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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调度室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6-12 08:45:21

㈠ 煤矿井下运搬在工作前要做好哪些工作

五、日常工作计划

1
、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井下在用电瓶车每班由维护员进行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工作;

2
、矿车由早班负责日常检查、检修,做好每月的统计工作;

3
、每月对井口运煤系统进行一次检修,对推车机、摇台、液压站进行
日常维护,地面皮带、煤滚笼、矸滚笼、给煤机、振动筛、手选皮带进行
日常维护;

4
、斜巷安全设施班班由维护人员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使用正常,每
月对斜巷捞车器和斜巷防跑车装置进行一次手动试验,每年一次年终模拟
跑车试验;

5
、做好猴车钢丝绳的日常检查和测量工作,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
时向工区或调度室汇报,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6

、人行车日常检查维护,特别是制动系统和连接装置的检查,确保完

好,每年对主要部件探伤一次。

7

、做好对各水平斜巷下山的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开展好斜巷提升运输

专项整治活动;

8

、对矿井各水平和斜巷下山的轨道进行日常维护,更换腐蚀的枕木,

调整轨道水平,确保轨道质量达标。

9

、做好材料的领用管理工作,做到不浪费,领出来的材料就用,不用

的就不领,做好材料的修旧利废,回收再利用工作。

10

、为迎接公司四个季度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对巷道进行刷白、涂

蓝裙,设备刷漆、各类小线整改;主攻文明卫生,井下牌板悬挂、更换。

六、大型工程安装及系统变更计划

1



330

轨道下山计划安装猴车;

2

、对

330

轨道下山上平台铺设车场及

730

运输巷轨道进行更换,并投



2

台电瓶车;

3



-390

水平启封工作的安排;

4

、回收

-150

水平架线式电机车和架空线,安装

-150

水平电瓶车充电

架。

七、安全生产任务计划

坚持“一工程一措施”

,坚持单项工程开、竣工申报验收制度,坚持班

组、区队、专业、矿井隐患“四级”排查制度,确保隐患排查不留死角、

问题处理不留后患。

在煤源充足、设备不影响的前提下每月提升原煤确保超过

2

万吨,每

年超过计划量

21

万吨。继续做好精益化管理工作,确保井下工程质量达到

一级标准。

八、加强班组建设,奠定安全基础。

加强班组建设,提高班组战斗力。积极推广提炼“白国周班组管理法”

精髓,提高员工参与班组创建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突出班长在现场管理的

核心作用,

充分调动班组长和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内在的潜力。

大力推行

“手

指口述”法,规范岗位人员的操作行为,促进全员素质的整体提高。

九、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做好周二、周五学习日的学习并保持效果,加大对每日一题的学习力

度,做好一周一案例及每月一次大型事故案例学习活动。加强对职工的教

育培训,

特别是

“四大员”特殊及要害工种的素质提升教育培训。

做好

“灾

害预防计划”的学习考核工作,做好职工证件管理工作,对丢失和过期的

证件积极向教培反映,积极组织好人员参加教培的培训计划,确保职工持

证上岗率达

100

%。

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第九条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

(二)培训时间、地点;

(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七)其他有关情况。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六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第三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第十一条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㈢ 煤矿调度室管理制度(全)

调度管理制度
前 言

调度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各级调度机构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指挥中心,是协助企业领导人组织日常安全生产的指挥部和参谋部,是联接企业生产各环节和各职能部门的枢纽,是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煤业有限公司是一个年产原煤45万吨的矿井,从井下原煤生产,到地面原煤筛选、销售、运输,生产环节较多、技术应用广、工艺繁杂。因而打造一个信息畅通、反应迅速、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处置有力的调度指挥中心就是我们企业又好又快、和谐发展的迫切要求和根本保证。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工作,全面地、科学地、有预见性地组织、指挥日常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煤炭工业生产调度工作条例》要求,结合我矿的长期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煤业有限公司调度指挥中心管理制度》,并印发如下:

一、调度指挥中心工作职责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按照“三大规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指示、命令、电文组织安全生产。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下达调度命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积极处理,搞好各类事故的组织抢救和分析处理工作。
2、坚持煤与非煤并重并举的原则,组织好各个部门、各生产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挡手问题,克服生产薄弱环节,确保我矿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全面完成。
3、按照生产作业计划,负责日常生产的组织和指挥。及时掌握生产动态,严肃认真地按班、日、旬、月检查对照计划完成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前采取措施,消除可能出现的影响生产的因素和困难,实现均衡、高产、高效。
4、深入现场、深入井下调查研究,熟悉生产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生产动态和发展趋势,并广泛收集安全生产信息,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切实做到信息畅通、运转有序。
5、按照作业计划安排,负责组织好日常的生产准备工作,抓好基建项目、矿井接续、采掘衔接、设备检修、安装拆除等重点工程,确保企业健康有秩发展。
6、负责组织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对矿井停产检修和季节性工程进行统筹安排,督促检查各项工程的实施进展情况,确保各类工程的按质按时完成。实现总体平稳、纵横协调、均衡生产。
7、认真细致地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信息畅通、令行禁止”既是调度工作的原则,也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对领导指示、工作安排或上级通知、通报要及时地、不折不扣地下达,随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认真做好记录。对基层汇报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值班长、有关矿领导和部门汇报,按领导指示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解决,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项项有记录。
8、负责召集有关调度会、生产会、协调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督促检查本企业各单位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凡涉及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有权对同级业务部门进行统一调度,行使调度职权。
9、负责落实集团公司领导值班和调度值班制度,检查各部门值班和调度值班情况。负责协助值班领导组织好全矿当日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全矿当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并协助值班领导在矿碰头会上进行汇报。
10、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经营等各方面的领导指示、工作安排、紧急命令的传达和落实,并根据领导指示,对执行不好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相关处罚。
11、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按时填写台帐、图表、牌板。调度资料要定期归档保管。
12、不断加强调度业务建设、调度质量标准化建设、调度信息化建设,实施人才培训(培养)战略,不断更新调度装备,全面提升调度工作水平。

二、调度室工作权限
1、在组织日常生产过程中,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并对存在上述“三违”现象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2、有权召集、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接到通知的单位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对会议做出的决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准时向矿领导汇报。
3、在组织抢救重大事故时,有权下达紧急命令,调动全矿的一切人力、物力进行抢救。接收命令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全力以赴做好抢救工作。对不服从指挥或不积极行动者,有权通报批评和按规定进行经济考核,并对情节严重者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4、有权主持或参加年度、月度生产计划的编审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有权了解和督察生产计划、安全措施和领导安排等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如实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6、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指示,有权对机关职能科室的业务工作提出相关工作要求。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有权对上述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调整和安排。
7、有权对不执行调度命令和对调度通知(通报)传达落实不好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情节有权做出处罚决定。

三、调度室工作制度
1、调度领导值班制度
调度值班长必须由副矿级以上领导担任,并按值班排列表顺序进行24小时调度值班。
(1)负责全矿24小时安全生产组织指挥,全面掌握当日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2)协调解决当日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采取措施确保全方位的正常运转。指挥生产必须遵循“三大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严禁瞎指挥、乱调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
(3)负责主持召开次日7:00时的矿碰头会,通报前一天的安全、生产综合情况,汇报前一天碰头会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在会议结束时,应与当日调度值班领导进行详细的工作交接。
(4)值班期间不得擅离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同级别的领导替岗。发生重大事故要亲临现场,及时协调处理。
(5)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及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组织、分析、处理当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
(6)坚持定时向区域公司值班领导汇报安全生产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汇报,情况要真实、准确,不得出现差错。
(7)紧急情况下有权调动全矿范围内的各类人员、车辆、物资;协助区域公司值班领导组织指挥、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2、调度员值班制度
调度值班是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安全生产的核心,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值班调度员执行八小时工作制。各级调度根据工作量大小每班配置1-2人,值班调度员严格按照生产作业计划、煤矿〈三大规程〉各类规程措施及领导指示组织指挥生产,协调各部门、环节之间的矛盾和出现的问题。
(1)调度指挥中心担负着企业生产、安全、经营活动的组织、指挥、监督和控制四大职能,值班调度员要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信息灵”。在依据生产作业计划的基础上,充分理解领导工作意图,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途径与手段实现企业在每一阶段的发展目标。
(2)值班调度员必须熟悉本企业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的各自职权、业务和分管范围,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流程,对与企业生产、安全、经营活动息息相关的生产和辅助环节的运作程序要了如指掌,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值班调度员必须掌握所辖范围内的生产、运输、通风、供电、供排水等各大系统的基本情况;熟悉主要生产环节和岗位现状;熟悉生产过程的工艺流程;熟悉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各系统图,熟悉矿井灾害预防计划、事故应急预案。
(4)按照煤矿〈三大规程〉遵章指挥。发生事故后,要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和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汇报;随时掌握事故现场变化,及时下达领导指示,配合值班领导和公司有关领导调动人力、物资,做好抢救、处置和善后事宜;对事故的发生、处置过程以及结果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事故分析情况和处理意见)。
(5)按照作业计划组织完成班、日生产及设备检修任务,主动调度,及时协调各生产环节的正常运转。
(6)掌握矿领导和生产技术部领导的下井动向,对领导下井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工作安排要认真落实,详细纪录过程和结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通报办理进展。
(7)对基层单位汇报的情况,在认真接收的同时要弄清楚并加以分析,在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及时处置和向有关领导汇报,要做到不留死角,不主观臆断,有理有据。
(8)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a、接班调度员应提前到岗,了解当班重点工作、任务和注意事项。
b、交班调度员必须认真分析总结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填写《调度员交接班记录》。
c、交接班交叉时间不少于半小时,对生产、工程、事故、指示、通知及特殊事项必须一一交清,具体做到“五交清”。即:交清上级领导指示、命令执行情况;交清当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并说明欠产原因;交清各单位联系事项;交清各类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处理进展;交清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d、接班调度员要仔细阅读交接班记录,并根据交接班内容和事项逐一询问、落实,保证生产指挥的连续性。
(9)坚持灵、准、快的要求:
a、接听电话要及时,回答问题要简明扼要,严禁在电话中闲聊。
b、下达领导指示、通知、命令,要严肃认真,一字不丢。不得主观臆断,随意篡改。接到上级指示,要立即传达,不得延误、扣压和擅自处理。
c、熟练使用计算机,保证数据准确,信息提供及时,严禁擅自修改计算机程序及系统密码。
d、来文、来电,书写记录要工整,不得潦草,不准遗漏,做到条条有记录,项项有安排,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10)坚持文明上岗,树立良好形象:
a、上岗人员要衣冠整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b、态度和蔼,礼貌待人,文明用语,提高调度工作质量。
c、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窗明几净,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d、上岗时间不会私客,严禁室内大声喧哗。
e、努力钻研业务,熟记电话号码,做到常用电话不翻本。
f、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3、矿领导下井跟班工作制度
1、矿领导必须按跟班表安排的时间轮流进行跟班,不得空班,有事必须请假,并找人替班。
2、领导跟班时必须和工人同上同下,中途不得脱岗,必须坚持八小时跟班制度。
3、当班跟班领导必须及时把当班井下情况及时汇报给调度室,并给下一班跟班交待清楚,以便安排下一班生产。
4、矿领导跟班时必须把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了解清楚,对井下发生的一切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处理,不得拖延。
5、矿领导跟班时必须严把工程质量关,对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差的要及时让其整改,并严格按作业规程及质量标准要求办事。
6、矿领导跟班时要盯班作业,现场解决工作面及井下的一切实际情况,起到真正指挥生产的作用。
7、矿领导跟班时要督促“三大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与执行。使其真正起到指导安全生产的作用。
8、矿领导跟班时要严格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挥生产,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4、跟班领导三汇报制度
(1)跟班领导下井前必须到调度室进行登记。
(2)跟班领导到达采掘作业地点后必须及时将自己所在的作业地点向调度室汇报清楚。
(3)跟班领导在跟班中要把自己所在作业地点及途径路线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存在问题及现场采取的措施、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如实的向矿调度室汇报。
(4)升井后到调度室填写安全隐患登记本,向调度室汇报当班发现的安全隐患数,当班处理的安全隐患数,交由下班处理的安全隐患数。
5、生产能力预测制度
(1)每月20日早8:30时在矿调度指挥中心会议室召开生产能力预测例会。
参加人:副矿级以上领导、各业务科室科长、采掘区队长。
(2)会议由调度指挥中心主任主持,调度业务人员负责对会议上汇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呈报矿有关领导。
(3)各单位根据当月上中旬生产情况及下旬生产条件,全面预测全月生产经营指标、工程预计完成情况,汇报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下月生产经营作业计划安排,对工作面衔接、重点工程、工作面地质构造情况进行预测。
(4)分系统、单位提出当前生产组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需要矿,区域公司解决的问题,以及针对存在的问题具体组织措施,做为考核依据。
(5)参会人员必须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对迟到、早退、无故不到会及汇报情况不合乎要求的,调度指挥中心负责予以批评、考核并可作为标准化验收时的扣分依据。
6、矿调度早碰头会议制度
(1)每日早7:00时在调度指挥中心召开矿调度早碰头会议。
参加人:在矿的副总以上领导、机关部室领导、生产科副科长以上领导以及调度指挥中心主任。
会议由生产部调度值班领导主持。
(2)会议先由主管经营的领导简单介绍当日商品煤装车外运及市场流向等情况。随后调度值班领导对前一天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包括:对欠产单位和生产指标完成不好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情况说明;对当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停工误时和事故的发生的全过程以及分析情况和善后事宜要进行详细汇报;对当日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和情况的发生原因、处置过程、事故结论以及处理分析等全过程也要进行详细汇报;对矿井的重点工程、重要环节(部位)的进展和变化也要进行详细说明;以及前一天碰头会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等。
(3)由在矿的副总以上领导按各自分管的范围和系统就上述汇报的情况进行点评,并针对目前安全生产情况就现阶段的重点工作方向和内容进行统一安排和布署
(4)各单位参会人员要认真领会会议精神,做好详细记录,按照工作职责和分管范围,严格落实会议安排和要求。
(5)调度室要安排专人做好详细会议记录,负责对会议安排和工作要求进行逐条落实。并负责参会单位及人员签到和清点工作。
7、月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专题汇报会议制度
(1)每月最后一天下午15:00时在矿调度指挥中心会议室召开月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专题汇报会。(每年的最后一天的会议时间为早8:30时,地点同上)
参加人:副矿级以上领导、各业务科室科长、采掘区队长。
(2)会议由调度指挥中心主任主持,调度业务人员负责对会议上汇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向矿有关领导通报。
(3)、会议先由调度指挥中心负责人向与会单位通报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及矿领导就生产组织方面的安排布署情况;再由选运区有关人员通报当月商品煤外运情况和月末煤台库存盘点情况;最后由计划科有关人员通报生产作业计划安排情况。
(4)、由各采掘区队分别对本单位对照生产作业计划汇报当月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包括:矿井产量、掘进进尺、回收区产量、商品煤外运、品种煤完成情况、库存盘点等。并就当月生产情况(特别是指标完成不好的单位)要进行重点说明,对当前的重点工程、采掘衔接等进展情况和预计工期也要进行相关说明。
8、其它会议制度
根据领导安排和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挡手问题,实现综合平衡。

㈣ 煤矿新员工培训的原因是什么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㈤ 煤矿调度室是什么

属于综合部门,分为综合调度和通风调度二块。

㈥ 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矿井无重大安全隐患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监控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考核评分在90分及以上。

二级:考核评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级:考核评分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见附表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总分100分,各检查项目得分按照标准扣分,至单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附表: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检查项 目
质量标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机构设 置

10分
1.煤矿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煤矿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专门机构负责顶板管理、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专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设专门的防冲机构。

3.煤矿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生产调度指挥、应急值守等工作。
检查有关机构的设置文件,部门、单位有关职责规定。
相应机构未设置的,扣3分;部门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1分。

人员配 备

10分
1.煤矿内部安全管理机构,设专职主要负责人一名,并由单位行政副职担任;设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一名;配备分管煤矿主要专业(采掘、机电、提升运输、通防)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人员。受水害威胁及冲击地压威胁的矿井,应配有相应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矿井从业人员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7人;安全检查工总数不少于井下从业人员总数的3%。

2.煤矿企业配置采掘、通防、机电、地测防治水等专业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并在有关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副总工程师及专职技术人员。

3.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符合上级对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的有关规定。
查阅有关人员任职文件、档案资料。
未按规定设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采掘、机电、通防、防治水、防冲副总工程师的,每缺一职,扣2分;缺相应部门技术负责人的,每缺一职,扣1分;缺相应专职技术人员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监部门管理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缺一名,扣1分;安全检查工数量达不到要求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达到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规定的,每有一人,扣0.5分。

安全规章制 度

20分
煤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具体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2.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4.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15.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6.安全举报制度;17.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8.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9.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2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救和分析处理制度;22.上级规定必须制定的其他安全规章制度和企业应建立的安全制度。

煤矿安全规章制度应满足以下要求: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②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③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查阅有关制度规定,发布文件,检查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每缺一项制度扣2分;制度不符合上级规定要求的,每项扣1分。

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

10分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规定,落实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按规定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3. 制定安全费用年度使用计划,对安全费用按已确定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并按照规定使用范围支出,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4.建立有关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做到账、物相符,项目完成要进行验收,并有验收记录。

5.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检查对上级规定及本单位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查阅煤矿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文件。

3.查阅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查阅财务专户提取、使用、结余管理帐目。

4.查阅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有关验收记录、资料。
1. 不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未确保安全投入的,扣5分;

2. 未明确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扣2分;

3. 无安全费用年度提取使用计划的,扣2分;未按计划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扣1分;无专户存储账目扣2分;安全费用在规定范围外支出的,每项扣2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账目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4.无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的,扣2分;账、物管理不符的,每处扣1分,项目未验收的,每项扣1分。

5.未按规定存储和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扣2分。

隐患排查治 理

15分
1.落实上级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建立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有关部门、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 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由单位技术负责人、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根据事故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分别确定级别和类别;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和重大隐患信息档案,对重大安全隐患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3.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内容符合上级要求并按规定审批。

4.对治理结束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隐患进行销号处理。

1.查阅各级管理人员、部门、有关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查阅月度隐患排查记录,台帐、档案、隐患上报文件,所采取的相应安全措施记录。

3.查阅有关隐患治理方案。

4.查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登记表、验收记录。
1.未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扣2分,责任不明确的,每处扣0.1分。

2.月度未按规定组织隐患排查的,每次扣3分;隐患未分级、分类的,每条扣1分;未建立隐患登记台帐的和重大隐患信息档案的,扣3分;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台帐记录及重大隐患信息档案不全的,每条扣0.2分。未按规定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每条扣1分;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每条扣3分。

3. 对重大隐患未按规定制定治理方案并按期实施的,每条扣3分;隐患治理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处扣1分。

4.隐患治理结束后未验收的,每条扣1分;未做销号处理的,每条扣0.5分。

应急预 案

10分

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等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备案、发布,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修订。

3.煤矿应该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4.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演练前应编制演练方案,应急演练结束后应编写评估报告。

1.查阅单位有关事故应急预案等资料。

2.查阅有关预案评审资料、意见,预案发布文件,修订记录。

3. 查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检查有关岗点的现场处置方案学习、掌握情况。

4.查阅有关应急演练方案、评估报告。

1.应急预案不全,存在重大危险源或主要事故类型未制定专项预案的,每缺一项预案,扣2分;危险性大的重要岗点,缺现场处置方案的,每处扣1分。

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每处扣0.5分;信息有错误的,每处扣0.2分;预案之间不衔接,相互矛盾的,每项扣1分。

2. 未按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修订的,每件预案扣1分;未按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的,扣1分。

3.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的,每人次扣0.1分。

4.未按规定组织综合预案或专项预案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扣2分;演练无方案及演练后未编写评估报告的,每次扣1分。

安全培 训

15分
1. 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安全培训方式、方法、安全教育内容和重点,并按计划认真实施。

2.每季度对单位安全培训开展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对查出问题制订措施,整改落实;年终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3.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现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煤矿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煤矿有培训基地,加强培训师资建设,充实必要的师资力量,培训条件达到上级规定要求。

5. 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1.查阅单位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2.检查季度安全教育活动记录、整改措施,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表彰决定。

3.查阅单位安全培训档案。有关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现场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查阅单位安全培训资金计划及其落实情况。

1. 无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的,分别扣2分;未按照计划认真执行的,每项扣0.5分。

2.季度内未组织安全培训检查的扣2分,对查出问题无整改措施的扣1分;年度未对安全培训工作总结表彰的扣2分。

3.未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扣5分,未实现一人一档的,扣1分;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不全、不详细、不准确的,每人次扣0.1分。

“三项岗位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

4.无培训基地的,扣3分;培训基地师资、办学条件不符合上级规定要求的,扣0.5分。

5.单位未落实和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扣3分。

调度通 讯

10分
1、矿井必须安装井下调度通讯系统。通讯设备、小型电器(通讯)、线缆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入网许可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健全各种管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应包括维护人员、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周期维护试验制度,防火制度等,并严格落实。

3、调度电话安装数量及场所必须符合要求。主副井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站)、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要求的地点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办公室,与井下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主要科室、医院(卫生所)、车队等,必须安装调度电话,并能与矿调度室等部门直接联系。井下电话不得并接。

4、调度通讯系统安全设施齐全、可靠。通讯设备交流电源必须装设防雷保护装置;入井调度电话必须全部经过安全隔离栅;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接地保护系统完善,接地电阻阻值符合调度交换机设计安装要求。

5、系统功能齐全,性能良好。调度台的强插、强拆、集呼、群呼、会议等功能完善、可靠,符合设计要求;通话质量应清晰无断续、无杂音;必须配备录音系统;调度交换设备的主要板卡及电源系统必须采用热备份运行模式,后备蓄电池容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6.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为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无线通讯工具,实时监测井下作业人员的行动轨迹。系统产品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井下设备具有防爆合格证。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符合标准规定。

.
1.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检查有关证件。

2.查阅有关制度,规程。

3.现场检查井下调度电话安装情况,查阅灾害防计划。

4.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的各类安全设施、保护

5.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功能,设备配置等

6.现场检查煤矿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及人员定位系统的装备、使用、管理情况,查阅有关证书、合格证。
1.井下调度通讯系统设备、线缆等无合格证、入网许可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每有一项,扣2分。

2.各类规章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贯彻落实的,每项扣0.5分。

3井下调度电话数量不足的,每缺一部扣0.5分,有一处通话不正常扣0.5分。

4.调度通讯系统安全设施、保护装置不全的,缺一项扣1分;安设不合格或不完好的,每处扣0.5分。

5.调度通讯系统功能不完善的,每缺一种功能扣1分。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0.5分;无录音系统的,扣1分;调度交换设备的主要板卡未采用热备份运行模式的,扣1分;后备电池容量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扣2分。

6.未按照规定建立井下无线通讯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扣5分;未向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无线通讯工具的,每有一人次扣0.1分;未实现实时监测井下作业人员行动轨迹的,扣1分;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和井下无线通讯系统无规定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的,扣2分;系统安装、使用、管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每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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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的专题培训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
开展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
相关人员专题培训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5〕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瓦斯零超限理念,提高其使用、维护、管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应急响应处置能力,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决定,对全国各类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调度室负责人、调度员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员及维护中心负责人开展专题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组织
(一)以煤矿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培训条件(无专门场地、设备和师资管理团队等)的煤矿企业可委托当地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二)各省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专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对课程设置、教师选聘、绩效考评等提出要求。
二、培训时间
2015年5月至9月完成专题培训。可分期办班,每期培训2-3天。
三、培训主要内容
调度(监控)岗位相关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主要工作职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原理、构成和性能,日常维护、故障诊断与排除等;监控系统报警及井下紧急情况的处置与应对措施;本矿区煤矿主要灾害与防治;本区域煤矿应急预案与演练等。
四、相关要求
1.各省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部门于4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并加强对专题培训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培训内容、时间、考核是否符合要求,督促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岗位调整。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共性问题和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在开展专题培训过程中,如发现较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2.各煤矿企业按照本地区实施意见制定专题培训计划、建立专题培训档案,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立即调整岗位。培训计划、培训情况及岗位调整等情况要及时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3.各省级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部门于7月15日前,将培训情况阶段性总结材料及统计表(电子版格式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连同电子版报送至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于10月15日前,将培训情况总结报告及统计表连同电子版报送至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于7月和9月先后两次组织对专题培训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检查,于10月下旬对专题培训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㈧ 煤矿新员工为什么要培训

煤矿属于抄高危行业袭,要把安全作为企业的头等大事来抓,对新员工全方位的培训和老员工每年的例行安全培训,都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培训规定》来做。不仅要做培训,更要注重培训后的考核工作,做到培训不走过场,注重培训实效。很多煤矿培训正在逐步采用一些信息化的手段,对培训全过程从前期调研、培训、考核、评估到培训的总结报告进行数字化记录,做到培训留痕。
同时还要注意培训形式的变化和提升,一味灌输或照本宣科的培训往往达不到需要的效果,要将培训的内容实例化,讲培训形式生动化,很多企业也在将部分常规性的课程线上化,通过“矿业课堂”这种线上培训平台,进行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学习时间相对灵活自由,完成规定的学时后,通过考试对学习效果进行考核,用考试成绩说话。
煤矿培训必须重视,应该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㈨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3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第八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第九条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第二章从业人员准入条件第十条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第十二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第十三条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接受其参加培训。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㈩ 如何提高煤矿工人机电专业知识课件

(1)要建立自己的机电管理体系
努力构建本质安全型的铁煤集团机电系统,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创新煤矿机电管理工作,构建“五位一体化”新格局,“五位一体化”的基本思路是:“装备现代化”、“设备完好化”、“工作精细化”、“管理科学化”、“人员知识化”,从以上5个不同方位,以实现煤矿机电系统的本质安全型设备和本质安全型员工队伍,达到煤矿机电系统的长治久安。
(2)要加强煤矿企业信息化技术发展
煤矿企业机电信息化技术应包括:机电设备综合查询、设备基础信息、设备使用状况、设备租赁计划、设备购置计划、设备维修计划、设备发放情况、出入库管理、设备送修与验收、维修改造招投标管理、维修合同管理、特种设备管理、设备报废管理、设备费用结算,实现对机电设备全生命周期的各种静态、动态信息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应采用ERP信息系统进行微机管理,实现对不同生产现场的设备状态及分布进行动态跟踪,并对设备购置、租赁、检修、维护、零备件配置等业务过程准确记录和跟踪控制,实现科学有序的管理,使设备满足生产需要,降低整体运行成本。
(3)加强机电标准化管理
机电标准化是确保矿井机电安全生产的基础,要从管理标准化和装备标准化2个方面入手。应逐步完善机电标准化工作,成立标准化领导小组,制定标准化建设奋斗目标、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间。实行“三抓”,即“点”上抓薄弱环节;“线”上抓设备检修达标;“面”上抓设备质量升级。要建立机电标准化奖罚制度,开展机电标准化竞赛活动,树立标准化样板
工程,在思想上追求卓越、永不满足,推动机电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升级。
(4)扎实地做好设备综合管理工作
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掌握设备动态,建立、保管设备档案,办理设备调拨转移手续,掌握设备技术、性能状态,编制审查机电设备购置、更新、改造、修理、配件计划,掌握大修资金的使用,对设备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应建立设备综合管理体系,应采用ERP系统管理,完善设备综合管理制度,配齐专业设备管理人员,实行流程化管理,确保设备管理制度化、正常化、规范化。
(5)认真落实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机电业务活动的准则,是做好机电工作的纪律保证,应建立健全。矿井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设备管理制度。当前,规章制度执行不利是突出的问题,特别是操作、维修、质量验收、现场管理等制度的执行方面。矿井机电管理的主要工作对象是设备,落实规章制度也必须以管好、用好、修好设备为主要工作内容。目前急需重点落实的规章制度是:机电管理人员责任制度;改造后的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等制度。
(6)实行计划管理,强化综合平衡
计划管理是机电管理的核心,是组织机电业务活动的根据。应制定月机电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应根据机电设备的使用状态、矿井生产计划、机电施工技术力量、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要求等制定。及时正确协调、平衡是计划顺利实施不可缺少的手段。做好协调、平衡工作,首先要有一个比较得力的协调平衡机构。矿井应组建机电调度室,配备调度员,负责机电工作的调度平衡。其次是建立健全综合平衡工作制度,如机电管理人员值班制、机电工作生产例会、采、掘、机、运、通机电队长例会等。再是定期组织分析机电设备安全、质量、维修、动态、电力分配等方面的情况。为下月机电计划提供有力的根据。
(7)实行技术人员责任制,强化技术管理
技术人员是技术管理工作的主体。应采取责、权、利挂钩的方法,充分发挥技术人员作用,强化技术管理,便于技术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解决技术问题。
为了提高机电技术管理的工作质量,必须严格施工措施的审批制度,分级负责,层层把关。要重视积累技术资料和科技情报的检索工作,做好图纸资料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设备的运转、检查、保养、检修、事故等记录都要做好资料分析整理,妥善保管,存档备查。设备技术性能测定报告,机电工作的检查、检修报告、报表也必须存档备用。
(8)突出机电管理重点
矿井机电系统比较复杂,必须抓住工作重点。当前机电管理应抓好2个方面的重点:①安全可靠性,对危及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设备及电气设备必须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对暂时达不到要求及标准的设备,要分期分批予以整改,逐步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性,②环节的重点为操作、维护、修理3个环节,不遵章操作,就会发生事故,不检查保养,不能发现隐患,不修理,老化磨损得不到补偿。
(9)努力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搞好职工培训要管好、用好、修好机电设备,必须有掌握先进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才,才能发挥先进设备的优势。业务技术培训是机电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受培训的人员,既要学习基础知识,又要学习当前管理、使用和修理设备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建立激励机制,如评定技术职称(包括工人评定技师),结合企业经济能力,提高高技术人材的经济待遇。
(10)明确指导思想,实行目标管理,认真考评机电工作质量
矿井机电工作的指导思想总的来讲应是提高设备维修质量,减少机电事故,保证矿井正常的生产秩序,不断提高机电管理的水平,使矿井获得最佳经济效益。每个矿井都要根据工作进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指导思想。
矿井机电管理的总目标应是使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转,追求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优化,使设备综合效率最高。每个矿井都要根据设备维修质量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技术条件制定具体的奋斗目标,逐步达到最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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