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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招投标

发布时间:2022-06-06 08:38:28

1. 申报创业培训定点机构需要哪些资料

申报材料
(1)认定市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申请书(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办学条件、培内训场容地、培训设施设备、培训人数、师资人数、培训目标等);
(2)《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4名及以上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本培训机构专职授课教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面积不少于70平米的标准化教室2个以上,并配置符合创业培训技术标准教学设备的证明材料;
(9)3名以上全(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请各申报单位在复印件材料上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字样。

2. 谁能做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投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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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规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补贴发放

培训收费低于来以上源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当年不享受职业技能补贴)。个人申领补贴时应填写金华市区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附身份证、户口本、创业培训合格证,已创业的需提供工商执照复印件(网络创业的需附网络创业认定相关材料),一式三份送受理单位。院校申请补贴的,填写金华市区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院校),附学生名册、学生身份证、学生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送受理单位。

4. 自行招标和机构招标的条件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可以版自行办理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权招标事宜所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同时,《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委托招标,就是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委托招标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

其中,招标人为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为受托人。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意义在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以双方约定的代理权限为限,招标人因此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5. 一个创业项目,要招大型的机构来投资,这个文件叫什么都需要什么格式、还是 该怎么写

要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吧。
网上搜一下别人的材料,然后照着套上自己的内容吧。
可行性,投资回报率,这些是投资方最关心的。

6.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SIYB创业培训有哪些要求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SIYB创业培训应依照以下要求进行:(1)每个培训班不得超过30名学员;(2)培训教师必须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培训教师资格证书;(3)每个培训班由两名以上SIYB老师授课;(4)培训教材必须是规定的正版教材;(5)GYB培训不少于两个全天培训,SYB培训不少于五个全天培训;(6)培训班计划和课表应遵循SIYB老师指南中的规定;(7)培训结束给学员发放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式的创业培训结业证书;(8)创业计划书必须存档。

7. 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一、突出培训重点。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以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企业吸纳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适当扩大培训规模,下大力气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大力开展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对企业吸纳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和困难企业的在岗职工,要根据企业岗位要求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需要,重点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行业、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开展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在岗农民工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培训。
企业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开展培训之前,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大纲、录用农村劳动者花名册(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还应提供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困难企业组织开展的职工在岗或轮岗培训,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执行。
三、切实加强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鼓励其参加6-12个月(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指导技工院校扩大劳动预备制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围绕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和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强化定向培训和技能实训。按照中发〔2010〕1号文件的要求,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两后生”,给予培训费补贴,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四、积极开展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要结合企业的实际需要和劳动者就业要求,积极开展中短期(1-6个月)实用技能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农村转移劳动者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需求,结合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特点以及就业需求,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组织作用,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全面推进创业培训。重点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及返乡农民工、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不少于10天的创业培训。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因材施教,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并注重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着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
六、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职业培训需求,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比例,切实保障职业培训资金需要;要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制定办法,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和培训期限,按照培训的课时数,合理确定在岗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各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施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继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对承担转移培训任务的技工学校,在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培训计划顺利实施。
七、强化培训机构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规定,坚持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承担各类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培训机构认定机制,要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和教材选用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要将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要成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的工作协调机制,并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劳动者就业需求变化情况、以及劳动者培训需求确定培训人数,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九、做好基础服务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动员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动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要逐步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间共享相关信息。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鉴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状况,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十、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2010年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确定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联系人情况请于2010年2月底之前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更好地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进展情况》(见附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附件: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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