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培训大全 > 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01 05:51:59

⑴ 深圳培训机构资质办理条件及流程有哪些

深圳申请办学许可证的流程:

  1. 确认所在地区办学指标:

    有些地区的办学指标是限额的,公小主建议各位创业者去街道办和教育局报备,确认是否还有指标;有指标的情况下去变更房屋使用性质;然后去街道办盖章,与教育局相关人员现场看场地,通过场地初审再进行下一步;

2.寻找合适的场地:

已有场地的,按照规定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即可,没有场地的则需要另找场地;不管是已有场地还是没有场地,除了前置条件外,还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①土地使用性质:综合或办公; ②楼层要求:早教、幼教机构要求3层及3层以下;具体科目楼层要求,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③消防要求:有些地区要求场地配有双向通道、前后门等; ④场地装修要求:建议让消防队推荐消防公司做消防装修,消防验收建议外包。

但是具体要求要以当地区域公示为准。

3.预审核准名称:

场地ok 之后,去办理名称预核准申请,其中营利性质的机构去工商局申请,非营利性质的机构去民政局申请办理。

提交相关文件在教育局备案之后,会获得教育局签发的《筹办申请同意书》,需要注意的是《筹办申请同意书》不是《办学许可证》,这个时候开课运营还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4、营利性机构办理营业执照:

①办理条件: 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学校,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个人名义举办学校,举办者拟定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财务要求: 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不少于10万元;

5、办理办学消防许可证:

办学消防许可证不等于场地原本消防许可证,是专门的办学消防许可证,很多地方申办办学许可证需要提供《办学消防许可证》,同时也是所有资质办理中最难的一部分。

6、办理办学许可证:

①各地区具体要求不一样,一定要详细咨询; ②教师证、会计证,可以外借或挂靠,这个不影响最后校区的运营; ③向当地教育行政管理单位提交以上所有资料,通过审核后会下发办学许可证(未通过会书面说明原因),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到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等。

⑵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2004修正)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特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教师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深圳市教师工作的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权限管理本辖区内的教师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与教师有关的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尊师重教活动。第五条教师必须履行国家《教师法》所规定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教学质量,接受继续教育。第六条在特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第七条由外地调入深圳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符合市政府规定的调入条件,并参加深圳市教师录用考试。第八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对有关教师的资格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教师资格证书。第九条特区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的设置、职责、任职条件、考核与评审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聘任教师。第十一条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都应严格遵守聘任合同。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受聘期内依法解聘教师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学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学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三)学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又拒不接受岗位培训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者一学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的;
(五)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违反聘任合同规定,应当解聘的。第十四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聘任合同规定,侵犯应聘教师合法权利的,应聘教师可以依法解除聘任合同,也可以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五条未被聘用和被解聘的教师的管理、流动等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建立正常的教师晋级增薪制度。
中小学教师享受相应的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
对在边远地区任教的教师,当地人民政府可以酌情给予津贴。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住房的建设、分配、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待遇。在同等条件下,教师分配住房予以优先;教师购买住房予以优惠。具体的优先条件与优惠额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八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教师体检,具备条件的学校可以安排优秀教师休养。第十九条教师退休或退职后的待遇和社会保险福利,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条加强师范教育,增大对师范教育的投入,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师范院校学习。
师范院校学生免缴学费并享受专业奖学金。
师范院校学生毕业后应当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服务期不得少于十年。第二十一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政治、业务培训。
市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培训全市中学教师,区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培训小学、幼儿园教师。第二十二条教师的培训类型为:
(一)新任教师的岗前培训;
(二)调入特区的教师岗位培训;
(三)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的基本教育教学理论培训;
(五)其他专门业务培训。

⑶ 深圳培训机构退费标准

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办理。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保障学员合法权益。不得捆绑推销贷款、金融等与培训服务不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收取费用,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并开具合法收费凭证(发票),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费用。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办理。

(3)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扩展阅读:

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要求规定:

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招生简章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

2、广告形式与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

3、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境外、国外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并为境外、国外人员办理工作许可。

⑷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特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教师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教育部门是深圳市教师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教育部门按照权限管理本辖区内的教师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与教师有关的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尊师重教活动。第五条教师应当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教学质量,接受继续教育。第六条在特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第七条由外地调入深圳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调入条件,并参加深圳市教师录用考试。第八条市、区教育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对有关教师的资格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教师资格证书。第九条特区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的设置、职责、任职条件、考核与评审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聘任教师。第十一条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都应当严格遵守聘任合同。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聘任期内依法解聘教师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学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学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三)学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又拒不接受岗位培训或者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日,或者一学年内累计超过二十日的;
(五)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违反聘任合同规定,应当解聘的。第十四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聘任合同规定,侵犯教师合法权利的,教师可以依法解除聘任合同,也可以要求教育部门责令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五条未被聘用和被解聘的教师的管理、流动等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建立正常的教师晋级增薪制度。
中小学教师享受相应的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
对在边远地区任教的教师,当地人民政府可以酌情给予津贴。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住房的建设、分配、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待遇。在同等条件下,教师分配住房予以优先;教师购买住房予以优惠。具体的优先条件与优惠额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八条市、区教育部门定期组织教师体检,具备条件的学校可以安排优秀教师休养。第十九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的待遇和社会保险福利,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条加强师范教育,增大对师范教育的投入,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师范院校学习。第二十一条市、区教育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政治、业务培训。
市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培训全市中学教师,区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培训小学、幼儿园教师。第二十二条教师的培训类型为:
(一)新任教师的岗前培训;
(二)调入特区的教师岗位培训;
(三)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的基本教育教学理论培训;
(五)其他专门业务培训。第二十三条市教育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各类教师培训的具体内容和学时。培训的成绩和鉴定作为教师聘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第二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纳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⑸ 深圳教育许可证怎么办理呢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办学资质是需要满足一部分前置条件
一、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验资后可以调动使用(部分地区仅需20万元,具体以当地金额为准);
二、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各地有差异,如上海广州深圳等地为300平米,具体以当地为准);
三、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
四、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机构必须办理专门的办学消防许可证,后面会提到);
五、校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校长是指拥有“校长任职资格证”的人,可挂靠);
六、有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可挂靠,但按目前最新政策,所有机构老师必须持有教师证,所以建议尽量招聘);
七、所在区域教育行政主管单位其他具体规定。
满足以上前置条件后可进行下一步:名称预审核准。
办理名称预核准申请,其中营利性质的机构去工商局申请,非营利性质的机构去民政局申请办理。
培训学校的名字格式:xx市+xx区+学校名字+培训学校(见当地具体名称办法)。
提交相关文件在教育局备案之后,会获得教育局签发的《筹办申请同意书》,需要注意的是《筹办申请同意书》不是《办学许可证》,这个时候开课运营还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深圳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
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
1、民政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原件,一式3份)
3、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地址、举办者情况、开办资金金额及出资者、招生对象、办学内容、法定代表人情况、场地情况、校长情况、专任教师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原件1份)
4、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执照;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
6、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7、首届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各成员签字,原件1份)
8、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10、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⑹ 深圳辅导机构办学许可证要怎么办理,需要多少钱

申办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首先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教师。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要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聘请外籍教师应有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证件。
3、办学场所。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办公设施,其培训机构资产须经评估并过户到机构名下。
4、办学资金。要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其中租赁校舍办学的注册资金的50%存入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账户,资金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向所在的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的一下材料进行审批: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可以到“教育局”网站下载)
2、筹设情况报告。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4、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
5、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6、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办学场地证明。
11、教学仪器、设备清单。审批机关接到申办材料后,组成专家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实地考察和认真审核,写出考察报告,明确设置意见。审批机关根据专家组意见研究确定是否同意设立(筹设)并书面通知举办者。同意举办的下发批复文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低于租赁校舍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申办材料全部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⑺ 深圳办学许可证条件有哪些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⑻ 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学前教育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卫生、税务、工商(物价)、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学前教育进行管理。第四条市、区政府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卫生、税务、工商(物价)、城管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区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召集,定期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学前教育问题。第二章日常事务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就近入学原则,按照许可的年龄段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事先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组织在学儿童外出进行招生宣传。第六条儿童入学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表、儿童预防免疫接种证等资料办理入学手续。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可以设为寄宿制、全日制、半日制、钟点制。

非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接受儿童在本机构留宿。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的开学时间执行义务教育学校有关规定,寒暑假起始时间自行确定。在寒暑假期间,学前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儿童家长意愿继续提供保教服务,但应当安排工作人员轮休。第九条幼儿园应当按儿童年龄编班,托儿所可以按年龄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学前教育机构保教人员配备及班级儿童人数定额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班级活动室门口公示班级儿童人数定额、实际招生人数和保教人员配备情况。第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接送管理制度,做好儿童接送工作。提供车辆接送服务的,执行《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派专人随车照护,保障儿童安全。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在学儿童建立学籍档案,自开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入学儿童的信息资料纸质和电子文本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出现儿童入学、转学、退学等情况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入学、转学、退学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的变更。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籍档案格式文本。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卫生保健、财务管理、课程管理、教学研究、人事管理、档案管理、工作会议、家园(所)联系等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向在学儿童收取保教费。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据办学成本、结合发展需要,自主、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与承办者协议确定。第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为在学儿童提供就餐、交通接送服务的,可以按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收取伙食费、交通费。第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可以组织儿童参加卫生部门规定项目的体检,购买校服,可以代为收取体检费和校服费。儿童体检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第十六条除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外,学前教育机构的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所在区价格主管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公布后执行。

学前教育机构向区价格主管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定价测算资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备案资料,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月收费,服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日收费,经儿童家长同意可按学期收费。

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应当开具税务或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代为收取的儿童体检费和校服费等应当分别开具医疗机构和供货方提供的合法票据。

除代为收取的费用外,学前教育机构所收费用应当全部纳入机构资金账户,在收费当日进帐,逐项设立科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保教费主要用于在本机构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儿童退学或请假次日起按日计算伙食费的退费数额,并每月向家长公布儿童伙食费账目,按月结转,学期末退还余款,不得克扣、侵占。其他收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在每学期末向家长公布,按学期结算,多退少补。

除卫生部门规定项目的儿童体检收费外,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家长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⑼ 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放学后托管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第三条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学生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城管和综合执法、住房建设、建筑工务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本市学生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学生托管服务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新区)建立相应的学生托管服务管理沟通协调机制,统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托管服务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托管服务的统筹协调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食品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及其日常检查、疫情防控工作。

消防部门依法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核查工作,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开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对校外托管机构人员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区下设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综合执法和协调工作。

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鼓励社区居委会利用社区资源设立或者与他人合作设立校外托管机构,或者采取其他形式提供校外托管服务,满足社区需求。

社区工作站应当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督。第七条鼓励依法设立的及有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提供校外托管服务,并及时到登记机关变更营业范围内容。

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按照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设立者)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校外托管机构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其中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及时告知卫生、食品安全、消防等监管部门。第九条依法取得商事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校外托管服务:

(一)有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食品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

(二)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其建筑面积应当在80平方米以上,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4平方米以上。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禁止在地下室、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提供托管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建设部门、公安机关可以会同相关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消防、安保防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托管机构实际,分别制定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条件指引、消防条件指引和安全技术防范指引。第十一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校外托管机构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其从事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⑽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成人教育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成人教育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成人教育,是指依本条例设立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和举办的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对脱离了普通学校连续教育的成年人,进行扩展其知识和技能,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能力的继续教育。第三条成人教育的目的,是全面提高成年人的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其适应特区建设事业的需要。第四条成人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成人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政府各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把成人教育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具备办学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兴办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成人教育,鼓励成年人通过成人教育不断提高素质,保护求学者和办学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成人教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成人教育的协调、指导和宏观管理。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对辖区内成人教育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职工技术等级培训、岗前和在岗技术培训;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市政府其他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系统人员的岗位培训。第七条随着特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市、区人民政府应相应增加用于成人教育的经费。
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用于成人教育的经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其经费自筹解决。第二章审批第八条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和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办学负责人应有深圳市户口,但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在特区办学的除外。
(三)管理人员应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必要的文化、技术专业知识,熟悉教学业务,具有管理能力。
(四)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办学性质和规模相应的师资。
(五)有与办学相应的教材、教学设备和教学场所。
(六)有办学所需的资金。
举办授予学历证书的成人教育,还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九条成人教育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特殊技能。第十条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和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应向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成人高等院校或市属普通高等院校举办本科函授教育,须经市政府同意,并按国家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二)市属普通高等院校举办专科函授教育和设立本科、专科夜大学,须经市政府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设立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职业学校、成人中学,须经市政府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人事部规定举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五)设立其他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但涉及职工技术等级培训、岗前和在岗技术培训的,由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涉及艺术、体育、卫生、交通、建筑等专业性培训的,由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和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均须向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特区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特区设立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的,按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设立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涉及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应报市政府编制部门同意。第十二条为本单位培训在职人员,不面向社会招生的,不属第十条规定的审批范围,由单位负责组织培训。

阅读全文

与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广州芬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浏览:808
校园安全培训计划方案怎么写 浏览:833
网络营销手段的分析重要性 浏览:587
做网络营销好还是电销好 浏览:746
党支部建设培训方案 浏览:166
网络营销推广买什么书 浏览:820
村换届培训方案 浏览:352
时间管理培训方案 浏览:695
创意营销方案例子 浏览:178
项目策划方案ppt模板 浏览:239
校园电子商务系统 浏览:576
淮安跨境电子商务试验区 浏览:778
连云港电子商务发展 浏览:169
轰趴馆开业促销活动方案 浏览:150
集团公司培训计划方案 浏览:977
电子商务中国 浏览:965
国庆促销活动视频 浏览:824
海底捞成功的市场营销案例 浏览:666
培训机构开学招生方案 浏览:341
syb超市创业计划书市场营销 浏览: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