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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职业培训机构联系方式和工种

发布时间:2022-06-10 13:02:31

① 我们单位要办职业资格培训班,想找招生培训机构合作,让他们帮我们招生,通过什么方式去找,请大家帮忙

可以考虑如下几种方式:
1、直接找可以做这块培训的培训学校,跟他们谈合作,至于这些机构可以自己网上搜索。
2、通过QQ群查询。关键词可以是(**市,**省)培训机构、培训同行、资格考试等等。这里一般是培训机构比较集中的地方。
3、找到此类培训机构的行业协会,协会里全是培训机构。
4、朋友推荐。

② 什么是 职业技术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公办和民办两种,公办如某某技校、某某中技等,它们是经教育部门批准发办学许可证的,由税务部门登记的,学期比较长一般要二至三年,费用比较高,知识比较系统一些。毕业之后,可以发技校毕业证,也可以办一本中级(职业技能)证,一般会推荐工作。另一种是民办的职业培训学校,分电工、钳工、电氧焊、美容美发、等等具体专业工种(既可以是一个专业工种,也可以是多个专业工种),是经劳动部门批准,由民政部门登记的办学机构。学制比较短,长则3-4个月,短则十几天,只发培训证,如考试考核合格会发给初级(中级)资格证(全国通用)。

③ 职业培训类型和培训机构有哪些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版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可根据权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开展职业培训的机构主要有以下类型:(1)就业训练中心。是将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培养成为具有初级技术业务水平的技能劳动者;(2)技工学校。是由国家、社会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通过理论教学和生产实习,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3)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将初中毕业后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培养成为能够从事某种职业技术工作的中等专门人才;(4)职工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普通院校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主要是将中等职业培训合格人员和在职职工培养成为具有大专以上水平的专门人才;(5)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是按国家职业标准对社会劳动者开展不同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6)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主要承担本企业职工技术业务培训。

④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哪里呢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哪里呢
1.高薪低压收入高餐饮行业的飞速发展,带动了厨师薪资的整体上升,如今,厨师位居十大高薪蓝领职业,成为人们眼中挣钱多的黄金职业。无论是中餐厨师,还是西餐厨师,其月薪达万元早已不是新闻,而技术精湛、经验丰富的行政总厨更能拿到百万年薪。
2.前景广阔发展好 餐饮业诞生几千年来,从未面临淘汰,一直是关乎民生的重要行业。随着现代社会人们对生活水平要求越来越高,餐饮业已经成为21世纪的朝阳行业,进入了又一轮高速发展期。未来,具备厨房管理、餐饮管理等相关知识的复合型厨师将成为用人单位的可以选择。
3.工作稳定地位高 现在的厨师,不是你去找工作,而是工作等你找。餐饮业已经进入竞争白热化阶段,新一轮厨师人才争夺战已经打响。同时,厨师工作环境好,体面卫生,正常作息,解决吃住,你从起点上就赢得一筹。技术好的厨师,就是餐饮企业的灵魂所在。
4.投资小容易创业 餐饮行业具有投入小,回报大的天生优势,不用像其他行业动辄投资百万元。同时,投资餐饮业风险小,饮食作为人们的首要需求,永远不会过时。不论你出身在哪里,不论你贫穷富贵,只要你肯努力,你就可以拥有自己的事业。

⑤ 职业培训机构在哪里申请办理

劳动者需要参加补贴培训的,本人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就近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部门填写《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卡申领表》,经身份确认后,领取《职业培训信息卡》。
参加本市政府补贴培训项目流程: 第一步:申领培训信息卡 首先,凭自己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就近区县公共职介部门申领“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卡”.注:在《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实施前原已申领的上海市职业培训账户卡可继续使用。
第二步:按需选择培训项目 办好培训信息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在区县公共职介部门指导下自主选择培训项目,需带的材料视个人身份不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1、在职从业人员持培训信息卡,及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人员”)持培训信息卡、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及《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3、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持培训信息卡、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学生证,及学籍证明或毕业生推荐表原件(加盖院校或二级学院公章)。
注:劳动者的身份状态确定以申请培训项目时劳动力资源管理系统认定的为准,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未参加培训的,需重新确认身份状态。
第三步:参加培训 进行到这里,就可以自行选择自己信赖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啦。
具体要走以下流程:选择培训机构——办理报名手续——签订补贴培训协议——缴纳培训费——参加技能培训。
注:关于缴纳培训费,“三类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及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向培训机构支付的培训费为规定补贴标准的50%,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向培训机构支付的培训费为规定补贴标准的25%;在职从业人员、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高级及以上项目的“三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补贴培训,向培训机构支付的培训费,应根据培训机构经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收费标准和《补贴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执行。
第四步:参加技能鉴定 鉴定合格后,可在规定时间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培训机构领取“数码影像技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注:鉴定不合格且有补考意愿的,在鉴定结束的2个月后向原培训机构申请补考。
第五步:补贴经费的核拨 按照规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3个月内,补贴经费会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核拨至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⑥ 开办劳动技能培训学校的条件

开办劳动技能培训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办单位和个人条件

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是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出资比例及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二、管理人员要求

校长1人,专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教学管理人员,专职不少于3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办公室人员,专职不少于1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财会人员相关证书。

三、教师要求

培训教师人数按各专业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学生4:4:100的比例配制,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职业道德教师1名,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制度、组织管理制度、教室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教师和学员行为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九原区职业培训机构联系方式和工种扩展阅读:

申办所需资料

(一)填写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审批表的主要内容: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培训规模、培训形式及培训目标、培训工种及时间、培训计划及使用教材、办学经费来源、办学管理规章制度、教职工人员情况、教学场地情况、培训教学仪器情况、实习设备设施情况。

(二)提供场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三)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以上,注册资金10万以上)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或上报材料是否完整)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新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培训场地进行检查(办公用房、理论教室、实习场地、学生食宿)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⑦ 职业技能培训工种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种分类表 类 别 A 类 职业(工种)名 称 汽车维修工 铸造 焊工 电子计算机操 作 厨师、炊事员 金属切削加工 锻造 冷作 钳工 木工 缝纫 工艺美术 建筑施工 电工 起重、装卸 电子设备装配 调试人员 工程设备安装 人员 动力设备运行 与维修 水泥生产制造 食品罐头加工 说 明 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工、汽车维修钣金工、汽车 维修漆工、汽车维修轮胎工 铸造工 包括气切割、气焊、电焊 包括计算机系统操作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计 算机维修工 包括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 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茶艺师、评茶员 包括车工、磨工、刨工、镗工、铣工、数控车床工、 数控铣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 锻造工 包括冷作钣金工、涂装工 钳工 包括手工木工、木材检验工、装卸归楞工 包括服装裁剪工、服装整烫工、服装缝纫工、服装设 计定制工、服装检验工、 制鞋工 包括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陶瓷装饰工、装饰美工 包括混凝土工、抹灰工、管道工、钢筋工、砌筑工、 架子工、装饰装修工 包括电工、维修电工 包括叉车司机、起重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主提 升机操作工、电梯维修调试工 包括无线电调试工、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 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 机械设备安装工 B 类 包括锅炉操作工、热力司炉工、锅炉运行值班员、电 机检修工、制冷工、制冷设备维修工 水泥熟料煅烧工 包括罐头封罐工、食品检验工 包括家用视频设备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 日用机电产品 用电器产品维修工、钟表维修工、音响调音员、摩托 维修 车调试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 摄影、配验眼镜 摄影师、眼镜验光员 煤化工生产人 燃气储运工(煤气高压工) 员 地质勘查人员 工程测量工 建筑油漆工、公路养护工、公路工程-测量工、公路 建筑施工 工程-试验工、筑路机械操作工 纺织、针织 针纺织品检验工 印染 纺织针织染色工 造纸 造纸工 印刷工艺 平版印刷工 fC 建筑材料的加 工生产 包装人员 营业人员 办事人员 采购人员 包括水泥制成工、水泥锻烧工 类 统 考 类 会 计 类 高 新 技 术 类 包装工 包括商品营业员、收银员 制图员 商品采购员 包括中药调剂员、西药药剂员、中药购销员、医药商 药品生产与购 品购销员、医用商品营业员、生化药品制造工、药房 销 辅助员 仓储人员 仓库保管工 包括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保育员、 公共事业 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绿化工、插花员 美容、保健按摩 包括美容师、美发师、保健按摩师、足部按摩师 洗染织补人员 洗衣师 营造林人员 造林更新工 大田作物生产 农艺工 人员 园艺作物生产 包括花卉园艺工、花卉工 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 包括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兽医防治员 人员 家畜饲养人员 家畜饲养工 水文勘测作业 水文勘测工 人员 河道、水库管养 混凝土维修工 人员 其他 妇幼保健员 省统考 物业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心理咨询师 全国统考 职业经理人、营销师(推销员)、物业管理人员、企 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会计证年审)、 会计职称培训(助理会计师、会计师) 办公软件应用、数据库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因特网操作、局域网管 理、计算机多媒体软件制作、应用编程技术、PC 机组装调试及维修、图 形图像应用技术、网页制作、计算机操作 f

⑧ 内蒙古区本级社保机构联系方式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会议组织、文稿起草、文电处理、档案、机要保密、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厅机关政务事务的协调和督察;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受理人民群众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负责综合治理、政务公开等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的规划建设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131250471-6944513
办公电话:0471-6610336

二、人事处
负责本厅、公务员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445560471-6944922
办公电话:0471-6945991

三、政策研究和宣传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及科研课题研究,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的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2661900471-6946409
办公电话:0471-6967832

四、法规处
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相关普法、法律咨询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468750471-6944617
办公电话:0471-6944976

五、规划财务处
编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起草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预决算;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工作信息与情况通报;承担有关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452600471-6944075
办公电话:0471-6945797

六、就业促进处
研究提出全区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推进劳动者平等就业、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规章、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专项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承担自治区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188870471-6611651
办公电话:0471-6610900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拟订国(境)外、区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制度;依法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依法审批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460800471-6946865
办公电话:0471-6946865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职称改革和组织指导评审工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统筹拟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工作;参与制定全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6131650471-6283951
办公电话:0471-6946607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
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自治区本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法;参与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承担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372390471-6924920
办公电话:0471-6925698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以及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区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招聘、调任(配)等人事管理事宜,按规定承办中央驻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149070471-6944911
办公电话:0471-6944911

十一、工资福利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发放办法;负责编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量计划;负责编制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核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644950471-6966796
办公电话:0471-6611940

十二、人才开发处
拟订人才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拟订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参与制定相关人才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承担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183690471-6965638
办公电话:0471-6946229

十三、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与制定职业能力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核。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671060471-6944622
办公电话:0471-6613983

十四、劳动关系处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规范性意见;提出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和正常增长机制意见;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6111360471-6968863
办公电话:0471-6945364

十五、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完善全区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订全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制定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区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全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449410471-6944624
办公电话:0471-6944624

十六、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核认定及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全区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及各项方针政策的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468690471-6944624
办公电话:0471-6610125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参与制定自治区储备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459920471-6945051
办公电话:0471-6944634

十八、农村牧区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牧区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农牧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6109520471-6964880
办公电话:0471-6946157
十九、审计监督处
拟订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依法审计监督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基金(资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违纪案件;负责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2803530471-6944958
办公电话:0471-6945224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区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629090471-6945329
办公电话:0471-6945298

二十一、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全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451700471-6944443
办公电话:0471-6946445

二十二、外国专家局
拟订自治区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规定,负责全区有关部门(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资格审批和来区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负责国家和自治区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评估推广;参与制定引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负责自治区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承担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655480471-9644635
办公电话:0471-6968544
二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本厅、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446190471-6946887
办公电话:0471-6946010

二十四、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本厅、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6111050471-6613350
办公电话:0471-6613350

二十五、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446030471-6913124
办公电话:0471-6913124

二十六、公务员局
联系方式:
负责人电话:0471-69528850471-6611597
办公电话:0471-6266092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⑨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9)九原区职业培训机构联系方式和工种扩展阅读: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设立民办学校许可、登记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形式并进行许可登记。

2、新开办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工商部门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按照《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分别到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4、现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未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前,应按照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变相提取合理回报。

5、重新换证和新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都应在章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之规定,增加党组织建设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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