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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国家秘密活动策划书

发布时间:2021-11-06 20:40:33

1. 中国刑法2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严重。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1)保守国家秘密活动策划书扩展阅读:

对于传销活动,法律只追究组织、领导者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涉密文件管理的要点是什么

涉密文件的管理包括收文、发文和日常管理三个主要环节。

1、涉密文件(包括确定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刊物、教材等)的拟制、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

2、涉密文件由各单位机要保密人员统一管理,阅办涉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涉密文件应存放在铁皮柜内;对密级文件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资料。

3、发出、收进和内部运转的涉密电报、文件、资料,必须登记、编号,在交接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外出开会发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单位后及时交给机要人员处理;

4、传阅涉密文件、资料,由机要人员直接传递,不得逾越机要人员任意横传。因工作需要长时间使用的,要向机要人员办理手续。

5、涉密文件、资料,不经发文单位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复印、翻印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6、凡因工作需要复印、印制涉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复印后的涉密文件资料要按原件密级管理。

7、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准在公共场所停留、游览、购物、探亲访友等,返回单位后要及时交机要保密人员保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8、当工作发生变动时,应将自己使用的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全部移交;

9、涉密文件资料的清退和销毁。阅办的涉密文件应当及时清退,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交由市保密局统一集中销毁,个人均不可自行、随意销毁。严禁将各类涉密载体或者内部资料、刊物当废品出售。对违反保密规定,使涉密文件资料发生失泄密的,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10、涉密文件资料须定期收回上交,发现丢失,及时汇报并立即追查处理。

11、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部门造册,按照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由领导批准后统一处理,不得擅自销毁。

(2)保守国家秘密活动策划书扩展阅读:

收文环节:

收文管理包括检查、登记、批办、传递等步骤。收到密件后,首先要检查来文封皮的状态,看是否有损坏或被窃的痕迹,在回执单或送文簿上签署姓名、时间。

其次,在专门的密件登记簿上登记收到的全部密件,除了常规的登记项目外,还应注明密级、编号、份数、制作日期。

第三,将密件交由办公室主任处理。

与本企业有关的商业秘密文件,办公室主任应当认真进行拟办,提出合理的利于保密的意见,再由分管领导根据拟办意见对密件处理作出决定。由于拟办意见关系到商业秘密的生死存亡,应当极为慎重,选择的承办部门、人员都要尽量认定为可靠的,而且知密的范围要尽量小。

办理中由于需要其他部门及人员的协助而必须提供信息时,要先向他们声明保密原则,并尽可能地以最小的商业秘密信息量得到他们最大的协助。

第四,密件必须由专人传递并负责跟踪密件的整个办理过程,密件在同一个人手中停留的时间不能太长,传递文件的文书人员应该做到及时送达,及时传阅,并监督办理过程。

发文环节:

发文环节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草拟文件时,有保密事项后应当马上做标记,并划定密级,限制秘密文件的范围。审核、签发与复核,是对文件内容的把关,层层监控为的是使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产生阶段就得到很好的保护,以减少后患。

密件缮印要在专门的机要文件缮印部门进行,商业秘密文件的原稿与缮印稿都要注意保密,同时还要注意在缮印过程中留下来的一些印坏了的废弃文件,这些废弃文件要用碎纸机处理,不能随意堆放或卖给废品收购站。

需要用印的文件要加盖发文机关或企业领导人的印章,一般应由负责人亲自加盖,企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要限制文件的发放范围和数量,待发的公文要进行封装,负责密件工作的文书人员应当认真清点密件的印数,核对要发往的机关部门,装封后加盖密级章,贴上密封条加盖密封章,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发送。

日常管理:

首先,应根据信息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将企业信息划分为不同等级,设定不同的知密范围,限制信息的传播途径,积极主动的防止竞争对手窃取或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企业的信息。

其次,企业应明确涉密人员的范围、权限和责任,严格控制商业秘密在本企业之中的传播范围,明确规定作为一项商业秘密,哪些人需要知道,哪些人不需要知道。

否则人多口杂,一不留神就泄密,而且不利于责任的有效追究。

第三,在库房管理中,可确立多人负责和有限职责的原则,采用分割组合方法保管存储商业秘密文件。

例如,可将商业秘密的关键部分分解,限定员工只接触一部分,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拥有完整的商业秘密。库房设施要可靠,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密码门,只有文件管理人员才有密码通行证、定期更换密码;密件平时应锁入保险柜。

第四,在用户利用管理中,要规定借阅范围、时间和签阅手续,管理者要跟踪密件的流动,最好借阅者就在机要室或阅文室查阅该文件,有特殊情况的也要当天借当天还。文件的复制要有规定和限制,原则上不应允许复制。商业秘密文件办完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以免发生商业秘密纠纷时无法举证。

为确保敏感的公司文件的安全,对于废弃的文件,不要将它们往废物篓一扔完事,而应广泛使用文件粉碎机,将企业废弃文件彻底销毁,使文件无法复原,以免竞争对手从中分析出本企业的竞争动向。

3. 公务员被判缓刑,同时被行政开除。在缓刑期间是否可以在安排工作

1、公务员被判缓刑,同时被行政开除的,缓刑期间只能自已去找工作了,原单位不安排工作的。
2、《人事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没有开除的,可以安排工作的。
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4. 五四运动策划书是什么内容

仅供参考:
五四青年节活动计划(策划书)
一、主 题: 不朽的精神 伟大的起点——五四精神
二、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1、 如同流星划破夜空,如同火炬穿透黑暗。 83年前——1919年5 月4日,北京的青年学生为了反对北洋军阀政府的代表在卖国条约上签字,火烧赵家楼,痛殴卖国贼,率先点燃了反帝爱国的火焰,发动了彪炳史册的五四爱国运动。五四,从此成为中国人民特别是中国青年的一面旗帜。 岁月如烟,流年似水。五四运动所包含的“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精神火炬,经一代又一代志士仁人的接力传递,正由当代青年高擎着迈向新世纪。
2、 五四运动以来,无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还是社会主义建设中,青年都是一支最积极、最有生气、最少保守思想、最富于创新精神的力量。尤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时期,广大青年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创新创业,开拓进取,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前无古人的事业,要把这一伟大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就必须继承五四运动的光荣传统。
3、 五十五年前,数百位优秀的中华儿女,为了国家的独立、民族的解放、人民的自由幸福,高举着以周恩来同志为首的**中央南方局开创的红岩精神的大旗,在艰苦险恶的环境里,在暗无天日的监狱中,与***反动派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今天,虽然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看不见弥漫的硝烟,感受不到敌人的酷刑和囚牢的阴霾,但我们面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重任,深感革命先烈以鲜血和生命熔铸的无私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依然是我们在前进道路上克服各种艰难险阻的强大精神动力,是我们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宝贵资源。红岩村,歌乐山,每一处遗址都是一座精神的宝库;红岩村,歌乐山,每一次参观都是一次心灵的净化;红岩村,歌乐山,每一次留连都是一次灵魂的震撼!
三、活动内容
1、 把同学集中于校前广场,由负责人讲述这次活动的意义,动员同学认真把握这次活动的机会,认真学习红岩精神,让这种伟大的精神洗礼,提高我们的思想认识水平,做好接班人的准备。
2、 在烈士陵园广场前设立宣传摊位,举行签名活动。宣传通过学习红岩魂精神,进而更深刻的体会五四爱国精神,教育群众必须学习和继承五四运动的光荣传统。
3、 签名活动结束后,带领同学参观白公馆、渣滓洞、松林坡、烈士墓、梅园、家院子秘密囚室、军统杨家山总办公室等文物遗址,引导同学认真品味这一座座精神的宝库,达到净化心灵、震撼灵魂的目的。
4、 献花——对烈士的哀悼;宣誓——张扬我们青年的雄心壮志;飘旗——彰显青春化彩。
四、活动流程
1、 5月7日,要求同学去阅读关于五四精神和红岩精神的相关资料。
2、 5月9日13时,把同学集中于校前广场:
(1) 把四个班的同学集中于7122,由各班文娱委员带领唱团歌,为这次活动的开始拉开序幕。
(2) 由主持人说明这次活动的意义,动员团员们积极参加这次活动,并希望他们能在这次活动中有所收获,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水平。
(3) 活动负责人说明这次活动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4、 目的地后,在烈士陵园广场前设立宣传摊位,举行签名活动并宣传五四精神和红岩精神。
5、 签名活动后,带领同学参观白公馆、渣滓洞、松林坡、烈士墓、梅园、家院子秘密囚室、军统杨家山总办公室等文物遗址。
6、 5月9日17时,集中同学乘车返校。
7、 5月10日挂出签名横幅于校前广场。
8、 向广播台投广播稿,校报、院报投新闻稿。
五、活动准备(具体请看附录表)
1、 由1、2班宣传委员负责两块活动前宣传展板,5月8日要完成,5月9日展出。
2、 由3、4班宣传委员负责两块活动后宣传展板,5月13日要完成,5月14日展出。
3、 由4班负责准备横幅,5月8日要完成。
4、 由1班负责准备相机和购买笔(10支)。
六、时 间: 3月9日13时——17时
七、地 点: 校前广场(启动仪式) 烈士陵园广场门前(签名活动) 文物遗址(参观活动)
八、活动预算(由各班生活委员负责) 笔 25元 胶卷及冲洗费 35元 横幅 30元 车费 250元 其它 30元 总计: 370 元

5. 五四青年节外出活动策划

五四青年节活动策划书推荐阅读:五四 青年节 活动策划书 一、主 题: 不朽的精神 伟大的起点——五四精神
二、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1、如同流星划破夜空,如同火炬穿透黑暗。 83年前——1919年5 月4日,北京的青年学生为了反对北洋军阀政府的代表在卖国条约上签字,火烧赵家楼,痛殴卖国贼,率先点燃了反帝爱国的火焰,发动了彪炳史册的五四爱国运动。五四,从此成为中国人民特别是中国青年的一面旗帜。岁月如烟,流年似水。五四运动所包含的“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精神火炬,经一代又一代志士仁人的接力传递,正由当代青年高擎着迈向新世纪。
2、五四运动以来,无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还是社会主义建设中,青年都是一支最积极、最有生气、最少保守思想、最富于创新精神的力量。尤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时期,广大青年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创新创业,开拓进取,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前无古人的事业,要把这一伟大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就必须继承五四运动的光荣传统。
3、五十五年前,数百位优秀的中华儿女,为了国家的独立、民族的解放、人民的自由幸福,高举着以周恩来同志为首的**中央南方局开创的红岩精神的大旗,在艰苦险恶的环境里,在暗无天日的监狱中,与国民党反动派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今天,虽然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看不见弥漫的硝烟,感受不到敌人的酷刑和囚牢的阴霾,但我们面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重任,深感革命先烈以鲜血和生命熔铸的无私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依然是我们在前进道路上克服各种艰难险阻的强大精神动力,是我们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宝贵资源。红岩村,歌乐山,每一处遗址都是一座精神的宝库;红岩村,歌乐山,每一次参观都是一次心灵的净化;红岩村,歌乐山,每一次留连都是一次灵魂的震撼!
三、活动内容
1、 把同学集中于校前广场,由负责人讲述这次活动的意义,动员同学认真把握这次活动的机会,认真学习红岩精神,让这种伟大的精神洗礼,提高我 们的思想认识水平,做好接班人的准备。
2、 在烈士陵园广场前设立宣传摊位,举行签名活动。宣传通过学习红岩魂精神,进而更深刻的体会五四爱国精神,教育群众必须学习和继承五四运动的光荣传统。
3、 签名活动结束后,带领同学参观白公馆、渣滓洞、松林坡、烈士墓、梅园、家院子秘密囚室、军统杨家山总办公室等文物遗址,引导同学认真品味这一座座精神的宝库,达到净化心灵、震撼灵魂的目的。
4、 献花——对烈士的哀悼;宣誓——张扬我们青年的雄心壮志;飘旗——彰显青春化彩。
四、活动流程
1、 5月7日,要求同学去阅读关于五四精神和红岩精神的相关资料。
2、 5月9日13时,把同学集中于校前广场:
(1) 把四个班的同学集中于7122,由各班文娱委员带领唱团歌,为这次活动的开始拉开序幕。
(2) 由主持人说明这次活动的意义,动员团员们积极参加这次活动,并希望他们能在这次活动中有所收获,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水平。
(3) 活动负责人说明这次活动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4、 目的地后,在烈士陵园广场前设立宣传摊位,举行签名活动并宣传五四精神和红岩精神。
5、 签名活动后,带领同学参观白公馆、渣滓洞、松林坡、烈士墓、梅园、家院子秘密囚室、军统杨家山总办公室等文物遗址。
6、 5月9日17时,集中同学乘车返校。
7、 5月10日挂出签名横幅于校前广场。
8、 向广播台投广播稿,校报、院报投新闻稿。
五、活动准备(具体请看附录表)
1、 由1、2班宣传委员负责两块活动前宣传展板,5月8日要完成,5月9日展出。
2、 由3、4班宣传委员负责两块活动后宣传展板,5月13日要完成,5月14日展出。
3、 由4班负责准备横幅,5月8日要完成。
4、 由1班负责准备相机和购买笔(10支)。
六、时 间: 3月9日13时——17时
七、地 点: 校前广场(启动仪式) 烈士陵园广场门前(签名活动) 文物遗址(参观活动)
八、活动预算(由各班生活委员负责) 笔 25元 胶卷及冲洗费 35元 横幅 30元 车费 250元 其它 30元 总计: 370 元

6. 五四运动策划书

文笔不太好,写不出什么东西,在网上找了这篇,感觉确实蛮好的,可以稍微借鉴一下

五四青年节活动计划(策划书)
一、主 题: 不朽的精神 伟大的起点——五四精神
二、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1、 如同流星划破夜空,如同火炬穿透黑暗。 83年前——1919年5 月4日,北京的青年学生为了反对北洋军阀政府的代表在卖国条约上签字,火烧赵家楼,痛殴卖国贼,率先点燃了反帝爱国的火焰,发动了彪炳史册的五四爱国运动。五四,从此成为中国人民特别是中国青年的一面旗帜。 岁月如烟,流年似水。五四运动所包含的“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精神火炬,经一代又一代志士仁人的接力传递,正由当代青年高擎着迈向新世纪。
2、 五四运动以来,无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还是社会主义建设中,青年都是一支最积极、最有生气、最少保守思想、最富于创新精神的力量。尤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时期,广大青年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创新创业,开拓进取,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前无古人的事业,要把这一伟大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就必须继承五四运动的光荣传统。
3、 五十五年前,数百位优秀的中华儿女,为了国家的独立、民族的解放、人民的自由幸福,高举着以周恩来同志为首的**中央南方局开创的红岩精神的大旗,在艰苦险恶的环境里,在暗无天日的监狱中,与***反动派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今天,虽然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看不见弥漫的硝烟,感受不到敌人的酷刑和囚牢的阴霾,但我们面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重任,深感革命先烈以鲜血和生命熔铸的无私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依然是我们在前进道路上克服各种艰难险阻的强大精神动力,是我们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宝贵资源。红岩村,歌乐山,每一处遗址都是一座精神的宝库;红岩村,歌乐山,每一次参观都是一次心灵的净化;红岩村,歌乐山,每一次留连都是一次灵魂的震撼!
三、活动内容
1、 把同学集中于校前广场,由负责人讲述这次活动的意义,动员同学认真把握这次活动的机会,认真学习红岩精神,让这种伟大的精神洗礼,提高我们的思想认识水平,做好接班人的准备。
2、 在烈士陵园广场前设立宣传摊位,举行签名活动。宣传通过学习红岩魂精神,进而更深刻的体会五四爱国精神,教育群众必须学习和继承五四运动的光荣传统。
3、 签名活动结束后,带领同学参观白公馆、渣滓洞、松林坡、烈士墓、梅园、家院子秘密囚室、军统杨家山总办公室等文物遗址,引导同学认真品味这一座座精神的宝库,达到净化心灵、震撼灵魂的目的。
4、 献花——对烈士的哀悼;宣誓——张扬我们青年的雄心壮志;飘旗——彰显青春化彩。
四、活动流程
1、 5月7日,要求同学去阅读关于五四精神和红岩精神的相关资料。
2、 5月9日13时,把同学集中于校前广场:
(1) 把四个班的同学集中于7122,由各班文娱委员带领唱团歌,为这次活动的开始拉开序幕。
(2) 由主持人说明这次活动的意义,动员团员们积极参加这次活动,并希望他们能在这次活动中有所收获,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水平。
(3) 活动负责人说明这次活动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4、 目的地后,在烈士陵园广场前设立宣传摊位,举行签名活动并宣传五四精神和红岩精神。
5、 签名活动后,带领同学参观白公馆、渣滓洞、松林坡、烈士墓、梅园、家院子秘密囚室、军统杨家山总办公室等文物遗址。
6、 5月9日17时,集中同学乘车返校。
7、 5月10日挂出签名横幅于校前广场。
8、 向广播台投广播稿,校报、院报投新闻稿。
五、活动准备(具体请看附录表)
1、 由1、2班宣传委员负责两块活动前宣传展板,5月8日要完成,5月9日展出。
2、 由3、4班宣传委员负责两块活动后宣传展板,5月13日要完成,5月14日展出。
3、 由4班负责准备横幅,5月8日要完成。
4、 由1班负责准备相机和购买笔(10支)。
六、时 间: 3月9日13时——17时
七、地 点: 校前广场(启动仪式) 烈士陵园广场门前(签名活动) 文物遗址(参观活动)
八、活动预算(由各班生活委员负责) 笔 25元 胶卷及冲洗费 35元 横幅 30元 车费 250元 其它 30元 总计: 370 元

7. 保密法会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8. 法律宣传单怎么设计

一、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公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6、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
7、人格尊严权,即公民的人格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2、受教育的权利。
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14、休息权。
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
二、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公民既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就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下列主要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计划生育。
三、公民人身受到损害时根据法律应怎样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119条对人身损害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人身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受害人死亡的,他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要求赔偿的方法是:
1、被他人殴打造成轻微伤害的,受害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罚该违法人员的同时,裁决由该违法人员赔偿医疗费用。
2、因刑事犯罪行为造成伤害、残疾或者死亡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各种费用。
3、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因各种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依照《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造成人身损害负有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给予赔偿。责任人拒不赔偿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侵害人赔偿。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时,有权委托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的诉讼代理人。

9. 妨碍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好律师可以辩护无罪
起诉到了法院了 做警察工作就没多大意义了

具体参考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例如,公安人员在任何时间或地点,都有权抓捕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对其以暴力或威胁方法进行阻碍,就构成犯罪。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贸易进行监督管理,海关人员依法进行进出口物品检验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
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本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本条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如保守国家秘密;作自已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比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参加投票选举;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与选民联系;检查、考察、视察工作;等等。无论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执行职务,还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职务,只要属于代表职务,对其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就可构成本罪。应当指出,有的代表本身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是在执行其工作职务,对其进行阻碍的,应是本罪客观方面的第]种情况,即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果其不是在执行工作职务,而是在执行代表职务,就构成本罪的这种情况。代表如属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只有执行代表职务时才可构成本罪。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其活动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其遵循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我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I993年l0月30日通过的红十字会法第l2条规定,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1)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2)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3)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4)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5)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6)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7)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的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如果是在目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即可构成本罪。对于这种情况必须注意把握3个方面,即:(1)必须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即使从事一些人道主义工作,对其进行暴力、威胁阻碍的,也不能构成本罪。(2)必须是正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3)必须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如不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亦不能构成本罪。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此种情况是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围攻、哄闹,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而阻碍执行有关国家安全公务。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直接阻碍,则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第一种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而不能以此种情况论处,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应属于以非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1)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时,出示证件依法查验人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杏、询问有关'情况,行为人拒绝提交身份证明,提供有关情况的(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的除外,其行为巳构成独立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再以该罪论处);(2)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要进入有关场所,进入限制进人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或查看、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行为人却予以拒绝的;(3)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出示证件要求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要求优先通行,行为人拒绝允许的;(4)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可优先使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行为人却予以阻挠甚或故意刁难的;(5)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要对组织或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查验,行为人拒不允许的;(6)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人员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查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等等。
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通过种种方式使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其职责。其既表现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被迫停止执行国家安全公务,亦表现为其被迫变更依法应当执行的国家安全公务的内容。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如先拒绝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国家安全公务的,则不构成犯罪。
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所渭严重后果,是指耽误了国有安全工作,放纵了犯罪分子,或者给困家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具体则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被转移,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村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二)本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具有某些共同点,如都危害了国家利益,都必然会对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干扰和破坏;在行为方式、行为指向上有一些交叉;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自故意。二者的区别点在于: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是国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首先在行为指向上,前者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个具体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就具体的侵害对象而言,通常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在犯罪方法上,前者通常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后者则不限于此,以和平演变等方式危害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也构成犯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除外)。最后,从犯罪的危害结看,前者系刑法理论中的抽象危险犯或实害犯,对于后一情形,必须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达严重之程度为必要;后者则系行为犯,即一经实施即达既遂,并不要求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也不需要考察行为是否已引致危害国家安全的危险。
3、从犯罪主体来看,二者虽都可由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但在实践中,后者的主体特别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窃据国家重要职位,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力的人;而前者的主体多见为普通公民。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这是二者最本质、最关键的区别。前者在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间接故意,行为人通常有妨害公务执行的目的,但不限于此;后者则只能出自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在实践中,会遇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形,这是妨害公务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等罪的法规竞合犯,对之应按法规竞合犯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重法优于轻法,以后者论处。
(三)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二者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比较容易认识:
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
2、犯罪的客体要件不同。前者通常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聚众不聚众均无不可;后者则只能是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至于犯罪方法,则不以暴力、威胁为必要,以非强制手段进行的,也可构成犯罪。对于少数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应依照本法第242条第l款和第277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后者则是特殊主体,只有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为其主体。对于其他参与阻碍活动,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应根据本法第242条第2款后半段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此外,二者在犯罪主观方面也有一些差别。
(四)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表现在:其一,两者都有可能是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发挥职能的行为;其二,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对抗国家公务活动的故意;其三,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时,其客观行为表现就与妨害公务罪完全相同。二者相区分的关键在于其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不同: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后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等;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期间;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本条(妨害公务罪)与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言,前者应系普通法,后者应系特别法。故对这类案件应该依本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

10.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如何认定,判多少年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概念及其构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例如,公安人员在任何时间或地点,都有权抓捕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对其以暴力或威胁方法进行阻碍,就构成犯罪。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贸易进行监督管理,海关人员依法进行进出口物品检验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
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本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本条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如保守国家秘密;作自已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比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参加投票选举;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与选民联系;检查、考察、视察工作;等等。无论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执行职务,还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职务,只要属于代表职务,对其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就可构成本罪。应当指出,有的代表本身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是在执行其工作职务,对其进行阻碍的,应是本罪客观方面的第]种情况,即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果其不是在执行工作职务,而是在执行代表职务,就构成本罪的这种情况。代表如属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只有执行代表职务时才可构成本罪。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其活动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其遵循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我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I993年l0月30日通过的红十字会法第l2条规定,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1)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2)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3)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4)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5)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6)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7)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的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如果是在目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即可构成本罪。对于这种情况必须注意把握3个方面,即:(1)必须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即使从事一些人道主义工作,对其进行暴力、威胁阻碍的,也不能构成本罪。(2)必须是正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3)必须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如不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亦不能构成本罪。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此种情况是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围攻、哄闹,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而阻碍执行有关国家安全公务。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直接阻碍,则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第一种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而不能以此种情况论处,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应属于以非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1)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时,出示证件依法查验人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杏、询问有关‘情况,行为人拒绝提交身份证明,提供有关情况的(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的除外,其行为巳构成独立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再以该罪论处);(2)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要进入有关场所,进入限制进人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或查看、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行为人却予以拒绝的;(3)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出示证件要求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要求优先通行,行为人拒绝允许的;(4)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可优先使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行为人却予以阻挠甚或故意刁难的;(5)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要对组织或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查验,行为人拒不允许的;(6)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人员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查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等等。
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通过种种方式使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其职责。其既表现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被迫停止执行国家安全公务,亦表现为其被迫变更依法应当执行的国家安全公务的内容。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如先拒绝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国家安全公务的,则不构成犯罪。
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所渭严重后果,是指耽误了国有安全工作,放纵了犯罪分子,或者给困家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具体则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被转移,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村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二)本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具有某些共同点,如都危害了国家利益,都必然会对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干扰和破坏;在行为方式、行为指向上有一些交叉;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自故意。二者的区别点在于: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是国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首先在行为指向上,前者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个具体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就具体的侵害对象而言,通常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在犯罪方法上,前者通常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后者则不限于此,以和平演变等方式危害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也构成犯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除外)。最后,从犯罪的危害结看,前者系刑法理论中的抽象危险犯或实害犯,对于后一情形,必须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达严重之程度为必要;后者则系行为犯,即一经实施即达既遂,并不要求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也不需要考察行为是否已引致危害国家安全的危险。
3、从犯罪主体来看,二者虽都可由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但在实践中,后者的主体特别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窃据国家重要职位,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力的人;而前者的主体多见为普通公民。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这是二者最本质、最关键的区别。前者在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间接故意,行为人通常有妨害公务执行的目的,但不限于此;后者则只能出自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在实践中,会遇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形,这是妨害公务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等罪的法规竞合犯,对之应按法规竞合犯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重法优于轻法,以后者论处。
(三)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二者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比较容易认识:
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
2、犯罪的客体要件不同。前者通常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聚众不聚众均无不可;后者则只能是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至于犯罪方法,则不以暴力、威胁为必要,以非强制手段进行的,也可构成犯罪。对于少数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应依照本法第242条第l款和第277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后者则是特殊主体,只有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为其主体。对于其他参与阻碍活动,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应根据本法第242条第2款后半段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此外,二者在犯罪主观方面也有一些差别。
(四)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表现在:其一,两者都有可能是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发挥职能的行为;其二,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对抗国家公务活动的故意;其三,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时,其客观行为表现就与妨害公务罪完全相同。二者相区分的关键在于其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不同: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后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等;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期间;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本条(妨害公务罪)与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言,前者应系普通法,后者应系特别法。故对这类案件应该依本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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