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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执法人员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6-30 07:50:36

⑴ 畜牧兽医工作的比较和看法

农业部2009年兽医工作要点根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畜牧兽医专业会议精神,农业部兽医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09]1号)的工作要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提高能力、服务三农",强化兽医工作体系,提升兽医工作能力,加强兽医行政执法,推进兽医科技进步,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动物遗传育种
扎实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
(一)切实抓好免疫工作。围绕确保"重大动物疫情稳定、力争有所下降"的防控目标,切实落实好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日常补免有机结合,扎实做好基础免疫,切实抓好散养户的免疫工作,加强免疫效果监测,提高免疫密度,保证免疫质量。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强制免疫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狂犬病力争做到全面免疫,炭疽、猪乙型脑炎等疫病切实做好重点地区免疫。科学开展布氏杆菌病免疫。防止因免疫不到位引发疫情。 (二)强化疫情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继续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在全面开展疫情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大中城市活禽市场监测,把活禽市场抗体水平检测作为免疫合格率的重要指标,开展定时定点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站作用。完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提高疫情报告时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加强举报疫情核查,及时排查疫情隐患,查找防控工作漏洞,制定应对措施。加强动物流行病学工作体系建设,做好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争取防控工作主动。
(三)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进一步健全应急体系和机制,完善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储备制度。制定"两会"和重大节日期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备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调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完善定点联系工作组制度,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
(四)推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区域化管理。组织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专家队伍和能力建设。指导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评估,适时申请国际认证。指导开展广州、南京马属动物无疫区建设工作,制定马属动物无疫区标准。探索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选择在防疫条件好、养殖加工水平高的畜禽规模企业启动无疫生物安全试点工作。
(五)构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启动中长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战略规划研究,按照目标可行、分区分段、科学合理的原则,提出今后一段时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策略、防控计划和规划。组织制定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血吸虫病防治规划。继续组织实施全国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研究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补贴政策和标准。
切实加强兽医行政执法
(六)扎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加快动物卫生监督相关规章、制度、规程制(修)定进程。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动物检疫制度,严格检疫把关,2009年产地检疫率力争提高5个百分点,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检疫率达到100%。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发证和监管。加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继续完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网站建设,构建全国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协作平台。加强区域执法协作,规范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执法。严格活禽交易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收购、加工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加强与纠风、工商、质检、商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研究进一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七)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总结完善北京、上海、四川、重庆等四省(市)试点工作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完善中央数据库建设。组织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大牲畜耳标和移动智能识读器抽检和监督检查力度。探索通过科学有效途径,强化管理措施,保证养殖、监管等基础信息全面、真实、有效、及时传入中央数据库,实现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目标。
(八)创新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机制。组织开展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教学科研单位兽医实验室摸底调研,分析各单位兽医实验室优势,提出兽医实验室布局规划,引导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资源整合,提升实验室技术支撑能力。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查和实验活动审批,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强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组织开展对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抽查,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出台实施兽医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明确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分级考核,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和检测诊断能力。
强化兽药质量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控
(九)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监管。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监管,对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督和飞行检查力度,继续实施驻厂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批签发管理,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和及时有效供应。加强疫苗生产原辅料管理,防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制造疫苗。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制售假劣疫苗,以及非法自制疫苗行为。实行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中标情况上报制度,重点监控企业疫苗中标价格严重超出正常范围的产品质量。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储存、运输和分发制度,强化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深入开展兽药市场治理整顿。在总结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和重大案件查处、曝光力度,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报告、督办及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继续组织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降低残留超标率。落实兽用盐酸麻黄碱监督管理措施,严禁流入非法渠道。建立完善兽药使用制度,重点抓好奶牛用药监管工作,保证用药安全。
加快兽医法律体系建设
(十一)健全完善兽医法律制度。深入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出台实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疫情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兽医器械管理,积极推进兽医器械管理条例出台。加强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研究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名录,制定分类管理原则和办法。启动乡村兽医用药指南制定工作。
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十二)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制定进一步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意见,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督促指导地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力争2009年底市县级兽医工作机构改革完成率达到90%以上。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建立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登记信息系统。制定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意见,明确各级各类兽医机构职责和建设标准,建立兽医工作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兽医工作能力。 (十三)深入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组织做好河南、广西、重庆、宁夏、吉林等五省(区、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点,为2010年在全国开展执业兽医考试积累经验。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制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意见,明确动物卫生监督官方兽医任职条件、选任程序和工作要求,力争在2009年底前完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指导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推进"参公"管理,为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职位分类管理奠定基础。筹建中国兽医协会,强化兽医从业人员行业自律。制定动物诊疗操作规范,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组织研究中兽医管理问题,推进中兽医事业发展。
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十四)强化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抓紧实施好2008年新增动物防疫体系投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组织做好2009年度动物防疫体系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工作。总结《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4-2008年)》建设经验,宣传建设成效。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9-2013年)》。
推进兽医科技进步
(十五)着力提升兽医科技支撑能力。进一步加强兽医科技基础工作,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国兽医科技领域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进展。完善兽医科研框架。加强兽医科研资源整合,推动合理布局。申报和组织实施好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948计划、农业公益性行业科技项目等科研项目。组织开展联合攻关,不断强化技术研发和储备。加强变异口蹄疫病毒和牛呼吸道疾病病原的科研工作。强化外来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及应急技术储备。开发实用新型疫苗、诊断试剂和检测方法。加强猪、牛、羊主要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全面扩大兽医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加强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能力建设。深入研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有关工作规则和标准。加强对有关国家和地区兽医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及兽医工作发展历程、典型案例的研究。研究参与国际兽医事务的战略规划和行动计划。加强中央和省级管理技术人员外事能力培训,加快兽医外事专业人才培养。增强我国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能力。 (十七)继续扩大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承办好2009年OIE亚太区委员会第26届会议。推进向OIE申请我国无牛肺疫认证和广州亚运会无马属动物疫病区认证。组织有关单位申请OIE参考实验室、协作中心。密切跟踪OIE标准修订进展,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积极协调OIE支持我国无疫区建设、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可追溯体系建设等工作。继续组织实施好FAO、世界银行(WB)有关禽流感援助项目。继续推进双边、多边兽医交流合作。加强与港、澳、台有关方面的合作交流。
加强兽医系统自身建设
(十八)加强重大问题调研。组织研究谋划关系兽医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进一步总结、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医事务协调交流合作等工作。重点开展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需求和状况、兽医科技发展情况、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战略、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制度、全国兽药监管体系与模式等重大问题的调研。集中力量组织研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划、工作目标、进度步骤及保障机制等重大问题。 (十九)加强兽医队伍培训。制定官方兽医、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官方兽医培训。继续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加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力度,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技能培训。做好兽医专业现代远程教育,提高兽医人员学历层次。加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和技术培训,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培训,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十)加强兽医行业宣传。根据2009年农业新闻宣传工作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加强兽医行业宣传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开通中国兽医政务网,搭建兽医行业宣传平台。深化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重点宣传兽医法律法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兽药质量抽检、兽药残留监控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进展及成效。及时宣传与OIE、FAO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地区开展交流合作情况及成效。编制中国动物卫生状况白皮书。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围绕全年兽医工作大局和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如期完成。兽医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对重点工作要做到精心部署,定期交流,加强督导,统一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北京、哈尔滨、上海、兰州分中心要根据本工作要点抓紧制定本单位2009年工作要点,报农业部兽医局备案。

⑵ 哪里有兽医短期培训班

很多地方都有兽医短期培训班,比如2021年阿勒泰地区官方兽医培训班就在富蕴县、哈巴河县、阿勒泰市顺利举办。此次培训是地区农业农村局全面准确贯彻地委确定的“6635”发展战略,围绕“牛羊马驼禽、水草药果奶”十大优势特色产业。

为提升地区官方兽医人员综合素质,规范动物检疫人员履职行为,从地区畜牧兽医工作实际出发,统筹考虑、组织安排的。共有来自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乡(镇)检疫工作负责人、官方兽医238人参加。

双峰县举办官方兽医培训班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加大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整治力度,强化双峰县官方兽医队伍建设。2021年5月14日,双峰县举办官方兽医培训班,县、乡两级官方兽医与业务骨干共计71人参会。

会上,围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详细讲解了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电子出证、落地监管等方面的内容。会议通报了双峰县内官方兽医违规出证相关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会议要求,在新形势下官方兽医要守住职业道德底线,研判形势,认清违纪问题的严重性,严格官方兽医准入的严肃性,加强官方兽医培训的经常性,强化官方兽医管理的紧迫性,加强官方兽医进驻的规范性,提高违规出证行为打击的震慑性,以严谨的工作作风,确保官方兽医工作取得实效。

⑶ 国家对乡村兽医的最新政策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
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九条乡村兽医登记证格式由农业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兽医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第十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第十三条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第十四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
第十五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十六条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乡村兽医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兽医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二十条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
第二十一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信息汇总通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⑷ 乡镇兽医站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南江县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以争创“明星”技术员、打造“星级”畜牧兽医站为目标,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可靠、技术精良、作风过硬的畜牧兽医队伍,促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关于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意见》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乡镇畜牧兽医站,即:按照全县乡镇行政区域设立的48个乡镇畜牧兽医站。
第三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为县畜牧食品局派驻到乡镇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上独立核算。其人事、业务、财务由县局统一管理,并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撤销片区工作站,设立片区督导员(原则上兼任片区所在地畜牧兽医站站长),协助县局对所辖区域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管理。
第五条 成立南江县畜牧业协会,各片区成立分会,负责组织乡镇畜牧兽医站经营性人员从事畜牧兽医经营服务工作。其经营管理按照协会章程运作。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聘任期为3年。工作人员与站长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聘用合同经县人事部门鉴证,报县局备案。聘用合同期满需续签的,由当事人一方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休假、工资、医疗、培训、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设站长、会计各一名,5人以上(含5人)设副站长1名,并按照公益性岗位各项工作职责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站长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征求当地党政意见后,由县局任免。
第八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人员的缺额配备和自然减员补充按有关规定,优先从在岗经营性岗位人员中按程序聘用。乡镇畜牧兽医人员的调动、辞退、自动辞职均应经县局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乡镇站必须努力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采取平时学习与专业培训相结合,站内每周必须集中组织业务培训或政治思想学习,所有在职职工都必须自觉服从县局业务培训计划,凡被安排学习培训人员必须无条件参加。新聘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培训、考核、晋升和奖惩,由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实行亲属回避制度。三代以内血亲或姻亲不能在同一乡镇畜牧兽医站同时担任管理工作职务,父(母)子(女)、夫妻不得在同一站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职责回避制度。凡从事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不得在该职工工作的所在乡镇内从事与该职工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联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 在同一乡镇畜牧兽医站担任站长5年以上原则上实行交流。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检查”、“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党纪、政纪处分”、“免职、待岗或解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对县委、县政府的决定或局党组、行政的决策和部署及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诿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故意不受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的,造成管理服务对象办事时限延误或损失的;
(三)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在办事、执法及办证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变更许可证和各种、各类证照,不按规定和程序超过法定期限颁发,或拒绝颁发、丢失、不予答复的;
(五)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的;
(六)在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及对群众投诉不按规定处理,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举报、直接发现的职权范围内违规违纪行为、非法行政行为等应当查处而不查处的;
(七)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乱培训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八)长期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办事拖拉,失时误事,不负责任,该干不干,推诿塞责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九)对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贻误时机及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的。
被追究责任人员,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一律视为“不称职”。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据工作需要,由县局每年制定年度目标考核办法,严格考核,逗硬落实,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请销假制度。职工因病因事请假,三天以内由站长审批,十天以内由片区督导员审批,十天以上由县局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站站长因病因事请假,三天以内由片区督导员审批,三天以上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假满后必须到审批领导处销假,否则视为旷工;会议学习不参加者视为旷工。
第十七条 乡镇畜牧兽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违反《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责任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或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年度内所抽查责任区的工作连续三次不达标的。
(四)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按聘用合同约定应予解聘的。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受县局各专业站所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履行以下工作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承担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与报告;兽药和饲料等养殖投入品和种畜禽的管理;畜牧业生产中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和畜禽新品种的引种、试验、示范;牧草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和开发利用,草地生态建设、市场信息、生产统计等公益性职能。
第二十条 片区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督促抓好本辖区内畜牧科普宣传和科技推广、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防疫检疫、畜牧兽医等各项工作。协助县局对本辖区乡镇站进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完成县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三)负责管理防疫物资,做好辖区内动物免疫工作,按时上报各种动物防疫、畜牧生产等各类报表、材料。
(四)负责辖区内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对站长的任免、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培训、考核、晋升和奖惩等提出建议。
(五)督促做好本辖区乡镇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维稳、信访等各项工作。
(六)完成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全站工作。负责辖区内畜牧生产发展,组织抓好科普宣传和科技推广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畜牧兽医等各项工作。负责本站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完成县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三)抓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定期组织职工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四)负责本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维稳、信访等各项工作。
(五)完成县局及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财会人员工作职责:
(一)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财会工作。
(二)负责领取、保管发放各类防疫物资及票证。
(三)负责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
(四)负责市场信息、生产统计工作。
(五)按有关规定收取解缴畜牧兽医规费。
(六)完成站长及县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向社会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建立健全疫(菌)苗保管、免疫注射、检疫登记、疫情报告和种畜禽等各类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在聘用期内不得私自从事经营性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站的站长、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离设置,建立健全财务制约、监控机制。只有2人的乡站,由站长兼任出纳。负责站内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及畜牧业协会分会统一在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开设银行帐户,禁止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条 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资产、债权债务由县局锁定后,委托畜牧业协会进行管理,确保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乡镇站房屋、仪器设备等公有设施设备由县局按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各站不得私自处置。
第二十九条 严格票证及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各地所需票证及动物防疫物资由县局统一采购,督导员到县局统一领取后,按要求分发到各乡镇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采滥购、倒买、倒卖。
第三十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经费预算由县局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编制,不留赤字。行政事业性收费(检疫费)必须使用财政专用收据,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实征收,按月(次月五日前)缴入财政专户。畜牧业分会经营性收入按协会章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取得的各类收入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按月发放职工的工资、津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日常公用支出。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支出实行站长审签,县局审核入账制度。乡镇畜牧兽医站当月所发生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于次月的5日前由县局集中审核,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入帐,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不得入帐,否则将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由县局统一到县财政局领购,乡镇畜牧兽医站到县局领取。县局负责对各站领取专用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乡镇站严禁以单位的名义为外单位或个人作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与单位、个人或银行发生借贷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县畜牧食品局原有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江县畜牧食品局负责解释。

⑸ 国务院2015年基层兽医改革指南基层兽医站怎么改革官方兽医什么时候能拿到国家工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内容在管理机构、执法机构、技术支持体系、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方面进行改革。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并入之后才能拿到国家工资。具体内容如下: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四)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中央一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列入农业部的内设机构。省以下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并按程序报批。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要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实施官方兽医制度。

(五)建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其进行归口管理,并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

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

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支持机构(实验室)是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要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兽医技术资源,通过充实力量、资格认可、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区域诊断实验室建设。

(七)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

要将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5)兽医执法人员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四、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八)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国家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九)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对兽医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兽医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十)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跟踪研究国际动物卫生规则,及时调整和完善国内相关政策。

⑹ 如何做好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的写法
(一)基本情况。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2.经验和教训。做过一件事,总会有经验和教训。为便于今后的工作,须对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
3.今后的打算。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
(二)写好总结需要注意的问题
1.总结前要充分占有材料。最好通过不同的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或者把总结的想法、意图提出来,同各方面的主管、同事商量。一定要避免上司出观点,到同事中找事实的写法。
2.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不夸大,缺点不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3.条理要清楚。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
4.要剪裁得体,详略适宜。材料有本质的,有现象的;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去芜存精。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该详的要详,该略的要略。
5.总结的具体写作,可先议论,然后由专人写出初稿,再行讨论、修改。
最好由主要负责人执笔,或亲自主持讨论、起草、修改

⑺ 繁肓兽医助理岗位职责和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以争创“明星”技术员、打造“星级”畜牧兽医站为目标,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可靠、技术精良、作风过硬的畜牧兽医队伍,促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关于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意见》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乡镇畜牧兽医站,即:按照全县乡镇行政区域设立的48个乡镇畜牧兽医站。 第三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为县畜牧食品局派驻到乡镇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上独立核算。其人事、业务、财务由县局统一管理,并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撤销片区工作站,设立片区督导员(原则上兼任片区所在地畜牧兽医站站长),协助县局对所辖区域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管理。 第五条 成立南江县畜牧业协会,各片区成立分会,负责组织乡镇畜牧兽医站经营性人员从事畜牧兽医经营服务工作。其经营管理按照协会章程运作。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聘任期为3年。工作人员与站长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聘用合同经县人事部门鉴证,报县局备案。聘用合同期满需续签的,由当事人一方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休假、工资、医疗、培训、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设站长、会计各一名,5人以上(含5人)设副站长1名,并按照公益性岗位各项工作职责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站长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征求当地党政意见后,由县局任免。 第八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人员的缺额配备和自然减员补充按有关规定,优先从在岗经营性岗位人员中按程序聘用。乡镇畜牧兽医人员的调动、辞退、自动辞职均应经县局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乡镇站必须努力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采取平时学习与专业培训相结合,站内每周必须集中组织业务培训或政治思想学习,所有在职职工都必须自觉服从县局业务培训计划,凡被安排学习培训人员必须无条件参加。新聘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培训、考核、晋升和奖惩,由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实行亲属回避制度。三代以内血亲或姻亲不能在同一乡镇畜牧兽医站同时担任管理工作职务,父(母)子(女)、夫妻不得在同一站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职责回避制度。凡从事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不得在该职工工作的所在乡镇内从事与该职工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联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 在同一乡镇畜牧兽医站担任站长5年以上原则上实行交流。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检查”、“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党纪、政纪处分”、“免职、待岗或解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对县委、县政府的决定或局党组、行政的决策和部署及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诿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故意不受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的,造成管理服务对象办事时限延误或损失的; (三)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在办事、执法及办证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变更许可证和各种、各类证照,不按规定和程序超过法定期限颁发,或拒绝颁发、丢失、不予答复的; (五)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的; (六)在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及对群众投诉不按规定处理,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举报、直接发现的职权范围内违规违纪行为、非法行政行为等应当查处而不查处的; (七)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乱培训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八)长期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办事拖拉,失时误事,不负责任,该干不干,推诿塞责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九)对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贻误时机及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的。 被追究责任人员,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一律视为“不称职”。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据工作需要,由县局每年制定年度目标考核办法,严格考核,逗硬落实,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请销假制度。职工因病因事请假,三天以内由站长审批,十天以内由片区督导员审批,十天以上由县局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站站长因病因事请假,三天以内由片区督导员审批,三天以上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假满后必须到审批领导处销假,否则视为旷工;会议学习不参加者视为旷工。 第十七条 乡镇畜牧兽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违反《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责任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或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年度内所抽查责任区的工作连续三次不达标的。 (四)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按聘用合同约定应予解聘的。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受县局各专业站所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履行以下工作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承担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与报告;兽药和饲料等养殖投入品和种畜禽的管理;畜牧业生产中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和畜禽新品种的引种、试验、示范;牧草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和开发利用,草地生态建设、市场信息、生产统计等公益性职能。 第二十条 片区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督促抓好本辖区内畜牧科普宣传和科技推广、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防疫检疫、畜牧兽医等各项工作。协助县局对本辖区乡镇站进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完成县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三)负责管理防疫物资,做好辖区内动物免疫工作,按时上报各种动物防疫、畜牧生产等各类报表、材料。 (四)负责辖区内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对站长的任免、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培训、考核、晋升和奖惩等提出建议。 (五)督促做好本辖区乡镇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维稳、信访等各项工作。 (六)完成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全站工作。负责辖区内畜牧生产发展,组织抓好科普宣传和科技推广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畜牧兽医等各项工作。负责本站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完成县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三)抓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定期组织职工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四)负责本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维稳、信访等各项工作。 (五)完成县局及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财会人员工作职责: (一)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财会工作。 (二)负责领取、保管发放各类防疫物资及票证。 (三)负责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 (四)负责市场信息、生产统计工作。 (五)按有关规定收取解缴畜牧兽医规费。 (六)完成站长及县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向社会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建立健全疫(菌)苗保管、免疫注射、检疫登记、疫情报告和种畜禽等各类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在聘用期内不得私自从事经营性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站的站长、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离设置,建立健全财务制约、监控机制。只有2人的乡站,由站长兼任出纳。负责站内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及畜牧业协会分会统一在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开设银行帐户,禁止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条 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资产、债权债务由县局锁定后,委托畜牧业协会进行管理,确保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乡镇站房屋、仪器设备等公有设施设备由县局按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各站不得私自处置。 第二十九条 严格票证及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各地所需票证及动物防疫物资由县局统一采购,督导员到县局统一领取后,按要求分发到各乡镇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采滥购、倒买、倒卖。 第三十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经费预算由县局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编制,不留赤字。行政事业性收费(检疫费)必须使用财政专用收据,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实征收,按月(次月五日前)缴入财政专户。畜牧业分会经营性收入按协会章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取得的各类收入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按月发放职工的工资、津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日常公用支出。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支出实行站长审签,县局审核入账制度。乡镇畜牧兽医站当月所发生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于次月的5日前由县局集中审核,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入帐,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不得入帐,否则将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由县局统一到县财政局领购,乡镇畜牧兽医站到县局领取。县局负责对各站领取专用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乡镇站严禁以单位的名义为外单位或个人作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与单位、个人或银行发生借贷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县畜牧食品局原有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江县畜牧食品局负责解释

⑻ 河北省畜牧兽医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工程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9-20

⑼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有哪些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即: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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