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区域卫生规划,逐步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五条育龄夫妻享有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主动参加生殖保健检查,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第二章技术服务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具体服务内容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执行。第七条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包括: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做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的同时,可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具体服务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等服务,其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费用,参加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的或者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中支付。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接受前款规定项目所需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接受绝育手术的夫妻因特殊情况需要再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以接受恢复生育手术。第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知情同意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施术人员应当向受术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受术者或者其亲属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应当符合国家发布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十四条夫妻要求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当持有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没有证明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位不得为其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第十五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具体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三章服务机构和人员第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公益活动的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第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
⑵ 如何完善计划生育药具服务工作中的"四到位"
一是努力做到“宣传引导“到位。始终把计划生育药具宣传贯穿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全过程。通过悬挂横幅、面对面讲解等多种形式进行避孕药具知识宣传;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等开展药具知识进家庭、进村居活动,提高育龄群众对避孕药具知识的知晓率。 二是努力做到“队伍建设”到位。为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使计划生育药具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轨道,计生办和计生协会组织宣传员及部分育龄群众开展了避孕药具知识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围绕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和知情选择,要求药具管理服务人员必须广泛宣传计划生育药具知识,根据育龄群众需求,为他们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咨询指导和服务。 三是努力做到“监督管理”到位。为使已婚育龄人员免费获得避孕药具,配有专门的药管员,挂牌上岗,接受监督,同时计生办定期对避孕药具进行监督检查,做到避孕药具的账表一致、账实一致,强化责任,坚决杜绝倒卖、变卖免费避孕药具的行为。 四是努力做到“优质服务”到位。以不断满足已婚育龄群众避孕节育、生殖健康需求为宗旨,通过知情、自主选择、优质服务三个环节,让育龄群众充分了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品种、性能、供应发放渠道,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药具,大大提高了避孕药具使用的及时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⑶ 如何写计划生育培训简报,谁能给我一篇范文
不想跑课就在网上找个口语学习也不错啊,下班晚上上课撒,周末照旧可以玩什么的,回也不影响答生活!ABC天卞口语还挺.好.的 是在线学习的~每天在家通过网络和老师进行互动交流的形式授课 还挺方便的上课方式~《货仓、采购、生管、物控管理实例与问答》,《生产计划和物料控制实战精解.》这两本书,以上两本书我有,有时间发给你...
⑷ 如何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服务工作
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既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心,又要熟悉并掌握计划生育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 你初到一个地方乡镇(村),肯定摸不清计划生育基本情况。因此,首先要从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入手,要把计划生育底子摸清,育龄人员的基本情况搞明。只有把底子拓清了,才能清楚各家各户的婚、孕、育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计划生育始终坚持“三为主”的工作原则,即:经常性工作为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做这个工作要不惜付出自己的心血和汗水,正所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常说的 “三水”效应。即:汗水、口水和泪水。 计划生育是一把手工程,作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来说,多年的付出可以换来丰硕的成果,但同时也如履薄冰,战战兢兢。因为一旦出现计划外生育,党政一把手的位子不保,所有的付出将前功尽弃。但,我相信只要把计划生育基础工作做好,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严格管理和优质服务好育龄人员,出现违法生育的人员毕竟还是极少数。 村级台帐,无非是已婚育龄人员档案、各类人员的随访记录和避孕药具发放账簿等等及计划生育各类统计报表。 只要把已婚育龄人员的底数摸清,分类管理,就能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地做好台帐的制作。计划生育严禁瞒报、漏报、迟报、虚报、错报现象发生。统计合格率务求达到100%。 计划生育工作实际上是动态管理和不断的文字积累和数据更新的一类工作。一对已婚育龄夫妇从领取结婚证那天起就与计生办结下了友谊。随着婚、孕、育的进程,育龄夫妇与计生工作人员交流逐渐加深。这就需要计生工作者要有爱心和耐心,要把管理寓于服务中,在服务中体现管理。真正让已婚育龄人员信任你、依赖你,努力使已婚育龄人员的婚育观念逐渐转变。 只有把已婚育龄人员的档案建立健全,才能做好最基本的计划生育统计台帐工作,否则,统计绝对失实。
⑸ 怎样做好育龄妇女发放药具的工作
如何加强和改进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工作? 一、切实加强领导,为药具管理服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充分认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事业心做好药具管理工作。将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促进药具管理服务工作水平提升。一是目标责任落实到位。成立药具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药具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检查指导和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各村签定《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将任务目标分解到基层,责任落实到人。二是考核奖惩措施到位。围绕药具管理目标责任书,将各项内容进行量化、细化,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药具管理考核方案,使药具管理服务工作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效促进药具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强化日常管理,完善药具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制定一套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服务规范和工作制度,明确乡、村级药管人员工作职责和制度,建立科学管理、责任明确、高效运转、优质服务的工作机制。一是实行目标责任制。与有关部部门签定目标责任书,定期考核,列入年度总成绩。二是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村药管人员定期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三是药具管理人员实行乡级备案制度。村级药管人员镇里统一备案,如有更换须提前上报,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更换。四是实行月例会制度。安排当前工作。反馈乡村信息,使其环环相扣,避免脱节。五是实行批号跟踪制。各村药具管理员对调入、调出的计划生育药具实行批号跟踪管理,禁止截留或挪作他用,禁止在任何宣传活动、协调应酬和人员交往中使用免费药具,严禁作为宣传品、礼品“体外流通”。六是实行药具质量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使用药具的有效性、安全性,确保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七是实行帐务明确制。药具帐务做到专人负责、明确责任、杜绝差错。镇级实行监督制,村实行上级负责制。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八是落实仓储发放责任制。药具专人管理,保证安全有效的药具及时发放到育龄群众,杜绝有关问题的发生。九是实行随访服务制。由村级药管员对使用药具人员定期随访,了解药具使用效果和有关副反应,及时处理,确保实效。 三、规范阵地建设,奠定坚实物质基础 在药具管理信息化和村级药具管理规范化项目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药具管理服务阵地建设,为避孕药具的综合管理、宣传、咨询等一系列优质服务奠定坚定的物质基础。一是对各村药具管理阵地建设方面进一步提高标准,设立规范的药具办公室、药库和“三优”展示室,配齐档案橱、展示橱、宣传橱和药具橱、药具架、加温器、除湿机等设备。二是按归“示范村”、“优秀村”、“良好村”、“合格村”四类标准,对各村居的药具服务室及内部设备配置进一步规范。 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优化药具管理队伍结构 按照“四化”“五统一”的要求,配齐配强村专(兼)职药具管理服务人员。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严禁经商办企业,严禁参与盈利性的商业活动。同时加大培训工作力度。采取集中办班,岗前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村级药管员培训,使全镇药管员的整体素质大幅度提高,为全面提升药具管理服务水平提供组织保障。 五、加强市场管理,规范药具零售市场秩序 为防止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流入市场,我镇要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把避孕药具市场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一是开展清理和打击市场上非法销售国家免费避孕药具的活动。通过报纸、电视、发放宣传品等方式,向广大生殖保健品经营者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使他们知道销售国家免费避孕药具是违法行为。二是落实各部门齐抓共管制度,明确公安、工商、药品监督、卫生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任务,签订并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好部门协调,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定期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检查和部门清理清治活动,搞好市场清理,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三是实行举报制度,发动群众对销售国家免费避孕药具的经营行为和经营者实行举报制度。杜绝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流入市场,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谋取私利的行为。 六、围绕群众需求,不断丰富药具管理服务内容 一是认真开展药具宣传咨询服务。依托乡镇人口学校、咨询服务室、协会活动室等阵地,结合“五期”教育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对育龄群众进行避孕药具知识宣传和培训,不断提高育龄群众的药具相关知识水平。同时,坚持集中宣传与经常宣传相结合。利用集市、节假日等时机,在乡镇驻地、主要路口设立咨询服务点,印发明白纸,制作图片展板,进行集中宣传:在镇服务站常年开设咨询门诊、悄悄话室,随时解答育龄群众关于生殖健康、药具使用等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经常性宣传。使群众对药具知识的知晓程度不断提高。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服务。本着“六是”“五好”的工作原则,为育龄群众开展避孕节育服务。三是保证药具发放的及时率和使用有效率。在建立健全药具管理服务网络的基础上,确保药具能够及时发放到已婚育龄群众手中。实行“定责任、定对象、定时间、定内容、定范围、定质量”的随访服务岗位责任制,村级药管员对使用药具人员定期随访,了解药具使用效果和有关副反应,及时处理,确保实效。四是做好药具使用人群的信息采集工作。收集和分析药具使用信息,认真处理各种不良反应,提高药具使用有效率和药具续用率。五是开展健康查体服务。每年对服用口服避孕药的育龄群众进行一次集中健康查体,并在开展生殖健康检查、诊治妇科疾病的同时,检查各种避孕药具的效果,及时更改不适应育龄群众的避孕方法。
⑹ 长春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的管理,保护计划生育药具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各类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终止妊娠药品、妊娠诊断剂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的管理。第四条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计划生育药具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计划生育药具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计划生育药具销售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计划生育器具质量的监测;
(四)负责培训计划生育药具经营人员;
(五)审核发放《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卫生、医药、工商行政、公安、物价、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第六条拟从事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或个人须取得《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向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核发《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申请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务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设备及仓储设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第八条申请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营者的有效证件;
(二)经营场所的合法证照;
(三)银行的资信证明。第九条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应当向申请者说明理由。第十条《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实行免费年检制度。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卖、转让、出租和涂改。第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的营业人员,必须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二条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被污染、潮解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计划生育药具。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点的货源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的批发业务。
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前款规定的渠道购进药具。第十四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必须从国家批准的计划生育药具生产厂家(公司)组织货源,所购进的药具(包括进口药具)应当标有国家有关部门质量检验的合格证。调拨和批发的计划生育药具应当加封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防伪标志。第十五条国家计划调拨免费发放的计划生育药具不得进入计划生育药具市场销售。第十六条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明码标价。第十七条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张贴或置备药具使用方法的宣传资料,并设置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零售专柜”标志。第十八条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计划生育药具购入、销售的数量和金额单独建账核算。不单独建账核算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年检。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其全部药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出卖、转让、出租、涂改《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被污染、潮解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计划生育药具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全部药具,并处以5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没收的药具,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销毁。
⑺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第四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第五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第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第七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九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一条 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第十五条 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三章 计划与采购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⑻ 如何做好村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为保障群众切身利益,享受到计生惠民服务,建立了镇村级药具管服网络。     一是配足配齐村、社区计生药具管理员,落实责任目标,明确药具发放服务规范,将此工作纳入年度计生目标责任考核。     二是该镇在村级计生卫生服务室设立药具发放专柜,实行专人严格管理,并安排镇、村计生专干开展送药具随访服务,及时掌握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以及药具使用情况。     三是定期开展村级药具管理员药具服务技能培训,提高了村级药具管理员的服务水平。
⑼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生育人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计划生育办公室或配备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第四条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政府开展群众性计划生育活动,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群众团体。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是以服务为宗旨,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育龄妇女,提供宣传、技术、药具、培训等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六条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各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纳入各级目标管理责任制,按职责分工定期考核,奖惩兑现,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应加强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咨询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医院经批准后可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并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办理婚姻登记,同时积极做好提倡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应检验申请结婚登记者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审批、发放营业执照时,必须验看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和落实节育措施情况的证明。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户口管理,做好出生登记工作。在办理暂住登记时,对拟暂住三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应检验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和节育情况的证明。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层层制订任期和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责任合同书,把人口指标与各项经济指标一起承包,并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和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责任指标包括:年末总人口、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计划生育率、女性初婚晚婚率、晚育率以及应节育率、一孩应报名领证率、无大月份引产等。第九条市、县(市)、区统计局每年都要进行一次人口抽样调查,核定并公布人均占有水平。第十条坚持计划管理,严格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各县(市)和崂山区、黄岛区按市下达的人口计划科学制定本辖区生育计划,核发生育证。市内五区按市统一规定的发证范围,由女方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持户口簿、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证。领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第十一条各医院、妇产院、妇幼保健站(所)在建立产前保健卡片时,要协助审查有无生育证,优先给持有生育证者建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监护人持生育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无生育证者,凭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证明信申报出生登记。第十二条提倡优生优育。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的符合婚龄的男女双方在进行结婚登记前,必须在指定的区级以上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取得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婚前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单位报销,假期一天。第十三条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县以上医院检查诊断,具有下列共同特征并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痴呆傻人,禁止生育,要求结婚的,需持绝育手术证明方可登记;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
(一)由于家族遗传、近亲结婚或父母受外界因素影响等原因先天形成的;
(二)智商在四十九以下的中度和重度智力低下的;
(三)语言、记忆、定向、思维等存在行为障碍的。第十四条女方年满三十五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抱养一个孩子(学龄前儿童):
(一)结婚多年未育,经检查治疗无效,并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育症的;
(二)经诊断第一个孩子为遗传性残疾,不宜再生育的;
(三)经批准抱养的第一个孩子确诊为病残儿的。
凡申请抱养者,由女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