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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检船师机构

发布时间:2022-07-24 01:34:00

❶ 如何成为验船师

国家对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可依法注册后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注册验船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2、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设船舶和海上设施、渔业船舶两个类别,每个类别分4个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级别的考试。

3、交通部、农业部分别组织成立相应类别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对相关类别考试提出合格标准的建议。

4、人事部分别会同交通部、农业部审定相应类别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5、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相应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类别、级别的考试。考试实施办法由人事部分别会同交通部、农业部另行制定。

6、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分别与交通部、农业部用印的相应类别、级别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

报考注意事项

1、各直属海事局将继续举行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机考模拟练习,便于报名人员熟悉机考环境和电子化试题形式。请广大考生注意本考区考试的相关通知。

2、考生需要对考试成绩复核的,可在成绩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报名地的直属海事局提出申请,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办公室根据《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暂行规程》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14年注册验船师考试相关通知将在网站上发布,请报考人员随时关注。

4、如在考生资格审查期间,发现报考人员提供的学历学位、工作资历证明或其他相关辅助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确认即取消考生报考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资格考试。

5、报考人员如确定在某地区参考,应选择其所用的国际互联网通讯协定地址(即IP地址)与拟考试所在省份和城市一致。

6、如报考人员学历学位证书遗失或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应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以上内容参考:

网络-注册验船师

网络-验船师

❷ 怎么考船检师

船舶检验师:培养掌握船舶检验必须的基础理论和技能,能从事船体、船机、船舶电器及设备检验与技术管理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船舶检验及相关技术管理。
职业概况:船舶与制图、船舶原理、船舶动力装置、船舶结构与强度、船体修造工艺、船机修造工艺、船舶电器、船体与设备检验、船舶轮机检验、船舶电器检验、船体放样、船舶电器、柴油机拆装、船体装配、船舶涂装、无损探伤等。就业领域,是:船舶生产质量管理、船舶检验、海事技术监督等工作。
职业资格:
该职业资格目前已变更为必须持有由社会保障部和交通部共同签发的“注册验船师”证书。
申报条件:
根据所报级别不同,条件也不同,可参见海事局网站。
考试时间:
每年统考一次,时间10月左右。具体考试日期、地点、方式,由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机构或培训机构另行通知。

❸ 注册验船师,怎么考,有没有培训教材,江苏地区或者山东地区一般什么时候考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与交通部、农业部成立注册验船师资格(船舶和海上设施类、渔业船舶类)考试办公室,分别设在交通部和农业部,负责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有关各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分别委托交通部中国海事服务中心(船员考试中心)和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分别会同交通部直属的具有船舶检验管理职能的海事局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或管辖)区域内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交通部、农业部分别成立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本类别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提出本类别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
第四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并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的考试。
(一)A级
1、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船舶和海上设施、集装箱或渔业船舶检验,相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船舶设计,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检测,海事管理,渔政渔港船检管理,船舶驾驶,轮机管理,电气管理,消防检测,无损探测,测厚;下同)满3年。
2、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二)B级
1、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三)C级
1、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四)D级
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取得其他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申请参加A级、B级、C级或D级考试的人员,其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相关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五条 注册验船师资格各类别、各级别考试均设《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船舶检验专业实务》、《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4个科目。在A级《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科目考试的试卷中,有用英文作答的内容。
各类别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船舶检验专业实务》和《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10分钟。
第六条 2006年12月31日前,在经批准设立的船舶检验
机构工作,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应级别报名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一)、(二)、(三)或(四)中一项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本类别该级别《船舶检验专业实务》和《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2个科目,只参加本类别相应级别《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和《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A级、B级、C级或D级
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后,或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资格证书》后,从事本级别船舶检验工作(船舶和海上设施、集装箱或渔业船舶检验,相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下同)满4年。
(二)A级
1、在海事管理机构或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机构中,连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10年。
2、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8年。
3、被外国驻华船舶检验机构聘为该机构验船师后,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5年。
(三)B级
1、在海事管理机构或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机构中,连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8年。
2、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交通部或农业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资格证书,累计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6年。
(四)C级
1、在海事管理机构或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机构中,连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6年。
2、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交通部或农业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证书,累计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4年。
第七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八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和交通部、农业部批准。
第十条 注册验船师各类别资格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❹ 验船师的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船舶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船舶检验质量,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经批准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船舶检验工作包括:船舶和海上设施(含船运货物集装箱)检验、渔业船舶检验,相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审查。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验船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以下均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共同负责注册验船师制度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注册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注册验船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设船舶和海上设施、渔业船舶两个类别,每个类别分4个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级别的考试。
第八条 交通部、农业部分别组织成立相应类别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对相关类别考试提出合格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人事部分别会同交通部、农业部审定相应类别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相应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类别、级别的考试。考试实施办法由人事部分别会同交通部、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分别与交通部、农业部用印的相应类别、级别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验船师资格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从事规定范围的船舶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交通部、农业部分别为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交通部直属的具有船舶检验管理职能的海事局为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的注册审查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的注册审查机构。
第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船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向相应类别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六条 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 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相应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注册审批机构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相应类别、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第十八条 《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验船师的执业凭证。
第十九条 申请注册人员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类别、级别的《资格证书》;
(三)聘用单位对业务培训、工作经历和检验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第二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类别、级别的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注册期内聘用单位考核合格和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验船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类别、级别的《资格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相应证明,或退休证明。
第二十三条 注册验船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第二十四条 注册验船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验船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相应注册审查机构提出申请,由相应注册审批机构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聘用单位被吊销船舶检验资质证书的;
(五)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六)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七)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船舶检验机构的;
(八)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九)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船舶检验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予以撤销,并由注册审批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定期公布注册验船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验船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验船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注册验船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总学时不少于120学时。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条 注册验船师应在一个具有船舶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船舶检验执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 注册验船师的执业范围按照国家船舶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
第三十二条 在船舶检验工作中形成的检验报告,必须由注册验船师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注册验船师从事相关检验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检验申请并统一收费。 因注册验船师检验质量事故或相关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检验申请单位和执行检验任务的注册验船师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注册验船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验船师称谓;
(二)依据国家船舶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三)接受继续教育;
(四)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对不符合规定的检验、发证行为提出异议,并向上级检验机构或注册审批机构报告;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五条 注册验船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本人检验活动中完成的相应文件上签字;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检验水准;
(七)保守在检验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八)完成船舶检验机构交给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对长期从事船舶检验工作,已通过交通部、农业部组织的相应考试,取得相应适任证书、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相应类别级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考试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分别会同交通部、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取得相应类别、级别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技术员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A级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B级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C级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D级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或工程技术员职务。
第三十八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检验经历的证明。台湾地区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需注册验船师签字盖章的检验文件种类和办法,从事船舶检验工作单位配备注册验船师数量,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等具体办法,均由交通部、农业部分别制定。
第四十条 在实施注册验船师制度过程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私利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从事军用舰艇、公安船艇和体育运动船艇检验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❺ 船级社验船师待遇如何

SMU和DMU的专业中,只有轮机或者航海专业的学生有进船级社做验船师的资格,一般船级社都需要船舶工程专业的学生,例如大连理工、上海交大、天津大学等著名高校的船舶海洋工程的进入船级社的比例最高,本人碰到的船级社的验船师中85%都是出自这几个学府。

而海大的轮机专业的起码要做到轮机长职务的高级船务才有机会进入船级社,而航海的进入船级社的机会就要少很多,特别是劳氏、ABS国外著名的船级社的难度尤其大,一般只需要船舶工程专业的,CCS目前由于人员短缺,在海大招收部分轮机长进入船级社。



随着造船业的复苏,验船师的就业前景非常乐观、薪水待遇极为可观,但是工作环境和强大也是非常大的,从驾驶台到机舱底部、从机械设备到电子设备都要有非常程度的了解。

❻ 谁知道 上海海员培训机构。 都有哪些。

我就是海员,休假在,海员是一个特种职业,工资是高,但比较寂寞,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的,这个关系到以后的前程,多跟家人商量商量。
在学校里面学习完以后学校会给你发一个学业结业证书,俗称“白皮”,这个时候船员就进入了一个见习期,实习完以后有一个实习证明,有这两个证件就可以注册你的从业资格证书了,每年要年审。
一般船靠港了以后都有海关检查的,若船上的船员要是没有相关的证件或证件是虚假的,当地海关是要扣船的。
现在想找学习海员的机构就两种渠道,第一就是通过参加民营船务公司参加委培,这点并没有什么不好,有海事局颁发的乙类资质的船务公司才是正规的船务公司,但很少,大多数都是滥竽充数的,而且很难分辨,公司要找的不好,对你以后就有很大的麻烦。因为这涉及到你以后的考证,换证,实习,上岗的,要是公司不正规,你钱交了读到一半公司出问题了你怎么办,谁又来为你以后换证,实习和上船负责,就算再找家公司,又要走不少冤枉路,花不少冤枉钱。
第二就是在学校里面参加相关的学习,这种方式稳妥是稳妥,但换证实习和就业却是个大麻烦,因为学校的职责就是利用他学校所具备的教室,教师和实操场地的资源让你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是不管就业的,毕业了以后学校无非是把船务公司多找几家来,开个招聘会,但学生签公司是要交钱的,而且交的钱还不少,最重要的是学生因为没上过船,不知道哪家公司好,哪家公司不好。犹犹豫豫的很耽误时间,现在又大把大把的毕业生找实习的船一找就是一年半载的,高级海员的工资每个月的收入最低都是一万,耽误个一年你算算这个损失又由谁来承担。
所以,如果你真的下定决心要报海员的话,建议你到政府机关报名,稳妥些,别的不谈,出了问题你能找的到人这是第一,第二就是总会有人出来帮你解决问题的,这才是最重要的。

❼ 我想当验船师,请问都需要什么

验船师资格审批 验船师资格审批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船检管理处受理岗位:申请人:拟从事相应船舶检验工作的人员 具备条件:(一)助理验船师 1、本专业(包括相关专业,下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船舶检验见习1年以上;或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船舶检验见习2年以上 2、已初步掌握了有关的检验规则和规范,能独立承担相应类别和专业的船舶检验工作 3、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考试 (二)验船师 1、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验船师适任证书后,继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4年以上对于非验船机构调入人员,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船舶检验见习1年以上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技术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正确理解并全面掌握履行本职工作必须熟悉的规范、规则,具有独立完成相应类别和专业的验船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3、具有独立处理验船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4、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考试 (三)高级验船师 1、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验船师适任证书后,继续从事相应类别、专业船舶检验工作4年以上 2、有两名具有高级验船师任职资格的专家联名推荐 3、具有独立解决本类别和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4、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评估 提交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历和培训证明文件 3、两张近期两寸证件照片 4、本人业务工作简历 5、所在船舶检验机构对其业务能力、水平和工作表现情况的评价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应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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