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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征迁知识培训

发布时间:2022-06-09 00:17:22

A.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五)规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紧急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办法,共同做好拆迁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B. 如何破解征地拆迁十大难题

要破解征地工作难题,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围绕实现征地拆迁和社会稳定两大目标,以强化群众思想教育为主导,协调理顺部门联合执法为支撑,坚持分工与协作、责任与任务相统一的原则,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逐级逐部门逐层次的落实工作责任,整合工作力量,突出工作重点,突破工作难题,全力保障发展用地需求。为此,提出对策和建议如下:

1、加强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管理的长效机制,二是严格征地政策标准,三是建立征地拆迁工作奖励机制。

2、加强执法监管,一要调整征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二是加大拟征地块内的执法巡查力度。由国土、规划、城管、乡镇等多方联动,强化执法,集中清理整治,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3、规范补偿资金发放,资金实行按项目列支,并严格监督、规范村组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4、提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是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二是规划殡葬地块,积极落实殡葬政策,三是由乡镇将项目建设的遗留问题摸底,并拿出解决方案,逐步加以解决。

5、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后续发展建设。要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分类分层次地落实保障培训责任,最好能够与落户企业实行对口培训,让失地农民感受和体会到政策的优越性。

C.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去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行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4]3号)精神,高度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补偿标准低、不到位,安置不落实、不及时,就业门路少、无保障等。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个别地方方法失当,甚至动用警力强征强拆,严重伤害了群众的利益和感情,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切实保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征地拆迁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导,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关注民生,处理好实现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与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眼前利益的关系,妥善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突出矛盾,切实安排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原生活水平不下降。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坚决纠正因急功近利、盲目攀比而导致的大规模征地拆迁行为,坚决制止各类不切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要把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和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政绩,既要看经济发展速度,又要看群众的满意程度;既要看城镇化建设的成绩,也要看拆迁安置工作的成效。要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合理控制征地拆迁规模。对脱离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征地拆迁项目,不予审批;对没有认真贯彻川委发[2004]1号文件,造成拆迁矛盾突出、上访量居高不下的地区,除国家理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项目外,一律停止征地拆迁;对补偿费用不落实、补偿安置房资金不落实、征地拆迁政策不落实的新征地拆迁项目,不予批准征地。同时,要坚决纠正各类违法用地行为。

二、适当提高标准,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的补偿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川办函[2004]39号)的有关规定。要加快当地征地统一产值标准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的制定工作。要在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范围内,适当提高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倍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条件成熟时,省政府将制定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价。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征地手续和程序,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管理,严禁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要向群众公开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把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足额补偿到被征地的农民手中。

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的规定,规范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价格的评估行为。合理确定被拆迁房补偿金额和安置房价格。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农民合不利益不受损害的原则,抓紧修订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报省政府批准。

三、及时解决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

项目立项要把拆迁安置与环保评估方案同等列为前置条件,先定方案再立项,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拆迁安置房屋建设要超前进行,原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过渡费要加倍补偿;城市房屋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超过过渡期的必须按规定及时计发安置补助费。农房拆迁原则上要采取还房方式,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对等略好”的原则,根据实际制订具体办法。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一规划、统一修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小区。农民自愿购买商品房的,可以采用货币安置办法。要抓紧解决拆迁安置中的遗留问题,对已拆迁但长期得不到安置的,今年年底前要基本解决。

四、努力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问题

各地要切实将失地无业农民纳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及时为有就业愿望的失地无业农民审核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失地无业农民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他们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和其他培训机构要为失地无业农民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

失地无业农民享受各项再就业补贴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的土地收益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2004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失地无业农民,凡已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其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妥善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按照必须妥善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生计问题的总体要求,改变一次性发放生活费的做法,土地收益必须首先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各地要对政府土地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未按规定使用土地收益的,要限期归还,并将清理结果上报省政府。各地要按一定比例从土地收益中划出一部分资金于2005年12月底前建立征地调节资金,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补偿遗留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问题,具体比例由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土地收益中的10%的比例确定。不足部分先由当地财政垫付,再从土地收益中逐年归还。在今年内,对符合川委发[2004]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因国家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都要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其所需经费在土地收益中优先解决。省上将在成都开展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保险试点,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失地无业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取得经验后在各地逐步推行。各地也要根据实际,制定规范,逐步落实。对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失地无业农民,用土地出让收益资金以及政府补助资金实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封闭运行。

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化解突出矛盾和问题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宽,工作繁重,影响很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中央和省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规定,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征地拆迁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建立完善征地(不含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告知、确认、听证、“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和拆迁中的估价鉴定、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要增强工作透明度,切实做到项目公开、审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方案公开、“兑现”公开、拆迁公开、执法公开、验收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建立有效的信访处理机制。各市(州)、县(市、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梳理、妥善解决,努力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积极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各市(州)要将排查情况于今年9月10日前分别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对排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情况,各市(州)要在今年9月至12月逐月上报。对于“钉子户”的问题,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有关政策解释工作,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要慎用警力,在没有明显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准使用警力,确需使用警力的要经过严格的法定审批程序。对个别恶意串联、煸动群众闹事的,对别有用心向境外敌对势力、境外媒体传递有关征地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信息,求助境外势力“维权”的,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要早发现、早处置、早减少危害,防止其形成规模、形成气候。各级干部要努力提高政策水平,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坚决避免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新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靠前指导服务。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严重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导致发生恶性事件和重大群体事件的地方,要严格追究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违反规划以及审批程序征地拆迁,滥用职权、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对拖欠、挤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滥用强制手段,擅自动用警力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委、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D. 如何正确对待征地拆迁中群众和合理诉求

拆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调整层次深、配套性要求多、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工作,问题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甚至影响到经济社会的稳定。征地拆迁工作关系着地方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日益成为群众关切、社会关注、党和政府关心的焦点。如何达到和谐征迁,使征地拆迁工作既保障加快发展的用地需求,又维护好群众利益,是我们在工作中急需破解的难题。
随着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和重大项目的深入实施,征地拆迁问题越来越突出 ,基层干部怎样做好拆迁工作:
一是倾力宣传教育。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与否,离不开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征地拆迁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思想先行”的工作理念,克服急躁和盲动心理,采取多种方式,多了解群众的想法,多分析群众的顾虑,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带着感情上门沟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家一户走访的方式进村入户进行宣传,要讲清讲透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多为困难群众着想,以人性化的工作态度,柔性的工作方式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致力完善政策。要认真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吃透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科学比较新老政策规定的差异,结合本地实际,在不违背上级精神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制定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统一界定补偿标准,严明工作纪律,划分职责义务,杜绝一地一价、阻闹涨价的现象发生,政府要做好征地拆迁的后续处理工作,要依法依规、入情入理地介入村组征地拆迁补偿款分配方式的规范工作,防止强势家族强势分配的事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的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真正站在群众的立场,认真落实国家补偿安置政策,让群众满意。同时,要有效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利益。以保障民生为本,统筹解决群众的安置、出路和发展问题。要优先考虑大多数群众满意的补偿安置问题,除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外,因地制宜采取农业安置、就业安置、征地款入股等多种安置方式,彻底消除群众的后顾之忧。要从完善工作机制入手,切实做到先建后征,最大限度地让老百姓在征迁安置中真正改善条件、得到实惠,从而使广大群众真心地拥护、支持征迁工作。
四是着力解决困难。征地拆迁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到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些事情,虽然事小,于理不合,但是,多年来,老百姓已形成了一种习惯,小事不找政府,征地拆迁了,政府来找他了,则小事也成了大事,易事也成了难事。在部分群众眼中,满足了他的要求,就是和谐,政府找他,就是求他,现实生活中,群众对中央、省级政策关注多,对法律关注少,不满意,就组织围攻和阻挠施工,而在现行体制下,往往对他们有利。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相信绝大部分群众是明事理的。因此,从事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发挥务实的工作作风,在做好群众的思想宣传工作的同时,力所能及地帮助群众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组织协调好村与村、组与组之间的界址不清的遗留问题。要加大对征地补偿费特别是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式的协调监管,避免不必要的后续矛盾和问题的出现,对蓄意串联组织、阻挠征地拆迁行为要理直气壮地予以打击。同时,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扶助,着力建立“统筹就业、政策引导、政府促进、市场调节、自主择业”机制,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就业制度。健全完善劳动就业服务平台,为被征地劳动力提供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介绍等一系列的服务,鼓励被征地劳动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E. 如何提升征迁群众由村民变市民的综合素质

应该在布告栏,广告牌上面做宣传,也呼吁市民们的行为规范,不随地吐痰等等。但是也要尊重征迁群众的感受,不采取强制措施。综合素质需要慢慢培养。

F. 请问:城市房产拆迁与征迁各是什么概念,有什么区别

各省都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征迁工作的若干思考,如果说计生工作是上世纪90年代基层干部遇到的最难的事,那么征迁工作就是本世纪基层干部最难做的工作。征迁工作关系着地方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日益成为群众瞩目、社会关注、党和政府关心的焦点。如何使征迁工作既保障加快发展的用地需求,又维护好被征迁对象的利益,是我们在工作中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征迁工作的难点及成因
1.宏观政策与微观操作上的矛盾。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统一的法律,对征迁工作进行系统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条例、办法,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尚未系统化,而且相对宏观,在具体操作中较难执行。同时,这几年实行日益从紧的宏观政策,紧缩“地根”,造成地方在措施上与国家宏观政策对接存在问题,甚至会出现同一征迁项目前后所依据的宏观政策不一致的现象,客观上使具体征迁工作存在较大难度。
2.房价快速走高与安置补偿政策调整滞后的矛盾。近几年来,房价的直线攀升,带动了地价的快速上扬。与此同时,大多数补偿政策由于在制定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房价走高、物价上涨的因素,跟不上形势发展的变化,无法满足被征迁对象日益高涨的补偿要求。而且补偿政策的更新调整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客观上促使了被征迁对象产生等待观望的心理,延后了征迁工作的计划进度,导致征迁工作出现反复和波动。
3.征迁面广、规模大与过渡房、安置房源紧张的矛盾。大面积、大范围、快速度的推进征迁,对被征迁对象的住房安居、劳动就业、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配套保障措施难以同步到位。大量的被征迁对象因为动迁而需要寻找过渡房和二手房,带动房租价格一路飚升,很多被征迁对象一时难有“落脚之地”,造成被征迁群众生活存在许多困难,由此害怕征迁,甚至产生抵制征迁的行为。
4.失地农民对安置方案分歧较大与村级组织在征迁工作中作用弱化的矛盾。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每一道程序都至关重要,任何一个环节村民意见无法通过,都会阻碍工作进程。其中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问题是争论的焦点,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才能生效。无论是货币安置、实物安置、异地安置或综合性安置,不同群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很难形成一致意见,甚至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而一些村级组织在征迁工作中化解矛盾、稳定情绪,引导群众按法律、法规、政策办事的能力日益弱化,起不到应有的领导核心作用。
5.征迁对象对补偿的期望值与征迁工作主体实际补偿间的矛盾。征迁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最后都要集中到利益分配这一问题上来。从被征迁对象的角度看,他们对安置补偿的期望值,必然随着房价、地价、物价的持续上扬而抬高,希望能实现安置补偿的利益最大化。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由于补偿标准不统一造成被征迁对象的期望值较高。一些地方安置补偿政策不一的问题较为突出。不同时期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更不一样,甚至于同一时段同类地块的补偿标准也不一样,造成工作难做,群众思想难通的困难局面。特别是一些由开发商自行征迁的地方,对少数难缠的征迁户进行暗箱操作,暗地里提高补偿标准,产生征迁不公平现象,造成其他被征迁对象对安置补偿差异的攀比。二是一些历史原因造成被征迁对象的期望值较高。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审批程序不规范以及规划或房产部门管理不严或不善等,许多无规划手续的民居建筑以违法占地补办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证,有的还办理了房屋产权证,造成了有证、无证权属方面的问题。对这些建筑面积,被拆迁对象也要求按合法面积进行补偿,给征迁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三是一些被征迁对象由于自身因素人为拨高安置补偿期望值。一些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被征迁对象,因征迁原因,生活出现新的困难。由此而造成对社会的不满情绪,都转嫁到征迁上来,抵触情绪较大,利益期望值较高,要求通过征迁一揽子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还有一些征迁对象受到利益驱使,想借征迁之机向征迁人提出过高的要求,产生征迁“钉子户”。从征迁人来说,在征迁过程中协助和帮助被征迁对象解决一些力所能及的困难是理所当然的,但难以一一满足他们的诉求,是导致征迁难以顺利进行的主要方面。
二、对策和建议
1.规范征迁工作。必须完善法规政策。国家要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征迁工作规范性法律,在法律上对征迁工作进行规范化、系统化。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依据规范性法律,立足省情、市情、县情,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的征迁工作条例、办法或实施细则,既继承国家法律精神,又便于当地实际操作。要规范征迁主体。根据征迁项目不同性质、不同用途,合理确定征迁主体。对于关系全民利益的公共型工程,地方政府当仁不让地成为征迁工作的主体,履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商业性开发项目,积极采用市场化运作机制,实行政企分开操作。要规范决策行为。政府在制定相关的征迁决策时,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常年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参与,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把征迁力度、发展速度和群众承受程度统一起来,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解决好群众安居、就业等实际困难。把有效化解因征迁而引发的矛盾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既要抓发展,也要促和谐。对征迁工作中遇到的文物、古迹、遗址、珍贵树木以及需要保护的设施,制定合理方案,切实加强保护。
2.公开征迁政策。形成浓厚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组织各种入耳、入眼、入心的报道,大力宣传实施征迁项目对促进发展、美化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营造浓厚的征迁氛围。要强化政策宣传。征迁机构、征迁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小册子、信件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强化征迁地块适用的征迁政策、补偿标准的宣传,特别是对征迁优惠政策的宣传,动员被拆迁对象主动实施征迁行为。要做好解释工作。征迁机构要主动入户,通过召开座谈会、对话会、听证会等有效形式,听取被征迁对象的意见和诉求,耐心细致、有理有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做好法规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
3.妥善安置补偿。完善安置补偿标准。遵循经济发展规律,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及物价、房价的波动,及时调整安置补偿标准,不能使征迁对象的补偿标准与现实土地和房价的差距加大,防止发生“因拆致贫”现象。尤其要解决相同地区、同类地块项目补偿标准不统一问题,坚决制止补偿时暗箱操作的行为。正视因历史原因产生的无证权属方面的问题,进行严格区分,对合法面积实行“拆一还一”,对无证面积可以参照经济适用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要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加快建立“以土地换社保”机制,充分借鉴以土地经营权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金包银”模式、“三三制”模式等经验做法,健全有效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全网络,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征迁实施者要及时与被征迁单位、群众进行沟通,将村级组织纳入征迁的政策处理环节,制定出科学合理、操作性较强的实施方案,对征地拆迁工作程序、任务目标、疏导安置方式、补偿奖惩都做出明确规定和详细解释,确保获得大多数被征迁对象的认可。
4.促进依法征迁。组建征迁机构,提升人员素质。建立灵活高效的征迁工作组织体系,制定科学严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加强专兼职征迁工作队伍的培训,使其吃透征迁法规和政策精神,熟悉区情和群众诉求,明确工作任务与要求,成为政策的执行者,工作的落实者,征迁的协商者。教育和监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征迁、有情操作、文明办事,严格执行政策,坚持一把尺子、同类条件、同样情况、同等补偿,最大程度地保证被征迁群众的利益,在群众的理解与信任中推动工作。要关爱弱势群体,体现优抚政策。对于被征迁对象中的特困户、五保户、重症病人、残疾人员,征迁工作人员要实地调查摸底,掌握他们的生活现状和面临的实际困难,在政策的执行上,坚持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尽量予以照顾,并帮助他们安排好搬家过渡以及征迁后的生活、医疗等方面的问题,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真正做到“无情拆迁,有情操作”。要坚持依法依规,运用强制措施。对于“钉子户”,首先,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通过积极协商解决。对经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漫天要价的“钉子户”,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站在维护大多数征迁对象的公平利益上,依法做出行政裁决。对拒不履行裁决的,依法实行强制拆迁。同时,积极做好强制拆迁的相关配套工作,组织法院、司法、信访等部门在拆迁现场成立调解小组,当场调解或受理因强制拆迁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保障征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健康顺利地开展。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G. 合法征地拆迁政府应出示什么文件

项目批准文件,征地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证!

H. 征地拆迁有哪些工作流程

一、征迁前期准备1、区建投公司、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管办)按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时限要求与用地单位对接并完成项目的立项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等手续的办理。2、国土分局牵头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及用地指标审批等相关手续;区建投公司按项目负责办理拆迁公告或房屋拆迁许可证。3、根据市规划局确定的项目规划红线,区市容局、街道办事处对项目所涉地块,逐户摄像,制作完整的每户原状影像资料;区市容局根据市查违领导组确认的地形图和*政办〔**〕*号文,核查违法建设户及其面积。规划分局负责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地块违法建设的界定;配合办理被拆迁项目的规划审批文件等资料。二、摸底丈量、复核1、区建投公司按程序确定进场摸底丈量的拆迁公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地块的丈量摸底工作。2、区拆管办牵头组织召开项目拆迁丈量摸底进场会,确定丈量摸底完成时间。3、街道办事处按丈量进场的时间要求,组织安排人员支持配合。4、丈量摸底的拆迁公司对摸底丈量情况按三榜公示内容需要,即混合、砖木、简易三类房屋及其附属物登记造册,按照户籍证明、结婚证明、计生证明核定常住人口,力求准确无误;区建投公司和街道办事处确定现场监管负责人和责任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征迁地块的户籍资料;区拆管办派驻街道负责人为摸底丈量复核责任人,以拆迁公司丈量摸底的相同科目进行跟踪复核,复核面不得少于30_,并承担市政策指导组抽查合格的责任,区市容局、规划分局依法认定违法建设,将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资料及时提供给区建投公司、街道办事处,杜绝违法建设纳入补偿范围。5、国土分局、街道办事处组织进场丈量土地,并标明地面附属物。6、区拆管办对拆迁公司丈量数据随机复核并在拆迁地块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发现问题责成整改,并评估拆迁公司摸底丈量的工作质量,区市容局全天候巡查,执行违法建设露头就打,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三、报审材料,完善手续1、区建投公司测算项目经费,按要求统计摸底丈量原始表,对摸底丈量情况进行小结,附逐户影像资料,一并报送市查违领导组审查,跟踪审查批复。2、区拆管办依照市政府相关政策,结合项目地块摸底丈量的实际,会同区建投、所属项目拆迁地块街道办事处研究,制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报送市查违领导组审批。3、国土分局邀请市国土测量大队和建设单位进场土地面积测量及确定土地类别和附属物。4、摸底丈量情况经三榜公示,并报市证照确认小组确认。一榜由村(社区)在现场公示;二榜由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大江晚报》上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⑴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企业产权证号(含其他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其它住房等情况;⑵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⑶被拆迁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及相互关系和计划生育情况;⑷被拆迁人是否“双困”家庭或生活困难群体;⑸其它需公示的内容。违法建设经区市容局长签字后一并公示。四、组织培训,动迁准备1、项目拆迁方案正式批复后,区拆管办组织区、街、村(社区)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动迁公司项目经理和进场人员进行培训。2、区拆管办组织、协助市政策领导组进场,按规定比例对拆迁房屋进行抽查。3、区建投公司准备安置小区平面规划效果图、房型图、选房图并现场公布,严格实行现场选房,谁先交房,谁先选房,街、村(社区)确定现场办公室。4、街道办事处组织拆迁公司将征地公告、拆迁公告及拆迁方案同时张榜公布,并将致拆迁户一封信和拆迁方案送达所有被拆迁户。5、项目用地单位与国土分局签订征地协议,3个工作日支付征地款项;国土分局与村(社区)签订征地协议,并支付相应款项。6、区拆迁办配合组织召开进场动迁会,确定动迁时间。五、组织动迁,协议审查,资金拨付1、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程序确定拆迁、拆除公司,区建投公司负责与所确定的拆迁、拆除公司签订拆迁、拆除委托协议。2、拆迁公司受委托负责拆迁项目动迁工作,必须按拆迁公告期限完成动迁;拆除公司进场调查地形与房屋结构,制定拆除方案报街道征迁机构审定并报区拆管办备案;街道办事处全程监督拆迁、拆除公司,并严格控制其履约保证金和拆除安全保证金,按工作实效奖优罚劣。区拆管办按市政府第*号令严格监管。3、国土分局、街道征迁机构逐户做工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发放征地补偿款。4、拆迁公司严格依据地块拆迁补偿方案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严格执行违法建设零补偿。街道办事处负责已签协议的审核;被拆迁人搬家,当场交房、选房,拆迁公司开具封门单,街道办事处对已审协议户的房屋拆除交拆除公司立即实施,区拆迁办现场监管拆除安全。区政策指导组按协议数的30_完成拆迁地块的协议抽查审核工作,并配合市政策指导组完成一定比例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的人员,交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直至依法查处。5、拆迁公司负责报裁材料的申报,国土分局、街道办事处跟踪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报裁结果;区建委按程序负责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裁决。6、区建投公司按动迁进度预拨付资金(项目动迁启动预拨付拆迁补偿资金的50_;余款按拆迁进度拨付),如不能按期支付,上报区领导小组决定项目是否延期。确认被征迁人补偿资金发放到位后,街道办事处组织集中清表交地。六、决算审计,资料归档1、街道征迁机构、村(社区)现场负责人认真做好项目决算审计准备工作,区建委、区建投、区协议审核组积极配合。2、区建投公司与街道办事处进行资金决算,街道征迁机构对项目征迁资料整理归档后报审计部门进行征地拆迁项目专项资金的审计。3、项目审计结束,整改到位后,街道办事处与区建投公司办理全部资料的交接手续,区建投公司封存归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I. 浦口拆迁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两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行政区范围。
(二)第二层次为珠江镇、桥林镇、汤泉镇、星甸镇、石桥镇、永宁镇、乌江镇行政区范围。
第六条 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条 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
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核, 经批准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但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南京市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纳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二)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多年生经济林木,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树木及名贵观赏树(苗)木、花卉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作价收购。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栽的青苗、树木,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费、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届满,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对临时使用的耕地,如使用者无法自行复垦的,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委托复垦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条 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补偿和复垦费,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施工完毕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垦。
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应办理征用手续。
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的,必须对整个鱼塘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用于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员的安置补助。
第二十二条 以省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将被征地农业人员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中二、三、四年龄段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并按基本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同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一)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或迁入本集体满十年,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和承担农业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和不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三)夫妻一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符合《婚姻法》迁入本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婚入人员;
(四)因参与小城镇建设,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其在该集体内仍有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五)入学、入伍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现役士兵;
(六)入狱、劳教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服刑、劳教在押、刑满释放人员;
本条所涉及的迁入本集体的时间,从户口迁入之日起,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应安置补助人数(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该组被征用的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
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土地总数量÷该组征前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
二、三、四各年龄段应安置补助的人数=各年龄段人数占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的比例×该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
前款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土地面积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成果为准;所涉及的人员数量以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数量为准,不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数量;所涉及的年龄段以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年龄段为准。
70%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前款计算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平均分配。
各年龄段人员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个人分配额,两项费用合计达不到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最低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补足至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业人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只向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一)因征地依法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该集体内其父或其母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员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户口迁入该集体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不满十年,但其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本办法所称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不包括以转包、转租方式获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人。
第二十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列为被征地农业人员,不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一)户口从外地迁入该集体不满十年或虽已满十年,但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不承担农业义务的;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
(三)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人数组织产生,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按前款规定确定被征地农业人员时,应当遵循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房屋被拆迁者优先的原则;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与征地前上述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同。
市级及其以上的市政道路等线状工程,货币拆迁沿线农户居住房屋,其承包地未被征用的,可发放生活补助费(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但不列入本次征地安置补助人员,待其承包地被征用时进行安置补助。
第二十八条 征地后农业人员人均实有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原则上纳入土地储备,统一管理,由市、区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应当纳入全市下岗和再就业人员培训体系;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包括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前已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均应当将其纳入城市低保体系。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三十条 建设征用土地,需拆迁农民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自拆自建两种。
用地位于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不含原永丰乡)行政区范围内的,实行货币拆迁。
用地位于盘城镇(指原永丰乡)、珠江镇、桥林镇、星甸镇、汤泉镇、石桥镇、永宁镇、乌江镇范围内征地撤组的,必须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但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可以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且没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由农民自拆自建。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十一条 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其拆迁补偿款以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如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与土地使用证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为准确认房屋面积。
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建房许可证或只有建房许可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在计算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时,认可每户宅基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1.25。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均不具备的,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除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三十三条 货币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
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款支付其购房款的,其本人应当持身份证件向有关银行提交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缴契税。
被拆迁人不需购置房屋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书,拆迁人应当同意其提取现金。
第三十四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其货币补偿款的基数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或中低价商品房,具体规定另行制订。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低于本区当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 住宅房屋实行自拆自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农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农民自拆自建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5%补偿;
(三)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给予补偿;拆除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给予补偿;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2%给予补偿。
如产权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人仅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按前款标准进行补偿。
拆除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的1.5倍计算,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拆迁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份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自拆自建的,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份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三十八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自拆自建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屋有装修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奖励费。
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人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给予两天公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征地拆迁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标准,由区物价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局制定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核后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其他权利人是指被征地拆迁的土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权人等。
拆迁人,是指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包括居住房屋及其附房和披房。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及其附房、披房。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进行的有关补偿安置、安置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原协议执行;
(二)对已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原长期合同工,在到达保养年龄后,其生活费基数不能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医疗保养费用执行所在单位的规定,增加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已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已领取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拆迁的,仍按原政策标准实施拆迁。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浦口区人民政府2003年2月25日印发的《浦口区(原江浦县地区)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浦政发[2003]28号文)、《浦口区(原江浦县地区)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补充规定》(浦政发[2003]29号文)及2002年12月10日印发的《浦口区建设征用土地中有关观赏苗木、经济林木及果树收购补偿价格标准》(浦政发[2002]111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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