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
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
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
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第三十条
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
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贰』 上海中医药大学推拿按摩培训班一个礼拜才学一天,三个月可以学会吗
这应该是方便在职人员拿证的,自己回去还要想办法练习才行的,最后多少要有个结业考核吧。
拿了证就可以开按摩店或者去上岗了,一边干一边学。
『叁』 外来人口法制宣传工作计划
根据上级对“五五普法”法制教育要求,加强对我社区外来人口“五五普法”教育。特定以下计划。
1、 成立社区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登记管理工作,掌握情况,摸清家数。
2、 利用社区黑板报、宣传窗、标语开展对外地人口法制教育
3、 举办一次外地人口法制教育培训班。以后逐步完成对社区全部外地人口的法制教育培训。
4、 维护社区外地人口的合法权益,通过社区道德法庭为外地人口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根据街道二00六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思路精神,社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对社区外来人口进行普法、禁毒教育等法制宣传,具体计划如下:
1、深化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利用宣传窗、黑板报横幅等多种宣传阵地和宣传手段,每月出黑板报两期及宣传窗一期,面向多层次的人群进行宣传法制宣传。
2、针对外来人口法制观念薄弱的现象,进行法律服务进社区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外来人口提供法律服务,预防外来人口犯罪。
3、以居民法律学校、道德法庭和法律咨询站为阵地,结合法制讲座、参观、演讲等多种活动载体,开展外来人口法制培训班,进行法制教育。
4、利用社区现代远程教育接受点网上学习平台,不定期地组织外来人口收看法制案件访谈录、禁毒碟片,通过荧屏对外来人口进行法制、禁毒教育。
『肆』 中医药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科技、经济配套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中医药科技交流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中医药事业的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的发明创造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药发明创造,包括:中药制剂及制备工艺、方法(含从植物、动物、矿物中提取的有效化学单体、有效成分、有效部位的各种制剂);中医药医疗器械、设备及制造工艺;含有中药的保健品、化妆美容品、食品、饮料、调味品及制备方法;中医用检测试剂、卫生材料及制备方法;各种中成药的包装设计及图案;以及其它与中医药有关的发明创造。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专利法》;
(二)培训中医药的专利人才;
(三)促进中医药专利的申请、实施及许可贸易;
(四)监督、协调各企事业单位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五)开展专利咨询、服务。第五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宜的咨询服务;
(三)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事宜,管理本单位拥有的专利(包括交纳本单位职务发明人的专利申请费及年费);
(四)组织、管理本单位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负责技术产品进出口中涉及专利的工作;
(五)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情况和市场动向,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六)办理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鼓励和支持单位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
(七)管理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并协助本单位重大课题设立前的专利文献的检索,提供本领域的专利技术情况和法律状态,以避免重复投资、研究或侵犯他人专利。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及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指定一名领导主管专利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管理工作人员,并酌情设立相应的专利管理部门,建立专利管理职能,加强已有专利管理部门的建设。第七条 各级中医药专利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与《专利法》相配套的、具体而又切实可行的专利管理规章或办法。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全行业各级中医药专利管理部门进行专利工作考核。第三章 专利申请第九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合作等活动中做出的发明创造,要在向社会公开之前及时申请专利。第十条 涉及中医药行业关键技术(炮制技术、传统中药的专有技术等)和产品申请专利,需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第十一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须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为其代理。第十二条 凡在本职工作中或利用本单位名义做出的发明创造成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资金、设备、原材料、对外保密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离退休或因各种原因离开本职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专利申请人为法人。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接收外来的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人员、研究生、进修生等,其在接收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归接收单位持有或由协议明确所有权者持有。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派出的出国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归派出单位持有或由协议明确的所有权者持有。
在国内、国外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时必须明确其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并在合同书中签定专利权归属的条款。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费用及与其有关的费用由专利申请单位支付;专利批准后的年费由持有单位支付。第十三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程序为:
(一)由发明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向本单位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申报书);申报书要写明发明创造内容,说明申请专利或作为技术秘密的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二)单位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单位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
(三)经专利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单位专利管理部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或委托专利服务机构进行专利代理。
『伍』 中医药知识培训讲义和计划书
写作提纲: 1 、背景简价 2 、任务阐述 3 、经商构想 4 、形象 5 、人员及供应商 6 、经营场地及设备 7 、市场调查 8 、策略 9 、中短期目标 10 、财务计划 一、背景简介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类知识水平的提高。在当今社会不管你知识程度的高低与否,掌握电脑技术是新世纪不可缺的。 随着电脑广泛使用和推广,让广大农民在科学技术的指引下发家致富。 二、任务阐述 通过创办腾 农电脑服务公司,富裕的网络时代的生活。 三、经商构想: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前进,我们的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我相信只要我们公司把握住了这个市场不一定会有辉煌的前景。 四、形象 一个好的公司要得到好的发展,在消费者的眼中必须要有好的形象。另外本公司还作出如下的承诺: 1 、首先,作为一个为农户服务的公司,本公司的每项服务都会从优考虑。 2 、其次,对于向农民提供的网上农业资料应该即时向农民提供,对于长期订购我们公司资料的农户,我们会优价对待。 3 、再次,对于农民遇到的农业问题,及时向专家咨询,周到及时解决农户之所需。 4 、最后,对于要求安装电脑的用户,让每一位培训人员都能掌握所授内容。 五、人员及供应商 人员与供应商中,供应商决定了货物稳定来源,对于本公司的人员作出以下的安排。 姓名:徐辉 住址:宜宾市菜坝镇 文化程度:大专 专业:市场营销 经验:善于人际交往,在宜宾地区亲戚,朋友多,关系网复杂,有一定的营销经验,在某公司搞营销已有两年,有一定业绩。 作用:对市场进行深入调查,利用社会关系在城乡农村对本公司进行大务宣传。 与本人关系:合伙之一(朋友) 合伙人之二 姓名:李飞 住址:宜宾市宗场乡 文化程度:本科 专业:会计专业 经验:熟悉财会工作,善于公司业务管理,有一定工作经验。 作用:对公司进行业务及财务管理 与本人关系:合伙人之二(朋友) 合伙人之三 姓名:朱涛 住址:宜宾市城区 文化程度:本科 专业:计算机专业 经验:对计算机的应用、维修护理、安装相当熟悉。 作用:对公司所有计算机进行统一管理 ,包括维修护理。对外协助本人对学习计算机的学员进行培训,另外与本人去进货。 关系:合伙人之三(亲戚关系) 对于供应商:由于本公司的规模还比较小,在城区不定地点的选择购买。 六、经营场地及设备 1 、位置:宜宾市菜坝镇中央一地段(该处地段处于农业区,该镇处于中心位置。 公司店面的正面长度 10 米 公司总面积为 10 平方米。 公司店面类型为:租用 租用店面费用为 4800 元 / 年,即月开支为 400 元 / 月。 公司服务时间:全天候服务 租用房产协议:从承包之日起,该房的使用属于承包方,做一家模范公司。 2 、设备 第一项:购买计算机十台。购买费用: 40000 元,使用年限:三年。 购置二 第二项:购买打印机 购买费用: 15000 元 使用年限:一年 购置三 第三项:安电话、购买费用: 1500 元 买桌、椅等办公工具 使用年限:二至三年 七、市场调查 通过对市场 调查了解,广大农民已经意识到科技对农业的重要性。对待客户。 八、策略 九、目标 服务水平及产品质量 销售量 利润 1 月 2 月 3 月 十、财务计划 表 1 启动开支 75000 元 营业场地(场地租金装修) 14800 元 设备 56500 元 备料(纸、其他) 500 元 启动开支 5000 元 业务费用 1000 元 广告 500 元 文具 500 元 其他 2500 元 合计 80000 元 表 2 可用资金 小计: 70000 元 合伙人有储蓄合计 20000 元 合伙人家庭资助合计 50000 元 合伙人贷款资金(贷款期限二年) 10000 元 合计 80000 元 表 3 普通开支(以月计) 经营场地开支 400 元 财产税 100 元 保险建筑设备 50 元 维修 100 元 电话(传真电话) 邮件网络费用 400 元 邮寄运费差旅 100 元 文具(纸张) 150 元 银行利息还贷 1100 元 广告 50 元 业务经费(其他) 50 元 合计 2700 元 表 4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销售额 400 元 资本 2700 元 总计( A ) 6700 元 支出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经营场地 400 元 财产税 100 元 保险建设备人员 50 元 维修 100 元 公用事业(水电暖) 200 元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使用费) 400 元 邮寄运费(差旅) 100 元 文具(纸张) 150 元 银行利息还贷 1100 元 广告 50 元 业务经费(其他) 50 元 总计( B ) 2700 元 由于本公司属于合粉私营公司,所以不存在雇员工人。除去日常开支外所得利润由合伙人共同平均分配。 总现金流动 C 累计现金流动 D C=A+B 加生意初的任何可得的现金差额。 D=C+ 上月的 D 。 宜宾电大素质教育系列课程之一 创业设计方案示范 玉米醇酿酒厂经营计划书 朱虹静 写作提纲: 1 、生意背景 2 、任务阐述 3 、经商构想 4 、组织 5 、形象 6 、人员及供应商 7 、经营场地及设备 8 、市场调查 9 、目标 10 、财务计划 11 、现金流量预测表 一、生意背景 一次偶然的机会激起了我到内蒙古的呼和浩特市城郊的一个乡叫“且启动资金向父母借。 有以上五种优越的条件,也为我厂的产品提供了销售市场。 我厂的经营方式是个体经营,生意的性质是主要批发并可零售。 二、任务阐述 以满足三两人们的需求(酒、酒糟的需求)为前提而开办这个小白酒厂。 本厂以“质量(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第一,顾客主人”的原则(符合市场价格酒价,采取“明度标价”,使顾客买到一个“放心” 三、经商构想 1 、向顾客提供优质的白酒和酒糟以及方便周到的服务 2 、生意针对的市场是呼和浩特城郊外的一个乡“三两”。在此市场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优点: ⑴大多数人有喜爱喝酒的特点; ⑵能喝酒的人酒量很大; ⑶在本市场上没有酒厂,全靠到五十多公里远的一个县去购买到酒; ⑷酒糟需求量大; ⑸原材料成本低(玉米 0.40--0.50 元 / 斤 .70 元 / 吨左右 ); ⑹特别冬春两季酒销量很大 , 且酒糟一年四季销量都好 , 还有酒糟价格高 . 缺点:每年的五至七月的酒的销量不大。因为天热喝酒的人变少。 3 、生意分布在呼和浩特的城郊外的三两本区没有酒帮。奶牛更嗜好没有粉碎过的玉米酒糟。 4 、组织 四、组织 1 、首先对自己要严格要求,真诚对待职工,要与职工间取得相互信任; 2 、对职工要制定合理的制度约束其行为,有利于合理管理。(其中明确奖惩制度)。 3 、职工两人(具体的搞酿酒的),技术指导一人,本人具有一定的会计知识)。 五、形象 1 、物美价廉,货真价实 2 、热情周到的服务,完全了解产品和顾客的需求。 六、人员及供应商 1 、人员 ⑴姓名:朱兴艮 住址:四川筠连县 经验:有十六年的酿酒经验 资格:酿酒师 生意中的作用:相关的技术指导 与本人的关系:父亲 ⑵姓名:刘伟 住址: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 经验:有两年的酿酒经验 资格:酿酒工 生意中的作用:酿酒 与本人的关系:雇员 ⑶姓名:张宏 住址:四川省筠连县 经验:有三年的酿酒经验 资格:酿酒工 生意中的作用:酿酒 与本人的关系:雇员 ⑷姓名:朱虹颖 住址:四川省筠连县 经验:有五年的管理经验 在生意中的作用:管理销售业务 与本人的关系:姐姐 2 、供应商 ⑴玉米的供应商:主查三两的粮农和玉米收售商供应商都是送货上门) ⑵燃煤的供应商:当地的专门买煤卖的煤商(煤商送货上门) ⑶酵母菌的供应商:四川省筠连县青山药厂(邮寄的方式) 七、经营场及设备 一经营场地 位置:门市即销售在闹市上具体规划见下图 面积:酒厂车间 200 平方米,粮仓 50 平方米,酒窖 60 平方主,值班室和办公室和销售部共 90 平方米。 租金: 5000 元 / 年 协议:约束力不大(租房协议) 二设备 设备全部是购买。设备包括:酿酒锅,冷确器,装酒器具等共 4000 元左右。 八、市场调查 我厂的酒价与市场价相同,质量更好。相对于其他的酒我厂的白酒更浓香,口味纯正。 九、目标 拟定在六月至七月建造厂房(销售淡季建造厂房,建好后正好是销量旺季开始,八月一日开始启动生产。 计划销售目标(前三月) 8 月 9 月 10 月 销 售 量 1 万斤 1.2 万斤 1.28 万斤 服务水平 好 很好 更好 期望利润 6000 元 7000 元 7500 元 十、财务计划 一、启动开支。厂房租金: 5000 元每年 水电费每月: 150 元 原料月开支:玉米: 350 元×天 =10500 元 ;发酵菌: 2 元× 4 斤 / 天 =240 元; 煤(约): 70 元 / 吨× 0.4 吨× 30=840 元 ; 合计共约 11580 元。 业务费用: 800 元左右 ] 其它费用: 300 元左右 合计: 12830 元 二普通开支(每月) 饮食费: 1000 元 国税: 1500 元 卫生税: 10 元 雇员工资: 800 元 差旅费: 260 元 合计: 3570 元 十一、现金流量预测表 8 月 9 月 10 月 销售收入 25000 元 30000 元 32000 元 资本金 10000 元 12000 元 13000 元 总 结 35000 元 42000 元 45000 元 A : 122000 元 支出: 8 月 9 月 10 月 国税 1500 元 1500 元 1500 元 地税 100 元 100 元 100 元 卫生税 10 元 10 元 10 元 其它税 80 元 80 元 80 元 雇员工资 800 元 800 元 800 元 电话费 300 元 280 元 250 元 差旅费 300 元 250 元 200 元 其它费用 200 元 100 元 100 元 合计 3290 元 3120 元 3040 元 B : 94750 元 总现金流量 C=A+B=131450 元 三个月累计现金流量 D=131450 元 一般问题 所采取的行动 顾客稀少销售额降低 作出相应价格调整,深入市场,加大宣传力度。 若出现竞争者且用不正当手段拉拢顾客 利用高质量,高效率守信,价格低面对挑战,尊重经商道德,净化市场 合伙人纠纷 利用法律手段解决 外人扰乱经营 求救110 资料来来自
『陆』 全科医生培训三年后还需要在基层服务6年吗
全科医生是指一般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机构执业,提供给老百姓的是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即帮助老百姓看好大多数小病、常见病,并做好防病的服务,是老百姓身边的“医学服务者”。
一、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的迫切需要。我国是一个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对提高健康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工业化、城镇化和生态环境变化带来的影响健康因素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和疾病谱变化也对医疗卫生服务提出新要求。全科医生是综合程度较高的医学人才,主要在基层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被称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发挥好全科医生的作用,有利于充分落实预防为主方针,使医疗卫生更好地服务人民健康。
(二)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工作是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点,是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的基本途径;医疗卫生人才是决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关键。多年来,我国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合格的全科医生数量严重不足,制约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高。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为基层培养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格全科医生,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和必由之路。
(三)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建立分级诊疗模式,实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将医疗卫生服务责任落实到医生个人,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方向,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全科医生制度,有利于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城市医院合理分工的诊疗模式,有利于为群众提供连续协调、方便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
二、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四)指导思想。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居民健康需求变化趋势,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坚持制度创新,试点先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五)基本原则。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和资格考试,切实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坚持创新机制、服务健康,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加强总体设计,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又立足当前,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
(六)总体目标。到2020年,在我国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七)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各省(区、市)确定。
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主要从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培训期间由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在卫生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培养结束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教育部门为主管理。
(八)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方法和内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平台)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另外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规范化培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卫生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九)规范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由工作单位选派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具体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制定。
(十)统一全科医生的执业准入条件。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参加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
(十一)统一全科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卫生部制定。
(十二)完善临床医学基础教育。临床医学本科教育要以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着重强化医患沟通、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等方面能力的培养。
(十三)改革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2012年起,新招收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全科方向)要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要求进行培养。要适应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进一步加强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能力建设,逐步扩大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十四)加强全科医生的继续教育。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加强全科医生经常性和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因素。
四、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为解决当前基层急需全科医生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周期较长之间的矛盾,近期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力争到2012年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十五)大力开展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按需进行1-2年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培训结束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六)强化定向培养全科医生的技能培训。适当增加为基层定向培养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对到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国家认定的培养基地经2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但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比例。
(十七)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八)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要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
五、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十九)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全科医生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范私人诊所雇佣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
(二十)政府为全科医生提供服务平台。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
(二十一)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二十二)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要制定鼓励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
(二十三)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卫生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六、建立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
(二十四)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各地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
(二十五)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二十六)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二十七)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补贴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地方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予以适当倾斜。
(二十八)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鼓励地方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招聘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要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
七、相关保障措施
(二十九)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推动修订执业医师法和相关法规,提高医生执业资格准入条件,明确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和权利责任,保障全科医生合法权益。研究制定医生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明确自由执业者的职业发展政策,引导医院医生到基层提供服务,鼓励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三十)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政府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支持;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卫生部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临床培养基地、实践基地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科医学师资标准,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建设区域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重点支持基层实践基地师资的培训。
(三十一)合理规划全科医生的培养使用。国家统一规划全科医生培养工作,每年公布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名单及招生名额,招生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本省(区、市)全科医生需求数量,以县(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以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卫生部要制定全国医生岗位需求计划,教育部在制定临床医学本科生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时要与医生岗位需求计划做好衔接。
(三十二)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学)会作用。加强相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在行业自律和制订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依托行业协(学)会,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
八、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三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尽快制定本省(区、市)的实施方案。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中医药、法制等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现行法规政策,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三十四)认真开展试点推广。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对现行医生培养制度、医生执业方式、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重要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对改革中的难点问题,鼓励地方先行试点,积极探索。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逐步推广。要强化政策措施的衔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
(三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观念和习惯,增强全社会的契约意识,为实施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柒』 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制度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金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方 拥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项目目标
一、通过实施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对城乡老年 通过实施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 人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 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减少 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慢性病和伤害, 逐步使老年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年项目年度, 二、在2010年项目年度,实施期内老年人健康登记管 年项目年度 理率城乡分别达20%和10%。每年为管理的65岁以上 老年人做1次健康检查。 远期开展老年人保健工作目标,到2011年底老年 三、远期开展老年人保健工作目标 人健康登记管理率金沙县城关城区及全县乡分别达90 %和50%。
项目范围及内容
在我县辖区内实施,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 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 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1、每年开展1次老年人健康检查。 2、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包括吸烟、饮酒、 体育锻炼、饮食、慢性疾病常见症状和既往所患疾病、 治疗及目前用药情况。 3、体格检查:包括血压、体重、皮肤、淋巴结、乳 腺、心脏、肺部、腹部、四肢肌肉关节等体格检查以 及视力、听力和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
项目范围及内容
4、辅助检查: 每年检查1次随机血糖(指血); 有条件的建议增加血常规、尿常规、大便潜血、 血脂、B超、眼底检查、肝肾功能; 有条件的建议增加心电图检查以及认知功能和 情感状态的初筛检查。
项目范围及内容
5、告知居民健康体检结果并进行相应干预。 对发现已确诊的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纳入相应的慢性病患者管理; 对存在危险因素且未纳入其他疾病管理的居民 要定期随访; 告知居民一年后进行下一次健康检查。
项目范围及内容
6、健康教育 对所有老年人进行慢性病危险因素; 流感疫苗接种知识; 骨质疏松预防及防跌倒措施; 意外伤害和紧急情况自救等知识。
服务流程: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村 级 卫 生 室 1进行体格检查 .询问慢性疾病常 见症状。 .测量身高体重血 压等。 .进行一般体格检 查。 .视力听力和活动 能.力的一般检查。 2检测空腹血糖。 3询问生活方式 .吸烟.饮酒.体育 锻炼..饮食情况 4询问既往健康状 况 .患过的疾病。 .治疗情况 .目前用药情况。 既往确 证高血 压或糖 尿病等 疾病。 根据评 估结果 进行分 类处 理 存在危 险因素 纳 入 相 应 疾 病 管理 对所有居民: 1.告知健康 检查结果。 2.进行健康 教育: .危险因素 干预。 .疫苗接种。 .骨质疏松 预防。 .预防意外 伤害。 告知下次年 检时间。
预 辖 内 岁 以 的 住 民
约 区 65 及 上 常 居
进 针 性 康 育
行 对 健 教
无异常 发现
项目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卫生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成立项 目领导组和技术指导组,负责项目的领导与协 调;县疾控中心作为项目执行单位,负责项目 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 2、项目由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具体实 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负责 对其技术指导。
项目组织与实施
卫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制 定,组织培训、督导和宣传;疾控中心具体负责项目 督导和培训、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健康教育、考核 验收和相关资料印制发放统计上报等。工作表格由省 级负责制作模板,疾控中心负责印刷及发放。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项目的宣传、动员、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执行 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是项目实施管理最 小单元,负责收集辖区内老年人人口信息、告知服务 内容、预约,对行动不便、卧床居民提供上门服务; 开展健康体检、健康指导、随访等工作,完成附表1、 2的填写,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健康档案。
项目执行时间
2010年1月1日------ -- 2010年12月31日。
项目资金安排与管理
管理要求:本轮项目资金由县卫生局规财办统一管理, 管理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经费发放:经县、乡级督导检查组认可后报卫生局批准 经费发放 后,由局规财办统一划拨到县疾控中心、各乡卫生院 (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室。根据工作任务及检查 结果分配至各级项目承办机构兑现经费。 经费包括:开展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评估、随访、 经费包括 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督导、资料印刷等工作。
项目资金安排与管理
体检费下拨标准:
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经费平均每人80元。 具体为内、外、五官、妇科检查费15元/人次, 透视6元/人次,腹部B超20元/人次(含妇科检 查),心电图6元/人次,化验21.5元/人次(含 采血费),肛门指检6元/人次。
项目资金安排与管理
每建立一个标准纸质健康档案给予村卫生室和 社区服务站3元经费补助。乡镇卫生院派人指 导协助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组织符合规 定人群参加健康体检,每组织一位老人完成健 康检查按5元经费标准给予村卫生室、社区居 民委员会以补助。
项目资金安排与管理
全县城乡65岁以上老年人建档补助经费 实行当年按规定建档全额一定比例预拨, 次年考核据实结算。健康检查经费按全 额70%进行预拨,次年考核据实结算。 坚决禁止假冒虚报数字,套取项目资金, 以上现象一经发现,将严重处理,决不 姑息。
项目考核与评估
县卫生局组织相关单位对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县卫生局 项目进行督导与考核评估,对每个乡镇开展2 次督导检查。 督导内容主要有项目工作进度、辖区老年人接 受健康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规范管理 水平、经费下拨及使用情况等。
考核指标
1、项目执行期末(2010年底)城乡老年人健康 登记管理率分别达20%和10%。 老年人健康登记管理率=接受健康管理人数/年 内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数×100%。 2、老年人健康规范管理率达50%以上。 老年人健康规范管理率=按照要求进行健康管 理的人数/年内接受健康管理人数×100%。 3、健康检查表完整率达80%以上。 健康检查表完整率=填写完整的健康检查表数 /抽样的健康检查表数×100%。
奖惩措施
对于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指标的项目 执行单位予以鼓励,及时拨付项目 经费; 对于没有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指标的, 在第二年扣减相应的经费,并追究 执行单位责任。
填写通知单
附件3
金沙县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通知单存根 金沙县 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通知单存根
编号: 亲爱的 老年朋友: 针对重点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65岁以上老 年人免费健康体检项目, 月 日至 月 日将在我县正式 实施,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也是 我们全体老年朋友了解自己健康状况,提高自我保健水 平的一次难得的机会。县疾控中心的通告您已经充分了 解,并已领到体检通知单,请您在本通知回执单上签 名。 乡(镇) 村(小区) 本人签名: 家属签名: 联系电话: 2010年 月 日
金沙县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检查通知单 金沙县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检查通知单 65
编号:
亲爱的 老年朋友: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 范》的要求,我县决定09年 月 日至 月 日为全县城乡65岁以上老年人 免费做一次健康检查。通过体检,达到疾病早发现、早预防、早诊断、早治 疗的目的,并建立健康档案,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也 是我们全体老年朋友了解自己健康状况,提高自我保健水平的一次难得的机 会。疾控中心在此提示您: 1、体检对象:全县范围内65岁以上城乡常住居民(含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者 ),均可参加免费健康检查。 2、体检时间: 月 日—— 月 日,体检地点:---------3、体检必查项目为:血压、身高、体重、血常规、血糖、尿常规、心电图、胸 透、B超(肝、胆、胰腺、肾、女性加子宫及附件、男性加前列腺检查)、 肛门直肠指检、妇科检查等。 4、本次体检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您不必支付任何费用。 5、请您携带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和本通知单以及健康体检表前往体检。 6、凡接受健康检查的老年人,必须有成年家人陪同前往,以免途中发生意外。 7、体检过程中您可以咨询与您的健康相关的知识,医务人员有义务进行解答。 8、为了保证体检工作顺利进行,我们需要您按照卫生院或村组干部、乡医通知 的时间前往体检,并且请你遵守体检工作制度。 9、服务、咨询电话:0857-7253381 如果您已经充分了解以上通知事项,请您在本通知回执单上签名。 金沙县疾病预防制控中心
2010年 月 日
老年人体检年检表填写
谢谢大家!
『捌』 中华中医药学会的组织章程
中华中医药学会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中医药学术团体。中华中医药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章程
(中华中医药学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03年9月21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华中医药学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缩写为CACM)。 第二条中华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中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中国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依法维护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益,为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中国传统医药” 的规定及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坚持依法民主办会,不断深化改革,围绕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活动。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中医中药并重,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推进中医药走向世界。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4号。邮编:100029
第二章
第六条本会围绕中医药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学的普及和宣传;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组织中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中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评选和奖励优秀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 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中医药医务人员。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中医药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中医药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有关国际及地区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
(九)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
第三章
第七条本会设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名誉会员六类会员。 第八条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高等中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中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中医药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二)专科会员
本会会员中,从事有关本专科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工作五年以上者,或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己取得专科医师证书者,或取得有关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者。
(三)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技术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有关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者,或在中医药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四)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五)外籍会员
著名的外籍医学专家,支持本会工作,赞助本会活动,对中国中医药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六)名誉会员
国内外知名人士,愿与本会交往、合作,对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或单位〉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学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办理。其他会员按照《中华中医药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与专科会员
1、权利
⑴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⑶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⑷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
⑸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⑴遵守本会章程。
⑵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⑶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⑷按期缴纳会费。
⑸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⑹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⑴终身享有资深会员资格。
⑵免费获取本会的年度活动计划表、中华中医药学会通讯、会刊。
2、义务
参与由本会组织的对国家中医药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三、团体会员
1、权利
⑴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⑵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⑶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⑷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会员、专科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一条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学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全国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筹措、管理学会经费;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下设的专科分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专科分会根据中医药学科设立,名称为“中华中医药学会×××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医药领域内有较高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药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经会长提议,本届法人代表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中国科协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学会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3年9月21日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