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教育部2021将大力整顿校外培训机构,会带来哪些影响
国家在2021年2月4日发布了一项《教育部2021年工作要点》,也就是说,教育部即将在2021年大力整顿各种各样的校外培训机构,从而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和课外负担,使学生们能够在轻松的环境下愉快学习。这项规定出台之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我觉得这项规定对父母和孩子而言都是非常有利的,这样孩子们的学习负担就会大大减轻,也就有更多的时间来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从而成为一个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我觉得给孩子报校外培训机构这件事情上,一定要尊重孩子们的意见,如果孩子自己愿意报名的话,那么可以参考他们的意见,报一些合理的课外培训班或者课外补课班。但如果孩子特别排斥的话,那么我就觉得没有必要去报名了。因为好的教育并不是用钱可以买来的,况且有些校外培训机构并没有这方面的实力,他们的师资能力说不定还不如孩子的父母。
但这项规定对那些校外培训机构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在目前的行业中,培训机构还是占着一个不小的比例。很多大学生毕业之后,就直接到社会上的各个培训机构应聘,如果校外培训机构大大减少的话,也就意味着这些大学生的就业机会减少。总之,教育部大力整顿校外培训机构这件事情既有利又有弊。
❷ 关于培训班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国家、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有权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即从权利主体的不同可以将举办主体分为国家和社会力量两大类,教育培训机构属于社会力量办学,在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中明确赋予了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社会教育权。教育培训机构的权利主体为非政府机构的利益群体组织或个人,其教育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捐资、集资、贷款等,而不是靠国家的财政教育投入。从其举办者的身份来看,大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❸ 2021年培训机构最新政策
2020年的疫情让校外培训机构受到重大影响,很多机构纷纷转到线上授课,虽然得到了一定的缓解,然而2021年的国家教育政策让校外培训机构人心惶惶,那么在2021都有哪些教育政策呢?尼克国际少儿英语为您整理了2021年上半年校外培训机构政策,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指摘。
1月
大力治理校外培训机构。2021年1月7日至8日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长陈宝生指出2021年工作的重点是大力整顿校外培训机构,重点整治唯利是图、学科类培训、虚假广告等不良行为。
四不两直。1月16日至17日,北京市教委督查组以“四不两直”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重点督查。
寒假期间规范校外培训机构。1月28日教育部发出提醒,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寒假期间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必须停止一切线下校外培训活动。
北京市暂停校外培训和集体活动。1月23日,根据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北京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暂停线下培训和集体活动。
3月
2021年3月31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提出,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小学、幼儿园违反教育规律行为的治理力度,开展专项治理。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违规进行培训。
3月31日,北京市教委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问题的通报》,称在近期开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相关区部分恢复线下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依然存在不符合工作规范要求的问题
4月
2021年4月2日,教育部在新闻通气会上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校外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不得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任何形式布置作业。
2021年4月12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把禁止留作业作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
各地也纷纷出台政策,大力整顿校外培训机构,四川、江苏、福建、陕西、安徽、山东、吉林、湖南、黑龙江等地也纷纷出台整顿校外培训机构政策,大力整顿校外培训机构。
5月
5月21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指出强化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
会议强调,要全面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坚持从严治理,对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问题的机构,要严肃查处。要明确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加强预收费监管,严禁随意资本化运作,不能让良心的行业变成逐利的产业;要完善相关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
5月25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发布标准》,要求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6月
2021年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5月份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强化市场监管检查,检查发现,15家校外培训机构均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13家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对15家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顶格罚款。
受疫情影响,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中山市、惠州市校外培训机构停止下线教学。
2021年6月15日,教育部成立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明确其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职责。
2021年6月15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发布校外培训机构风险提示。
2021年6月23日,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做好高考考生志愿填报工作,严禁相关媒体、培训机构、中学、个人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复读生”等信息。
❹ 2021年培训机构最新政策请问艺术性(像书法,乐器之类)的培训班还可以办吗
摘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
❺ 2021教育培训机构新政策
自2018年文件出台以后,校外培训机构的乱象非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愈演愈烈。这背后有两方面的原因:
1.随着经济的不景气,大量的资本涌入教培行业,改变了很多行业的现象;
2.由于疫情的爆发,在线教育一下子有了高光的时刻,在融资等各方面都表现得特别强,比如作业帮、猿辅导在央视春晚前的广告中纷纷亮相,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2021年对校外教培行业的监管之风,一是承接了2020年爆发并常态化存在的疫情余绪。起初的整治重点,更多是围绕校外培训机构入校测温、验码登记、佩戴口罩场所消杀等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的安全方面的检查督查。二是在教育部全年的教育工作会议上,已隐隐显露出将要对多年积存的教育乱象,进行全面整治的苗头,而此中的重中之重,则落在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上。
1月2日,北京市召开了第198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北京市顺义区决定暂停开放全区51个学科类培训机构线下培训。
1月5日,河南省教育厅发布《河南省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培训机构收费和资金管理等方面提出多项要求。
1月8日,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2021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表示,将大力度治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并对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培训内容、教材教案、收费管理、营销方式、教师资质等全方位提出要求。
1月12日,唐山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寒假期间严禁开展线下办班补课培训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广大教师严格落实中央、省市疫情防控要求,严禁寒假期间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下办班补课培训。
1月1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整理的“2020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中,爆出在线培训机构乱象频发,名单中多家教育机构均被点名,舆情问题主要为课程质量差、擅自修改课程属性、机构暴雷跑路退费难以及教学资质认证等。
1月16日,北京石景山区教委官方微信发布“石景山区预付式消费信用监管和服务平台”校外培训机构注册名单,首批51家校外培训机构被纳入预付费监管平台,接受实时监管。
1月23日,基于疫情防控的要求,北京市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机构进行了数次检查。其后,北京全市培训机构暂停线下培训和集体活动。
1月28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自2000年我国基础教育信息化正式启动以来,第一个由教育部牵头、多部门联合印发的针对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在深入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大规模在线教育宝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工作。
❻ 教育培训新规定
法律分析:不准老师私自开补习班,更不准去培训机构补课;不准给家长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❼ 培训班新规定
法律分析: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参与教育活动俨然成为发展教育的重要方式,国家对教育培训市场进一步加大了放开力度,教育培训机构出现了井喷式发展。但与此同时,教育培训机构违规办学、非法办学问题已成为国家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家、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有权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即从权利主体的不同可以将举办主体分为国家和社会力量两大类,教育培训机构属于社会力量办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 赋予了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社会教育权。教育培训机构的权利主体为非政府机构的利益群体组织或个人,其教育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捐资、集资、贷款等,而不是靠国家的财政教育投入。从其举办者的身份来看,大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因此,它最显著的特征是具有营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