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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仪表培训知识

发布时间:2022-08-15 00:06:56

Ⅰ 学会数控机床要具备哪些基本知识

学会数控机床要具备的基本知识:

1、数控基础知识,编程代码修改,工件坐标系,看加工图纸等。

2、机床电气知识,数控系统操作,机床电路安装维修等。

3、机床运动原理,机床传动部分工作原理、机床装配知识。

4、基本的几何知识(高中以上即可)和机械制图基础。

5、室内线路、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的安装敷设和使用维护,常用导线种类、选用与联接方法。

6、交流异步电动机类型、用途和运行控制、维护、安装检修。

7、常用变配电设备及控制低压电器,变配电所安全运行操作。

(1)冶金仪表培训知识扩展阅读

随着生产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对机械产品多样化的要求日益强烈,产品更新越来越快,多品种、中小批量生产的比重明显增加,同时随着汽车工业和轻工业消费品的高速增长,机械产品的结构日趋复杂,其精度日趋提高,性能不断改善。

数控机床发展趋势:

1、高精度化 普通级数控机床加工精度已由原来的±10μm,提高到±5μm和±2μm,精密级从±5μm提高到±1.5μm。

2、高速度化 提高主轴转速是提高切削速度的最直接方法,现在主轴最高转速可达50000r/min,进给运动快速移动速度达30-40m/min。

3、高柔性化 由单机化发展到单元柔性化和系统柔性化,相继出现柔性制造单元(FMC),柔性制造系统(FMS),和介于二者之间的柔性制造线(FTL)。

4、高自动化 数控机床除自动编程,上下料、加工等自动化外,还在自动检索、监控、诊断、自动对刀、自动传输的方面发展。

5、复合化 包含工序复合化,功能复合化,在一台数控设备上完成多工序切削加工(车、铣、镗、钻)

6、高可靠性 系统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由80年代10000h提高到现在的30000h,而整机的MTBF也从100~200h提高到500~800h。

7、在智能化 网络化方面也得到较大发展现已出现了通过网络功能进行的远程诊断服务。

Ⅱ 锅炉的基本实践知识

PS:(字数限制线面有地址,麻烦您自己看一下吧。希望能帮助你)

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是关系到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工作压力≥1kgf/cm2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不适用于交通运输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4条 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指定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试用,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第二章 有关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总的规定
一、设 计
第5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对于给煤、、除渣、给水等操作,应当尽量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技术,蒸发量≥1t/h的锅炉,必须采用机械化燃烧。
第6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其设计的锅炉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签字。全国性的定型设计,应由主管部批准,并需将有关安全的技术资料报送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备案。非全国性定型设计,应由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劳动部门审查备案。锅炉设计总图上应有批准、备安的字样。
第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火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暂行规定》和JB2194《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计算。
二、制 造
第8条 对锅炉制造单位实行择优定点。制造锅炉的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要的设备、技术力量、检验手段和管理制度。
第9条 新试制的锅炉产品,必须进行鉴定,合格后方能正式生产。
第10条 制造锅炉的单位,必须按有关的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以保证产品质量。质量不合格或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产品不准出厂,出了厂的要包退、包修、包换。
第11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锅炉图纸(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
(3)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抽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4)锅炉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
第12条 新制造的锅炉,必须在明显的地位有金属铭牌。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有关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名;
(3)制造年月;
(4)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5)额定蒸发量(t/h);
(6)设计工作压力(kgf/cm2);
(7)过热蒸汽温度(℃);
(8)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kgf/cm2)。 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和省煤器集箱(铸铁省煤器除外)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制造厂名(或工厂代号)、产品编号和工作压力。
三、安 装
第13条 锅炉的专业安装单位,应经省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对部件质量应进行检查,发现有质量差,不能保证安装质量的,有权拒绝安装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 对立式锅炉、快装锅炉,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使用单位可自行安装。
第14条 安装锅炉的单位,安装工作压力≤25kgf/cm2的锅炉时,应按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郑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施工;安装工作压力>25kgf/cm2的锅炉时,应按DJ5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和SDJ51《火力发电厂承压管道焊接篇》施工。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应有劳动部门参加。
第15条 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四、修理和改造
第16条 锅炉受压元件损环,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都应及时修理。
第17条 承担锅炉改造和修理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应有施工技术方案,此方案应由企业或改造和修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通过改造而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原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是否适应,在改造和修理方案中应一并考虑。
第18条 锅炉改造和修理应有图纸、材质证明、施工质量检验证明等技术资料,修理和改造完工后,这些资料应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 结 构
第19条 锅炉结构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自由膨胀。
第20条 锅炉的水循环应保证受热面得到可靠的冷却。
第21条 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对下降管可靠地供水。 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mm。对于直径≤1500mm的卧式回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75mm。
第22条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可能超过该钢号的允许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23条 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检修和清扫内外部。 锅炉上应开设和必要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其数量、位置由设计单位确定。但锅筒内径>1000mm的火管锅炉和锅筒内径≥800mm的水管锅炉,都就在锅筒或封头上开设人孔。 门孔尺寸规定如下: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380mm;
(2)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mm;
(3)锅炉受压元件上,洗炉孔直径不得小于50mm;
(4)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一般应为400×450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为450mm。 为了避免水、蒸汽和烟气喷出伤人,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手孔盖应采取内闭式,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24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设有当风机电源跳闸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的连锁装置,并尽量装设点火程序控制和灭火保护装置。在容易爆炸的部位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装置应不致危及人身的安全。 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和烟道必须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连锁装置。
第25条 为防止燃油锅炉的尾部发生二次燃烧烧坏空气预热器,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
第26条 装有可分式铸铁省煤器的锅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省煤器被烧坏。为便于不停炉检修省煤器,宜采用旁路烟道。 为防止不可分式省煤器在升火时损坏,应装设再循环管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27条 几台锅断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供检修时隔断用的严密的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
第28条 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得布置在管子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 工作压力≤39kgf/cm2的锅炉,受热面管子上(指直的部分)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的起点和锅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架的边缘,至少为50mm;工作压力>39kgf/cm2的锅炉,上述距离至少为70mm。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的直段上,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起点不得小于管子的外径。锅炉受热面管子直的部分,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管接头和仪表插座一般不应设置在焊缝上或热影响区内。
第29条 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等)和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3-1的数值。
第30条 锅筒上相邻的两节圆筒形部分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的焊缝和圆筒 形部分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距至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m。
第31条 锅筒对接焊缝边缘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见图3-1):
(1)对于纵缝,焊缝两边钢板中心线应一致。当钢板厚度相同时,c(=e)≤0.1×钣厚,且≤3mm。当钢板厚度不同,且其边缘偏差c>0.1b’,或>3mm时,必须将厚板两边均匀地削薄,使其一薄板平滑相接,削薄部分的长度d≥4c。
(2)对于环缝,当钢板厚度相同时,c≤0.1×板厚+1mm,且≤4mm。当钢板厚度不同,且c>0.1b’+1mm或>4mm时,厚板边缘应削薄,削薄长度d≥4c。
第32条 工作压力≥100kgf/cm2的锅炉,其锅筒或集箱与管子进行角焊连接时,必须在管端或锅筒、集箱上开坡口。
第33条 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胀接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且管孔边缘与焊缝边缘应有足够的距离,以保证胀接质量;
(2)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如不能避免时,在确认焊缝没有缺陷并且管接头焊后经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开孔。
第34条 在受压元件主要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时,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要在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终止,以避免在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
第35条 为了操作上的方便和安全,对于操作部位较高,使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台应防火、防滑;
(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挡脚板;
(4)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如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但不宜超过70°;
(5)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垂直高度应为1~1.5mm。

第四章 金属材料
第36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和焊条、焊丝的熔敷金属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部标准中的规定。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抗疲劳性能、足够的韧性、抗腐蚀性和良好的延伸性。其要求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37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7)拉撑 锅炉拉撑使用的钢材应符合、GB715或GB699的20号钢的规定。
(8)焊条和焊丝 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981~982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的规定。 全焊缝金属的抗拉强度和冲击值应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伸长率应不低于母材规定值 的80%。 焊条、焊丝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并应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才能使用。 第38条 钢材制造厂提供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用的新钢种材料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参加鉴定的单位需包括冶金部、一机部、电力部、国家标准总局、国家劳动总局等有关部门。 鉴定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温度间隔为20℃*机械性能值(包括抗拉强度 、屈服强度 、伸长率 及断面收缩率 等),直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为止;
(2)钢材的组织稳定性。工作温度>500℃,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及应变时效敏感性数据。奥氏体钢应有抗晶间腐蚀数据;
(3)钢村的焊接性能。应提供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塑性、抗裂性及有无空冷硬化敏感性等试验数据,同时应说明相应的试验条件,包括焊接方法、焊接材料、焊接工艺、焊接试样的形式和尺寸(试样应包括材料全厚)、热处理技术条件;
(4)高温用锅炉钢材,应提供各种温度(包括超过最高允许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
(5)钢材的使用范围(压力、温度)及相应温度下的许用应力值;
(6)对化学成份的要求;
(7)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数(E)、平均热膨胀系数(a)和热传导系数(K);
(8)试用情况。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一、一般要求
第39条 施焊单位应根据有关焊接技术条件和本单位工艺鉴定试验合格的焊接工艺程序,制订相应的焊接工艺规程。
第40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单位,应经常对焊工进行技术培训,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对焊工进行考试。
第41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不得进行焊接。
第42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试验:
(1)外观检查;
(2)无损探伤检查;
(3)机械性能试验;
(4)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
(5)水压试验。
第43条 每台锅炉应有焊接质量证明书。该证明书除应载明第42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尚应记录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和规范以及焊缝的修补情况等。
第44条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10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二、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4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施焊前必须重新进行焊接工艺程序鉴定试验:
(1)母材改变后其可焊性较差或可疑;
(2)改变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保护气体等);
(3)改变焊接方法;
(4)改变或增加焊接位置;
(5)焊接工艺参数的改变超出原定的范围。
第46条 制造锅炉过程中,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没有预热措施,不得进行焊接。 第47条 组装焊件时,不得用强力使焊件对正。
第48条 对于工作压力≥100kgf/cm2的锅炉,管子手工焊对接焊缝,应采用氩弧焊打底。
第49条 对于工作压力≥100kgf/cm2的锅炉,集相上管接头的角焊缝,应尽量采用氩弧焊打底。 第50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制的低炭炭素钢受压元件,其厚度≥20mm时,应进行焊后热处理。合金钢制的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产品技术条件规定,但不得大于20mm。
(2)异种钢接头焊后需作消除应力热处理时,其温度不应超过焊接接头两侧任一钢种的下临界点Ac1。
(3)对于焊后有产生延迟裂缝倾向的钢材,焊后应及时进行热处理。
(4)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如果采用分段热处理,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1500mm的重叠部分,且伸出炉外部分应有绝热措施。环缝局部热处理时,加热宽度至少为钢板厚度的4倍。
(5)焊件与它的检查试件(产品试板)应同炉进行热处理。
(6)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各项参数。
三、焊接接头的外观检查
第51条 锅炉受压元件上的全部焊缝应做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1)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低于母材,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2)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气孔、弧坑和夹渣;
(3)锅筒和集箱的焊缝无咬边。管子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总长度(焊缝两侧之和)有超过管子周长的1/4,且不超过40mm。
第52条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按JB1611《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进行通球试验。
四、无损探伤检查
第53条 锅筒的全部对接焊缝和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应进行100%射线探伤或者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及超声波探伤发现的质量可疑部位必须射线探伤。炉胆的对接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抽查。
第54条 对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焊缝,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数量规定如下:
(1)当外径>159mm,或者壁厚≥20mm时,100%;
(2)对于外径≤159mm的集箱环缝,至少25%;
(3)对于工作压力≥100kgf/cm2或壁温>450℃的管子,其外径≤159mm时,制造厂内100%,安装工地至少25%。
第55条 对于工作压力≥100kgf/cm2的锅炉,集中下降管的角焊缝管子,应进行100%射线或超声波探伤;其它管接头角焊缝和它的打底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抽查。
第56条 按JB928《焊缝射线探伤标准》的规定进行焊缝的射线探伤,但灵敏度应≤2%焊缝厚度。不低于二级的焊缝为合格(当工作压力≤7kgf/cm2时,仅单个气孔和点状夹渣允许三级合格)。 焊缝内沿厚度方向同一直线上各种缺陷总和不应超过第77条表5-2的规定。
第57条 按JB1152《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进行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达到一级焊缝为合格。超声波探伤仪应符合JB1834《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58条 使用超声波和射线两种方法进行焊缝的探伤时,按各自标准均合格者,方可认为焊缝探伤合格。
第59条 经过部分无损探伤检查的焊缝,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或可疑部分作补充射线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焊缝应全部探伤。 锅炉范围内的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如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应作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补充检查仍不合格时,则应将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作探伤检查。
五、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试验
第60条 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对焊接接头应作拉力、冷弯和必要的冲击韧性试验。
第61条 为制取机械性能试样,应焊制产品检查试件(板状试件可称检查试板)。它的数量和要求规定如下: 每个锅筒的纵、环缝应各带一块检查试板。批量生产的蒸发量<1t/h的锅炉,在结构、材料、焊接工艺相同且质量稳定的条件下,对每个手工焊的焊工或每台自动焊机每焊接10个锅筒至少应焊制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当纵、环缝焊接方法相同时,可只作纵缝检查试板。 对于集箱和管道,每批焊制1%的检查试件,但不得少于1个。 对于受热面管子,可在同部件上每批切取1%的焊接接头作检查试件,但不少于一套试样所需接头数。 产品检查试件应由焊该产品的焊工焊制,在试件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工艺条件等方面应与所代表的产品相同。试件焊成后应打上焊工代号的钢印。检查试件的数量、尺寸应满足制备检验和复验所需的机械性能试样和金相试样。
第62条 检查试件以过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检查合格后,方可制取试样。
第63条 为检查焊接接头整个厚度上的抗拉强度,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的横向切取焊接接头拉力试样。试样的数量、尺寸和在检查试板厚度上的取样部位见附录第1条。当10mm<板厚≤70mm时,应从纵缝检查试板上纵向切取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一个;当板厚>70mm时,则应取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二个。取样部位和尺寸见附录第2条。
第64条 管子对接接头的拉力试样应从检查试件上切取二个,取样部位见附录第3条。亦可用一整根检查试件作拉力试验代替两个拉力试样的试验。
第65条 按GB228《金属拉力试验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拉力试验,合格标准如下: (1)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 (2)全焊缝金属试样的抗拉强度和屈服强度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如果母材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50kgf/mm2,且焊缝金属的屈服强度高于母材规定值,则允许焊缝金属的抗拉强度比母材规定值下限低2kgf/mm2; (3)全焊缝金属试样的伸长率不小于母材伸长率 规定值的80%。
第66条 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的横向切取二个焊接接头弯曲试样,一个是面弯试样,一个是背弯试样。试样的尺寸和取样部位见附录第4条。
第67条 管子对接焊接接头的弯曲试样应从检查试件上切取二个,一个面弯、一个背弯。 取样的部位和试样尺寸见附录第3条、第5条。
第68条 按GB232《金属冷、热弯曲试验法》规定的方法进行弯曲试验。试样的焊缝中心线需对准弯轴中心。规定的试样弯曲角度见表5-1。 弯曲试样冷弯到表5-1角度后,其拉伸面上有长度>1•5mm的横向裂纹或缺陷,或长度>3mm的纵向裂纹或缺陷,为不合格。试样的四棱开裂不计。
第69条 对工作压力≥39kgf/cm2或壁温≥450℃的锅筒、集箱和对接焊管道,如壁厚≥12mm(单面焊焊件厚度≥16mm),应从其检查试件上取三个焊接接头的冲击试样。试样的刻槽应尽可能开在有最后焊道的焊缝侧面内,如有要求,可开在熔合线或热影响区内。试样的形式、尺寸、加工和试验方法应符合GB229《金属常温冲击韧性试验法》。
第70条 试样的焊接接头的冲击韧性值应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否则为不合格。
第71条 机械性能试验有某项不合格时,应从原焊制的检查试件中,对不合格项目取双倍试样复试,或将原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后进行全面复试,若复试仍不合格,则此项试验代表的焊接接头为不合格。
六、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
第72条 下列焊件应进行金相检验:
(1)工作压力≥39kgf/cm2的锅筒,工作压力≥100kgf/cm2或壁温>450℃的集箱、受热面管子和管道的对接焊缝,应进行宏观金相检验;
(2)工作压力≥39kgf/cm2的锅筒、集箱上管接头的角焊缝,应进行宏观金相检验;
(3)(1)、(2)中,可能产生淬火硬化、显微裂纹、过烧等缺陷的焊件,还应作微观金相检验。
第73条 金相检验的试样,应按下列规定切取:
(1)对于锅筒和集箱,从每个检查试件上各切取一个试样;
(2)对于受热面管子,从半数检查试件上各切取一个试样;
(3)对于锅炉范围内的管道,从每个检查试件上切取一个试样;
(4)对于锅筒和集箱上管接头的角焊缝,应将管接头分为壁厚>6mm和≤6mm两种,对每种管接头,每焊200个,焊一个检查试件,不足200个也应焊一个,并沿检查试件中心线切开作金相试样;
(5)微观金相试样可从宏观金相试样上切取。
第74条 宏观金相检验的合格标准为:
(1)没有裂纹;
(2)没有疏松;
(3)母材与焊缝、各层(道)焊缝金属之间没有未熔合缺陷;
(4)双面对接焊接接头、单面焊带衬垫的接头、要求焊透的角接接头,都不得有未焊透。管子对接焊接接头,其未焊透缺陷不得超过第77条表5-2的规定;
(5)焊缝的气孔和夹渣不超过第77条表5-2的规定;
(6)母材没有分层。
第75条 微观金相检验的合格标准为:
(1)没有裂纹;
(2)没有过烧组织;
(3)没有网状析出物或网状夹杂物;
(4)在非马氏体钢中,没有淬硬性马氏体组织。
第76条 有裂纹、过烧、疏松、网状析出物或网状夹杂物之一者,不允许复试,即所代表的焊接接头为不合格。仅因有淬硬性组织不合格者,允许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然后取双倍试样复试(合格后仍须复试机械性能)。其它不合格者,允许从原检查试件或焊件上取双倍试样复试,复试合格后由水平较高的探伤人员对该试样代表的焊接接头重新探伤。复试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焊接接头为不合格。
第77条 工作压力≥39kgf/cm2的锅炉受热面管子应作断口检验。每200个焊接接头抽查1个,不足200个的也应抽查1个。其合格标准见表5-2。 凡不符合表中任何一项规定者,则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焊缝也不合格。
七、水压试验
第78条 受压焊件的水压试验应在无损探伤和热处理后进行。 单个锅筒和在制造单位组合好的焊制锅炉,应按照本规程第148条和第149条的规定,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集箱及其类似元件,应以元件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及其它受压管件,应逐根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元件工作压力的2倍(工作压力≥140kgf/cm2锅炉的管子,此试验压力允许降至1.5倍),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秒钟。对接焊缝经100%无损探伤检查,能够确保焊接质量,经供需双方协议,在制造厂内可不作此项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时,在试验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用手锤轻敲焊缝附近进行检查(如果焊缝附近有铆缝的不得锤击)。 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50条的规定。

PS:(字数限制下面有地址,麻烦您自己看一下吧。希望能帮助你)

Ⅲ 内蒙古呼市有PLC编程培讯的吗

西门子S7200/300 PLC编程培训(呼和浩特市)

一、培训对象:
石油、化工、机械制造、热力、电力、冶金、钢铁、水处理、纺织、建材、造纸、电子矿山等领域从事电气、控制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培训目的: 全程上机操作。使学员掌握系统软件的设计,提升学员实践能力;结合Siemens S7-300/400 PLC实物,自己动手、自己编程,快速掌握技术要领。

三、培训证书:
考核合格者由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联合颁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培训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四、培训内容:西门子S7300/400 PLC编程、维护与通信应用培训
1、PLC的基本组成、硬件结构及工作原理;
2、PLC的编程语言、编程元件与指令系统;
3、梯形图的经验设计法:根据继电器电路图及顺序控制系统设计梯形图的方法;
4、梯形图的顺序控制设计法与顺序功能图;
5、顺序控制梯形图的3种设计方法;
6、具有多种工作方式的系统的顺序控制梯形图设计方法;
7、PLC的功能指令及编程(上机模拟操作);
8、PLC的特殊功能模块(AD/DA模块)原理及应用;
9、工程应用中PLC的系统设计及选用;
10、PLC在工程应用中的选型及查询功能应用分析;
11、实际工程应用中PLC的维修、维护及故障诊断;
12、PLC 与PLC及PLC与上位机之间的通讯;
13、PLC在机械加工、化工等行业工程应用的实例分析;
14、PLC维修、维护、保养;日常运行维护;大、中、小修时对PLC的保养、维护;
15、实际操作练习,案例分析,交流答疑。

五、报名须知:
培训地点:呼和浩特市(报名后将发报到通知单,告知详细培训地点及报到事宜)
培训时间:2008年9月22—27日
培训费用:178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证书、午餐及教学用品费用)

近期开课:
时 间 地 点 培 训 科 目 费 用
9月6日—11日 武汉 西门子S7300/400PLC编程培训 1880元
9月6日— 11日 哈尔滨 西门子S7300/400PLC编程培训 1980元
9月9日—12日 乌鲁木齐 常用最新仪器仪表培训 1380元
9月20日—23日 银川 液气压传动系统故障诊断与分析 1480元
9月18日—24日 银川 工控设备维修、维护培训 1680元
9月23日—26日 沈阳 变频器维护、维修、保养培训 980元
9月24日— 27日 呼和浩特 继电保护培训 1280元
9月24日—27日 兰州 进口仪器仪表技术培训 1280元
9月20日—25日 长沙 西门子S7200/300PLC编程培训 1880元
9月23日—26日 长沙 变频器维护、维修、保养培训 980元
9月20日—24日 乌鲁木齐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培训 1380元
10月中旬 昆明 变频器维护、维修、保养培训 980元
10月中旬 昆明 设备润滑与点检培训 1480元
10月中旬 昆明 西门子S7200/300PLC编程培训 1780元
信息来源: http://www.91px.com/Training-courses/61329.html

Ⅳ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一、劳动部证书

人力资源管理师、营销师、电子商务师、物流师、物业管理师、经营师、策划师、营养师、秘书、项目管理师、心理咨询师、公关员、企业培训师、职业经理人、理财规划师、园艺师、景观设计师

二、人事部证书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质量专业技术资格、监理工程师、经济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会计职称、企业法律顾问

三、建设部证书

造价员、建筑预算员、建筑质检员、建筑材料员、建筑施工员、建筑安全员、建筑五大员年审继教、装饰预算员、装饰施工员、物业管理企业经理。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分为全国统考和省统考项目。

1、全国统考

即由国家人社厅组织,国家职业资格鉴定中心承办的全国统一考试,一年两个考试批次,分别为上半年4月和下半年11月。

2、省统考

即由各地市州人社局组织,各地市州技能鉴定中心承办的统一考试,每月一个考试批次,一年考最多组织12次考试批次。

Ⅳ 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对作业人员培训有什么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Ⅵ C919的研制成功标志着什么

C919的研制成功标志着我国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显著增强,体现我国制造业水平的提高。

坚持“中国设计、系统集成、全球招标,逐步提升国产化”发展道路,形成自主研制、国际合作、国际标准的技术路线,C919打出了一张崭新的“中国名片”。

随着C919的研制成功,我国航空领域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链正在形成,其产生的巨大带动和辐射作用也有助于带动工业产值的增长、并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

C919的问世,意味着我国实现了民机技术集群式突破,也意味着我国具备了研制一款现代干线飞机的核心能力,有希望打破欧美在大型客机领域的垄断地位。

(6)冶金仪表培训知识扩展阅读

“在首飞的前一个月我一直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从结果看,首飞是非常完美的。”在C919大型客机总设计师吴光辉看来,C919从地面到空中,是一个质的飞跃。

今年5月5日14时,一个中国航空工业史上浓墨重彩的时刻:中国自行研制、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喷气式大型客机C919,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第四跑道腾空而起,载着“中国梦”飞向蓝天……

从此,一款属于中国的、完全按照世界先进标准研制的大型客机将翱翔于蓝天白云间,国产大飞机的历史也就此进入了新的篇章。

Ⅶ 你了解焦作市冶金建材技工学校吗

一、简介

焦作市冶金建材技工学校始建于1993年,是由河南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是一所集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技能开发基地。学校专业结构合理,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完备,学生管理严谨,教育效果显著,就业渠道畅通,毕业生供不应求,先后被评为省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卫生先进单位、市中等职业示范性学校、文明单位、职业技能鉴定先进单位及AAA级平安先进单位。

学校地理位置优越,门前太行东路是通向世界著名旅游圣地——国家AAAAA级世界地质公园云台山的必经之路。学校占地100余亩,建筑面积50000余平方米,拥有外接Internet网教学中心和学生实训中心,建有闭路电视、校园电话和办公网络系统。校园布局合理,环境幽雅,绿树成阴,鲜花飘香,是莘莘学子成才的理想学苑。

学校现有教职工168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98人,具有高中级职称的86人,在校学生3000余人。开设有冶金设备维修、金属冶炼、冶金仪表、维修电工、机电一体化、机械加工与数控技术、模具制造与维修、工业电气自动化、焊接技术应用、电子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应用与维修、会计电算化、工艺陶瓷、环境保护等专业。

二、学校校训:立德、勤学、创新、敬业;

三、办学理念:先教学生做人,再教学生术;

四、教育理想:让每一个学生都抬起头走路;

五、工作作风:团结、学习、落实、创新;

六、三个坚持: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德育和智育并举,理论和实践并重的培养模式,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坚持文化育人,以校园文化为主线,强化学生管理,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陶冶学生情操,教会学生做人;坚持校企合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宽就业渠道,实施订单培养、定向委培,实现校企双赢。

七、毕业去向:毕业生可自愿选择就业地点和企业,历年毕业生遍及全国各地(北京松下、北京诺基亚、深圳富士康、深圳赛格、东莞中星、广东豪爵摩托、福建WNQ、上海比亚迪、苏州华硕、无锡建鼎、苏州恒力、上海永业、湖北枝江、安徽奇瑞、新乡环宇、郑州华晶、焦作未来铝业、河南理工大、河南中轴、焦作昊宇、厦门重工、焦作矿山、河南风神、博爱好友轮胎、博爱北星、济源钢铁、豫光金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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