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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机构怎样申请报告

发布时间:2022-06-23 03:48:26

1. 如何申办教育培训机构

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办学场地证明。
(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
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具体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见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见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具体看教育部门的办事效率,如果你打好关系,很快就能拿到。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2. 如何申请教育培训机构

申办教育培训机构需先到当地教育局进行前置审批,办理相关办学许可证,再到工商局办理企业或个体营业执照。
向当地教育局教育事务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办学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经民政局核准后的名称)、办学具体地点(包括楼层、面积)、办学原因、目标、办学项目、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可行性分析、招生对象等。(A4规格纸打印)
2.办学场所的“三证”。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建筑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抗震强度等级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报告(原建筑为非教学用途的须在消防部门指导下进行二次装修,并提交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报告)。(验原件、交A4规格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任职合法性声明》;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1、《住所承诺书》;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委托代理人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前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原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体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经营场所无门牌号码的,应另附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A4纸)。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3. 办理培训机构需要办什么手续

办理培训机构需要的手续:

第一关,到办学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第二关,就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第三关,是办理税务登记。而最后还要注册资金,一般都是十万以上呢,合法手续就是以上这些了。

开辅导班应该准备的证件,其中包括经营许可证,申请营业执照,还有税务登记证件。如果办好了这些证件,你就可以合法经营店面,一步步向灿烂未来走去,尽享财富人生。

凡申请办学者须呈报下列材料:

1、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社、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户口、履历、学历或技术等级证件。

2、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期限、办学规模、教学计划、师资来源、收费标准以及教学场所和设备等。

3、私人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保证教学质量。教学人员与教学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条:主办人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当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和办学能力,并能亲自任课和经常主持校务。

第二条:教学人员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与所任学科必备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有必要的教学和管理制度,
每个学期结束时或一门课学完后,须举行结业考试,考试成绩须报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备查。

第四条:私人办学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培养学员时,须经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会同区(县)劳动或文化部门审批,私人办学单位必须和委托单位订立培训合同,并认真执行。

第五条:私立补习学校(班)的名称、校牌、印章,均须冠以“私立”字样。

第六条:经批准举办的私立补习学校(班),如变更办学规模、教学内容等,须按第二条规定的办法重新申请审批。

第七条:私人办学可参照有关部门收取学费的规定,向学员收取学费.必须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主办人、教学人员及其他办学人员的报酬,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确定。

第八条:私人办学成绩优良者,政府予以表扬;学校(班)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者,得勒令停办。

第九条:凡不收学费,主办人、教学人员不要报酬的义务教学者,可不履行本办法所列各项批准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4. 办培训机构需要什么条件手续

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交组织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联合举办的,须提交联合办机构协议,协议应明确联合办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形式、各方出资方式、数额、权利、义务及参与、退出办学的条件、程序等。

(三)拟聘举办人身份和学历、职称证明;拟聘管理人员情况、财务人员情况。

(四)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情况。

(五)办学方案:包括名称和地址、内部组织机构、机构规模、办学形式、师资配备、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等基本情况。

(六)培训机构章程:应符合《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符合管理实际。

(七)资信证明:包括举办者实力资信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筹建费用和经费来源等证明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有捐赠资产的,应说明捐赠人情况,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机构场址说明:包括办学场地、行政、教学用房(地)使用说明,其中自有土地、校舍应提供土地、房产产权证明,租赁校舍应提供经租赁协议。

(九)办学设施、设备、图书等证明文件。



(4)企业培训机构怎样申请报告扩展阅读:

选择培训机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请选择正规的教育培训机构。正规教育培训机构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照,并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民办培训学校办学公示牌。

二、请远离非法的教育培训机构。目前市场上有二类非法培训机构:一类是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私自设立的;一类是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仅可进行教育咨询服务的。

5. 怎样申请成立一个培训机构

参考一下北京的 海淀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办程序 (试行) 一、 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 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
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二、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办学申办报告。
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办学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
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本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
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用房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双方的协议书。
用房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
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文件。
6、培训机构章程。
内容如下(查阅海淀教育网学校章程范本): (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该章程修改程序;(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7、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
8、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中应写明课程设置、学习期限、课时、时间安排、教学目的、使用教材。
9、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复印件。
10、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12、联合出资办学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须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13、以上提供的材料均应用小4号字正反面打印在A4型纸上。
三、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如下规定: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名称为“北京市海淀区×××培训学校。
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 ,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
未经市教委批准 ,不得称“大学”、“学院”。
四、区教委发给具备资格、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备的举办者《北京市海淀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区教委接受填写合格的登记表之日为正式受理日。
区教委自正式受理日起三个月内,对办学申请作出答复。
五、学校批准成立后,必须建立各种规章制度,保证学校运作时按规章制度办事。
六、区教委在审查举办者应具备的办学条件后,通知举办者到推荐的审计事务所(北京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宣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办学启动资金验资。
应交区教委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七、培训机构选择校址时应考虑全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合理布局,积极到民办教育发展薄弱的偏远地区办学。
区教委对全区民办教育实行宏观调控,对在偏远地区办学的培训机构给予扶持;对在培训机构密集地区设立内容重复的办学申请不予批准。
八、区教委向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培训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刻制印章、到区人事局编办或区民政局社团办办理法人登记、到区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培训机构应将刻制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区教委社管科备案。
九、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有一年的试办期,试办期满,经考核,培训机构办学条件降低,已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取消办学资格,由区教委收回办学许可证。

6. 办教育机构是向哪申请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01-1 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条至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3、《昆明市关于审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班)的实施细则》(昆教中〔2003〕10号);

4、《云南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云教职〔2001〕9号);

5、《关于昆明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暂行办法》(昆教成〔2002〕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

1、申办单位要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个人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立分筹设和正式设立,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或班;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先申请筹设,筹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间不得进行教育活动。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有组织机构和学校章程。举办者应当具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4、有符合任职资格及专业要求的校(园)长和教师。普通高中按开设课程配齐各学科教师,教师学历达标率80%以上;教师职称结构基本合理,主干学科中有教学骨干,师生比基本符合国家要求。专任教师根据办学规模师生比1:12配备;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40人;

5、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保育、医务、教学辅助、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6、有符合安全规定及教育、保育、教学要求的场地、房舍及设施、设备;申请举办的办学单位和个人须有独立的、固定的、安全的适合学生住读的学习和生活场地。学校租借的校舍应有经合法程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租期在6年以上,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旅馆、国防设施及饭店的一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租期在10年以上,除不得租借上述场所外,也不得租借现有高等院校、中专学校、职高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的校舍。

举办学校要求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电教室、阶梯教室基本齐全(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学班要求教室、图书室、实验室、电教设备基本齐全)并基本达到标准,教学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基本配套,各种设施基本完备(不含租借设备);举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设备(不含租借设备)应与所开专业相适应。

校舍面积: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按国家现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其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国家现行建设标准;有住校学生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增加建筑和用地的面积;中等职业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0.7万平方米。

在校生规模:举办普通高中不低于300人,每班学生平均数45-50人;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640人以上。

7、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中等职业学校除以上条件外,还需有4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作为开办费;

8、符合我区教育机构设置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

设立学校、幼儿园基本条件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

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4、《昆明市关于审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班)的实施细则》(昆教中〔2003〕10号)。

5、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建设保护条例。

附:申请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班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班场地设施与申请中等职业学校相同(校舍建筑面积:城市0.5万平方米,乡(镇)、村0.3万平方米);

(二)在校生规模按办学的实际条件确定;

(三)有与开办专业相配套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有15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作为开办费;

(五)具有举办两年以上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云南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云教职〔2001〕9号);《关于昆明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暂行办法》(昆教成〔2002〕2号)。

(二)变更
1、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教育局批准。

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原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教育局核准。

3、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教育局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三)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

1、申请筹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的身份证、在学校(园)举办地的住所证明材料,举办者另聘他人管理学校(园)的,同时提供受聘人的身份证、学校(园)举办地的住所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办学地点、拟办学校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及学制、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3)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说明办学资产及办学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并说明产权归属(原件1份);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5)一人以上合伙办学的,提供合伙办学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拟办学场所系举办人所有,提供产权证明;系租用的,提供使用权证明(不得少于六年)(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房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拟用于办学房屋安全性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消防部门出具的拟用于办学的场地及房屋的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填写《昆明市盘龙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申请表》、《昆明市盘龙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经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认可并签名的学校章程(内容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4)办学资产、设备明细表(原件1份);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校(园)长、教师、保育、医务及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拟办食堂的学校和幼儿园) (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复印件各1份),中等职业学校需要提交专业设置论证报告和所设专业的教学实施计划(原件1份)。

(9)教育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具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第1条和第2条中(3)至(8)项规定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二)变更
1、办学地址变更

(1)变更申请,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等(原件1份);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3)新办学场所系举办人所有,提供产权证明;系租用的提供使用权证明(不得少于六年)(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房管部门出具的新的办学房屋的安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消防部门出具的新的办学场地及房屋的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拟办食堂的学校和幼儿园) (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新办学地点办学资产、设备明细表(原件1份);

(8)如校(园)长、教师、保育、医务及财会人员有变动的,提供其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举办者变更
(1)原举办者提交变更申请(原件1份);

(2)原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3)新举办者提交申请,按审批条件,重新核准;

(4)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学校名称变更

(1)变更申请(拟用校名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件1份);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4、学校办学层次变更

(1)变更申请
(2)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3)教育教学配套设施明细表(原件);

(4)相应办学层次教师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其他相关资料

(三)终止(以下材料均提供原件1份)
1、申请终止报告;

2、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情况说明;

3、财务清算报告;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

5、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盘龙区民办学校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盘龙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受理地址:昆明市政白云路327号,电话:)。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现场查勘——审批(核准设立、变更、终止)——颁发办学许可证(颁发变更、终止通知书或批复)。

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学校取得法人资格、合法办学和依法进行登记的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需年检。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01-2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教育资源布点布局的合理性及需求情况,限量审批。

四、行政许可的方式

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新办

1、申请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2、举办人签字的办学章程(原件1份);

3、教学活动场所(不能是住宅用房)有产权证明或两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房管部门出具的拟用于办学的房屋的安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原件1份);

6、从业人员详细情况(原件1份);

7、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地(不指办学地点所在整幢建筑物,而是专指用于办学的部分)《消防合格证明》(原件1份,验原件);

8、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原件1份);

9、办学设备明细表(原件1份);

10、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11、学校招生范围说明书(原件1份);

12、学校经费概算(原件1份);

13、校长、教师配备计划(原件1份);

14、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原件1份);

15、举办者、董事会成员及学校负责人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6、其它材料

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举办者提交的申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变更

1、变更办学地址

(1)举办者提交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2) 举办者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办学地址的《消防意见书》(原件1份);

(3) 房管部门出具的拟用于办学的房屋的安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教学活动场所有产权证明或两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举办者

(1)原举办者提交的书面申请,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教育局核准。

(2)新举办者重新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

3、变更学校名称

(1)举办者提交的书面申请;

(2)新的学校名称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修改(新增)

(三)终止(以下材料均提供原件1份)

1、申请终止报告;

2、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情况说明;

3、财务清算报告;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

5、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的受理机关

盘龙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受理地址:昆明市政白云路327号,。

八、行政许可的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初审——现场查勘——审批——发放办学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到税务、发改、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
需年检。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7. 请问办理培训机构的相关手续需要哪些条件和流程

申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流程
首先得有培训场地,租期三年以上的。其次是必须有必要的教学设备,办公用品,生活设施等一应俱全。然后你申请到当地教育部门递交申办报告,等着验收批复。
一、办事程序:
1、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市教育局的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或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
2、审批机关验证
3、设立民办学校。
4、考查、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筹设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承诺时限:
3个月(每年2月份和9月份统一)。
四、收费标准:
工本费
五、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8. 想办一家教育培训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及程序

1、 现在的培训机构就是民办办学的许可证不好办,很多地方基本上都已经不审核了,你可以到当地教育部门的社会力量办公室问一下,但我估计没戏。要是当地的政策允许办理的话,你按照流程办理就可以,教育部门会有一套流程让你办,什么场地条件,校长条件,资金条件,安全条件等等。。。。。
2、 如果你有好的项目非常想办一个培训班,但又不能办下来证件的话,你可以办一个文化公司,也可以打打擦边球,等规模做大了,就好办了,利润的话得看做什么怎么做,做的好还行,做不好的话不仅累还操心。
3、济南的培训市场很激烈啊,要慎重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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