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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护人民币宣传标语

发布时间:2021-07-22 17:18:18

Ⅰ 关于爱护人民币的手抄报!!!!!!!!!!!!!!跪求!

人民币必然要面临着重新估值的问题,先抛开人民币的发行机制和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这些深层次问题。表面的看,笔者在前面曾经估算过,用以美元为锚的思路,在2005年,应该1美元兑换40.7元人民币,到了2009年就应该67.3元人民币。这样,可估算出目前人民币对外被高估约9倍!
人民币的对内估值要复杂的多。保守的思路,按前述经过修订的、笔者认为真实的2009年GDP应该是19万亿元人民币左右,而官方的数据是33.5万亿元人民币,相当于被高估了倍。另外还有一个粗糙的保守思路,2000年GDP为9.9万亿元,M2为13.5万亿元;而2009年分别为33.5万亿元,60.6万亿元。GDP增长到3.4倍,而M2增长到4.5倍,此数可看出人民币至少被虚高了倍。
相对激进的思路,中国股市的总市值目前差不多相当于30万亿元人民币,但它的真实盈利能力是零,甚至可能是负数,相当于很多垃圾股。真实的估值笔者认为3万亿元都不值,被高估至少10倍。中国的全部楼市大约100万亿元,抛开土地的溢价,他的全部成本累计顶多25万亿元(笔者前面曾说过杠杆化率为1:4),在考虑折旧等因素全部楼市的真实价值很难超过20万亿元人民币,相当于被高估了4倍。另外,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包括退休、医疗、教育、养老、失业保险、社会救济等已许诺的全部是亏空,但表面数据却不会少于30万亿元。出于简洁,不注重精确。我们这样来估算国内的人民币:把股市、楼市和社保全加在一起表面上为160万亿元人民币,而实际上加在一起的真实人民币只有23万亿元啊!于是我们得到了一个粗糙的、激进的结论,在国内人民币至少被高估6倍。
我们把最保守的高估值0.3倍和最激进的高估值6倍求个简单的平均数,在国内人民币至少被高估3倍以上。
还是出于简洁,我们把人民币发行看成一半依赖美元(对外),另一半依赖上述那些表面价值达160万亿元的资产(对内),平均加权,可算出人民币被高估了约6倍!

回过头来,我们还得参考一下前苏联—俄罗斯的卢布被高估的情况,其中有个细节,前苏联的卢布对外贷款时往往70%可按某种货物实物抵扣,这说明前苏联人认为自己的卢布至少被高估30%。而西方国家当时也认为苏联卢布有水分,往往是打半折处理的,种种迹象说明前苏联卢布在最好的情况下也被高估了1倍。到了苏联帝国的末期卢布虚弱到只要20%的实物抵扣就可以了,相当于被高估了4倍。两项平均(很粗糙,仅说明思路)可估计出前苏联卢布被高估了2.5倍,但后来所对应的贬值却是300倍啊。理论上苏联卢布应该贬值3.5倍啊,显然这里出现了一个86:1的杠杆,我们现在无法知道这个杠杆的真实准确性,那时休克疗法还没开始呢,但是我们得到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恶性通货膨胀下的杠杆数据86:1。
如果把这个杠杆化率不幸的用在我们的人民币身上,人民币被高估6倍,应贬值7倍,会得出一个非常吓人的结论:人民币可能贬值约600倍!

还是回到俄罗斯,俄罗斯的卢布用了18年,才维持住了汇率稳定,或者说是卢布的币值稳定,要知道俄罗斯目前的通货膨胀率超过10%啊。这个惯性作用下,俄罗斯卢布又贬值了180倍。总结下来,为了消化卢布的泡沫,前苏联—俄罗斯用了20年的时间和卢布的50000倍的贬值,前苏联—俄罗斯人民的漫长痛苦可想而知!
卢布走的是20年的贬值步伐,而人民币看来要走的步伐是先慢贬而后快贬接下来还得慢贬,周期只能更长。不过这有利于把人民的痛苦在漫长的岁月里缓缓的摊开,那只是一种政治手段而已,与人民币与经济都毫无补救作用。我们现在已经感受到的,是以房价的迅猛上涨为特征的人民币贬值。时间可以从2006年算起,至今已4年了,应该算是典型的慢贬。

Ⅱ 为什么要爱护人民币

因为人民币是国家财产,人民币的整洁与否直接关系着国家货币的尊严和声誉。爱护人民币,对保持人民币的整洁、便利流通和防假、维护国家货币的信誉具有重要意义。是否爱护人民币,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我国人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风貌。

Ⅲ 为什么要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的信誉

人民是国家的名片,每个公民有义务爱护人民币.故意损坏人民币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 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十一条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 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二十一条 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章流通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十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四章流通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三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五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第三十七条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家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

(二)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

(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爱护人民币宣传标语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和发行。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的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发行人民币以来,历时60多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需要而逐步完善和提高,至今已发行五套人民币,形成纸币与金属币、普通纪念币与贵金属纪念币等多品种、多系列的货币体系。

除1、2、5分三种硬币外,第一套、第二套和第三套人民币已经退出流通,第四套人民币于2018年5月1日起停止流通(1角、5角纸币和5角、1元硬币除外)。目前流通的人民币,主要是1999年发行的第五套人民币 。

2016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此间举行的会议上透露信息:将争取早日推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会议认为,在中国当前经济新常态下,探索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正式将人民币纳入IMF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权重为10.92%,决议将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

Ⅳ 为什么要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的信誉

人民币———人们都十分熟悉它。但很多人往往只知道它可以购物、流通,作为财富储存起来。而对它为什么叫人民币?什么时候开始发行的?共发行了几套、多少种?有哪些防伪特征?怎样爱护它等常识了解得比较少。
《人民币知识问答》一书面向广大群众,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通俗地介绍人民币的基本知识,既宣传了人民币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又为改善金融服务的外部环境创造了条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人民币发行流通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我对本书的出版感到高兴,相信也会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
人民币是国家的“名片”。人民币的印制融会了现代生产工艺、技术、科技的成果,是我国印制业生产水平的集中体现;人民币图案的设计,具有中华民族人文、历史深厚的文化内涵;人民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中国钱币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几千年的货币发展史,记载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程。人民币是中国历史上信誉度最高、币值最稳定、印制最精美的货币,在国内外都有较高的评价。
爱护人民币是每个公民应有的美德。在日常的生活中,正确使用、爱护人民币,是爱护国家公共财产,维护国家信誉和形象,树立国家意识的具体表现。要广泛宣传、大力提倡爱护人民币,使之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
古今中外,假币始终像魔鬼伴随着天使一样,与真币形影不离。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更为假币的犯罪提供了便利,反假人民币的斗争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掌握人民币的防伪技术特征,是防范人民群众利益被侵害,社会经济秩序遭受破坏的有效方法。
让我们了解人民币,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的信誉,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共同努力。

Ⅵ 以爱护人民币,反对假币为题写2句宣传语

人民币就似生命,假的生命没有力量。一个国家,一个人缺少力量,后果不堪设想,所以我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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