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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非法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2-06-24 20:36:36

『壹』 培训机构无证经营怎么举报

法律分析:培训机构无证经营的举报方法如下:1、到当地教育局举报该机构为非法办学单位,教育局将按照《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勒令结业;2、至当地工商局举报该机构为非法办学单位,工商局将根据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勒令歇业;3、至当地媒体曝光,将该机构的非法办学事实向社会予以公示,并要求其退还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七十二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该条例。

『贰』 非法开办培训机构该怎么举报

可以向当地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制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肃州区非法培训机构扩展阅读:

相关规定: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叁』 非法培训机构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肆』 怎么举报无证培训机构

法律分析:1:至当地教育局举报该机构为非法办学单位,教育局将按照《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勒令结业。

2:至当地工商局举报该机构为非法办学单位,工商局将根据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勒令歇业。

3:至当地媒体曝光,将该机构的非法办学事实向社会予以公示,并要求其退还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三条 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伍』 如何举报非法的“教育培训机构”

不具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执照的专机构,非法办学的属,可以到当地教育部门举报或者工商管理部门。
办学是否合法,主要是看教学是否具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执照。如果是涉及职业技能培训,还需具有劳动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资格证)。没有齐备的证照,即可认定为非法办学。

『陆』 怎么举报培训机构无证办学

法律分析:举报方式如下:

1、至当地教育局举报该机构为非法办学单位,教育局将按照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勒令结业 。

2、至当地工商局举报该机构为非法办学单位,工商局将根据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勒令歇业 。

3、至当地媒体曝光,将该机构的非法办学事实向社会予以公示,并要求其退还非法所得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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