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谁有《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文件原稿给传个好吗 谢谢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本行动计划。一、防治现状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艾滋病防治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社会歧视有所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总体目标。但是,当前艾滋病流行形势仍然严峻,社会歧视广泛存在,局部地区和高危行为人群疫情严重,还有相当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发现,梅毒等性病疫情上升,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病人明显增多,死亡增加。防治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挑战: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传播方式更加隐蔽,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上升明显,配偶间传播增加,未开展预防母婴传播项目地区的母婴传播率处于较高水平;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耐药增多加大了治疗的压力和难度。同时,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措施覆盖面不足;现有的防治技术、手段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求,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防治工作出现的新问题与原有问题以及难点问题交织并存,情况更加复杂,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二、目标和工作原则(一)目标。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120万左右。1.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人口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各省(区、市)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2.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登记在册阿片类物质(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及其延伸服药点,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3.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80%以上,高流行地区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100%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95%的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4.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0年增加70%。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全国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三、防控措施(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协调指导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等媒体,通过相关节目或开设专门栏目,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充分发挥有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支持员工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活动。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将防治知识和政策掌握情况、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公共场所、社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教育。交通运输、铁道、卫生、质检、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继续在车站、码头、机场、出入境口岸、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民航飞机、载客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突出加强对高流行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农民的宣传教育。要结合当地的民风、民俗特点,组织志愿者有计划地深入边远贫困村庄和少数民族村寨,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开发通俗易懂和民族语言的宣传材料,发挥宗教人士和少数民族中有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开展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宣传教育。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商务、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农民工相关培训。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镇地区,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域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教育、公安、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在医学院校、师范院校相关课程中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课时落实和教学效果。充分发挥学校社团、互联网、学生刊物等平台的作用,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妇联、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的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二)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提高干预工作质量。突出重点,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宣传、文化、人口计生、工商、质检、旅游等部门要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各省(区、市)要明确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有关场所的经营者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加强对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完善治疗服务网络,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和规范治疗性病病人,并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积极探索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预防配偶间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间传播的方法。开展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扎实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减低艾滋病和毒品的危害。在继续依法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卫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相结合,加强综合干预,进一步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覆盖面。依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减免费用等激励机制,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和综合服务,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确保治疗效果。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方,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卫生部门要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将工作扩展到全国。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三)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应当依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到“十二五”末基本覆盖全国。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发展改革、卫生、质检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逐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提高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所有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确证中心实验室具备开展识别艾滋病新发和既往感染检测能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和病例报告的管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对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公布疫情。卫生部门要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定期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配偶以及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工作。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五)扩大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要根据感染者和病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提高治疗效果。积极动员感染者家庭成员、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病人抗艾滋病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治疗效果。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探索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的规模,提高治疗质量。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其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等项目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健全药物采购、配送、支付和储备等制度。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结合财政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将抗机会性感染的必需药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要继续对进口和国产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实行税收优惠。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知识产权、卫生等部门对用量大、价格高的进口专利药品,要探索国内企业许可生产的可行性,最大限度降低药品成本。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国内医药企业的指导协调,加快艾滋病治疗领域药品的研发、生产和审批。探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卫生、财政等部门要根据新的形势发展和需要,调整储备药物品种、数量,做好新药技术储备。(六)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和管理,全面落实关怀措施。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坚持不懈地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提高艾滋病救治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实际情况,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解决,地方政府要对生活困难的病人提供帮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他们的隐私。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卫生、外交、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检、外专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在华外国人艾滋病防治工作。(七)实施分类指导,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高流行地区要重点加强病人的治疗、管理、关怀救助和预防二代传播,减少新发感染,降低病死率,尽快遏制疫情上升的势头。高流行的县(市、区)要将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县级医疗机构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住院和门诊的常规检查,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高危行为人群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针对高危行为人群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咨询和梅毒检测;积极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根据病人数量和分布,按照方便患者、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设置治疗服务网点,提供治疗服务。中度流行地区要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中度流行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县级医疗机构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重点科室就诊者和住院病人主动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适时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病人提供规范的治疗服务。低流行地区要重点加强监测和宣传教育,保持疫情的低流行态势。要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作用,研究艾滋病综合防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总结我国不同地区、不同传播模式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经验,探索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防治的工作模式。有关部门和地区要整合防治资源,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高流行地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地艾滋病疫情的严峻性,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中度流行地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艾滋病流行对当地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影响,将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低流行地区政府要克服麻痹思想,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各地要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追究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各地尤其是高流行地区要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实办事机构和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相应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协调与管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充分发挥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部门优势,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二)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地要落实深化医改的要求,建立基层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新机制。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具备开展艾滋病的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的能力。高流行地区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独立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科室,建立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艾滋病相关免疫细胞检测能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大现场指导和技术支援的力度,不断提升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能力;中度流行地区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备艾滋病、梅毒和丙肝检测能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艾滋病相关免疫细胞检测能力;低流行地区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有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执业医师考试的内容,重视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和指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开展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防治人员艾滋病自我防护的培训,加强职业防护。(三)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对国际、国内防治资源的统筹协调、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应当确保国际合作项目结束后各项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其易于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效率较高等优势,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加强合作、引导,促进社区组织在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领域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开展社区组织的管理及防治技术培训,支持其提高防治能力。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通过委托、招标等购买服务或提供技术服务、物资等方式,逐步扩大社区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的覆盖面。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五)加大科研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卫生、科技、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等部门要尽快落实“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和“重大新药创制”国家重大专项的“十二五”实施方案,为艾滋病综合防治提供科技支撑。加强艾滋病的流行病学和干预研究,强化治疗药物、检测试剂和预防药剂及用品的应用研究,加强耐药监测、早期诊断、新发感染识别检测、快速诊断、防治效果评估、中西医结合治疗、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社会问题等方面的研究,着重解决防治策略、干预措施等关键问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继续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国际艾滋病综合防治的先进理念和技术,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防治经验。通过与相邻国家的双边合作,加强边境地区的预防干预工作。积极做好对外宣传,为部分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扩大我国在艾滋病综合防治领域的国际影响。五、督导与评估加强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工作,完善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订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订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框架,对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6年初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B. 学校在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中开展了哪些活动
艾滋病已成为我国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我国已步入艾滋病的快速增长期,据专家估计,我国有HIV感染者达84万人。目前仍无治愈艾滋病的药物,也无有效的疫苗,对艾滋病的控制措施主要是预防,因此宣传教育至关重要。为此, 在院团委的领导下,我们以世界艾滋病日为契机,以今年艾滋病日主题为口号在校园进行一次艾滋病宣传活动。为了搞好艾滋病防治宣传周活动,学校领导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把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与禁毒教育、青春期教育等教学活动结合起来。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学校领导重视健康教育工作
对于我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活动,学校领导非常重视,制定了防治艾滋病工作方案和计划,成立了遏制与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小组,校领导亲自挂帅,明确职责,协调各方面力量,狠抓落实,做到领导到位、投入到位、保障到位、措施到位,扎扎实实地开展艾滋病预防工作,活动真正做到了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
二、 内容及方法
1、开展全校师生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2、举办预防艾滋病板报展览活动;
三、 主要工作
1、为了有目的、有教育意义、科学地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健康教育活动,按照上级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全校19个教学班,由政教处配合教务处统一安排课程,先由健康教育教师对班主任进行培训,然后讲明班主任本学年需要完成健康教育的部分。每周安排0.5课时为健康教育课。
2、为了提高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有关艾滋病基本知识水平,增强学生自我防护能力,共进行2次有关知识讲座,内容包括:
(1)艾滋病流行态势及对人类危害的普遍性、长期性及毁灭性。作文
(2)艾滋病的基本知识:着重介绍了艾滋病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一种叫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艾滋病的传播途径;艾滋病与HIV感染者区别;艾滋病临床表现;艾滋病毒的体外消毒方法。
(3)艾滋病预防原则:洁身自爱、拒绝毒品,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工作总结
(4)同情艾滋病人和HIV感染者;告知同学们目前全人类的敌人是艾滋病,而不是艾滋病人和HIV感染者;我们要关心他们,如果歧视,只会加速艾滋病的传播。
3、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利用广播、板报、展览、讲座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为学生们提供青春期性教育,预防吸毒和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并教会他们一些学校基本生活技能,学会如何倾听,促进同学们交流过程,尊重别人,学会如何与人亲密相处,学会如何拒绝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不良诱惑,提高自尊,将其学到知识融入预防艾滋病中去。为了使学生有深刻的认识,学校组织放映有关录像、片子有《艾滋病基本知识》、《逼近中国人的艾滋病》、《拒绝毒品、珍爱生命》等。
总之,开展以学校健康教育为中心的全民宣教,是预防艾滋病在我国蔓延的最有效手段,也是预防艾滋病的重要方法。通过活动,教师和学生澄清一些模糊的认识,知道了对待HIV感染者、艾滋病人不应歧视,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今后,我校将在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艾滋病预防工作的长效机制,继续努力探索和实践,力争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aware天猫
C. 防艾知识
1、艾滋病是一种病死率极高的严重传染病。目前还没有治愈的药物和方法,但可预防。
2、艾滋病病毒主要存在于感染者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体液中,所以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绝大多数感染者要经过5—10年时间才发展成病人,一般在发病后的2—3年内死亡。
3、与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如握手、拥抱、共同进餐、共用工具、办公用具等)不会感染艾滋病,艾滋病不会经马桶圈、电话机、餐饮具、卧具、游泳池或公共浴室等公共设施传播,也不会经咳嗽、打喷嚏、蚊虫叮咬等途径传播。
4、洁身自爱、遵守性道德是预防经性途径传染艾滋病的根本措施。
5、正确使用避孕套不仅能避孕,还能减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险。
6、及早治疗并治愈性病可减少感染艾滋病的危险。正规医院能提供正规保密的检查、诊断、治疗和咨询服务,必要时可借助当地性病、艾滋病热线进行咨询。
7、共用注射器吸毒是传播艾滋病的重要途径,要拒绝毒品,珍爱生命。
8、避免不必要的输血、注射、使用没有严格消毒的拔牙和美容器具等,正规使用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9、关心、帮助和不歧视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他们是疾病的受害者,应该得到人道主义的同情和帮助。家庭和社会要为他们营造一个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鼓励他们采取积极的生活态度,改变危险行为,配合治疗,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生命质量、延长生命,也有利于艾滋病的预防和维护社会安定。
10、艾滋病威胁着每一个人,预防艾滋病是全社会的责任。对艾滋病的恐惧和歧视源于不了解、不信任,普及艾滋病知识是全社会的责任,希望上面的介绍给大家对艾滋病的认识带来帮助。
D. 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虽然外表和正常人一样,但他们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皮肤粘膜破损或炎症溃疡的渗出液里都含有大量艾滋病病毒,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乳汁也含病毒,有传染性。唾液、泪水、汗液和尿液中也能发现病毒,但含病毒很少,传染性不大。
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办法、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研究证明,艾滋病通过三种途径传播: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传播。与人的行为紧密相关,对家庭、社会生产力破坏极大。由于对该病和感染者的不正确认识而产生的歧视和处理不当引起的社会不安定事件也屡见不鲜。它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传播和广泛流行,已成为举世瞩目的公共卫生和社会热点问题。我国自1985年发现第一例艾滋病病人以来,艾滋病感染率一直控制在较低水平,然而,随着全球艾滋病流行重心逐渐向亚洲转移,近两年艾滋病的传播速度也呈倍增趋势。截至1997年9月,疫情已波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报告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8千多例,据国内有关单位专家以组分法和德尔菲法测算,我国艾滋病病毒实际感染数应为15万-20万。加之卖淫、嫖娼、吸毒等易于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存在,我国面临着艾滋病大面积加速流行的严峻局面。
缺乏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识是造成艾滋病传播的主要原因。通过宣传教育把有关预防知识交给群众,提高他们的自我防护能力是目前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我国一直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主要措施,但是目前疫情迅速发展的形势,与艾滋病控制有效国家相比,我国宣传教育工作尚缺乏深度、广度和持久性,广大群众接受艾滋病宣传教育的机会十分有限。宣传活动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的每年年底的一段时间;在内容上,对艾滋病是可以预防的和正确对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宣传不够,关于推广使用避孕套防病和正确开展性健康教育等敏感问题缺乏统一认识和政策;艾滋病宣传教育的组织工作主要在卫生部门,其他部门虽然也做了不少工作,但总体上讲,全社会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力度不够,尤其是大众媒介的充分参与亟待加强。1996年10月3日国务院召开了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10月16日-19日卫生部召开了全国艾滋病防治会议,两会强调指出,目前是遏制我国艾滋病快速增长势头的关键时刻,必须不失时机地落实各项预防和控制措施,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根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的要求,在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调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1.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精神,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并把它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报道各级政府负责,各部门参与,全社会动员,协调配合、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减轻艾滋病给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危害的工作情况和成功经验。
2.结合法制和道德教育,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公民义务献血和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对有意造成艾滋病性病传播,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例要根据中央的宣传精神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适时予以报道。同时进行遵纪守法,严禁吸毒、贩毒、嫖娼、卖淫,保持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洁身自爱、保持童贞、忠于配偶、白头偕老等),树立健康积极的恋爱、婚姻、家庭及性观念的教育。
3.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是大众媒介、宣传教育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对广大群众的宣传,要以大众传媒为主,开展有计划、经常性的预防知识宣传教育,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如公益性广告、健康与生活话题等。各类院校、宣传教育部门要在现行健康教育课程(活动)或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中增加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内容。营业性娱乐场所、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和出国人员较多的单位要备有宣传资料,开展适宜的宣传教育活动。
对重点人群的宣传要在卫生、宣传和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安排下开展活动。要采取一些更有针对性的宣传方式,如热线电话、医生咨询或通过制订乡规民约的家庭、社区教育,以及由非政府和社区组织开展心理咨询、同伴教育等进行宣传。选择性地报道这类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好典型,促进全社会,特别是社区对艾滋病预防工作的关心和参与。对妇女收教所、戒毒所、劳教所、监狱等场所的特殊人群的宣传,在依法加强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心理健康咨询及其他宣传活动中增加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内容。
各部门要对负责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干部,特殊人群的管理人员和有关预防艾滋病的热线电话、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和管理。
二、把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政策性
1995年11月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制订下发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提纲(试行)》介绍了艾滋病的病原、传播途径、预防手段等知识及开展宣传教育原则、内容、政策和技术等,为各地、各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了技术指导。经过一年的试行、修改后,可继续作为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的参考文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宣传要点:
1.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及其对个人、家庭、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严重危害。报道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和情况,可用国内外的具体实例教育人们,如针对目前赴泰国、马来西亚旅游、探亲和经商活动日益频繁,适当宣传东南亚地区的流行情况,以唤起人们的警觉。
2.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要科学地宣传艾滋病的主要传播方式及主要高危行为,如共用注射器吸毒、不良性行为、使用没有严格消毒器具的不安全拔牙、供输血液、注射、美容或其他侵入人体的操作等;同时要告诉人们艾滋病不通过一般公共活动传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强调艾滋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在提法中不宜用“绝症”“超级癌症”之类词,应使用“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方法但是完全可以预防的严重传染病”的提法。
3.防止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宣传,要明确:(1)歧视不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反而极易成为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2)每个人都必须懂得预防知识和措施,否则都有感染艾滋病的可能;(3)感染者是无知和疾病的受害者,与其他病人一样需要人们和社会给予人道主义的关心和帮助,即使是由于有过某种过失行为而感染艾滋病病毒也是受害者。要适当报道关怀帮助感染者和病人的典型事例。(4)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从我做起,从身边的人做起,全社会共同来防护艾滋病。
三、其他有关问题宣传原则
由于艾滋病的传播,在相当程度上涉及法律、伦理道德和个人隐私等社会问题,防治工作中正确处理治本与治标宣传的关系也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治本是结合法制和道德教育进行防病教育,治标是借鉴国外的某些成功经验,如宣传推广使用避孕套防病及吸毒者在戒毒前不共用注射器以防止艾滋病的传播等。因此,要实事求是地理解治本的长期性和防病的紧迫性,讲究宣传策略和方法,其宣传方式须与国情及其他相关政策协调一致。
1关于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宣传
根据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中对推广使用避孕套的要求,结合防病话题告诉人们避孕套不仅可以避孕,还能预防通过性途径传播的疾病,如乙肝、丙肝、性病、艾滋病等。同时要让人们认识到避孕套的防病作用是建立在正确使用的基础上,理解避孕套预防艾滋病的效果并不是100%,但远比不使用避孕套要安全。由于避孕套具有避孕和防病的双重功能,因此即使已经采用了上环或结扎等避孕措施,为了防病仍需使用避孕套。
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2.有关艾滋病疫情的报道
各地要随着疫情的发展,及时报道当地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帮助群众认识艾滋病,自觉预防艾滋病。在艾滋病疫情报道中,凡涉及感染者、病人的个人情况,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公开泄露,电视影像的遮挡必须可靠。涉及艾滋病疫情的报道,数字要准确,发稿前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实。
3.关于通过不规范、不安全的供输血、注射、牙科检查治疗等侵入人体医疗操作传播艾滋病的案例以及其他有关违法案例的报道,为不影响正常的执法管理和医疗卫生工作秩序,发稿前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审理案件的公安、司法部门核实。
4.报道艾滋病治疗药物和防治成果时要特别慎重,必须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核实。失实的报道,不但会误导群众产生消极影响,而且可能触犯国家有关药品法规,也有损国家形象。
E. 禁毒防艾宣传活动策划书范文
一、活动背景:
2009年12月1日是第22个“世界艾滋病日”,当今社会,艾滋病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身为当代大学生,我们是社会中的一个活跃群体,也是未来社会的主体与支柱;我们相信科技,掌握大量的科学知识,不再盲从;我们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高尚的道德观足以让我们做出正确的判断;我们有热情,立志让不幸的人重温人间的温暖,让受伤的人重感社会的关怀!作为祖国未来栋梁的我们,有必要起来与艾滋病作斗争,有责任有义务为艾滋病患者这样一个遭受种种苦难的社会群体献出我们的关怀与理解。一条细长的红丝带在他们眼中就是一轮旭日,带给他们温暖,给他们以与命运抗争的勇气!
二、活动名称:青春红丝带”艾滋病日宣传活动
三、活动主题:
遏制艾滋 ,呼吁拥抱;控制蔓延,共享阳光
四、活动时间:2009-11-30—2009-12-01
五、活动地点:校内外
六、主办单位:新余市疾病控制中心
七、协办单位:
新余高专校团委,校青年志愿者团
八、活动对象:校青年志愿者团成员及所有干事共一百余人
九、活动目的:
1、感受世间冷暖,体验艾滋病患者的痛楚,让成员了解他们的难处;
2、宣传有关艾滋病的知识;
3、增强青年的社会责任感,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
4、通过此次活动号召更多人关注社会上的弱势体。
十、活动流程:
1、活动筹备阶段:
(1)策划阶段:活动策划书的形成与审核。时间:11月16日—11月24日
(2)审批阶段:递交策划书及申请活动相关物品和活动经费,与市疾病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并邀请相关人员到新校区开讲座。时间:11月24日—11月26日
(3)物资购置:由相关主办单位提供活动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材料。
(4)宣传阶段:海报的设计与张贴,展板的制作,倡议书及准备定点悬挂的横幅,
联系校青年摄影协会、校学生记者团、校广播台、校学生会网络部,运用媒体宣传本活动,扩大影响力。时间:11月28日—12月01日
(5)准备播放光碟的设备及电影放映场地的申请。
(6)制作抽奖箱与抽题箱。
(7)准备好活动所需的摄影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摄影。
2、活动进行阶段:
(1)在校外进行艾滋病宣传工作,发放宣传单,提高人们预防艾滋病意识。时间:11月30日上午9:00···············参考自:172校园活动网 http://www.172xiaoyuan.com/cehuashu/原文地址: http://www.172xiaoyuan.com/cehuashu/shetuan/2009/1123/1755.html
F. 国务院颁发的预防艾滋病的“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要求,为在机关干部中宣传普及科学防治艾滋病基本知识,增强机关干部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艾滋病防治行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决定于2007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25日,举办市、区直机关干部艾滋病防治知识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内容
主要是艾滋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题型为单项选择题与多项选择题(试题、答题卡附后)。
二、参赛对象
市、区直各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含二级机构工作人员)。望各单位积极组织职工参赛。
三、奖励办法
竞赛组委会将在参赛职工人数及比例较多的单位中评选出优秀组织奖,在满分答卷(若人数不足,按成绩取前100名)中抽取个人奖,结果将在《宣城日报》、市卫生局网站上公布。本次竞赛设优秀集体组织奖5个(颁发奖牌),个人一等奖5名(获奖者每人奖金300元),二等奖10名(获奖者每人奖金100元),纪念奖50名(获奖者每人价值30元纪念品一份)。
四、其它事项
参赛人员答题卡必须详细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于12月25日前(以邮戳为准)将答题卡寄至宣城市鳌峰中路57号市防艾办(市卫生局大楼三楼艾防科)或通过市政府办文件交换站转市卫生局疾控科。信封正面标注“艾滋病防治知识竞赛”字样。
知识竞赛规则
一、竞赛方式
1、试题发放:由市艾防办以文件的形式印发竞赛试题和答题卡(答题卡复制有效)。区直单位,委托区艾防办发放。
2、答题方式:(1)在答题卡上选择正确答案所对应的“○”内用钢笔或签字笔涂黑涂满;(2)答题卡上填写本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单位、联系电话。
二、本次竞赛试题共50 题,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两种类型。
三、答卷采取涂黑方式,参赛者选择认为正确的答案,用黑色或蓝色笔,答题卡中对应的“○”涂成实心“●”,不正确的不涂。答题卡复印有效。
四、答题卡必须详细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填涂完毕,请将答题卡寄至宣城市鳌峰中路57号市卫生局大楼三楼艾防科,或通过市政府办文件交换站转市卫生局疾控科。信封正面标注“艾滋病防治知识竞赛”字样。
五、本次知识竞赛由宣城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判卷、解释相关问题并组织抽奖(抽奖时间另行公布)。
六、本次活动截止日期为2007 年12 月30日。届时主办单位邀请有关领导从获得满分的参赛者(如人数不足100名,将由高分向低分依次选不少于100名参赛者)中抽取一、二等奖以及纪念奖获奖者,竞赛组委会评出优秀集体组织奖5个(颁发奖牌),一并在《宣城日报》、市卫生局网站上公布,同时以电话方式通知获奖单位和个人。
七、为确保公证,市防艾办人员不得参加本次竞赛。
宣城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二月三日
宣城市直、区直单位艾滋病防治知识竞赛试题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一、单项选择题(选出一个正确答案,涂在答题卡上。每题2分,共60分)
1、艾滋病医学全称为:
A、免疫缺陷综合症 B、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C、先天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D、继发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2、世界艾滋病日是每年的何月何日?
A 、6 月1 日 B、8 月1 日 C 、12 月1 日 D 、11 月1 日
3、以下对艾滋病窗口期说法正确的是:
A 、为1-5 个月; B、一般为2 周-3 个月; C 、窗口期血液中能查出病毒抗体; D 、窗口期病人没有传染性。
4、艾滋病的平均潜伏期为:
A、 3 -7 年 B、7 -10 年 C 、5 -20 年 D 、2 -12 年
5、对艾滋病病毒易感的人群是:
A 、静脉吸毒者 B、性乱者 C 、同性恋者 D 、每个人
6、下列哪种行为可能传播艾滋病病毒?
A 、与艾滋病病人共用卫生间; B、患艾滋病的母亲哺乳婴儿; C 、与艾滋病病人同一泳池游泳;D 、与艾滋病病人拥抱与握手。
7、下列哪些途径会传播艾滋病病毒
A、共同办公; B、握手、礼节性接吻; C、刺破皮肤的手术器械; D、蚊虫叮咬。
8、1981年,哪个国家首先报道世界上第一例艾滋病?
A 、中国 B、泰国 C 、美国 D 、南非
9、下列哪项不是预防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的有效措施
A、安全性行为 B、固定性伴侣 C、洁身自爱、遵守性道德 D、多个性伴
10、请说出艾滋病发病后的典型症状
A 、长期低热 咳嗽 B、体重下降 C、慢性腹泻 D、以上都是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艾滋病列入哪类传染病
A、甲类 B、乙类 C、丙类 D、丁类
12、《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时间
A、2005.12.1 B、2006.3.1 C、2006.6.4 D、2006.12.1。
1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会通过什么途径将病毒传染给婴儿
A 、妊娠、分娩、亲吻; B、哺乳、亲吻、妊娠; C 、妊娠、分娩、哺乳; D、 搂抱、亲吻、呼吸。
14、艾滋病最常见的机会性感染是:
A、肺结核病; B、肝炎; C、感冒; D 、心肌炎。
15、当你曾有过高危行为,怀疑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该怎么办?
A 、找心理医生咨询; B 、心里害怕担忧,但又不敢找人咨询; C 、到艾滋病咨询检测点咨询检测; D 、到个体诊所就诊。
16、我国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基本原则是: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 B、广泛发动群众,全社会动员 C、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D、以上都是
17、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哪项规定是正确的
A、免收咨询费,按规定收检验费;B、适当收取咨询费,免收检验费;C、按规定收取咨询费和检验费;
D 、按规定免收咨询费和检验费。
18、下面哪种说法正确
A、目前艾滋病不能治愈,也没有有效的疫苗,所以艾滋病是不能预防的 B、安全套可以避孕,但不能预防艾滋病
C、共用注射器吸毒可以感染艾滋病,是因为毒品中有艾滋病病毒 D、正确使用安全套可以预防艾滋病
19、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的内容:
A、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治疗;
B、在全国范围内为自愿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对艾滋病病人的遗孤实行免费上学;
C、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减少母婴传播;
D、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提供免费的抗感染和抗肿瘤的药物。
20、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将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关情况公布或传播; B、对于艾滋病检测结果,卫生部门可以不保密;
C、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能参加工作; 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
21、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任何单位有义务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有关艾滋病发生、传播、转归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和完整资料
B、任何个人有义务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有关艾滋病发生、传播、转归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和完整资料
C、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无权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
22、关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说法不正确的是:
A、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不受歧视; B、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
C、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能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D、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子女拥有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
23、王某有过一次不洁性行为,他应该怎么办?
A、听天由命,任其发展; B、享受生活,更加放纵自己; C、到专业机构咨询检测; D、情绪低落,心事重重。
24、根据卫生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2005年最新评估结果显示:截至2005年底,中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有多少万人?
A、100 B、45 C、84 D、65
25、艾滋自愿咨询检测简称是什么?
A、VCT B、VCD C、HIV D、AIDS
26、全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最多的是哪个地方?
A、次撒哈拉非洲 B、东亚 C、大洋洲 D、拉丁美洲
27、艾滋病病毒主要侵犯人体的
A、循环系统 B、消化系统 C、免疫系统 D、神经系统
28、哪种疾病与艾滋病传播途径最相似
A、淋病 B、梅毒 C、结核 D、甲型肝炎
29、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总目标中,到2010年,把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控制在多少人以内?
A、100万 B、200万 C、300万 D、150万
30、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规定,到2010年底实现全国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多少以上?
A、70% B、75% C、80% D、85%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40分)
31、艾滋病重点救助关怀村建设“三条线”指的是:
A、艾滋病患者的医疗保障线; B、艾滋病孤儿孤老的生活保障线;C、患者家庭的生产生活保障线;D、艾滋病患者的社会保障线。
32、艾滋病病毒主要存在于人的哪些体液里?
A 、血液;B、精液;C、阴道分泌物;D 、乳汁。
33、哪些人应考虑去做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检测?
A、曾经有高危险行为的人,如多性伴侣者、同性恋者、卖淫嫖娼者; B、共用注射器吸毒者及他们的性伴侣等;
C、在感染者较多的地区或血液安全没有保障的条件下接受过输血的人; D、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34、艾滋病急性感染期的主要症状包括:
A 、发热、出汗、咽痛 B、头痛、腹泻、皮疹 C、面色发黄 D 、淋巴结肿大、
35、诊断艾滋病的主要依据是:
A、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阳性 B、感冒发烧 C、临床表现 D、CD4细胞<200/mm3
36、艾滋病和性病的关系:
A、艾滋病是性病的一种 B、艾滋病不属于性病 C、患性病有利于艾滋病的传播
D、艾滋病和性病传播途径、危险性行为、涉及人群和预防措施有许多共同点。
37、下列哪些做法可以控制艾滋病传播?
A、加强健康教育,树立健康的性观念 B、保持忠贞的夫妻性关系 C、正确使用安全套
D、加强遵纪守法教育,遵守性道德,禁止婚外性行为
38、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是:
A、流行范围广,地区差异明显,感染者以青壮年为主 B、疫情发展迅速,发病和死亡依然严重
C、疫情正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 D、逐步减少
39、中国政府预防控制艾滋病采取的行为干预措施是:
A、同伴教育 B、美沙酮维持疗法 C、安全套推广 D、自愿咨询检测
40、艾滋病流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危害是:
A、造成年轻劳动力损失,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B、人均期望寿命大幅度降低 C、导致大量的孤儿和孤老,并由此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D、导致住院需求和医疗费用的急剧增加,卫生资源大量消耗,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
4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家人应该采取的态度是:
A、夫妻性生活时应坚持正确使用安全套 B、分开使用餐具、卧具
C、分开使用牙刷、剃须刀、指甲刀等容易弄破皮肤或黏膜的物品 D、配偶及性伙伴要定期到正规医院检测,接受医生指导
42、下列哪些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A、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
B、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其发病或感染的事实告诉配偶,在性生活时采取保护措施,避免配偶感染。
C、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对社会承担起义务和责任,认真听取医务人员的医学指导,服从卫生防疫部门的管理
D、对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而故意感染他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3、我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防治策略与主要措施有:
A、加强宣传教育,全民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
B、针对高危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工作,减少人群中的相关危险行为,控制艾滋病经过性接触和吸毒途径传播
C、依法监督,阻断艾滋病病毒经过血液、血液制品等医源性和非医源性途径传播
D、规范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控制艾滋病在性病人群中的传播,改善艾滋病、性病感染者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44、为什么说艾滋病是能够预防的?
A、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非常明确,通过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 B、艾滋病病毒在体外环境下很脆弱,很容易被杀死
C、艾滋病病毒不通过空气、食物、水等一般性日常生活接触传播,也不能通过蚊虫叮咬传播
D、艾滋病的传播主要与人类的社会行为有关, 完全可以通过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而被阻断,是能够预防的
45、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A、公示 B、自愿 C、知情同意 D、保密
4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应该
A、善待自己、善待他人 B、要注重自己的营养、个人卫生,提高机体免疫功能 C、要树立良好的生活态度
D、要注意采取安全的行为和良好的生活方式
47、根据有关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主动公开自己患病的事实
A、感染/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B、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时,应向用人单位公开
C、就医时,将感染/发病的事实向接诊医生说明 D、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出入境时,应向安检人员公开
48、以下哪些是造成艾滋病在全球迅速传播的主要原因:
A、同性恋人群扩大 B、静脉吸毒者大量增加 C、卖淫、嫖娼者数量增加 D、广泛的世界性旅游
49、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感染了艾滋病毒的人,免疫功能还没遭到破坏以前称艾滋病毒感染者
B、感染了艾滋病毒的人,免疫功能遭到破坏并出现临床症状称艾滋病病人
C、艾滋病毒感染者外表看上去和正常人没有什么两样 D、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都具有传染性
50、下列哪些日常生活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
A、接触食物、饮水、空气、纸币、硬币、票证
B、公共场所的一般日常生活接触,如同在一个教室上课、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的座位、扶手,办公室的办公用品,工厂车间的工具
C、礼节性亲吻、礼节性拥抱、双方手部皮肤完好时的握手,影剧院、商场、游泳池等场所的接触
D、接触公用马桶、浴缸,蚊虫叮咬
G. 艾滋病的防治条例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禁止进出口用于临床医疗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目的,可以进出口临床急需、捐献配型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理出入境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制定。
依照前款规定进出口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出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 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span="">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