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应该从哪些方面写
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写。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贰』 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高煤矿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严格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完善并落实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等制度。
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经济政策引导作用,促进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继续加大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落实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和防灭火等灾害治理资金;加快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依法依规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工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提高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能力。完善灾害监控、预测预警与防治技术体系,加强矿井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防控技术措施。继续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制定更优惠的政策、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实施更严格的管理,全面推进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工作。严格遵循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原则,加强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实施整合矿区和受水害威胁生产矿井的水文、工程地质补充勘探,查清影响安全开采的老空区、奥灰水等水文地质情况。加强火区治理,完善防灭火系统,淘汰煤矿非阻燃电缆、皮带等。
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建立有序退出机制。加强煤矿地质工作,提高地质勘查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最低产能和建设规模,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限定在30万吨/年至80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限定在45万吨/年至500万吨/年;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将技术人员配备列入煤矿安全准入基本条件,提高煤矿建设、生产领域的企业准入标准;坚持调整煤炭产业结构与推进整合关闭相配套,积极推进各产煤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建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有序退出机制,淘汰落后产能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提高煤炭工业产业集中度,构建安全高效的煤炭产业体系。
加强煤矿安全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深化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生产煤矿达到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国有重点企业和新建煤矿达到一级标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发挥班组安全生产前沿阵地作用;继续提高矿井安全生产信息化、采掘机械化水平,着力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进程,全面提高小型煤矿生产力水平,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到2015年底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
提升职业危害防治水平。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强化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审查和监督检查,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机构建设,构建职业危害监督检查技术支撑体系;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普查与申报系统和职业健康检测基础数据库,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实施防治煤矿粉尘、噪声、高温为重点的综合治理工程。
(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提高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
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实施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加强基层监察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煤矿安全监察力量,建立完善安全监察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资格、考核等制度,分级分类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严格新增执法人员专业背景和选拔条件,建立完善安全监察监管实训体系,实施安全监察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工程,提高各级尤其是一线监察人员执法水平。
创新安全监察监管方式。深化煤矿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整改评估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建立煤矿安全风险的分类分级制度和分类分级监察监管体制;探讨煤矿工伤保险费率与安全质量标准化挂钩的工作机制,开展煤矿“安全审计”试点工作;完善非法违法企业 “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告发生重特大事故、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职业危害严重且治理不力的企业名单;开展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督促煤矿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社会责任。
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提高监管效率。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更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装备;将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二期工程,建成覆盖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时监测信息,提升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维护和落实煤矿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安全群监员和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拓宽和畅通煤矿安全工作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信箱,用好“12350”举报投诉电话,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安全隐患和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对有效举报予以奖励。及时公布事故情况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煤矿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提高技术装备的安全保障能力。
加大煤矿安全科技攻关。健全安全科技政策和投入机制,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实施“科技兴安”工程,开展瓦斯、水 、火、冲击地压、职业危害防治等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及重大装备研发,力争在致灾机理和关键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突破;健全完善矿井重大灾害防治技术集成体系。
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估、鉴定和推广机制,及时发布先进适用的煤矿安全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广目录;加大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力度,将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建立分类监管与技术服务质量综合评估制度;充分发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标志、培训、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发展煤矿安全装备制造业,提升煤矿瓦斯治理等重大事故防治技术与装备和安全避险、安全监控、个人防护等安全设备的技术水平,培育技术能力强的安全装备制造企业。
(四)完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提高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能力。
完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进一步加快《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步伐,完成《煤矿安全规程》的全面修订工作;建立法规、规章运行评估机制和定期清理制度,及时修订相关煤炭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标准,完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支持和促进地方立法,健全完善规范完备、门类齐全、针对性强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推动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与标准规划及时获取、识别和落实制度;持续改进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杜绝“三违”、“三超”行为。
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事故多发地区和基建技改、整合重组煤矿为重点,进一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地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执法信息沟通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严格执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煤矿事故查处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四项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五)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国有大型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首批建设大同、开滦、平顶山、淮南、鹤岗、靖远和芙蓉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并建设14支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加强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做到储备充足、调动迅速、高效救援;推动煤矿企业专职矿山救护队建设,推进煤矿企业兼职救援队伍建设试点;建立健全矿山应急救援(救护)工作机制,尚未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煤矿企业与有资质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健全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系统的功能向为遇险人员提供安全避险和有效救援延伸,并与紧急避险系统实现可靠连接;加快推进井下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等紧急避险设施建设;全面建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升煤矿事故防范、人员避险和应急救援等安全保障能力。
加强应急救援基础工作。完善煤矿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救援实训演练;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与评估;推进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实现市、县煤矿安全联网。
(六)完善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安全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
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深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与效果;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鼓励煤矿企业先招生后招工;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作用,推进班组长安全建设,加强煤矿一线操作人员安全培训,提高煤矿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和操作水平。
强化安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煤炭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逐年扩大地质、采矿、机电、通风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煤矿生产建设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技能型人才;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完善技术服务机制,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基础建设。建设完善一批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基地;积极开展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贯彻,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叁』 煤矿安全检查员手指口述是什么
第一章 全员安全口诀
(一)安全第一
煤炭生产在地下,自然灾害威胁大;瓦斯煤尘猛如虎,能够燃烧和爆炸
水火无情酿灾害,淹井溺水火灾发;冲击地压突释放,瓦斯突出危害大
还有机电和提运,爆破坠落和其它;管理疏漏出隐患,违章违纪事故发
血的教训应牢记,煤矿安全如天大;安全第一放首位,头等大事优先抓
预防为主是前提,事故消灭在萌芽;综合治理全方位,灾害防治有办法
管理装备和培训,三项并重一齐抓;管理体现能动性,组织指挥和计划
装备设施是手段,科学装备现代化;培训工作是保证,素质提高全靠它
三大规程是法规,治矿必须要依法;安全规程排首位,遵循准则无偏差
作业规程定项目,施工安全具体化;操作规程分工种,安全操作靠大家
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负责将关把;科技第一生产力,管理必须现代化
重奖重罚是激励,失职渎职严惩罚;事故教训要汲取,四不放过要到达
警钟长鸣防麻痹,安全隐患勤排查;文明生产要发展,安全质量标准化
群防群治反三违,安全连着你我他;安全知识要普及,安全教育经常化
安全技能要提高,防治灾害本领大;安全意识要牢固,长治久安天天抓
(二)下井须知
下井前,莫忘记,带好矿灯自救器;化纤衣服不能穿,禁带火具和香烟
矿工靴,要穿好,时刻戴牢安全帽;自觉排队上下井,行为规范要记牢
不喝酒,休息好,精力集中效率高;持证上岗要牢记,井下处处要注意
导电材料和工具,严防接触带电体;尖刃工具要上套,防止意外把人伤
带着工具乘车罐,不准超出车罐帮;进出罐笼上下车,排队有序要自觉
罐车之内守纪律,不许打闹和拥护;乘人行车不要抢,切记挂好防护链
斜巷行车不行人,声光信号要留神;皮带溜子不能坐,严禁爬蹬和跳车
跨越轨道要注意,来往车辆看仔细;开风门,在一侧,当心过车把人挤;
人车过后门要关,风流短路留隐患;行人要走人行道,跨越设备走绕道
遇见警标和栅栏,千万不能往里钻;井下不许拆矿灯,关好风门保通风
先检查,后工作,按照规程来作业;工作之余若休息,必须找个安全地
不打盹,不睡觉,不动设备和信号;工作完毕要清理,严格交接莫忘记
(三)防治瓦斯
矿井瓦斯,与煤共生威胁安全,其害无穷
加强防治,重在通风系统完善,风量保证
冲淡瓦斯,符合规程瓦斯检测,不漏不空
巡回检查,遥测遥控局部通风,三专两闭
自动换开,自动分风“一炮三检”,“三级信号”
“三人连锁”,安全爆破独头盲巷,及时封闭
瓦斯积聚,及时处理瓦斯超限,断电撤人
挂上警标,设好栅栏排放瓦斯,限量控制
断电撤人,严格措施超限作业,坚决禁止
防止突出,落实措施防燃防爆,预防窒息
执行规程,坚决彻底
(四)防治矿尘
矿尘危害,切莫小看燃烧爆炸,损失重大
形成尘肺,职工受罪防治矿尘,综合治理
完善系统,配齐装备健全机构,严格管理
落实责任,兑现措施湿式凿岩,煤层注水
按章装炮,用水炮泥放炮、割煤,喷雾洒水
清除积尘,巷道冲洗风流净化,转载喷雾
雾化降尘,个体防护隔爆设施,规范设布
粉尘检测,严格监督飞扬堆积,坚决消除
控制尘肺,杜绝事故
(五)防治顶板事故
顶板事故,冒顶片帮煤田地质,岩性分析
地质构造,矿山压力采动破坏,顶板管理
初次放顶,周期来压支护方式,采煤工艺
矿压观测,巷道维护空顶作业,坚决杜绝
接实顶帮,支护有力敲帮问顶,顶板监护
冒顶征兆,牢牢记住片帮掉渣,响声发出
顶板裂缝,出现脱层淋水增加,发生漏顶
前探支护,及时加固备用支护,准备充足
支护质量,符合规程严格管理,安全保证
(六)防治水害
矿井水害,普遍存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
查清水害,落实措施煤矿水源,各类繁多
地表积水,老空积水,断层、钻孔,灰岩溶洞;
承压潜水,含水地层千差万别,轻重不同
加强领导,制定规划落实责任,健全机制
因地制宜,落实规程防排疏堵,隔离煤柱
“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接近积水,加强监控
打钻放水,道路畅通严格措施,搞好通风
疏干降压,煤柱隔离安全距离,防水闸墙
堵截治水,雨季防洪透水征兆,人人记清
煤层潮湿,空气变冷;挂汗、挂红,雾气腾腾
底板鼓起,嘶嘶水声;顶板来压,淋水发生
一旦出现,不容怠慢及时汇报,立即防范
撤人抢险,确保安全
(七)防治火灾
矿井火灾,原因较多,煤层自燃,电气火花,胶带摩擦,烧焊引燃
管理松弛,种下恶果;防火计划,安全技措,层层落实,条条兑现
杜绝火灾,保证安全,查火分析,掌握关键 预测预报,消除隐患
老塘高冒,重点查看,采后封闭,及时齐全,阻化防火,均压降阻
回撤封闭,截断风路,发现征兆,及时消除,发火疑点,一个不留
防火管理,重在预防,落实规程,搞好消防,杜绝烟火,严格烧焊
电气防爆,胶带阻燃,消防系统,完善齐全,消防设施,可靠保险
遇有火情,迅速参战,杜绝事故,确保安全
(八)防治冲击地压
冲击地压,事故突发,搞好防治,关系重大,健全机构,制定规划
合理选择,开采方法,双巷掘进,直角交叉,超前错距,必须增加
卸载钻孔,爆破诱发,预测预报,加强监测,避灾知识,自救方法
贯彻规程,加强培训,防灾减灾,任务重大
(九)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瓦斯突出,重大灾害,防治措施,人人明白
打钻预抽,保护开采,震动放炮,水力冲孔
超前打钻,爆破松动,采取措施,编制规程
合理开采,加强通风,预测预报,警钟长鸣
突出征兆,人人记清,煤层变软,结构紊乱;
倾角变大,光泽暗淡,顶底断裂,煤层变干;
瓦斯增长,压力显现,煤炮声声,支柱折断
及时汇报,撤人断电关反风门,设置栅栏
戴自救器,走避灾线迅速撤离,确保安全
(十)自救互救
灾害事故若发生,抢险救灾必进行;正确指挥在领导,协同配合各基层
处理方案要得当,抓紧实施莫放松;遇险人员要冷静,自救互救保生命
遇事莫慌须镇定,判断灾害和险情;遇到险情先汇报,同时还要发警报
队长班长安监员,撤人救灾组织好;避灾路线记心中,灾害性质要分清
灾害不同方法异,自救要有针对性
(十一)瓦斯、煤尘爆炸自救要点
听到爆破冲击声,头脑清醒要镇静;切莫乱跑与乱冲,立即趴下闭眼睛
面部捂上湿毛巾,背朝声响和气浪;双手隐蔽在下身,身体盖严防烧伤
最好趴在水沟旁,坚固物体做屏障;迅速戴好自救器,爆炸过后速逃离
避灾路线要牢记,尽快进入新风巷;无法逃离进硐室,堵好硐口防毒气
硐口设置标记物,敲打呼救发信息
(十二)井下火灾自救要点
井下火灾一发现,迅速扑灭莫迟延;火势猛烈难扑灭,赶快汇报求支援
火区人员守纪律,服从命令听指挥;辩明方向逆风走,立即戴好自救器
避灾路线要记清,尽快撤离危险区;烟雾弥漫道路堵,无法撤离莫急燥
躲进硐室风门间,堵严硐口防烟雾;节约用灯和食物,敲打金属来呼救
(十三)井下透水要点
透水征兆要记牢,发现征兆就汇报;采取措施抗灾害,防止淹井把矿保
人员撤退要迅速,低处要向高处跑;透水下方有人员,屏住呼吸手抓牢
防止呛水和溺水,闯过水头最重要;老塘老窑来臭水,赶快戴好自救器
最后一人关闸门,水泵司机听指挥;道路隔断无法逃,上山独头地势高
节约用灯和食物,自身防护要做好;敲打金属发信号,等待救援莫急躁
(十四)冒顶自救互救要点
冒顶埋人情况急,现场人员沉住气;班组长和老工人,组织抢救当指挥
监视顶板和两帮,现场支护要加强;安全退路清理好,防止冒顶把人伤
抢救人员要注意,小心谨慎煤矸移;防止煤矸再坍塌,防止冒顶再继续
不可盲目用镐刨,锤打硬扯要切忌;应用撬扛千斤顶,撑牢大矸把人救
救出伤员要止血,包扎固定防休克;迅速送往医院去,现场安全要处理
垮面冒顶有征兆,速向调度来汇报;情况严重别冒险,人员撤离工作面
如果有人被埋压,抢救过程重安全;如果巷道堵人员,搞好自救莫迟延
安全地点来静坐,节灯节食延时间;随时戴上自救器,严防瓦斯会超限
轮流扒攉找出口,敲打金属求救援
第二章 井下重要工种安全“三字经”
(一)值班安全责任制“三字经”
值班人 要牢记 包安全 包纪律 接班前 下井看 心有数 不蛮干
要严人 先律己 不喝酒 讲道理 忠职守 不乱走 请个假 不害怕
值班期 出问题 追责任 是自己 一罚款 二撤职 不光荣 还可耻
三字经 经常念 抓安全 当模范 班组长 切注意 队要求 要牢记
撞好钟 念好经 抓安全 不放松 当班长 想一想 大责任 在肩上
把安全 看成天 不安全 不生产 管好线 抓好片 质量好 多挣钱
马里虎 出事故 一罚款 二敲碗 按规矩 去办事 不违章 不违纪
(二)区队长安全“三字经”
区队长 在一线 第一责 管生产 第二责 是生产 规与章 先学懂
让工人 身先行 瞎指挥 可不中 危险处 要跟班 现场看 心才安
抓质量 是根本 达了标 安全牢 抓培训 很重要 素质高 安全好
先要命 再要钱 这关系 别弄反 工人命 干部官 出了事 紧相连
愿大家 都平安 挣大钱 当模范
(三)采煤工安全“三字经”
采煤工 真光荣 在一线 立大功 想挣钱 讲安全 不违章 不蛮干
空顶下 有隐患 快打柱 莫延迟 防倒绳 要栓紧 万一倒 不伤人
底板软 是问题 穿柱鞋 要及时 联网时 要铺平 联牢固 无窟窿
梁成对 照煤墙 上下摆 不原谅 初撑力 必须够 升紧停 不含糊
安全口 要超前 进出入 才方便 机组工 不轻松 不挖底 不割顶
槽要直 底要平 留伞沿 可不行 滚筒转 前后看 不超高 护电缆
歪扭棚 不验收 追责任 把工丢 柱排距 要整齐 左右看 一条线
有迎山 有戗度 柱吃劲 不马虎 移槽时 用缸顶 用柱顶 是违章
槽头尾 强支护 替换棚 打点柱 老塘边 顶不落 深大眼 少装药
切顶线 支护好 带帽柱 不能少 梁裂缝 柱变形 立即换 不能停
开槽工 神集中 回头煤 即时清 要上岗 须有证 多钻研 不糊弄
回风道 要畅通 高度够 讲卫生 班前念 经常看 高兴来 安全走
(四)掘进工安全“三字经”
掘进工 先锋官 讲安全 不蛮干 防倒器 要用好 放炮后 棚不倒
前探梁 要会用 拴结实 要放正 掘进头 停了风 快撤人 不能停
瓦斯大 先停干 不推车 不打钻 绝火源 保安全 放炮时 人撤净
风门外 耐心等 瓦斯降 再复工 突出门 要注意 放炮时 不麻痹
反向门 关严实 溜槽眼 要堵好 作业前 要牢记 先敲帮 后问顶
没问题 才能进 棚架正 顶褙牢 等压棚 不能要 空顶下 最危险
支护好 才能干 园对棚 抗压好 抓质量 是首要 组装时 要对号
棚向正 四周牢 推车工 过风门 不猛撞 多留神 开一道 关一道
抓安全 保质量 得健康 受表彰
(五)放炮员安全“三字经”
爆破工 不轻松 放好炮 责任重 电雷管 炸药卷 分开存 长心眼
做炮时 要认真 严禁止 用铁棍 放炮时 查瓦斯 撒人距 要牢记
三连锁 要坚持 站好岗 不要慌 装药时 心要细 装药量 要适宜
用炮泥 要捣实 保质量 保安全
(六)通风工安全“三字经”
鱼和水 井下风 离开了 都不中 回风道 要畅通 高度够 要卫生
风定产 记心中 超能力 可不行 风门事 要看重 一包边 二严口
不透光 不漏风 门前后 五米长 无积水 象个样 过风门 要知道
开一道 关一道 同打开 风跑了 被抓住 定不饶 管局扇 练硬功
吊挂直 不漏风 局部风 要管严 无破口 无循环 断电仪 要管用
吊挂点 按规矩 对探头 经常校 瓦斯超 早知道 瓦检员 责任重
大家命 在手中 不空班 不漏检 认真干 认真管 无事故 保安全
(七)机电工安全“三字经”
机电工 身轻松 技术活 责任重 风机房 把好关 懂技术 不吸烟
主副井 绞车房 责任心 要加强 当司机 心要细 守岗位 不远离
配电房 最重要 勤观察 不睡觉 机厂工 搞修理 每台件 要修好
电气焊 不平常 按措施 莫违章 开泵工 懂原理 会操作 摸脾气
维护工 责任重 上井架 不蹬空 查罐道 练硬功 保险带 要管用
勤检修 不出病 小隐患 要看清 大小事 有人管 尽到心 保运转
变电所 线路多 会看图 会操作 停送电 要仔细 不脱岗 不远离
矿灯房 勤修理 勤充液 保灯亮
(八)井下电工安全“三字经”
在井下 当电工 责任活 担子重 学技术 要求精 要上岗 须有证
三知道 四会干 常温习 记心间 电缆线 小电器 检修时 要心细
先停电 再修理 要失爆 危害多 机电工 练硬功 标准活 记心中
关硐室 照标准 挂电缆 按规定 刮扳机 平直顺 槽头尾 要压紧
双风机 双电源 有闭锁 会倒台 小绞车 安装好 压戗柱 打牢靠
管皮带 不跑偏 六保护 都齐全 煤电钻 溜煤槽 负荷大 电流高
立即停 原因找 整定值 仔细算 交接班 要三严 无事故 保安全
(九)运输工安全“三字经”
运输工 任务大 从矸山 到井下 各关口 要人把 人心齐 移泰山
想搞好 也容易 煤翻罗 翻煤矸 有水煤 不能翻 有杂物 经常捡
大车底 经常清 车皮净 讲卫生 副井口 信号工 打信号 神集中
上人物 要分清 栅栏门 要关好 忠职守 不乱跑 上下人 要留神
验身制 要坚持 用烟酒 不客气 绞车房 提重车 掉了道 要知道
送空车 要平稳 观察绳 紧不紧 挂钩工 最重要 每钩车 要连好
(十)皮带工安全“三字经”
皮带工 不轻松 多出煤 有大功 要想叫 皮带转 出大力 流大汗
尽职守 不乱走 勤检查 勤维修 勤清煤 勤加油 两眼看 两耳听
注意力 要集中 有异常 及时停 浮煤多 抓紧清 螺丝松 经常拧
震动筛 给煤机 一旦堵快处理 主井口 信号工 看看绳 松不松
看机斗 满不满 提到位 不过卷 主井底 信号员 上下时 讲安全
手抓紧 脚蹬稳 安全下 平安上
(十一)安监员安全“三字经”
安监员 责任大 抓重点 在井下 反三违 抓违章 不讲情 坚如钢
掘进头 工作面 放专人 管好片 抓瓦斯 手不软 抓质量 不护短
见隐患 立即停 处理好 再放行 勤检查 不偷懒 大胆抓 大胆管
无工伤 无事故 宁听骂 不听哭
『肆』 煤矿调度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矿井无重大安全隐患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监控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考核评分在90分及以上。
二级:考核评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级:考核评分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见附表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总分100分,各检查项目得分按照标准扣分,至单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附表: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检查项 目
质量标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机构设 置
10分
1.煤矿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煤矿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专门机构负责顶板管理、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专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设专门的防冲机构。
3.煤矿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生产调度指挥、应急值守等工作。
检查有关机构的设置文件,部门、单位有关职责规定。
相应机构未设置的,扣3分;部门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1分。
人员配 备
10分
1.煤矿内部安全管理机构,设专职主要负责人一名,并由单位行政副职担任;设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一名;配备分管煤矿主要专业(采掘、机电、提升运输、通防)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人员。受水害威胁及冲击地压威胁的矿井,应配有相应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矿井从业人员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7人;安全检查工总数不少于井下从业人员总数的3%。
2.煤矿企业配置采掘、通防、机电、地测防治水等专业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并在有关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副总工程师及专职技术人员。
3.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符合上级对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的有关规定。
查阅有关人员任职文件、档案资料。
未按规定设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采掘、机电、通防、防治水、防冲副总工程师的,每缺一职,扣2分;缺相应部门技术负责人的,每缺一职,扣1分;缺相应专职技术人员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监部门管理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缺一名,扣1分;安全检查工数量达不到要求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达到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规定的,每有一人,扣0.5分。
安全规章制 度
20分
煤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具体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2.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4.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15.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6.安全举报制度;17.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8.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9.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2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救和分析处理制度;22.上级规定必须制定的其他安全规章制度和企业应建立的安全制度。
煤矿安全规章制度应满足以下要求: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②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③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查阅有关制度规定,发布文件,检查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每缺一项制度扣2分;制度不符合上级规定要求的,每项扣1分。
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
10分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规定,落实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按规定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3. 制定安全费用年度使用计划,对安全费用按已确定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并按照规定使用范围支出,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4.建立有关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做到账、物相符,项目完成要进行验收,并有验收记录。
5.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检查对上级规定及本单位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查阅煤矿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文件。
3.查阅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查阅财务专户提取、使用、结余管理帐目。
4.查阅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有关验收记录、资料。
1. 不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未确保安全投入的,扣5分;
2. 未明确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扣2分;
3. 无安全费用年度提取使用计划的,扣2分;未按计划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扣1分;无专户存储账目扣2分;安全费用在规定范围外支出的,每项扣2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账目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4.无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的,扣2分;账、物管理不符的,每处扣1分,项目未验收的,每项扣1分。
5.未按规定存储和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扣2分。
隐患排查治 理
15分
1.落实上级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建立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有关部门、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 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由单位技术负责人、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根据事故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分别确定级别和类别;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和重大隐患信息档案,对重大安全隐患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3.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内容符合上级要求并按规定审批。
4.对治理结束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隐患进行销号处理。
1.查阅各级管理人员、部门、有关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查阅月度隐患排查记录,台帐、档案、隐患上报文件,所采取的相应安全措施记录。
3.查阅有关隐患治理方案。
4.查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登记表、验收记录。
1.未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扣2分,责任不明确的,每处扣0.1分。
2.月度未按规定组织隐患排查的,每次扣3分;隐患未分级、分类的,每条扣1分;未建立隐患登记台帐的和重大隐患信息档案的,扣3分;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台帐记录及重大隐患信息档案不全的,每条扣0.2分。未按规定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每条扣1分;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每条扣3分。
3. 对重大隐患未按规定制定治理方案并按期实施的,每条扣3分;隐患治理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处扣1分。
4.隐患治理结束后未验收的,每条扣1分;未做销号处理的,每条扣0.5分。
应急预 案
10分
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等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备案、发布,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修订。
3.煤矿应该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4.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演练前应编制演练方案,应急演练结束后应编写评估报告。
1.查阅单位有关事故应急预案等资料。
2.查阅有关预案评审资料、意见,预案发布文件,修订记录。
3. 查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检查有关岗点的现场处置方案学习、掌握情况。
4.查阅有关应急演练方案、评估报告。
1.应急预案不全,存在重大危险源或主要事故类型未制定专项预案的,每缺一项预案,扣2分;危险性大的重要岗点,缺现场处置方案的,每处扣1分。
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每处扣0.5分;信息有错误的,每处扣0.2分;预案之间不衔接,相互矛盾的,每项扣1分。
2. 未按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修订的,每件预案扣1分;未按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的,扣1分。
3.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的,每人次扣0.1分。
4.未按规定组织综合预案或专项预案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扣2分;演练无方案及演练后未编写评估报告的,每次扣1分。
安全培 训
15分
1. 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安全培训方式、方法、安全教育内容和重点,并按计划认真实施。
2.每季度对单位安全培训开展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对查出问题制订措施,整改落实;年终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3.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现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煤矿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煤矿有培训基地,加强培训师资建设,充实必要的师资力量,培训条件达到上级规定要求。
5. 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1.查阅单位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2.检查季度安全教育活动记录、整改措施,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表彰决定。
3.查阅单位安全培训档案。有关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现场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查阅单位安全培训资金计划及其落实情况。
1. 无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的,分别扣2分;未按照计划认真执行的,每项扣0.5分。
2.季度内未组织安全培训检查的扣2分,对查出问题无整改措施的扣1分;年度未对安全培训工作总结表彰的扣2分。
3.未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扣5分,未实现一人一档的,扣1分;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不全、不详细、不准确的,每人次扣0.1分。
“三项岗位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
4.无培训基地的,扣3分;培训基地师资、办学条件不符合上级规定要求的,扣0.5分。
5.单位未落实和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扣3分。
调度通 讯
10分
1、矿井必须安装井下调度通讯系统。通讯设备、小型电器(通讯)、线缆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入网许可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健全各种管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应包括维护人员、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周期维护试验制度,防火制度等,并严格落实。
3、调度电话安装数量及场所必须符合要求。主副井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站)、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要求的地点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办公室,与井下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主要科室、医院(卫生所)、车队等,必须安装调度电话,并能与矿调度室等部门直接联系。井下电话不得并接。
4、调度通讯系统安全设施齐全、可靠。通讯设备交流电源必须装设防雷保护装置;入井调度电话必须全部经过安全隔离栅;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接地保护系统完善,接地电阻阻值符合调度交换机设计安装要求。
5、系统功能齐全,性能良好。调度台的强插、强拆、集呼、群呼、会议等功能完善、可靠,符合设计要求;通话质量应清晰无断续、无杂音;必须配备录音系统;调度交换设备的主要板卡及电源系统必须采用热备份运行模式,后备蓄电池容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6.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为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无线通讯工具,实时监测井下作业人员的行动轨迹。系统产品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井下设备具有防爆合格证。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符合标准规定。
.
1.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检查有关证件。
2.查阅有关制度,规程。
3.现场检查井下调度电话安装情况,查阅灾害防计划。
4.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的各类安全设施、保护
5.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功能,设备配置等
6.现场检查煤矿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及人员定位系统的装备、使用、管理情况,查阅有关证书、合格证。
1.井下调度通讯系统设备、线缆等无合格证、入网许可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每有一项,扣2分。
2.各类规章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贯彻落实的,每项扣0.5分。
3井下调度电话数量不足的,每缺一部扣0.5分,有一处通话不正常扣0.5分。
4.调度通讯系统安全设施、保护装置不全的,缺一项扣1分;安设不合格或不完好的,每处扣0.5分。
5.调度通讯系统功能不完善的,每缺一种功能扣1分。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0.5分;无录音系统的,扣1分;调度交换设备的主要板卡未采用热备份运行模式的,扣1分;后备电池容量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扣2分。
6.未按照规定建立井下无线通讯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扣5分;未向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无线通讯工具的,每有一人次扣0.1分;未实现实时监测井下作业人员行动轨迹的,扣1分;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和井下无线通讯系统无规定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的,扣2分;系统安装、使用、管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每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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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如何贯彻落实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85号令学习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六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七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八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九条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十一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十二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三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十四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十五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十六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十七条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陆』 资产负债表项目中用于反映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
该《法》于2012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本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及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以及安全生产宣传全评价)和(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五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六条在本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第二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二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法管理使用。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三十条本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第四章监督管理出二十用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声防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企业未按本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第三十七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法执行。第四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
『柒』 煤矿提升系统设备操作,维护技能提升培训课程有哪些
煤矿安全学习心得体会一:学习煤矿安全文件体会 2013年1月,煤矿公司组织全体职工对生产1、3-11号文件进行了学习。通过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作为煤矿公司管理单位的一名管理人员,必须从自身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适应煤矿复杂的生产环境,深入井下生产一线,与时俱进,以饱满的热情,高度的责任心去做工作,努力促进矿井自身的本质安全,为实现煤矿公司“第十一个安全生产自然年”的安全目标而努力。 一、深入一线,确保安全生产 严格规范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大对规程、措施的检查力度,所有规程、措施在编制过程中必须有针对性,能对现场操作起到指导性的作用。在现场工作中监督职工严格按照规程、措施施工,让每位职工都按章操作,杜绝违章现象的发生。 二、制定保障措施,强化安全观念 不断强化“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整改不生产、整改不落实不生产、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使每位职工都能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关系,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各种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一)落实管理干部责任制。 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安全,任何地方都不能忽视安全,任何事情都不能冲击安全,任何人都有责任搞好安全。 (二)注重超前防范隐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采用“四定”,即定隐患名称,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班组,定整改责任人。加大隐患的督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各时限进行整改的班组,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或罚款,在生产中始终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按照规章办事。 (三)制度化、规范化。 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化的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行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制度必须有它的强制性,通过各种管理制度不断规范职工的正规操作,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 (四)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增强职工的自保互保安全意识。 要充分利用班前会、“周五学习日”活动,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知识,组织职工观看事故展览,让广大职工明白:假如企业和职工发生一起工伤或工亡事故,将会给企业和职工带来多大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特别是给职工和职工家属造成多大的精神创伤,以正反两方面引导教育职工以思想上切实重视安全生产,时时处处坚持安全生产,千方百计防止和杜绝种类违章事故的发生。 (五)强化现场巡视。 现场巡视是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必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现场巡视可以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因素,如不安全状态、潜在危险等,能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可以保持和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 (六)做好宣传,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采取职工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党的各项方针、路线、政策,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新措施、新条例、新规定 。宣传安全生产,要树立典型,先进的经验,积累先进的工作方法,要想使安全生产在宣传上取得更大更好的宣传效果,就要好把握内容的创新。 由于职工的素质参差不齐,今年由招入了部分新工人,对矿井安全认识普遍不高,给矿井安全生产带来很大的困难,所以我们必须积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进行优化,以此来夯实安全基础,实现安全、生产双赢的目标。 煤矿安全学习心得体会二:2011版《煤矿安全规程》学习心得体会(992字)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部重要技术规章,可谓煤炭行业的宪法,其地位无可取代。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煤矿生产的实践经验表明要保护员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从根本上搞好安全生产。搞好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改善劳动环境、提高矿井的事故预防能力,由传统的事故处理型向事故预防型的观念转变。 近年来,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多发,特别是2010年发生了6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主要是对煤矿防治水工作不重视、防治水措施不完善、井下探放水工作不落实。针对重特大典型水害事故的教训,非常有必要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出修改,从而更加严密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提升防治水技术和工作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共有44条,本次修改了39条,只有5条(第二百五十三、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六、二百七十九、二百八十一条)没有修改。通过学习新版《规程》,我觉得新版《规程》 中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防治水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 二是要求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水害预防和预警机制,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威胁地区的所有人员。 三是明确了采掘工作面的探放水方法,井下探放水必须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 四是增加了新建矿井有关防治水规定。 五是对水淹区下采掘作出了明确规定,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以上所谈的,只不过是对新版《规程》与2010版《规程》对比后的一些字面认识。不可否认煤矿井下生产、环境恶劣条件艰苦、工艺性较为复杂,能否搞好安全生产成为一个煤矿企业是否能健康发展的标志。新版《规程》确立了“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综合治理的安全 生产方针,为煤矿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 结合我们生产的实际,我们必须在认真组织学习好新《规程》的前提下,认真学习好每一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操作技能。同时抓住人的不安全因素,加大狠反“三违”的力度,杜绝冒险蛮干的现象,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细致入微的搞好安全工作,做到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汇报,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煤矿安全学习心得体会三:煤矿安全生产学习心得(927字) 安全生产是煤炭企业的天字号大事,安全生产与人的生命息息相关。我们常常听到这样一句话:“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说明了安全生产对我们的重要性,分析目前所有安全事故,绝大多数是有违章造成的,也就是一切事故的根源出现在我们的思想上。安全意识不强,现场管理不严,凡事掉以轻心,这些问题依旧是引发各类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抓安全生产,其实就是抓人的思想工作,以增强人的安全意识。我公司在三八节组织的安全演讲活动,三月十八晋城苗匠x事故发生一周年的警示,宣誓活动,无不在提醒我们要不断增强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安全生产;加强制度落实,保障安全生产 。 增强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 增强人的安全意识,我认为首先要通过各种培训和学习来提高。现在我们xx正在不定时的集中培训学习,以及每日在餐厅的黑板上写出一道有关安全生产的题目,以供职工在吃饭的间隙也可以了解一些安全生产知识。这种方法其实都是在意示着我们要时刻增强安全意识,保持高度警觉;要居安思危,防范于未然。我不知道你们是否注意过蚂蚁窝,只要是在平地的蚂蚁窝,都会在洞口边发现一圈高高的土,你知道它是用来干什么的吗?它们就是怕下雨的时候雨水流进洞来。一只小小的蚂蚁都能做到居安思危,防范于未然,对于我们来说,更应该如此。其次,我们还要通过身边的典型和事例来警醒。这两年,我国发生的x不安全事故很多,离我们近的,比如说我们单位6·22顶板事故,晋城苗匠x事故,还有前几天发生在孝义的安信x主井发生炸药爆炸事故,我相信,谁听说之后心情都会沉重,都会悲痛,但是我们不能只是听听而已,当时心痛一下,更多要从中反思,总结教训,不断的警示自己,告诫自己该怎样做,从哪里做起。增强安全意识,实际上就是要我们明白防患于未然的价值,要远远大于发生事故后的吸取教训;事前努力的意义要远远大于事后的追悔莫及和追究责任,要在安全时抓安全,不要在事故后去埋怨。因此,我们的安全意识和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一定要抓到点上,落到实处,不能盲目无序,要把“安全第一”当作首要的价值取向,只有真正让员工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才能使安全生产深入人心,才能确保我们的企业兴旺发达,长盛不衰。 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学习心得体会四:学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工》心得体会(1629字) 在学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工》期间,主要学习了以下课程: 《井下用电安全》 、 《煤矿生产技术与主要灾害事故防治》 、 《自救互救 与创伤急救》 、 《煤矿职业病防治》 、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煤矿安 全管理》 、 《矿用电气防爆技术》 、 《系统联网》 、 《安全监控系统安装、 使用及维护》 、 《便携式甲烷报警仪》 、 《机载断电仪》 。 通过学习以上 课程,丰富了我的知识,为我成为一名合格安全监测监控工提供了理 论基础。 通过学习《井下用电安全》 ,使我掌握井下用电安全要点即坚持 煤矿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 :①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和过电流保护。 ②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闭 锁。③不准带电检修。④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⑤不准明 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⑥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没有检查 瓦斯不准送电。⑦有故障的电缆线路不准强行送电。⑧保护装置失灵 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⑨失爆电气设备和电器不准使用。⑩不准在井 下敲打、撞击、拆卸矿灯。在井下用电时时刻牢记以上安全要点,为 井下用电安全提供保障。 在学习《煤矿生产技术与主要灾害事故防治》过程中,知道了矿 井主要灾害防治有五种:矿井瓦斯防治、矿井火灾防治、矿尘防治、 矿井水灾防治、矿井顶板事故防治。系统地了解了各种灾害的形成原 因、形成条件、灾害造成的后果及各种防范措施,例如瓦斯爆炸的条 件是:一定浓度的瓦斯(5%—16%) 、高温火源(650—750℃)的存 在和充足的氧气(12%以上) ,三者缺一不可,预防爆炸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由于 《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井下空气中氧浓度不能低于 20%, 因此,预防瓦斯爆炸的有效措施,主要从防止瓦斯积聚和消除火源着 手。 创伤急救的基本技术主要有五项:通气 、止血、包扎、固定、 搬运。充分学习和掌握这五项技术,开展自救和互救,可以大大减少 伤员的伤残程度。 在学习过程中,特别的注意了各项技术的注意事 项,技术操作要点,为今后实施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提供帮助。 煤矿职业病来源主要有粉尘、井下各种有害气体、噪声与振动、 不良气象条件。粉尘控制喷雾洒水、湿式作业是矿井作业防尘的主要 手段,设置通风排尘、喷雾洒水、水幕净化、除尘器除尘设施及个体 防护 (督促工人佩戴防尘帽和防尘口罩) 是防治粉尘伤害的有效措施。 通风是防治井下各种有害气体的有效手段,通过调整矿井通风量,冲 淡井下各种有害气体,提供适宜的生产环境和条件。利用消声器,基 础减震垫,隔声屏和墙面安装吸声结构控制噪声及震动。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安全生产法》 、 《矿山安全法》 、 《煤炭 法》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煤矿安全规程》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 。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立法的目的与意义,生产过程中常 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制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工人。 通过学习《矿用电气防爆技术》 ,了解电气防爆原理,防爆电器 选型,日常的维护和使用,做好井下电气防爆工作。 煤矿安全监控联网系统包括安全管理信息、实时通讯、报警管 理、监控数据联网、视频监控联网、产量监测联网、矿井水监管、开采区域监管、隐患事故管理、应急指挥、安全监察、矿图管理、职工 管理、安全生产报表、共享信息库、系统管理等系统。实现煤矿安全 监控、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人员定位、轨道运输、胶带运输、 供电、排水、火灾、压力、视频场景、产量计量等各类煤矿监测监控 系统的远程、实时、多级联网。 系统地学习了监测监控维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安全监 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工业电视系统等各系统的安装、使用及日常维护工作。学习了矿用传感器(甲烷、风速、温度、 CO)的工作原理,熟悉的掌握了甲烷传感器调校工作,便携式甲烷 传感器的使用,机载断电仪的调试。 通过在潞安局域网在线学习平台上学习, 我学习到了很多煤矿安 全生产相关知识,掌握了许多专业相关内容,丰富了我的知识面。使 我更好地成为一名合格的安全监测监控工。 今后, 我还会在空闲时间, 通过潞安局域网在线学习平台学习更多的知识, 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 合,努力做好自己本职工作!
『捌』 省煤矿管理标准对现有生产矿井有何要求
不予竣工验收;现有生产矿井未按有关规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暂扣其煤炭生
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矿井应具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
当任一回路或电源发生故障停止供电
时
,
另一回路或电源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第二十四条
煤矿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
用和维简费用提取使用规定,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
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五条
煤矿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
签定救护协议,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救援物资,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二十六条
新开办或兼并重组煤与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矿井的煤矿须具备瓦斯防
治能力。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已开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
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
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地方政
府应当予以关闭。
第二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以及采用放顶煤开采工
艺的,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专项规定要求。煤矿必须针对自然发火、冲击
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
,
编制开采设计和综合防治措施计划
,
并组织实施。
露天煤矿在采空区上方作业(穿孔、爆破、采装)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探明采
空区并进行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煤矿要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
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提足用好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
矿区绿化和生态综合整治等要纳入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
,
并制定相应的年度治理
计划。煤矿要加快绿色矿区建设,按年度考核目标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第三十条
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兼并重组整合煤矿
应建立群矿选煤厂,提高原煤洗(选)率;矿井水防治坚持“防、治、用”相结合原
则,煤矿应建立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站;配备锅炉脱硫除尘设施;不断提高煤矸石
综合利用率;抽采瓦斯的矿井,抽出的瓦斯要按规定予以利用;应建设原煤筒仓或者
其它封闭式储煤场
,
转载落地煤应当采用挡风抑尘网或者其他有效防尘设施,
所有污染
物排放要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露天煤矿的剥离工程要分别设置表土排土场和岩石排土场。环境治理工程不得滞
后计划治理进度。绿化、恢复植被不得降低原生态等级。煤矿资源枯竭闭坑时,土地
复垦工作必须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所在地县级政府方可全额退还煤矿质押的土
地复垦保证金。煤矿未全部完成复垦任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进行
节能评估。
第六章
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煤矿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
制度。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区队
长)
,
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
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
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产部
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及其它从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符合相关
准入标准,审核合格后,持《从业人员年检手册》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
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
煤矿规模达到
1000
万吨
/
年及以上的,不少于
150
人,煤矿规模达到
300
万吨
/
年及以上的,
不少于
120
人,
煤矿规模达到
120
万吨
/
年及以上的,
不少于
100
人,
煤
矿规模
120
万吨
/
年以下的,不少于
50
人。煤矿管理、技术人员中
30%
应具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以上标准要求的限期三年内达标,否则暂
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
,
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
称,
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
矿长
(
经理
)
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或管
理岗位
2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
以及从事矿
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
的部门负责人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
作
2
年以上的经历。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
许可证。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
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
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
上煤矿同时任职。
第三十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工种人员。
2015
年底,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中
级以上职业技能;煤矿特有工种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
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初级以上职业技能。
第三十六条
煤矿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
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三十七条
煤矿要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机构,配备专职老师及管理人员,加强对
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及档案管理,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
得上岗。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三十八条
煤矿要加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实现煤矿用工合同签订率、用工备
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之百”。按照
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煤矿从业人员按规定交纳各种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
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制度、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
制度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职工工资随企
业效益提高而增长,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企业一线职工工资
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
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保障职工收入合理增长。
第四十条
煤矿要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管理。煤矿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
95
%以上,职业危
害申报率达到
85
%以上,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
70
%以上,
职业危害告知
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
95
%以上,
粉尘危害监测合格率达到
80
%以上,
从事接触职
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
95
%以上,
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
制在
5
%以内。煤矿企业必须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
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
正确使用。
第四十一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每周工作五天,推行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进
一步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第四十二条
煤矿应当为矿工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居住条件。为单身职工提供公
寓化宿舍,
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每个单身职工
5m
2
。
煤矿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职工
澡堂、食堂。
第八章
矿区文化
第四十三条
煤矿要大力实施文化强煤工程,推进煤炭文化建设。坚持“制度管
企、文化管人”的管理思路,打造具有特色的矿区文化。提炼总结企业精神和企业理
念,通过设立矿区文化长廊、制作矿区文化宣传册、谱写矿区文化歌曲等不同载体和
形式,形成深厚的矿区文化氛围,凝聚成矿区发展的巨大动力,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加快文化矿区建设。进一步加大文化建设投入,建立文化建设资金
投入长效机制。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建设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体育活动
室等,
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加强矿区文化建设,
营造文明和谐的矿区文化氛围。
第四十五条
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化建设。通过定期举办书法、美术、摄影展、体
育比赛,利用节假日、庆典节日安排一些大型文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
见、参与性强的文化活动,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
设。
第四十六条
大力践行弘扬
“山西煤炭精神”。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营造宣传
弘扬山西煤炭精神的的良好氛围,把学习宣传、弘扬践行山西煤炭精神,纳入重点工
作范畴,加大考评力度,形成长效机制。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七条
煤矿要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三会”(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运作,保障公司决策机构科学健康运作,建立产权清晰、
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同股同利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科学高效、集中统一的管理架构体
系。同时要保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的决策权力。
第四十八条
煤矿应发展循环产业,鼓励建设坑口电站,发展煤、电、运综合一
体化项目、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加大非煤产业投资力度,实现多元发展,
加快转型发展。
第四十九条
煤矿要建立和完善科技研发机制,鼓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技
术革新活动,加大科技投入,开展科技攻关,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升级,不断提高
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现有煤矿应当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期整改达到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v
不予竣工验收;现有生产矿井未按有关规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暂扣其煤炭生
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矿井应具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
当任一回路或电源发生故障停止供电
时
,
另一回路或电源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第二十四条
煤矿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
用和维简费用提取使用规定,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
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五条
煤矿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
签定救护协议,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救援物资,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二十六条
新开办或兼并重组煤与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矿井的煤矿须具备瓦斯防
治能力。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已开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
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
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地方政
府应当予以关闭。
第二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以及采用放顶煤开采工
艺的,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专项规定要求。煤矿必须针对自然发火、冲击
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
,
编制开采设计和综合防治措施计划
,
并组织实施。
露天煤矿在采空区上方作业(穿孔、爆破、采装)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探明采
空区并进行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煤矿要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
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提足用好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
矿区绿化和生态综合整治等要纳入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
,
并制定相应的年度治理
计划。煤矿要加快绿色矿区建设,按年度考核目标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第三十条
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兼并重组整合煤矿
应建立群矿选煤厂,提高原煤洗(选)率;矿井水防治坚持“防、治、用”相结合原
则,煤矿应建立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站;配备锅炉脱硫除尘设施;不断提高煤矸石
综合利用率;抽采瓦斯的矿井,抽出的瓦斯要按规定予以利用;应建设原煤筒仓或者
其它封闭式储煤场
,
转载落地煤应当采用挡风抑尘网或者其他有效防尘设施,
所有污染
物排放要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露天煤矿的剥离工程要分别设置表土排土场和岩石排土场。环境治理工程不得滞
后计划治理进度。绿化、恢复植被不得降低原生态等级。煤矿资源枯竭闭坑时,土地
复垦工作必须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所在地县级政府方可全额退还煤矿质押的土
地复垦保证金。煤矿未全部完成复垦任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进行
节能评估。
第六章
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煤矿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
制度。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区队
长)
,
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
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
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产部
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及其它从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符合相关
准入标准,审核合格后,持《从业人员年检手册》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
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
煤矿规模达到
1000
万吨
/
年及以上的,不少于
150
人,煤矿规模达到
300
万吨
/
年及以上的,
不少于
120
人,
煤矿规模达到
120
万吨
/
年及以上的,
不少于
100
人,
『玖』 煤矿矿长咨格培训的内容是什么
5.2.1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
b)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c) 煤矿企业管理法律法规(包括:煤矿开采准入制度, 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许可及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及事故处罚规定,矿产资源开发、矿山环境保护、煤矿开采用地管理、煤炭市场与价格管理等规定)。
5.2.2 煤矿企业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煤矿企业组织机构与矿长职责;
b) 煤矿企业生产管理知识(包括:生产能力的规划、生产组织与调度、生产现场管理、质量标准化管理等);
c) 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知识(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制度、责任考核体系,安全技术管理,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等);
d) 煤矿企业设备管理知识(包括: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设备、维修保养、更新与改造等);
e) 煤矿企业营销管理知识;
f) 煤矿企业财税管理知识;
g) 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包括:煤矿从业人员的准入、安全生产培训等)。
5.2.3 露天煤矿开采技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露天煤矿开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b) 露天煤矿开采境界及剥采比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c) 露天煤矿的开采方式、开采程序和剥采工艺;
d) 露天煤矿采场、台阶、边坡的安全管理技术;
e) 露天煤矿边坡的破坏类型、破坏机理及防治措施;
f) 露天煤矿防尘毒、防排水和防灭火的技术措施;
g) 排土场的选择、布置、堆置的安全要求,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h) 露天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治理措施。
5.2.3 地下煤矿开采技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煤矿地质学基础知识;
b) 矿井开拓方式;
『拾』 煤矿调度应急值守管理制度如何写
第一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矿井无重大安全隐患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监控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考核评分在90分及以上。
二级:考核评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级:考核评分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见附表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总分100分,各检查项目得分按照标准扣分,至单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附表: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检查项 目
质量标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机构设 置
10分
1.煤矿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煤矿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专门机构负责顶板管理、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专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设专门的防冲机构。
3.煤矿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生产调度指挥、应急值守等工作。
检查有关机构的设置文件,部门、单位有关职责规定。
相应机构未设置的,扣3分;部门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1分。
人员配 备
10分
1.煤矿内部安全管理机构,设专职主要负责人一名,并由单位行政副职担任;设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一名;配备分管煤矿主要专业(采掘、机电、提升运输、通防)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人员。受水害威胁及冲击地压威胁的矿井,应配有相应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矿井从业人员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7人;安全检查工总数不少于井下从业人员总数的3%。
2.煤矿企业配置采掘、通防、机电、地测防治水等专业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并在有关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副总工程师及专职技术人员。
3.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符合上级对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的有关规定。
查阅有关人员任职文件、档案资料。
未按规定设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采掘、机电、通防、防治水、防冲副总工程师的,每缺一职,扣2分;缺相应部门技术负责人的,每缺一职,扣1分;缺相应专职技术人员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监部门管理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缺一名,扣1分;安全检查工数量达不到要求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达到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规定的,每有一人,扣0.5分。
安全规章制 度
20分
煤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具体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2.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4.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15.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6.安全举报制度;17.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8.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9.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2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救和分析处理制度;22.上级规定必须制定的其他安全规章制度和企业应建立的安全制度。
煤矿安全规章制度应满足以下要求: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②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③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查阅有关制度规定,发布文件,检查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每缺一项制度扣2分;制度不符合上级规定要求的,每项扣1分。
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
10分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规定,落实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按规定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3. 制定安全费用年度使用计划,对安全费用按已确定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并按照规定使用范围支出,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4.建立有关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做到账、物相符,项目完成要进行验收,并有验收记录。
5.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检查对上级规定及本单位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查阅煤矿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文件。
3.查阅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查阅财务专户提取、使用、结余管理帐目。
4.查阅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有关验收记录、资料。
1. 不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未确保安全投入的,扣5分;
2. 未明确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扣2分;
3. 无安全费用年度提取使用计划的,扣2分;未按计划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扣1分;无专户存储账目扣2分;安全费用在规定范围外支出的,每项扣2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账目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4.无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的,扣2分;账、物管理不符的,每处扣1分,项目未验收的,每项扣1分。
5.未按规定存储和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扣2分。
隐患排查治 理
15分
1.落实上级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建立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有关部门、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 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由单位技术负责人、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根据事故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分别确定级别和类别;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和重大隐患信息档案,对重大安全隐患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3.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内容符合上级要求并按规定审批。
4.对治理结束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隐患进行销号处理。
1.查阅各级管理人员、部门、有关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查阅月度隐患排查记录,台帐、档案、隐患上报文件,所采取的相应安全措施记录。
3.查阅有关隐患治理方案。
4.查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登记表、验收记录。
1.未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扣2分,责任不明确的,每处扣0.1分。
2.月度未按规定组织隐患排查的,每次扣3分;隐患未分级、分类的,每条扣1分;未建立隐患登记台帐的和重大隐患信息档案的,扣3分;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台帐记录及重大隐患信息档案不全的,每条扣0.2分。未按规定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每条扣1分;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每条扣3分。
3. 对重大隐患未按规定制定治理方案并按期实施的,每条扣3分;隐患治理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处扣1分。
4.隐患治理结束后未验收的,每条扣1分;未做销号处理的,每条扣0.5分。
应急预 案
10分
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等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备案、发布,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修订。
3.煤矿应该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4.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演练前应编制演练方案,应急演练结束后应编写评估报告。
1.查阅单位有关事故应急预案等资料。
2.查阅有关预案评审资料、意见,预案发布文件,修订记录。
3. 查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检查有关岗点的现场处置方案学习、掌握情况。
4.查阅有关应急演练方案、评估报告。
1.应急预案不全,存在重大危险源或主要事故类型未制定专项预案的,每缺一项预案,扣2分;危险性大的重要岗点,缺现场处置方案的,每处扣1分。
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每处扣0.5分;信息有错误的,每处扣0.2分;预案之间不衔接,相互矛盾的,每项扣1分。
2. 未按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修订的,每件预案扣1分;未按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的,扣1分。
3.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的,每人次扣0.1分。
4.未按规定组织综合预案或专项预案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扣2分;演练无方案及演练后未编写评估报告的,每次扣1分。
安全培 训
15分
1. 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安全培训方式、方法、安全教育内容和重点,并按计划认真实施。
2.每季度对单位安全培训开展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对查出问题制订措施,整改落实;年终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3.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现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煤矿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煤矿有培训基地,加强培训师资建设,充实必要的师资力量,培训条件达到上级规定要求。
5. 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1.查阅单位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2.检查季度安全教育活动记录、整改措施,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表彰决定。
3.查阅单位安全培训档案。有关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现场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查阅单位安全培训资金计划及其落实情况。
1. 无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的,分别扣2分;未按照计划认真执行的,每项扣0.5分。
2.季度内未组织安全培训检查的扣2分,对查出问题无整改措施的扣1分;年度未对安全培训工作总结表彰的扣2分。
3.未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扣5分,未实现一人一档的,扣1分;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不全、不详细、不准确的,每人次扣0.1分。
“三项岗位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
4.无培训基地的,扣3分;培训基地师资、办学条件不符合上级规定要求的,扣0.5分。
5.单位未落实和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扣3分。
调度通 讯
10分
1、矿井必须安装井下调度通讯系统。通讯设备、小型电器(通讯)、线缆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入网许可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健全各种管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应包括维护人员、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周期维护试验制度,防火制度等,并严格落实。
3、调度电话安装数量及场所必须符合要求。主副井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站)、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要求的地点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办公室,与井下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主要科室、医院(卫生所)、车队等,必须安装调度电话,并能与矿调度室等部门直接联系。井下电话不得并接。
4、调度通讯系统安全设施齐全、可靠。通讯设备交流电源必须装设防雷保护装置;入井调度电话必须全部经过安全隔离栅;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接地保护系统完善,接地电阻阻值符合调度交换机设计安装要求。
5、系统功能齐全,性能良好。调度台的强插、强拆、集呼、群呼、会议等功能完善、可靠,符合设计要求;通话质量应清晰无断续、无杂音;必须配备录音系统;调度交换设备的主要板卡及电源系统必须采用热备份运行模式,后备蓄电池容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6.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为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无线通讯工具,实时监测井下作业人员的行动轨迹。系统产品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井下设备具有防爆合格证。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符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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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检查有关证件。
2.查阅有关制度,规程。
3.现场检查井下调度电话安装情况,查阅灾害防计划。
4.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的各类安全设施、保护
5.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功能,设备配置等
6.现场检查煤矿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及人员定位系统的装备、使用、管理情况,查阅有关证书、合格证。
1.井下调度通讯系统设备、线缆等无合格证、入网许可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每有一项,扣2分。
2.各类规章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贯彻落实的,每项扣0.5分。
3井下调度电话数量不足的,每缺一部扣0.5分,有一处通话不正常扣0.5分。
4.调度通讯系统安全设施、保护装置不全的,缺一项扣1分;安设不合格或不完好的,每处扣0.5分。
5.调度通讯系统功能不完善的,每缺一种功能扣1分。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0.5分;无录音系统的,扣1分;调度交换设备的主要板卡未采用热备份运行模式的,扣1分;后备电池容量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扣2分。
6.未按照规定建立井下无线通讯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扣5分;未向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无线通讯工具的,每有一人次扣0.1分;未实现实时监测井下作业人员行动轨迹的,扣1分;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和井下无线通讯系统无规定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的,扣2分;系统安装、使用、管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每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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