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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6-28 22:41:31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的法律。

B. 求学习烟草专卖法心得体会字数为1000字

2017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整体推进年,也是“六五”普法的关键之年,作为烟叶生产的一名部门管理者,按照X局(公司)2017年总体工作思路和要求,紧紧围绕“卷烟上水平”,在巩固“五五”普法成果的基础上,树立危机管理意识,带头加强法制教育学习,学好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通过学习,我对《行政强制法》、《合同法》、《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了新的认识,理解进一步深化,并在工作中自觉用法律指导实践。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提高了思想认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上到位,才有行动上的自觉。提高全员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企业员工学法用法是实践全心全意为烟农服务、全心全意为零售户服务、全心全意为地方经济服务的需要,依法办企是行业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其次是本职工作的需要。烟叶生产经营工作量大面广,涉及与全州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种烟县(市),X户农户的指导服务,作为一名烟草员工,必须充分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服务好本职工作。三是自身建设的需求。党员干部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工作的形象。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学好用好法律不单是个人的荣辱得失,而是与法治国家的实现紧密相联。在带头学好法律法规的同时,紧紧与企业的发展为目标,组织好部门员工加入到学法用法中来,变要我学法为我要学法、要我用法为我要用法、要我讲法为我要讲法,使学法用法讲法成为全员的自觉行动。
二、明确了工作目标
2017年,X局公司在国家局、省局提出的“三个发展”、“四个牢牢抓住”的基础上,紧密结合XX市实际,提出了“固本强基,创新发展”的整体发展思路,明确了全司2017年的总体工作思路和任务目标:全年完成烤烟指导性种植面积X万亩,收购烟叶X担,其中烤烟指令性计划X万担,出口备货计划X万担。完成烤烟收购上等烟比利XX%左右;销售卷烟X万箱,单箱销售收入达XX万元。实现税利XX亿元以上。目标明确,这就要求我们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目标任务落实到行动上,增强服务意识,增强创新意识,以为生产经营提供优质服务为重点,强化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和素质养成,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提高了工作成效
在“六五”普法的关键之年,我通过参加相关的培训,增强了我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提高了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工作中,本着“服务”的理念,创新工作方法,增强工作主动性,根据“法律进机关、进企业、进烟草服务站、进卷烟专卖店、进种烟农户,进卷烟消费者”的“六进”要求,督促指导各地采取在乡镇、村社及农户家中,以各阶段的现场培训会、座谈会等形式,向烟农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宣传片及现场讲解等多种方法,大力向辖区内的烟农宣传烟草行业有关政策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使之家喻户晓,进一步加深他们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理解和认知,不断增强烟农依法种烟的意识,使学法用法讲法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特别在今年的抗旱保育苗促移栽工作中,面对严重的旱情,通过层层宣传发动,有力地将广大干部员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对旱情发展趋势的分析判断上来,把行动步调统一到抗旱工作的安排布署上来,形成了上下一心的工作合力,促进了早制定完整的工作方案、早组织计划的分解、面积的落实、备耕、整地理墒、移栽及提沟培土等技术措施的落实,切实增强烟农抗击旱魔的决心和种烟的信心,有效稳定烟农的种烟积极性,为抗旱保稳定工作赢取了主动,为全力打赢抗旱保育苗促移栽攻坚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积极推进了全州烟叶生产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今后学法用法的努力方向
1、在学法用法中,我要更加积极主动学习各类法律法规,掌握各类法律法规知识,在工作中,主动树立创新学法意识,切实增强学法的实效性,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真正体现依法办企,严格执法,规范烟叶生产经营行为,强化烟叶种植合同管理,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2、在使用法律过程中,要以用促学,学用结合。我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用结合,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带头模范地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要努力遵循“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遇到问题找法”这一思路,将法律法规意识贯穿于整个烟叶生产工作中,牢固树立“五种意识”,努力实践“三个全心全意”,做到规范执法,依法行政,使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工作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推动XX市(公司)法治烟草建设向前发展。
如果需要继续修改,也可以继续询问或私我

C. 求 :烟草专卖法的概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1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目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 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推广供应。

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根据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消,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二十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四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五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二十六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九条 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乘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两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同时废止。

D. 如何开展烟草专卖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局、区局、市局专卖工作精神及要求,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为准则,紧紧围绕市局(公司)工作总结会中党组提出要紧紧围绕‘抓班子、带队伍、打基础、促发展、构和谐’的工作要求,扎实做好打击制售假烟网络的工作重点,推动县局专卖管理工作全面发展。现对2008年专卖管理工作要点进行安排。

一、一季度工作计划

(一)、培训学习方面

一是在新的一年里,县局专卖管理工作要始终紧紧围绕国家局、区局、市局专卖管理相关会议精神开展。在各级烟草专卖工作会议及专卖打假工作会议召开后,立即组织人员学习,确保领导班子及专卖管理人员“吃透精神,贯彻到位”。

二是认真按照市局培训学习计划,组织开展学习,按照**县局(分公司)培训学习计划,组织进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方面的培训。

(二)、卷烟打假打私方面

一是打击售假网络是县级专卖局的基本职责。一季度因为有元旦、春节两大节日,是高、中档卷烟销售的旺季,由于节日期间送礼的人多,高、中档卷烟销量增加,但是供货量增幅不大,就产生一定的供需矛盾,因此检查工作的重点就是县城及主要集镇的名烟名酒店,必要时还要组织安排夜查。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有送货车的零售户的监管力度,防止非法倒卖卷烟经营行为的发生。

二是充分利用“1.1”“3.15”等宣传活动日搞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在公众场所组织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扩大宣传面,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提高全民对打击假冒伪劣卷烟的参与意识和自身的维权意识!

(三)、同级监管工作方面

认真开展对卷烟营销工作的同级监管,促进卷烟销售工作合法、规范、有序开展。认真按照《**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卷烟销售网络业务规范》和《**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综合业务流程》对专管员、客户经理、送货员、电访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各岗位衔接到位、节点顺畅,能够及时将同级监管工作中存的问题反馈至专卖管理层,使专卖管理能及时调整思路,确保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实效。

(四)、农村卷烟市场管理方面

加强对农村卷烟市场的管理,改变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思路,探寻出一条行之有效的农村卷烟市场管理方法是今年专卖管理工作的重点。在07年对全县农村卷烟市场进行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管理,制作农村卷烟市场零售户分布图,要求具体到行政村、自然村,要将每个自然村的大致位置标注清楚,将零售户分布情况逐一做标注,并在后面附上说明。

二、二季度工作计划

(一)、培训学习方面

一是着力加强专卖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工作,倡导努力学习、学以致用的良好学风,鼓励专卖管理人员参加高一层次学历的教育,充实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知识结构和对新知识的接受能力,严格按照市局专卖部门制定的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学习。对上半年法律法规学习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二是着力提升专卖管理队伍素质,管理教育双管齐下,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使执法人员自觉把文明执法作为向社会展示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形象的窗口,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对案件的处理始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做到办案标准统一、程序统一,处理适用法律准确;专卖许可行政审批工作做到细致合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及时进入审批流程,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也争取使申请人理解,努力树立良好的烟草专卖形象,切实提高**县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能。

(二)、卷烟打假打私方面

一是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理解与支持,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四部门联席工作会议。认真执行《**县四部门联合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共同的打假长效机制,有效借助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力量确保联合打假工作机制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做细做实打假协作、信息通报、案件经营、责任追究、案件督办等各项具体工作。继续发扬**县局专卖管理工作的良好作风与吃苦耐劳的精神。

二是利用“6.29”《烟草专卖法》颁布日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参与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主动性和思想意识!

(三)、同级监管工作方面

自从实行打码到条工作以来,通过同级监管,存在问题最多的就是串货,串货的原因很多,有零售户之间相互借烟导致串货的,有代订客户之间串货等正当原因,也有低价倾销等不正当原因,针对存在的诸如此类的问题,要加强同级监管,防止违规经营情况发生。

(四)、农村卷烟市场管理方面

对农村卷烟市场的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不断摸索,不断创新, 不断提高。二季度,要对全县农村卷烟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清理出新增无证户和炕头类商店,联合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进入二季度,各个工地已基本开工,要对各工地周边的流动摊点和固定商店进行检查,掌握消费群体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情况,便于更好的进行管理和服务。

三、三季度工作计划

(一)、培训学习方面

一是在对上半年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找出上半年学习的薄弱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

二是强化专卖人员服务管理意识。培养并树立专卖人员立足本职、甘于奉献的精神风貌,积极进取、争创一流的思想追求,宽容低调、求真务实的态度品格。对于表现好的人员,积极褒奖并树立榜样,弘扬作风。使专卖人员戒除骄气、找准定位,保持一颗平常心投入具体工作,在平日的管理工作中能带着笑容进店,成为引导零售户不断提高守法诚信、依存度的良师益友;在打假缉私的第一线上,具备不畏邪恶、依法办案、艰苦奋斗的良好作风。

(二)、卷烟打假打私工作方面

除对一般客户进行常规的市场检查和打假打私外,要求专管员、稽查员根据上半年的市场检查情况,确定重点客户,开展有针对性的卷烟打假工作。适时组织夜查、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检查等式。

(三)、同级监管工作方面

对流入无证户商店或炕头类商店的卷烟要调查清楚,追根溯源,坚决杜绝其它商店卷烟非法流入无证户商店或炕头类商店,进一步规范持证户的经营行为。

(四)、农村卷烟市场管理方面

一是在市场检查过程中,掌握零售户对平时宣传的法律法规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通过了解对零售户掌握的薄弱环节再进行加强教育,使零售户基本上都能掌握《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基本条款。

二是不断巩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防止已被取缔的无证户或炕头类商店再次重生。

四、四季度基本工作计划

(一)、培训学习方面

对全年培训学习的内容进行系统的学习,按照市局专卖科统一安排进行综合考试。

(二)、卷烟打假打私工作方面

一是根据每年卷烟市场的特点,进入冬季农闲时节,婚、丧大事较多,卷烟销量较二、三季度有所增长,这时也是不法分子乘机钻空欲谋私利的最有“利”时机,专管员和稽查员都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警觉性,加大对重点户的监查力度,还要善于挖掘线索,为打假破网工作提供线索。

二是巩固全年打假打私工作成果,提高市场净化率。

三是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搞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烟草专卖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三)、同级监督工作方面

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对营销部门的经营活动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管,确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四)农村卷烟市场管理方面

一是注重对卷烟零售户的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工作计划与营销部门共同做好2008年度卷烟零售户的教育培训工作。零售户培训主要分两个方面,一是烟草专卖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行业相关政策以及实施明码标价等各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专卖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苦的工作,机动性很强,制定的工作计划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必要时还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有效的调整。不仅需要专卖一线人员的不懈努力,还需要领导干部的支持与配合,更需要上级领导及专业部门的正确指导与大力支持。

在新的一年里,**县烟草专卖局全体专卖人员将继续保持昂扬的斗志、树立坚定信心和与不法行为不懈斗争的勇气,以良好的工作状态,向上级党组及广大的卷烟零售户,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为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做出自己的努力!

E. 烟草专业主要学习什么

烟草专业培养从事烟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烟草加工及市场版营销、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权高级复合型烟草科技人才。
主要开设植物生理学、土壤肥料学、烟草栽培、烟叶调制与分级、烟草育种学、烟叶化学品质分析、烟草病虫害防治、卷烟工艺学、烟草栽培生理、烟草商品学、烟叶复烤工艺及设备、烟草化学等课程。学生通过学习具备扎实的自然科学基础知识,能够较好地掌握农业生物科学及该专业较为系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了解该专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成果,知识面较宽,并受到初步的科学研究训练,实际操作能力高,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独立获取知识、进行信息处理的能力。毕业生具有适应烟草多元化生产及相近专业工作的能力与素质。修业年限四年,授予农学学士学位或工学学士学位。

F. 浅谈如何加强基层烟草专卖队伍建设

(一)思想意识方面——严格规范

首先,明确专卖团队的共同目标,帕特里克•麦克纳、戴维梅•斯特著的《专业团队》里提出专业团队必须要有“具体、明确和共同的目标”,笔者认为,当前作为烟草行政执法的专业队伍的共同目标为“严格规范”。二是要强化执法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依法行政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要始终强调既要根据实体法的内容严格执法,又要充分认识程序的独立价值,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加强对程序规定的熟悉、掌握,规范执法程序。三是转变执法观念,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现代行政管理“管理即服务”的内涵,建立服务型专卖管理模式,强化管理服务意识,提升文明执法的水平。

(二)业务技能方面——一专多能

统筹执法人才队伍的协调发展,坚持执法人才队伍的可持续发

展,着眼提高基层一线市场监管执法能力,坚持以专为主,一专多能,培养一大批能执行方针政策,掌握办案技能、熟练运用现代新姿技术、提供优质服务的基层复合型人才队伍。基层执法人员要提高情报信息收集和案件经营能力,要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理能力,特别是相应法律文书的规范处理,必须人人过关;注重提高法律素养,熟悉《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掌握相关法律的重点和难点;提高真假卷烟鉴别能力,主要掌握当地时销假冒伪劣卷烟的基本特征;提高市场监管的水平,增强打假打私的能力。熟练掌握信息系统的操作技能,提高监管能力;借鉴和吸纳公安部门的先进的办案方法和经验,提高案件调查的方法技巧,增强打假破网的实战能力。

(三)队伍作风方面——
一、加强基层专卖队伍管理干部建设。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基层管理干部建设是专卖队伍建设的重点,是保证专卖战斗力和凝聚力的源泉,基层专卖队伍建设,干部建设是关键,有了好干部,才能带出好的队伍,在加强和推进基层专卖队伍建设中,基层干部要起好表率和促进作用。古人云: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推进基层专卖队伍建设,就必须引导基层干部想干事、敢干事、多干事、干成事,并营造宽松的环境,让基层干部专心谋事,潜心干事。首先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培训,改善和提高基层管理干部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转换他们的思维方式,提升他们的领导能力;其次要强化考核机制,切实解决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把干部考核和干部任用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基层管理干部的动态化管理,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性;再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基层专卖队伍建设,要通过抓基层领导干部,把大家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才能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完成各项专卖管理任务。

二、以人为本,加强知识型人才引进力度。

人力资本的培育对提高企业竞争力很关键,人才是事业之本,发展之基。谁赢得人才,谁就将赢得未来。随着中国加入WTO,烟草行业面临着诸多的压力和挑战,我们应抢抓机遇,积极制定和实施专卖人才实施计划,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通过从社会上引进急需的法律、信息管理、现代管理等专业人才充实到专卖队伍中来,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需求,形成专卖队伍人才数量和质量的需求。

三、加大专卖队伍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专卖队员素质。

专卖稽查队员长期战斗在执法的第一线,直面“糖衣炮弹”的袭击和生与死的考验,如果思想素质不高,意志不坚定,就有可能损害烟草执法的整体形象。培养高素质的专卖管理队伍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有计划地加强对专卖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面对当前专卖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任务、新问题,需要不断地去学习掌握一些新的知识和技能,充实自己,进一步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在学习上很下功夫。首先,在学习内容上要拓宽范围,除对政治理论和正常的业务知识学习之外,还要积极地学习一些专卖管理相关知识。如计算机操作、办公自动化、公文写作、汽车驾驶、法律法规等等,以适应新形势下专卖管理工作的需要;其次,在学习形式上要多样化。在个人自学与单位集中学习相结合、日常学习与重点学习相结合的基础上,可区分层次、划分不同人员采取党校培训、选派到高等院校深造等形式,搞好学习培训工作。三是深入开展岗位“学、练、赛”活动,积极组织开展评选优秀稽查员、办案能手等活动,不断创新方法,规范措施,增强广泛性、针对性、实效性。在系统内部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使专卖管理人员在思想上确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并将所学的知识及时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知法、懂法、守法、会宣传法,树立为民执法的意识,培养为烟草专卖事业献身的精神。使每位专卖管理人员的个人价值得到体现,充分发挥每位专卖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以实现专卖管理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满足新形势和新市场的需要,确实建立起一支政治上过得硬、作风上行得正、业务上精通的有战斗力和创造力的专卖队伍。

四、实行激励与淘汰的双重机制,优化队伍结构。

当前烟草行业改革不断深入,要求我们的专卖队伍建设必须要跟上时代发展和形势的需要,要充分调动好全体专卖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重点,大力推进优化组合、竞争上岗和绩效考核工作,坚决在专卖队伍中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机制,强化专卖人员的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和竞争意识,不断突出对各项基层专卖管理工作的过程监督和管理,以其工作质量、效率、业绩论成败,进一步完善了激励机制。通过考试选拔、竞争上岗、轮岗交流、末位待岗等形式,改变基层专卖管理队伍在年龄、学历、知识结构上存在的不合理搭配状况,有计划地在系统内部对专卖管理人员实行横向和纵向交流,以此更好地优化人员结构,激发队伍活力,调动队伍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专卖管理工作效率。

五、弘扬企业文化,树立队伍形象。

企业文化是提升企业竞争的重要一环,烟草企业的竞争力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解决自己企业文化的塑造和弘扬问题,否则就提升不了竞争力。形象也很重要,形象是一个企业的缩影,是品牌,是价值。在目前的新形势下,树立专卖队伍的新形象是当务之急,改变原有的粗放型管理形象。首先要加强道德建设。烟草专卖人员承担着国家行政职能,必须加强专卖人员的道德行为监督,以《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为内容,大力弘扬“诚信厚德,爱企如家”的企业文化,依法办事,服务客户,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对有损专卖形象的行为坚决制止。再次是要文明执法,程序执法,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逐步规范文明执法,通过规范专卖人员的行为,展示专卖队伍的精神面貌和整体素质,优化服务质量,处理好与卷烟零售户的关系,建立起真正的卷烟营销网络。再次是要打造团队精神,在专卖队伍中倡导团结协作、指挥协调、行动一致的理念,在专卖队伍中营造诚信、公正、服务意识,切实提高专卖队伍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全面提高专卖队伍的服务意识和执法水平。

专卖队伍建设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专卖队伍建设能否适应新形势下发展的需要,直接影响着未来烟草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必须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逐步健全、完善专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制度律人、按流程办事;不断规范专卖执法行为,锐意进取,提高专卖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卷烟零售户的能力,逐步建立一支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卖队伍。

G. 最新的烟草专卖法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二十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四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五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二十六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九条 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法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H. 关于烟草专卖法

什么问题?关于哪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1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 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二十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四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五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二十六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九条 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两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同时废止。

I. 浅谈如何提升烟草专卖管理水平

烟草在线专稿 有效提升烟草专卖管理水平,确保辖区市场的稳定。这既是《烟草专卖法》赋予专卖的神圣使命,又是专卖管理者不断追求的目标。结合09年烟草工作会议要求和专卖管理工作实际,笔者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对专卖工作的要求 今年的烟草工作会议对专卖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是:“始终保持卷烟打假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卷烟制假反弹。”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目标: 1.打假重点:“端窝点、断源头、破网络、抓主犯”。 2.打假任务:“每个地市局每年打掉1-2个较大规模制售假烟网络。” 3.队伍建设:“提高专卖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经营办理案件能力。” 二、提升烟草专卖管理水平的途径 根据烟草工作会议的要求,有效提升烟草专卖管理水平的途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市场治理以打团破网为重心,队伍建设以提升能力为重心,内部管理以规范监督为重心。最终打造一支‘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行政执法队伍。” (一)市场治理,以打团破网为重心 1、开拓区域协作机制。加强与周边兄弟省、市、县(区)的烟草专卖局及当地公安部门的配合力度,及时互通情报,共同打击边界渗透和跨区倒卖等违法活动。 2、经营分析案件,提高打团破网的能力。在日常工作中,从细小的案件和信息来源中善于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认真总结制售假冒卷烟网络的活动规律和特点。加强案件的梳理和分析,做到以烟找人、以人找网。 3、发展线人,深挖信息,积极做好线人的培养工作,建立可靠的举报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来源渠道。 4、完善联合机制,形成打假合力。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无证户的取缔力度。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执法协作,进一步加大案件的追刑力度。建立定期联络交流和信息共享制度。建立整体联动、跨区域作战的打假协作机制。 5、采用弹性工作制、错时工作制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利用清晨、中午、夜间、节假日加大对“五类场所”及“名烟名酒店”的不定时监管力度。 6、开展联合检查。每月深入开展一次集中清理专项活动,确保联合检查有成效。 7、建立专销结合机制。定期召开专销联席会议,建立零售户信息互通机制,共同管理和打击重点户、违法户、销售异常户,共同维护好合法经营户的正当利益。 (二)队伍建设,以提升能力为重心 1.加强学习,打造学习型团队,提高执法水平。通过举办真假烟识别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鉴别假烟的能力。通过专卖管理知识的培训和技能业务素质的提高,丰富和创新打假的内容和形式。 2.增强文明执法能力。监督落实《六条禁令》和《文明执法行为规范》,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增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自觉性。 3.建立教育培训制度。人员素质的提高,要靠大量艰苦细致的教育培训才能解决。在实际工作中找准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制定学习和培训计划。内请领导,外请专家,内外结合。 4.建立劳动竞赛和能上能下的考核激励机制。努力提高全体专卖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提升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水平。 (三)内部管理,以规范行为为重心 一是制定各岗位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流程。二是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员工行为。三是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发挥激励机制。四是适应环境变化,创新管理方式。五是严肃队伍纪律,把工作做细、做实。六是发挥企业文化的巨大作用。 总之,有效提升烟草专卖管理水平,还要我们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富有效率和创新的去开展工作。只要我们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就一定能够使得烟草专卖管理水平在牛年再上台阶。【字号:大中小 | 颜色:浅深红| 打印】

J.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公布修改电信条例等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五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六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七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九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二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七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二十九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一条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六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七条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十九条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条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一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三条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条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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