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的各种标准规范
SY0470-2000 石油天然气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9711.1-1997 石油天然气工业 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第1部分:A级钢管
GB/T9711.2-1999 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 交货技术条件 第2部分:B级钢管
GB50341-2003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
SY/T5170-1998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钢丝绳规范
SY/T0330-2004 现役管道的不停输移动推荐做法
SY/T6556-2003 大型地面常压储罐防火和灭火
SY/T6516-2001 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
GB/T14164-2005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用热轧宽钢带
SY/T4079-95 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0402-2000 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0470-2000 石油天然气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T0048-2000 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
SY/T0003-2003 石油天然气工程制图标准
SY/T0452-2002 石油天然气金属管道焊接工艺评定
SY/T0327-2003 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对接环焊缝全自动超声波检测
GB50128-2005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9711.3-2005 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3部分:C级钢管
GB50369-2006 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代替SY0401-98 )
SY/T4109-2005 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无损检测
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汇编(2007上下)
SY/T0082.1-2006 石油天然气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规范 第1部分:油气田地面工程
SY/T0082.2-2006 石油天然气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规范 第2部分:管道工程
SY/T0082.3-2006 石油天然气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规范 第3部分:天然气处理厂工程
GB/T19830-2005 石油天然气工业油气井套管或油管用钢管
GB/T20173-2006 石油天然气工业 管道输送系统 管道阀门
GB/T20660-2006 石油天然气工业 海上生产设施的火灾、爆炸控制、削减措施要求和指南
GB/T20972.1-2007 石油天然气工业 油气开采中用于含硫化氢环境的材料 第1部分:选择抗裂纹材料的一般原则
㈡ 天然气管道识图方面的基本常识教材
全书较系统地介绍了不同类型管道工程施工图识读知识和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全书简明实用,共分九章。第一章介绍识图的基本知识;第二章至第四章阐述管道单线和双线图、管道剖面图、管道轴测图的简单画法及识读;第五章和第六章介绍管道和建筑施工图基本知识;第七章至第九章分别叙述给水、排水、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和化工工艺等管道施工图的识读。
《管道工程识图教材》可作为高职高专、中专技校相关专业教材,以及管道施工员、预算员、质量员、项目经理的企业岗位培训教材,也可作为从事水暖、制冷等管道安装维修的施工和技术人员工作时的参考用书。
㈢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
(三)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
(四)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气)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
(五)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第四条
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义务。对于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
第七条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不得阻挠、干预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管道设施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
第九条
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管道企业对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管道设施的保护
第十条
管道企业负责其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对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三)管道建成后,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对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设置标志;
(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五)对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设施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管道设施发生事故时,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妨碍抢修工作。
第十二条
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负责回收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管道企业对其使用的经依法征用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当地农民在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后,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对在管道巡查、维护、事故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四条
管道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配置专职护线员或者聘任兼职护线员。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四)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五)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的,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穿越河流的管道设施,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
在依照前款确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者可能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水下作业。第三章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关系处理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将已建管道设施的有关资料和新建、改(扩)建管道设施规划或者计划报送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管道设施的新建、改(扩)建计划纳入当地的总体规划。
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规划或者计划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报送当地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报送。
第十九条
管道企业进行管道设施维修作业和建设保护工程时,管道穿越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上述作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与已有的管道设施相遇而产生的管道设施保护问题,由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解决。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管道设施改线、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门在制定防洪措施、修筑堤坝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设施的安全;需要在管道设施通过的区域泄洪时,应当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管道企业。
第二十二条
建设跨(穿)越河道、河堤、航道的管道设施以及在河道中砌筑管道防护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国家防洪标准、通航标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时,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
(二)埋设地下电(光)缆;
(三)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破坏管道设施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管道设施破坏、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管道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履行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义务,致使管道设施遭受损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管道企业职工与他人相互勾结,破坏、盗窃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管道设施保护职责,致使本地区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长期得不到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一)包庇、纵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的;
(二)向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依法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㈣ 天然气的专业知识有那些
天然气是存在于地下岩石储集层中以烃为主体的混合气体的统称,比重约0.65,比空气轻,具有无色、无味、无毒之特性。
天然气在空气中含量达到一定程度后会使人窒息。天然气处于高浓度的状态,并使空气中的氧气不足以维持生命的话,还是会致人死亡的,毕竟天然气不能用于人类呼吸。作为燃料,天然气也会因发生爆炸而造成伤亡。
中国天然气探明储量集中在10个大型盆地,依次为:渤海湾、四川、松辽、准噶尔、莺歌海-琼东南、柴达木、吐-哈、塔里木、渤海、鄂尔多斯。中国气田以中小型为主,大多数气田的地质构造比较复杂,勘探开发难度大。
(4)石油天然气管道知识培训扩展阅读
天然气的用途:
1、天然气也可用作化工原料。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化工生产装置投资省、能耗低、占地少、人员少、环保性好、运营成本低。
2、天然气广泛用于民用及商业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及制冷,也用于造纸、冶金、采石、陶瓷、玻璃等行业,还可用于废料焚烧及干燥脱水处理。
3、天然气汽车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与碳氢化合物排放水平都大大低于汽油、柴油发动机汽车,不积碳,不磨损,运营费用很低,是一种环保型汽车。
参考资料
网络-天然气
㈤ 天然气管道安装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10.2.15 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2.16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
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17 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
1 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 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
3 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10.2.18 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
2 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
3 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10.2.19 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10.2.20 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宜有不小于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宜小于2.2m。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 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 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
7 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 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10.2.22 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当确需要设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题技术论证。
10.2.23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 管道宜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3 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烽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2.2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0.2.25 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底平的独立密封∩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10.2.26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10.2.27 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2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O.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
3 竖井应每隔2~3层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设法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
4 每隔4~5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
5 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10.2.28 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10.2.29 燃气水平干管和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宜采用Ⅱ形或波纹管形,不得采用填料型。补偿量计算温差可按下列条件选取:
1 有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20℃;
2 无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40℃;
3 沿外墙和屋面敷设时可取70℃。
10.2.30 燃气支管宜明设。燃气支管不宜穿过起居室(厅)。敷设在起居室(厅)、走道内的燃气管道不宜有接头。
当穿过卫生间、阁楼或壁柜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金属软管不得有接头),并应设在钢套管内。
10.2.31 住宅内暗埋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暗埋部分不宜有接头,且不应有机械接头。暗埋部分宜有涂层或覆塑等防腐蚀措施。
2 暗埋的管道应与其他金属管道或部件绝缘,暗埋的柔性管道宜采用钢盖板保护。
3 暗埋管道必须在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覆盖。
4 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1Omm。
5 覆盖层面上应有明显标志,标明管道位置,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10.2.32 住宅内暗封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暗封管道应设在不受外力冲击和暖气烘烤的部位。
2 暗封部位应可拆卸,检修方便,并应通风良好。
10.2.33 商业和工业企业室内暗设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暗埋在楼层地板内;
2 可暗封在管沟内,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砂;
3 燃气管道不得暗封在可以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4 当暗封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设套管。
10.2.34 民用建筑室内燃气水平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层内。
工业和实验室的室内燃气管道可暗埋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气管道的引入和引出处应设钢套管。钢套管应伸出地面5~10cm。钢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10.2.35 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确需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0℃的房间或输送气相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其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
㈥ 中石油天然气管道HSE安全经验分享
HSE是SHELL开创的,就是健康 安全 环境,中石油一直在学,也没学到精髓,建议你还是直接查SHELL的资料比较好!
㈦ 石油天然气管道
直径一米的管道还真是很大,一般813mm的都是比较大的了,当然除了西气东输管道。你要先明确,管道修建在前还是你房屋建设在前,如果在房屋在后,你的责任大些。其实小于安全距离的居民很多,只要不是建在管道上方就行。提一句的是,你不可能获得赔偿,在你房屋拆迁之前。
㈧ 天燃气管道安全要求
法律分析:1.在建设管道时,对管道包敷防腐绝缘层,加设阴极保护装置2.管道建成后,将埋入地下的管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设置永久性标志3.对易于遭到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标志4.严格执行管道运输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然气管理办法》 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管道输送的石油和天然气都属于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于危害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管道沿线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雇工等事项。
㈨ 燃气安全知识
燃气安全使用常识:
一、为什么装有燃气设备的房间不能作为卧室和休息室?
装有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等燃气设备、设施的房间或厨房绝对不能作为卧室和休息室,因为如果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损坏漏气,不易察觉,更有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危险。
二、使用燃气时无人照看为什么有危险?
在使用燃气时,应该不要离开,随时注意燃烧情况,调节火焰。因为汤水沸溢出来,可能会浇灭火焰,或者使用小火时,火焰被风吹熄,燃气继续冒出,造成爆炸、火灾等事故。
三、停用时怎样做好安全检查?
在停止使用燃气时或临睡前,应该将燃气灶的开关检查一遍,是否全部关闭,要做到只只燃气阀门都关闭。
四、发现漏气怎么办?
如在室内发现燃气气味,应立即打开门窗,并检查燃气灶开关是否关闭,如已关闭,可能是燃气管或是燃气表等处漏气,应立即将燃气表前总阀门予以关闭,随即到室外打电话通知燃气公司派员检查。燃气用户外出家中无人时,应关闭燃气表前总开关,以保证安全。
五、发现漏气应注意那些安全禁例?
如遇燃气支管漏气,用户自己无法断绝气源时,要立即通知燃气公司。在检修人员还未到达以前,用户切勿在室内逗留,并严格禁止各种火种入内,亦不要开或关电灯,以免发生中毒、爆炸等事故。
六、怎样识别燃气漏气?
燃气是一种无形无色的气体,肉眼是看不见的。但是,用户使用的燃气必须经过人工加嗅,它是一种特殊的臭味 ,易于被人闻到。如果闻到这类臭味,即应注意是否燃气泄漏。寻找漏气时可用肥皂水涂抹燃气表、灶和管道连接处,凡是起泡的地方,就是燃气漏损处,但检查不能使用明火。
七、燃气表灶附近堆放东西有什么危害?
在燃气表、燃气灶、热水器等燃气设施的周围不要堆放废纸、塑料制品、干柴、汽油、竹篮等容易燃烧的物品和其他杂物,防止点燃燃气后,未熄灭的火柴梗丢入引起火警事故和妨碍维修等工作。
八、怎样调节火焰?
在使用锅子烧煮食物或水壶烧水时,要根据锅底面积的大小和火力大小的需要, 随时调节火焰,火焰不要超出锅底、壶底面积。电子灶应调燃烧器与灶体间的风力片,以火焰发蓝亮有力为准。避免火大而无力,浪费气源,火小进气不够形成“放泡”回火。
九、燃气空烧是浪费?
使用燃气要做到用好就关,要用再点,不要让燃气空烧,亦不要为了怕麻烦而浪费燃气。
十、火焰遇到风吹怎么办?
火焰遇到风吹就会倒向一边或摇摆不定,热量扩散,影响燃烧。最好根据灶眼的大小用铁皮做一个挡风圈, 或者利用破旧的脸盆,将锅底去掉罩在锅脚外面,这样既可防止风吹鼓手熄灭火焰,又可以使火焰集中燃烧,充分利用,节约燃气。
十一、怎样使用燃气灶开关?
打开气源开关,用手推开旋转,逆时针转90°、听到“叭哒”声后, 燃烧器应有火焰燃着(如不听着应回位重复)即可将手放开,此时燃烧器火力下调90°为最小火焰,而向上可调至节断气源。
十二、燃气表开关的作用和使用方法
燃气表开关是检修灶具时的阐门,应做到早上打开晚上关上, 经常使用以免锈死,防止意外时难起作用。使用方法为开关柄与燃气管平行时为开启燃气,开关柄与燃气管交叉垂直时为关闭燃气。
十三、燃气灶的维护保养
1.应经常清洗铲除燃气灶面上的污迹,防止锈烂。
2.燃烧器火眼易被饭汁灰尘塞住,可经常用铁丝或旧牙刷疏通。
3.燃烧器的进气口有时可能被各种杂物塞住,可取下来用粗铁丝桶通倒清。 燃气灶的一般修理
4.怎样取“燃烧器”:先翻开锅脚,再将燃烧器稍微抬起即能取出。
5.怎样处理“开关紧”:可取下灶面板,用板面或小榔头对准开关顶端轻轻敲击,并加一点润滑即能松动。
十四、室内装璜时燃气管道的处理
1.室内装璜时遇到燃气管道时,应申请同意后方能进行移改。
2.燃气管道是易蚀、易漏的管件,现有不少用户装修时将管道埋入墙内(地面), 不易检查,给正常的维修造成很大危害。因此要求用户在装饰时一定将燃气管理暴露于室内,以便及时处理蚀漏,保障安全用好气。
十五、其它注意事项
1、 要经常教育儿童不要玩弄燃气灶阀门、胶管及其他燃气设施,以免扭坏阀门或忘记关闭面引起燃气泄漏事故。还要教育儿童不要吊在外露的燃气管上玩耍,以免管接头松动而发生漏气。
2、 严禁用空烧燃气来烘烤衣服、床单、小孩尿布等,以免衣物被烤发生火灾。
3、 燃气灶、热水器及其它燃具都不准在门窗关闭的室内使用,也不能在空气不流通的环境中使用。
4、 在燃气管、燃气表等燃气设施上不得挂吊物品,不得搭绳拉线,以免管接头松造成泄漏。必须特别提请注意的是:不允许将燃气管线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线,禁止在燃气管上烧焊,以免造成事故。
5、 燃气设施安装完工后,待通过正式验收,应由燃气公司负责点火试用,禁止私自点火试用。
6、 用户不得擅自加长燃气胶管。家庭用的胶管不应超过2米,胶管两端要用管卡锁紧。用户不得私自加接或加长,因为胶管增长,就会增加被损坏和漏气的可能性。对于老化的燃气胶管,应及时进行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