全。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三)执勤时不得少于2人,现场执法应当在路肩、港湾式停车带、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设点执勤应当在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四)夜间、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在高速公路设点执勤,不得少于3人,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五)保持通讯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条 交警民警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站在交通安全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伸手拦截,抓、拉车门、车窗及车辆的其他突出部件,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内,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警民警驾驶机动车追缉或将车辆置于违法车辆前方强行阻拦。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的,可采取记录车号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予以先期处理,事后再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戒备措施:
(一)执勤民警应当2至3人编组执勤,按规定携带武器、装备。遇突然袭击时即可迅速持械在手,形成合力,互相配合,制服犯罪分子,必要时可以联络增援,避免陷入孤身无援的境地。
(二)拦截盘查车辆时,应在路中设置路障,执勤民警站在路边明亮处,使用停车示意牌,示意车辆靠边停放,首先要求驾驶人将车辆熄火。注意防止来车速度过快,将民警撞伤。
(三)正在执勤的巡逻警车,遇有情况临时停车时,要车不熄火,坐不离人,占据有利地形,前不受挡,后不受阻,一有情况,立即出动;夜间巡逻,遇有人拦车,执勤民警应立即下车,持枪械在手,做好应急准备,密切观察周围动静,防止遭受犯罪分子的突然袭击。下车时,车辆应尽量停在路边或其他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民警不要离开车辆太远,可站在车辆两侧或车门口。
(四)执勤中有人报案或诉说其他事情,应保持戒备,要尽量使对方处在自己的左侧,不宜靠对方太近,防止犯罪分子以报案、问事为由向执勤民警突然行凶。遇人请求到某处处理问题时,不能单身前往,特别是夜间遇到这种情况,应保证有足够的警力,要让对方面前边带路,民警尾随其后持械行进,并随时观察动向。
(五)接受陌生人递送的东西时,应在距其1米左右伸臂去接,并注意观察其举动,防止其突然袭击。
(六)执勤民警在对可疑人进行盘查时,要有专人负责通讯联络;执勤民警不要同时处于被盘查人的正面,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有1人面对即可,并注意与其保持1米左右的距离;在被盘查人的两侧(至少是右侧),要各有1人密切注视,防止其行凶或逃跑;对神态紧张、手插在衣兜、腰间或提包里不肯拿出来的嫌疑人,居于其两侧的执勤民警,应作出迅速反应,出其不意地剥夺其双手的活动能力,防止其利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匕首或其他危险物品突然行凶;可疑人对盘查的问话似听非听、心不在焉、所答非所问、默不作答、用目光扫掠目标时,执勤民警应严密防范;需要检查其携带的包裹物品时,应责令其退后三步,由一名民警在其侧面密切注视,另外一名民警打开检查;选择盘查的地点应注意选择宜明不宜暗、宜宽不宜窄、宜静不宜闹、宜简不宜杂、宜近不宜远之处进行。
(七)押解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或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嫌疑人以及群众扭送的现行犯罪分子时,一般均应采取约束措施。
(八)遇道路上发生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现场民警应迅速了解和查明群体性事件的事由、人数、地点、影响道路的程度及动态情况,并灵活劝阻其到人行道或路边,以减少交通影响。对一时无法劝阻的,应冷静处理,不得与群众发生冲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避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进一步扩大。并加强路面现场管理与监控,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章 交通事故处理的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由交通警察分别按下列情形负责实施:
(一)由最先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负责交通事故现场的先期安全防护工作。
(二)交通中队民警先行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待勤务中队民警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向勤务中队民警移交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三)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期间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并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负责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期间的交通安全防护工作。
(四)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完毕后,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留在交通事故现场,供勤务中队民警使用;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后,勤务中队民警负责将交通中队的全防护设施、装备送回交通中队;交通中队民警返回中队后应当及时补充安全防护设施、装备。
(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由负责处理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的民警负责,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一)指派足够警力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明确分工,警力不足时负责向指挥中心(值班室)请求警力支援。
(二)负责向有关联动部门联系救援清障事宜。
(三)负责检查落实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根据现场和道路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交通管制、分流措施。
(五)事故处理主管领导同意保留现场的,决定保留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交通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应当穿着反(发)光背心,夜间及恶劣天气能见度较低时,应当佩戴发光警示器,遇有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根据需要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和其他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车辆赶赴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可以使用警报器;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防护职责:
(一)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现场情况。
(二)根据需要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
(三)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四)控制交通肇事人,指挥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
(五)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六)勘查工作结束后,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到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后,将警车顺向停放在现场来车方向50米的地方,并持续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要及时责令当事驾驶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尾灯,并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指挥驾驶人及乘车人到路肩进行事故处理工作。确需勘查现场的要保持高度警惕,随时注意其他驶来的车辆。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迅速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车,划定警戒区,在现场周边设立警戒隔离带。
白天在距离现场痕迹所在的车道内来车方向2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间隔30米设置1个,派交通警察警戒并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夜间或者雨、雪、雾等能见度低于500米时,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应间隔20米设置1个。
坡路须在坡峰(最高处)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在匝口等有道路交叉的地点,须在各来车方向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
设置警示标志时,民警应当面向来车方向由远至近码放锥桶或警告标志。
第二十条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由一名民警在警车停放处面向来车方向负责警戒,现场区域较大的应设置多名民警负责警戒,发现险情立即通知勘查现场交通警察迅速撤离。
第二十一条 具备通行条件的,负责警戒的交通警察须指挥疏导来往的车辆,减速通过。需要丈量或勘查路面痕迹时必须采取短时间断流措施。
为了保证交通畅通,在不影响现场勘查取证的前提下,做好标记后,可暂时移开一些物品开辟通道。
处置复杂的交通事故现场时,可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分流、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时封闭全部车道、现场路段或道路。
第二十二条 现场警戒的警车应停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警示标志起始点,并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车载发光警示屏,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劝说围观人员退出现场划定范围和离开现场,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四条 设有可变信息板的路段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提醒驾驶员减速或绕行通过现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的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并引导急救车、消防车停放在事故车辆附近便于施救的位置;告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急救车、消防车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驾驶员等非直接参与事故现场处理的人员应当在车外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对抢救出的伤员及时转运,等待转运的需移至安全地带等候。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指挥中心(值班室)应当立即报告支队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机制,通知医疗急救、路政、消防和其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
(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尽可能查清泄露物的种类、属性和泄露源,不要让有毒和腐蚀性物质沾在手上和皮肤上。对流淌在地面的泄露物,不要随意践踏,也不要任其流淌,应用泥土筑围拦截,现场如有容易被腐蚀、污染的物品,应采取转移、遮盖等保护措施。
(三)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在距离中心现场前后100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双向封闭道路,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警戒区域。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指挥公安、消防、急救、抢险、环保等部门的车辆驶入现场,指挥其他车辆迅速驶离现场。要注意将巡逻车、勘查车停在安全地带,避开泄漏物和有害气体。
(四)在警戒区域内严禁吸烟、拨打手机、使用明火和能够产生静电的器材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一旦出现槽罐安全阀发出声响或槽罐变色,要立即将现场警力和人员撤至警戒区域外。尽量选择上风口位置站立,避免吸入有毒气体。将所有围观人员劝导、疏散至防护范围以外。
(五)除发生爆炸、起火和其他原因,有人员需要救护的紧急情况外,民警一般不得靠近载物车;原则上营救工作由受过专门训练的消防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承担,交通警察予以协助。
(六)遇有发生危险品泄漏的事故,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按规定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交通警察不得进入警戒区域,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第二十七条 在发生“疫情”时,遇有与“疫情”有关人员的交通事故现场,民警必须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现场。到达现场后,须强令车辆内的所有人员不得下车;在距事故车辆前后50米以外设置警戒线,及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阻断交通,禁止一切车辆、行人通行;在警戒线外拍摄、摄录现场情况;运送车辆可以继续行驶的,由当事司机标注车辆位置后迅速撤离现场;运送车辆不能继续行驶的,要及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调集车辆转移事故车辆内的人员,待事故车辆消毒后再由清障车拖移;办案民警待现场消毒后再进行勘查。
第二十八条 当事故现场的车辆或物品发生火灾时,应首先通知消防部门,同时用灭火器灭火或用沙土、棉被、折叠的棚布等蒙盖。如果是燃油着火,切勿用水泼而助长火势。发生火灾时,人员还在火场内的,用不易燃烧的衣物等护住头部和裸露在外的皮肤后迅速逃离现场,注意在火场内不要张嘴呼吸或高声呼叫,以免烧伤口腔和气管。
第二十九条 当了解到事故现场存有爆炸物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专业部门到现场处理险情,同时迅速疏散现场人员到安全区域,并切断交通。在爆炸发生时,应立即选择在土堆、树木和建筑物后方就地卧倒,并用手护住头部。
第三十条 事故现场如有濒临倒塌和坠落的建筑物、电杆、树木、车辆和其他物体时,应首先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疏散建筑物内人员和围观人员,然后再设法固定。对要倒塌的建筑物、电杆、树木等,可以用木棍铁架等支撑,对无法支撑的应划定警戒范围,禁止人员进入,或者予以拆除。对要坠落的车辆、物品可以用起重车起吊,用绳索捆绑或者用石块塞垫,在操作时要特别注意安全。
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绿化、广告牌等设施损毁,妨碍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和过往车辆、人员安全通行的,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尽快消除危险源。
第三十一条 事故现场中遇有人员伤、亡流血的,交通警察在救护过程中须按规定戴好医用橡胶手套,防止接触血液感染传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条 现场勘查完毕后,交通中队的现场勘查民警可以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勤务中队民警应组织有关人员从事故车辆处,由内向外清理现场,由近及远依次撤离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疏导受阻车辆,恢复交通后驶离现场。
需要保留部分或全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征得事故处理主管领导的同意,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及时将事故车辆和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停车场内。妨碍交通而又暂时无法移开事故车辆、较大物品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大队领导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同时向支队报告。支队接报后应当视情派员赶赴现场,并向总队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支队要认真组织责任倒查,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安全防护装备、器材不符合配备标准而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追究大队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安全防护器材、装备日常检查工作不到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大队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现场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管理、使用、设置不规范,未达安全防护规范要求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四)现场安全防护监督、指导不力的,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先进集体的评选,负有责任的个人不得参加当年先进个人的评选。
支队应当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为内部规定,对外无效。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