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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干部计划生育条例培训

发布时间:2022-07-10 19:02:33

① 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原文

你说的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人口发展规划论证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编辑本段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重男轻女的后果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编辑本段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编辑本段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严禁非法性别鉴定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

② 哪里有村计划生育人口学校半年工作小结呀

一、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指标预计完成情况
2003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可谓力度最大、措施最实、亮点最多、成效最好。预计到今年底,全市出生总数将达4650人,出生率5.82‰,死亡人数4300人左右,死亡率5.38‰,自然增长率0.44‰,计划生育率可达99%以上。其他各项目标任务基本都能按年初目标管理要求顺利完成。
(二)主要工作
今年以来,全市计划生育工作以创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市为奋斗目标,进一步坚持与时俱进,深化综合改革,推进依法管理,拓展优质服务,实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发展。
1、按照党政领导“三到位”要求,切实加强了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力度,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一是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进一步得到落实。市委市政府全年召开了两次大规模的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先后专题听取了计划生育汇报,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市人大专门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形成了书面调研报告;市政协也视察了计划生育工

作。二是继续实行了目标管理责任制。据统计,今年全市共出生4678人,全年出生率5.90‰左右,自然增长率接近0,计划生育率99%以上,期内措施落实率95%以上,合格村率、知识普及率、知情选择率、随访服务率等都在90%以上。三是研究出台了一系列计划生育政策措施。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文件,并对独生子女困难户的帮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兑现等提出了明确的措施和要求。四是加大了对计划生育的投入力度。全年市镇两级财政共投入计划生育经费1360多万元,免费服务经费在各镇区已得到落实,独生子女费的兑现也基本得到落实,确保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运转。五是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能动真碰硬。尤其是对个别企业家计划外生育问题,市委、市政府决不庇护,支持计划生育部门工作,对计划外生育的企业家查处到位,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影响。
2、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抓重点、攻难点,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强化了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的落实。针对企业计划生育管理难的情况,市计生局进行了专门调研,市政府常务会上进行了专门研究,制定出台了加强企业计划生育管理的有效措施。明确各类企业都要承担起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在市委、市政府文件中对企业计划生育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抓好落实,印发了《致全市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公开信》;调整了市经贸局下属企业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张艳副市长亲自深入企业进行督查;各个乡镇也都做了大量的沟通、协调、宣传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正在有序落实之中。周城镇汉生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已率先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为全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兑现起了表率作用。
二是巩固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为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力度,市成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宣传、法制、综合、科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五个工作委员会。每个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名,由主任委员负责每季度召集组成人员召开一次例会,通报情况,交流信息,部署工作。这一组织的成立,把相关部门的人员通过这一条纽带有机地连结在一起,使资源共享、部门协作有了组织上的保证,并能促进这种协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是狠抓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在去年成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基础上,今年又积极研究探讨具体有效的管理措施,经计生局、公安局、溧城镇三家反复磋商,最后制定出台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七条措施:⑴摸清底数。⑵分类管理。⑶落实责任。⑷强化服务。⑸协同管理。⑹严格考核。⑺形成制度。此外,今年以来我市对城乡结合部、集镇农贸市场等流动人口管理盲区和死角进行了清理和治理;同时,总结、宣传和推广了上黄镇周山村建立流动人口安居园的做法。
3、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
今年以来,我市进一步依靠政策推动,强化利益导向,在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建立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首先,启动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工程。对全市6类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进行了调查统计,并实施了5种救助方法。一是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的特困家庭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他们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由计生部门每年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二是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困家庭实行定点诊治,发给服务联系卡,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治疗,并每年给予一定的生活经费补助;三是对排查出的20户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的特困家庭,由市、镇两级财政出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四是为父母伤残和死亡的独生子女特困家庭减免子女的学杂费,并实行结对帮扶,助其完成学习;五是协调工商、劳保、卫生、城管等部门在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再就业和申领营业执照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倾斜。其次,结合农村先进性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结对帮扶了2个经济薄弱特困村,办了5件实事:一是投资5万元将上沛镇东张村120亩抛荒田开挖成鱼塘,增强了该村的造血功能;二是投资10万元为横涧镇南渚村修了1条致富路和2座小桥;三是投资2万元对12户计生贫困户扶持禽畜养殖;四是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及天灾人祸造成的16户特困户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五是对3名独生子女孤儿救济助学金和学杂费。再次,大力推广计划生育系列保险。针对计生和泰康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的独生子女健康保险和母子平安保险,我市及时进行了宣传,并以上黄为试点镇,率先为全镇所有独生子女办理独生子女健康保险,再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第四,积极争取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市政府今年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兑现列入与各镇(区)签定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要求兑现率达100%,并将在年终评选计划生育工作模范镇中实行“一票否决”。对财政困难的镇(区),由财政每年通过拨付转移资金解决。根据统计,全市14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为87301人,其中机关事业单位4396人,各类企业16669人,纯农户和其他人员66236人。各个镇都将此项工作放上重要位置,兑现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之中。
4、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一法三规”和省《条例》,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进一步推进。
今年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实施的一年,全市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新热潮。一是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月活动。今年9月1日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一周年纪念日,全市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纪念活动。市长高清在《溧阳日报》发表了署名文章;计生电影宣传队在14个镇区共放映计生喜剧片和科普电影16场,观看群众达2万余人;举办了一期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专题培训班;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计生、司法、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联合举办了大型的计生科普集市活动,提供展板18块、发放宣传材料400份,接受咨询200多人次;组织开展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竞赛,吸引众多市民和群众积极参与。各镇(区)也都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营造了浓厚的学法、用法的舆论氛围。二是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进行了社会抚养费管理制度的改革,完成了征收主体的转变,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加强了对社会抚养费的监管力度,会同财政部门多次对部分镇(区)社会抚养费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加强了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先后对前马、上兴、绸缪等镇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了查究。三是切实做好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工作。加强了对计生干部的法制教育,增强计生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为计生工作服务,特别是针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问题,积极与司法部门搞好协调,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强制执行工作,在群众中影响很大。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过错追究制,增强计生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同时对计生工作中的乱收费问题进行了清理,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四是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局里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领导定期接访制度。完善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健全了信访工作网络,为抓好信访工作提供了保证,全年共受理来信来访68 件次、群众反响较好。
5、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今年以来,我市干部队伍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一是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在市计生指导站实行评聘分开,并进行分配制度改革,打破职称终身制和吃大锅饭、按平均主义等固有做法,激发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加强基层计生干部学历教育。对照省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结构的要求,在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专业证书教育的基础上,今年又继续与苏州大学联合开办大专教育班,共有20位计生干部参加。三是强化业务培训。宣传、规统、技术各条线人员继续采取定期“以会代训”,4月初集中举办了全市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培训班。来自全市各镇服务站、各村(居)和城区扎口管理的500多名计生干部参加了培训,培训时间2天,培训内容为宣传、科技、法规、规统四大块工作。9月份又举办了由分管领导和计生助理参加的法制培训班。四是加强作风建设。市委、市政府批转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计生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对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促使全市计划生育干部在摸实情、讲实话、报实数方面有了很大的转变。五是加强队伍管理。解决了计生协会编制,明确了计生服务站人员列为计生办人员,落实了计生干部的岗位津贴,提高了计生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6、坚持加快事业发展,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
今年以来,我们在计划生育工作上坚持发展水平这一第一要务,为计划生育事业注入新的活力。一是进一步健全了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市计生指导站添置了新的设备,全面实行了电脑管理,提高了服务能力;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经市编委批准,建起了南渡、竹箦、社渚、戴埠四个中心服务站;一般镇区服务站环境布置、服务功能等也都适时作了调整;全市131个行政村按“两室合一”的模式建起计划生育服务室。到目前为止,全市已建起以“以市站为龙头、以中心站为主体、以镇站为依托、以村室为基础”的“三站一室”联动机制。二是加快了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在20个镇(区)计生服务站全面开通了宽带网,提高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利用水平,提升了信息传递速度和安全效能。三是实行了规统工作的改革。完成了人口计划需求的调查,制定了信息资源共享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了信息的引导作用,提高了信息利用水平。四是创新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思路。今年以来,我市宣传教育工作能与时俱进,调整思路,第一在宣传主体上体现联合性,由过去计生部门一家唱独脚戏向部门配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齐抓共管、横向联合转变;第二在宣传内容上体现多元性,由过去只重视宣传法律法规向既宣传法律法规,又宣传优生优育知识、生殖保健常识、科技致富信息转变;第三在宣传对象上体现广泛性,由过去只注重向育龄人群宣传为面向全体人群宣传;第四在宣传方式上体现多样性,由过去单纯的标语口号、空洞说教、一般号召、硬性约束向春风化雨、启发诱导、因人施教、按需服务、吸引群众参与转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工作中的不足,主要是工作发展不平衡;依法管理力度还不大;综合治理的合力还需进一步增强;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现象仍较严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全面兑现还有一定难度;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计生干部的作风不够务实等。我们将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努力实现工作的新发展。

老天!累死了!希望楼主采纳!

③ 作为一名村组干部如何遵守准则和条例

第一条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四条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五条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八条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县(市、区、旗)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和政府。
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第十九条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五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④ 南阳计划生育规定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南阳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第三条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街道(乡镇)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各级各类组织以及辖区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街道(乡镇)对承担的具体计划生育职责和目标要进行分解,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六条各级各类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协助本单位工作人员现居住地,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系统内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坚持清理清查制度。街道(乡镇)、社区应每季度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家属楼院、沿街门店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清查,及时掌握各种人口计生信息,落实各项人口计生管理服务措施。
第二章机构与队伍建设
第八条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按照要求建好康检室、人口学校和综合服务大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工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第九条社区要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站,配备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明确一名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各级各类组织必须建立人口计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计生干部。
第十一条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应实行划片切块和按楼院管理的方式,设立相应的计划生育楼院(片)长、楼栋长,形成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楼院(片)长——楼栋长四级管理网络。
第十二条单位家属楼院的计划生育工作交由所在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单位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并聘用或指定楼院长、楼栋长。楼院长、楼栋长具体负责采集本楼院居住人员计划生育各类信息,及时向楼院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告,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本楼院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工作。
家属楼院楼院长、楼栋长原则上由在该家属楼院居住的本单位职工或热爱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绩效联酬、双重管理,由社区居委会对其工作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所聘单位根据其工作成绩落实楼院(栋)长工作补贴及有关的奖励。
第十三条商品住宅和封闭住宅小区要建立“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机构)——计划生育信息员”四级管理服务网络。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管理服务的每个住宅小区明确1名计划生育信息员或协管员,建立住户基本情况及转让、出租情况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向社区报告各类计划生育信息,协助社区居委会进区入户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信息员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物业管理企业楼栋管理员兼任。
第十四条零星楼座和单位破产、停产无能力管理的家属楼院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聘用楼院长、楼栋长。
第十五条居民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庄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的村(居)委会负责,按照要求配齐村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和协管员,统一做好本村村民、外来居民、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对出租房屋落实房东计划生育报告制。凡单位或私人出租的门面房屋和住宅房屋,出租方应及时将承租人变动情况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出租方应配合社区做好承租人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承租人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各类市(商)场应建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或计划生育协会,由主管方或管理方设立计划生育宣传员和协管员,对商户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工作。对在市(商)场居住的人员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所辖的社区居委会 、 街道办事处 ,纳入统一管理 ,并对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负责 。
第十八条成立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按照协会章程发展会员 。
第十九条重视提高计划生育队伍素质 ,加强对计生专(兼)职干部的培训和教育 ,定期组织计生干部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 业务知识和生殖保健知识 ,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
第二十条保障城区计划生育经费投入足额到位 ,加快基层基础建设 。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城区人口计生工作经费单独列出预算 ,把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纳入统计口径 ,按省定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标准足额投入到位 ,并确保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作补贴落到实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城区无明确主管单位的计划生育家属楼院(片)长 、 楼栋(组)长工作补贴落到实处 ;保障社区计划生育各项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经费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全部足额兑现 。
第三章统计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以现居住地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为主 ,负责本辖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和处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采集信息应通过调查 、 走访 、 座谈 、 信访 、 网上收集 、 部门信息获得等多种方式进行 ,建立纵向和横向的信息采集渠道 。
社区居委会 、 家属楼院(片)长 、 楼栋长通过集中清理摸底 、 平时入户走访 、 开展宣传咨询服务等形式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计划生育信息 ,填写信息变动单 ,按月上报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通过审核办理生育证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关证件以及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康检等工作掌握计划生育信息 ,并及时与当地民政 、 卫生 、 公安 、 劳动等相关部门联系通报结婚 、 怀孕 、 出生 、 婴儿入户 、 流动人口 、 已婚育龄妇女迁移等信息 。
驻城镇各单位每季度向本单位职工居住地及时通报本单位职工的结婚 、 怀孕 、 出生 、 节育 、 流动人口等信息 。
第二十三条拓宽信息采集领域 ,信息采集不但注重人口迁移 、 流入 、 流出 、 新婚 、 出生 、 节育 、 死亡等基本信息 ,还要加强对育龄群众生育取向 、 家庭生活质量和生殖健康状况的调查 ,围绕群众多元化的需求 ,进行分类 、 整理 、 汇总和分析 。
第二十四条人口计生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街道(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 ,每月对信息数据库进行更新 。
第二十五条对间接采集的信息要进行整理分解 ,下发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核对落实 ,发现不在本辖区居住的要及时通报到现居住地或有关的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社区居委会收到分解信息后 ,及时入户核实信息 ,对信息不相符的 ,摸清真实信息并反馈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对政策外怀孕或政策外生育的人员 ,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其工作单位 ,共同做好补救措施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
第二十六条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借助PFP.MIS管理系统 ,了解掌握本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每月对辖区社区信息进行汇总 、 对比分析 、 发放社区工作信息提示单 ,指导社区开展各项工作和服务 。
每季度对群众需求的信息进行分类 、 整理 、 汇总和分析 ,提炼出群众核心需求 、 主要需求和一般需求以及潜在需求 ,写出分析报告 ,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 ,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和服务功能 ,对特殊对象实行跟踪服务 ,并认真记录需求信息个案落实情况 。
第二十七条社区应按辖区范围 ,对现居住地人口按楼院分布分别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 。
各级各类组织应建立健全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情况和已婚育龄妇女情况登记簿 ,掌握单位每个职工的居住地和计划生育情况 。有条件的要实行计算机管理 。
第四章生育证发放
第二十八条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机关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机关是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一孩生育证实行登记发证 ,夫妇依法结婚后 ,通过现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向发放机关登记备案 ,领取一孩生育证 。
二孩生育证实行审批发放 ,符合生育条件的由夫妻双方申请 ,现居住的社区居委会 、 街道(乡镇)调查审核后报县级人口计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持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二十九条城区常住人口中夫妻双方户籍或女方户籍为城镇户口,且在中心城区,在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居住半年以上且有常住倾向的人员,在取得原户籍地乡(镇、街道)或从业单位的婚育情况证明后,可由现居住地街道(乡镇)按规定办理生育证。
有多处住所或居住未满半年的,由主要住所地或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地街道(乡镇)办理。
在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两年以上,社区居委会掌握婚育情况比较清楚的,可不要求户籍地乡(镇、街道)或原居住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第三十条对夫妻双方户籍或女方户籍在中心城区,但在本中心城区无固定住所的,按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由户籍地进行登记发放。
第三十一条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中心城区内或女方户籍不在中心城区,按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由户籍地进行登记发放。
女方为外省流动人口,男方为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且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并有常住倾向,需要办理一孩生育证的,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的要求,由现居住地办理。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由女方户籍地依照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户籍或女方户籍为农业户口,符合一孩生育条件的,由户籍地发放农业一孩生育证。
第三十三条简化生育证办理程序,一孩生育证申领人符合规定的应即时办理,二孩生育证办理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对不符合条件的办证申请,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结果和理由。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要求户籍地、现居住地、从业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各单位、组织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不能借机收取各种费用。
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对象,街道(乡镇)、社区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故意刁难、推诿或借机增加条件、增设检查项目,更不得搭车收费,加重群众负担。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持生育证妇女怀孕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须持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宜继续怀孕证明,一孩持证对象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二孩持证对象到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开出同意终止妊娠的介绍信后,方可终止妊娠。
县市区、街道(乡镇)应有资料详实的孕产妇终止妊娠手续记录。
第三十六条本章未做具体规定的内容依照市人口计生委《南阳市生育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宛计生[2003]73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参照生育证的办理渠道发放。
第五章依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得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后才能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九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立案,立案应填写立案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依法查处。
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计划生育案件,街道(乡镇)、社区必须认真进行登记,一律到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立案后,由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或委托有关街道(乡镇)办理。本县市区没有管辖权的,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
严禁擅自办案、跨区办案。凡未经立案批准的案件,无管辖权单位出具的有关手续一律无效,一经发现,严格追究违法办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在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的街道(乡镇)立案调查后,当事人故意迁往其他地方躲避调查的,原则上仍有原立案单位进行调查、处理,迁入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配合,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也可将案件移交新迁入地管辖。
第四十一条双方或多方对计划生育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15日内提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裁决。
第四十二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按标准执行,不允许多征或少征,首次征收到位率应达70 % 以上。
第四十三条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一地已处理的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处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及时归档,指定专人负责。案卷要整齐、统一,一案一卷,每卷应有原信访件 、 立案审批表 、 询问笔录 、 结案报告 、 行政征收决定书 、 送达证 、 发票复印件 、 分期交款计划 、 节育措施证明 、 党政纪处分等内容 。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上报制度 ,每季度各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将本辖区行政执法案件分类汇总后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
第六章政务公开
第四十六条街道(乡镇) 、 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场所应有醒目的标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社区居委会分布图 ,社区居委会应有家属楼(居民点) 、 楼栋 、 分布图以及楼院(片)长 、 楼栋长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第四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便民服务大厅 ,设立固定性 、 永久性公开栏 。
第四十八条按照依法公开 、 真实公开 、 注重实效 、 有利监督的原则 ,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提高工作透明度 ,保障党员 、 干部 、 职工及育龄群众的知情权 、 参与权和监督权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社区居委会应在醒目地方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 奖励优扶政策 、 限制处罚政策 ;公开罚款 、 社会抚养费和行政收(免)费的项目 、 标准 、 程序和上缴情况 ;公开生育证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病残儿鉴定等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申报条件 、 审批结果 ;公开当年出生人数 ,二孩生育证发放名单 ;公开办事机构 、 办事程序 、 工作地点 、 办理时间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
第四十九条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科学合理 、 操作性强 、 行之有效的原则制定 、 公开计划生育自治公约或章程 ,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第五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在自愿 、 平等的基础上 ,与辖区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利用合同推动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 。
第五十一条建立社区计划生育违法生育举报制度 。通过设置举报箱 ,公开举报电话 ,实行居民自我监督 。
第五十二条社区居委会每年定期组织居民或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议 ,根据评议结果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工作 ,对居民评议意见较大 、 工作职责履行不好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 。
第七章流动人口管理
第五十三条对流入人口实行信息申报制度 。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地一周内 ,房屋出租 、 出售 、 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 ;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 ,并将信息上报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录到PFP.MIS管理系统 。
第五十四条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应加强双向交流 。交流的方式可以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进行 ,也可以通过信函 、 电话等多种形式进行信息交流 。
第五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入人口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 ,应及时查验其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要将记载的婚育 、 节育情况与本人实际情况核对 ,加盖有关审验章 ,进行登记 。对未持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者 ,应书面责令其限期补办 。属于省内流动的 ,督促其在30日内回户籍地补办 。对跨省流入的 ,由本人提供婚育 、 节育情况或通过信息平台 、 公函 、 电话等核实其婚育节育情况后 ,可由现居住地为其办理临时 《 婚育证明 》,临时 《 婚育证明 》 有效期3个月 ,且只能办理一次 。逾期仍未按规定补办 《 婚育证明 》 的 ,按照 《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处理 。
第五十六条对流入人口实行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 。用工单位 、 出租房户 、 社区居委会要与流入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明确各方的权利 、 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对户籍在本市区内拟流入到外省的 ,可在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办理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在本市区内有固定的住所的 ,也可在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办理 。
第五十八条各级政府及人口计生部门对流动人口应和常住人口同等对待 ,纳入总人口统计 ,共同宣传 、 共同管理 、 共同服务 。
应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避孕节育 、 优生优育 、 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保障他们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关心流动人口的生产 、 生活 ,有关部门应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 、 就医 、 子女入托 、 上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
第八章技术服务
第五十九条社区居委会要依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社区卫生资源 ,开展计划生育服务。
对具备技术服务条件的街道 、 社区 ,要在社区进行技术服务 ,不具备技术服务条件的 ,一律由街道择优指定市县区计生服务站或社区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服务 。
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按照就近 、 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 。积极开展人性化服务 、 上门服务等活动 。
第六十条社区和受依托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主要开展以下服务 :
(一)做好对居住在本辖区内育龄群众避孕节育 、 生殖保健服务知识的宣传咨询 ,指导群众选择安全 、 可靠的避孕方法 ,开展知情选择 。
(二)每季度对居住在本辖区内的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进行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反馈至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录入PFP . MIS管理系统 。
(三)在自愿基础上 ,每年为居住在本辖区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 。
(四)定期对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出现异常情况的育龄妇女进行访视 。
第六十一条所有已婚育龄妇女康检对象应按时参加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健康检查 。对未按时参加健康检查的 ,由社区居委会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其工作单位 ,由工作单位督促其参加健康检查 。拒不参加健康检查的 ,按照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有关规定处罚 。
第六十二条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
第六十三条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或依托的服务机构应达到规定的卫生和消毒条件 ,严格执行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
第六十四条健全避孕药具发放网络 ,保持免费发放渠道畅通 ,通过扩大普及发放点 ,设立自动售套机等措施 ,增强避孕药具易得性和可取性 。
第九章监督考评
第六十五条按照逐级考核与属地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市对县市区 、 县市区对街道(乡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逐级进行考核 ,街道对辖区内社区和各级各类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 、 监督 、 检查 。
第六十六条结合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 ,制定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评内容和指标 ,每年对各县市区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独考核 ,其成绩按比例计入各县市区总成绩 。街道(乡镇)全部属城区的 ,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考评方法进行 ;既有城区又有农村的 ,分别按城区和农村的考评方法进行 ,并按城区人口和农村人口所占比例对成绩综合评定 。
第六十七条市直 、 县市区直一级单位的考核由各街道(乡镇)负责 ,并将结果报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属市直单位的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经综合评定后由市予以奖惩 ;属县市区直单位的由县市区予以奖惩 ;属跨区管理的县市区直一级单位 ,将考核结果通报给所属的县市区 ,由所属的县市区予以奖惩 。
第六十八条对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 、 3年以下违法生育的 ,由现居住地承担责任 。对单位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 ,单位和现居住地共同承担责任 ,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单位不积极配合工作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
第六十九条对已经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并及时上报案件的 ,可减轻现居住街道 、 社区责任 。
第七十条设立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先进单位 、 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 、 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街道(乡镇)等奖项 。 人口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先进单位奖 ,旨在表彰市直单位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落实到位的单位 。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奖 ,旨在表彰工作基础好 、 计划生育整体水平高 、 优惠政策落实好 、 当年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
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街道(乡镇)奖 ,旨在表彰工作基础好 、 宣传服务 、 技术服务 、 政策服务 、 信息服务 、 生产生活服务 、 流动人口服务好 、 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高 ,当年工作成绩突出的街道(乡镇) 。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 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
(一)不履行规定的管理服务责任或未完成工作责任目标 ,考核综合评分不达标的单位 ;
(二)计划生育管理失控 ,造成政策外出生的 ;
(三)有跨区办案 、 越权办案 、 办案未经立案 、 办案无法律文书 、 无执法案卷 、 故意隐瞒案件不报以及故意少征 、 漏征社会抚养费 、 首征到位率低于规定要求 、 征收不开正规票据等行为 ,情节严重的 ;
(四)违反规定收取押金 、 保证金等以及擅立名目乱收费 、 乱摊派 ,情节严重的 ;
(五)其他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所辖区域。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本市区”分别指南阳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城区、建制镇。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南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⑤ 如何抓好乡镇计划生育工作

(一)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切实推进我镇“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工作新机制的建立,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营造计划生育的良好环境,搞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力争我镇计生工作再上新水平、再上新台阶。确保县上下达的各项指标圆满完成。

(二)深化宣传教育,倡导新型生育文化,继续深入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以“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家”为主题的“双进”活动,提高宣传品入户率,提升育龄群众的政策知晓率。积极向上级宣传媒体投稿,大力宣传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和典型经验,形成大宣传格局。

(三)转变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加快完善我镇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积极探索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格局、新模式。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完善管理网络,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调查研究,注意解决当前计划生育面临的新问题,积极探索计划生育工作新经验。

(四)抓好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学习贯彻“一法一条例”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计生干部执法水平,继续抓好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搞好村组计生宣传员和信息员的培训,引导他们开阔思路、提高工作水平。

(五)加强计生协会建设,提升村民自治水平。做好镇、村计划生育协会换界工作,全面落实协会工作规范。村级计生协会要协助村两委做好优先、优惠、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提升村民自治水平。镇计生协会要配合镇政府,积极探索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切实解除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六)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高群众的满意程度。镇计生服务站要不断优化服务结构,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开展以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健康预防为主要内容的优质服务。要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务水平,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

(七)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依法行政是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我镇将更加严格地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标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不断强化计生队伍建设,规范执法方式。对违法生育行为,严格按照“一法一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加强领导,形成综合治理的格局。妇联、青年、公安、工商齐抓共管,协调相关部门完成法定任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分工负责指导组和各职能部门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完成职责好的部门,提出表扬,并记入当年度考核成绩,对没有完成职责的部门要通报批评。

⑥ 广东计划生育条例 大学生村官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2015广东村官报考条件目前暂未公布,预计在12月份报名,1月份考试。由于每年报考条件基本相同,广大考生朋友们可参考2014报考条件。
2014广东村官报考条件如下:
1.报名条件
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报名应聘,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报名应聘。
2.选聘工作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宏观指导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中农办、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共同组织开展。各地的选聘工作由省(区、市)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一般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各地在开展选聘工作时,将把选聘条件、选聘办法、选聘程序、选聘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是否组织统一考试,由各地根据报名应聘情况和到村任职的需要自行确定。
中公教育网站第一时间公布各类公考类信息,建议及时关注,祝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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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⑦ 如何抓好村级计划生育工作

(一)要理清工作思路。新形势下村级计生工作的思路是: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中心、以奖扶制度为导向、以降低统计误差、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为重点、以环孕检为龙头、以二女户结扎为突破口、严格把好结婚登记、生育指标发放、环孕监测、孕情跟踪服务、定点分娩、“四术”落实、超生处罚、责任追究、群众监督等“九关”。着力构建经常性工作机制和村为主工作机制,实现经济发展、组织建设、计划生育“一体化”。

(二)要配强计生专干。事业成败,关键在人。村级要按照区拟定的标准(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0岁以下的女性,人口规模2000人以下的配备一名,2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增配一名)选好配强村级计生女专干。实行公开招聘、统一考试、严格考核、乡聘村用、持证上岗、优胜劣汰、一年一聘。

(三)要明确工作职责。

1、村级“一把手”职责。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对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召开村级计划生育例会,负责落实乡镇对行政村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村两委成员职责。村两委干部各自对所包村民小组的孕(环)检对象、信息、所联系的重点访问对象户的生育节育情况等负直接责任,并协助专干做好入户宣传教育、生育条件的核查、《生育证》或《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的送发等工作。

3、村专干职责。村专干具体负责集中或入户宣传教育、业务管理、信息收集与上报、孕检的操作和记录、每月重点对象户的随访、例会的筹备、服务室的整洁卫生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村专干对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的及时、全面、准确上报负直接责任。

(四)要落实工作制度

1、村级计生工作例会制度。每月23-24日,由乡镇包村干部、计生办包村人员、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育龄妇女小组长、村计生专干参加,村支部书记主持。例会的主要内容:(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的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2)村两委包村干部、村民组长、育龄妇女小组长报告或核实所包村民组上月计生信息;(3)根据乡镇上月安排的计生任务和服务信息提示,对照检查哪些任务未完成,并分析原因,分工落实;(4)根据本村工作情况或按照乡镇本月安排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和服务信息提示,研究解决本村计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2、流出人口“七个一”服务制度。一是签一份合同;二是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三是找一个可靠的担保人;四是留一个相对稳定的地址或电话号码;五是每月对流出人口家庭进行一次访视;六是流出育妇每3个月寄回一份县级以上计生部门的孕检证明;七是建立一套流动人口档案。

3、经常性工作制度。要加大经费投入,把计生服务室、人口学校、会员之家作为村级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的主要阵地,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经常开展。

4、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漏检、计划外生育或各种差错等问题,由村支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一票否决制度。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并作为党员干部评先的先决条件。凡计划外生育的党员干部,在评优、评先、提拔、使用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五)要研究工作方法。

计生工作“难”就难在经常性工作“不经常抓”,各级考核前突击做大量的“补救工作”,以致群众反感,干部疲惫不堪。超生既成事实,无法改变,工作年年抓年年急,年年被动。要抓好计生工作,必须研究方法。变村梗阻为村为主,变被动抓为主动抓,变突击抓为经常抓。经常抓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抓平时,做到孕检落实、出生报实、手术及时。

⑧ 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职工培训

以下是浙江的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 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要求生育的,可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2、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婚后五年不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4、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两个子女已丧偶的;
7、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满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十条 农民除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有生育要求的,也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3、兄弟两人以上,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4、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一条 人口稀少山区的农民和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本人要求再生育一个的,在省下达的人口发展规划指标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安排。

你说的好象是第11条,不知道你是不是符合上述标准之一。
如果不符合上述认识条件而生育二胎,罚钱是肯定的,视地区情况而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夫妻,要征收超生子女费。
1、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连扣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工资,连扣五年。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超生子女费应按上述比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工商管理、税务、劳动服务等部门予以协助。
2、农民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超生子女费,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具体征收的数额、年限和办法,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到生育间隔期而提前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工资(农民则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年总收入),至间隔期满止。
第二十四条 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男女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农民则征收男女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从怀孕之月起,至结婚登记后一周年止。
第二十五条 征收的超生子女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二胎和多胎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取消有关生育福利待遇,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双方停发奖金一年,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又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收回《一孩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奖励费用(包括保健费),并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本人要求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交回《一孩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 干部及有关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本单位或本地区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责任者以行政处分或罚款。

第二胎可以上户口,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就可以。

该回答在2006年7月27日由回答者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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