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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堕胎宣传

发布时间:2021-05-14 01:42:56

㈠ 请综合阐述反对堕胎

关爱生命 -- 反对堕胎的现代意义

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关爱每个有情生命。尚未出生的胎儿,也一样有权得到与常人同等的尊严与关爱。充满血腥的堕胎,在佛教戒律中被列为杀罪。而在当今世界范围内,随着堕胎的合法化,被人们寄予厚望的法律却助长了各种社会问题的产生,如黄色文化、婚外情、未婚先孕、青少年早恋早孕与性犯罪、男女人口比例失调等。就我国来说,控制人口的最好方式是避孕节育,而不是选择残害生命的堕胎。同时,不安全的堕胎手术也会危及妇女的生命健康。

尊重每一个生命

打开报纸或电视,我们会发现身边每一天都有死亡,彷佛死亡的阴影随时都紧紧缀在我们身后。文明的人类痛恨战争,厌恶暴力和犯罪,谁也不想活在生命随时受到威胁的恐惧之中。当人们彼此关爱、不相危害时,我们的心中会充满祥和及安全感。生存是人最基本的权力,幸福、健康、长寿是现代人普遍追求的理想人生。当我们尽情享受天伦之乐时,谁又敢想像自己尚未出生前就被人「堕」掉呢?

我国的现行法律虽没有保障胎儿的生存权,但在我国继承法中,规定尚未出生的胎儿享有财产继承权。这可以说是用另一种法律形式肯定了胎儿的生命权和法律地位。

科学发展到今天,人类虽然能上天入地,却不能完整理解一个胎儿应有的人格尊严。而佛教早在两千多年前对此就有了独到的认识。佛教认为,一般人死后会进入中阴状态,处於这种状态的中阴身在七七四十九天之内要找到来生的投生处。处於死亡和再生状态之间的中阴身,虽然没有了生前的血肉躯体,但仍是一种微细的物质存在,并像生前一样具有神识、情感和认知能力。中阴身在投胎之前,会见到自己来世的生父生母。因为宿世业力的牵引,中阴身入住生母的受精卵,从而住胎转生。在母体子宫中,由於神识对色身的执取,胎儿各脏器和四肢渐渐发育成形,并在出生以后继续成长。在出生前后,胎儿始终都具备常人所有的神识、情感和认知能力,从来就是一个有完全人格的人。

我们谁都不希望自己在再生之前被人伤害,所以自己也不应当随意堕胎,或劝人堕胎、方便他人堕胎。

平衡男女比例

重男轻女的思想在我国的广大农村仍然根深蒂固。在古代社会,女人都是嫁夫随夫,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宗法传统,养儿防老的传统习惯一直延续至今。农村经济水平又低,没能建立起社会养老体系,父母只能把自己的晚年寄托在儿子身上。法律又规定一般农村夫妇只能生两胎,求子心切的家庭自然会选择男胎而堕掉女胎。这就直接造成了我国总人口中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局面。2000年人口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新生婴儿的男女比例为116.86:100。在某些地区,这种性别失调更为明显,如广东省的男女比例为130:100,海南省的男女比例为135:100。这就意味着,这些地区30%左右的年青男子将来不能建立家庭。

这种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会给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带来巨大压力。虽然国家和地方制定了相关法规禁止医疗单位对怀孕妇女进行生前的胎儿性别鉴定,但很多公私医疗单位为谋厚利,对法规置之不理,仍然偷偷进行胎儿生前性别鉴定。一旦发现是女胎,父母通常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堕胎。这种鉴於性别歧视的堕胎,确实要严格禁止。

建立道德自律

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科技物质文明高度发达。上天登月,下地入海,人类都做到了。与刀耕火种、茹毛饮血的原始人相比,我们会生起无比的优越感。但是,尊贵的人首先要有尊贵的道德。

有句古话是:饱暖思淫欲。虽然现在的人锦衣玉食,生活质量大为提高,若是因此纵於五欲,贪着无厌,沉溺其中不能自拔,乃至作奸犯科,终究会害人害己。我们耳闻目睹中,乱伦通奸、卖淫嫖娼、婚外情、性犯罪、黄色文化、青少年早恋早孕等现象时常可见。这些人贪一时之乐,但终究会於人於己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一旦结下「苦果」,不仅自己身心受到伤害,遭殃的还有腹中无辜的胎儿。

我们反对堕胎,很大程度上是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於世俗人来说,爱情是他们的第二生命,若是离开利於家庭、利於社会的道德约束,每个人无异於衣冠禽兽。歌颂赞美爱情的艺术文化也就如同洪水猛兽,会淹没吞噬掉人类仅有的道德文明。

关爱妇女健康

妇女选择堕胎,无论是公开的还是隐密的,也无论是自愿的还是被逼的,都会对妇女的情绪和精神产生诸多不良影响,乃至持续很长时间。尤其是有宗教信仰的妇女,堕胎之前就犹豫不决,堕胎之后则会产生负罪感,懊恼、悔恨、沮丧、忧虑、伤心、无助、失眠、哭泣、做恶梦、失去安全感、产生失落感,严重时会影响工作和生活。西方医学称之为「流产后精神失调症」。

不仅如此,不安全的堕胎手术还会危害妇女的生命安全。世界卫生组织有资料表明,全球每年有八千万妇女接受不够安全的堕胎手术,其中会有八万人因此丧命。妇女随意堕胎,不仅危险性高,而且可能产生严重的后遗症。如堕胎不完全,子宫腔内残留的胚胎骨头或组织会造成不孕。人工流产会引起出血、发炎、子宫腔粘连等不孕后遗症。

无论是关心母体的身心健康,还是尊重胎儿的生命权,妇女都不要轻易堕胎。

保障男性生育权

以前,在我国法律中根本没有提到男性的生育权。由於某种原因,没有经过丈夫的同意,妻子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堕胎。在一对合法夫妻中,丈夫的生育权没有保障,会由此引起种种家庭纠纷。

2002年9月1日起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提到男性的生育权,并从法律上予以支持。男性生育权虽然在法律上对妇女的生育权会有所限制,增加了堕胎的不确定因素,但还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堕胎。即使如此,反对妇女随意堕胎,也是对於男性生育权的尊重。

提倡避孕节育

我国法律不保护近亲结婚,但表兄妹缔结连理也不少见。他们本人也许知道近亲结婚会对子女带来不利,但往往不能作出明智的选择。一旦导致胎儿畸形、发育不良而选择堕胎,他们的罪过就大了。

另外有些患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精神性疾病,医学上证明不适合生育的男女,自己也应理智地做好避孕节育,而不是把自己的痛苦延续到下一代身上,或者结下「苦果」,又要堕胎害命。而那些目前或者根本不想要小孩的未婚男女和已婚夫妇,更应理智地选择避孕节育,一方面不会给自己带来身心上的伤害,另方面也不会伤及无辜的生命。

总之,由於我国复杂的人口环境,在法律上虽然不反对堕胎,但无论是从人道主义、社会道德还是自身健康层面上说,控制人口的最好方式是避孕节育。而有宗教信仰的妇女则应该对这一问题慎之又慎,绝不可轻易选择罪恶的堕胎。社会普通民众也应基於自律、自爱和人道主义,选择避孕节育,远离堕胎

㈡ 佛教反堕胎:女性堕胎的种种危害,你知道多少

五逆罪之一,属于重罪。

㈢ 我想听听大家对堕胎这种行为的看法

首先,你有权利抹杀人们追求性爱的权利.
其次,对于一个胎儿是不是具有生命,不太是一个道德范畴的问题,也更是个法律范畴的问题,但它终究是一个社会科学的范畴.既然是属于这个范畴的,那么的它的定义就具有不确定性,即随着时代与社会的转变与发展,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也在转变.我们不能对某一行为强论是否道德--因为我们不能用自己的道德标准来束缚他人.与此相对性则是人类(不谈动物)社会发展的原始动力之一.作为性的目的或者说是附带后果,怀孕与堕胎也成了人类议论的话题之一.

宗教是反堕胎的,因为堕胎违反了所有宗教对爱的提倡.
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反对堕胎的.因为西方国家大多数为宗教信仰国家,禁止堕胎是处于内在良心的需要;同时西方国家又大多是福利国家,对于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婴儿或者残疾婴儿,国家政府有能力提供起生存发展的条件.以至欧盟及美国部分州出台<<(反)堕胎法>>.
但是在中国,这种种理由似乎都还不具备.
一,中国没有宗教传统,佛教道教在民间大多数停留在迷信阶段.堕胎在思想道德上不存在传统障碍.唯一成为内心障碍的是人类原始的不忍的同情心,这不仅是在堕胎问题上,有些人不敢杀鸡杀鱼也是由于这个障碍.不过堕胎由于其客体的特殊,这种不忍的心态显得格外的强烈.
二,同时中国还有作为解决人口问题的(新中国前期,人口都成了问题),几十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实际上是一种把堕胎强制化合法化的行为.这虽然它极大的损害了人权,但是却不但使堕胎合法化观念深入人心(在某种情况下,成为解决问题的首选),而且堕胎技术得以推广提高.使堕胎从客观上成为可能.
三,中国现在还未建立起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无收入人群不要妄求高水准的标准,即便是连最基本的生存保证,在中国广大地区仍然成为一个问题.对于那些没有能够得到被抚养保证的,或者存在残疾有被遗弃的可能婴儿,终止妊娠无疑是一个合适的人道的选择.这种选择不但符合社会利益,也符合婴儿的利益.虽然一旦他被做掉,即丧失了所有利益.但是这于他的出生及成长过程中所承担的痛苦相比较而言,还是较轻的.因为一个是潜在的可能权利主体丧失未来的现在还未既得的权利,一个是已然的权利主体永久丧失某些现实的既得权利--因为既然选择堕胎总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或者是父母无抚养能力,或者是胎儿残疾(当然也要考虑胎儿残疾的程度).

也可能正是因此,中国大陆尚未将堕胎违法明确写如法律.

㈣ 什么时候我们国家才有反堕胎政策

人太多了今后人降到一定数量才会有政协委员提案!目前在朝这方向发展!因为现在正是80后中坚力量!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不大考虑二胎的时候!再过二十年!人口大概会出现负增长的。

㈤ 反对堕胎,反对人流

逼嘴,人五人六的,我还反对婚前性行为,我还反对布什政府呢,有用吗

㈥ 盖被子这部短片是反堕胎广告

你好,堕胎等于杀人,还是杀死自己亲生的小孩。楼主想清楚。好好沟通吧,2个人也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事。人流是很伤害身体的,可能还会引发一些并发症,终身悔恨。并不是网上所说什么无痛人流,几分钟完事。现在有寺庙专门收养准备人流被抛弃的孩子的,只要愿意生,什么都不需要管,生完就可以送到寺庙去的。

㈦ 现今世界是否有反堕胎法

西方很多国家有。

一个公平的社会,需要尊重每一个人——包括腹中的孩子

当前,越来越多的社会公益团体和宗教人士都纷纷提出了反对堕胎的主张,陈述堕胎手术种种弊害,但改变这种社会现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近年来,由于西风东渐,在思想解放的鼓噪之下,许多少男少女放弃了中华民族历代相传的祖训,性生活随意而放纵,堕胎低龄化的现象日趋严重。

若想改变这种社会现象,必须从源头入手,倡导年轻人过贞洁的生活,男女双方都要恪守道德底线,以理性去克制性的冲动,唯有此法才是杜绝或减少堕胎现象的核心良策。但是,从根源上改变这种泛滥已久的社会现状,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未成年少女怀孕、非婚性关系怀孕、未婚先孕的现象层出不穷,尽管我们一再呼吁:堕胎手术会给女性、特别是未成年少女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
但平心而论,我们整个社会并没有给这些未婚怀孕的女性提供更多的救助和关怀,对于这些未婚已孕的女性来说,非婚产子需要付出比堕胎更大的勇气才行。

除了勇气之外,还需要强有力的经济保障作为后盾,未婚怀孕的女性群体本来就是弱势人群,当她们面对人生难以逾越的关隘时,如果得不到有力的心灵援助和物质救援,选择堕胎也许是她们唯一的、也是成本最低的解决办法。如果我们不能帮助她们找到一条其实可行的出路的话,那么反对“堕胎”的种种建议也只能是“纸上谈兵”。
我个人认为,全社会在对待堕胎女性方面,苛责大于关爱,其实,几乎所有的女性怀孕的理由都是相似的,但堕胎的理由却各有不同。凡是选择堕胎的女性,多半是由于非正常婚姻关系造成的怀孕,或者是未婚同居却遭遇分手,男性拒绝承担对即将出生的婴儿的抚养义务,女性除了“堕胎”之外,很难有其他的选择。
另外,堕胎还有可能来自政策层面的因素—我的一个朋友跟他的未婚妻是在网上相识的,在两个人准备谈婚论嫁的时候,未婚妻已经怀孕两个月了。他们回乡下去办结婚手续的时候遇到了麻烦,民政部门要女性提供未孕证明—否则就要交一笔罚款。当时,他们夫妻在“堕胎”还是“交罚款”这两个条件当中纠结不休,后来,他们找了几个朋友商量,在他询问的朋友当中也包括我,大家几乎是异口同声地建议他们交罚款,后来他们交了几千元罚款,然后奉子成婚,现在女儿已经五岁了,身体健康、非常可爱。
幸福的爱情是每个人渴望的,美满的婚姻是所有人期待的。但是,不是每一个女性都有这样的幸运,遇到一个可以跟她共同面对人生风雨的男人;也不是每一个胎儿都会遇到从非婚向婚生转变的机会。我相信每一个堕胎案例的背后,都有一段情非所以的难言之苦,没有哪个女性愿意无缘无故地打掉自己腹中的孩子,我们姑且不论堕胎在伦理方面的原因,也不谈胎儿是否具有独立的生命权利,但就疼痛这一点,就没有任何人可以替代女人来忍受!
现在,我们在这里谈“反堕胎”的话题,
但我们是否真的站在未婚已孕的女性角度考虑过她们的感受?提倡正常而健康的两性关系是我们的主旨,但我们不要忘记,那些正在痛苦、彷徨中的未婚女性,她们才是需要我们关注的人群。这些女性难道真的是丧心病狂、不顾骨肉至亲的情分吗?显然不是这样的。至少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是不全面的,其保护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远远不够,而且多有自相矛盾之处:我国《婚姻法》第25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里明确说明了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但是,在国务院2002 年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也就是说,非婚生婴儿出生以后,需要有一张“准生证”才可以落户口,而办理准生证的条件是—先要取得结婚证;换句话说,“准生证”是结婚证的衍生品,而“非婚生子女”的母亲如果是未婚怀孕的话,就没有取得“准生证”的资格,所以在落户口的时候,需要缴纳一笔“社会抚养费”。
未婚妈妈能够把孩子生下来,已经需要很大的勇气了,如果不仅得不到社会救助,反而还要以“社会抚养费”的名义,被克以罚款,这无疑会给未婚妈妈的生活雪上加霜,同时也是对“非婚生子女”的一种歧视现象。

长期以来,人们对习惯于用歧视、鄙夷的目光对待非婚生子的女性和她的孩子。这种习惯性的歧视和鄙夷,难道不是将那些未婚怀孕女性推向堕胎手术台的无形之手吗?我们呼吁未婚怀孕的女性不要去堕胎,但我们有谁知道,未婚怀孕的女性把孩子生下来以后的命运怎么样?伟大的法国作家维克多·雨果于1862 年发表了《悲惨世界》,这部小说描写了一个未婚母亲芳汀(Fantine) 和她的私生女的故事:
芳汀原是工厂里的一名女工,她有过一段坎坷的爱情经历,在怀了男友的骨肉之后却被恶意遗弃,为了女儿的生活,她只好忍痛把女儿寄养在蒙佛梅一位酒馆老板的家里,自己来到巴黎去谋生,并将自己的血汗钱定时寄回去,抚养女儿。但由于她有私生女的事被同事揭发,被赶出工厂,只好卖了首饰、长发,甚至肉体,不幸沦为一名妓女。而她的女儿也在酒馆老板的家里受尽了虐待和折磨,幸好,她遇见了冉阿让,芳汀托付了女儿的未来才安心的逝去……我无意在这里重复一个脍炙人口的名著故事,但我想说的是,如果我们只提出“反堕胎”的理论,却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社会救援体系,那样的话,也许我们的努力只会造就更多中国版的芳汀式母亲和更多像珂赛特一样可怜的孩子。
我相信,一个社会的公平和进步,绝不是看它GDP 的增长速度,一个社会真正的文明和进步,是群体更宽容、人性更慈悲。我们一方面要重新建立社会的伦理和道德,一方面要对弱势群体—非婚怀孕的女性和非婚生子女抱以宽容的心态。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不要把女性非婚怀孕、堕胎或者是非婚生子放在道学家的天平上去考量。作为佛弟子的我们,既然可以把整车的鱼虾放回河流,既然可以把人工养殖的动物放归山林,我们为什么不能帮助一下未婚的母亲呢?我们是否可以像原谅自己那样,原谅一下他们因为年轻和无知犯下的错误呢?
一个真正慈悲的人,是不会苛责别人道德方面的污点的,就像伟大的佛陀从来也不嫌弃流浪生死苦海之中的我们一样。因为千差万别的生命个体一定都有它自己的故事,那些未婚怀孕的孩子们或者是曾经堕胎经历的女性,他们的生命经历也同样需要给予极大的尊重。

㈧ 你觉得反堕胎法案侵犯女性权益吗

这肯定是侵犯到女性的权益了。真的感觉美国已经霸道到连自己国家的人都可以强词夺理。很多女性都没有考虑好要不要孩子,你怎么能决定别人的一生呢?不能因为,为了国家增加人口而不考虑民众的感受。而且有一些人是不小心怀孕的如果身体不好,就算怀了孕,也不能安全的生出来。生出来也许自己命就不保了,难道也要强迫别人生嘛。


好一点的父母可能会抚养他,但是如果碰到不好的父母,本来就不想生,强制性的把你生下来,可能会把他遗弃。生而不养,来到人世,却得不到关爱,得不到养育,我觉得这样的繁殖没有任何意义。

㈨ 基督徒拍摄系列片讲述《我为什么反对堕胎》

堕胎对身体伤害很大的。最痛苦的是内心,会一辈子内疚的。他(她)是你的亲生骨肉,你的孩子。怎能心黑、残忍杀掉自己孩子呢? 既然怀上就要负责,勇于承担责任。无论如何都要生下来,实在确实有很多原因没有办法养,可以送给那些无法怀孕的夫妻或送人等。就算丢弃在有人走动的路边,当然最好在人多的地方,(绝对会有人帮你管的) 。也比堕胎强千万倍!!!

㈩ 反堕胎法案是什么

反堕胎法案是指禁止替怀孕8周以上的妇女实施堕胎手术,包括因强 奸,乱伦而怀孕的妇女在内,只允许紧急医疗情况、母亲受到生命威胁情况下例外。否则指导医师将面临5-15年监禁。
此前美国密苏里州州长刚签署通过该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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