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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7-12 17:37:33

Ⅰ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取得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的合格证 哪里办

  1.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要求:按规范填写打印,无填写内容的页面注明“此页空白”,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经县级环保部门签署意见)。2.已有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单位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并经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检查或核实意见。3.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要求: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4.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由地市环保局审批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及按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说明材料原件各一份;由省局审批的,提交环境影响文件批复原件或复印件、按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说明材料原件。5.省厅评估中心技术审查意见。6.满足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⑴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机构成员职责。⑵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取得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的合格证复印件。⑶已配备的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的名称、型号、数量及状况等,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仪等仪器。⑷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设置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的位置、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等情况说明。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或调试场所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情况说明。⑹规章制度及辐射事故应急措施(辐射安全防护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应急措施等),要求各项制度健全具体,实际可操作性强,注明制订日期。⑺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应具备有确保放射性有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需出具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签订的废放射源回收合同或协议,或出具送贮承诺。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7.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完成废源送贮,并提交送贮证明材料。8.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文件等。*注: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一式4份(上报我局2份、县级环保局1份,申请单位自留1份)。上报省局审批的材料以省局要求为准,上报国家局审批的材料以国家局要求为准。

    受理地点便民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Ⅱ 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怎么办理

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流程:

1、申报Ⅲ类射线装置及Ⅳ、Ⅴ类放射源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注册填报后打印五份盖章送市政务服务大厅登记备案,并送一份到所在环保局备案。

2、办理环评文件的同时网上填报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系统审批通过并完成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后,通过系统打印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并盖章一份。

3、对照下列材料清单准备材料,报送到市政务服务大厅环保局窗口即可进行申报。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还要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进行网上申报)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盖章,写上与原件相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或者明确1名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文件、学历复印件。

六、辐射工作人员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材料复印件,或持有的上岗证复印件。

七、配有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

八、健全的射线装置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护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等)。

九、人员培训计划。

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十一、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放射监测评价报告。

十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2)医院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就使用射线装置,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要进行处罚。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Ⅲ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编辑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第二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第三十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处罚:(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制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Ⅳ 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体检及保健制度 一、 辐射安全管理小组在院长领导下,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实施放射科主任对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成员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科主任一般由学科带头人、高年资医生担任。
二、技术培训计划: 计划对医师实行不同影像学方法的轮转学习,力求全面掌握影像学各种方法、以便发挥综合诊断的优势。鼓励高年资主治医师按人体解剖系统分专业深入钻研培养成某一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实施相对固定,定期轮转,掌握放射科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实现一专多能;科主任全面管理好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好各级人员的专业培养和提高。
三、辐射培训计划:工作人员准备参加河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组织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知识的培训;做到每个操作人员都进行培训,加强操作人员的辐射安全教育,增强操作人员在辐射工作岗位的可调节性,做到辐射人员轮流上岗,尽可能达到“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所有从事辐射的工作人员每年接受法律法规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教育。
四、员工体检制度:辐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五、员工保健制度:辐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4周的疗养待遇。设备安全管理
影像设备均为价格昂贵、高精尖大型设备,是进行医疗检查和稳定影像质量的基本条件,为此,设备的安全管理尤显重要。
1.确保机房环境条件(温度、湿度)达标,符合机器要求,清洁防尘措施落实。
2.实行专机专人负责制和机修岗位及机房岗位责任制,责任者负有维护保养机器之责任。
3.严格遵守机器操作规程,使用中遇有异常应立即切断电源,切忌“带病工作”,并立即向机修人员申报。
4.机修人员遇有机器故障申报应立即进行抢修,待确认故障排除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对抢修情况作书面记录。
5.机修人员全面负责本科机器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机器接地的可靠性,以防电击。
6.凡新安装或经大修后的机器设备应按确定的技术参数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中的机器应定时作性能的状态检测。

Ⅳ 2021院感培训计划表及内容有哪些

一、培训目的

为了不断强化全体工作人员对预防医院感染的认识及知识水平,把医院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始终贯穿于医疗活动中,从而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院感染的防范意识,减少医院感染的发生,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二、培训的对象、内容及时间

1、培训的对象包括专职院感管理人员、临床医生、护理人员、医技药剂人员及工勤保洁人员。

2、培训内容及时间。

1、专职人员参加全国及区、市两级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及时掌握医院感染防控的最新信息动态,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2、医师、护理人员及医技药剂人员本年度重点配合三级医院评审,针对医务人员手卫生意识薄弱、依存性较低的特点及多重耐药菌感染现状进行消毒隔离相关知识、手卫生、医务人员职业防护、医疗废物分类处置。

3、工勤保洁人员重点进行消毒液配制方法、保洁用具分区使用、分类放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医疗废物分类处置方法;个人防护方法等的培训。

三、培训形式及考核方法

1、每月由科室院感监控组长组织科室人员进行院感相关知识学习,月底质控考核时根据科室学习记录进行提问,将结果反馈于质控简报并与科室效益挂钩。

2、由医院组织的培训 邀请附院专家来院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三级医院评审院感防控迎评内容讲座一次;举行手卫生与医院感染专题培训一次。每次以讲座形式培训结束时以笔试测试卷当场考核,结果反馈于质控简报。

3、工勤保洁人员培训2次。

4、选送人员参加区内的医院感染培训班。

Ⅵ 医疗机构应当如何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医疗机构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完善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医院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2011)中规定,6.1.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6.1.2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Ⅶ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Ⅷ 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8)医院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放射工作人员注意事项:

平时要多吃一些青菜,萝卜,卷心菜等这些可以抗辐射功能的食物,这些食物中含有碱性,可以将人体中的毒素溶解了,这样这些毒素会随着尿液排出体外。

多吃黑木耳,黑木耳对人也是很好的,但是要吃新鲜的黑木耳,因为黑木耳可以使人体大多数有害物质排出体外,是人体体内毒素减少。

海带是放射性物质的克星,所以说常吃海带对防止辐射是很有用的,海带中含有的海带胶物质可以防止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内,所以说海带可有效防止辐射。

还可常吃猪血,对长期在辐射环境下工作的人群。猪血中的血浆蛋白可以被消化酶分解,分解后可以与进入人体的有害金属等发生反应,会变成不宜在人体中溶解的新物质,这样就可以排出体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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