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价的具体包括
电种价格差别。电有火电(含核电等)和水电(含风能电等)之分。不同种类的电力意味着不同的生产流程,其生产成本也不同。在效用相同、费用不同的情况下,由效用与费用之比所决定的不同种类电力的价值有所差别。这种差别应该在电力价格上得到反映。如:火电是通过对煤炭(天然铀等)进行加工取得的,其劳动对象是包含有人类劳动的物质产品,生产性质类似于加工工业,产品成本中包含很大比重的物耗。因而其价格首先必须对这种物质消耗进行完全补偿;同时要与所耗煤炭(铀)的价格保持科学合理的比例关系。水电是直接利用不可耗竭的自然力而获得的,其劳动对象(水位落差、风力等)是未经人类劳动的自然资源、不会作为物耗构成成本。这使得水电价格赖以形成的费用基础在质和量上都与火电有明显不同。因此,水电和火电的价格也必然有所差别。这种差价的确定原则是:使煤炭资源和水力、风力资源因地制宜,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用电时价差别化。无论是火电还是水电都是不可贮存的产品,即无法通过一个经济成本来建立电力产品库存以调节电力供应流量。但是,对电力的需求却往往因时而异。为了调节需求,使之供给均衡,一般采用分时电价,即对高峰用电和低谷用电分别计价的方式,高峰用电高价,低谷用电低价,以促使电力用户错开用电时间,提高电力使用的效率。
电力产品是基础产品,涉及面很广,直接影响一国的产业政策、居民生活甚至能源安全。因而,电力产品价格常常是国家政策干预的重点对象之一,世界各国都实行有不同的电价政策。由于用户分散,电价政策不仅要科学、周密,还必须简便易行。
2. 国家电网电价最新标准
国家电网电价最新标准如下:
1、第一档电量电费为,用电量不超过240千瓦时的电量,对于城乡的“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电量电费设置为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在0.56-0.62元一度电左右;
2、第二档电量电费为,用电量处于241-400千瓦时之间的,第二档电费收费标准为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05元/干瓦时;
3、第三档电量电费为,用电量超过了400千瓦时,第三档用电量的电费收费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3元/干瓦时。
我国的电费标准一度电价格并不是统一 的,主要还要区分居民用电、工业用电、商业用电、以及租房用电,中国城市居民用电价格-般是在0.56-0.62元一度左右,工业用电价格就稍微贵一些,一般工业用电价格为0.86-1.80元一度电,另外,还有租房的电费,一般都是给外来务工人员使用的,出租房的电费为1.00元一度电。
电价是由国务院核准制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价有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制定定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4. 最新国家电力法规及电费电价政策
国家《电力法》一直没有修订,电费电价政策这些年变动较大,各省市不一样的,可以拨打24小时免费热线电话95598进行咨询了解即可知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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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价政策有大变化,具体会有哪些改变
此次电价政策调整,居民和农业用电的价格是不会有变化的,主要是通过分电价以及容量由代理商来进行购电价格进行操作的。这次电价政策的变化主要是针对于一些工商业和拥有煤炭发电自备厂用电的客户,还有一些高耗能用户来进行的调整。
取消现行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其实就是目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购电,一种是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来购买电,另一种是由电商企业代理购电,想要用电的话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进行购买电力。
三是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有序推动尚未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对暂未从电力市场直接购买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
四是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保持现行销售电价水平不变。
6. 国家电费收费标准法律法规
国家电费收费标准法律法规是:《电力法》第41条。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销售电价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构成,计价方式包括单一制电度电价和两部制电价两种方式。
《电力法》第41条规定销售电价的种类有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两类,并且销售电价实行同一电网内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的原则。
分类电价,是指按照用户的用电性质及用电特征实行用户类型差别电价的制度。分时电价,是指按照发电丰枯季节用电日负荷高峰、低谷情况,划分为丰枯季节差别电价和时段差别电价的一种制度。
电价管理其他因素: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销售电价的管理、监督。在输、配分开前,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在输、配分开后,销售电价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省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销售电价时,应充分听取电力监管部门、电力行业协会及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的制定和调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听证。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销售电价
7. 国家电网电费补贴政策
第一条 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包括地方电网、增量配网)按照购售电合同开展的电费结算。电网企业在电力市场交易中承担代收代付电费职责的,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符合许可豁免条件,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电网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或供电类),从事输电或供电业务的企业,包括增量配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是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就购售电业务相关的电量计量、电费确认、发票开具和资金收付等行为的总称。
第四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利用电费结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本办法对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电费结算要求
第六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签订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购售电合同的,不得进行电费结算。
第七条 电网企业代理优先用电用户的年度、月度、月内(多日)省内及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需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八条 电费结算有关事项应当在购售电合同中予以明确,包括但不限于:计量装置及其设置,上网电量的抄录、计算、核对和确认,上网电费的计算、核对、修正和确认,基准电价、市场交易电价、超低排放电价、环保电价等各类价格水平,可再生能源补贴结算,上网电费发票开具,上网电费支付方式,发电企业收款账号,以及违约处理等。
第九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上网电量计量装置,确保计费电量真实、准确。
第十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市场规则,不得自行变更电价水平或电价机制进行电费结算。
第十一条 电费结算原则上以月度为周期(结算周期应当为每个自然月)。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费自并网运行后以月为周期进行结算。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电费原则上以季度为周期进行结算,电网企业自收到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燃煤电厂兑现电价加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