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为何房地产企业虚假宣传如此嚣张
主要是为了吸引购房者的眼球,而且,大家都这么做,那我们也这么做好了,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种行业潜规则。
今年我大姨准备给表哥买个房子,选在妖都,妖都的街头几乎每个人流密集的地方都有人举着房地产的牌子或者在派发传单宣传他们的楼盘,传单上的房子美轮美奂,有种p了又p此楼只应天上有的感觉,宣传单上写着:市中心地铁上盖,来回前往xx仅需20分钟,或者写着家门口的优质学区房,绿化达40%,市中心的生态区等等,小区内有个多大多大的湖等。。
但等你真的去看房子了,就会发现宣传单上的宣传水分还是挺大的,所谓来回前往仅需多少分钟,指的是不堵车,而且时速必须很高中途不能停车的情况下,宣传单上说的是20分钟,但若你自己开车去,可能40分钟都不止。
还有所谓的绿化达到了40%,其实就是小区里边种的一些树,真要算起来其实10%都达不到,小区是真的有个湖,只是要么不大,要么这湖,离小区十万八千里远。有的小区,开盘后才卖了十几套,就宣称入住率达到了多少多少。
这些还是很好分辨的,属于比较低级的营销手法,但有些,却是在购房者买了房或者入住之后才发现的。比如家门口的学区房,需要很多条件才能入住,往返的路上在上下班高峰时期堵得不行,虽然宣称入住率很高,但小区里住的人看来看去都那么几个,说好小区附近要入驻大型超市,以及儿童乐园,结果等了一年又一年,始终没有看到所谓的超市和乐园。开始住进来时宣传说有块多大的绿地,确实是有这样的一块绿地,结果小区开发商将绿地推了盖了建筑。
以上种种,房地产商的虚假宣传手段实在是多得数不清,一切都是为了吸引购房者买房。而房地产商之所以如此嚣张,其实很多还是钻了法律漏洞导致的。在合同法理论中,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除非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否则即使相对人因该广告而与广告主签订合同,广告内容也不视为合同内容。媒体广告、广告牌、宣传小册子均属于商业广告,发展商在广告中所做的宣传并不当然成为合同内容,对发展商而言,也不当然地产生合同义务。
但也不是所有广告都没有法律效力,发展商就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例如广告中宣称小区建有游泳池、网球场、1000平方米会所等。这样的广告内容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发展商必须履行。否则,发展商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建议购房者在准备购房时,擦亮眼睛,了解哪些宣传是有法律效力哪些是没有的,询问清楚。也希望法律尽快完善相关条例和处罚措施,从源头遏止房地产商的虚假宣传。
⑵ 房企虚假宣传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正值年底房产交易旺季,不少购房者期盼在此期间选购到心仪的住房,然而,“买的回没有卖的精”,一些答开发商、房产中介等卖家利用自身资源信息优势,为购房者设置了多个“陷阱”。
如果房企故意隐瞒所售房屋真实信息,通过不实信息诱使消费者做出购买房屋的决定,涉嫌欺诈,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希望房企都能够遵守相关的规定,做到诚信经营!
⑶ 房地产虚假宣传该如何赔偿用户
如果消费者被欺骗了的话,可以根据当初和房地产商所签合同进行相关的违约赔偿。如果房地产商或者是相关负责人员否认该合同,不承认其以前责任。或者说表面上安抚消费者实际拖拉,得过且过一直打持久战。消费者可以直接简单粗暴的找当地的房管局进行投诉。当然,在投诉之前必须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
这是一个讲究法律的时代,任何人违反了法律,必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让他在大庭广众之下逍遥法外。同时做生意也是讲究诚信的,这是最基本的保障。要想做强做大,必须要拿出应有的质量。欺骗消费者,虚假宣传这种恶劣手段来获取暴利的。这只是短时间的快活,并不能够长远。纸是包不住火的,当东窗事发之时,就是坠入地狱之日。
⑷ 房地产广告虚假宣传应适用广告法处理吗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回者利用广告和其答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回答这么多采纳下吧,谢谢,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车寻找法律援助
⑸ 什么是房屋广告虚假宣传 卖房虚假宣传怎么办
相信地产广告,业主高价购房
2010年11月份,决定购房的孟先生开始积极奔走于合肥市各大楼盘之间,孟先生最终决定购买离市区较近的某楼盘,虽然该楼盘价格稍贵,但除了离工作地点近以外,更重要的是该楼盘宣称具有多项强大优势。
孟先生记得开发商展示了一段此楼盘最经典的广告宣传词:“秉承欧陆新古典主义设计理念,世界级皇家园林,国际级航母配套,五星级豪华会所,国际运动中心、贵族式幼儿园、优质小学、国际风情商业街,满屋名牌,9A精装,全球顶尖物业等锻造成功人士的王者豪庭。”
交房时发现上当,房屋虚假广告宣传
等着收房的孟先生以为自己可以搬进“豪宅”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随着工程的不断推进,该楼盘建造的绿化率并未达标,小区内有超大面积的人工湖的宣传也涉嫌虚假宣传。别说皇家园林,普通绿化率都没有达到。
孟先生拿着宣传材料去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退房,但是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购房合同中并没有关于广告上的宣传项,因此不能算是欺诈,孟先生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其实虚假广告和欺诈广告是开发商经常使用的伎俩,但普通老百姓并不懂得维权,去法院起诉百分之九十是业主吃亏——法院最终采信的是业主签署的合同,对于虚假广告却无能为力。
法律专家提醒,不要以广告为依据
在房地产销售中,广告和销售宣传资料对购房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预售阶段,购房人将要购买的房产仅是在建工程,他们据以决定是否买房的依据就只有广告。但是由于目前市场监督机制还不到位,法律规范还没有完善,再加上一些市场主体的法制意识不强,虚假广告在房地产行业肆意泛滥。
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在此提醒购房者,如果您是因为看中广告中的某项宣传才决定购买某楼盘时,一定要将广告中宣传的条件明确的写进购房合同中,否则一旦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当初您的期望,是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的。
⑹ 房地产虚假宣传找哪个媒体爆料好
最好找你们当地的媒体报料,这个要看哪些没起肯接受了,有的人没起都不愿意跟你接收这些东西的。有的既然做了,他们肯定会对这些东西送礼啊,什么东西的一般有的时候不给你爆料的。
⑺ 房产分销的虚假宣传如何追究责任
航海分销的虚假宣传是如何追究责任他也负一定的法律责任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