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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文明条例

发布时间:2021-10-05 21:33:59

Ⅰ 什么是文明条例

世界文明,维度空间,等等东西这就是文明和空间,地球现在文明等级是0.7级文明一共有7级文明,但是7级文明就是高级文明,就是人类的最终终极文明了,那个时候的人类,已经是灵体了,咱们人类住在银河系之外,因为地球已经被毁灭了,咱们人类逃离到了别的星球了,比如冥王星,火星,银河系,仙女座等等星系,那个时候的星系你只需要说你在吗?那颗星系说我在,我随时都在,但是这个星系已经算是人工智能机器人了,因为都是人造的,到时候想去哪里就去哪里,2060年傻妞机器人诞生的话不成问题,但是它功能强大到超越人类了,那个时候的我们已经达到长生不老了,已经身体有了纳米机器人了修复身体的各个器官,只要你有疾病,它随时可以注意到你的身体健康去修复的,还有就是2030年的时候会有人工智能机器人满大街走动,2025年的时候纳米机器人已经投放市场和医院里了,2023年2024年2025年纳米技术逐渐提升,准备要给人类清除计划,清楚身体的各种疾病,听说2023年会有纳米机器人出现

Ⅱ 文明宣传

1、志愿服务你我他 雷锋精神传万家;
2、大力开展志愿服务,建设全省最具核心竞争力的现代化新城区;
3、弘扬雷锋精神 开展志愿服务;
4、大力倡导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5、创建文明城市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追求;
6、学雷锋 讲文明 树新风;
7、弘扬雷锋精神,共建和谐弋江;
8、奉献 友爱 互助 进步;
9、人人动手参与创建,个个争当文明市民;
10、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我参与、我奉献、我快乐;
11、青少年强则国家强 青少年兴则民族兴;
12、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 半缕半丝恒念物力维艰;
13、文明用餐 勤俭节约 做文明市民;
14、文明处事前程远 道德传家后步宽;
15、微笑是最美的语言 文明是最好的名片;
16、市民素质高一分,城市形象美十分;
17、文明赢得尊重,礼让从我做起;
18、文明是城市之魂,美德是立身之本;
19、学习雷锋 奉献他人 提升自己;
20、芜湖城市名片:皖江明珠 创新之城;
21、芜湖城市精神:开放 诚信 务实 创新;
22、让城市更文明 让生活更美好;
23、与文明牵手 与文明同行 共建共享城市文明;
24、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
25、文明出行每一步 关爱生命每一天;

还要再给你,O(∩_∩)O~~

Ⅲ 文明规范应该写什么

校内的:学会使用礼貌用语说话要和气用语要文雅,态度要谦逊,不说脏话粗话不给别人取外号,不说恶语伤人,校内一律使用普通话
乘车时:要遵守纪律,要排队,不插队,不逃票!

Ⅳ 《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禁止不文明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中明确规定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包括: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香口胶渣、塑料制品等废弃物;
(二)不按照规定排放污水、随意倾倒泔水、垃圾或者其他污秽物质等;
(三)损毁、侵占市政公用设施,损坏公益广告;
(四)毁坏公共绿地、绿篱,采摘花果,攀折树木;
(五)在天桥、隧道、建(构)筑物的墙面或者电线杆、树木表面、路面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上、居民小区内擅自刻画、喷涂、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六)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小区擅自发放广告和宣传品;
(七)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八)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场所未安装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九)在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十)在城区景观河道洗涤、游泳、捕捞、垂钓、露营、野炊等;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环境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
(一)未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健身等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二)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没有控制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商业促销活动
(四)12时至14时和20时至次日8时期间,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小区或者住宅楼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22时至次日6时期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不文明交通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不避让;
(二)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排队行驶;
(三)机动车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四)驾驶机动车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吸烟、违规鸣喇叭和使用灯光;
(五)机动车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
(六)机动车不按顺行、指示方向停放;
(七)驾驶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行驶、共享单车车筐载人、逆向行驶或者未按照规定避让行人;
(八)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区域停放;
(九)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行,不按照交通指示灯指示或者交警指挥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在车道内兜售、发放物品等行为;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交通行为。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不文明养犬行为:
(一)饲养犬只未办理准养证;
(二)养犬人未履行犬只免疫义务;
(三)携犬只到户外活动,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看管且未拴带束犬链;
(四)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乱扔犬只尸体;
(五)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会场、餐馆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其他公共场所;
(六)在城市、县城建成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七)养犬人遗弃犬只,致使犬只成为流浪犬、无主犬;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标准及种类,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不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不文明丧葬、祭扫行为:
(一)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游丧;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山地、林草缘地带、风景区焚烧香火纸钱等丧葬、祭扫物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丧葬、祭扫行为。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不文明旅游行为:
(一)破坏文物古迹、公共设施、生态环境;
(二)干扰车船等公共交通秩序;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违反旅游场所规定,扰乱旅游秩序;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旅游行为。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不文明经营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县城建成区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公共场所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占用街面摆放物品、设摊经营;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不文明就医行为:
(一)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
(二)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搭设灵堂、摆放花圈挽幛、悬挂横幅、聚众滋事、违规停放遗体等;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就医行为。

Ⅳ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什么

第一节  鼓励与倡导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第八条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拾金不昧;

(三)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四)参与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活动。

第九条倡导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言行得体;

(二)文明就医,尊重医护人员,遵守公共医疗秩序;

(三)市场消费、等候服务、上下楼梯、搭乘电梯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第十条倡导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环境,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二)规范、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三)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履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第十一条倡导文明交通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驾驶,有序通行、礼让行人;

(二)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三)帮助有需要的人及时安全通过人行横道;

(四)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维护驾驶员安全驾驶;

(五)文明使用和规范停放交通工具;

(六)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通过有交通信号指示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第十二条倡导维护旅游城市形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本市公民应当知晓地方历史文化,增强主人翁意识,礼貌友善对待外地游客;

(二)旅游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遵守景区景点秩序;

(三)旅游从业者应当提高专业素质,热情服务。

第十三条倡导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商业规则;

(二)提高服务质量;

(三)商业宣传用语真实恰当;

(四)招揽顾客不媚俗恶搞。

第十四条倡导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市民公约、管理规约,做文明市民、文明业主;

(二)不占用公共空间,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等空间违规悬挂、堆放物品;

(三)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他人车位(库)、储藏室,在指定位置为电动车充电;

(四)驾驶车辆不在小区内长时间鸣笛;

(五)晾晒物品、清洁卫生时,不影响他人;

(六)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影响他人。

第十五条倡导维护乡村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

(二)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做好污水处理;

(三)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建筑材料等物品影响通行。

第十六条倡导注重家庭、家教、家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孝敬父母,尊敬长辈;

(二)夫妻和睦,勤劳节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邻里之间互谦互让,守望相助,和谐友善相处。

第十七条倡导健康生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用餐,适量点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强迫性劝酒;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文明节俭办婚事喜事,拒绝铺张浪费,避免盲目攀比,抵制高额彩礼;

(四)文明节俭办丧事,节地生态安葬、绿色环保祭祀,不使用塑料祭祀品;

(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合理使用免费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六)使用生态环保用品,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不易降解的物品。

第二节  禁止与重点治理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包装盒(袋)等废弃物。

(二)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举行娱乐、健身、集会、商业促销等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动。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违法违规张贴、涂写。

(五)露天焚烧落叶、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高空抛掷物品。

(七)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办理丧事活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八)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九)破坏、占用公共绿地。

(十)在风景名胜区刻划、涂污、损坏景物、设施。

(十一)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破坏旅游城市形象。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九条饲养犬只应当依法履行狂犬病等动物疾病强制免疫义务,城市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挂牌制度。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居所,并到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住所证明。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树立明显的养犬标志,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并到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必要性用途说明;

(二)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三)饲养犬只专门场所和设施的证明;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区内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饲养危险犬只;

(二)不得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

(三)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养犬;

(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六)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危险犬只的标准、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危险犬只的,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挂犬牌、用犬绳(链)牵领犬只,主动避让他人;

(三)不得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等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区域;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第二十四条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的陆生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食用;不得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或者消费服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执法。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交通、文化、治安、卫生健康、大数据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盲道、无障碍通道、过街天桥、非机动车道和停放区、公共厕所和无障碍厕位等公用设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备设立爱心服务点。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卫生间。

第二十六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设施等媒介应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刊播公益广告。

第二十七条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和暴力,培育文明校风、教风、学风。全社会应当尊师重教。

第二十八条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并公示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树立窗口文明形象;设立优待、禁烟、噪音控制等文明宣传告示牌;保障军人等特殊人群依法享有公共服务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引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居(村)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和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诫,劝诫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第三十条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民政、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

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实施与保障工作机制,提高公正执法、文明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养犬登记挂牌管理和流浪犬的收容处置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及犬尸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污染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帮助受禁食野生动物规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融资、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的分类管理,推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在城市管理区内逐步取消活禽交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以及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包装盒(袋)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举行娱乐、健身、集会、商业促销等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动,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违法违规张贴、涂写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洗、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露天焚烧落叶、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办理丧事活动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九项规定,破坏、占用公共绿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刻划、涂污、损坏景物、设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狂犬疫苗强制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给犬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并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饲养危险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每只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五千元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城市管理区携犬出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由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的;

(二)不挂犬牌、不束犬绳(链)的;

(三)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等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区域的。

不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Ⅵ 怎样制作DIY天津市文明行为条例宣传单

怎样制作第2个外天是文明行为,不要列传单。

Ⅶ 天津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入手,以法治的刚性和硬度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与先前出台的《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

Ⅷ 小学生文明礼仪的条例有哪些

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发表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在我市教育系统广大师生员工中引起强烈反响。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联合召开了“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重要讲话”座谈会,下发了《关于开展“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在南安市德育天地网站开辟了“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专栏。我市各级各类学校也纷纷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多次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在全市教育系统掀起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热潮。
南安一中等校开展“网上祭英烈,践行荣辱观”活动:南安一中、九都中心小学把“八荣八耻”主题教育活动和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开展“网上祭英烈”活动,引导学生们通过网上献花、网上留言等形式来表达自己内心的崇敬之情, 使网络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丰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内涵和效果。
英都西峰小学“五进五结合”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一进课堂,将荣辱观教育与《守则》、《规范》相结合,结合小学生文明礼仪、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利用童谣《小学生日常行为歌》和《文明礼貌歌》开展人人争做文明小学生活动,培养良好习惯; 二进校园,将荣辱观教育与 “五不五树”、“文明伴我行135”活动相结合,树文明礼貌新风、树爱护公物新风,树诚实守信新风、树崇尚科学新风;三进活动,将荣辱观教育与少先队活动相结合,组织少先队开展“五个一”活动,即读一本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读物,组织创作一批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绿色童谣,在教室里张贴一张“八荣八耻”宣传画,要制定一份详细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活动计划,组织每个班级开一次主题班队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实践、体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四进宣传,将荣辱观教育与校园文化建设密切结合,开展“唱童谣、知荣辱、促成长”教育活动,把有关“八荣八辱”的童谣作品以学生喜闻乐见的“拍手谣”、“跳跳绳”“对对唱”等游戏形式为载体,在学校广为传唱,让学生在欢快的活动中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用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滋养孩子美好的心灵。同时利用宣传栏、手抄报、黑板报、校刊《启航》、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八荣八耻”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创设有利于陶冶学生情操、激发学生灵感、启迪学生智慧的校园文化活动,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班风、学风,形成鲜明特色、浓厚底蕴、宽松和谐的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健康、和谐发展;五进社区,将荣辱观教育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开展“绿色童谣”进家庭,让学生向家长、向社区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实际行动开展“小手拉大手,文明一起走”、“我给父母讲礼仪”、“我带弟妹说童谣”,让家长参与“绿色童谣”创编等活动,促进“三结合”育人网络良性互动,同时以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将“八荣八耻”教育活动延伸到家庭、社区。
九都中心小学围绕“一二三四 ”唱响“八荣八耻”: 一是制定一份文件,即制定《九都中心小学关于组织全体师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的通知》,把“八荣八耻”教育活动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点来抓; 二是遵循“二个贴近”,即遵循“八荣八耻”教育要贴近学生学习实际、贴近学生生活实际; 三是落实“三个进”,即“八荣八耻”教育活动进班级、进课堂、进活动; 四是体现“四个结合”和“四个一”,“四个结合”是与师德教育活动相结合、与学生德育活动相结合、与少先队建设相结合、与班集体建设相结合,“四个一”是举行一次“八荣八耻”主题队会、出版一期“八荣八耻”校刊班刊、办一张“八荣八耻”手抄报、学唱一曲 “八荣八耻”快板,
康美兰田小学开展四“一”四“进”树荣辱观:即开展“四个一” (贴一张“八荣八耻”的内容;举行一次有关“八荣八耻”的主题班会;唱一首“八荣八耻”的歌曲;出一版“八荣八耻”的专刊)和“四个进”(进教材、进班级、进课堂、进活动),旨在通过这些活动让同学们准确理解“八荣八耻”的深刻内涵,引导学生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活动将持续进行。
乐峰中心小学开展“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五个一”教育活动:举行一次教师“社会主义荣辱观”征文演讲比赛,在全体教师中开展荣辱观征文活动,各校按教师数10%比例推荐一定篇数征文送中心小学评选,并举行演讲比赛;建立一个学生荣耻档案,各班要充分重视“好人好事登记簿”和“学生违纪记录簿”的建设,坚持正面教育,弘扬正气,进一步规范学生的思想言行,提高学生的自律能力;举行一场社会主义荣辱观专题讲座,各校要在4月下旬举行一场社会主义荣辱观专题讲座,演讲者可以是学校领导、学校其他行政人员、关工委老同志等;举行一堂“知荣耻、树新风”班队主题会,学生通过学校的教育以及在校内外的实践,各班应结合班级实际和学生的年龄特点于5月份内举行一堂“知荣耻、树新风”的班队主题会;举行一次学生“社会主义荣辱观”演讲比赛,各小学要开展相应的比赛,选取1名优秀的选手参加中心小学演讲比赛。
国专中心小学等校唱响“八荣八耻”之歌:国专中心小学在退休教师侯世恭的配合下,把“八荣八耻”的内容谱写成歌曲,然后印发到每位师生的手中,并把歌曲制成录音带,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唱。音乐老师利用艺术课对学生进行教唱。九都和安小学的老师利用午休时间砍竹子、削快板,组织一队宣传小组,利用每天早会为全校师生唱起了学校自编的快板《胡总书记的“八荣八耻”观》。
东溪中学开展“六个一”“八荣八耻”教育:即召开一次主题班会,就社会主义荣辱观谈理想、谈感受、谈体会;举行一系列辩论活动,就日常所见的一些典型案例各抒己见,达到明是非、分善恶、辨美丑的目的;开展一次征文活动,用自己亲身经历的典型事例为素材,谈谈自己对荣辱观的认识;出一期黑板报,将学生的优秀作文张贴出来供同学们分享;开展一次宣传活动,同学们将自己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认识向父母、亲友、邻居宣传推广;指导一生思想言行,让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同学们心中扎根,影响同学们一生的思想言行。通过系列活动的开展,全校师生的精神面貌焕然一心,正气得到了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学校成了最强音。
斗南中心小学积极开展“知荣辱,树新风”系列主题教育活动:要求各班宣传栏中张贴印有“八荣八耻”详细内容的宣传报,让学生全面了解“八荣八耻”的主要内容;出版一期“知荣辱,树新风”主题黑板报,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出版一期“八荣八耻”的主题手抄报;举办“知荣耻,树新风”少先队中队主题活动设计评比,并要求各班召开一次以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题的班队会;邀请镇关工委宣讲团莅校作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主题报告会;在四至六年级举行一次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作文竞赛;把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同深化师德承诺结合起来,组织全体教师对照“八荣八耻”,修订个人师德承诺内容,践行师德诺言,全心投入教育工作中;把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同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相结合,促进学校形成“知荣耻,树新风,促和谐”的良好校风。
洪梅五都中心校五项措施践行“八荣八耻”:一是开展荣辱观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学校广播、黑板报、手抄报、宣传栏等载体,让“八荣八耻”印记遍布学校、深入人心。二是每周一次集中学习荣辱观精神。利用每周星期一的政治学习时间,开设“我论荣辱”论坛,由学校教师轮流主讲,围绕荣辱观谈体会、谈感受、谈认识、谈成果,切实做到荣辱分明,扬荣遏耻。三是每天开展一次学荣评比。学校把“八荣八耻”条款细化为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在“学风、出勤、纪律、卫生”四项评比的基础上,增加“学荣”评比,要求学生真正把学习“八荣八耻”转化为具体的行动,让“八荣八耻”真正落实到学习生活中。四是融荣辱观教育于课堂教学中。学校把荣辱观教育与班队会、思品、社会、综合实践、校本课程相结合,通过教师精心编写“荣辱观”教学教案(教材)以及课堂教学荣辱观知识,使师生在荣辱观教育问题上双向学习、系统学习、共同提高。五是开展一次“我与荣辱”的主题征文活动。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学校将在5月上旬组织学生人人参与“我与荣辱”的主题征文比赛,来深化“八荣八耻”的学习教育活动。
新营中学、奎霞中学等校祭扫烈士陵墓深化“八荣八耻”教育:随着清明临近,奎霞中学 、新营中学、 延平中学、南安三中、诗山中学、梅岭中学、东田中学、翔云中学、金淘中学、四都中学、向阳中学、九都中学、霞溪中学、华美中学、码头中心小学、英都大新小学、向阳中心小学、官桥中心小学、洪濑中心小学、丰州西华小学等中小学校纷纷组织师生祭扫郑成功陵园、岭兜革命烈士纪念碑、翔云革命烈士纪念碑、桃园刘美恋烈士墓、英都镇革命烈士纪念碑、尹文其烈士墓、王鼎炮烈士墓、王宗敏烈士墓、山城革命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烈士陵墓,举行以“继承先烈遗志,践行‘八荣八耻’”为主题的祭扫烈士墓活动,缅怀革命先烈,通过聆听烈士生前的感人事迹、向革命烈士敬献花圈、烈士墓前庄严宣誓等形式多样的活动,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祭扫活动作为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让学生在活动中切身体会“八荣八耻”内涵,秉承革命先烈的遗志,大力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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