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对保健品虚假宣传如何定罪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虚假宣传的认定要点:
1、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虚假宣传的行为: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虚假宣传的后果: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虚假宣传的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二、虚假宣传的认定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1)虚假宣传案扩展阅读:
虚假宣传处罚规定: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如:
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市场信息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⑵ 虚假宣传的相关事例
SK-II事件的风波还未完全平息,宝洁再次陷入了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的危机中。宝洁公司的“潘婷”洗发水、“海飞丝”洗发水、“舒肤佳”香皂和“佳洁士”牙膏涉嫌虚假宣传,宁波工商部门已经对这四大品牌进行了立案调查。
宁波工商认为宝洁四大品牌涉嫌虚假宣传
负责此案件的宁波市工商分局郑主任证实了,其下属的宁波市鼓楼工商所确实已经开始对此案件进行调查。郑主任介绍,宝洁的问题是工商部门通过平时的广告检测所发现的,加上有消费者投诉,产品没有达到当初宣传时的效果。在鼓楼工商所下发给宝洁公司的询问通知书称,“潘婷”洗发水包装说明显示,其产品能“帮助填补头发每天所流失的氨基酸,能在修复受损发质的同时,帮助重组秀发内部结构”。但该所认为,洗发液并不一定能填补头发每天所流失的氨基酸。而“海飞丝”洗发水外包装上写着:“产品中的片状晶体ZPT去屑因子直接作用于头屑产生的根源,能帮助更有效去除头屑及防止头屑再生”。但是,该品牌产品曾接到过当地消费者投诉,称使用此产品几年后,头皮屑都没有消失。另外,受质疑的内容还包括“舒肤佳”香皂以及“佳洁士”牙膏一些宣传用语。
宝洁公司称有足够材料支持其宣传用语
对于宝洁公司接受调查一事,宝洁公司大中华区对外事务部经理张群翔表示,接受工商的质询并不是意味着宝洁公司的产品就一定存在涉嫌夸大宣传的问题。宝洁所有品牌的广告宣传用语都有科学的依据或数据支持,并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同时,所有广告宣传用语都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相关法规法律,凡是必须经过权威机构认证的均有相关机构认证。现公司正在着手准备材料,相关书面材料将于2005年6月27日准备就绪,届时将派专人去宁波海曙工商局(鼓楼工商所上级单位)面谈解决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发令严厉整顿广告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否则将处以广告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大成律师事务所刘忠律师介绍,目前国内的保健、日化用品普遍存在使用范围和功效扩大的问题。而在上个月,国家工商总局召开会议,下发了要严厉整顿广告市场的精神。纷纷传出企业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问题,与政府投入监管的力量加强有直接关系。
⑶ 工商局审理虚假宣传广告案件需要多长时间结案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也就是处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时间。
一般来说,案件都尽量会在90日内作出处罚。
但是没有一个最长时间的限制。
具体的规定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⑷ 关于被顾客投诉工商公司虚假宣传,工商局立案调查的问题
你可以从以下几点争取权益:
1、“他的朋友”无权要求赔付。因为他不是消费回者,他答既不是实际购买者也不是委托他人购买者,消费者是在国外的那个人。
2、“他的朋友”有权举报京东虚假宣传。如果成立处罚主体是京东而不是你。因为“48小时产生快递单号”是京东的承诺。
3、虚假宣传有些勉强。单凭一笔交易就认定,太过牵强,应做为工作疏忽或其它客观情况处理,这是个例,除非48小时普遍不能产生快递单号。否则京东为什么要做出赔偿规定呢?
4、应给消费者一定的补偿。
⑸ 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经营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 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10月20日,陕西省西安市某百货供应站委托某广告公司策划广告,推销自己经销的洗衣粉,之后又联系了某报社刊登,广告上写着:‘百货供应站向全省用房推荐使用活力28洗衣粉、一枝花洗衣粉、威科88洗衣粉等国货洗涤精品,使用后为你省钱、省力、节水、节电一半以上’”
本案涉及经营者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为了竞争的目的,针对不特定的商业竞争对象,故意制造和夸大事实,通过广告、影视、图书、信件、传单等手段,公开以言论、文字、图形等形式,散布关于同业竞争者的生产、经营、服务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百货供应站宣传自己经销的商品并无不当,但其夸大性广告语言,容易使消费者信以为真,此广告直接影响了它的销量,另外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明知广告内容不真实,领导作用为代理、发布,致使其他经营者利益受损,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本案中,广告公司和报社未能尽上述义务,故应与百货站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主观上,广告经营者明知或应知的心理状态,即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者要求制作、发布的广告是虚假广告,仍然为之,如何判断广告的内容具有虚假宣传性质,会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判断的标准,应根据接受广告的人的理解,而不是根据广告制作者或发布的理解,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缺乏仔细分析广告内容的注意力,只是以普通注意所得到的印象作为选购的基础,故应当以一般购买人的注意力作为认定标准,一般购买人又为什么样的人,不同的人,因其所受教育程度不同、职业不同、社会经验不同等对同一项事物的理解不可能完全相同,只要会使消费者中的少部分人产生误解,就应当判度其广告为虚假广告。
客观上,广告经营者实施了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如果广告使得对象中相当部分人产生误解,该广告就视为已经使人产生误会,因此广告经营者明知或应知的理解,是以消费者的视角去关注的,而且,即便只是少数消费者,也是足以决定广告的性质。
⑹ 虚假宣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