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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的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2-06-19 20:25:29

1. 校外培训民办非企业成立背景

要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摸清拟登记为非营利法人且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数量,提前做好预案,并在名称、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拟任负责人等方面形成一致审查标准。
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意见》要求,尽到告知义务,合理引导登记预期。向举办者、出资人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审查申请登记材料时,应当要求举办者签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并将告知书、捐资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告知举办者、出资人。各地民政部门可在我局制定的示范文本(见附件)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完善。

2. 我们单位是做教育培训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非盈利的。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有什么减免优惠政策

从事教育培训如果是学历教育,或者托儿幼儿培训,可以享受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的减免。其他经营收入,是要交增值税和所得税。

3. 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教育机构要缴税吗

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教育机构,在取得应税收入的时候,需要缴税。

通常情况下民办非企业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领取《社会团体证书》。而民办企业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领取《营业执照》。
拓展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新概念。它是于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如何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营利与非营利主要应从两点来区分:
一是看其宗旨和目的。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的企业,其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同,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
二是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来区分。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由此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这对于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以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特点来否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合理的收费,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无法生存和发展。国家事业单位还允许自收自支,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什么不能呢?
因此,我们应当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特点,理解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民办学校其宗旨应该是弥补国家教育力量的不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目的。但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又允许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并且可以盈利。但盈利的资金应投入到扩大教育事业中去。其他的民办医疗单位、民办文化单位、民办科研单位、民办体育单位等,都具有同样的性质。

4. 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培训机构)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

不具备诉讼主体地位,可以直接执行该单位的举办人的个人财产。

1、如果未登记就简单了,未登记不具有法人地位,有任何问题都是机构的主办者的问题,主办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2、因为未登记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在法律上,这种未登记的培训机构根本不具有主体资格,也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如果出现问题,比如债务纠纷,债务的实际承担着就是举办人个人,或者合伙举办的所有合伙人。这就类似于合伙经营或者个体经营了嘛。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举办人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4)民办非企业的培训机构扩展阅读:

一、办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

2、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二、登记性质:

1、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2、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人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3、个人出资,但不担任负责人,且符合法人条件的民办单位和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单位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4、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三、申办材料:

1、登记申请书:经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下同)。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人的基本情况、场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和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或资产证明,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

6、相应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5. 民办培训机构是第几产业

  1. 培训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2.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新概念。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过去的民办机构概念进行了修订。即事业单位是国家组织的,但人民群众不应该再称之为事业单位。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义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以非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3.培训机构,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标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具备场地和师资的要求,需要经教育主管部门认证并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后方可经营,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测算并报教育部门审批,增加课程或变更收费需向教育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2. 这要看你的培训机构在工商登记注册的是公司还是培训学校。可以注册公司,也可以注册培训学校。推荐后者,因为培训学校性质比企业注册类型缴税少。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可以咨询工商。

  3. 一般来说,经营性质的培训机构都是企业。

6.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是什么意思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

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委员、市民政局副局长赵学刚在北京市教育 " 双减 " 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提出,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精神," 营改非 " 工作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教育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前置许可审批和日常业务管理;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法人登记和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主要有四个程序:一是申请,申请人在教育部门先取得《办学许可证》等批复文件,再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法人登记申请。二是审查,民政部门审核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是核准,民政部门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要求作出补正。四是发证,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法人登记证书,并及时予以公告。

7. 民非培训机构注销公告怎么写

方法如下:
经查,海盐立优培训有限公司已无办学行为,办学许可期限已届满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注销该培训机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编号:xxxxxxxxxxxx)。
办学许可注销后,培训机构不再具有办学培训资格,所执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从事的任何活动产生的后果均由举办者自负。
培训机属于民办非企业类型,经过机构所在地区的教育局和民政局批准。

8. 民办非企业培训学校不做税务登记谁的责任

民办非企业培训学校不做税务登记谁的责任?民办非企业培训学校做税务登记我认为当民办非企业培训学校不做税务登记谁的责任?民办非企业培训学校不做税务登记,我认为,当然是民办这个企业的责任

9.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活动,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及其教育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文化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领导,研究民办非学历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统筹管理,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文化教育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

公安、物价等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收费行为等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设立、变更、终止第六条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性质、管理方式等的不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为企业法人。

同一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又登记为企业法人。第七条设立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向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第八条设立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设立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意见;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反馈书面意见,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的书面意见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颁发营业执照,并抄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名称中应当含有“培训”字样,不得出现“学校”“学院”等字样。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审核权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审核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设立条件及设置标准进行审查。第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应当科学、合理,与不同类别、不同规模教育培训机构实际需要相适应,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0. 请问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教育职业培训机构需要交什么税

需要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民办非企业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领取《社会团体证书》。而民办企业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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