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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控合规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7-09 15:20:05

㈠ 为什么内控合规是企业文化建设核心

制订并贯彻实施严格的学习计划和落实措施。建设合规制度,不能只喊口号不做实事,也不能雷声大雨点小。而要动员全行上下,言行一致,严格落实合规建设的计划措施。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动员领导班子和基层员工共学习互监督,共同进步。合规文化建设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做到一时一事、一年一月的合规比较容易,而做到时时事事、长年累月的合规就非常困难。合规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遵从‘行为——习惯——文化’的路径,从规章制度上着手,使员工自觉遵守,贯彻落实。
再次,加强合规文化建设,要加强合规文化的教育。合规绝不仅仅是合规部门或者合规人员的事情,合规工作与银行的各个流程、各个工作环节和每个银行员工都息息相关。让合规的观念和意识渗透到每个员工的血液中,在全行积极倡导合规文化和合规理念,要从上至下树立合规意识,以管理人员的合规理念感染和引导员工的合规行为。如要使员工熟练掌握合规知识,并能应知、应会、应用。要通过一定方式对所有新上任的部门和网点负责人进行上任前的合规培训,通过培训使其充分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各项主要规章制度和其所在部门的全部规章制度,达到对工作中可能涉及到的"规"了如指掌。而对那些经过培训不合格的,则不能让其上岗工作。全行上下应通过形式多样的竞赛活动推进合规文化建设推陈出新,开展不同形式的合规文化教育活动,如知识竞赛、征文比赛、知识论坛、能力竞技比赛等,实行奖惩制度,培养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员工的进步;通过丰富多彩的文明创建活动展示合规成果;通过每一名高管的率先垂范引领合规。
最后,加强合规文化教育,要从你我自身做起。如果说银行是座大厦,而员工,就是那一块块的基石,砖头。银行的发展,离不开身为集体一份子的我们。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信用社的员工整体文化水平不高,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而言在人员素质上居于下风。虽然由于所处地域等关系还没有与其他银行展开充分竞争,但竞争的开展是不可避免的事,如果不能及早开始行动加以改进,到时将面临很困难的局面。我们要积极参与合规文化建设,不仅是因为合规文化利于银行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合规文化也利于我们自身的培养和提高,是促进我们不断进步的动力。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合规文化建设让银行和员工与时俱进,共同进步。我们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技能和理论知识,树立合规意识,从细节处遵守合规规定,防范风险。

㈡ 银行合规部工作总结

我在网站找到了一篇,你看一下,也许有用!
2006年银行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根据总行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分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加大培训力度,制定了《2006年**分行教育培训计划》。并以全面落实人民银行人才兴行的发展战略为方向,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加大各类培训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进一步提高了干部职工队伍素质。
2006年我分行全辖共举办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758个,培训48889学时,参训人员15498人次,并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一、大力开展党校培训轮训工作。
**分行党校通过举办党校主体班,在实践中探索了一条“依托地方资源、突出央行特色、改进教学管理、提高培训效果”的党校办学思路,提高了分行党校的整体工作水平。
按照总行党校全年工作部署,制定《**分行党校2005年度培训计划》,按计划分别于三月下旬和五月下旬举办了第二、三期**分行党校主体班,共对98名近两年新提拔的副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了40天的脱产理论培训。学员经过理论辅导、经济金融热点问题讲座、实地考察等不同阶段的学习,回到单位后,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情况撰写了调研论文,分行党校对第二、三期党校主体班调研课题及学员论文进行评估,学员们完成了专题调研报告7篇,毕业论文98篇,经分行党校组织的专家审阅,推荐优秀论文42篇,论文优秀率为43%,理论课考试优秀率达94%。通过接受党校教育,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政治理论素质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加强对辖内各级领导干部的理论业务培训。
1、举办领导干部先进性教育培训班。
根据辖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需要,按照分行党委的要求,我们于8月中下旬在北戴河举办了一期**分行辖区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先进性教育培训班,此次培训班共有77名学员参加培训,其中包括**分行党委组织部、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党委班子成员13人、辖区32个地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及机关党委书记64人。培训班采取专家辅导、观看讲座录像、集中自学等方式,针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有关内容进行培训,并在学习结束前组织全体学员参加了以《党章》为主要内容的开卷考试。
2、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参加业务培训。
在开展理论教育的同时,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业务培训:一是在4月,推荐分行机关和省会中心支行12名行领导,分2期参加总行组织的副厅局级分支行领导干部高级研修班;二是在5-6月,推荐32名地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分3期参加总行举办的中心支行行长业务培训班;三是在3-5月,推荐38名县支行行长参加总行举办的第五、六期县支行行长培训班;四是于4月初至6月末在保定金专分三期举办了县支行副职培训班,组织辖内240名县支行副行长、纪检组长针对中央银行新业务、宏观经济与货币政策、金融稳定与金融服务、金融会计管理与财务分析、金融法规、金融改革热点问题、领导科学等内容进行脱产学习。培训结束后,组织学员结合各地实际工作撰写结业论文,并对240篇论文进行打分评优。
三、在大力开展辖内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同时,开展各类专项业务培训
1、按照总行统一规划,做好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考核的各项相关工作。
为了进一步在辖内做好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考核的宣传动员工作,促进**分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考核工作规范顺利进行。我们一是在辖区征求《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和考核实施细则》(讨论稿)的意见,整理上报总行;二是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三年规划及考核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岗位任职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等若干办法,推动辖区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考核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在全辖发放并统计岗位任职资格与电大学历续读项目问卷;四是推荐机关及辖区干部参加任职资格培训考试法律科目的师资培训班;五是按照总行要求,在辖内证订新出版的岗位任职资格公共科目培训教材并组织学习。
2、利用省会中心支行培训资源,开展全辖业务培训。
在2004年利用省会中心支行培训资源开展全辖业务培训的成功基础上,我们在9月下旬和10月下旬,分别在太原和石家庄举办了国库业务培训班和金融稳定业务培训班,期间邀请总行业务司局和分行有关处室领导,通过讲座和研讨的方式,针对新业务以及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对163名辖内业务干部进行了培训,收到了较好的培训效果。
3、根据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需要,抓好辖区业务骨干的前沿性金融理论培训。

按照总、分行培训规划,做好辖内干部的业务培训。一是推荐28名辖内干部参加总行全年举办的各类专项业务培训班、研讨会;二是突出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的培训,根据年初培训计划,经请示总行同意,2月在**财经学院开办了第二期在职干部攻读金融硕士学位的专业课程进修班,共有50名干部参加。截至目前,第一期进修班50名学员已全部结业,有5名学员提前通过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10名学员通过了统考的单科考试,第二期进修班也已经完成了两个学期,6门课程的学习。

4、举办大型理论业务讲座。

按照年初培训计划,我们在全年邀请总行有关领导和其他单位的专家、学者分别对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和机关全员进行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行教育、公文处理与写作、影响宏观货币政策因素、征信业务等8个专题,15次讲座。通过开展讲座,加强了理论学习、更新了业务知识、开拓了工作新思路。

四、开展高层次培训,培养复合型、研究型人才。

1、积极推荐干部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培训。

为全面提高辖区各级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素质,开拓视野,培养复合型人才,我们积极推荐辖内干部参加总行各类国际交流项目的培训。一是推荐分行和省会中心支行4名副行长参加总行在德国举办的二期货币经济学及国际银行业务培训班;二是推荐7名辖内地市中心支行行长参加总行在香港举办的三期金融市场高级研讨班;三是推荐4名干部参加总行国际司的德国发展基金会项目面试、3人参加澳大利亚奖学金项目面试、3人参加日本奖学金项目面试、2人参加英格兰银行奖学金项目面试。

2、加大英语培训力度。

分行党委多年来一直重视培养高层次外语人才,2005年,在培

养英语人才方面,一是推荐12名干部分2期参加总行在西南财经大学举办的BFT英语培训班;二是推荐5名干部参加总行在研究生部组织的英语强化培训班;三是组织2005年**分行英语强化培训班的学员参加全国BFT考试,共有37人参加,全部通过了考试,其中取得高级证书36人,中级证书1人;四是组织41名干部参加在南开大学举办的2006年**分行英语强化培训班,为保证培训效果,本次培训班依然采取提前半年通过笔试和口试选拔的方式确定参训人员。学员经过90天的脱产学习后,将于2006年1月初参加全国BFT考试。

3、加强对辖内中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基层单位的积极作用,我们推荐分行及辖内省会中心支行21名高级经济师、6名高级会计师参加总行举办的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培训班,通过系统学习以及与国内外有关专家的讨论、交流,系统地提高了高素质干部的调研分析能力。

为提高辖区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便于加强岗位交流,针对部分职工现有职称与所从事专业不对口,以及某些业务骨干具有往其它专业发展潜力的情况,我们一是于3-4月在保定金专举办了一期24天的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班,共有辖区干部47人参加培训;二是在10月初在保定金专举办了一期20天的全国经济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班,共有辖区37名干部参加培训。

五、鼓励干部参加各类学历教育,规范学历学位变更认定工作。

1、鼓励、引导干部通过自学提高学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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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跪求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行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安全、有效、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实现经营目标、防范风险,对内部机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牵制和控制的方法、措施、程序的总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商银行所辖各级经营机构、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所称业务包括本、外币业务。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结构和要求

第四条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在全行建立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具体如下:

一、保证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贯彻落实;

二、保证全行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

三、预防各类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四、保证会计记录、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保证及时提供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保障内部授权、授信责任的全面落实及相关责任人员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全行要按照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完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二、完整性原则。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所有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三、及时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并遵循效率性原则,外简内繁;新设分支机构或新开业务种类时,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五、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全行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六、独立性原则。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第六条 内部控制系统的结构。全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横向结构由组织结构控制、计划财务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管理控制、电子化系统控制等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叉,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共同构成对全行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第七条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各行要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及业务特点,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在各项业务经营中,坚持“授权有限,相互制约,事后复核”原则,完善授权审批制度,切实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约束和监督。各项业务的开展要制定相应的岗位工作手册和业务指导书,明确操作规则、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各职能部门、各业务岗位和人员都必须严格照章操作业务,不允许违反程序或省略程序操作。

二、各行必须建立三道控制防线:

(一)自控防线。一线岗位要实行双人、双职、双责,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要有相应的前台监控和后续监督机制;各业务部门应根据防范本部门所辖业务范围内各类经营风险的需要,组织开展管辖业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控制,并对控制效果承担控制责任。

(二)互控防线。应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建立业务文件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工作程序,明确签字责任。

(三)监控防线。应建立以内部监督部门对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监督反馈的监控防线。内部监督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强业务监督,并及时将检查、评价结果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各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对以下业务及人员应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柜员制机构例外,但必须有恰当的现场及后续监督控制保障机制):

(一)部门责任分离。

1.资金计划业务的管理和其会计的核算;资金调拨、授权和账户调剂;前台交易和后台结算。

2.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管理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

3.会计核算和现金出纳。

4.电子化系统的软件开发与业务经办及应用软件操作。

5.固定资产及内部财产的登记、保管、领发与账务核算。

6.现金、有价证券的保管与核算。

7.各项资金(含信贷、财务)及财产损失的确认与核销。

8.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审查与开证。

9.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部门。

(二)岗位责任分离。

1.各项交易业务的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

2.资信调查、风险评估与贷款审批发放。

3.同城票据交换与清算票据的核算。

4.储蓄、会计前台业务核算与其事后监督。

5.会计印章、密押、凭证及储蓄印章、凭证的保管使用。

6.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维护管理与业务操作。

7.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融资业务与结算业务。

8.市场开拓与业务处理。

9.负责账务处理的人员与负责资金划转(含审批)人员。

10.国际结算部门内电传(讯)人员与密押(控制文件管理)人员。

11.牡丹卡业务中资信审查与发卡、审批与打卡、打卡与建档、卡片管理与打卡、密码发放与已打未发卡管理、密钥A、B参数管理使用人员。

12.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岗位。

四、各行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信息资料(包括各类存储媒体形式的业务数据和技术文档资料)保全系统:

(一)完整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总行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制度,按部门分类积累、整理和管理全面完整的信息资料。

(二)真实性。各类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

(三)保密性。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信息资料实行严格的密级管理,并严格执行收发、打印、交接、归档、修改、保管、使用、调阅、登记、销毁制度。对重要的信息资料必须双重以上备份和异地存放,调阅需取得相应授权。凡属“秘密”级以上、涉及资金财产的文件、计划、报告,通讯密码、密码协议、密码算法及密钥,决算报表、法律文书、人事档案等重要信息资料,必须由专人保管和立卷。切实加强保密控制,防止信息资料被非法修改、泄露或窃取。

(四)安全性。务必保证各类信息资料在采集、录入、加工、处理、网络传输、输出过程中的安全、准确和完整;重要信息资料必须妥善存放在有保密设施和安全措施的库房内,备份资料应异地保存,防毁防盗。对信息资料的存取、复制、更正、调阅、使用,必须实施严格的操作、授权及责任制度,保证信息资料安全。

五、各行要对营业机构及各重要部位和岗位建立实施完备有效的应急应变计划。

(一)对意外灾害及人为原因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须制订严格的、可操作的、责任落实的、公开的应急预案。加强灾害性事故防范和应对演练,确保资金和人员安全,并建立实体保护的保险制度。

(二)对重要及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具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六、各行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建立各项业务风险评价、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机制和对违规违章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堵塞漏洞,有效防止内部侵吞、挪用和外部盗窃、诈骗。凡违反规章制度的,必须做出严肃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经营机构及部分负责人应牢固树立内控风险意识,对管辖行处及分管业务的内部控制状况负责,对由于内控不严所形成的风险损失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 组织结构内部控制

第八条 组织决策控制。

一、制衡系统。建立完备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反馈系统,并按照相互制衡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及部门。

二、决策程序。制定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全部经营管理决策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保留可核实的记录。切实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

三、法人授权。完善统一法人体制,坚持授权、转授权制度,认真执行上级行的经营方针和决策,并严格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行使职权。

四、机构设置。按照集约化经营的要求,合理设置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设置机构和网点应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关系协调。

(一)纵向协调。应保证指标指令自上而下地完整执行和经营责任自下而上逐级负责,在系统内部形成有效的命令链和报告链。

(二)横向协调。建立健全标准的协调程序,明确各部门的协调职能、义务及协调方法和措施,并建立健全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及时消除各种不协调因素。

第九条 人事制度控制。

一、岗位职责。按照目标管理要求,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并赋予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督促、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对重点岗位、重点业务、重点凭证及财物要加强监控和管理。任何一项交易业务,必须有两人以上签字或授权。

二、调配任用。

(一)录用调配。严格执行国家及总行有关录用调配工作的政策及规定,制定明确的人员招聘录用条件,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竞争”原则。坚持近亲回避制度、干部交流制度、重要管理岗位和重要业务岗位轮换制度。

(二)选拔任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干部队伍建设“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制定明确的用人标准,坚持任职资格审查。建立严格的组织程序。明确干部管理权限,严禁任何越权行为。建立选拔任用工作逐级负责制度及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

三、用工管理。坚持国家及总行制定的用工政策、用工计划和报批制度,不得擅自或越权行事。实施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规范的用人单位和员工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严格执行机构及工资报批制度。

四、培训开发。应制定职工教育与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坚持入行教育、岗前培训、各类专业培训和定期离岗培训制度。坚持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定期限的离岗业务培训和内控知识培训,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法纪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员工熟悉岗位工作要求,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考核机制。建立并完善员工考评制度,促进员工积极进取。
第十条 领导职权控制。

一、授权授信。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及要求,制定并落实授权授信执行、控制、检查及考核办法,坚持逐级有限授权、分类区别授权、适时调整授权。

二、权力监督。加强对行政领导权力的监督制约,增加权力透明度。在不涉及失泄密的条件下,公开办事规则。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办事职责、纪律、程序、时限及结果等。

三、定期轮岗。对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一定年限的分支机构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定期轮岗,对因特殊情况不能轮岗的,应实行指定离任稽核或强制休假制度。

四、任期责任。在行政领导的任期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检查,必要时进行任期内责任稽核。对任期中演变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员,必须及时调整。

五、岗位离任。各级行负责人员离任应严格按规定组织离任稽核。离任稽核应坚持先停职、后稽核、有结论、再安排的基本程序。

第四章 计划财务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计划目标控制。

一、目标设计。计划目标应根据全行统一的经营思想及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计划目标应具有预见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二、运作程序。充分调查研究,预测发展趋势,评价、选定方案,拟定经营计划,编制报告。

三、组织执行。按部门、单位有机分解目标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对目标实行系统监测。

四、目标调整。计划目标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时应及时进行调整,目标调整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以国家和总行政策规定为依据,纠正偏差,使计划目标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 资产负债比例控制。

一、组织决策。各行应成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并对决议事项建立系统、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执行反馈的内控制度。

二、计划监测。严格执行上级行下达的资产负债比例或限额,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和分析。

三、利率执行。认真执行国家各项利率政策、制度及规定。合理制定内部资金利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财务核算管理控制。

一、组织决策。各核算行均应成立财务审查委员会,作为财务开支审查机构,负责审议、分析、监督全行重要财务事项,决议事项应保留系统、完整的书面记录。

二、管理及授权。

(一)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财务核算,依法建账,严禁搞“两本账”或弄虚作假。

(二)财务管理尤其是对各项支出的管理必须实行严格的授权控制和管理,根据授权授信制定合理的财务审批权限,对大额支出必须严格实行授权控制。未经批准超限额审批及越权审批的,要追究签批人的责任。

(三)财务指标的分配、所有财务资金的上划与下、筹集与使用等,必须归口财务审查委员会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开口子、下指标的,财务部门均有权拒绝执行;财务账户必须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三、各项收入应及时、足额、完整入账。严防跑、冒、滴、漏,任何机构、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少计、少收、转移甚至截留任何收入。

四、成本费用。

(一)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改善负债结构,降低负债成本。

(二)加强对各项成本支出的管理。严禁乱划、乱挤、乱冲、乱摊、乱支及虚列支出,各项准备金应按规定提取、使用。

(三)制定并严格遵循费用支出控制办法,加强对费用支出的监督,增加透明度,禁止任何部门及个人滥用职权乱用多支。各项费用支出不得以拨代支。

五、损益核算。确保损益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所有应计、应提、应列、应摊、应并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按制度规定进行,严防损益失实,严禁隐瞒或编造损益,严禁截留利润。

六、分析预测。建立健全财务分析制度,完善财务考核和激励机制;依据管理会计理论,建立成本、利润责任中心,强化成本控制,推行部门成本核算,建立预决算分析模型,加强对本单位及各项业务的本、量、利分析。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控制。

一、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严格遵守总行核定的固定资产控制标准,加强对基建项目预决算审查及基建过程中的财务监督;严格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折旧等账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领用、改造、维修、报废及实物管理、残值入账等各项内控管理制度;购建的固定资产必须登记造册、纳入账内核算;租赁性资产要视同本行资产纳入表外科目登记管理;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确保账卡齐全、账实相符;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二、对储蓄网点装修、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要通过招投标选择承建单位,对工程项目的预决算要组织力量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严把工程质量关。有条件的地区(城市分行)对办公用品及批量耗用的低值易耗品要推行集团购买制度,通过招投标选择供应厂商。

第五章 资金营运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控制。各行要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月编制资金营运计划,做好资金头寸预测工作,加强资金头寸管理;严格执行上级行下达的系统内借款、现金、有价证券发行等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测。

第十六条 资金调度及系统内借款控制。

一、资金的调出调入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进行审批,并及时划拨资金,登记相应台账。对大额资金调拨,资金汇出行必须做好跟踪监测工作,确保汇出资金及时汇达指定行,以减少在途损失;对当天未入账的在途资金,应查明原因,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补救措施。

二、申请办理系统内借款,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系统内借款的投向应符合总行有关规定,对不予安排的系统内借款申请,主管部门应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市场融资控制。

一、公开市场操作。总行资金营运部参与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应制定并严格遵循统一的操作规程;交易的策略、品种、数额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理。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由资金营运部门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贷款申请、归还手续;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理再贷款申请,努力降低利率风险损失。

三、同业拆借。严格执行总行对资金拆借交易对手、拆借范围、拆借期限和拆借数量的授权及拆借程序的规定,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积极、稳妥地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并及时、真实地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资金拆借考核检查制度。

四、证券交易。总行资金营运部及被授权的一级分行可参与银行间证券买卖与回购交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二级市场交易。证券交易应制订并严格遵循统一的操作规程,切实做到指令、交易与账务相分离,认真落实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等风险控制手段;交易的策略、品种、总额和单笔交易金额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理;所有证券交易只限于场内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场外交易的,须报经总行批准;证券交易部门要及时、真实地报告交易情况。

五、票据转贴现与再贴现。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关于票据转贴现与再贴现的政策、制度及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办转贴现与再贴现业务,调剂资金余缺。@18>第十八条 证券及现金管理控制。

一、证券管理。严格执行总行关于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的有关规定,不得为企业代理发行债券,不得为企业垫款兑付债券;未经总行批准,不得为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分销国债或其他债券。在代理国债发行业务中,要严格执行总行分配计划,分配计划不足或难以完成时,要及时向总行申请调剂,严禁超计划发行国债;各级行要如实上报国债发行情况,并将国债发行款全额划至总行。

二、现金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关于现金管理的政策、制度及规定,加强现金管理,重点控制大额现金支付;建立健全现金管理考核机制。

第十九条 支付风险控制。各级行要对辖内支付负责,根据本行的支付情况,保持适度的备付金比例,确保对外支付;在辖内平衡的基础上资金头寸仍然不足时,应及时向上级行请调资金,确保对外支付。

第六章 存款业务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 政策控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不得超范围吸收存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必须事先报经同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批准。

第二十一条 纪律控制。强化账户管理,严禁滥设及编造存款账户;严格各类存款核算管理,严禁滥用科目或通过调整账务及报表等手段转移、虚增、虚减、瞒报存款;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建立健全以计划完成情况为考核内容的存款考核制度,对考核结果加强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核算程序控制。制定统一的存款业务核算管理制度及具体的业务操作规程;开办新的业务品种要事先制定核算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控制。坚持“制约审核”与“重点监控”相结合原则,加大对业务处理过程的管理控制及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度。

一、对大额转账及现金存取、通存通兑及各项特殊业务,以及对内部往来资金、现金领缴调拨及库款箱的出入库、保管等要建立严格有效的控制制度。

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保管、领发、使用、交换及过期作废单(凭)证的上缴、销毁等应制订专门制度,严格传递过程中签字等责任确认手续。

三、公私印章的制发、使用、保管、移交、销毁,终端密钥(操作员代码)的批准、登记、签发、更换、查询、拥有和使用及检查监督等要严格按制度规定执行。

四、柜员制储蓄所必须实行严格有效的电子监控,按规定配备人员。对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坚持“自管自用,每日一清,换人清点,双人封存”原则。

五、通存通兑、特殊业务要严格按制度办理,并加强定期、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保障控制。各级存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辅导、检查、控制体系,配足、配齐检查辅导员和事后监督员,明确储蓄科长、主任、检查辅导员、事后监督员等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检查辅导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易发案部位及特殊业务的检查辅导,发现问题立即查询查清,并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二、事后监督部门应对业务过程、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要害部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发现问题应立即查询、反馈并及时纠正。

三、检查辅导员和事后监督员应有完整的工作日志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第七章 贷款业务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组织控制。各级贷款审批机构必须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和贷款企业的资信评估。上述两个委员会都要制定工作规则,并对决议事项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政策控制。

一、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金融政策和全行总体发展战略及信贷制度规定。

二、贷款投量要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在授权授信范围以内。

三、必须按照《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坚持贷款基本条件,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

第二十七条 贷款程序控制。

一、责任分离。建立健全审贷分离责任制度,严禁由单人或单个部门单独完成贷款全过程。任何人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发放贷款。县支行贷款可提交上级行信贷部门审查。

二、操作程序。应针对贷款业务调查、(项目贷款)评估、审查、审批、签约、发放、检查、监测、收回、不良贷款催收、核销等各环节制定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

三、分级审批。应根据信贷政策、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质)押物、保证人及贷款风险度等情况,在授权审批权限内确定是否贷款,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安全保障控制。

一、各级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合法有效的担保制度,不良贷款的监管、清收和核销补偿制度,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加强信贷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建立并完善信贷管理台账电子系统,对信贷风险和借款企业经营风险进行监测,对每笔贷款明确责任人员,落实清收责任。

四、信贷部门对贷款的分析、考核、检查必须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五、发放贷款应使用总行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必须经

过法律事务部门审查。

六、住房信贷业务应抓好以下控制部位及环节:住房开发贷款的建设项目评定、项目工程保险、有效抵押和第三者保证;个人住房贷款期房和现房的价值评估、有效抵(质)押、房屋财产保险、履约信用保险或第三者保证。

㈣ 如何提高全员内控合规制度的执行力

合规文化建设是一个渐进的漫长过程,它需要经营管理者长期地、持之以恒地倡导和培育。农村信用社作为“支持三农、服务三农”的地方农村金融机构,点多面广人员多,管理难度较大,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极易产生各种风险。因此,必须将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强化内控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狠抓学习教育,提高员工素质等贯穿于整个企业发展过程中,打造一支懂业务、能管理、会经营的高素质队伍,全面提升内控管理水平,才能实现信用社管理规范到位、依法合规经营,又好又快发展。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规范制衡的运行机制,提高决策层的执行力。要充分发挥“三会一层”的作用,首先应制定完善的“三会一层”的职责和议事规则,确保“三会一层”在《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促进了议事、决策程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二是应严格理事会对理事长、理事长对主任的授权制度,明确理事长、主任的工作职责,主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逐级进行授权管理。三是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对理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经营决策行为、财务活动、内部控制等内容实施有效监督。达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互相制约、科学高效。
二、明确管理职责,培养合规意识,提高管理层的执行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各级管理层的引导、带动将直接影响合规文化建设的质量。因此,对内控工作必须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实行“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方式;管理者应以身作则,坚持带头按章办事,各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制度规定,将内控管理工作常规化,时刻关注工作中每一个重控环节和风险点,把握内控每一环节和细节,并对本岗位、本级部门内控工作的有效性负责,对因违规操作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
(二)大力培养合规操作意识,规范日常操作行为。任何内控制度都不能面面俱到,以人为本是德育的关键,诚信和道德的教育是合规文化确立的根本。因此,要在最基础的业务入手,教育管理人员及员工主动暴露内控的隐患,使内控风险前移,降低内控管理成本、提高内控管理效果。坚决杜绝“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的不良习惯,在全社上下培育、形成一种“指示服从制度、信任不忘制度、习惯让位制度”的合规文化理念,切实把合规管理理念渗透到日常业务经营管理和决策的每一环节,形成对违规的高度敏感,使合规意识成为一种自觉和必需的行为准则。
(三)科学制定考核措施,实施激励导向考核。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合规管理奖惩制度,建立合规质量奖,采用目标激励、业绩激励以及物质激励等措施,激励员工合规操作。对内控制度执行好的网点和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使内控管理优秀人员感受到成就感,起到带动辐射作用,激发管理人员奋发向上的内在动力,进而引导、督促员工对内控执行高标准的追求。同时,建立起覆盖每个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责任追究体系,强调“合规管理与操作”是每个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将内控管理成效与考评机制相结合,把内控管理成效纳入管理人员考核和离任、责任审计中,并与干部使用、薪酬分配相挂钩。积极探索内控评价结果与各部门目标考核,与各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挂钩的方式,来引导和推动农村信用社内控管理目标实现。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提高一线岗位员工的执行力。
(一)适时完善各项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成功上线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规范(试行)》出台,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管理及操作均发生了很大变化。针对这一变化,一是应该重点针对系统管理模式、操作流程以及业务品种创新的变化,及时梳理、修订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能覆盖各项业务控制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尤其是对现金及凭证管理、账户管理、授权业务、联行汇兑业务、跨行通兑业务、贷款业务、人员交接、印章管理等重要环节,应重新梳理,加以规范,以确保各环节控制不留空白点、风险点。二是要实行动态管理模式。为保证会计工作的合规有效性,柜员岗位的配置和设置必须遵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前台与后台分离、联行与结算分离、信贷与核心分离”的原则,按系统类别、特点及业务品种分析研究并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分析确定业务操作过程中的风险点,明确关键岗位、相互制约岗位及其控制要求,形成不同岗位分立、相互制约的控制关系。三是要将各种规章制度、风险防范措施融入到每个操作岗位及环节当中,使每位员工明确自身岗位的职责和操作内容及要点,最终形成统一、规范、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农村信用社内控管理的规范化、流程化水平。四是建立健全风险动态监测、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完善内控信息传导机制,提高风险管理综合能力。重点提高对各项业务的重要操作环节及风险点进行预测、识别、分析和解决的能力,及时提出操作风险的控制重点,以内控管理排名作为绩效考核的奖惩依据,建好问题台账,从制度和管理上解决屡查屡犯问题,从而有效遏制违规、违章操作风险。五是基层信用社、联社各管理部门都应对本单位、本线条内控中存在的漏洞、隐患以及加强内控管理的措施等相关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定期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呈报。同时,上一级管理部门也应及时对基层反映的各种问题及情况反馈规范意见和解决措施,并组织加强各网点、各管理人员的经验交流,以提高整体内控工作的效果和效率。
(二)加大内控管理检查指导力度,强化责任追究,提高制度执行力。一是按岗位制定检查方案及考核措施,并按岗位进行定期考核。形成会计主管对柜员、联社对会计主管的检查监督及考核体系。二是加大对重要控制环节的检查辅导力度,尤其是加强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现金管理、印章管理、账户管理、人员交接、授权业务与监督控制等重要控制环节和会计主管履职情况的检查监督。三是各部门之间要密切合作,各司其职,环环相扣,切实履行好风险提示、检查、监督、处罚以及整改等相应职责,要特别重视违规问题的后续检查力度,定期跟踪,确保整改到位。四是根据存在问题对网点管理情况进行分类后,对管理较为薄弱的网点和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和指导。五是加大责任处罚和追究力度,对在日常工作中存在违反重要控制环节规定、问题存在屡查屡犯或是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人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规者,视情节轻重,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处罚办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四、加强合规教育学习,建设有特色的合规文化,让合规文化深入人心。
合规文化的培训、学习是合规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工作中必须将合规风险培训纳入全年的重要工作计划中,加大师资力量,着力提高合规教育和培训水平。一是加强合规部门和合规联络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管理者的水平。培训的主要内容应为本联社和上级机关的相关文件报告以及典型材料等。二是结合制度执行力、案件专项治理等活动,加强合规警示教育,组织全体员工对系统内或他行违规发生的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后果,使干部员工从思想上真正引起警觉。三是聘请专业人员定期针对重要风险点进行专门培训,特别是加强信贷风险防范的教育培训,对信贷专管员、客户经理等重点进行培训,主要是学习各种法律法规、信贷基本制度以及典型做法等。同时规范信贷业务操作,堵塞信贷管理漏洞,通过有效的信贷教育培训,使信贷人员真正增强合规意识,提高制度执行力。四是开展丰富多彩的合规文化活动,通过简报、宣传栏以及给每位员工通过手机发送合规信息等方式,开展合规文化宣传,定期组织以推进合规文化为主题的征文和演讲比赛等活动,在辖区内营造合规文化氛围,将合规文化潜移默化的变为员工的自觉行动。让合规文化深入人心,让合规变为自觉行动,必须要抓好以
下几个环节:一是从领导做起,带头合规。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中指出:“合规应从高层做起。当企业文化强调诚信与正直的准则并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做出表率时,合规才最为有效。”对领导带头合规、发挥表率作用提出了明确指示,加强各级领导对合规文化教育的认识,使之成为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的倡导者、策划者、推动者,才能真正带动员工将合规文化深入人心。二是主动合规,全员参与合规文化。从基层员工入手,加强合规教育、宣传,完善合规质量考核,引导员工正视合规文化建设的科学性、重要性,不断提高全体员工对合规文化建设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强化“合规操作、防范风险”、“合规人人有责”、“积极合规,主动合规”的理念,使员工在实际工作中自觉从我做起,按章办事,相互监督,共同促进业务发展。三是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合规文化。界定合规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合作,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权利与义务,实施有效沟通与合作机制。树立“合规促发展”、“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将合规文化潜移默化地变为各部室、各员工的自觉行动,使员工执行制度的自觉性、防范合规风险的意识日益提高。
总之,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合规文化管理,加强沟通和协调,强化内控建设,创造一种民主和谐的内控环境,使全体员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养成自觉合规操作及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对于推进各项业务稳步、稳健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孙秀斌 )
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㈤ 银行合规部门的工作及流程

商业银行开展合规工作主要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76号)。
合规管理部门应在合规负责人的管理下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识别和管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
(二)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实施与评价、合规风险评估、合规性测试、合规培训与教育等;
(三)审核评价商业银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条线和内部控制部门对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确保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四)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包括新员工的合规培训,以及所有员工的定期合规培训,并成为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
(五)组织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并评估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的适当性,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
(六)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
(七)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如消费者投诉的增长数、异常交易等,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按照风险矩阵衡量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合规风险的优先考虑序列;
(八)实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包括通过现场审核对各项政策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测试,询问政策和程序存在的缺陷,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合规性测试结果应按照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通过合规风险报告路线向上报告,以确保各项政策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九)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㈥ 银行工会工作内控合规管理的困难及建议工会内控管理的建议

摘要 你好,一、培育合规管理意识。

㈦ 银行合规管理的要求

银行合规管理的职责设置必须遵循独立性的要求。合规管理与银行的商业活动要保持独立。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银行的合规管理负责,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提供足够的资源,以确保其有效履行职责。合规管理部门的费用预算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的工资补贴应当与合规管理的目标相一致,而不能受银行业务部门的财务业绩的影响。合规管理部门应当能够在存在合规风险的所有部门独立自主地开展合规工作,还必须具有向高级管理层合董事会或其下属的委员会自由报告合规调查后发现的异常或可能违规的行为的权力,而不会受到管理层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报复或反对的威胁。
无论银行合规管理部门采用的是集权制还是分权制,为保障合规管理的独立性,银行都应当设置专门的合规管理负责人负责日常的合规管理工作,其他的合规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向该负责人汇报工作。分权制下合规管理工作人员如果对所在部门的管理人员负有报告义务的话,其独立性将会大大降低。合规管理负责人若是高级管理层的成员,则不应承担直接的商业经营部门的职责;若不是高级管理层的成员,则应当有明确的向不直接负责商业经营部门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报告的路线,同时在情况需要时绕过常规报告路线,直接向董事会或其下属的委员会报告的权力。如,合规管理人员不应同时负有赚取收入的职责,比如交易、营销或与客户联系等。在较小的银行,合规管理人员可能还要兼任其他非合规任务,但这些任务不能与所负责的合规职责存在利益冲突。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部门,是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
第四条 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五条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
合规是商业银行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并应从商业银行高层做起。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确定合规的基调,确立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在全行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七条 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实施监管,检查和评价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合规政策; (二)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三)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四)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 (五)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
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应明确所有员工和业务条线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以及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并对合规管理职能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至少应包括:
(一)合规管理部门的功能和职责;
(二)合规管理部门的权限,包括享有与银行任何员工进行沟通并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记录或档案材料的权利等; (三)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
(四)保证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独立性的各项措施,包括确保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与其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不产生利益冲突等;
(五)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
(六)设立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的原则。
第十条 董事会应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并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
(二)审议批准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并对商业银行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以使合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三)授权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或专门设立的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四)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日常监督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应通过与合规负责人单独面谈和其他有效途径,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合规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层应有效管理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制定书面的合规政策,并根据合规风险管理状况以及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传达给全体员工;
(二)贯彻执行合规政策,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任命合规负责人,并确保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
(四)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组织结构,为其履行职责配备充分和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确保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 (五)识别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审核批准合规风险管理计划,确保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合规风险管理报告,报告应提供充分依据并有助于董事会成员判断高级管理层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
(七)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监事会报告任何重大违规事件;
(八)合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合规负责人应全面协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根据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履行职责,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合规负责人不得分管业务条线。
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期合规风险状况的变化情况、已识别的违规事件和合规缺陷、已采取的或建议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对管理人员合规绩效的考核制度。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应体现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合规问责制度,严格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与追究,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及时改进经营管理流程,适时修订相关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诚信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违反职业操守或可疑行为,并充分保护举报人。 第十八条 合规管理部门应在合规负责人的管理下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识别和管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
(二)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实施与评价、合规风险评估、合规性测试、合规培训与教育等;
(三)审核评价商业银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条线和内部控制部门对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确保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四)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包括新员工的合规培训,以及所有员工的定期合规培训,并成为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
(五)组织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并评估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的适当性,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
(六)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
(七)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如消费者投诉的增长数、异常交易等,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按照风险矩阵衡量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合规风险的优先考虑序列;
(八)实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包括通过现场审核对各项政策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测试,询问政策和程序存在的缺陷,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合规性测试结果应按照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通过合规风险报告路线向上报告,以确保各项政策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九)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能的资源。合规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
商业银行应定期为合规管理人员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尤其是在正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及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对本条线和本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
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设立相应的合规管理部门。
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应根据合规管理程序主动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按照合规风险的报告路线和报告要求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的协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职能应与内部审计职能分离,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评价。
内部审计部门应负责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审计。内部审计方案应包括合规管理职能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计评价,内部审计的风险评估方法应包括对合规风险的评估。
商业银行应明确合规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在合规风险评估和合规性测试方面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随时将合规性审计结果告知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以及合规风险报告的要素、格式和频率。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加强合规管理职能,合规管理职能的组织结构应符合当地的法律和监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对合规管理部门工作的外包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负责。
商业银行应确保任何合规管理部门工作的外包安排都受到合规负责人的适当监督,不妨碍银监会的有效监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合规政策、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等内部制度向银监会备案。 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报送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和合规风险评估报告。
商业银行发现重大违规事件应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向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任命合规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报告银监会。商业银行在合规负责人离任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向银监会报告离任原因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银监会应定期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报告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应根据商业银行的合规记录及合规风险管理评价报告,确定合规风险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深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二)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合规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三)商业银行绩效考核制度、问责制度和诚信举报制度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职能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㈧ 如何做好银行合规工作

银行合规工作的本质是做人的工作。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合规管理理念,不断进行宣传教育和引导,员工才能从思想上认同合规管理的重要性,接受合规理念,变被动为主动,合规管理能否健康向更高层次、更广领域发展。因此,宣传教育尤为重要,应贯穿于合规管理的全过程。银行要通过开展合规宣传讨论活动,形成合规宣传教育的常态化机制。

可以加强对银行员工的内控合规内容和制度培训,首先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和基层银行的情况制定培训内容和进度。该计划应具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知识与银行员工工作内容相结合的特点,特别是在出现操作失误时,如何判断和改变是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在培训过程中,要加强银行工作人员对实施目标的认识和理解,以便今后更好地完成工作。

㈨ 商业银行合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商业银行开展合规工作主要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76号)。
合规管理部门应在合规负责人的管理下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识别和管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
(二)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实施与评价、合规风险评估、合规性测试、合规培训与教育等;
(三)审核评价商业银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条线和内部控制部门对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确保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四)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包括新员工的合规培训,以及所有员工的定期合规培训,并成为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
(五)组织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并评估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的适当性,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
(六)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
(七)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如消费者投诉的增长数、异常交易等,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按照风险矩阵衡量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合规风险的优先考虑序列;
(八)实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包括通过现场审核对各项政策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测试,询问政策和程序存在的缺陷,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合规性测试结果应按照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通过合规风险报告路线向上报告,以确保各项政策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九)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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