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下属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共设23个内设机构,现列举如下:
(一)办公室(人才兴冀工程办公室、宣传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拟订机关工作制度、计划、总结及有关报告,督促检查工作进展;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保卫和厅内应急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人事、编制管理;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河北行政学院有关人事管理;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三)法规处(政策研究处)。
负责统筹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负责组织起草、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办重要会议文稿、综合性汇报材料的起草;分析工作运行情况;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省行政管理学会的日常事宜。
(四)规划统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在编制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订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冀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负责综合统计。
(五)基金和财务处。
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厅资金调剂计划;负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本系统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标准化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综合管理;负责厅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就业促进处。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草案;拟定国(境)、省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承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省直单位(含中央驻冀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和中专以上毕业生工作,负责中省直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负责省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军官转业安置处(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中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协调安置随调随迁家属;参与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及省本级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制定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负责实施。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负责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拟订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专家休假;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拟订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专家与留学服务。
(十一)职称管理处(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省职称工作;制定全省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称评聘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的管理;拟订全省职称考试有关政策,监督指导职称考试。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的审核或备案。
(十三)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省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指导全省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农民工信息建设;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承办省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企业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政策;指导和监督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地方劳动标准;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五)工资福利处。
负责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类津补贴、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和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休假疗养。
(十六)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参与拟订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审核省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负责全省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拟订全省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政策并负责审核;承办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
(十七)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省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
(十八)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实施资格管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九)工伤保险处(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全省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协议(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和非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全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统计;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监督基金投资运营情况;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员资格;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
(二十二)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工作处)。
组织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指导全省并参与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区域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建立全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维护稳定。
(二十三)劳动监察局。
拟订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制定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一、二处。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㈡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才兴冀工程办公室、宣传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拟订机关工作制度、计划、总结及有关报告,督促检查工作进展;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保卫和厅内应急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人事、编制管理;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河北行政学院有关人事管理;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三)法规处(政策研究处)。
负责统筹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负责组织起草、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办重要会议文稿、综合性汇报材料的起草;分析工作运行情况;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省行政管理学会的日常事宜。
(四)规划统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在编制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订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冀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负责综合统计。
(五)基金和财务处。
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厅资金调剂计划;负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本系统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标准化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综合管理;负责厅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就业促进处。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草案;拟定国(境)、省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承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省直单位(含中央驻冀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和中专以上毕业生工作,负责中省直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负责省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军官转业安置处(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中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协调安置随调随迁家属;参与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及省本级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制定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负责实施。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负责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拟订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专家休假;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拟订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专家与留学服务。
(十一)职称管理处(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省职称工作;制定全省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称评聘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的管理;拟订全省职称考试有关政策,监督指导职称考试。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的审核或备案。
(十三)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省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指导全省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农民工信息建设;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承办省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企业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政策;指导和监督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地方劳动标准;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五)工资福利处。
负责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类津补贴、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和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休假疗养。
(十六)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参与拟订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审核省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负责全省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拟订全省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政策并负责审核;承办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
(十七)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省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
(十八)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实施资格管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九)工伤保险处(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全省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协议(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和非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全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统计;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监督基金投资运营情况;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员资格;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
(二十二)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工作处)。
组织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指导全省并参与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区域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建立全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维护稳定。
(二十三)劳动监察局。
拟订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制定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一、二处。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㈢ 河北省民政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民政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全省民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文电、督查督办、机要保密、安全保卫及会务、财务、后勤保障工作;承办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组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负责民间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评估标准制定及实施;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优抚处(河北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组织、指导全省拥军优属活动;拟订、调整全省优抚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优待、伤亡抚恤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全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的配发、更换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承担国家级、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承担河北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河北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扶持就业政策;指导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负责全省转业士官档案集中接收、审核、定向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拟订退役士兵的各类经济补助方案;负责全省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稳控工作;参与省级国防动员、兵员征集、预备役人员管理等工作;承担河北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复员退伍军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河北省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军队移交本省各级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安置经费分配方案,规划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工作人员配备和车辆配置;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检查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实。
(七)救灾处(河北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
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组织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全省灾情;承办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分配和监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拟订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办法;承办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救灾捐赠和大中城市经常性救灾捐赠工作;承办国内外对本省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担河北省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社会救助处。
拟订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承担中央和省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省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承担河北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河北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提出全省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拟订全省社区建设政策;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负责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及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表彰工作;承担河北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河北省村“两委”换届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审核报批有关工作;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有关仲裁工作;承办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有关工作;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负责全省地名规范、地名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和数字地名建设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编辑和审定工作。
(十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婚姻、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救助工作政策;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政府对福利机构资助办法;拟订殡葬、救助服务机构和各类福利机构的认定、建设、服务标准及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拟订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负责全省婚姻登记证的印制和管理,承办本省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之间的婚姻登记;承办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建设经营性公墓行政许可,负责处理涉外殡葬事务;负责管理省级福利资金;负责全省福利企业认定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社会福利和慈善义工工作;承担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承担全省康复器具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
(十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中央、省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民政系统统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外事管理工作;指导民政系统组织建设;组织和指导民政系统干部培训教育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㈣ 河北商贸学校的学校简史
第一章 概述
河北商贸学校是隶属于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的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始建于1953年,至今已历半个多世纪,是首批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是河北省最大的财经类中等职业学校之一。1953年学校初建时,规划设计为南北两院,其中北院在合作路东口附近,占地30余亩,为家属宿舍区;南院在现校址,占地近百亩,为教学区。1954年部分校舍竣工并开始招生,1955年全部竣工。当时学校办学规模为800人,主要承担河北省供销和商业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
从1955年至1965年的十年间,随着国合商业的几分几合,学校曾数度更名,曾先后称“河北省商业技术干部学校”、“河北省财贸技术干部学校”、“河北省供销合作社石家庄干部学校”等,共培训了供销和商业系统财会、计统、物价、棉检、畜产、农产品收购、兽医卫生、日用百货、农机、五金器材、仓储等专业在职干部职工近2万人,为我省的供销和商业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期间,根据国合商业的发展需要,省政府从学校抽调部分人员成立了河北省商业学校,当前的河北经贸大学就是在原河北省商业学校的基础上成立的。
1965年学校停办,“文革”期间,该校教学仪器、家具设备、图书资料等均被转让,散失一空。其中北院家属区被翻建为省直宿舍,南院校舍被部分省直单位占用。这是学校发展的低潮期。
1978年5月,经河北省政府批准,该校正式复校,定名为“河北供销学校”,暂定办学规模为800人。同年10月,该校向社会招收高考中专生80人。1979年,学校恢复干部培训。1983年7月,经省编委批准,成立了“河北省供销合作干部学校”,与河北供销学校一套机构两个牌子。
1993年2月,经省供销社批准,成立了“河北省供销合作联合社教育培训中心”,后又成立了“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党校”,与教育培训中心合二为一,由学校代管,承担系统内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任务和社会办学。
2000年9月,经省政府批准,学校更名为“河北商贸学校”。
该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研究和探索办学模式和教育教学改革,严谨治学,求实创新,建校55年来,共培养各级各类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4万余名,对系统内外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上万人次。当前,该校的毕业生遍及全国各地,分布在各行各业,有的成为了业务骨干,有的已经走上领导工作岗位,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当前,该校办学实力雄厚,拥有三栋教学楼、图书馆、实训楼、语音室、阶梯教室、大型计算机专业实训基地、塑胶跑道运动场、校园网等教学和教辅设施以及学生公寓、食堂、浴室、卫生所、洗衣房、校园超市等生活配套设施,总计建筑面积达6万多平方米。当前,已经将60多个教室改造成为多媒体教室。
学校现有教职工190人,转兼职教师110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占90%以上,有50多名教师分别获得国家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统计师、工程师等资格证书。“双师型”教师已经成为教学的主体力量。大批专业、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和河北省职教界都享有较高的声誉,在社会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另外,该校的部分专业聘用了外籍教师执教,办学逐步向国际化迈进。
该校坚持“德育教育+理论学习+技能培养+职业指导”的职业教育培养模式,以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入手,以培养学生成才和执业为目标,不断改革办学模式和教学模式。当前,办学层次实现多样化,高、初中兼收,中、高职并举,多渠道联合办学,广泛开展订单式教育。当前,全日制在校生以及联合办学在校生规模已经突破6000人,本部有80多个教学班,共开设会计电算化、电子电工、市场营销、电子商务、计算机应用、现代物流、国际贸易、商务英语、酒店管理、数控技术、机场外事等专业。成人教育及短期培训在籍学员3000余人。
该校先后被中华全国供销总社、河北省教育厅评为“省部级重点中专”;被国家教育部命名为“国家级重点中专”;被河北省教育厅命名为“河北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河北省教学质量优秀学校”;连年被省直工委评为“省直文明单位”。连年在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的殊荣,在“三北”(华北、西北、东北)地区供销(商贸)学校学生技能大赛上均获优异成绩。该校的办学成绩曾多次在河北日报、河北电视台、河北广播电台等媒体进行过报道,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第二章 创建
我河北商贸学校的前身是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它的建立与发展可追溯到1950年3月在保定市成立的河北省供销合作事业委员会干部训练班。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从建国初期就非常重视本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在物资、师资还都非常困难的条件下,在刚刚解放的保定古城利用战争期间被毁损的破庙,经过简单的修整就办起了训练班,主要任务是培训基层领导干部、专业干部和师资队伍。担任首期训练班主任的是刘兆祥同志。
我当时,训练班的条件十分艰苦,以旧庙做课堂,住宿则借住当地的民房,没有凳子就坐砖头,没有课桌就用两膝代替。训练班发扬我党艰苦创业的精神,克服种种困难,坚持进行培训,先后共开办六期训练班,总计培训500余人,培养造就了一批政治上强、有文化、懂专业的供销合作社系统的骨干力量。
我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中国供销合作社大发展的时期,购销业务遍布全国各地。当时以农村经济区域中心集镇建立基层供销合作社,在各自然村设代购代销点。供销社业务的大发展,也带动了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队伍迅速扩大。河北省供销社系统干部职工在短短几年便由几万人发展到十几万人,迫切需要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技术能力,而训练班已经满足不了供销合作社工作发展的需要,于是,1952年河北省供销合作社投资十几亿(旧人民币),在训练班的基础上创办了河北省供销合作社第一所干部学校,当年9月正式开学。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县供销社的正副主任。校长由省供销社主任兼任。第一任副校长王宁远,以后历任副校长分别是鲁林、黄志强、潘敬之和张聚珠。我1953年,在石家庄(现校址)投资七十亿元(旧人民币)征地100亩,筹建河北省供销社石家庄干部学校,1954年部分竣工投入使用,1955年全部竣工,建筑面积3万多平方米,是当时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省级干部学校中规模最大、建筑质量最好的学校。石家庄干部学校是在四个地区供销社干部训练班或干校基础上成立的,它们是:石家庄地区供销社干部训练班、衡水地区供销社干部训练班、唐山地区供销社干部训练班和张家口地区供销社干部学校。后来,邢台地区供销社干部学校也合并到了石家庄干部学校。省供销社为了区分两所干部学校,分别定名为“河北省供销社保定干部学校”和“河北省供销社石家庄干部学校”。
我保定干部学校于1956年迁到石家庄的裕华路,并更名为“河北省供销合作社第一干部学校”,石家庄干校则相应更名为“河北省供销合作社第二干部学校”。1960年,两校合并,校址在现址,称“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它就是河北商贸学校的前身。 我一、学校机构设置和师资
我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合并组建后,教职工由原来的50多名发展到130多名。后来,又根据教学和工作的需要,对教职工队伍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教职工队伍保持在八九十人左右,其中的半数为专职教师,其余的是行政干部和工勤人员,且二者人数大体相当。
我学校设党委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的领导体制。省供销社对学校行使行政领导权,校党委归当地党委领导,即由石家庄地委机关直属党委领导,后归石家庄市委机关党委领导。第一任党委书记兼校长黄志强,副校长孙志芳、王克东。第二任党委书记兼校长刘晓健,副校长李学俊、邢长明。1965年,省供销社任命王福和为党委书记、副校长。
我学校当时的机构包括:校长办公室,除负责学校的综合管理外,还代行教学管理职能;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宣传、人事、党务工作;行政科,负责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学校的教学机构包括政治理论课教研室、专业课教研室和普通课教研室。开设的比较稳定的专业有:财会、统计、棉花检验、生产资料、日用工业品、商品仓储等。普通课主要开设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四门文化课。
我二、基础建设与办学规模
我学校创建后,非常重视教学基础设施的建设,先后投资数十万元建立了棉花加工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畜产品、日用百货商品、物理和化学实验室;投资数万元建立了学校图书馆和阅览室。学校图书馆藏书量达5万余册,阅览室订阅了全国及各地方主要报刊上百种。当时学校的设施和教学能力能够满足1200名学员同时来校学习。
我三、后勤保障与服务工作
我学校后勤保障服务工作任务很重,而后勤人员虽然较少,但工作效率很高。当时没有临时工,一般情况下一名炊事人员要负担90-150人用餐;一名收发员二十四小时坚守岗位,负责信件收发、打铃和门卫工作;一名工人既是电工、木工,又负责采购;一名锅炉工要保证一千多名学员从早六点到晚十点的开水供应;学校唯一的交通运输工具是一辆马车,保证学员吃粮吃菜。学校伙食实行民主管理。 我一、培训对象及教学
我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基层供销社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基层社主任,支部书记,财会、统计、棉花检验等技术人员以及日用工业品、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一般为半年,学习结束后回原单位工作。
我到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干校开办了长期培训班,分为一年制和两年制,学员毕业后相当于中专水平,培训对象主要是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业务骨干。学员大部分来自基层,都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但缺乏理论基础,通过长期的理论培训,进一步促进了他们工作水平的提高。学员毕业后,都回原单位继续工作,为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1978年学校恢复以后的一次普遍调查了解,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先期毕业的大部分学员已成为河北省供销社系统的中坚力量。
从1958年开始,学校还开设了军队专业干部培训班。学员经过短期培训后,很快便可以胜任供销合作社的基层领导或专业技术工作。
我二、加强师资力量
我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创建伊始,教学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中绝大多数是从系统内不同岗位调入的,对学校工作都是外行。为了适应教学工作的需要,学校采取了三项措施加强师资力量:一是选派教学人员到各类学校进修,或者在没有授课任务时到供销合作社进行调查研究、顶岗锻炼,以充实和丰富实践技能;二是组织干部职工到全国供销社系统其他干部学校学习,相互交流办学经验;三是参加省供销社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以会代训。通过以上途径,大大提高了教学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我三、严格管理
我学校认真按办学规律组织教学,一是严把教师素质关。教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办学好坏,经过长期的筛选、培养,逐步建设了一支既有深厚文化基础和丰富专业知识,又有较强传授能力的教师队伍,为保证教学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严把学员入学质量关。学员质量是教育的基础,为严把质量关,学员入学时,除了考察思想、履历等基本条件外,还要经过严格的文化课考试,只有合格者才可入学;三是重视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供销干校成立十年来,通过严格的程序共选拔任用了30余名中层干部,后来这其中的很多人都担任了重要领导职务;四是强化学员管理。学校挑选政治好、素质高、懂教学、会管理的人员担任班主任和管理干事。他们和学员学习生活都在一起,及时准确把握学员的思想状况,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我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委办公室为依托,吸收各班主任(兼支部书记),形成了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主要抓学员入学教育、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等。实行校长每周听取班主任工作汇报制度,对推进教育教学和学员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干校十年办学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河北省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受到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数次表扬,原中华全国供销总社主任潘复生曾亲临学校考察工作。
我第五章 学校停办
我1965年10月,中共河北省委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北京军区某高炮师在石家庄选驻地。该高炮师选中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地址后,省委决定学校停办,省供销社通知学校无条件向外搬迁。高炮师驻进学校半年后又转向外地,将房产归还学校。在这段时间内,学校已停止招收学员,等待外迁。
我1966年3月,邢台地区发生强烈地震,省供销社通知学校由副校长王福和带队,组织部分教职工赴隆尧开展抗震救灾工作。1966年4月,抗震救灾结束后,省供销社又通知由王福和带队组织部分教职工到唐山市参加城市“四清”工作。1967年1月,除少数人留在唐山外,大部分教工返回学校。
我1969年1月,原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等单位人员到平山中学、温塘疗养院参加省直学习班。1969年10月,学校职工到大曹庄农场“五七干校”参加劳动,接受工农兵再教育,进行“斗、批、改”。1969年12月,部分教工被“五七干校”抽调参加沧州地区农村“斗、批、改”,1970年9月返回“五七干校”。1971年,“五七干校”学员被下放到曲周县农村劳动,安家落户。至1971年11月,学校教职工全部被分配安置了其他工作,学校校舍、财产等移交给省政府办公厅,至此,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的一个历史阶段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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