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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宣传画

发布时间:2021-07-17 04:13:01

『壹』 网上的骗子说凭qq查到全部信息他还有软件是真本事还是假的

这类打着“QQ报警”旗号的网帖还有很多,使用的名号也大同小异,如“QQ在线报警中心”“全国网络被骗报警QQ”“网络诈骗报警QQ”等,都号称添加警方QQ就能在线报警,追回被骗钱款。这类网帖的标题或正文中带有“刷单被骗怎么办”“网上受骗怎么报警”等关键词句,诱导网友点击。此外,部分网帖为了增加迷惑性,还会在帖子里加入公安宣传画、警徽等图案,甚至不少“网警QQ号”末尾还带有“110”这三个数字。记者在QQ中搜索“报警中心”,结果真的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网警账号”,涉及全国多地。



搜索账号截图

近期,安徽“@宿州网警”、江苏“@泰州网警”接连发布提醒称,“网络警察在线报警”都是假的,所谓的“报警QQ号”根本不存在。



微博截图

此前,“@云南网警巡查执法”也曾发文提示,当地警方接到了多起网民遭受网络诈骗后在QQ上报警又被二次诈骗的举报。遭遇了网络诈骗的受害人想要寻求网警的帮助,于是在QQ上搜索后联系上了假网警,在受害人说明情况后,假网警会让受害人提供相关的备案信息,实际上就是为了骗取受害人详细的身份信息。云南网警表示,如遭遇网络诈骗,请立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据资料等前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此类在QQ上自称网警受理案件的都是假的,是专门针对已经遭遇了网络诈骗的网民进行二次行骗。如果发现有人假冒网警或其他公安机关公职人员,请立刻向警方举报。





“假网警”与网友的聊天截图

除了骗取受害人详细的个人信息,不少假冒“网警”还会借此来骗取钱财。据江苏新闻频道报道,今年8月,南京赵女士因为轻信陌生人发来的“刷单兼职”短信,先后投入1.65万元被骗。事后,她没有马上报警,而是在网络上搜索“网警”寻求帮助。在添加了所谓的“网警”后,对方拉她进入群聊,并让她填写了一份“受害人备案信息”,告知她只要缴纳办案费用,说很快会有结果。结果,她又陷入网络诈骗的另一种套路,在被骗4900元“办案费”后被踢出假冒的“网警QQ群”。

已有骗子因为冒充网警受到惩处。据南海网报道,2017年4月,海南儋州6名男子冒充国家公务人员,在网络发布能帮被害人追回被诈骗款的虚假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以及所谓网络警察的QQ号码,方便受害人添加。6人共诈骗获利62097元,分别获刑3年到6年不等。



相关报道截图

警方提醒,报警立案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凡是需要把钱打入安全账号的“网警”均是冒充警察的骗子,任何人以任何借口索要“保证金”时,都要保持警惕,不随意转账汇款;报警要通过正规渠道,不要轻信网站、社交应用上随意搜到的“网警”,遇紧急情况请及时拨打110或前往当地派出所报警。

『贰』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何取证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行为人被控“侵权行为”的认定。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使得侵权证据极难获得或者即便取得却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就司法实践中在取证过程中应请注意的问题进行总结如下。 一、取证方法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因当事人较为了解自身权利及产品特点、技术特征及行业所涉及的范围,所以自行取证目标性较强。而律师调查取证则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专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因此建议两种基本方法应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因此,当事人如能在诉前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应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采取对财务办公室突然查封的方法,责令其交出帐册。 4、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从事管理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5、申请海关调查取证。根据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调查及认定来保留相关证据。 6、利用侦查机关调查相关材料作为证据。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这就扩大了侦查机关的办案范围。所以,在侦查机关办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也可调查出许多对诉讼有利的证据。 二、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集证据的主体、取证过程及内容应合法。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目前“陷阱取证”方式并未被法律所明确禁止,但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获得支持,将对正常的市场交易程序造成破坏,危及市场信用的建立。故法院已在北大方正公司和红楼计算机研究所诉北京高术天力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对此不予认可。 2、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证明与被告的关联性。 重点是确定侵权行为与被告的关联性,就是判断被控侵权行为系被告所为。原告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即便被告否认该行为是其所为时,仍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因素的程度,否则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例如,原告据侵权产品上印有被告的厂名即认为该侵权产品是由被告生产,而被告对这一事实予以否认。原告应能够再提供购买该新产品时被告所出具的发票,则关联性可得到证实。 3、注意证据的客观性。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 自行取证时,应注意对取得的证据不能随意删截,即使其中有与案件无关的部分也应保留原样,否则证据将丧失客观性,证明力大大减弱。 公证取证时,在保全内容方面应尽可能的全面,如在计算机软件保全中应包括源程序、目标代码程序、技术说明书、开发文档等,并可将运行环境也一并保全。在保全方式上尽可能多种取证形式共用,如在将某个页面打印或存储在磁盘上时,公证员同时记录取证的全过程(包括网络连接及网址等),还可同时用摄像机对取证过程全程摄像。特别注意,应将通过公证取得的证据放在公证处封存保管,并且由法院到公证处提取证据。 三、取证的主要内容 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原告应当调取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对该产品的取得方式和过程最好进行公证,并将侵权产品交由公证处封存备查。(2)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取得可向法庭提供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再通过法院保全措施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3)查找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证据。(4)原告应就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的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最好为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而不是证人证言。因为证人证言受主观因素较大且对技术问题向法庭难以口头讲清楚。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是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 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2)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由于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该商标的文字、图形,也包括文字的发音、字形、图形的含义等,故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3)企业目前使用的网页、企业产品广告、企业名片等。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及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 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控侵权作品、复制品,包括书籍、报刊、宣传画册、挂历。(2)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载体,如网页、户外广告、向公众散发的印刷品、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有形产品、商品说明书等。同时原告在提交上述证据时应当说明该侵权作品是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如复制、抄袭、未经许可改编等。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开始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所达到的程度(如侵权出版物的发行量、印刷次数)等。 四、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取证时应注意“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接近程度和取得证据的难易程度对该类案件特别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五、知识产权的诉前证据保全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均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实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前证据保全的过程中,特别是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中,如从计算机上保全证据应注意:(1)从计算机上保全证据时,法院应先向被申请人了解与该计算机连接的出户网线及局域网其他计算机台数,以便切断该计算机与其他计算机的连接或同时停止使用,防止计算机远程控制及修改。(2)在保全证据时,双方当事人最好均到场,由法官操作或双方均无异议人进行保全操作。(3)所保全的证据应储存在法院器材上或当事人提供的经双方检查无内容的器材上。(4)保全的证据载体应由法官当场封存。(5)将上述全过程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章。(6)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将上述过程同时进行全程摄像。 ------【沈阳知识产权律师】

『叁』 公司要弄法制宣传,专门找了个空的房间作宣传,取个什么名字好例如我们有国学馆、荣誉室,之类的。

是做法制宣传吗,就取名“解廌堂”吧,抑或“獬豸堂”。。

法兽解廌,“【注音】xiè zhì 獬豸,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上古神兽。“解廌似鹿而一角,人君刑罚得中则生於朝廷,主触不直者,可得而弄也。”
“在物受之,则为解廌,为屈轶;在人受之,则为刚烈之士。”
两只长着双翼的神兽在激烈角逐。尖而硬实的独角,拢起的脊背,健壮有力的三足,均表现出两只神兽奋力搏斗,互不相让的个性特征。另一画幅上的独角兽在抵象人,那全神贯注的神色,扬翼猛扑的动势,弓曲的线条,又体现出它刚正不阿的品质。这独角兽的名字叫解廌,法学界又称它为“法兽”。 法兽解廌,据说原来住在东北荒一带,样子像麒麟,又像牛,还有的如神羊,遍身有浓 法兽解廌
密而深黑的毛发,双目明亮有神。后来它到人间为神兽,任务很明确:凡是看到人们相互殴斗,对于其中的“不直”者,也就是无理或不正当行为的人,就立刻冲上去抵撞他;凡听到人们发议论时,对肆意诬陷他人、搬弄是非、以假乱真者,它同样用角抵触,以示惩戒。因此,它获得了普天下人们的承认,认为它是最公正无私的一只神兽。 尧时的著名法官叫皋陶,貌丑鸟嘴(一说马嘴),脸色青中带绿,像个怪兽,人人见了害怕。可他是个铁面无私的法官,对一切案件都能立即处置,一点不出差错。皋陶靠什么,原来就是靠着解廌。这样一来,解廌就成了一个审判官的助手。因他整天在法官面前断案,法官们就送它一个名字叫“法兽”。 春秋五霸的楚国,有个大法官办案一向公正,凡碰到疑难案件,总要让解廌判定。一次,有个王宫的卫士偷了宫廷珍宝,为此楚文王大怒,下令要对所有卫士治罪。上千卫士到齐后,交由解廌判定,结果解廌抵出的一个卫士就是盗贼,这才使众多的无辜者未被枉杀。楚文王为此很受教育,他主动做了一个解廌冠戴,以示他治法要公正无私。秦灭楚后,把解廌冠赐给执法近臣、御史大夫每人一顶,表示执法官要如解廌那样刚正不阿,秉法如绳。 后来,解廌的公平无私,被作为一种客观标准运用于审理案件,在中国历史上就出现了神明裁判。 据说,法的起源与解廌也有密切关系。最初,苍颌造字时把法字写作“廌”左边是水,意思是如水般平正,象征法律的公正;右边是“廌”和“去”,表示法兽解廌秉性公正,能辨是非、明曲直,敢于伸张正义,去除邪恶阴谋。所以它是法的象征,法律的产生也就和解廌的存在连为一体了。只是到了很久很久以后,有个徇私枉法的赃官,害怕解廌的威望和严厉,才把“廌”字去掉变成了今天的“法”字。因此,这法字就没有那时公正和严肃了。 解廌作为法兽,反映了古代法律起源的一些推断,记载了人类初期审判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时代概况,即以神明裁判为主体的法律制度的衍变情况。仅这一点而言,它本身就是非常珍贵的历史资料。它将会为世界各国研究东方的法律制度史提供最古老的原始根据。

『肆』 市级检察院反贪局办案程序

一、受案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反贪贿赂局直接受理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第二条对举报中心、纪检、监察、公安及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由内勤当日进行登记,三日内由局长签发处理意见,主管检察长审批。
第三条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自首笔录,由自首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条对当面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应当制作笔录,必要时可录音、录像。
第五条对掌握的要案线索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六条科长对局长交办的举报案件或者投案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阅,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作出受理案件进行初查、留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二、初查
第七条案件线索的初查由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决定。
第八条初查应当秘密进行,初查线索交办实行个别交办原则,以最大限度控制知情面。
第九条接到线索后,应当由局内勤登记并指定办案人。
第十条办案人接到线索后,应当拟定初查计划送交科(局)长审查后实施。
第十一条科长对办案人的初查工作要坚持具体领导,根据初查进度,不定期的与办案人研究案情,调整初查计划。
第十二条初查应当以获取证据为重点,秘密进行,一般不接触被举报人,必要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可以接触。初查应当在一个月内结束,重大疑难的应在二个月内结束。
第十三条初查不准采用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初查终结后,应当由办案人制作初查情况报告,根据所获取的证据,分别情况,提出立案或不立案报告,报科、局长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审批。要案线索初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按照备案的范围报给市院。
第十五条对初查不构成犯罪,但已违反党政纪的,办案人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连同证据材料移送有关单位处理,并适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案说案做好犯罪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对初查不予立案的材料,办案人应当整理装订成卷,移交内勤存档备查。
三、立案
第十七条立案前,应当召开科、局务会议由办案人汇报案情,经讨论后呈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批准决定。
第十八条经讨论决定,检察长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应当立即制作立案决定书。
第十九条决定不立案的,如果是举报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第二十条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案,应当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通报。
四、侦查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一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中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核查,严禁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第二十二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必要时可让犯罪嫌疑人写出亲笔供词。对一人多次犯罪的,要一事一写。
第二十三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并附文字说明。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可适时出示证据或者采用音像对质。
第二十四条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告知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把告知情况记明在笔录上。在押犯罪嫌疑人如果明确提出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者律师姓名的,应当及时将委托意见转递到该律师事务所,如果提出由亲友代为了聘请的,应当将聘请意见及时转递到该亲友。如果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应当通知司法局为其推荐律师。
第二十五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安排会见。对于贪污贿赂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根据案情和需要派员在场,可以记明笔录。对于律师在会见中违反有关会见规定的,有权制止或者中止会见。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十六条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第二十七条询问证人,必须有二名侦查人员在场。
第二十八条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第二十九条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经证人核对后,认为没有错误时,由证人签字或者盖章,询问人员也应分别在笔录中签字。必要时,可让证人写出亲笔证明。
第三十条询问证人时,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
第三十一条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三)勘验、检查
第三十二条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勘查证。
第三十三条勘验时,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第三十四条决定解剖死因不明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时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告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第三十五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侦查实验,在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人员工签名或者盖章。
(四)搜查
第三十九条进行搜查,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或者家属出示。
第四十条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不使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四十一条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并对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说明阻碍搜查、妨碍公务应负有法律责任。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四十二条搜查前,应当由办案人制定搜查计划,计划中应当写明搜查的目的、地点、重点、注意事项、所需的人员、车辆、报科、局长审核,检察长批准。
第四十三条进行搜查的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无故损坏搜查现场的物品,对于查获的重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及其放置地点应当拍照,并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录像。
第四十四条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笔录。
(五)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第四十五条可以凭院、证明或身份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十六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也可以扣押,但是一定要及时审查,经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可以强制扣押。
第四十七条对于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办案人应当会同见证人、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写明扣押物品名称、刑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由办案人、见证人、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如果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扣押物品清单上清高明。对于扣押的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违禁品以及其他不易辩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当场密封,并由办案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八条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该物品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办案人、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第四十九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机构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机构。
第五十条扣押的文件资料应当由办案人妥善保管,扣押的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违禁品应当在24小时内交院办公室保管。
(六)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第五十一条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机关查询或者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通知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邮电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经被其他机关冻结的,我局不得重复冻结,但是应当要求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机关在解除冻结或者作出处理前通告我局。
第五十三条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七)鉴定
第五十四条进行鉴定,应当由局长批准,由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聘请其他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五十五条办案人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做出某种鉴定结论。
第五十六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检验报告或者分析意见,并且在末页上签名或者盖章。几个鉴定人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七条对于鉴定结论,办案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五十八条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五十九条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第六十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其鉴定时间计主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
(八)辨认
第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六十二条辨认应当在办案人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办案人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辨认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六十四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照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第六十五条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九)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要从保证案件质量出发,根据案情采用。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由办案人提出意见,经科、局长审核,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决定。
第六十八条为了巩固证据,保证案件质量,必要时可以采取异地羁押方法,但是需经检察长批准。
第六十九条强制措施种类的变更,由办案人提出意见,经科、局长审核,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批准。
(十)通缉
第七十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
第七十一条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直接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应报本院。
第七十二条办案人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被通缉人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第七十三条通缉令发布后,办案人应当密切与公安机关配合,及时将在逃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
(十一)赃款、赃物
第七十四条初查、侦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所得、赃款、赃物,办案人员应当及时收缴,并在24小时内交院办公室,同时办理好交接手续备查。
第七十五条办案人收缴的赃款赃物、违法所得,要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收缴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交院办公室。
第七十六条赃款赃物、违法所得的处理需经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挪用和私自处理。
第七十七条赃款赃物、违法所得的处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除依法返还单位和被害人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五、侦查终结
第七十八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期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报上级院批准延上一个月。
第七十九条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流窜作案的、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八十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八十一条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殊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八十二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第八十四条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八十五条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原则把握在三年以上),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中止侦查;上级院交办的案件还要征得交办单位同意。各级反贪部门应在办完中止侦查手续后的七日内,按要求填写《中止侦查案件个案登记卡》,并逐级层报至反贪总局备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恢复侦查。在对中止侦查案件恢复侦查后 ,承办单位要拟出申请撤消《中止侦查案件个案登记卡》的报告,及时层报反贪总局备案。
第八十六条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办案人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制作起诉意见书。
第八十七条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办案人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第八十八条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认为的犯罪的,或者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办案人应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局长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
第八十九条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应由局长审核,检察长决定后,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第九十条反贪部门立案侦查案件的卷宗应由内勤十日内按规定装卷,年终交院办公室统一保管。并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逾期未能回复的,本院举报中心要进行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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