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请了一名律师来进行法律知识讲座,怎样写欢迎语
全体员工热忱欢迎XX律师光临
热烈欢迎XX律师莅临本公司开展法律讲座
② 关于全体员工法律知识培训见议怎么写
关于全体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建议怎么写?我觉得这样可以看看资料,查查书籍,看一看怎么写比较合适?
③ 法律明白人培训内容
一、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是法律明白人的必备素质。
为什么这样讲?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
1、“先驱者”的经验。
“先驱者”,指全村各村民组在职的队长,当然也包括我们东张村的在职村干部。先驱者的工作实践,得出的共同感受那就是“法到用时方恨少”.
例:重任害调解、精神病人杀人
甚至于一些法律专业的干部,也觉得自己只是学个皮毛,当事人解决纠纷,怎样借助司法途径解决,往往无从下手……
另一方面的原因,那就是:
2、农村基层工作的特殊性。
(1)我国是一个法制化国家,没有农村的法制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制化。(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65%)
而农村的法制化,作为服务于农村经济政治建设第一线的农村基层领导队伍尤其是村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自八五年以来,我国普法宣传已经深入基层,法律开始走近并更大地影响农民的生活。农民对法律的需求已经提升。
(3)、作为农业发展的服务者,农村工作的组织者,农民致富的带头者――村官,理应满足农民的这种渴求。
④ 法律知识讲座
如果只是造成轻微伤,那是治安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如果是造成轻伤或者重伤、致人死亡,则构成刑事案件,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是轻伤,当事人双方愿意的话,还可以调解,如果不愿意的话,则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重伤、死亡,那不能调解,属于国家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身伤害赔偿数额计算
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营养费的赔偿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的赔偿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的赔偿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年。死者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⑤ 培训部想邀请其他部门的人,比如服务部的人做一次培训,邀请函应该怎么写阿分给的不多,求帮忙阿!!!
你好,以下是一个简单的邀请函,你可以根据你公司的情况作一些修改,希望能帮到你!有问题再说哦!
XXX培训邀请函
应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服务水平,特举办XXX培训,特邀请各部分踊跃参加,培训时间为 年 月 日 X点-----几点,报名表如下:
序号 部门 职位 工号 姓名 备注
以上,请各部门填写好后回馈至培训部XXX处。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XXX(电话号码)联系,感谢各部门支持!
⑥ 我校多次邀请法官,律师,公安干警和法律工作者来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这句话有什么语病改正
把“和法律工作者”改为“等法律工作者”。
⑦ 实习律师如何拓展案源
案源是每一位律师立足和生存发展的首要前提,没有案源,找不到案源就意味着没有案件办理,没有收入来源,更重要的是没有发挥才华的机会。案源的多少是每一位执业律师都无法回避的问题,更别说是刚刚拿到实习证的实习律师了。实习律师较执业律师更需要拓展案源,为以后的执业道路作辅垫。 对于我们实习律师来说,案源就是市场,案源的开拓其实就是市场营销。如何能在这个市场里找到客户、拓展业务呢,可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步:专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众所周知,商品是市场营销的基础,没有产品谈何流通。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的商品,要想把业务做好,市场做大,就必须有完备的法律知识,精湛的办案技巧。相信对于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实习律师来说,理论知识是可以胜任了,缺少的是实际办案经验。 当你接触到相关的案件材料后,你首先要能看懂材料,很多专业领域实际操作与理论是有差别的。然后要能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案件中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因素和不利的因素,并将大致的办案思路准确地告之当事人,要让当事人知道你自己是胜任此案的代理工作的,这样你才能拿到案子。只有高超的业务水平,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只有留住当事人,才能留住案源。 第二步:展示自己。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自己、“推销”自己。 市场营销是商品流通中的重要环节。商品生产出来后是为了流通,流通反映的也就是供求关系。供方如仅生产产品,而不向购方展示,就算再好的产品也不会卖出。律师执业就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商品。只有充分、有效地展示自己的才能,让客户知道你是律师,你可以提供法律服务,才能揽到业务。你得让人家认识你,知道你的能力,知道你能为当事人做什么。就要想办法采取措施宣传自己、“推销”自己。 (1)拜访亲朋好友、多年不见的同学、以前的同事、八杆子打不着的亲戚,有什么同学聚会,校友集会,老乡会,都可以装上一口袋名片过去参加的。也可以做做兼职的保险业务员啦,参加一些企业高管的培训班啦,等等。目的是要让所有知道你名字和不知道你名字的人知道:你是律师了,你可以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为他们排忧解难。或许不是马上就有业务上门,但总是会有潜在客户的。 (2)直接上门“推销”自己。既然你没有业务,你就有大把多时间,那你完全可以抽空到一些公司、企业去看看,与他们的领导接触、交谈,了解企业的情况和需求,同时也介绍自己,介绍自己的事务所,宣传法律知识,让当事人知道法律顾问的重要性。也许不少大公司、大企业已有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不要紧的,我是来交朋友,宣传法律知识,而且,让当事人多认识律师是有好处的,这样可以有个对比,说不定人家认为我自己比已有的律师更有优点呢。别忘了临走递上一张自己的名片,以保持联系渠道的畅通。 (3)向公司、企业发出“邀请函”。设计一份介绍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自荐函”, 邀请公司、企业作为自己的顾问单位。可以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对方。最好发送到单位负责人的手上,直接让单位老总或者责人知道自己。如果碰上某些企业正巧遇上点麻烦事,或许就会有业务上门的。 (4)利用网络建立律师事务所网站或者个人主页。随着电脑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到网络的依赖越来越大,在当今信息时代和网络化经济大发展的时代,作为执业律师如果不懂得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为自己开拓业务,是会陷入很不利的局面。利用网络技术建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人上主页,进行业务开拓,是一个最有效和最具前景的手段,尤其是刚出道的律师,可以通过个人主页以最快的手段宣传自己,扩大自己的影响。在建立个人主页时,除注意其内容新颖、关注社会热点外,还应当注意随时更新,并通过义务解答法律咨询保持与网民的沟通。随着网上支付、网上盖印章等技术的普及,律师不但可通过网页开拓业务,而且可以直接通过网络直接接受当事人委托,因此前景相当诱人。 (5)经常搞一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日可以在一些商务楼,星期天等假期可以在在街上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和义务咨询服务,以扩大自己的影响。在进行义务咨询活动时,应精心制作一些醒目横幅,制作一些板报之类的宣传栏,同时准备一些宣传资料。 (6)到一些个体商贩密集的市场去逛逛,顺道大发名片。比如说七浦路服装市场,各区市的建材市场。这些市场的好处是商家多而密,一天跑一家市场能发出很多名片。虽然其中大多数是个体工商户,没有什么大业务做,可是小纠分总是有的,而且大多数执业律师认为这些地方档次低,不太愿意去做业务推广。我们实习律师大可以不用装清高装傲慢,总知多发出一张名片就多一次机会。 (7)多到法院立案庭转转,见到有机立即先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介入再谈接案,开庭时去旁听,与没有聘请律师一方沟通。有很多时候当事人到法院起诉,什么都不懂,法院会建议他们找律师帮忙,这样机会就有了。 第三步:深入企业,了解客户需求。 正如前面所说,市场营销是以供求关系为主体的,通过前两步的努力,我们有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又充分展示了自己,供方已经没什么问题了。可是这样也不一定得就能找到愁案源。我们还要考虑到客户的需求,所谓有需求才有市场。要根据市场需求的方向和潮流,有针对性地定位自己执业的方向。 深入企业,可从小企业开始做起。因为绝大多数大公司、大企业已有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剩下为数不多的没有聘请法顾问的大公司,就算要请也不会考虑实习律师的。目前情形只有跟进一些小公司。我们知道一些小公司,请不起律师做顾问,但是他们又有很多的法律事务需要有人指点,请律师吧,代价太大,不请吧,手里的有些事情还真是要律师给出出主意,从运营成本来考虑,他们觉得有点为难,我们可以抓住小公司的这些特点,趁他们还是弱小的时候早早介入,就算收费不是太高,也是一个顾问点呀,我们知道,做非诉讼是最赚钱的,在实习期间手上有个五六家这样的顾问点,也算过得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