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怎样让防艾教育,性教育不再是义务教育的死角
为打赢打好禁毒防艾人民战争,确保禁毒防艾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会议分析和总结了全乡禁毒防艾工作开展情况、存在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了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并就贯彻落实好提出具体要求。
总结回顾前一阶段工作的工作成效,并安排部署了当前禁毒防艾的工作任务。毒品和艾滋病是当前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两大痼疾,严重危害群众的生命和健康,打好禁毒防艾人民战争,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更是加快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大家一定要认清禁毒防艾的复杂形势,正视问题和差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打攻坚战、持久战的思想,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落实工作责任,抓好专业队伍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全面推动禁毒防艾人民战争深入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建平安、和谐社会。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切实加强领导,把禁毒防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继续实行禁毒防艾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目标考核制。成立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禁毒防艾工作取得实效。禁毒防艾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各部门共同参与,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社会各界积极行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禁毒防艾工作格局。
(三)、加大投入,形成禁毒防艾工作长效机制。要强化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长效机制,把禁毒防艾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禁毒防艾人民战争的深入开展提供经费保障。整合现有人力、财力,把有限的资源用到最急需、最迫切的工作上,形成禁毒防艾工作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禁毒防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
二、加强宣传,营造禁毒防艾工作气氛。
一是充分利用街天和政务公开宣传栏,结合政务、村务公开,开展禁毒防艾宣传;二是挂村领导、禁毒防艾工作组下村宣传,通过召开群众会、播放教育宣传片、发放禁毒防艾手册、宣传单等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使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死角。三是要以学校为主阵地,把青少年和中小学生作为重点,有针对性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卫生、公安等部门在全乡各中小学校开展了禁毒防艾宣传教育,不留宣传教育死角和盲区。不断增强广大人民尤其是青少年、在校学生的禁毒防艾知识,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参与禁毒防艾人民战争。
三、突出重点,齐抓共管,做好禁毒防艾工作。 结合我乡实际,一是以外出务工人员为重点,认真做好外出人员登记工作,做到外出前接受一次宣传教育,返乡时接受一次集中体检。二是整合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力量,突出抓好新婚登记人员筛查,严格执行免费婚检,扩大筛查人员范围。三是制定防艾工作部门联动机制,由乡政府牵头,综治办、派出所、中小学、卫生、计生等部门结合各自部门职责,做好禁毒防艾的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为禁毒防艾工作提供人力保障。 打赢禁毒防艾人民战争,队伍是保障。我乡要进一步落实禁毒防艾人员编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强禁毒防艾队伍建设,做到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五、加强检查,督导到位,确保禁毒防艾工作落到实处。
将禁毒防艾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内容,要求各村要强化宣传引导,认真做好痕迹资料管理,分解目标责任,层层落实责任。
② 职业培训学校中有计划生育和预防艾滋病的部分是什么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本行动计划。一、防治现状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艾滋病防治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社会歧视有所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总体目标。但是,当前艾滋病流行形势仍然严峻,社会歧视广泛存在,局部地区和高危行为人群疫情严重,还有相当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发现,梅毒等性病疫情上升,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病人明显增多,死亡增加。防治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挑战: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传播方式更加隐蔽,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上升明显,配偶间传播增加,未开展预防母婴传播项目地区的母婴传播率处于较高水平;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耐药增多加大了治疗的压力和难度。同时,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措施覆盖面不足;现有的防治技术、手段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求,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防治工作出现的新问题与原有问题以及难点问题交织并存,情况更加复杂,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二、目标和工作原则(一)目标。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120万左右。1.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人口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各省(区、市)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2.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登记在册阿片类物质(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及其延伸服药点,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3.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80%以上,高流行地区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100%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95%的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4.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0年增加70%。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全国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三、防控措施(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协调指导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等媒体,通过相关节目或开设专门栏目,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充分发挥有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支持员工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活动。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将防治知识和政策掌握情况、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公共场所、社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教育。交通运输、铁道、卫生、质检、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继续在车站、码头、机场、出入境口岸、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民航飞机、载客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突出加强对高流行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农民的宣传教育。要结合当地的民风、民俗特点,组织志愿者有计划地深入边远贫困村庄和少数民族村寨,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开发通俗易懂和民族语言的宣传材料,发挥宗教人士和少数民族中有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开展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宣传教育。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商务、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农民工相关培训。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镇地区,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域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教育、公安、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在医学院校、师范院校相关课程中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在初中及以
③ 小学生禁毒防艾主题班会教案
一、背景与目标
期末考试临近,班中有些学生的学习态度不够端正,学习不够自觉,没有上进心,而有些学生又显得非常紧张,有些同学平时阶段性小测验还不错,可一到大考,成绩就不太理想,还有些同学,平时学习非常用功,可成绩一直不如意,这都与学生没有掌握有效的复习方法有关.
本次主题班会旨在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帮助学生寻找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制定合理目标,克服紧张心理,保持轻松向上的心态,并全力以赴做好考前复习工作,从而能在期末考试中发挥自己的水平,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
二、适用年级:初三
三、教学方法:分小组讨论交流与教师总结相结合
四、活动准备
1、各位同学把在学习方面的困惑提前写下来.
2、找几位成绩优异的同学提前准备好发言稿,交流经验.
3、课件.
五、实施过程
1、主持人导入班会:本次班会的主题是“如何做好考前复习”.如何做好考前复习,取得优异成绩,是大家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在此,就期末复习问题和大家进行交流探讨,希望本次班会能够帮助大家掌握一些好的复习方法.
2、请几名班级学习成绩优异的同学谈谈自己平时是如何学习的.
3、结合这几位同学的经验,同学们谈谈自己有哪些方面的不足,应如何去改正.
4、主持人:刚才同学们都谈了自己的心得,那还有一部分同学存在一些困惑,接下来的时间留给他们,让我们认真聆听.
5、各位同学谈谈自己学习中的困惑,并针对大家提出的困惑,分小组进行讨论,给出一些诚恳的建议.
6、班主任总结:如何提高复习效率
(1)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
恩格斯说:“没有计划的学习简直就是荒唐.”学习好与差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有无计划.有适用的复习计划,能统筹兼顾地安排好各科学习,这就是学习优秀者的共同点.有的同学认为,学校和老师自然会为大家安排复习计划,用不着自己在费事,跟着老师走、按着学校的要求办就可以了.这种想法不对.学校和老师的计划主要是从教的角度,针对全体同学制订的,而每个同学除了执行总体计划以外,还应针对自己的情况,从学的角度更具体地制订出个人的复习计划.两方面互相照应配合,才能收到更好的复习效果.
(2)有效利用复习时间
学期末所剩时间不多,那么每一位同学除上课、自习认真学习外,还应把自己饭后、课间、晚上就寝前的有效时间都利用上,针对不同科目特点,安排不同的复习内容,应做到重点突出,全面兼顾,对于薄弱科目应略多投放时间.同时,规定的复习任务,每一天一定要保质保量完成,不可因功费时,也不可因小误而失全面,要循序渐进,环环落实.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搞好复习.当然,我们还要注意休息,劳逸结合,均衡进餐,保持充沛的精力,以最佳的应试状态迎接期末考试.
(3)钻研课本,打好基础
在复习中,首先应将课本中的基本概念、定义、字词、语句,及解答问题中常用的一些思维方式进行梳理,注意挖掘和发挥课本中例题、习题的潜在功能,归纳整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
(4)查漏补缺,保证知识的完整性.
影响学习的因素很多,在一个漫长的学习过程中,很难保证各种因素都处于最佳状态.因此,完整的知识学下来,难免会出现漏洞和缺欠,通过复习,自己检查出来后就可以及时补上.经验证明,凡是抓紧时间复习的学生,学习中的漏洞和缺欠,都能及时得到补足,很少在学习上“欠债”.因此,他们的知识总是比较完整的.
(5)融会贯通,使知识系统化.
有人说:“智慧不是别的,而是一种组织起来的知识体系.”这里所说的“一种组织起来的知识体系”,就是指系统化的知识.可以说,形成系统化的知识正是复习的中心任务.一个学生,通过平时分单元分课文的学习,可以说基本上完成了对各种基本知识的理解任务,完成了对基本能力的掌握.通过复习时的回顾,查漏补缺,又把长期学习的各部分内容有机地“组装”起来,帮助我们掌握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从而编织一张“知识之网”.
(6)注重反思解题,提高思维能力
平时做练习时,应当时刻反思自己解题时的思维过程,探索自己出错的原因和思维的断层.解题时,要注意观察已知条件和需解决问题的特点,挖掘其背后的隐含信息,联想有关的已学知识,寻求解决问题的突破口;解题后应反思,此题的解法自己是怎么想出来的,通过解题自己受到了什么启发?特别是在解答曾感困难的问题时,更应思考在什么地方遇到了困难,造成困难的原因是什么,由此又可吸取什么经验、教训等等.
7、结合生物、历史两门会考学科,分别请生物、历史学科状元谈谈自己的复习方法.首先请生物状元谈如何提高生物成绩.
班主任总结:
(1)掌握基本知识要点,“先记忆,后理解”.
与学习其它理科一样,生物学的知识也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这样,才能融会贯通,应对变化多端的习题.
(2)弄清知识内在联系,“瞻前顾后”“左顾右盼”
在记住了基本的名词、术语和概念之后,同学们就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生物学规律上来了.这时大家要着重理解生物体各种结构、群体之间的联系,也就是注意知识体系中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的线索.
(3)联系生活实际.其实生物中很多的知识点与我们生活都是息息相关的,所以只要联系生活,这些内容很容易被理解的,记忆起来也非常轻松.要着重记忆老师所强调的重点内容这些都是考试热点.
(4)注重实验操作和理解实验原理.生物学是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结论都是通过实验得出来的,而在做实验的过程之中,一定要理解实验的原理,这样才能够在试验中进行创新.
8、请历史学科状元谈谈如何提高历史成绩.
班主任总结:
(1)“抓基础”“重平时”.
历史需要记忆的知识点非常多,很容易遗忘.最好是能每星期复习一次,每个月再总复习一次.复习时关键是要反复地看书,在反复中提高.书才是最根本的.离开书本谈能力是不现实的.
(2)注重事件之间的内在联系.
在读每一节的内容时,要想想在一个历史事件之前之后都发生了些什么事,它们之间有没有什么内在的联系,能够说明什么历史道理.
(3)进行历史事件间的横向纵向的比较.
例如,某两场政变或两种政策之间有什么异同点,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异同,说明了什么.分析异同点也很简单,无非就是从背景、性质、影响等几个固定的版块去想.有的书上说,要把历史学成“立体”的.我想,所谓的“立体”,大概也就是这种横向与纵向的联系吧.经常这样思考,对不同的历史现象,我们就可以较准确地分析出它们的实质,无论碰到什么题都能迎刃而解.这是读书时要注意的问题.书本决不仅仅是读过即可的,光记住一些时间、地点、事件是没有用的,最重要的是要学会用历史思维去思考去研究,去探索事件背后的东西.相信不久你就会发现,历史是越读越有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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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艾滋病的防治条例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禁止进出口用于临床医疗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目的,可以进出口临床急需、捐献配型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理出入境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制定。
依照前款规定进出口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出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 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span="">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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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活动背景及目的
一、 活动背景
自1981年12月1日在美国确诊第一个艾滋病病例至今,艾滋病跟人类如影随形,肆虐横行将近30年,夺走了千万人的生命。据200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全球大约6000万人感染了艾滋病,死亡病例达到了5万之多。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先生曾郑重指出,“目前我们正面对两个新的挑战:恐怖主义和艾滋病”。
为此,近年来,中央颁布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来遏制艾滋病的蔓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精神。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疫情监测,积极推行行为干预措施,认真落实“四面一关怀”等政策,逐步形成了政府组织领导、个部各门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并初步遏制了艾滋病的流行与蔓延。但是,艾滋病在全国仍然呈现低流行态势,在部分重点地区呈现高流行趋势,而且疫情逐步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防治工作还相当严峻。为巩固成效,进一步推动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国务院又制定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
南华大学大学生“同伴教育”阳光站作为湖南省首个以同伴教育形式进行防艾禁毒宣传,关注青少年生殖健康为宗旨的大学生青年志愿者组织,本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行动准则,为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呼吁人们珍爱生命,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而不懈努力着。校园、社区、公车都留下了我们的足迹。我们的目标是以实际行动“遏制艾滋,履行承诺”,并呼吁社会各界人士为防艾事业共献力量。
二、活动目的
1、宣传防艾与禁毒基本知识,消除大家对艾滋病的恐慌和误解,着力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的能力。
2、宣传国家对艾滋病的最新政策,行为干预措施,令广大群众自觉履行规定。
3、宣传本社团,加深社团知名度。
第二部分 活动概述
一、 社区宣传
时间:2010年3月27日
地点:衡阳市莲湖广场
活动内容:
1、 在莲湖广场设咨询点,通过摆放展板以及宣传横幅的形式布置场地。
2、 通过口授的方式向行人宣传防艾以及禁毒的知识,发放宣传资料—艾滋病的基本知识以及国家对预防艾滋病的最新政策,并现场采访。
3、 设立“爱心箱”,可给艾滋病人捐献任何物品或者给艾滋病人的留言。
二、 校内宣传
时间:2010年3月28日
地点:南华大学各校区
活动内容:
1、 在三大校区食堂门口以及南华广场设咨询点,通过摆放展板、悬挂相关还报以及宣传横幅的形式布置场地。
2、 通过口授的方式向行人宣传防艾以及禁毒的知识,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国家 对艾滋病的最新政策。
3、 开展有奖问卷调查及现场采访。
4、 设立“爱心箱”,可给艾滋病人捐献任何物品或者给艾滋病人的留言。
第三部分 活动流程与人员安排
一、 前期准备
办公室:准备物品(详见经费预算);制作防艾机器人外壳(用纸盒制作,有队员穿戴,外壳上贴有宣传资料,暂定);制作爱心箱。 3月26日前完成
负责人:谢珊缘
科教部:1、设计调查问卷并印制(内容包含国家对艾滋病的最新政策)。 3月25日晚前完成
2、准备最新有关艾滋病及禁毒的资料并制成宣传单。 3月25日晚前完成
3、协作防艾先锋队开展防艾禁毒知识培训。
负责人:徐鹏
网络部:前期对活动的预报及宣传。 3月23—29日
负责人:罗亚煌
外联部:1、联系衡阳市疾控中心提供最新的宣传资料。 3月23—26日
2、联系校外宣传地点(注:因为是公益活动,所以本站不提供租赁费)。 3月23—26日
负责人:刘畅
防艾先锋队 :与科教部合作,对活动参与者进行防艾禁毒知识的培训;约定活动具体时间,根据互动内容分好组。 3月26日晚
负责人:张帆
宣传部:准备以禁毒和国家对艾滋病的最新政策为题材的展板以及海报。 3月26日前完成
负责人:彭杏
通讯社:安排人员到现场采访,并报告给相关负责人。
负责人:程迪
二、 中期安排
(一)、3月27日 社区宣传
1、需搬运物品的活动人员在8:10到办公室集合,办公室分发物品。
2、全体参加活动的队员8:30在莲湖广场集合,布置场地。
3、9:00活动正式开始,具体安排如下:
(1)在广场挂出海报,摆出展板,同时由队员在旁边给市民进行讲解。
(2)大部分队员以口授的形式向市民宣传知识,并发放宣传单等宣传资料。
(3)机器人宣传:三个队员穿着用纸盒制作的外壳(贴有宣传海报),并向人群解说海报内容和防艾禁毒知识。
(4)在据点设立“爱心箱”,由防艾先锋队队员负责看管。
4、11:30—2:30 休息时间,安排人员负责看管物品。
5、活动继续,内容同上。
6、5:30 活动结束,队员们打扫场地,清点物资,搬运回办公室。
(二)、3月28日 校内宣传
1、搬运物品队员在8:10到办公室集合,办公室分发物品。
2、全体参加活动队员8:30在各自负责据点集合,布置场地。
3、9:00活动正式开始,具体安排如下:
(1)在南华广场以及三大校区食堂门口,摆出展板,悬挂横幅及海报,同时由队员在旁边进行讲解。
(2)大部分队员以口授的形式向市民宣传知识,并发放宣传单等宣传资料。
(3)在南华广场以及三大校区食堂门口进行有奖问卷调查,只要填写了问卷的人就有一次机会参加射飞镖。射中10环特等奖,射中9环一等奖,依此类推。
(4)在据点设立“爱心箱”,由防艾先锋队队员负责看管。
4、11:30—2:30 休息时间,安排人员负责看管物品。
5、活动继续,内容同上。
6、5:30 活动结束,队员们打扫场地,清点物资,搬运回办公室。
注:(1)“爱心箱”可用于装市民捐献给艾滋病人的任何物品或者给艾滋病人的祝福语。
(2)“机器人宣传”外壳为纸盒制作,可供队员穿着,并且贴有宣传海报。
三、 后期安排
1、 网络部:在网站上及时对活动进行报道。 负责人:罗亚煌
2、 通讯社:活动完成当天向各大媒体、网站投稿。 负责人:程迪
3、 宣传部:制作展板并摆放在校园人流密集处,宣传本次活动。 负责人:彭杏
4、 办公室:收集活动相关资料。 负责人:谢珊缘
5、 科教部:组织分析问卷调查并写出分析报告。 负责人:徐鹏
6、 参与活动人员没人上交一篇感想。 3月31日晚交到办公室
注:各部门后期工作完成后,按时向本部门负责队委汇报工作成果。
第四部分 经费预算
单位:元
物品 单价 数量 合计
海报 10 10 100
展板 40 6 240
宣传单 0.2 1000 200
调查问卷 0.2 600 120
横幅 40 1 40
爱心箱 30
气球 0.1 100 10
胶水、马克笔、胶布 30
奖
品 洗衣粉 4 5 20
卷纸 3 10 30
本子 1.5 40 60
共计 880
⑥ 学校在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中开展了哪些活动
艾滋病已成为我国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我国已步入艾滋病的快速增长期,据专家估计,我国有HIV感染者达84万人。目前仍无治愈艾滋病的药物,也无有效的疫苗,对艾滋病的控制措施主要是预防,因此宣传教育至关重要。为此, 在院团委的领导下,我们以世界艾滋病日为契机,以今年艾滋病日主题为口号在校园进行一次艾滋病宣传活动。为了搞好艾滋病防治宣传周活动,学校领导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把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与禁毒教育、青春期教育等教学活动结合起来。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学校领导重视健康教育工作
对于我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活动,学校领导非常重视,制定了防治艾滋病工作方案和计划,成立了遏制与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小组,校领导亲自挂帅,明确职责,协调各方面力量,狠抓落实,做到领导到位、投入到位、保障到位、措施到位,扎扎实实地开展艾滋病预防工作,活动真正做到了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
二、 内容及方法
1、开展全校师生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2、举办预防艾滋病板报展览活动;
三、 主要工作
1、为了有目的、有教育意义、科学地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健康教育活动,按照上级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全校19个教学班,由政教处配合教务处统一安排课程,先由健康教育教师对班主任进行培训,然后讲明班主任本学年需要完成健康教育的部分。每周安排0.5课时为健康教育课。
2、为了提高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有关艾滋病基本知识水平,增强学生自我防护能力,共进行2次有关知识讲座,内容包括:
(1)艾滋病流行态势及对人类危害的普遍性、长期性及毁灭性。作文
(2)艾滋病的基本知识:着重介绍了艾滋病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一种叫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艾滋病的传播途径;艾滋病与HIV感染者区别;艾滋病临床表现;艾滋病毒的体外消毒方法。
(3)艾滋病预防原则:洁身自爱、拒绝毒品,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工作总结
(4)同情艾滋病人和HIV感染者;告知同学们目前全人类的敌人是艾滋病,而不是艾滋病人和HIV感染者;我们要关心他们,如果歧视,只会加速艾滋病的传播。
3、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利用广播、板报、展览、讲座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为学生们提供青春期性教育,预防吸毒和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并教会他们一些学校基本生活技能,学会如何倾听,促进同学们交流过程,尊重别人,学会如何与人亲密相处,学会如何拒绝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不良诱惑,提高自尊,将其学到知识融入预防艾滋病中去。为了使学生有深刻的认识,学校组织放映有关录像、片子有《艾滋病基本知识》、《逼近中国人的艾滋病》、《拒绝毒品、珍爱生命》等。
总之,开展以学校健康教育为中心的全民宣教,是预防艾滋病在我国蔓延的最有效手段,也是预防艾滋病的重要方法。通过活动,教师和学生澄清一些模糊的认识,知道了对待HIV感染者、艾滋病人不应歧视,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今后,我校将在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艾滋病预防工作的长效机制,继续努力探索和实践,力争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aware天猫
⑦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20)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施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协调、考核、监督机制,推行领导负责制、工作责任制,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综合考核范围。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防艾委)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其具体工作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卫生健康、财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海关等防艾委成员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艾滋病防治计划,履行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等团体结合工作对象的特点,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综合干预、关怀救助、志愿者活动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重点场所排查、动员检测、综合干预、关怀救助等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鼓励、支持其开展动员检测、综合干预、关怀救助等艾滋病防治工作。
卫生健康、财政、民政、教育等部门、单位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支持、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培训指导、服务监督。第八条全社会大力营造人文关怀的社会氛围,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
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入托、抚养、赡养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宣传教育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和利用科技手段精准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以下简称防艾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防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级防艾委应当组织编印针对不同人群的防艾知识宣传资料,保障宣传教育活动持续开展。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安排版面、时段,宣传防艾知识和政策,定期免费刊播相关公益广告。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应当对职工开展防艾知识的宣传教育,并纳入新入职人员培训内容。
干部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将防艾知识和政策列入教育培训内容。
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和有关服务机构应当将防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劳动力转移职业培训、流动人口服务内容,对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场所和居住社区重点开展宣传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贴近农村居民的宣传形式,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防艾知识的宣传教育。
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服务机构应当将防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对老年人口的服务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对老年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第十二条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教育机制,组织编写各教育阶段的防艾知识和性健康教育读本,组织师资培训,将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教育纳入对学校的评价内容。
校(院)长是学校(院)防艾知识和性健康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院)应当配备校医,制定并实施防控方案。
普通中学应当将防艾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将防艾知识和性健康知识等纳入学校教育课程设置、考试内容和学分管理,保证必要课时;新生入学体检时发放健康教育处方;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和志愿者开展宣传教育、综合干预、动员检测等活动。第十三条防艾委成员单位应当在其窗口服务机构设立艾滋病防治宣传设施,利用媒体进行防艾知识宣传。
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提供住宿、娱乐、沐浴、美容等服务的经营性公共场所(以下简称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其从业人员进行防艾知识培训,在经营场所公开张贴或者摆放防艾知识宣传品,对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宣传防艾知识。
交通运输、海关、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单位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流动人员密集场所,利用各种公共宣传设施开展防艾宣传。
⑧ 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虽然外表和正常人一样,但他们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皮肤粘膜破损或炎症溃疡的渗出液里都含有大量艾滋病病毒,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乳汁也含病毒,有传染性。唾液、泪水、汗液和尿液中也能发现病毒,但含病毒很少,传染性不大。
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办法、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研究证明,艾滋病通过三种途径传播: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传播。与人的行为紧密相关,对家庭、社会生产力破坏极大。由于对该病和感染者的不正确认识而产生的歧视和处理不当引起的社会不安定事件也屡见不鲜。它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传播和广泛流行,已成为举世瞩目的公共卫生和社会热点问题。我国自1985年发现第一例艾滋病病人以来,艾滋病感染率一直控制在较低水平,然而,随着全球艾滋病流行重心逐渐向亚洲转移,近两年艾滋病的传播速度也呈倍增趋势。截至1997年9月,疫情已波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报告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8千多例,据国内有关单位专家以组分法和德尔菲法测算,我国艾滋病病毒实际感染数应为15万-20万。加之卖淫、嫖娼、吸毒等易于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存在,我国面临着艾滋病大面积加速流行的严峻局面。
缺乏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识是造成艾滋病传播的主要原因。通过宣传教育把有关预防知识交给群众,提高他们的自我防护能力是目前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我国一直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主要措施,但是目前疫情迅速发展的形势,与艾滋病控制有效国家相比,我国宣传教育工作尚缺乏深度、广度和持久性,广大群众接受艾滋病宣传教育的机会十分有限。宣传活动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的每年年底的一段时间;在内容上,对艾滋病是可以预防的和正确对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宣传不够,关于推广使用避孕套防病和正确开展性健康教育等敏感问题缺乏统一认识和政策;艾滋病宣传教育的组织工作主要在卫生部门,其他部门虽然也做了不少工作,但总体上讲,全社会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力度不够,尤其是大众媒介的充分参与亟待加强。1996年10月3日国务院召开了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10月16日-19日卫生部召开了全国艾滋病防治会议,两会强调指出,目前是遏制我国艾滋病快速增长势头的关键时刻,必须不失时机地落实各项预防和控制措施,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根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的要求,在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调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1.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精神,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并把它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报道各级政府负责,各部门参与,全社会动员,协调配合、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减轻艾滋病给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危害的工作情况和成功经验。
2.结合法制和道德教育,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公民义务献血和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对有意造成艾滋病性病传播,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例要根据中央的宣传精神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适时予以报道。同时进行遵纪守法,严禁吸毒、贩毒、嫖娼、卖淫,保持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洁身自爱、保持童贞、忠于配偶、白头偕老等),树立健康积极的恋爱、婚姻、家庭及性观念的教育。
3.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是大众媒介、宣传教育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对广大群众的宣传,要以大众传媒为主,开展有计划、经常性的预防知识宣传教育,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如公益性广告、健康与生活话题等。各类院校、宣传教育部门要在现行健康教育课程(活动)或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中增加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内容。营业性娱乐场所、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和出国人员较多的单位要备有宣传资料,开展适宜的宣传教育活动。
对重点人群的宣传要在卫生、宣传和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安排下开展活动。要采取一些更有针对性的宣传方式,如热线电话、医生咨询或通过制订乡规民约的家庭、社区教育,以及由非政府和社区组织开展心理咨询、同伴教育等进行宣传。选择性地报道这类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好典型,促进全社会,特别是社区对艾滋病预防工作的关心和参与。对妇女收教所、戒毒所、劳教所、监狱等场所的特殊人群的宣传,在依法加强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心理健康咨询及其他宣传活动中增加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内容。
各部门要对负责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干部,特殊人群的管理人员和有关预防艾滋病的热线电话、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和管理。
二、把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政策性
1995年11月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制订下发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提纲(试行)》介绍了艾滋病的病原、传播途径、预防手段等知识及开展宣传教育原则、内容、政策和技术等,为各地、各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了技术指导。经过一年的试行、修改后,可继续作为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的参考文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宣传要点:
1.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及其对个人、家庭、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严重危害。报道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和情况,可用国内外的具体实例教育人们,如针对目前赴泰国、马来西亚旅游、探亲和经商活动日益频繁,适当宣传东南亚地区的流行情况,以唤起人们的警觉。
2.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要科学地宣传艾滋病的主要传播方式及主要高危行为,如共用注射器吸毒、不良性行为、使用没有严格消毒器具的不安全拔牙、供输血液、注射、美容或其他侵入人体的操作等;同时要告诉人们艾滋病不通过一般公共活动传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强调艾滋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在提法中不宜用“绝症”“超级癌症”之类词,应使用“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方法但是完全可以预防的严重传染病”的提法。
3.防止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宣传,要明确:(1)歧视不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反而极易成为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2)每个人都必须懂得预防知识和措施,否则都有感染艾滋病的可能;(3)感染者是无知和疾病的受害者,与其他病人一样需要人们和社会给予人道主义的关心和帮助,即使是由于有过某种过失行为而感染艾滋病病毒也是受害者。要适当报道关怀帮助感染者和病人的典型事例。(4)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从我做起,从身边的人做起,全社会共同来防护艾滋病。
三、其他有关问题宣传原则
由于艾滋病的传播,在相当程度上涉及法律、伦理道德和个人隐私等社会问题,防治工作中正确处理治本与治标宣传的关系也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治本是结合法制和道德教育进行防病教育,治标是借鉴国外的某些成功经验,如宣传推广使用避孕套防病及吸毒者在戒毒前不共用注射器以防止艾滋病的传播等。因此,要实事求是地理解治本的长期性和防病的紧迫性,讲究宣传策略和方法,其宣传方式须与国情及其他相关政策协调一致。
1关于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宣传
根据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中对推广使用避孕套的要求,结合防病话题告诉人们避孕套不仅可以避孕,还能预防通过性途径传播的疾病,如乙肝、丙肝、性病、艾滋病等。同时要让人们认识到避孕套的防病作用是建立在正确使用的基础上,理解避孕套预防艾滋病的效果并不是100%,但远比不使用避孕套要安全。由于避孕套具有避孕和防病的双重功能,因此即使已经采用了上环或结扎等避孕措施,为了防病仍需使用避孕套。
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2.有关艾滋病疫情的报道
各地要随着疫情的发展,及时报道当地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帮助群众认识艾滋病,自觉预防艾滋病。在艾滋病疫情报道中,凡涉及感染者、病人的个人情况,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公开泄露,电视影像的遮挡必须可靠。涉及艾滋病疫情的报道,数字要准确,发稿前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实。
3.关于通过不规范、不安全的供输血、注射、牙科检查治疗等侵入人体医疗操作传播艾滋病的案例以及其他有关违法案例的报道,为不影响正常的执法管理和医疗卫生工作秩序,发稿前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审理案件的公安、司法部门核实。
4.报道艾滋病治疗药物和防治成果时要特别慎重,必须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核实。失实的报道,不但会误导群众产生消极影响,而且可能触犯国家有关药品法规,也有损国家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