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县应急培训工作总结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周密组织,采取分管领导亲自抓,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具体抓等措施,使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有了较大进步,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加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的需要,是增强公众公共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的需要,是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损害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我镇于2007年3月、4月相继成立镇应急管理委员会、镇三防指挥部,镇党委书记亲自挂帅任总指挥。2008年7月,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正式挂牌,标志着我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据统计,2007至今,我镇已编制各类应急预案82份;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活动5次,其中对领导干部培训4次,培训人数450人次;举行消防、环保等突发事故应急演练2场;举办了专题文艺晚会1次,发放各种应急知识手册2000册,发放宣传教育材料20000份,悬挂横幅12条,制作标语5个,在有线电视上播放应急科普知识210多次。
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动员群众、社会组织、基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服务队等社会主体,成立了一支具备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具有群众性和志愿性相结合的非专业应急队伍,目前有队员约600名。另外,还在各村(居)委会分别组建了一支以村组干部为骨干力量,村民小组长、村治安队员为基本力量,广大村民积极参与的非专业应急队伍。各村(社区)现拥有队员60-80人。在2007年8月卫民村第三村民小组部分村民到我镇重点建设项目——依宁顿酒店建设工地集结,企图阻止动工,以及2008年的台风、洪涝灾害,2009年爆发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等各种突发性事件中,我镇专业应急队伍(公安干警)和非专业应急队伍在维持现场秩序,防止事件恶化,化解群众矛盾、防控疫情扩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确保了我镇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应急能力
为加强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我镇首先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公务员的培训课程,组织公务员及相关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中央、省、市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邀请专家开展案例分析,提高广大干部的应急管理水平。据统计,自2007年至今,我镇共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活动5次,其中对领导干部培训4次,培训人数450人次。通过培训活动,加强了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应急管理知识,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和应急决策水平。
其次,积极组织应急办的同志参加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培训活动,与兄弟镇区进行工作交流。同时,还要求各职能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对应急队伍开展相应的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此外,在中小学校开设公共安全课程,在企事业单位、各村社区开展应急演练,举行消防、环保等突发事故应急演练2场。结合镇大型普法活动——“送法进农家,建设新农村”活动,以及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等,有针对性地宣传应急救援的必备知识,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强化学生、企事业单位员工、村民的公共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抗险自救能力。
通过培训教育,我镇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基层组织自救互救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防范和处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和消除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影响。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我镇积极开展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由应急办和党政办、宣传办搜集一些日常的应急知识,通过各种宣传渠道进行大力宣传。一是充分运用镇电视站、《今日阜沙》月报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应急管理专题晚会、各种应急演练等新闻事件,特别是在去年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镇电视站、《今日阜沙》月报开辟专栏或专题,针对一些突发性的事件开展了一系列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二是联合安监、公安、交警、司法等部门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如阜沙商业广场、镇文体广场等,不定期地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一畅两会”消防安全知识等咨询宣传活动,通过有奖问答、派发宣传资料等形式,与广大群众进行面对面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三是运用镇内的公共宣传橱窗,张贴“一畅两会”、预防禽流感、手足口病等宣传海报、制作教育专栏。四是在镇政府网站公布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预案,发布省、市、镇应急管理工作动态消息,宣传各种应急知识。五是借助文化下乡、送法进农家、中山市民生直通车等大型宣讲活动,邀请专家深入村(社区)、学校、托幼机构、厂矿企业等场所,宣讲防控甲型H1NI流感、手足口病、避雷电等方面的知识,以及遭遇火灾、溺水等突发事故时应该如何自救、救援、逃生等知识。2007年至今,我镇共举办了1次专题文艺晚会,共发放各种应急知识手册2000册,发放宣传教育材料20000份,在有线电视上播放应急科普知识210多次。通过广泛宣传,我镇公众危机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所提高,公众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不断增强。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虽然我镇在应急管理宣教培训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摸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距离,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应急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活动相对较少,不利于工作的开展;二是应急救援的社会认知程度还有待提高,群众对突发事件危害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重视度还不够,应急管理知识和技能较贫乏。
四、下阶段工作计划和建议
应急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行政管理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2009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结合我镇实际,下一阶段我镇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以增强应急保障能力为突破口,以提高应急管理综合能力为重点,着力健全应急管理机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进“平安阜沙”建设作出不懈的努力。
在宣教培训工作方面,下一阶段我镇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继续将应急管理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通过邀请知名应急管理专家作辅导报告和情景训练、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提高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应急管理能力;加大应急管理知识宣教力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多个渠道加强防灾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公众危机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众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自觉性。
阜沙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2009年7月14日
Ⅱ 如何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为使应急管理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我镇成立了“一把手”负总责,相关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联系实际、细化职责、层层落实的方针,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职能,把加强应急管理摆上重要位置。同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突发事件的掌握和跟踪,逐步建立起一个快捷、高效的应急管理运转机制。
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了镇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完善了《吉祥镇政府应急行动工作方案》,健全了信息报告和预警、事件处置机制。分类指导和引导单位特别是学校、村(居)委会加快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完善好相关应急管理预案,落实好人员和经费,进一步提高了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结合镇情实际,将全镇干部职工编成第一分队、第二分队和后勤三个大组,不断调整充实应急突击队力量,确保应急突击队成为一支应急管理工作的生力军。加强村级民兵应急分队的建设,完善好建制,确保在重、突、大应急行动中及时发挥保障作用。同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开展应急工作演练,确保在处置应急事件行动中能互相协调配合,迅速高效开展处置行动。
四、加大应急管理宣传工作力度。
加大科普宣教力度,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的宣传力度,宣传“尊重生命,热爱生活”的理念,做到横向到边(部门、村委和学校)不漏单位,纵向到底(家庭和居民)不漏个人,营造人人关心公共安全、家家知晓应急防护知识的氛围,倡导通过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妥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减少因此而导致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五、加大隐患排查,切实加强整改。
1
、制定方案、明确职责。
认真制定了排查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组织精干人员专门负责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管理工作。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参照《蓬溪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结合本镇实际,采取资料分析、实地调查、勘察、走访、发动基层单位和群众报告以及听取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动员各方力量,对可能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和严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等进行排查。
2
、全面排查,彻底整改。
全面登记风险隐患类型、形成原因、确定依据、责任主体以及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等基本情况,逐一建立档案,确保应查尽查,不留死角。治理整改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村、各有关单位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镇应急办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村、各有关单位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认真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下一步突发事件风险隐患动态跟踪管理及治理整改的具体计划,进一步消除风险隐患。
六、存在问题
吉祥镇应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应急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做了大量的工作,全镇应急工作在机构、队伍、制度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我镇群众的应急意识淡薄,对存在的隐患不够重视;镇级财力有限,对应急管理在宣传、培训队伍、应急必备经费开支和保障方面投入不足,影响了应急管理工作的成效,这些都有待加强。
Ⅲ 县区人民政府在应急管理中有哪些主要职责
在县(区)委领导下,县(区)人民政府是全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县(区)应急委员会,县(区)长担任主任,对外以县(区)政府名义行使职能,通过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副县(区)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县(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县(区)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县(区)应急委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全县(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凤翔县(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市政府支援;
(4)分析总结年度全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县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根据需要,也可由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分别由县政府相关部门组成。
其主要职责:
(1)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与处置工作;
(2)指挥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各种矛盾和关系,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工作;
(3)针对预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危机适时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专项应急预案;
(4)及时上报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对突发公共事件结果进行评估和报告;
(5)检查督导各镇政府和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
二、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作为专项业务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相关部门,由各部门负责应急处置的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职责:
(1)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向各个机构传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3)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
(4)协调各级各部门做好应急工作,组织各级、各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5)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协调各种应急力量。
Ⅳ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什么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务院制定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务院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各级民政府县级各级民政府关部门根据关律、规、规章、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应急预案及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适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程序由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其关律、规规定针突发事件性质、特点能造社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事件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及事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应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统筹安排应突发事件所必需设备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县级民政府应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设区市级民政府应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重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各级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登记危险源、危险区域应按照家规定及向社公布
第二十条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乡级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应及调解处理能引发社安全事件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所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处理本单位存能引发社安全事件问题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本单位能发突发事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情况应按照规定及向所民政府或者民政府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产经营场所、危险物品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展隐患排查及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其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交通工具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必要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口畅通
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状态确保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级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民政府及其关部门负处置突发事件职责工作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县级民政府应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民政府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建立由志愿者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民政府应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应急、协同应急能力
第二十七条务院关部门、县级各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关单位应专业应急救援员购买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防护装备器材减少应急救援员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民解放军、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计划组织展应急救援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乡级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必要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所民政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展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必要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偿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各级各类校应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内容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安全意识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校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十条务院县级各级民政府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市级民政府突发事件易发、发区县级民政府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必需品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制度
县级各级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与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必需品应急处置装备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线与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通信系统相配套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工作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家鼓励公民、其组织民政府应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捐赠
第三十五条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家财政支持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教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才鼓励、扶持教科研机构关企业研究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具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务院建立全统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各级民政府应建立或者确定本区统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析、传输关突发事件信息并与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区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专业机构应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民政府应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公民、或者其组织应立即向所民政府、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各级民政府应按照家关规定向级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民政府关主管部门应向本级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信息报告员应及向所民政府及其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关单位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做及、客观、真实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县级各级民政府应及汇总析突发事件隐患预警信息必要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员、专家者进行商发突发事件能性及其能造影响进行评估;认能发重或者特别重突发事件应立即向级民政府报告并向级民政府关部门、驻军能受危害毗邻或者相关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条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应根据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员能发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预警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紧急程度、发展势态能造危害程度级、二级、三级四级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级高级别
预警级别划标准由务院或者务院确定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预警自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事件即发或者发能性增县级各级民政府应根据关律、行政规务院规定权限程序发布相应级别警报决定并宣布关区进入预警期同向级民政府报告必要越级报并向驻军能受危害毗邻或者相关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县级各级民政府应根据即发突发事件特点能造危害采取列措施:
()启应急预案;
(二)责令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负特定职责员及收集、报告关信息向社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渠道加强突发事件发、发展情况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三)组织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员、关专家者随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析评估预测发突发事件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及能发突发事件级别;
(四)定向社发布与公众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析评估结并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按照关规定向社发布能受突发事件危害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识公布咨询电
第四十五条发布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县级各级民政府除采取本第四十四条规定措施外应针即发突发事件特点能造危害采取列项或者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特定职责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员备员做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状态、随投入使用;
(三)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卫维护社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运行;
(五)及向社发布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员并予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公共场所;
(八)律、规、规章规定其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即发或者已经发社安全事件县级各级民政府及其关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向级民政府及其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越级报
第四十七条发布突发事件警报民政府应根据事态发展按照关规定适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事实证明能发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民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关措施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应针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立即组织关部门调应急救援队伍社力量依照本章规定关律、规、规章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自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事件发履行统领导职责民政府采取列项或者项应急处置措施:
()组织营救救治受害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员及采取其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及其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损坏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危害员提供避难场所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卫防疫及其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关场所止员密集或者能导致危害扩产经营及采取其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民政府设置财政预备费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必要调用其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要求具特定专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必需品供应;
(八)依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秩序行维护社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衍事件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社安全事件发组织处置工作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事件性质特点依照关律、行政规家其关规定采取列项或者项应急处置措施:
()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抗或者暴力行参与冲突事妥善解决现场纠纷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特定区域内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及燃料、燃气、电力、水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员身份证件限制关公共场所内;
(四)加强易受冲击核机关单位警卫家机关、军事机关、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警戒线;
(五)律、行政规务院规定其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治安秩序事件发公安机关应立即依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秩序恢复
第五十条发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民经济运行务院或者务院授权关主管部门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应急措施保障民群众基本需要限度减轻突发事件影响
第五十二条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必要向单位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交通工具其物资请求其民政府提供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产、供应必需品应急救援物资企业组织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应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员受突发事件危害员
第五十三条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应按照关规定统、准确、及发布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编造、传播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突发事件发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其组织应按照民政府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员组织群众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秩序
第五十六条受自灾害危害或者发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工作员营救受害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防止危害扩必要措施同向所县级民政府报告;本单位问题引发或者主体本单位员社安全事件关单位应按照规定报情况并迅速派负责赶赴现场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其单位应服民政府发布决定、命令配合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员参加所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公民应服民政府、居民委员、村民委员或者所属单位指挥安排配合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秩序第五章事恢复与重建第五十八条突发事件威胁危害控制或者消除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应停止执行依照本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衍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履行统领导职责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突发事件造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区尽快恢复产、、工作社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级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区民政府应及组织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关部门恢复社治安秩序尽快修复损坏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区民政府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级民政府支持向级民政府提请求级民政府应根据受影响区遭受损失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技术指导组织其区提供资金、物资力支援
第六十条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扶持该区关行业发展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矛盾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秩序期间其本单位工资待遇福利变;表现突、绩显著由县级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伤亡员依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履行统领导职责民政府应及查明突发事件发经原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级民政府提报告摘自《华民共突发事件应》
Ⅳ 贵州人事培训《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课程
不知道你要问的是什么问题
Ⅵ 政府如何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第五十八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Ⅶ 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XXX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操
作
手
册
XXX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2010年X月
说 明
1.本操作手册依据《XXX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化编成。
2.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其性质,一般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由专项指挥机构负责指挥,事件的主管部门同时是专项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应急实际需要,应当启动本预案时,由镇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指挥。
3.应急流程图是应急处置的总体框架,它明确了突发公共事件的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个阶段的应急内容、程序,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明确了分级负责和指挥关系。
4.若要了解应急处置的详细内容,请查阅《XXX突发公共事件X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2010年X月
应急响应程序
一、信息报送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委会、村小组要立即如实向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办公室专用接警电话XXXX)。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由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二)X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镇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将镇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村委会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三)各村、及村民小组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要高度重视,严密监视事态发展,及时上报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向上级汇报。
二、预警行动
(一)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镇内各村、街、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二)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三)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各村、各单位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镇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及其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四) 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镇政府总值班室。镇政府总值班室依托各村、各单位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镇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各村、各单位也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
(五) 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省、市统一预警标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发展态势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六)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政府要向镇政府及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镇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镇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镇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县有关部门和省、市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较重(Ⅲ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重大(Ⅱ级)预警标准时,县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并向省、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或超过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预警标准时,由应急管理委员会立即启动相应县级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七) 在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镇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镇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有关县(市)、镇、乡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镇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三、指挥与协调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1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级):由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镇政府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镇长或分管副镇长等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村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同时,立即上报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3级):镇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三)一般突发性公共事件(4级):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镇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政府领导和相关专项指挥部领导负责指挥。必要时,上报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四、先期处置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二)镇政府应急委员会在向县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三)应急响应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应急委员发出请求,由上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
五、保障行动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镇直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必要时,由镇政府负责向上级政府请求援助。
(一)人力保障
(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地震救援、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2)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力量的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援助。
(二)财力保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必要时,请求上级财政部门的支持。
(2)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的管理,重大资金的动用必须由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审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
(三)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镇政府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
(2)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
(四)基本生活保障
镇民政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医疗卫生保障
(1)镇卫生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2)建立覆盖全镇的动态数据库,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六)治安维护
(1)镇武装部、派出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县武警大队制定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做的各项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 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
(3)事发地村屯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七)社会动员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保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社会动员。在启动各级相应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和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根据需要,动员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所有可以动员的一切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全镇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镇政府报请县政府批准。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镇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和公共媒体搞好动员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镇直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并报镇政府应急委员会备案。
六、响应终止
(1)镇政府应急委员会、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需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镇政府应急委员会,经镇政府或上级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应急委员会或省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或其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情况要及时通知到参与事件处置的所有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七、后期处置
(1)镇政府应急委员会会同事发地村委会,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4)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5)保险公司要发挥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各类危害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种类,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6)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5日内,向镇政府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由镇应急委员会负责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7)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核查小组,对事件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1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镇乡政府应急委员会。由镇应急委员会负责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8)镇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村委会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给予援助的,由镇政府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应急信息网络系统
1、 应急信息报送网络系统:
县应急办(电话:XXXX)
↑
↓
镇应急办(电话:XXXX)
要求:上述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值班,座机保持专用畅通、手机要保持开机。
2、应急指挥网络系统:
镇政府指挥系统
总 指 挥:XXX 职务:XX 手机号:XXXX
副 指 挥:XXX 职务:X副镇长 手机号:XXXX
XXX 职务:X副镇长 手机号:XXXX
XXX 职务:X副镇长 手机号:XXXX
XXX 职务:派出所所长 手机号:XXXX
要求:1、上述单位、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保证联得上,找得到,准时到岗到位。
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分布 性质 种类 技术要素 危害程度 影响范围 处置办法
重要防护目标确定统计表
目标 分布 性质 类别 防护级别 防护方法 防护要求 备注
应急救援力量登记表
一、骨干力量
骨干
名称 分布 人员数量 装备数量 救援能力 救助专业 主管单位 主要负责人 联络人员 联络方式
二、专业力量
专业
名称 分布 人员数量 装备数量 救援能力 救助专业 主管单位 主要负责人 联络人员 联络方式
医疗保障能力登记表
医疗机构 分布 救治专业 床位 救治力量 疫情监测设备 主要医疗器械 联系方式
应急装备、设施、物资登记表
名称 性能 储备库点分布 数量 质量 负责人 协调
人员 联络方式 备注
避难场所分布情况表图
场所名称 分布地点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安置人数 保障时限 最大容量 保障方式
社会动员系统图表
应急救援力量 分布地点 负责人 联系方式 人数 装备 设施 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