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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知识培训

发布时间:2022-08-02 02:55:26

❶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2、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粉尘清理和处置;
6、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7、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2、粉尘爆炸风险清单和辨识管控信息档案;
3、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4、粉尘清理和处置记录;
5、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修、维修、动火等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7、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或者检查等情况;
8、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9、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情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十一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❷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基础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现场作业安全。
基础安全管理具体如下: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教育,劳动防护,危险作业审批,消防安全,安全用电,设备管理,现场管理,安全检查等制度;
3、培训教育,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员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
4、风险管理,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粉尘防爆安全防控措施和检查表;
5、应急预案,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特点,编制粉尘爆炸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相关人员掌握应急预案内容。
设施设备具体内容如下:
1、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必须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2、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具体情况,正确介定爆炸危险区域;
3、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
现场作业安全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进行公告;
2、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前,要先检查各类仪器,仪表,装置是否正常,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❸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六条 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

第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❹ 叉车司机如何预防粉尘爆炸

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工作。

防爆叉车主要应用在石油、化工、纺织、造纸、制药、油漆、军工、危险品仓库等存在爆炸性物品的危险场所,用于货物的装卸、短距离搬运和堆垛作业。由于天津港爆炸事件、昆山粉尘爆炸事件的发生,防爆叉车的安全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对其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而其中使用环节一直是监管的难点。

选型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防爆叉车安全使用首先就需要使用单位选择符合现场使用要求的设备。

因此,建议使用单位在选择防爆叉车时,首先应弄清楚本单位爆炸性危险区域的相关信息,以便在选型时可以提出明确的要求,更方便销售方为使用单位提供满足要求的防爆叉车 ;其次,和销售方交流时,及时了解选用防爆叉车的相关信息,以便确定是否满足本单位爆炸性危险区域的使用要求。

使用过程

防爆叉车作为特殊形式的品种,生产单位对其使用都有明确的使用要求和规定。这些规定一般在《使用和操作说明书》中体现。比如车辆的限速规定,生产单位在使用操作说明中明确规定,防爆叉车在厂区内行驶时,速度不超过 6km/h。而检验中发现,作业人员并没有按照其中的规定低速行驶,而是按照一般叉车的速度行驶,使得风险增加。另外,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作业人员使用不当,车辆存在部件损坏的情况,部分作业人员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不顾叉车存在安全隐患,继续带病作业,或者部分作业人员临时用非防爆部件代替防爆部件,使车辆能够完成基本的行驶和作业功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建议使用单位根据使用防爆叉车的《使用和操作说明书》中的相应规定,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要求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执行。

工作人员

《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对于防爆叉车的司机,使用单位要求其取得 N2(叉车司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但是对其防爆叉车的防爆知识、防爆性能要求、操作要求等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❺ 造纸厂粉尘有什么危害

亲,纸是由纤维制成的,对于周围环境,空气中的离子是带电的,浓度过大的纤维粉尘极易因静电的积累和摩擦而引发火灾。对于人身来说,在没有配备呼吸防护装备的情况下,纤维尘会在呼吸道结块,容易引发呼吸道疾病,经长年累月的积累,尘肺就出现了。所以,尽可能地不让身体完全暴露在粉尘的环境中,也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如,带防静电功能的无纺布口罩。希望
能帮上你

❻ 粉尘防火防爆安全知识

粉尘防爆请看国标GB12476

❼ 烟草粉尘行业在粉尘防爆工作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与不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草加工系统粉尘防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草加工系统粉尘防爆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476.1—1990 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GB 15577—1995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4—1995 粉尘防爆术语
GB/T 15605—199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 17919—199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烟草加工系统tobacco processing system
将烟叶加工成成品烟的生产过程总称。它包括烟叶初加工、打叶、切丝、烟丝膨胀、薄片加工及卷制等生产过程。
3.2 粉尘防爆st explosion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预防粉尘爆炸的发生和粉尘爆炸发生后减小危害程度的技术。
3.3 粉尘云st cloud
粉尘悬浮在空气或气态氧化剂中,形成高浓度粉尘与气体的混合物。

4 一般规定
4.1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烟草加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应按本标准进行粉尘防爆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已建并正在运行的系统,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逐步进行整改。
4.2 企业负责人应清楚烟草粉尘具有爆炸危险性,并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点、工况。
烟草粉尘的爆炸特性参数见附录A。
4.3 企业负责人应依据本标准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
4.4 参加系统作业的人员应先接受企业组织的含有粉尘防爆内容的安全培训,熟知相关安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4.5 积尘清扫
4.5.1 应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4.5.2 清扫时,宜选用不使粉尘飞扬的清扫方法。
4.6 防止自燃
4.6.1 停车检修期间,所有生产设备内不应存有烟(梗)丝及其粉尘。
4.6.2 应对贮丝柜所贮烟丝进行温度监测。
4.7 防止设备表面过热
烟草加工设备在运行时,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10℃。
4.8 防止明火
4.8.1 厂房及生产车间内不允许有非生产性明火存在。
4.8.2 动火作业时,应按照GB 15577—1995中5.2.1条执行。
4.9 灭火
4.9.1 不应使用能扬起沉积粉尘形成粉尘云的灭火方法。
4.9.2 使用灭火器灭火时,应使用灭火剂雾化效果好的灭火器。
4.9.3 灭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应保持有效的工作状态,并随时可用。
4.9.4 应制定灭火预案。
4.10 企业应依据安全检查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5 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
5.1 按GBJ 16—1987规定,烟草加工为丙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5.2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防爆设计、安全疏散等应按照GBJ 16—1987 中第3章相关条款执行。
5.3 除尘间宜单独设置并位于生产厂房外;如确因条件所限,也可设于生产厂房内,但应与其他生产设备防爆隔离,并应按照GB/T 15605—1995中第4章采取泄压措施。

6 电力设计
6.1 除尘间按照GB 50058—1992划分为11区,其电力设计应按照GB 50058—1992中第3章相关条款执行。
6.2 所有产尘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12476.1的要求。
6.3 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应按照GB 50057中相关条款执行。

7 工艺设备
7.1 打叶设备
7.1.1 打叶设备原料入口处应设磁选及其他清理装置,以除去金属物。
7.1.2 打叶设备不应出现打辊与框栏相互摩擦或碰撞,如出现此类现象应立即停机修理。
7.1.3 打叶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
7.1.4 打叶设备本体应设有单独的除尘系统。
7.2 切丝设备
7.2.1 各类切丝设备应将其刀门部位进行封闭,并安装与除尘系统相连的吸尘罩。
7.2.2 应在原料入口设置磁选及其他清理装置,以除去金属杂物。
7.2.3 旋转切刀、送料传动部位的各类轴承应密封。
7.3 碎叶处理设备
7.3.1 碎叶处理设备各产尘点应加罩密封并与除尘系统相连。
7.3.2 输送烟叶的胶带接头不应采用金属扣结合。
7.4 薄片系统
7.4.1 薄片系统中的破碎机,掺兑配料口等应加磁选装置,并应密封或安装吸尘罩。
7.4.2 密封设施或吸尘罩应与独立的除尘系统相连。
7.4.3 除尘系统的设计应按本标准第8章执行。
7.4.4 电热设备的电热片(丝)外部应装保温隔热材料且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10℃。
7.5 卷烟设备
7.5.1 卷烟设备的落料口应装有吸尘罩并与独立的除尘系统相连。
7.5.2 除尘系统的设计按本标准第8章执行。
7.6 气力输送
7.6.1 气力输送管道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
7.6.2 气力输送管道不宜穿过建筑防火墙,如穿过建筑防火墙,应采取相应的阻火措施。
7.6.3 生产车间内应设置可使气力输送停止工作的开关。
7.7 其他产尘工艺设备应参照以上所述设备采取粉尘防爆措施。

8 通风除尘系统
8.1 布局
8.1.1 除尘系统应根据尘源情况,合理组合为几个彼此独立的系统。
8.1.2 各独立的除尘系统应单独设立除尘间。
8.1.3 根据实际情况,可为各独立的除尘系统设计不同的防爆措施。
8.2 管网设计
8.2.1 管道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
8.2.2 管道上不应设置端头和袋状管,避免粉尘积聚。
8.2.3 管网拐弯处和除尘器入口处应按GB/T 15605设置泄压装置。
8.2.4 各通风除尘支路与总回风管连接处应装设自动阻火阀。
8.3 风量设计
应严格控制管道风速,确保风管内不应有粉尘沉积。
8.4 除尘器
除尘器的造型、运行及维护应按GB/T 17919执行。
8.5 风机
应确保风机位于最后一个除尘器之后,并选用DP型。
8.6 集尘处理
8.6.1 集尘应每班清理。
8.6.2 清理后的粉尘应在除尘间以外的固定地点存放。

❽ 谁有关于防爆方面的知识给提供一点好吗谢谢了!

第一章 防爆技术基础
石油、化工、煤炭和国防等许多工业部门,在生产、加工、运输和贮存的各个过程中,经常可能泄露或溢散出各种各样的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和各种粉尘及纤维。这类物质与空气混合后,可能成为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物,当混合物的浓度达到爆炸浓度范围时,一旦出现火源即会引起爆炸和发生火灾等严重事故。因此在这类危险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都必须时经过专业机构认证的具有防爆性能的产品。

1.1 危险场所的划分
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的关于危险环境的划分中明确规定,在大气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在点燃后燃烧传至未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为爆炸性粉尘环境,称为I类环境;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或薄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在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为爆炸性气体环境,称为II类环境。危险场所是指危险环境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用专门措施的区域,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划分为不同的区域。

1.1.1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
根据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层的厚度进行分类,可分为20区、21区和22区。

20区:zone 20,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21区:zone 21,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层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22区:zone 22,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未21区。

1.1.2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危险区域划分

根据可燃性气体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将危险场所划分为0区、1区和2区。

0区:zone 0,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危险环境存在的时间大于1000小时/年。

1区:zone 1,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危险环境存在的时间在10~1000小时/年之间。

2区:zone 2,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时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危险环境存在的时间少于10小时/年。在此,“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1.2 气体组别与温度组别

对于II类爆炸性气体环境来说,按照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将爆炸性气体分为A、B、C三个组别。气体分组和点燃温度在一定环境温度和压力下与可燃性气体和空气的混合浓度有关。温度组别是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按其最高表面温度来划分的,最高表面温度时电气设备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不利运行条件下工作时,可能引起周围爆炸性环境点燃的电气设备任何不见或电气设备的任何表面所达到的最高温度。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温度组别分为T1至T6 六组,在假定基础环境温度为40℃时,各组别的温度为 T1—450℃、T2—300℃、T3—200℃、T4—135℃、T5—100℃、T6—85℃。下面就是一些典型的爆炸性气体对应的气体组别和温度组别。对于电压不超过1.2V、电流不超过0.1A,且能量不超过20微焦或功率不超过25mw的电气设备,在经过防爆检验部门认可后,可直接使用于工厂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和煤矿井下。

1.3 爆炸防护的基本原理现代用于工业生产的可燃物种类繁多,数量庞大,而且生产过程情况复杂,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条件采取各种相应的防护措施。从爆炸破坏力的形成来看,爆炸一般需要具备5个条件:⑴提供能量的可燃性物质(释放源);⑵辅助燃烧的助燃剂(氧化剂);⑶可燃物质与助燃剂的均匀混合;⑷混合物放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包围体);⑸有足够能量的点火源。上述条件中的点火源、可燃物质和助燃剂是燃烧爆炸的三要素,防爆技术就是根据这些爆炸条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

1.3.1 可燃物浓度的抑制爆炸强度与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有密切关系,爆炸强度随浓度变化的关系近似于正办周期的正弦曲线,浓度国低或过高都不能发生爆炸,这两个点称为爆炸下限浓度和爆炸上限浓度。在爆炸下限浓度以下,由于可燃性物质的发热量已经低到不能维持火焰在混合物中传播所需要的最低温度,因而该混合物不能被点燃;若浓度逐渐增加而超过爆炸上限浓度时,虽然可燃物质增加,但助燃的氧气浓度低于化学当量值,不能满足混合物完全燃烧的需要,也不会发生爆炸。因此可以通过可燃物浓度的控制来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或者把爆炸事故可能造成的破坏力降到最小限度。

1.3.2 氧浓度的控制在爆炸气氛中加入惰化介质时,一方面可以使爆炸气氛中氧组分被稀释,减少了可燃物质分子和氧分子作用的机会,也使可燃物组分同氧分子隔离,在它们之间形成以层不燃烧的屏障;当活化分子碰撞惰化介质粒子时会使活化分子失去活化能而不能反应。另一方面,若燃烧反应已经发生,产生的游离基将与惰化介质粒子发生作用,使其失去活性,导致燃烧连锁反映中断;同时,惰化介质还将大量吸收燃烧反应放出的热量,使热量不能聚积,燃烧反应不蔓延到其它可燃组分分子上去,对燃烧反映起到抑制作用。因此,在可燃物/空气爆炸气氛中加入惰化介质,可燃物组分爆炸范围缩小,当惰化介质增加到足够浓度时,可以使其爆炸上限和下限重合,再增加惰化介质浓度,此时可燃空气混合物将不再发生燃烧。

1.3.3 点火源的控制温度对化学反映速度的影响特别显著,对一般反应来说,若初始浓度相等,温度每升高10℃反应速度大约加快2至4倍。因此,温度(也就是通常所指的点火源)使加快反应速度,引起爆炸事故的最初因素,控制点火源使防止爆炸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

1.3.4 减弱爆炸压力和冲击波爆炸现象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爆炸物质爆炸时,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产物以极高的速度膨胀,使包围体内压力骤增,进而使包围体炸裂,形成冲击波,造成破坏力。为了防止或减弱因炸而使包围体内压力的骤增,应尽可能地不使包围体相对封闭。

1.4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

1.4.1 隔爆型结构电火花及电弧可以引燃爆炸性混合物。由德国建立起来的间隙隔爆结构,是防止电弧等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较可靠的方法。隔爆型结构的电气设备再爆炸危险区域应用极为广泛,它不仅能防止爆炸火燃的传出,而且壳体又可承受一定的过压。它具有一个足够牢固的外壳,能经受内部爆炸气体混合物产生最大爆炸压力的1.5倍并不得小于3.5×105 Pa的冲击,确保不变形或损坏,不产生永久变形,并具有一定结构间隙以使喷射出来的燃烧生成物通过一定的法兰长度冷却到低于外部爆炸性混合物的自燃温度。结构间隙可以是平面结合面或圆筒结合面组成,还可以是曲路、螺纹或屏障式等结构组成。除此之外。如微孔、网罩、叠片、充砂等结构也属于这种原理的防爆形式。用于煤矿井下的隔爆型电气设备更要坚固。用于I类采掘工作面的设备,外壳须采用钢板或铸钢制成;I类非采掘工作面的设备,其外壳可用牌号不低于HT25-47灰铸铁制成;I类携带式设备和II类设备,外壳可用抗拉强度不低于117.6N/mm2(12kg /mm2)、含镁量不大于0.5%(重量比)的轻合金制成。

1.4.2 增安型结构增安型机构在防爆电气设备上使用得也很广泛,如电动机、变压器、灯具和带有电感线圈的电气设备等。它是在设备上采用以系列的安全措施,如使用高质量的绝缘材料、降低温升、增大电气间隙、提高导线连接质量等,使其在最大限度内不致产生电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或者采用有效的保护元件使其产生的火花、电弧或温度不能引燃爆炸性混合物,以达到防爆的目的。还有一种与增安型防爆措施类似称为无火花型,它是一种再正常运行时不产生火花和危险高温,也不能产生引爆故障的电气设备。与增安型相比,只是没有规定再增加一些附加措施来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因此,无火花型的安全性比增安型要低,只能用于2区危险环境。

1.4.3 正压型结构这种结构的电气设备的防爆原理是:保证内部保护气体的压力高于周围以免爆炸性混合物进入外壳,或足量的保护气体通过外壳使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降至爆炸下限以下。在一般情况下,电气设备内部不得有影响安全的通风死角。在正常运行时,出风口的风压或充气气压不得低于一定的数值,否则将立刻发出报警或切断电源。设备内部的火花、电弧不允许从任何间隙初或出风口吹出来。正压型结构在使用上与爆炸物质的级别无关,多用于内部元件易损坏的设备或大型电气设备上,或以自燃点为T4、T5为对象的很难制成其它防爆结构形式的电气设备上。

1.4.4 充砂型结构充砂型结构是在外壳内充填砂粒或其它规定特性的粉末材料,使之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壳内产生的电弧或高温均不能点燃周围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结构。当采用的介质使颗粒状的固体(一般是石英砂)作为隔离介质时,称为充砂型电气设备;而采用的介质时固化物填料(一般位环氧树脂),把引燃源浇封在填料里面,而于外面爆炸性混合物隔离时,也称为浇封型电气设备。

1.4.5 本质安全型结构本质安全型结构仅适用于弱电流回路,如测试仪表、控制装置等小型电气设备上。无论是正常情况下,还是非正常情况下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都不会使爆炸物质引爆,因此使安全性较高的防爆结构,其中电路或设备上的所有元件表面温度必须小于规定,以防止热效应引起的点燃。本质安全型防爆结构的电气回路必须于其它电路相隔离,以防混线电磁或静电感应,特别使结构外部的配线,要采取周密的措施,才能确保电气设备和配线的防爆性能。

1.4.6 防爆充油型结构防爆充油型结构在使用上与传爆等级无关,适合于小型操作开关上。充入的油液应具有较高的化学稳定性,为了观察油位的高度,设备应装有油位指示器或油位信号装置。油浸型防爆结构的开关、控制器等设备,由于油的劣化或泄漏等原因,设备损坏很难维修,需要特别注意。另外,由于倾斜或油面摇动而使防爆性能受到损害时,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

1.4.7 爆炸性粉尘环境的防爆结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是采用限制外壳最高表面温度和采用“尘密”或“防尘”外壳来限制粉尘进入,以防止可燃性粉尘点燃。该类设备将带电部件安装在有一定防护能力的外壳中,从而限制了粉尘进入,使引燃源与粉尘隔离来防止爆炸的产生。按设备采用外壳防尘结构的差别将设备分为A型设备或B型设备。 按设备外壳的防尘等级的高低将设备分为20、21和22级,分别适用于20、21或22区粉尘危险场所。

1.5 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电气设备的防爆类型的选择

在平常实际使用中可能很容易的看到,许多防爆电气产品在一个产品中就采用了多种防爆保护方法。例如,照明装置可能采用了增安型保护(外壳和接线端盒)、隔爆型保护(开关)和浇封型保护(镇流器)。这样能够使制造商采用最适用的复合防爆保护方法。有一点要注意的是,产品铭牌上列出采取的防爆方法的顺序将往往告诉用户产品的结构,如一个产品被标识为 Ex de,则极可能为隔爆型而其中带有增安型部件。另一个产品被标识为Ex ed, 则极可能不是隔爆型外壳(例如不锈钢或强化聚脂玻璃),而带有隔爆开关或部件安装其中。 两种产品可能均适用于1区,但他们是使用不同的防爆保护措施达到同样的目的。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所了解信息,来选择可提供在费用、性能和安全方面达到最佳平衡的防爆型式的产品1.6 防爆设备的标志1.6.1 爆炸性气体环境防爆设备标志II类防爆设备的标志按照防爆公用标志、设备防爆型式、设备环境组别、气体组别和温度组别的顺序依次标记。

防爆公用标志——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志“Ex”;

欧洲电工委员会(CENELEC)标志“EEx”防爆型式标志:

隔爆型——“d”;

增安型——“e”;

正压型——“p”;

充砂型——“q”;

本质安全型——“i”,还细化为“ia”和“ib”级;

充油型——“o”;

无火花型——“n”;

浇封型——“m”;

特殊型——“s”

设备环境组别标志——I类、II类

气体组别标志——A、B、C

温度组别标志——T1至T6

如Ex d II C T6,表示隔爆型防爆设备,可应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C气体组,温度组别T6。

1.6.2 爆炸性粉尘环境防爆设备标志I类防爆设备的标志按照防粉尘点燃公用标志、设备类型、设备等级、温度组别的顺序依次标记。防粉尘点燃公用标志——“DIP”设备类型——“A”、“B”设备等级——“20”、“21”、“22”温度组别标志——T11至T13如DIP A 21 T13,表示可用于21区A型设备,温度组别T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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