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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

发布时间:2022-06-30 02:40:08

『壹』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的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教学质量,适应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培训中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是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其业务工作接受省(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接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教育司的检查评估。第三条培训中心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坚持各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好干部培训工作,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服务。第四条根据成人、在职、定向教育的特点,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的原则,以岗位培训为主,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培训,提高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素质。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五条培训中心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对计划生育干部进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进行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及计划生育医学等专业知识教育,使各级计划生育干部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要求。第六条培训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1.负责对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副主任及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级干部的岗位培训及多种形式的短期培训;
2.指导地(市)、县培训基地的培训业务,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3.组织编写适合本省实际情况的各类短训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讲义和教材;
4.负责地(市)、县师资培训,开展教学研究,总结交流办学经验;
5.落实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项目的有关活动;
6.完成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第三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根据培训中心工作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编制。一般可设办公室、教务科、总务科等部门。也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教研室或学科组。第八条培训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培训中心主任按照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中心的思想、行政、业务工作全面负责,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第九条培训中心应配备具有较高素质的教学管理人员和与教学任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教师,并可根据教学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各类人员比例要合理,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一支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计划生育事业,了解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既会教书、又会育人的师资队伍。第四章培训管理第十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优化教育培训环境,建立良好的学风和教学秩序。第十一条根据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教学、教务、考绩、学籍等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建立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做好培训效果的追踪调查与检查评估。保证干部教育培训目标的实现。第十三条建立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干部培训档案,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干部资料。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培训中心举办的某些培训班,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收取学杂费,所收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教育事业。第十五条培训中心的教育培训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核拨。要根据承担的教育培训任务,安排相应的经费,以保证工作的开展。第十六条认真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章设备、物资管理第十七条培训中心接受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的设备和物资,要遵守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要建立设备档案,登记造册,健全出入库和管理使用制度。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对培训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充分发挥现有设备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作用。第十九条对设备、物资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凡需要报废的设备,须申请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贰』 准生证的办理

这个准生证一般是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都是双方的)还要一份复印件,关键是那个证明,要户口所在地开具:初婚、未生育、未抱养的证明,(如果是再婚或是其他的证明就开得不一样),然后要看你们在什么地方住,有的地方还要新房所在地的证明,最好到你户口所在地的街道 办事处问清楚再准备,证明上要有计生科的章才行哦

『叁』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是干什么的

计划生育服务中复心由计划生育服制务所和计划生育专业队合并而成,他们的其主要职责是:

  1. 接受上级计划生育技术部门的工作指导、评估及全街道育龄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2. 负责常规随访、期内随访,开展经常性的孕情、环情监测服务,组织开展妇女普查和综合防治工作。

  3. 开展季度环情、孕情监测,定期对育龄人群生殖健康检查;

  4. 开展力所能及的避孕技术和生殖保健综合服务,协同卫生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5. 定期进行节育术后随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管理;

  6. 指导育龄群众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做好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咨询等工作。

  7. 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工作。

  8. 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台帐,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报表;收集、整理、总结、归档各类相关资料。

拓展资料:

『肆』 工青妇全称是什么

工青团妇女联合会、工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是联系党和政府联系各社会群体的纽带。他们可以代表年轻工人和妇女的利益上诉,但他们没有决策权。

工是指工会,又称劳动联合会和职工联合会。工会最初是指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自发组织起来的社会组织。

(4)浙江省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扩展阅读:

妇联作用:

1、团结和动员妇女参与改革,参与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

2、教育和引导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3、代表妇女参加社会协商对话,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参与制定法律、法规和有关妇女儿童的规章制度,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4、服务妇女和儿童。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做实事、做好事。

5、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族人民妇女的大团结,推进四个现代化和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伍』 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职工培训

以下是浙江的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 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要求生育的,可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2、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婚后五年不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4、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两个子女已丧偶的;
7、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满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十条 农民除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有生育要求的,也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3、兄弟两人以上,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4、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一条 人口稀少山区的农民和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本人要求再生育一个的,在省下达的人口发展规划指标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安排。

你说的好象是第11条,不知道你是不是符合上述标准之一。
如果不符合上述认识条件而生育二胎,罚钱是肯定的,视地区情况而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夫妻,要征收超生子女费。
1、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连扣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工资,连扣五年。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超生子女费应按上述比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工商管理、税务、劳动服务等部门予以协助。
2、农民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超生子女费,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具体征收的数额、年限和办法,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到生育间隔期而提前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工资(农民则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年总收入),至间隔期满止。
第二十四条 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男女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农民则征收男女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从怀孕之月起,至结婚登记后一周年止。
第二十五条 征收的超生子女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二胎和多胎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取消有关生育福利待遇,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双方停发奖金一年,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又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收回《一孩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奖励费用(包括保健费),并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本人要求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交回《一孩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 干部及有关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本单位或本地区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责任者以行政处分或罚款。

第二胎可以上户口,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就可以。

该回答在2006年7月27日由回答者修改过

『陆』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干部培训中心是否真的存在

名称不标准,但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几个地方都有干部培训的 基地

『柒』 浙江青年干部培训教育中心有哪些

浙大城市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内本科高等学校。容其前身为创建于1999年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学校坐落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胜地杭州,毗邻京杭大运河,柳青水秀、波光鹭影,自然环境优美,办学设施先进。校园占地1000余亩,校舍面积51万余平方米。设有9个专业学院和1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院),37个本科专业涵盖文、经、管、法、工、理、医、艺术等八大学科门类。现有全日制本科生11600余名,与浙江大学等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210余名,教职工990余名;建有一支德才兼备、生师比匹配、专兼比合理、学缘结构优化的师资队伍,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者比例近50%,拥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模范教师、浙江省教学名师等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优秀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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