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在职研究生 劳动法(人力资源方向)
读人力资源方向,建议你考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因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是我国最早设立劳动关系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和人事管理专业的单位,且于2010年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获批成为国家级特色专业。还有就是学费比其它学校便宜13000元/两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人力资源在职研究生报名条件:
1、本科以上学历,工作满两年。(大专学历在工作中有显著业绩者,可放宽);
2、 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人员。(其他行业有显著业绩者,可放宽。)
录取:
1、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一寸近期照片4张;
2、我校根据申请人的书面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要求者,发放首都经贸大学录取通知书,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证书及学位:
1、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进修班证书",证书加盖钢印、红印、校长印;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依国务院学位办(1998)54号文件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办相关规定可申请硕士学位。
如果对首都经贸大学人力资源在职研究生感举,可打咨询电话了解详情:010-65977358
校长印;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依国务院学位办(1998)54号文件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办相关规定可申请硕士学位。
2、 启文培训学校精品课程证书。
B. 北京自考的人力资源,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和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在哪考啊
如果你是上学的话,学校里就会有这种培训;如果不是在学校就去培训机构,有些培训机构是可以直接考的。再不行就去成人学校。他们那里在考证的时间会组织考的
C. 顺义县城里有比较好的新劳动法培训班么
北京估计很少,我就是专门做劳动合同法培训的,我们开班一般都去外地,比如青岛、深圳、广州什么的,从没在北京开过班,如果企业大的话可以做内训到挺方便,因为老师都在北京。
D. 求劳动法合同法中所有关于员工培训的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 劳动法规定企业新员工入职具体培训哪些内容,各自需要培训多少课时需要具体的培训流程,谢谢
你好!1:人事制度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就可以,服从调遣要看你劳动合同所签订的岗位是什么,岗位改变等于要改变劳动合同。
2:你的试用期签一年劳动合同只能一个月,试用期间双方都可提出辞职,一进单位就是正式员工,只是有一个月的试用期。
3:试用期单位要证实员工是不适合工种才能要求离职。
4:培训费用是指公司派遣员工接收外面的培训费用,有培训费用的可约定员工的服务期,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的可赔偿单位不高于培训的费用。以上解答,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F. 新劳动合同法培训那家的好要小班授课的
推荐你参加这个培训!!! 就在大连 新劳动合同法的 小班授课。
···新劳动法高级研讨会2天大连···
新劳动合同法应对技巧与实战分析
小班授课,央视特邀专家,精彩案例与您分享
开课时间:2007-08-17,18
地点:大连
咨询电话:0411-83899012 88908172 创联咨询
培训讲师
苏老师,法学硕士,劳动合同法专家,CCTV12法律频道特邀专家。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系世界500强企业上海某集团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国家级资质);高级经济师。
苏老师长期在企业从事行政及法律事务领导工作,积累了大量的企业经济法律实务经验。曾服务于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等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法律顾问、法务培训师。
曾经为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德国莱尼(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得尔福汽车零部件中国工厂、艾默生管道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海尔集团、中美延锋伟世通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国际货运专业)、上海电视大学(工商管理专业)、上海人事局等100多家中外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实务培训或编写相关教材。
苏老师是该集团唯一的专职法律培训师。开设了《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及纠纷处理》、《企业合同的风险防范》、《会计法规与现行税法差异及其协调》、《企业经理人经济法律讲座》、《汽车营销法律实务》、《工厂安全管理实务操作》等经典培训课程,受到企事业单位的普遍好评。
苏老师在富有激情的授课同时,不乏诙谐幽默,把难懂的法学原理及条文通过一个个活生生的企业法律案例,演绎出一堂堂通俗易懂、实用易操作的法务培训课。
课程介绍
新《劳动合同法》介绍与应对技巧
课程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继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之后的又一部关系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它依照其立法精神,必将促使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上,我们的企业经理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掌握更高的管理技术、面临更多的人事风险。所有风险的形成的原因,是企业传统的人事管理的理念和技术手段,与新《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之间的差距所造成的。
未雨绸缪,企业家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们,你们知道新《劳动合同法》的这些新规定吗?面对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巨大变化,你们有思想准备和应对思路吗?你们懂得如何应对吗?应广大企业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士的要求,我们特举办这次培训,并邀请资深培训讲师、集团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的苏建伟老师,为大家讲解劳动合同立法的最新规定、最新动态,传授劳动合同管理的经验和技巧,共同研讨企业应对劳动合同立法变化的策略和方案。
担任此次培训的苏建伟老师。曾为近百家企业提供法律培训与咨询、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咨询等。他从企业管理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结合最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大量经典案例的分析和讲解、现场答疑、经验交流与互动研讨等方式,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有效适应新法的能力以及防范劳动争议风险的能力,苏老师在富有激情的授课同时,不乏诙谐幽默,把难懂的法学原理及条文通过一个个活生生的企业法律案例,结合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管理,演绎出一堂通俗易懂、实用易操作的培训课。
课程大纲:
一、新《 劳动合同法》十大焦点条款剖析:
1、事实劳动关系作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处理。
2、试用期长短与工作岗位相对应
3、竞业限制期间企业须全额支付已离职职工的工资。
4、固定期限合同不允许非过失性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终止单位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
6、 企业裁员必须先裁新员工、再裁老员工。
7、 劳务派遣限制使用并还要交备用金
8、 劳动合同签订及任何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9、 企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后才能生效。
10、员工享受了企业提供的住房、汽车等特殊待遇,仍允许由离职而且企业
不得约定违约金。
二、 新《劳动合同法》立法程序及最新调整思路解析
三、 新法制环境下的劳动合同管理
1、试用期新规定的解释与运用
2、未及时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如何补救;
3、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及程序,如何规避其中的劳动争议风险;
4、劳动合同法(草案)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解释以及企业风险的防范
5、如何正确把握和处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新《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显著影响
1、工资支付的新规定及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2、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新规定及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3、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新规定及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4、违纪员工处理的新规定及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四、新《劳动合同法》调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刚性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设定
2、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的设定
3、关于标准工时与非标准工时的执行
4、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法定标准与内容
5、职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新《劳动合同法》对特定劳动者可以特别约定特定义务
1、竞业限制期限条款或协议的规定
2、保密期(脱密期)条款或协议的规定
3、违约金、赔偿金条款的区别和处理
六、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有过错责任的解除
………………后面的由于字数限制省略,请致电0411-83899012 88908172咨询
G. 新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产假工资,加班工资,工作时间等的规定
一、病假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
二、产假“工资”
工资是劳动报酬,女职工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受工资报酬,享有的是劳动保险待遇,虽然也可能以工资的形式支付。
根据国务院和各地生育保险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1、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超过女孩子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发给。
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是指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标准。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奖金。
三、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是指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四、工作时间
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作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经劳动部门批准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H. 请教《劳动法》关于培训费用及补休假、病假问题
1.那个培训费,按你所说,是培训,如果是签订了2年的服务,你离职,那就看你服务了多久,按比例支付培训费。
2.如果你能证明,或者有那份加吧申请表,就可以证明是加班了,工资应该按加班的方式发放。那份文件有法律效力。
3.这个东西你可以拿出来用,但是证明责任在单位方,不是在你,所以那考勤的东西是有公司举证证明的。
建议你尽快找工会帮忙,不行的话,就直接到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
I. 我是人力资源新人,平时想多学习一些劳动法知识,请问有免费的劳动法培训推荐吗
劳动法知识没有你想象的那么玄妙,对于人力资源岗位来说,需要掌握的是基本的劳内动法律法规和用工风险应对容策略。你可以直接通读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条,然后自己结合网上的一些案例,很容易就学习的不错了。不过需要提醒你的是,劳动法律知识的掌握不等于人力资源本身。人力资源要学会更多的用非法律手段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