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是一个准备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求指导!
如何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成功找到就业的切入点?在当前的就业形势之下,一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对自己能否成功就业心里没有底,总觉得很难找到适合自己
的工作。其实,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部队练就的综合素质,适合的职业不少。无论您在部队从事哪方面的工作,只要摆正心态,从零做起,适合您的就业机会有很多。
详细http://jzg.offcn.com/html/2013/kaoshi_0428/8160.html
Ⅱ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何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本人应携带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出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安置地(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按照属地管理、便于管理的原则,一般转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或社区的党组织。因就业、学习等原因需要在异地居住半年以上或长期在异地居住、就业的,可将组织关系接转到所在地的基层党组织。党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党组织的活动,按时缴纳党费。长期在异地居住和就业、又没有转出组织关系的,本人应定期打电话或书面向党组织报告思想、工作情况。
Ⅲ 自主择业军l转干部怎么管理的相关文章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亲,政策很复杂,建议你问下你的部队或者接收单位。是否有报到证?下面这些信息供你参考,祝好!退役军官网:1、原确定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能否再改为自主择业方式进行安置?答:国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不再变动。因此,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一经确定移交地方接收安置后,不能再改为自主择业安置方式。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的最后期限如何确定?逾期不报到如何处理?答:地方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发出报到通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方市、州军转安置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地方按有关规定退档,部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因离队报到时还未到年底,仍要在部队领几个月工资,因此后勤部门不同意马上开具《人员供给介绍信》,而提出到年底再开,这样做行不行?答: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13部门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中指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退役金”。这里已明确要求是在“本人离队时”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如果到了年底再开具,地方就没有时间进行退役金的核定,地方财政也无法对相应项目进行财政预算,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也不能及时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报医疗保险计划、住房补贴计划和相关手续,而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待遇的落实。4、身份证为什么必须以加急快件的方式?答:因为从转业翌年的元月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险待遇、住房补贴待遇都由地方承担,而相关手续必须要提供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加之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申报相关手续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因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完入户手续后,必须以加急快件的方式身份证,提前将相关材料提交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才能尽早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关手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相应待遇的时间才不会受影响。5、安置后,如户口和居住地迁到了外省市,安置管理的关系可不可以转到外地?答:不能。按现行规定,安置地只有一个,不能调整。同理,即使在我省范围内,各地、市接收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也不能跨地区调整安置地。6、确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的有关截止时间和二次入伍的军龄如何计算?答:计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任现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二次入伍的干部,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计算为军龄。收归军队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的,其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军龄。7、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时间,是否包括累加计算的时间?答:包括。8、入伍前在普通高校学习的时间能否计算军龄?答:普通高校毕业入伍的转业干部,在确定自主择业条件和计发退役金问题上,其在普通高校学习的时间,可比照对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的规定,其它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如何计算和发放的?答:退役金的计算公式和计算项目请参阅本站“政策法规”栏目。经人事部与财政部协商决定,全国统一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为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建设银行)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军转干部个人帐户,具体工作流程是:由各市州军转部门收集、采集数据,并作必要审查后,报省军转部门审查、审核,确认无误,送省财政部门作必要审核后从中央财政所拨专项款项中划拨给省级建行,由建行生出发放数据,再分解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户口所在地建行,并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设立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卡直接在银行领取退役金。10、如何知道个人领取的退役金数额?答:对于首次核定的退役金,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在计算完后将通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前来确认,经军转干部本人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报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审定。核定数即为首次应领的退役金数额。此后国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进行调整时,以每人相应的职务等级退役金标准和可享受的退役金比例之积计增发,增发部分和原领取的退役金之和即为新标准下的应领退役金数额。11、为什么规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给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计发差额补贴?我省是否发放差额补贴?答:这主要是考虑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消费水平高,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如不发给相应的地区补贴,其实际生活水平将受到影响。因此,对到这些地方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当地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发给差额补贴是合理的,有利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考虑到我省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退休金水平不高,我省现在未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发差额补贴,同时也无其他项目的补贴。12、军龄工资是按什么时间计算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每年是否还增加计算军龄或者工龄?答:军龄工资按虚年,即按年头计算。军龄增发按周年计算。军龄计算截止到干部转业离队的当年,今后不再增加计算年限。1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地方授予的荣誉称号(如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三八红旗手等)是否可以算增发退役金的条件?答:仅限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地方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目前没有作为增发退役金的条件。14、公务员、军队现役干部增发工资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不是也同时增发?答:《暂行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上述规定中没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增加退役金与地方公务员和军队现役干部增加工资一定同步的含义。因此,只有在国家有关部门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作出调整的决定后,才能实施调整增发的工作。15、近几年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增加过退役金吗?一般能增加多少?答:近几年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每年都已调整增发了退役金。增发基数按职级分:正团(含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以下各职务同)46元、副团40元、正营34元、副营30元。用本人享受的退役金比例乘以相应职级的基数,就是本人实际可得到的增发退役金。16、公务员年终增发一个月工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否也增发一个月?答:目前没有这方面规定。17、对在飞行、舰艇上工作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时间如何计算?答:从事飞机、舰艇和到边远艰苦地区开始工作之时算起。地方审核时,依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档案记录和部队政治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确定。18、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境外学习、工作或出境定居后,其退役金是否停发?答:此类人员不属于〔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的退役金停发范围,目前不停发,今后若有进一步的规定,按规定。19、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的军龄是如何计算的?答:服现役每满12个月算1年。20、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入伍前上山下乡或在地方单位工作的时间,是否可以与服役年限合并作为增加退役金的依据?答:不能。21、人武部干部移交地方期间荣立的三等功,可否按中发〔2001〕3号文件精神增发退役金?答: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期间连续计算为军龄的,可作为增发退役金的依据。22、哪些情况会减发或停发退役金?答:被财政拨款的单位正式录用后,将停发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其退役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发或停发。23、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又辞职或被解聘的人员,待遇如何确定?答: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上述人员“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也就是说,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并享受相应待遇只有一次选择机会。从上述单位辞职或被辞退、解聘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与地方同等情况人员一样对待。2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如何管理?答:我省实行市、县(市、区)两级安置地人事部门按属地分别管理档案的法,对档案管理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依据有利于退役金发放和就业的原则,原则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应放在军转部门管理,以便核准、调整退役金,帮助有关事务和推荐就业。具体内容请参阅本站“政策法规”栏目。2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党的关系由哪级组织管理?答:我省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应编入所在街道、乡镇的党组织,并由其进行管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按时交纳党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2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如何确定?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27、我省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保持联系有什么要求?答:我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要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保持经常性联系。这样要求的目的,一是便于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核查和掌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必要情况。二是便于核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情况。三是有利于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之间的就业、创业信息交流。四是便于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改进管理服务。具体地讲,要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将通信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户籍所属的街道和派出所等情况提供给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一旦发生变化,也要及时告知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凡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的材料,必须本人亲自前来(身患疾病不能行动者可用委托书形式委托配偶和直系亲属,但本人必须事先通过电话等向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在每年的12月底前,应主动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年度登记。按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的要求,不履行手续的,暂缓发放下一年的退役金。28、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待政策?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浙江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法。一、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公室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统一编制,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定后,同当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各市、县根据省下达的计划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法》(中发〔2001〕3号)和《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法实施细则》(浙委〔2001〕15号)规定执行。条件审查由各市军转负责。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县(市、区)安置,档案由县(市、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转和保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后,由市军转将安置落户地点和报到县(市、区)上报省军转,统一由省军转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接到报到通知后,持有关介绍信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经体检患有严重疾病,影响生活自理的,应及时退回原部队。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根据房改政策需要解决住房的,当地政府有经济适用住房或周转房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允许其优先购买或租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将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交入地方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四、已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市、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当地的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照公务员有关做法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其个人按规定比例以退役金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当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提供代扣数额,代发银行负责在退役金中代扣,并交当地医疗保险经机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保后,按当地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经机构要为其建立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一并划入,日常医疗管理由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当地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从录用聘用之月起由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尚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市、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暂由其本人保存,待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再并入其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日常医疗管理由当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享受相应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到地方就业后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六、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掌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动态,对未就业者,要主动给他们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为他们作好就业指导。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企业,安置地政府及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要从政策上给予扶持。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为其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新开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免税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准,企业所得税免税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管理的权限审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每一位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可根据本人意愿,到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学习,也可以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一起参加培训。各级军转、人事部门负责帮助提供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补助费,除中央有关部门拨款外,省财政配套补助标准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套补助标准相同(宁波市转业干部由宁波市财政安排)。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为: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革命烈士和因公死亡的界定,按当地国家机关公务员申报程序和手续报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手续,子女的转学、入学等事宜按照浙委〔2001〕15号文件规定。十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团组织活动,按其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关系挂靠的,由挂靠单位负责。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十二、自主择业人员管理所需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适当安排,各地人事、军转部门专款专用。十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是贯彻党中央有关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此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措施得力、密切配合,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好、服务好。中公军转干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Ⅳ 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的条件
网上搜的资料,看看对你有没有用。
选择自主择业的条件
中发〔2016〕13 号文件放宽了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龄和职级条件,明确规定“军龄满18 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同时,放宽了师级职务军转干部转业年龄条件“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3 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也就是说,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如果军转干部军龄不满18 周年,只能选择计划安置的方式。如果军龄满18周年、年龄不超过50 周岁的团级以下干部,或者军龄满18 周年、年龄不超过53 周岁的师级(含局级文职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转业,则可以选择计划安置或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其中,军龄满19 年、18 年选择自主择业的干部,其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 的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16〕13 号
Ⅳ 如何避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网络教育平台的重复建设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 国家承认学历 学信网查询 网络教育 最快 2.5年毕业
高升专
工商管理、汉语言文学、工商管理(物流管理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互联网营销方向)、金融学、市场营销、财政学、市场营销(互联网营销方向)京东、公共事业管理、会计学、法学、金融学(保险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专升本
工商管理、汉语言文学、社会工作、工商管理(物流管理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互联网营销方向)、财务管理、金融学、市场营销、财政学、传播学、公共事业管理、会计学、法学、金融学(保险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Ⅵ 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去向规定
一、选择自主择业应参考的问题
军转干部在选择安置方式时,应重点参考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军转干部自身的情况。包括年龄、学历、专长、家庭、身体等诸多方面的状况。看自身条件适合哪种安置方式。二是安置地的总体状况。包括当地的经济形势,人才需求状况,地方政府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情况。看客观条件允许选择哪种安置方式。三是先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目前的工作、生活状况。看哪种安置方式最为合适。情况明才能做到决心大,才能正确地选择好安置方式。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在部队退休干部的比较
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与军队干部退休有一些相同之处。首先,部分退休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部队继续管理只是暂时的,按规定这部分退休干部都要分批向地方民政部门移交。因此,退休干部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交由地方管理的性质是一样的。第二,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退休干部的医疗都要实行社会统筹,也就是"医疗保险",从医疗角度来看,两者没有任何差别。第三,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将来退休干部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待遇上也没有什么不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在与退休干部的不同之处有以下五点: 第一,从定位上有所不同,上级文件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定位:"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而退休干部则定位为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二,从经济收入上看,通过计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还略高于退休干部。具体计算公式为:(自主择业的安家费、转业费和退役一次性补助费-退休的一次性经费)-(月退休生活费-月退役金)*(干部平均寿命-现年龄)*12个月。可见选择自主择业在经济上并不吃亏。
第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通过自身努力还可以重新考入公务员队伍和参加地方的领导岗位应聘等。而退休干部却再也没有这样的机会了。
第四,选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大都年富力强,不甘心在家颐养天年,大都会走向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到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创办经济实体等,并
var script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script.src = 'http://static.pay..com/resource/chuan/ns.js'; document.body.appendChild(script);
可担任法人。国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创业、就业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可免征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各省、市都成立了退役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其主要功能就是指导自主择业干部就业。而退休干部只能从发挥余热的角度做一些公益性的工作。
第五,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在办理转业手续后就领取了地方身份证,有较大活动空间。
三、自主择业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比较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指令性安置的军转干部相比有三个共同点:第一,上级文件对转业干部的定位已包括了自主择业和指令性安排两种安置形式的干部。第二,住房、就医在两种安置形式中没有差别。第三,其家属、子女的安置没有因为安置形式的不同而受到影响。同时,自主择业与指令性安排相比较,不同之处有五点:
第一,自主择业比指令性安排转业干部在时间和空间上有较大的余地。自主择业后,可以先找单位就业,也可以休整一段时间。可以外出旅游,也可以先上学"充电"。在就业、创业上有较大自主性,可在本地发展,也可在外地乃至全国甚至国外发展。而指令性安置的转业干部在接到报到通知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单位上班,个人可支配的时空很少。第二,没有指令性转业干部的下岗之忧、竞争之苦,减轻了思想负担和压力。
第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终身领取退役金且年年"滚动",还随着地方进行调整,并享受终身免交个人所得税。而指令性安置的干部将来总是要退休的,一旦退休,其退休金只能拿原基本工资的80%,其收入比自主择业的下降了不少。 第四,从安置政策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安置去向和条件上要比指令性安置的要宽松得多。
第五,有一技之长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以到一家或多家企事业单位去任职或兼职。而指令性安置的则按规定不允许兼职或做第二职业。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就业上享受何种优待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党和国
var script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script.src = 'http://static.pay..com/resource/chuan/ns.js'; document.body.appendChild(script);
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转业干部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原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Ⅶ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2001】3号文件全文
这个吧?全文在这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2001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
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t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劳都安置计划1,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部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
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了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此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未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飞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二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企。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企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培训
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l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于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九章 安置经费
第五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六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六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目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第六十五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是啥意思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意思是选择自主择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
1、正营职军官和团职以上军官,服役期满20年的,退役时可选择自主择业;
2、选择自主择业的退役军官,国家不再统一安排分配工作,退役时除正常退役费外,还发放自主择业费;
3、自主择业退役军官到地方后不能进入国家企事业编制,否则取消自主择业身份;
4、自主择业退役军官工资由地方民政部门统一发放,每年定期增资,并且随现役军人工资增涨调整而调整,但调整幅度一般没有现役军人大。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按各项规定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自主择业
Ⅸ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后能否继续享受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自负盈亏的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录用或从事其他工作的,退役金照发。这样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优待。按照这一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即使一时找不到工作,也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
Ⅹ 全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多少
选择这条退路的人少的原因主要是最初的政策不能很好的落实,选择后的人的待遇经常被压缩,各级政府不认同的结果,上级也不再重视政策落实了。 快要名存实W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