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要给保安培训,谁有消防培训资料,包括基本消防知识、火灾分类、灭火器分类等。发给我一份,非常感谢!
1、 灭火器是一种可由人力移动的轻便灭火器具。它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用来扑灭火灾。由于它的结构简单,操作方便,使用面广,对扑灭初起火灾有一定效果,因此,在工厂、企业、机关、商店、仓库,以及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上,几乎到处可见,已成为群众性的常规灭火武器。
2、 灭火器的种类很多,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贮气瓶式、贮压式、化学反应式;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又可分为:泡沫、干粉、二氧化碳、酸碱、清水、卤代烷灭火器。
3、 目前我国研制成的空气泡沫灭火器是一种性能优良的新型灭火器具。它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分别充装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轻水(水层膜)泡沫和抗溶性泡沫,用来扑救各种油类和极性溶剂的初起火灾。由于泡沫的密度小,所以能覆盖在易燃液体的表面上,一方面能夺液面的温度(吸热),使液体表面降温,另一方面液体完全被泡沫覆盖以后,形成一个隔绝层,隔断空气与液面的接触,火就被扑灭了。
4、 发生粉尘爆炸的首要条件是粉尘本身可燃,即能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氧化反应。如媒尘、铝粉、面粉等。其次,粉尘要悬浮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超过其爆炸下限),粉尘呈悬浮状才能保证其表面与空气(氧气)充足接触,堆积粉尘不会发生爆炸;再次,要有足够引起粉尘爆炸的起始能量。只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会导致粉尘爆炸。
5、 用电话报火警。要讲清楚起火单位、村镇名称和所处区县、街巷、门牌号码;要讲清楚是什么东西着火。火势大小、是否有人被围困、有无爆炸危险品等情况;要讲清楚报警人的姓名、单位和所用的电话号码。并注意倾听消防队询问情况,准确、简洁的给予回答。待对方明确说明时可以挂断电话。报警后立即派人到单位门口,街道交叉路口迎候消防车,并带领消防车迅速赶到火场。
6、 向周围群众报警。
1) 在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如工厂车间、办公楼、居民宿舍区等,可用大声呼喊和敲打发出声响器具的方法报警。
2) 向群众报警时,应尽量使群众明白什么地方什么东西着火,是通知人们前来灭火还是紧急疏散。向灭火人员指明起火点的位置,向需要疏散人员指明疏散的通道和方向。
7、 一切灭火措施,都是为了破坏已产生的燃烧条件,根据物质燃烧原理和同火灾作斗争的实践经验,从灭火的原理分,灭火的基本方法有四种:
(1)隔离灭火法。
(2)窒息灭火法。
(3)冷却灭火法。
(4)抑制灭火法。
8、 常见的点火能源可分为四大类:
9、 (1)机械火源:如摩擦、撞击、绝热压缩等。
(2)热火源:高温表面、热射线(包括日光)等。
(3)电火源:电气火花、静电火花、雷电等。
(4)化学(或物理)火源:明火、化学能、发热自燃等。
10、 引发火灾的三个条件是:可燃物、氧化剂和点火能源同时存在,相互作用。引发爆炸的条件是:爆炸品(内含还原剂和氧化剂)或可燃物(可燃气、蒸气或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起爆能源同时存在、相互作用。如果我们采取措施避免或消除上述条件之一,就可以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这就是防火防爆的基本原理。在制定防火防爆措施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考虑:
(1) 预防性措施。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措施。我们可以把预防性措施分为两大类:消除导致火爆灾害的物质条件(即点火可燃物与氧比剂的结合)及消除导致火爆灾害的能量条件(即点火或引爆能源),从而从根本上杜绝发火(引爆)的可能性。
(2) 限制性措施。即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限制其蔓延扩大及减少其损失的措施。如安装阻火、泄压设备,设防火墙、防爆墙等。
(3) 消防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措施,在万一不慎起火时,能及时扑灭。特别是如果能在着火初期将火扑灭,就可以避免发生大火灾或引发爆炸。从广义上讲,这也是防火防爆措施的一部分。
(4) 疏散性措施。预先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建筑物、飞机、车辆上设置安全门或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等。当一旦发生较大火灾时,能迅速将人员或重要物资撤到安全区,以减少损失。
10、为了消除导致火灾爆炸灾害的物质条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 在生产中尽量不用或少用可燃物。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及研制新材料,以不燃物或难燃物代替可燃易燃物,以爆炸危险性小的物质代替危险性大的物质,是工业防火防爆的根本措施,应首先加以考虑。如以阻燃材料代替易燃材料:以不燃或难燃溶剂代替易燃溶剂(如汽油、苯等);在矿井下用金属、水泥支架代替木支架等,都属此类措施。
(2) 在爆炸危险场所采取措施,使空气中可燃物(可燃气、蒸气、粉尘)浓度保持在安全限度(爆炸下限十安全裕度)以下。
(3) 加强爆炸危险物的管理。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中都要根据其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11、目前发现具有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主要有:
(1)金属行业(镁、钛、铝粉等)
(2)煤炭行业(活性炭、煤尘等)
(3)合成材料行业(塑料、染料粉尘等)
(4)轻纺行业(棉尘、麻尘、纸尘、木尘等)
(5)化纤行业(聚酯粉尘、聚丙烯粉尘等)
(6)军工、烟花行业(火药、炸药尘等)
(7)粮食行业(面粉、淀粉等)
(8)农副产品加工行业(棉花尘、烟草尘、糖尘等)
(9)饲料行业(血粉、鱼粉等)
12、干粉灭火器是一种效能较好的灭火器。它是一种细粉与二氧化碳的联合装置,靠二氧化碳气体作为动力,将粉 末喷出与燃烧发生化学反应抑制火势的发展,从而扑灭火灾。
13、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时,先拔掉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喷嘴(或喷枪),另一只手提起提环(或提把),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干粉从喷嘴处向火焰喷射,形成浓云般的粉雾。扑灭地面油火时,要采取平射姿势,左右摆动胶管,由远及近,快速推进。如在使用前,先将筒体上下颠倒几次,使干粉松动,然后再开气喷粉,则效果更佳。
14、能够有效地在燃烧区破坏燃烧条件,达到抑制燃烧或中止燃烧的物质,称作灭火剂。
15、对灭火剂的基本要求是:灭火剂效能高,取用方便,对人体和物体基本无害,成本低廉。
16、干粉灭火剂主要用于扑救各种非水溶性及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以及天然气和石油气等可燃气体火灾和一般带电设备的火灾。在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火灾时,可与氟蛋白泡沫联用以取得更好的灭火效果,并有效地防止复燃。
17、干粉是一种干燥的、易流动的并具有很好防潮、防结块性能的固体粉末,又称为粉末灭火剂。目前分为两类:
⑵ 汽修厂消防安全守则
汽修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2、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3、公司每个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4、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5、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6、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7、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公司安全部人员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全部、环安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2、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3、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4、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5、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消防控制室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2、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3、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应严格按规程操作。
4、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5、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6、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部管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2、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3、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4、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5、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那轧器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公司保卫科管理职能部门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2、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5、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司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做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保全机修部门的持证电工负责。
3、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提高公司自防自救能力,制定如下制度:
1、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适时更新、补充义务消防队员。
2、加强义务消防队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队员业务素质。安全部负责队员的业务训练考核及指导。
3、对车间、部门、班组等义务消防员,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的学习和灭火演练,并记录培训档案。
4、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做到:熟悉防火与灭火的基本常识;熟悉公司内消防通道、重点部位;熟悉掌握公司内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保养;熟悉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熟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熟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熟悉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公司应加强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工作,每年应对公司有关变更情况进行全面修订。
2、公司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演练,每年演练不少于二次。
3、进行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人员。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实施,新设、增设、更换电气设备必须经过主管部门、保全机修部门、环安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2、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3、储存燃气的库房,应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
4、保卫科对提供和使用燃气的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抽查的结果应记录存档。
5、对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公司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6、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公司将把平时演练情况、业务学习情况、日常消防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公司各部门、个人考评、奖惩的依据。
2、每年度公司将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对未依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相应处理。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
十三.电、气焊防火制度
1、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2、焊割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
3、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措施加以保护。
4、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5、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作业。
6、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7、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
8、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9、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十四.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1、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2、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3、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4、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5、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6、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7、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8、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9、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10、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⑶ 高分跪求化工单位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防火防爆:
1.1一般要求:
1.1.1必须加强火源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1.1.2禁止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
1.1.3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
1.1.4从事明火作业和属于易燃易爆岗位工作的各种职工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服装进入生产岗位。
1.1.5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液体。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
1.1.6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安全通道内搭建筑物或堆积各类物资。
1.1.7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阻燃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
1.1.8严禁在高压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1.9危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避雷装置检查测试。
1.1.10禁止在易燃易爆场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1.11应根据需要在车间、厂房等处设有事故照明、事故排风和备用安全电源。
1.2生产装置的防火防爆措施:
1.2.1厂房的建筑、易燃物品的贮存与生产工艺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的有关要求。
1.2.2生产车间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中防火防爆要求。
1.2.3在生产系统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1.2.4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设置止逆阀等安全装置,并应安装必要的监测仪表和自动(或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1.2.5所有放空管均应有引至室外的导管,并高出厂房建筑物。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站位2米以上。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必要时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1.2.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安装安全阀或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
1.2.7必须认真控制生产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1.2.8生产、贮存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有关防静电措施,应执行《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
1.2.9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1.3动火规定:
1.3.1企业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划分固定动火区或禁火区。
1.3.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必须是:
1.3.2.1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并处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1.3.2.2生产正常放空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固定动火区不得有管沟、电缆沟等。
1.3.2.3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1.3.2.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1.3.2.5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
1.3.3厂区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角向磨光器等可产生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作业,都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1.3.4动火许可证的审批,必须符合下列手续:
1.3.4.1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按本规程“特殊动火”执行。
1.3.4.2在易燃易爆车间、岗位、设备、管道及周围动火称一类动火。一类动火由厂安全部门审批。
1.3.4.3在固定动火区和一类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或在一类动火范围内从事非焊接切割作业产生火花的作业或抬拿高温物料等工作,称二类动火。二类动火由动火所在车间审批。
1.3.4.4具有特殊危险作业和区域的动火为特殊动火。特殊动火由厂安技、消防部门审查并报请生产厂长、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消防车、救护车在动火现场待命。
1.3.4.5认真逐项填写动火证各项内容。动火许可证在批准期间和范围内使用,超过规定动火时间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1.3.5动火的各级负责人,必须做好如下安全工作:
1.3.5.1动火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动火前详细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1.3.5.2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必须向现场当班化工班长呈验动火许可证,经确认审批手续齐全、措施落实并经签字后方可动火。
1.3.5.3动火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停止作业。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检查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
1.3.5.4化工班长(或工段长)在动火作业中,如发现生产系统有紧急情况或异常,必须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1.3.5.5动火分析人必须在动火许可证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1.3.6动火分析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执行有关标准,并符合本规程“7”的要求。
1.3.7一切动火工作,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动火前期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1.3.7.1设备管道经化工处理合格。必须切断气体或液体来源,进出口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绝,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设备内部的易燃易爆物质彻底清除。置换彻底,不留死角。
1.3.7.2动火现场周围易燃易爆物清除干净,附近的水封、阴井、阴沟无可燃气体散发,道路畅通。
1.3.7.3动火监护人员及消防器材等到岗就位。
1.3.7.4如进入设备动火,还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
1.3.8动火施工中还必须执行下列安全规定:
1.3.8.1一切可以移动或可以拆卸的生产设备、管道、部件应移到固定动火区进行。
1.3.8.2动火现场10米以内,不准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刷漆等施工作业。
1.3.8.3动火使用的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好。不许在设备、工艺管道上搭接电焊零线(二次线)或在上面试火。
1.3.8.4氧气瓶、乙炔瓶应离动火点10米以上。不准将氧气瓶、乙炔瓶放置在化工管架、动力架空线下方。
1.3.8.5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应停止高空动火。
1.3.8.6高处动火要用装盛焊渣的接火盘;或装设铁皮、石棉布围栏,防止火星飞溅,捕集焊渣。动火前自上而下进行检查,在动火垂直下方10米范围内不准存放易燃物品,也不准有可燃气体、液体排放。
1.4消防:
1.4.1企业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1.4.2企业的消防设施和组织应根据工厂规划及邻近有无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按消防部门的要求配置。
1.4.3生产区主要道路的路边应安装消火栓,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地下消火栓应设有明显标志。
1.4.4企业应设立主消防室,配备适用的灭火器材和消防战斗装备。
1.4.5除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企业还必须在生产工段、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器材。
1.4.6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拿取又较安全的地方,其周围不得有障碍物或堆放杂物,道路畅通。
1.4.7必须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岗位人员懂得消防器材性能、用途及操作方法,并做到“四定”(定点、定时、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器材处于良好备用状态,不准挪作它用。及时检查,将空瓶、失效的消防器材清理补足。
1.4.8消防器材及一切消防设施,均涂红色标志。
1.4.9应充分利用水蒸汽、氮气进行灭火。主要的工艺装置,应装设固定或半固定式的消防水蒸汽灭火管线。
1.4.10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进行灭火和报警。化工车间、工艺设备发生火情,必须迅速向现场值班、调度及有关领导报警,及时从工艺上进行紧急处理,防止灾情蔓延扩大。
1.4.11发生工艺火灾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切断可燃气体来源,有条件的通入蒸汽、氮气灭火,切忌误操作,严防发生二次灾害和次生灾害。
1.4.12电气设备、线路着火,扑救时必须切断电源,禁止用水或其它导电性的灭火剂灭火。
2防尘防毒
2.1一般要求:
2.1.1企业必须改善劳动条件,做好防尘防毒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1.2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贮存、运输与使用,必须加强管理,防止粉尘、毒物泄漏和扩散,使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和“三废”排放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1.3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生产岗位,必须采取控制噪声的措施,使作业场所的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要求。
2.1.4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和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解决。
2.1.5防尘防毒设施投用后,应及时对技术效果进行鉴定和总结,并建立技术档案。对防尘防毒设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不得任意停用、挪用和拆除。
2.1.6凡新建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防尘防毒设施及“三废”治理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2防护措施:
2.2.1积极采用无毒或低毒原料代替有毒或高毒原料。
2.2.2对产生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2.2.3一切有粉尘的作业,必须积极采用湿法操作和隔离操作,减少与尘毒物质的接触机会。粉碎矿石和煤焦作业,应逐步实现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
2.2.4一切有尘毒的作业点,必须加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管理,并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换气。
2.2.5有尘毒作业的岗位,现场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配备足够的防尘防毒器材。防护器材必须加强管理,岗位人员要通过培训,做到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会使用,会维护保管,会处理故障。防护器材的配备按下列规定执行:
2.2.5.1每个有毒岗位设置事故柜一个。
2.2.5.2每个事故柜配备符合质量要求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二台,厂内库存空(氧)气呼吸器钢瓶数量为现场配备的有空(氧)气呼吸器的二倍。
2.2.5.3每个事故柜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配4#、5#滤毒罐),其防毒面具的数量应超过岗位每班生产值班人员的数量。
2.2.5.4每个有毒有害物质车间,配备2~3套长管式防毒面具。
2.2.5.5厂医务室应配备苏生器、担架等急救器材。
2.2.6进入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有关规定。
2.2.7在有毒气体设备、管道抽加盲板时,必须戴适用的防毒面具。
2.2.8盛装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容器,在贮运过程中严防泄漏扩散,容器外部必须有警告标志。
2.2.9剧毒物品的保管、使用要建立严格的收发制度,放置在专用柜(室)内,要双锁双人双台帐保管,并执行双人运输、双人投料的规定。
2.2.10生活用水、用汽,必须与生产用水、用汽彻底分开,防止生产系统有毒物质串入生活水、汽系统。
2.3防护监测及中毒抢救:
2.3.1企业应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岗位监测点及检测次数,应按“小氮肥厂主要监测点和测定周期”执行。企业应设置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专职人员。
2.3.2车间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应按“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检测结果按月送交生产车间和安技、环保、卫生部门,并及时在尘毒岗位上公布。
2.3.3当作业场所(车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时,应认真查找原因,责成专人负责,及时处理。
2.3.4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岗位职工,应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2.3.5企业应加强对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的工业卫生教育,提高自身保护能力,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抢救系统和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2.3.6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执行。
⑷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2、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粉尘清理和处置;
6、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7、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2、粉尘爆炸风险清单和辨识管控信息档案;
3、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4、粉尘清理和处置记录;
5、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修、维修、动火等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7、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或者检查等情况;
8、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9、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情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十一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⑸ 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三点内容:
1、安全主任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安全培训,必须培训职业病防治的法规、预防措施等知识。
2、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3、危险化学品使用与贮存岗位、生产性粉尘、噪音等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女职工的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业企业,要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职业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企业在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同时,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应将本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并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监测,确实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与生殖健康。
⑹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哪些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和职业卫生制度;
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6)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培训档案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人员职责:
第一条
协助分管安全生产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第三条
制定、修订、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⑺ 粉尘涉爆企业风险辩识的内容乃要求
摘要 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
⑻ 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主要培训内容
一、全体人员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基础及专业技术知识;
4.本公司和本车间(装置)生产特点、无聊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5.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6.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二、新入厂员工三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本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职业健康专业技术知识及本车间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本公司生产特点、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5.本车间生产概况,本岗位(装置)生产流程及职业健康注意事项,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6.职业健康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三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三、各级管理负责人和职业健康专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该统一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管理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质。
各级管理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2.职业卫生管理知识;
3.职业危害防护基本知识;
4.职业危害事故等。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内容
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五、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主要培训内容
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职业健康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2.本公司和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单位(装置、部位)的生产特征、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易发生泄漏、跑冒、着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范措施;生产装置消防报警设施和防护、救护设施的摆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3.针对施工区域特性和施工特点提出的施工安全卫生要求;
4.施工中必须遵守的职业健康规定;
5.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六、违章违纪人员、严重违章人员
应培训的内容应重新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并加强职业危害事故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得上岗资质。
拓展资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参考链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⑼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生产培训有哪些规定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0 00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00(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00(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00(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00(四)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00(五)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00(六)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00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许可。 00第十五条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0 00第十六条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00(一)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三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 00(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 00(三)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0 00第十七条0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00(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 00(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00(三)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0 00第十八条0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0 00第十九条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计划。0 00第二十条0本市鼓励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00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一次性存储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0 00第二十一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00(一)保障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00(二)了解工作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00(三)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00(四)参加相关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培训; 00(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职业健康检查; 00(六)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检举控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00(七)拒绝违章冒险作业的指挥命令; 00(八)遇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 00(九)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的损害依法获得赔偿; 00(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0 00第二十二条0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00(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00(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00(三)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00(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0 00第二十三条0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00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0 00第二十四条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00(一)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00(二)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00(三)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 00(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00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0 00第二十五条0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经检测、评价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的,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0 00第二十六条0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 00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年度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0 00第二十七条0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0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并将验收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00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规定在设计阶段进行安全预评价,在验收阶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0 00第二十八条0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00(一)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制度; 00(二)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 00(三)定期进行检测、评估; 00(四)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00第二十九条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大型商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将安全评价报告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0 00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00(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00(二)厂(场)区道路平坦、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管、线、栈桥的架设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00(三)生产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沟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00(四)在架空输电线路下,禁止起重机械作业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00(五)禁止使用房屋梁架作为起重支撑; 00(六)在空气流通不畅、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造成人员窒息、中毒的场所进行作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具; 00(七)对大型设备发生堵塞的部位进行人工疏通作业,应当采取防坠入、防掩埋等安全技术措施,并设监护人员。0 00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00(一)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应当采用保护性接零或者接地,保护性接零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当分别敷设; 00(二)潮湿和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00(三)生产经营场所需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应当由电气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敷设,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拆除; 00(四)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00(五)机械设备的检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停机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志。0 00第三十二条0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00(一)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 00(二)禁止穿戴和使用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和工具; 00(三)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设施; 00(四)设备、设施应当装设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静电等安全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00(五)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动火批准制度。0 00第三十三条金属冶炼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00(一)在燃气输送、储存等易发生燃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燃气设施设备的检修制度; 00(二)冶炼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使用; 00(三)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不得设置人员聚集活动场所。0 00第三十四条0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防火标准的装配式活动房屋,作为集中住宿场所。符合国家防火标准的装配式活动房屋作为集中住宿场所的,应当使用安全电压,冬季不得采用炉火方式供暖。0 00第三十五条0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的工艺,以及光气、氯气、硫化氢、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岗位,应当确定专人操作;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适应的化工专业技术人员和电工。0 00第三十六条0生产经营单位开发新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对中试和工业化生产的工艺安全性进行鉴定。 00第三十七条0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有加油站、加气站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应当采取阻隔防爆、油气回收等安全技术措施,达到安全防护要求。 00第三十八条0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筑物拆除、土方开挖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00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气体顶升等作业施工项目,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并对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的可靠性进行专家论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实施现场安全监护。 00第三十九条0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设施设备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00第四十条0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控。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类别,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00作业所用的吊具、吊篮等高处悬挂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吊具、吊篮必须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绳和安全锁,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00第四十一条0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使用两个以上不足五十公斤压力罐装燃料的,应当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⑽ 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档案应包括哪些文件和记录
仅供参考:
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重点是从管理方面实现施工现场的“火灾预防”。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其他防火管理制度,如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制度、防火工作考评及奖惩制度等。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3)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5)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二)防火技术方案
防火技术方案的重点是从技术方面实现施工现场的“火灾预防”,即通过技术措施实现防火目的。
施工现场的防火技术方案,可结合施工现场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用以具体安排并指导施工人员消除或控制火灾危险源、扑灭初期火灾,避免或减少火灾发生和危害。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应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一部分,也可单独编制。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2)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即施工人员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进行施工作业或实施具有火灾危险的工序时,在“人、机、料、环、法”等方面应采取的防火技术措施。
3)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配备,并应具体明确以下相关内容:
①明确配置灭火器的场所、选配灭火器的类型和数量及最小灭火级别。
②确定消防水源,临时消防给水管网的管径、敷设线路、绘水工作压力及消防水池、水泵、消火栓等设施的位置、规格、数量等。
③明确设置应急照明的场所、应急照明灯具的类型、数量、安装位置等。
④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临时投入使用的安排及说明。
⑤明确安全疏散的线路(位置)、疏散设施搭设的方法及要求等。
4)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志布置图。
(三)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依据预案,定期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的演练。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
2)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和通信联络的方式。
3)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4)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四)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应侧重于普遍提高施工人员的防火安全意识和扑灭初期火灾、自我防护的能力。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对象为全体施工人员。
施工人员进场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
2)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
3)扑灭初期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报火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五)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是安全技术交底的一部分,可与安全技术交底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的对象为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作业的人员或实施具有火灾危险工序的人员。交底应针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具体作业场所或工序,向作业人员传授如何预防火灾、扑灭初期火灾、自救逃生等方面的知识、技能。
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2)施工过程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应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3)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4)逃生方法及路线。
(六)消防安全检查
在施工现场的不同施工阶段或时段,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应有所侧重,检查内容可依据当时当地的气候条件、社会环境和生产任务适当调整。例如,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消防管理制度的制订、防火技术方案、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消防设施的设置与配备情况进行检查;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按本条规定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此外,施工单位应在每年五一、十一、春节等重要节日或冬季风干物燥的特殊时段到来之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应的专项检查或季节性检查。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是否落实。
2)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
3)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
4)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5)临时消防车通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
(七)消防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以下文件和记录:
1)施工单位组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及聘任现场防火管理人员的文件。
2)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审批记录。
3)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方案及其审批记录。
4)施工现场防火应急预案及其审批记录。
5)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
6)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7)施工现场消防设备、设施、器材验收记录。
8)施工现场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台账及更换、增减记录。
9)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
10)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检查记录(含防火巡查记录、定期检查记录、专项检查记录、季节性检查记录、防火安全问题或隐患整改通知单、问题或隐患整改回复单、问题或隐患整改复查记录)。
11)施工现场火灾事故记录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12)施工现场防火工作考评和奖惩记录。
高热的设备,应与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5)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6)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7)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
8)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9)禁止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现场供用电设施的改装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气工程师批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工实施。
10)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三)用气管理
施工现场常用的瓶装氧气、乙炔、液化气等气体,一旦贮装气体的气瓶及其附件不合格或违规贮装、运输、储存、使用气体便极易导致火灾、爆炸等危害。因此,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2)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②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③气瓶应远离火源,距火源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
④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3)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不应小于1.5m。
4)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胶气管。
②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③冬季使用气瓶,如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禁止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栓。
④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⑤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
四、其他施工管理
施工现场要设置防火标志,同时做好临时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一)设置防火标志
施工现场的临时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和使用场所、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宿舍等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防火警示标志。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应设置禁烟标志。
(二)做好临时消防设施维护
1)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受外部环境、交叉作业影响,易失效、损坏或丢失,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2)临时消防车通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遮挡、挪动疏散指示标志,不得挪用消防设施。
3)施工现场尚未完工前,临时消防设施及临时疏散设施不应被拆除,并应确保其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