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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医计划免疫培训

发布时间:2022-06-10 22:37:30

A. 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科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有谁知道呀急急急

北流市大里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9年起,在全乡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政府职责,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至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充分体现公益性和公平性,按项目方式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努力缩小城乡、区域和人群间的服务差距,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现卫生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三)坚持重点突出、分步实施,着眼解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有针对性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四)坚持资源整合和开发相结合,合理整合城乡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基层卫生资源作用,以有限的资源争取最大的健康效益和健康公平。
(五)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强化监管,保障城乡居民充分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三、项目工作领导组
组 长:时 尔(卫生院院长)
副组长:吴 文 (公共卫生科主任)
成 员:曾广泉 (卫生院防保成员)新
刘晓燕 (卫生院妇产科主任)
李远萍 (镇卫生院护士)
(卫生院财务科会计)
领导组下设项目办,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协调管理,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项目办成员:
主 任:
成 员:冯李曰瀑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术指导和绩效考核组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小组
组 长:曾广泉(公共卫生科主任)
成 员:

2、健康教育项目小组
组 长: 卫生院院长副院长何镇卫生院院长
成 员:
3、儿童保健项目小组
组 长:张君(卫生院防保站)
成 员:
4、孕产妇保健项目小组
组 长:刘(卫生院妇产科)
成 员:芳(卫生院妇产科)
5、老年人保健项目小组
组 长:吴仲贵(卫生院副院长)
成 员: 6、预防接种项目小组
组 长:甘冬梅(卫生院防保站)
成 员:何良俦、曹
7、传染病防治项目小组
组 长:杰(卫生院副院长)
成 员:何良俦、甘冬梅
8、慢性病管理项目小组
组 长:
9、重性精神疾病管理项目小组
组 长: 文(卫生院副院长)
成 员:
四、主要目标任务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基础上,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2009年,居民建档率农村80%,65岁以上老年人建档率城市农村95%以上。
2.健康教育
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
每年向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材料,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不少于12种;播放健康教育音像材料不少于6种,组织面向公众健康教育咨询活动不少于6次,举办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12次。2009年,居民健康相关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
3.预防接种
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包括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
6岁以下儿童健卡率达98%;2009年,一类疫苗各单苗基础免疫接种率均90%以上,加强免疫单苗接种率85%以上,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90%以上,含麻疹成分疫苗及时接种率90%以上。
4.传染病防治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传染病现场疫点处理;开展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人进行治疗管理。2009年,传染病疫情报告率与及时率100%。
5.儿童保健
为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儿童保健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度和第3年度每年至少2次。主要内容包括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2009年,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达70%。
6.孕产妇保健
早发现孕妇,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孕产妇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主要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产前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2009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80%。预防减少出生缺陷,全镇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巩固在98%以上。
7.老年人保健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2012年,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95%。
8.慢性病管理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干预。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2012年,两类人群健康管理率达95%。
9.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2012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95%。
五、各单位工作职责和任务
1.乡卫生院职责
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责任主体,要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将任务逐一分解到各基层乡村医疗卫生单位,并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组织实施项目工作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工作情况。
2. 乡卫生院财务科职责
负责贯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机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原则,根据考评结果,政府资金到账后及时足额下拨上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费,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3.基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本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本院有关科室和村卫生所室等基层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1)本院有关科室和村卫生所室等基层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是承担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将任务明确到具体岗位,责任到人,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各自的职责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并在上级指导下,按期保质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2)我镇各村卫生所(室)是落实本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助我院完成和落实9类基本公共卫生任务。
(3)基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岗位规范,细化考核内容,将人员收入和工作绩效挂钩,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每年根据要求及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明确阶段性重点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4.业务技术支持机构职责
市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市直人民医院是我镇实行和落实9类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业务技术支持机构,将会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定期对我镇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并逐步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防治结合。
六、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一)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费用,包括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力成本、医疗耗材、健康教育印刷资料、宣传、重点任务随访、教育培训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需的其他开支。
(二)合理确定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及补充
1.乡村医生主要承担以下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协助卫生院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有关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填报;协助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及早发现孕妇,动员孕妇或追踪高位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协助做好慢性病人管理。接受我镇卫生院的指导和县卫生局的考核。
2.县财政局将对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给予合理补偿。
七、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一)建立考核制度。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组织考核工作。重点考核机构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等情况。
(二)计量和综合考核相结合。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3项服务采取计量考核方式。
(三)考核结果的利用。考核结果要与单位年度考核挂钩,作为工作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考核情况应向社会公示,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职责,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检查。镇卫生院定期组织对各村卫生所的督导,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服务数量得到落实,服务质量得到保证。
(三)开展技术培训。要定期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基本医疗适宜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综合服务能力,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
(四)加强经费管理。我院将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要求,专款专用。

B. 吉林省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和最终消灭传染病,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合全省城乡各地。凡我省居民和外省市居民临时在我省居住三个月以上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接受预防接种。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生物制品,系由卫生部批准的单位生产并经国家检定机构按照《生物制品规程》检定合格的预防用制品。第四条全省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含驻省的大专院校、铁路、林业、公安及其他厂矿企业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全体医疗卫生人员(包括个体开业医),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实施预防接种。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第五条全省实行省、市(地、州)、县(市、区)、乡(镇、街)、村(居民委)计划免疫五级管理。第六条县及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财政、公安、计划生育、民政、文化、交通、物价、妇联等部门组成各地的计划免疫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的计划免疫工作,审定工作规划和其他重大事宜。乡级人民政府也应组建类似的计划免疫工作协调小组。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计划免疫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计划免疫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计划免疫工作的重要性。第九条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是本地计划免疫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草拟和报送本地区计划免疫经费的预、决算;
(二)生物制品的订购、运输、储藏、管理和发放;
(三)实施预防接种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四)计划免疫工作的检查、评比和效果考核;
(五)异常反应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人群免疫水平监测;
(七)计划免疫工作协调小组或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十条各医疗单位要指定业务领导分管计划免疫工作,并指派预防保健、地段、乡村医生负责本地区、部门的计划免疫工作。第十一条村卫生所和乡镇计划免疫门诊(街道卫生院、医院预防保健科)是计划免疫实施单位,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所辖范围内生物制品的计划、领取和保管;
(二)实施预防接种;
(三)建立计划免疫卡、证、表、簿,搞好登记、管理;
(四)定期向卫生防疫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和总结。第十二条计划免疫实施单位要与公安部门密切合作,把住户口关,做到有户口(含临时户口)必有预防接种卡(证);要与妇联、教育部门密切合作,把住入托、入学关,做到有计划免疫证的并按免疫程序进行接种的方准入托、入学。第三章免疫程序第十三条我省实行儿童基础免疫的制品包括:卡介苗、百白破混合制剂(即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脊髓灰质炎活疫苗和麻诊活疫苗。第十四条儿童基础免疫按以下程序进行:
卡介苗:新生儿初种,小学一年级和六年级学生复种。
百白破混合制剂: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初种,全程注射三针,每针间隔三十天;一岁半至两周岁复种;小学一年级学生注射吸附精制白喉和破伤风二联类毒素。
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初种,全程口服三次,每次间隔三十天(与百白破混合制剂同时接种)。四周岁复种。
麻诊疫苗:新生儿出生后八个月初种,一岁半到两周岁、小学一年级复种。第十五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确定列入计划免疫的其他预防制品。非计划免疫制品,可视本地传染流行情况,适时安排接种。第四章预防接种要求第十六条从事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格的科学态度,必须掌握免疫程序、制品性质、接种方法、途径和禁忌症以及异常反应的认定和处理方法。第十七条接种时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接种卡介苗,结核菌素的针头针管要专用。第十八条预防接种前要详细阅读生物制品说明书,按说明书检查,核对生物制品。凡说明书规定的禁忌症患者,一律不予接种。第十九条凡过期、变质、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和安瓿破损的生物制品一律不得使用。
制品启封后,活疫苗限半小时用完,灭活疫(菌)苗限一小时内用完。过期废弃。

C.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免疫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按照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对儿童和传染病流行地人群进行预防接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以达到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目的。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免疫管理工作。第四条自治区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制定计划免疫管理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免疫管理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财政、教育、民政、公安、电力、交通、新闻、广播电视、民族宗教等部门和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划免疫的有关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预防接种对象的组织工作。第八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业务监测、疫苗和冷链管理,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监督管理任务。第九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社会办医、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以下简称“计划免疫接种单位”)均有承担计划免疫工作的义务,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和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内的计划免疫工作。
计划免疫责任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第三章计划免疫接种第十条计划免疫疫(菌)苗包括: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卡介苗、破伤风类毒素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疫(菌)苗种类。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增加计划免疫所用疫(菌)苗的种类。
计划免疫程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一条计划免疫接种单位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当公告预防接种时间、地点及对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儿童(包括无常住户口、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儿童)和传染病流行地人群(以下简称“计划免疫接种对象”),应当主动到指定的计划免疫接种单位接受接种。
流动人口在其居住地接受接种。
计划免疫接种对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帮助其接受接种。第十二条计划免疫必须使用由国家批准生产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卫生防疫机构统一采购、供应的疫苗。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用于计划免疫的疫苗。第十三条采购、供应计划免疫用疫苗,必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严禁使用损坏变质的疫苗接种。第十四条计划免疫接种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管疫苗,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接种。
接种疫苗,可以收取接种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自治区、行署、市、县(区)计划免疫接种单位应当开设计划免疫接种门诊;乡(镇)计划免疫接种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计划免疫接种。
对与计划免疫相关的传染病暴发及流行地区,计划免疫接种单位应当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深入疫区进行应急接种。第十六条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在办理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无《预防接种证》或者未按规定接种的,应当到居住地计划免疫接种单位补种规定的疫苗,并补办《预防接种证》。
《预防接种证》申办、使用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署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成立计划免疫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鉴定小组(以下简称鉴定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免疫接种中发生的各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工作。
鉴定小组由具有主治医师、主管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若干名组成。第十八条鉴定小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收费办法及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证明具有法律证明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具的鉴定证明无法律证明力。

D. 湖南省计划免疫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的计划免疫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全省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包括有计划地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和对传染病流行地人群进行预防接种。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免疫工作的领导,制定计划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免疫工作,具体负责计划免疫规划的实施和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业务监测、疫苗和冷链管理,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监督管理任务。第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及预防保健机构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以下简称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都有做好计划免疫工作的义务和责任,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和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内的计划免疫接种工作。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学校负责做好本地区或者本单位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接种的组织工作,保证按时按量实施计划免疫接种。第九条计划免疫接种对象应当主动到当地接种单位或者指定的地点接受接种。流动人口在其住所地接受接种。
接种对象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应当帮助其接受接种。第十条农村的计划免疫可以按照群众自愿、群众受益和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实行计划免疫保偿责任制,提倡把计划免疫纳入合作医疗保健的范围。
计划免疫保偿责任制办法由省卫生厅制定。第二章计划免疫接种第十一条儿童计划免疫接种项目,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确定。
传染病流行地人群计划免疫接种项目,根据传染病的流行情况,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或者由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报请省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二条用于计划免疫的疫苗,由县卫生防疫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计划免疫规划制定订购计划,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卫生防疫机构,由省卫生防疫机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并按计划逐级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省卫生防疫机构采购疫苗,必须进行质量检查。严禁采购不合格疫苗。第十三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管理疫苗,防止疫苗损坏变质。
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使用已损坏变质的疫苗接种。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有条件的乡(镇)的接种单位应当开设计划免疫接种门诊,提供经常性接种服务。其他乡(镇)的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计划免疫接种。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地方,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应急接种。第十五条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必须掌握疫苗的性质、接种方法、异常反应的观察与处理等知识,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和上级卫生防疫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责任区内的接种任务。第十六条接种器具必须严格按规定消毒,实行一人一针一管一匙,防止感染和接种事故。第十七条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婴儿出生后,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或基层接种单位申办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预防接种证》;儿童离开原居住地到异地居住的,其监护人应当到现居住地接种单位交验《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应当准确填写《预防接种证》,并建立儿童预防接种卡。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在办理儿童入托(园)、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凡无《预防接种证》或者未按规定接种的,应当到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或者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按规定补种疫苗。第三章计划免疫接种事故处理第十八条计划免疫工作人员在计划免疫工作中因过失,造成接种对象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计划免疫接种事故处理。第十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计划免疫接种事故鉴定小组,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事故鉴定。
鉴定小组由获得主治(主管)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和卫生行政部门干部若干人组成。鉴定小组的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计划免疫接种事故的依据。
省鉴定小组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E. 了解见习,了解乡村内居民健康状况,及卫生保健知识。

本文在对山西省闻喜县8个村庄的部分农民进行个别访谈的基础上,分析了农民对医疗保障的主要看法,提出:第一,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必须考虑农村地区乡土社会的特点;第二,虽然合作医疗能否恢复不取决于是否存在集体经济组织,但社区前公共资财的确是合作医疗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第三,在农户分散经营后,在社区的再合作、再组织基础上的村民自治组织同样是合作医疗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第四,医疗保险组织的信誉是实施农民医疗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农村医疗保障由卫生服务供给体系和农村医疗保健制度两方面构成。长期以来,合作医疗是我国农村医疗保健制度的主要形式。然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建立以来,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经历了几起几落,时至今日,大部分地区的合作医疗已走向衰落。在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革以后,合作医疗能否恢复?医疗保险是否可行?什么是可行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这一系列关系农村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一直为政府、农民和研究者所关注。人们从筹资能力、筹资水平、支付方式、费用分担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对于农村医疗保障问题,还有必要听一听直接受益者——农民的想法。为此,我们对山西省闻喜县8个村的60多位农民进行了访谈,其中包括普通农民、村干部、乡村医生。访谈对象大部分在40岁以上,40岁至60岁的人占了一半左右。根据访谈录音,整理成45份访谈记录。本报告是对访谈记录的初步分析。闻喜县背景情况 闻喜县属于革命老区,位于山西省南部,是一个严重贫水的农业县。受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制约,农业生产效益低下,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1990年闻喜县被国家列入八五期间新增贫困县。 农民访谈综述 1、家庭经济: 农民家庭仍以粮食种植为主,同时种植蔬菜、药材、果树或从事养殖等。家庭成员中有兼业或脱离农业从事其它职业的,其中有在乡、村企业或私人企业上班的,有自己开店的,有外出打工的。农民虽仍旧以土地为生,但是粮食种植的收成仅是为了交公粮和自己家庭的食品消费,有的家庭粮食不够吃,还要从市场上购买一部分,大部分农民家庭收入的增加要依*种植其它经济作物或从事其它行业的劳动获得。 2、疾病模式: 农民认为由于粮食、蔬菜农药使用过量,村办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农村中恶性肿瘤发病增加,生活条件改善后,心脑血管病的发病增加。 3、家庭保障: 老年农民是依*家庭保障度过晚年的,通常由家庭中已成家自立门户的子女为老人提供粮食、蔬菜等实物或提供外出工作挣来的现金来解决老人的日常生活费用,老人的疾病治疗费用一般也由子女分摊。 通常农民家庭表现出对孩子的病比对老人的病重视。如果子女孝顺就会为老人花钱治病,子女不孝顺的就不肯为老人治病,有的老人对乡村医生说“娃不给钱”,就不治了。一般对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肯花大钱治病,对小孩子的病也要想办法治疗。 农民家庭中患大病者的治疗费用*家庭积蓄支付,同时依*大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如兄弟之间)互相帮助解决或向亲戚、村里与其关系好的人借债解决。 4、医疗服务: 很多村里都有多个医疗点,包括政府承认的集体卫生所、批准的私人诊所和未经批准的私人诊所。 60年代培训的老乡村医生仍在农村发挥作用;当前由于一些传统治疗方法不赚钱,乡村医生不愿意采用传统的诸如针灸、拔火罐等中医疗法。但是另一方面对于无力支付药费的贫困家庭,乡村医生又往往允许其常年拖欠医药费用或给予减免。 5、就医行为: 农民在村、镇的卫生所和个体诊所就医是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医生,其选择标准一般是对小伤小病的治疗效果好,费用相对便宜,服务态度好。 农民的小伤小病在村里治疗,图的是方便、便宜,慢性病的常规用药一般是到药价便宜的诊所或药材公司批发购药。农民得了大病或较疑难的病,常常是在本县或地区范围的大医院、私人诊所等处寻求治疗,也有到省会城市或相临外省的大城市求医的。 单方、验方和土方在四、五十岁以上的农民中还有流传,年轻人则完全从医疗点或药店购药,并倾向服用各种新药。游医、药贩在乡间活动较多,农民难以鉴别真伪和药效的可*性,时常上当受骗。 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障的主要看法 1、希望获得医疗保障 对于看并吃药的问题,他们说一般情况下,一个家庭对感冒发烧、小伤小病的医疗费都能负担得起,但要花上万元的医疗费就困难了。如果得了大病,进大医院就要花掉多年的积蓄,甚至*借债看玻 由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医疗费用增长较大,当

F. 大连市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免疫管理,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计划免疫是指根据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状况分析,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利用疫苗进行免疫接种,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达到控制或消灭特殊疾病传染或发生的目的。
计划免疫接种对象(简称接种对象),是居住在本市的零至七周岁儿童,预防接种的病种是脊髓灰质炎、百日咳、麻疹、白喉、破伤风、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乙型肝炎、结核等以及经国家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增加的其他预防接种项目。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内的计划免疫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计划免疫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冷链配备等工作。
各级卫生防疫站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计划免疫疫苗供应、冷链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统计监测、质量控制、接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防疫保健站、中心,统一管理本辖区内各计划免疫接种点的预防接种工作。
经市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预防接种门诊、防治站和和村卫生所(以下简称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的宣传、通知、接种和登记工作。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做好本单位、本地区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计划免疫异常反应及事故鉴定组织,负责本辖区内计划免疫异常反应及事故的鉴定工作。第六条实行计划免疫接种证制度。婴儿出生后,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到当地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七条接种对象离开原居住地的,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到现居住地接种单位交验《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小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收取接种对象的《预防接种证》,并妥善保管;接种对象离开托儿所、学校时,再退给接种对象的家长或监护人。
本办法实施后,接种对象无《预防接种证》或未按规定接种的,应补办证件或按规定接种疫苗。第八条接种对象的家长或监护人接到免疫接种通知后,应及时带领接种对象到规定地点接受免疫接种。第九条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接种单位应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应急免疫接种。第十条从事预防接种的人员,应经专职预防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十一条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由县(市)、区卫生防疫站制定订购计划,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卫生防疫站,由市卫生防疫站统一向国家指定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并按计划逐级供应。第十二条接种单位应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和规定的免疫程序完成接种任务。并坚持一个注射针(管)为一个注射,注射针(管)用一次消毒一次。接种单位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须经市卫生防疫站检验许可。第十三条接种单位或其他医务人员发现计划免疫接种事故、异常反应或与计划免疫接种有关的病人,应及时进行治疗抢救,并立即逐级上报。
怀疑为计划免疫接种事故或有异常反应的,当事人应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结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第十四条经鉴定为接种事故或有异常反应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属于疫苗质量问题造成接种事故或有异常反应的,疫苗采购供应单位应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计划免疫接种事故和有异常反应的鉴定费,可参照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执行,所需医药费从卫生事业费中解决。第十五条市政府财政部门要保证计划免疫疫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各级政府要保证从事计划免疫工作人员的经费和乡村医生的劳务报酬。第十六条计划免疫接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严格执行市财政、物价、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存储,按国家、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七条计划免疫对象可以实行计划免疫保偿制,具体办法由市财政、物价、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G. 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计划免疫工作,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儿童计划免疫是指根据免疫学的基本原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对适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从而达到控制和消灭相应传染病的一种手段。第三条我市实行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证制度。凡居住在我市的儿童(包括无常住户口在本地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儿童),除禁忌症者外,均须按本规定接受预防接种。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的计划免疫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管理计划免疫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计划免疫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计划免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计划免疫的宣传、组织、发动工作;
(二)制订计划免疫生物制品的订购、分配计划,并对冷链进行有效管理;
(三)开展与计划免疫相应的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及重大疫情和异常反应的处理;
(四)进行生物制品效价的测定、免疫效果的考核及评价;
(五)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与考核;
(六)负责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七)承担部分预防接种工作。第六条驻市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负有计划免疫工作义务,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和疾病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内的计划免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准确掌握接种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时认真填写预防接种证、卡及报表;
(二)按要求进行预防接种,调查处理异常反应;
(三)负责对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疫区处理及病人治疗等工作。第七条儿童出生后,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到居住地(流动人口到临时居住地)疾病控制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儿童凭证到指定地点接受预防接种。第八条儿童预防接种的程序是: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卡介苗;满二个月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以后每隔一个月服一次,连服三次;满三个月接种百白破混合制剂,以后每隔一个月接种一次,连续三次;满八个月接种麻疹疫苗。以上四种疫苗在一岁内完成,并应按规定完成加强免疫。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市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决定增加预防接种项目。第九条城区须在疾病控制机构内开设常年计划免疫门诊,全日提供计划免疫服务;四县和湾里区、郊区须每月或双月提供一次计划免疫服务。
各县(区)、乡(镇)可根据当地传染病发病情况,组织实施突击接种。第十条各种疫苗接种率必须分别达到以下标准: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和麻疹活疫苗达95%以上,百白破混合制剂和卡介苗达90%以上;四苗覆盖率达85%以上。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口手续,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人托、入学手续时,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凡无预防接种证或有证但未按规定完成接种的儿童,应在补办预防接种证并接受补种后,再予办理有关手续。
公安派出所、托幼机构、学校违反上述规定的,疾病控制机构可提请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逐步补充完善冷链装备,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必须保证冷链装备的正常运转。第十三条对开展计划免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奖励。第十四条对未完成计划免疫任务,或因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冷链设备严重损坏,以及由于上述原因造成传染病发生或爆发流行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对单位、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罚。第十五条对不执行本规定的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经教育不改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
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第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 目前对乡村医生的待遇是什么

村级卫生所是农村三级卫生网最基本的单位,而乡医则是农村卫生队伍的主要力量,处在卫生战线的最前沿,主要担负着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还担负着儿童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知识宣传等公共卫生工作。几十年来,广大乡村医生扎根基层,履行人道主义职责,默默无闻地为村民解除病痛,抢救了无数的生命。同时还积极参与各项公共卫生及预防保健任务。乡村医生曾改变了当年农村缺医少药,甚至无医无药的难题,被世界卫生组织誉为新生事物。 拿老一辈乡村医生来说,在上世纪60年代农村卫生环境极其恶劣的状态下,响应党中央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号召,通过卫生部门培训担任赤脚医生,种,采中草药、办合作医疗、身背保健箱走村窜户、进行卫生知识宣传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儿童建卡造册、预防接种、实行计划免疫、保护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有利于计划生育在农村的顺利进行。如上世纪七十年代的丝虫病、疟疾等就是依靠乡村医生共同配合一起消灭和控制的。可以说,闽北卫生事业取得可喜的成就,其中就有乡医的一份功劳。

疫情报告、监控和防治各类流行病、暴发病、常见病诊治、送医送药上门,方便农民群众,几十年来乡村医生默默无闻地工作,起到了一些大小医院和各级防疫部门不能替代的作用,为农村卫生事业做出了巨大成绩。

非典流行时,乡村医生和全国医务人员一道奋战在监测第一线,与回乡人员零距离接触,详细登记,测量体温,为保一方平安昼夜工作,不叫苦不叫累,也未要求任何报酬,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无私贡献。

禽流感期间,各级领导下达紧急动员令,我们更是义无返顾,毫不迟疑,赤膊上阵,投入这没有硝烟的战争,一天两次为疫区人员测体温,体温登记表写的密密麻麻,经过一个月的日夜奋战,禽流感战胜了,而我们有谁理喻呢?如今我们仍然监控着随时可突发的传染病预防保健工作。

乡村医生除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外,没有其他诊疗设备,中西各成一体,医生护士为一人,病人要求价廉速效,行医使药困难重重,真苦了我们的头脑,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了,乡村医生积极向群众宣传参保,但是农民最近的医疗单位,最能节省患者医疗费用的村卫生室却不能报销医疗业务,就连小额报销所用的登记表、报销条和处方都得自己掏钱买。乡村医生每年要交校验费,罚款,管理费,药监检查,消杀费,物价,培训费用等等,少则一千多,多则一年几千元,早些年还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收费,现在随着合法的、不合法的药店、药房的普及,钱越来越难赚,村卫生室进入窘境。

赤脚医生和民办教师是上世纪农村中的“双胞胎”兄弟,都是农村青年经过村委会推荐,有关部门审批参加了各自的工作,民办教师每个大队2——3名,赤脚医生各有一名,教书育人为百年大计,防病治疗为百年人生,对人类和社会问题同等重要,但是后来国家政策是民办转公办,拿可观的国家工资及退休金,可我们乡村医生在国家经济综合国力日夜增长的今天,我们仍然赤着脚。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仍然守卫在农村三级卫生网的最底层,以人为本,服务于农民兄弟,永远是我们的宗旨。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当年许多风华正茂的乡医如今即将步入老年的行列,后顾之忧也随之迫在眉睫,根据《乡医从医管理条例》规定,男60岁,女55岁的乡医将不予执业注册,停止其医疗行为。因此,老年乡医面临着失业和老无所养的尴尬境地。相比之下,与这些乡医同时代为国效力的“民办教师”却幸运的多,他们已全部转为国家正式干部,解除了后顾之忧,过着安享晚年的幸福生活。 “赤脚医生”与民办教师一样,都是我国在一定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若干年前的农村合作医疗站、“赤脚医生”和现今的村卫生所、乡村医生是国家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我国农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的最基层。

I. 儿童计划免疫的名词解释

儿童计划免疫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糖丸

流感疫苗

卡介苗

甲肝疫苗

水痘疫苗

70年代中期,我国制定了《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为普及儿童免疫纳入国家卫生计划。其主要内容为“四苗防六病”,即对七周岁及以下儿童进行卡介苗、脊髓灰质炎三价糖丸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和麻疹疫苗的基础免疫以及及时加强免疫接种,使儿童获得对结核、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和麻疹的免疫。1992年卫生部又将乙型肝炎疫苗纳入计划免疫范畴。随着科技进步,计划免疫将不断扩大其内容。
我国于1980年正式参与WHO的EPI活动,1985年我国政府宣布分两步实现普及儿童计划免疫。1988年各省实现12个月龄和18个月龄接种率达85%目标,1990年实现各县适龄儿童接种率达85%要求,实质上于1990年我国已达90%目标,并根据WHO推荐的免疫程序,1986年卫生部重新修订了我国儿童计划免疫。

1.计划免疫的内容我国计划免疫工作的主要内容使“四苗防六病”,即7周岁及7周岁以下儿童进行卡介苗、脊髓灰质炎三价疫苗、百白破混合疫苗和麻疹疫苗的基础免疫及以后适当的加强免疫,使儿童获得对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和麻疹的免疫。1992年国家又把乙肝疫苗纳入计划免疫范畴。部分省、市、自治区还把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和流行性腮腺炎等传染病的预防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2.计划免疫程序免疫程序是指需要接种疫苗的种类及接种的先后次序与要求,主要包括儿童基础免疫和成人或特殊职业人群、特殊地区需要接种疫苗的程序。
⑴出生24小时内,接种卡介苗和第一针乙肝疫苗。
⑵1个月月龄,接种第二针乙肝疫苗。
⑶2个月月龄,接种(服)第一次脊髓灰质炎疫苗。
⑷3个月月龄,接种第二次脊髓灰质炎疫苗和第一次百白破疫苗。
⑸4个月月龄,接种第三次脊髓灰质炎疫苗和第二次百白破疫苗。
⑹5个月月龄,接种第三次百白破。
⑺6个月月龄,接种第三针乙肝疫苗。
⑻8个月月龄,接种麻疹疫苗。
⑼1.5~2岁,进行百白破加强接种。
⑽4岁,复服脊髓灰质炎疫苗。
⑾7岁,复种卡介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加强接种白破二联疫苗。[1-2]
3.扩大的国家免疫规划方案2007年国家扩大了计划免疫免费提供的疫苗种类,将原有的“五苗七病”基础上增加到15种传染病。新增了甲型肝炎疫苗、乙脑疫苗、流脑多糖疫苗、风疹疫苗、腮腺炎疫苗、钩体病疫苗、流行性出血热疫苗和炭疽疫苗。

1.接种的途径及剂量不同的疫苗的接种途径、接种对象年龄及接种剂量有所不同。如果接种途径及剂量不当,不仅影响免疫效果,而且还会加重接种反应,甚至造成接种事故。因此在接种前应详细阅读疫苗使用说明书。
2.疫苗禁忌证WHO规定具有以下情况者作为常规免疫的禁忌证:
⑴免疫缺陷、恶性疾病(肿瘤、白血病)及应用放射治疗或抗代谢药而使免疫功能受到抑制者,不能使用活疫苗;
⑵接种对象正在患有发热或明显全身不适的急性疾病,应推迟接种;
⑶以往接种疫苗有严重的不良反应者,不应继续接种;
⑷有神经系统疾病的患儿,如癫痫、婴儿痉挛等,不应接种含有百日咳抗原的疫苗。
3.预防接种反应生物制品对人体来说是一种异物,接种后可引起有益的免疫反应,但也可产生有害机体的不良反应或变态反应。主要有以下副反应:
⑴一般反应接种24小时内在接种局部出现红、肿、热、痛等炎性反应,有时可能同时伴有发热、头晕、恶心、腹泻等全身反应。这些一般属正常免疫反应,不需任何处理,1~2天内可消失。
⑵异常反应 少数人在接种后出现并发症,如晕厥、过敏性休克、变态反应性脑脊髓膜炎、过敏性皮炎、血管性水肿等。这些反应虽然发生率很低,但其后果很严重,如不及时抢救,可危及生命。
⑶偶合病 与预防接种无关,只是因为在时间上的巧合而被误认为由疫苗接种引起。[1]

卫生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精
神,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规范和指导各地科学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制订本方案。
一、原则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
二、内容
(一)在现行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二)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5种传染病。
三、目标
(一)总目标。
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二)工作指标。
1.到2010年,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
2.到2010年,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力争在全国范围对适龄儿童普及接种。
3.出血热疫苗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4.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四、接种要求
(一)接种时间。
1.乙肝疫苗
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卡介苗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灰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4.百白破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与百白破疫苗程序相同。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第4剂次至第1剂次的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百白破疫苗。
5.白破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
麻腮风疫苗(麻风、麻腮、麻疹疫苗)目前,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阶段,使用含麻疹成分疫苗的过渡期免疫程序。8月龄接种1剂次麻风疫苗,麻风疫苗不足部分继
续使用麻疹疫苗。18-24月龄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不足部分使用麻腮疫苗替代,麻腮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
7.流脑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618月龄接种2剂次A群流脑疫苗,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次A+C群流脑疫苗。
8.乙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乙脑灭活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8月龄接种2剂次,2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次。
9.甲肝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接种。甲肝灭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18月龄和2430月龄各接种1剂次。
10.出血热疫苗出血热疫苗
接种3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11.炭疽疫苗炭疽疫苗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12.钩体疫苗钩体疫苗接种2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疫苗免疫程序见附表。
(二)接种对象。
1.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
3.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4.出血热疫苗接种为重点地区1660岁的目标人群。
5.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
6.钩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五、实施范围
(一)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乙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流脑、白破等疫苗在全国范围实施。
(三)乙脑疫苗除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实施。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否开展乙脑疫苗接种工作,由上述地区卫生厅局确定后报卫生部。
(四)甲肝疫苗、麻腮风、无细胞百白破等疫苗因暂不能满足全部适龄儿童接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下同)根据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疾病流行情况以及实施的可行性等,选择实施地区和实施对象。随着疫苗供应量的增加,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五)脊灰疫苗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实施范围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六)出血热疫苗根据疫情情况确定实施省份。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在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进行应急接种。
六、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要制订本地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二)
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认识。要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成就,
以及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开展经常性宣传与“4.25”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积
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参与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氛围。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的能力。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
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制定
培训计划,做好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基层接种人员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
要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要求,结
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免疫服务形式,增加服务次数,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预防接种服务。加强预防接种服务管理,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和
新的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强化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接种率。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快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提供信息支持。
(五)加强冷链建设,保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
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需要扩充冷链容量,完善冷链建设、补充和更新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严格实施疫苗的冷链运转,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工作。
(六)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格按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切实加强疫苗和注射器登记、使用和管理,及时核拨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
员的接种补助经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及配套注射器年度需求计划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整理后报卫生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品种的选择和采购方式,按照卫生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督导评估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经常组织对辖区内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制订科学的督导评估方案,省、市、县逐级定期开展督导和评估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督促指导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卫生部将定期对各地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J. 黑龙江省计划免疫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消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计划免疫,是指对适龄儿童进行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三联混合制剂(简称百、白、破混合制剂),卡介苗、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和麻疹减毒活疫苗以及国家规定和省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纳入计划免疫的生物制品的免疫接种。第三条凡本省行政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和临时在我省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外省(外籍)适龄儿童,必须按照本规定接受计划免疫接种。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规定实施。
各级教育、财政、公安、交通、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第五条计划免疫实行省、市(行署)、县(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分级管理制度。
乡(镇)、街道应会同计划免疫实施单位共同负责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第六条各级卫生防疫站是本地区计划免疫工作的监督监测和具体实施机构,其职责:
(一)草拟和报送本地区计划免疫经费的预算、决算;
(二)生物制品的订购、运输、储藏、管理和发放;
(三)对计划免疫接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四)对计划免疫工作的效果进行考核;
(五)计划免疫接种异常反应的现场处理;
(六)人群免疫水平的监测;
(七)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城市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应有领导专门负责计划免疫工作,并健全计划免疫与预防保健组织。
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地段医生负责本区域内的计划免疫工作。第八条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是计划免疫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其职责:
(一)提报所需生物制品的计划并负责领取和保管;
(二)实施计划免疫接种;
(三)建立计划免疫基础资料卡、证、表、簿,搞好登记、管理;
(四)定期向卫生防疫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防疫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省实行计划免疫接种证制度。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必须建立接种卡,领取接种证。第十条计划免疫接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卡介苗:新生儿初种,七周岁复种一次;农村的十二周岁再加强一次。
(二)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新生儿出生后二个月初种,全程口服苗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二周岁和四周岁各复种一次。
(三)百、白、破混合制剂: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初种,全程注射三针,每针间隔一个月;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加强注射一次,七周岁复种白和破二联类毒素。
(四)麻疹减毒活疫苗:新生儿出生后八个月初种,七周岁加强注射一次,以后根据情况复种。第十一条从事计划免疫接种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计划免疫程序和操作规程实施接种。第十二条街道、村应提供计划免疫接种站(点),常年进行接种工作。第十三条凡过期、变质、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和安瓶破损的生物制品一律不准使用。
禁止使用非国家定点厂家生产的计划免疫接种器械。禁止非卫生免疫机构经营各种预防性生物制品。第十四条公安、教育等部门在办理儿童落户、入托、入学过程中发现漏种、不种的,应督促其及时予以补种。第十五条省、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由有关专家参加的计划免疫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负责异常反应的诊断和事故的认定,并将结果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六条对计划免疫接种中发生的异常反应和事故,经计划免疫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的认定,责任确系接种造成的,其被接种者的医疗费由当地卫生事业费中支出。第十七条生物制品购置费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第十八条计划免疫接种收取注射费按医院注射收费标准执行。注射费用于防疫保健人员的劳务补贴。
计划免疫保偿工作取得的收入,应全部入帐,专款专用。第十九条运输、保管计划免疫用疫苗应按级次具备下列冷藏设备:
(一)五百万人口以上的市和地区:低温冷库、常温库、冷藏车、普通冰箱、低温冰箱和疫苗运输车;
(二)县(区):低温冰箱、普通冰箱、运输冰箱和疫苗运输车;
(三)乡(镇、街道):普通冰箱;
(四)村:冷藏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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