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安管理条例保安应该做什么
保安工作制度为了保证小区业主的安全,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保证小区工作正常运转。特制订本制度。一、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忠于职守,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二、熟悉本岗位任务和工作程序,预防案件、事故发生,力争做到万无一失;三、加强昼夜值班巡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要果断处理,自己处理不了的要立即向110报警,并向上级报告,保护事发现场;四、负责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共用设施设备的看管工作,防止丢失现象发生,出现问题依照内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五、实行三人倒班制,做到昼夜24小时不断人;六、严格禁止与外来闲杂人员在门岗或门卫室聊天闲谈,除领导临时指定替换,不准保安人员私自用任何人顶替值班;七、值班时间,对岗位内发生的各种情况要及时认真处理,并作好记录八、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前交班人员一定要把当天值班情况认真记录清楚,双方签名,注明日期;九、负责门岗大门口到公路卫生区的环境卫生,不得堆积杂物和垃圾,必须经常打扫,保持干净、整洁,门洞内禁止住户停放车辆,外来车辆一律停在大门外且不影响小区交通,如有特殊情况需进入小区将收取一定费用,禁止小商贩在门洞内做生意或进入小区;十、门岗附近属保安工作区域,任何人员不得妨碍保安进行工作;十一、熟悉小区内住户的基本情况,进出车辆进行登记,严格执行来客登记制度,对身份不明、无任何证件、形迹可疑者和车辆要进行盘问或禁止其入内;十二、做好安全预防事故宣传教育工作,与其他同志一道,相互团结,友爱互助,密切配合,服从领导,共同把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十三、完成领导临时安排的其它工作;十四、实行奖惩制度,一年内不出现丢失现象和其它事故,每人奖200元。以上制度值班人员共同遵守,从2009年x月x日起执行。 不知道你要什么样的保安制度,这个是我前几天弄出来的物业管理保安制度,想想大多的保安制度也改差不多吧。如果有什么意见或者要求我们可以沟通交流,我也很想学习这方面的知识。
B. 怎样制定保安管理制度
保安管理制度1.目的 为加强保安队伍的建设、强化管理、提高保安员的思想和专业水平,确保公司人员、物资财产安全。同时对保安队伍实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3.管理职责3.1 总经办是保安队伍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整个保安队伍的管理指导和建设;3.2保安组长是全体保安员的直接组织者和管理者,负责保安队伍的日常管理;3.3保安领班负责本班次厂区的保安管理及安全管理;3.4保安员的管理职责:3.4.1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维护所管辖区的正常秩序;3.4.2保护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3.4.3纠正服务区内违章行为,把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或交服务区主管部门;3.4.4做好管辖区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4.保安管理工作内容与要求4.1保安员的上岗条件4.1.1保安员的基本条件:年龄在20岁至40岁之间,身高1.70米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退伍军人或具备保安工作经验者;4.1.2保安员的素质要求:热爱保安事业,忠于职守,文明执勤;精通保安服务业务,熟悉法律政策;具有良好的观察力、分析判断力,会做群众工作;沉着机智多谋,英勇善断;体魄健全。4.2保安员的权力4.2.1对出入公司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有权进行验证、检查;4.2.2对发生在公司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对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的权力;4.2.3对执勤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采取正当防卫;4.2.4有权检查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隐患漏洞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并向上级报告。4.3保安员禁止从事的行为4.3.1保安员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无人身搜查权,不得扣押或没收他人证件和私有财物,不得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4.3.2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对其处罚的权力;4.3.3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监视,并向公安机关或保卫组织报告,但无侦查、扣押、搜查的权力。4.4保安员的纪律4.4.1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断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在保安权限范围内进行保安服务;4.4.2加强组织纪律观念,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保安员职责,做到准时上岗,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严格执行岗位职责;上班时间不喝酒、吸烟、 做私事,不准在工作岗位上接待亲友,非当值保安人员,未经保安组长允许不得在岗位上长时间逗留;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服从命令,听从指挥;4.4.3做到文明执勤,服装整齐,仪表端正,精神饱满,态度和蔼,办事公道,热情为客人和员工服务;严禁出现刁难人,打骂人,侮辱人格的行为;增强互助互爱,共同提高,维护队伍内部团结;4.4.4对进出物资严格按公司《物资出厂放行管理规定》执行,做到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坚持原则, 是非分明。不被金钱、物质、美色所诱惑腐蚀,不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及纵容包庇坏人、陷害好人;4.4.5严守公司秘密,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及客户的一切文件、数据。 不擅自把无关人员带入执勤范围;4.4.6爱护公司财物,遵守公司设施与场地的使用守则,保安员损坏公司的财物或设施,公司可按被毁坏物品价值扣除相应工资作为赔偿。严禁滥用职权、监守自盗或勾结他人偷盗,如犯有偷窃行为,将会被立即开除而不给予任何补偿,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4.4.7保安须廉洁奉公,所有保安人员在遇他人赠送礼物(礼品、红包等),必须第一时间礼貌向其拒绝,在对方非留下不可的情况下,需第一时间向领班汇报并作好礼物收受详细记录,绝不允许私自处理外来礼物。4.5保安员日常管理工作要求4.5.1保安员着装要求4.5.1.1保持制服整洁统一。夏服:上衣扎入裤内、打领带;冬服:内穿衬衣、衬衣下摆不得外露;冬季与夏季工作服不能混穿;不得戴歪帽、敞开外衣,卷裤脚、衣袖;领带必须束紧,武装带必须扎紧并按规定佩戴厂牌、肩章;4.5.1.2制式外衣衣袖、衣领处不得显露个人物品,服装口袋里不得装过大过厚的物品以影响外观;4.5.1.3着制服时要统一穿黑色皮鞋和深色袜子,保证无脏物,皮鞋黑亮干净;4.5.1.4非上班时间或非公差,不得着制服外出;
4.5.1.5每个班次的保安服装必须统一,要换装整班全体队员需全部换装必须着装统一;正确佩戴工作证(统一左胸袋口盖1/4处);精神饱满,面带微笑,姿态良好;举止文明、大方; 不袖手、背手,不将手插在衣袋里。4.5.2保安员仪容仪表要求4.5.2.1仪容仪表端庄,不得蓄长指甲,不准烫发、染发,留长发、胡须;
4.5.2.2不准佩戴饰物上岗,当班时不得将任何物体夹于腋下;4.5.2.3站立时,按军姿标准站立(立正或跨立),不准依靠墙壁或其它物体;不得弯腰驼背,不得东倒西歪,不得前顶后靠;4.5.2.4上班行走时用正规齐步,步速按军训内容规范要求;两人行走时,不得勾肩搭背;4.5.2.5不得在岗位上出现吹口哨、哼歌、跺脚、伸懒腰等有伤风雅之行为; 4.5.2.6态度自然、大方、热情、稳重、有礼貌,上级领导、客户、高级访客经过时必须敬礼;4.5.2.7执勤时,必须以理服人,处理问题要保持冷静,语气温和、婉转,不能和对方发生冲突;
4.5.2.8工作时必须使用礼貌用语,要“请”字当头,“谢”字当尾,谦意不离嘴;切忌粗言秽语,不得讥笑或不理睬客人,不准与客人争吵。4.5.3保安员的工作技能要求 4.5.3.1能熟记厂区的基本情况;熟悉厂区内消防设施及通道的具体情况;4.5.3.2能准确填写各种表格、记录;4.5.3.3能熟练掌握操作相关设备的操作程序,如电梯、厂区大门、各种灭火器材等。 4.5.4保安员站岗及巡逻要求 4.5.4. 1站岗a) 南大门:为树立公司良好的窗口形象,在白班(7:30---19:30)必须保证有1人在外站岗,其中7:30—12:30、13:30——18:30必须以跨立姿势站在岗台上(由该岗位两队员自行轮流换岗);b) 北大门:员工上下班时需保证两人在外维持秩序并进行安全检查,遇外来人员、车辆较多时必须有1人在外执勤、指挥。4.5.4.2 巡逻a) 巡逻人员必须清楚厂区内的设施及具体位置,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并上报;b) 巡逻时发现可疑人员、可疑声响、闻到异味,应立即查明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上报上级领导或及时知会各相关部门); c) 对巡视情况要详细记录; d) 巡逻范围:厂区内各区域和厂区外近围墙地带; e) 巡逻的时间和路线,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时间不定时,路线常变换”的原则;f) 在巡逻的方法上,可采取徒步、骑自行车巡逻与站立观察相结合,重点部位潜伏与听相结合。4.5.5保安人员交接班要求 4.5.5.1接班保安人员提前10分钟在南大门前的广场列队集合;
4.5.5.2接班领班负责整队,清点上班人员是否到齐,领班不在时可由组长指定人员负责带队;
4.5.5.3整理着装完毕后,领班进行接班前讲话,交待当注意事项,然后整队(领班要将每次班前训话作好记录,每周交到组长处汇总)。4.5.6保安员对讲机使用要求4.5.6.1频道规定:当班时所有对讲机均需调至2频道,无特殊情况下不得擅自调用其它频道及动用其它功能键发出干扰声;4.5.6.2交接班时需认真检查其完好度(包括电池电量是否充足)。如因人为检查不到,导致对讲机无法使用而影响工作进行者,后果由当值队员承担;4.5.6.3对讲机要做到随身携带,音量调至适当位置,保证其通讯畅通;4.5.6.4使用对讲机应加强爱护,如取换电池、电池充电等注意事项(对讲机在更换电池时,即充电时必须先关掉主机上的电源开关,电池充电8—10小时后应从充电器上取下,以保护和延长对讲机及电池的使用寿命);4.5.6.5如经查实属人为损坏,除照价赔偿外将另按保安奖惩规定作出处罚;4.5.6.6使用对讲机时要做到声音宏亮、吐字清楚、注意文明用语,严禁在对讲机内与他人发生争执;4.5.6.7用对讲机呼叫另一方时,通常只需呼叫三次即可,如无回答应立即呼叫相邻岗位查询原因;4.5.6.8当接到有人呼叫本岗位时,要先回答“收到,请讲”,回答完毕应说“谢谢、明白、好”等,除公司领导外,在使用对讲机时必须使用普通话;4.5.6.9严禁玩弄对讲机,不准用对讲机开玩笑、唱歌或谈论与工作无关之事;4.5.6.10各岗位名称呼叫:01至07,其中01为领班、02为南大门、03为北大门、04为东围墙、05为西围墙、06为综合楼、07为机动岗; 4.5.6.11无特殊情况,对讲机严禁借给非执勤人员使用;4.5.6.12必须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4.5.7消防管理要求:保安员身兼义务消防员,在平时工作中应积极参加消防技能的学习培训并认真做好消防器材的检查维护,在发生火灾时应全力配合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灭火抢救工作。4.5.8其它日常管理工作要求4.5.8.1邮件管理:当收到邮政信件、报纸、杂志及包裹等邮局物品时,必须妥善保管并认真做好收发记录(收到后交前台,由前台负责发送),严禁私自截留、损坏、翻看、动用他人物品。4.5.8.2电话管理:保安员接到值班电话要作好详细记录,重要电话及时转告相关人或上级领导;值班电话只能作工作使用,如电话费用超标由该岗位当月全体队员平摊并按保安奖惩规定进行处罚。4.5.8.3拾遗管理:凡在公司内所拾得的物品,或员工捡到交保安的物品,不论价值多少,一律要立即上报并交总裁办处理。5.保安员处理问题的原则、方法5.1处理问题应遵循的原则:“依法办事,执行制度,不徇私,以理服人”;5.2对不同性质的问题,应采取不同方法处理;对一般违反法规的问题如纠纷,可通过说服教育办法解决,分清是非,耐心劝导,礼貌待人;对一时解决不了又有扩大趋势的问题采取:“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缓不可急,可顺不可逆”尽力劝开,耐心调解把问题引向缓和,千万不能让矛盾激化,不利于问题解决;5.3在处理上: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违反情节明显轻微不需处罚的,可当场教育,违反治安管理应处罚的,交公安机关处罚;对个别违法犯罪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把犯罪份子抓获扭送公安机关处理。6.培训为培养一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保安队伍,必须对保安人员进行常规性的军事化、规范化的学习和训练。保安培训分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体能培训、军事训练、消防培训等。所有学习及培训课程属日常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各保安员必须积极参加,努力提高自身各项素质,如有怠工或私自不参加者按公司规定从严处理。 7.考核及奖惩7.1新录用的保安员接受岗前培训以后,考核成绩列入转正评估条件,不及格者将不被录用;7.2岗位培训及调岗培训成绩,列入月度及年度奖励评核的重要依据;
C.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D. 保安培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东莞保安培训 保安培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5年年底。 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东莞保安培训 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东莞保安培训
E.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必须经过什么批准
法律分析: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必须经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批准。办理保安培训单位是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核实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F.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等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设计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制定保安服务标准、开展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以及协助组织保安员考试等工作。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第二章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G. 求一份保安部培训方案
保安培训方案
培训内容
1·厂纪厂规·
2·保安员素质与行为规范·
3·消防、保安守则与制度·
4·消防培训与演习·
5·体能训练·
目的
为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各种防范能力·
第一节、厂纪厂规(略)
第二节、保安员素质
一、保安员素质
(一)保安员的政治素质·
1. 热爱本社会制度与祖国.
2. 坚持基本原则,热爱保安事业.
3.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4. 忠于职守,竭诚服务·
5. 不畏艰险,文明执勤·
(二)保安人员业务素质
1. 精通保安服务业务·
2. 熟悉法律政策·
3. 具有良好的观察力、思维力和分析判断力·
4. 会做群众工作·
5. 沉著机智,多讲述谋善断·
6. 体魄健全,武艺高强·
二、仪容仪表(体态)·
1·上班时间必须着装整洁,穿好制服·戴好帽子,扣好纽扣,上岗证戴于左胸·严禁上班着便服。
2·上班必须,做到站如松,坐如钟,行如风·即上班时必,需做到:站时应有站姿,坐有时要有坐象,行走时,要有雷厉风行·
3·体能、队列训练·
第三节、消防、保安守则
一、消防保安人员职责·
为保障公司范围内人员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其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做好公司内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的防范工作,做到职责分明·公司针对保安员与消防人员的职责特作如下规定:
1·在负责人的领导下,做好全厂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厂领导在安全保卫工作上的助手与参谋·
2·认真贯彻政府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程与标准,做好安全无形生产和宣传教育工作·
3·组织、协调各部门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执行。
4·认真做好各类人员与货物进出检查,认真做好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器材的检查,并做好相关之记录·
5·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对出现的重大问题或存在的隐患即时汇报·
6·加强能源使用与利用的监督工作·
7·负责协调与召集安全例会和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检查评比活动,做到奖惩分明,整改及时·
8·协助公司执行厂纪厂规等规章制度与行政命令·
9·对本公司人员有3次违纪行为者,有权进行直接开处罚单交予行政部签字认可·
10.担当义务消防队员·
二、保安人员十一要与十一不准
1·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准做违法违纪的事·
2·要服从领导听从安排,不准搞自由主义·
3·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不准迟到早退无故旷工请假·
4·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离职守·
5·要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不要做老好人·
6·要遵纪守法,不准参与嫖娼、赌博、吸毒·
7·要秉公执勤,不准徇私舞弊和收受礼物·
8·要保守机密,不准泄漏公司机密和他人隐私·
9·要加强团结,不准搞反派性活动·
10.要严格执行厂规制度,不准违章办事和酗酒·
11.要文明管理,不准打骂、刁难员工·
三、保安消防人员岗位职责
(一)安全主任职责:
1·在公司行政部经理与消防总指挥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整体工业安全方面的消防工作·
2·在行政部经理与总指挥不在时全面行使最高指挥职能·并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与公司的消防政策与措施·
3·进行整体性的工业安全规划,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4·代表公司独立行使相关之权力,开展相应之工作·
5·配合公司的要求,作好公司的整体安全培训与宣传工作·
6·认真作好每日工业安全(如:整体规划、安全生产、安装、消防通道等)监督工作与记录,以及月总结报告·同时有权直接责令违规部门与个人即时修正·
7·协调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安全工作,并协助上司召开工业安全会议·
8·加强整体性的公共安全检查·针对公司所出现的不合格项,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的整改建议。
9·对多次违反相关之规定者,有权直接进行查处并呈报总指挥与行政部给予处罚·同时自觉接受其他同事的监督·
10·加强能源使用与利用的监督工作·
(二)保安队长职责·
1·在其行政部的领导下,正确地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政策·指导下属工作起到上下沟通桥梁的作用·
2·做好上司的好帮手,全面负责实施公司的保安工作包括事故的处理·
3·在直接上司的领司下,独立地行使对各种规章制度的监管权力·
4·对本部门工作进行安排与协调,并协调同他部门的相关工作。
5·通过不同的方式,不断加强保安队伍的思想建设与业务素质的提高·
6·正确反映保安队伍与各部门所出现的安全工作问题,并提供合理化的建议·
7·有权对多次违反公司各项规定者有权给予一定的处罚,同时自觉接受其他同事的监督·
8·认真作好保安工作的统计工作报告与总结,并协助上司召开保安工作会议·
9·协助上司,配合安全主任处理工伤事故与指挥消防工作·
(三)督察员工作职责
1·协助上司作好保安消防的宣传、检查与防范工作,做好帮手。
2·协同组长加强本组人员的思想教育与各种素质的提高·
3·在公司范围内行使其独立的督察权,对任何违纪及时指正与跟进·
4·检查与监督各个保安点工作与工场纪律·
5·协助上司,严肃处理各种违纪行为,以纠正各种不正之风·
6·认真做好日常工作中工作记录,及时反馈实际情况,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7·在队长的领导下,同班、组长一道搞好团队建设。
8·协助上司,配合队长、组长处理工伤事故与指挥消防工作·
9·加强能源使用与利用的监督工作·
(四)班长职责:
1·协助上司作好保安消防工作,做好帮手·
2·在队长的领导下,安排与调配本班人员工作,同时必须加强本班人员的思想素质教育与体能训练·
3·在公司范围内行使其独立的督察权,对任何违纪及时指正·
4·检查与监督各个保安点的工作·
5·配合上司秉公执法,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以纠正不正之风·
6·认真做好日常工作记录·
7·在督察员的协助下,搞好本班的团队建设,包括体能与业务素质训练,提高保安队伍士气·
8·在督察的配合下,协助上司,处理工伤事故与指挥消防工作。
(五)前门保安员职责:
1·在班长的领导下,听从工作安俳·
2·做好外来人员、车辆与货物的进出记录·
3·做好外来人员的咨询、及同前台人员联络工作·
4·做好内部人员及其物品的记录·
5·上下班时间负责维持打卡纪律·
6·协助上司,对本岗所发现的违纪人员进行查处·
7·有何异常情况,必须机灵地处理,并向上级汇报·
8·对公司高层与来宾的到访,以礼相待,必须敬礼问好。
9·必要时,协助来宾与其物品的临时接送·
10·保安人员必须按单位的实际情况轮流跨列站岗,非站岗时间可坐着·
11·协助上司,处理工伤事故与急救工作并承担义务消防与疏散人员工作·
(六)非大门保安员职责:
1·在班长的领导下,听从工作安俳·
2·做好外来人员物品的进出记录·
3·做好咨询与联络工作·
4·做好内部人员及其物品记录·
5·上下班时负责维持打卡纪律·
6·愶助上司,对本岗所发现的违纪人员进行查处·
7·有何异常情况,必须灵活处理,并向上级汇报·
8·对公司高层与来宾的到访,应致礼相待,敬礼问好·
9·必要时,愶助来宾与物品的临时接送·
10. 协助上司,处理工伤事故与急救工作并承担义务消防与
疏散队员工作·
四、保安制度
1·保安员要文明、严纪、服从、为已任,带头遵守厂规公正廉明·
2·当值保安员要穿戴整齐,非当值保安不得穿着制服·
3·上班巡逻时严禁吸烟、吃零食、嘻戏、睡觉·(包括值班室)
4·编排岗位责任制,保安员要有警觉、自律地执行岗位中的任务,谁负责的范围发生事故(失窃、赌博等),被队长或公司负责人发现,此负责人将处以10-300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5·在本厂范围内发生的事情,如保安本身认为不够力量处理,应即刻报告保安室或行政部或公安机关·
6·发生违反厂规者,要严格执行公司规定并进行处罚,严禁私放或收受利益,不得罚款与没收。
7·身为保安要勇敢地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欺善怕恶·
8·严禁私自为放外人入厂或不按正常程式登记·
9·上班时严禁离开工作岗位,所有已编排岗位的保安员要严守自已的岗位,不得做与本工作无关的事情·
10.保安室内平常不得超过4人,非当值保安不得在值班室逗留其余时间一律禁止入内·(除汇报情况/紧急情况/上下班报到外)
11.每天由保安队长、督察、组长执行巡更制度,每天情况由队长或督察负责向厂长与行政部汇报·
12.所有保安员必须遵守其他相关之管理制度与规定·
13.对公司高层及所有来宾进出厂门时行礼致敬,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14.对供应商的来宾违纪行为,不得有任何打骂行为·应写成报告交由行政部处理·
备注:上述守则由行政部、厂长直接负责,由安全主任、保安队长、督察、班长执行·望各位保安人员严格遵守,若有违者将从严处罚·若有更改将另行通知·
第四节、消防培训与演习·(略)
1. 消防工作的原则:依法管理。
2. 消防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3. 灭火的基本方法:冷却法、窒熄法、隔离法、抑制法。
4. 灭火器的种类:水型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1211灭火器。
5、消防水带的使用方法。
6、正确的接报火警?
第五节、体能训练,队列训练
1·体能训练·(由组长指导,队长督导)
2·进行完整的擒拿、格斗训练·(由组长指导,队长督导)
3、队列训练主要内容:稍息、立正、跨列、敬礼等。
4、交通指挥手势训练。
5·在训练方式上可灵活多变,但绝不能长期仅以打球的方式代替。
H. 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法律分析:《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是5年。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期,并说明理由。
I. 保安员培训规定有哪些
为培养一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文明执勤、保障有力的保安队伍,必须对保安人员进行常规性的军事化、正规化、规范化的学习和训练。
1.0上岗前培训:
对新录用的保安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1公司简介。
1.2物业管理的基本知识,主要学习《物业管理条例》及实施规则。
1.3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员工守则》、工作纪律、劳动纪律、人事管理规定。
1.4安全防火教育:消防基本知识。
1.5ISO9002质量体系标准的基础知识,主要学习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1.6公司《保安工作手册》中的基本要求。
1.7其他有关知识:普法知识,职业道德教育。
1.8军训:主要为队列训练,体能训练和拳术训练。
2.0岗位培训:
对在岗的保安员要进行常规培训,以便提高其所需掌握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方法、培训内容包括:
2.1详细学习公司制定的《保安工作手册》内容:即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规定、工作程序、规范、标准。
2.2常规训练:队列训练,擒拿格斗,体能训练,消防灭火训练,交通指挥训练。
2.3精神文明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