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养老行业的现状
2009-2012年中国养老机构行业发展趋势及投资前景分析报告 中商情报网 http;//www.askci.com 【大 中 小】 核心提示:2008-2009年中国养老机构产业发展环境分析,2008-2009年中国养老机构产业运行形势分析,2008-2009年中国人口老龄化研究,2008-2009年中国老年社会福利院产业经营模式分析,2008-2009年中国知名养老院运行情况分析,2008-2009年中国老年公寓产业发展动态分析,2008-2009年中国托老所建设项目分析,2009-2012年中国养老机构产业发展趋势预测分析,2009-2012年中国养老机构产业投资机会与风险分析,金融危机对中国养老产业投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分析【报告名称】:2009-2012年中国养老机构行业发展趋势及投资前景分析报告 【关 键 字】: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产业运行形势 老年社会福利院产业 经营模式 养老机构产业前景预测 发展策略 投资咨询报告 【出版日期】:2009年4月 【报告页码】:110页 【报告格式】:PDF电子版或纸介版 【交付方式】:Email发送或EMS快递 【中文价格】:印刷版6800元 电子版7000元 印刷版+电子版7500元 【英文价格】:印刷版14000元 电子版14500元 印刷版+电子版15000元 【报告编码】:HJ【报告描述】: 目前,中国养老机构的发展远远不能适应老龄化的需要,机构养老服务的总体供求之间呈现严重失衡的状态,严重地制约了机构养老事业的快速发展。2004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43亿,占总人口的10.97%。2005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近1.4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达11%,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005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7%。2006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接近1.5亿,老年人口总数为14657万人。2007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53亿人,占总人口的11.6%。快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已经并将进一步成为影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截至2008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5989亿人,占总人口的12%。2010年老年人口将达1.74亿,2020年进一步增至2.48亿。 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需求大、增长快、要求高与全社会养老机构数量少、质量差、增速慢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目前中国每9人中就有1位老人,到2050年,每3―4人中就将有1位老人,养老机构与设施严重匮乏。截至2005年底,各地建有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近39546家,床位149.7万张,收养老人1102895名。仅就床位数来讲,刚刚超过老年人总数的1%,较之于国际社会通行的5%―7%的比率相差甚远。 随著老龄化社会脚步加快的压力,巨大的养老需求日益凸显,政府公办的养老机构仍远远不能满足需求。随著人口老龄化的加快,老人入住老年公寓已渐成一种时尚,这也为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然而,部分地区民办开放式住户型老年公寓,由于护理员招聘难度大、资金无法周转等问题,面临著举步维艰的尴尬。低档标准养老院占养老院总数的80%左右。中档占10%左右。这个档次的养老院,目前最受欢迎。高档和豪华的养老院占10%左右。 尽管这几年我们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场所,兴办了7898所社区服务中心,“星光计划”也建起了近3万个“星光老年之家”,又增加几万张社区的养老床位,但与巨大的老年人院舍服务需求比起来,还属杯水车薪。许多贫困、边远地区及靠民间力量创办起来的养老机构囿于经费短缺、资源不足等方面的限制,服务内容不丰富,显得相对单调、贫乏,与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服务需求也有较大的差距。
㈡ 民政部2015年033号文件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银监会 保监会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
2015-02-25 16:29
民发〔201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银监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银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现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和扩大网点,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支持民间资本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发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发展老年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居家老年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老服务
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鼓励将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来运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有条件的地方,可稳妥开展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试点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城乡特困人员或政府承担照料责任的其他老年人。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加强对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用品一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鼓励已有电商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增加适应老年人消费需求及特点的商品和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公寓和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适老住区和老年公寓项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独立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扶持发展龙头企业,特别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度高的养老服务业品牌,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扶持和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对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财政补贴等政策上要予以倾斜。
要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加强对养老机构中医师、执业护士、管理人员等的培训,强化医养融合发展的人才保障。鼓励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中提供服务。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
五、完善投融资政策
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探索采取建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举办者没有捐赠而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进行必要监管。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加强人才保障
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专科本科教育,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培养老年学、人口与家庭、人口管理、老年医学、中医骨伤、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拓展人才培养渠道,打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发展通道,推进医学专业外其他适宜专业的“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编制实施《全国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5-2020年)》。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做好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养老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八、促进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
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各类养老服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共同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推进举措。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及时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
加快制订和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跟踪监测和服务。
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实体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九、保障用地需求
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适用国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相关规定,积极做好用地服务工作。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计生委 银监会 保监会
2015年2月3日
㈢ 如何有效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养老服务需求空间较大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9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人口已达2.54亿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8.1%。近年来,我国老年人口数量逐年增长,可见我国养老服务市场需求空间较大。
据2019年8月国务院部署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常务会议指出,以需求为导向发展养老服务,是应对老龄化、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我国养老服务的需求主要包括医疗服务需求、护理服务需求、家政服务需求。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养老产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㈣ 中国康养城市旧楼改造工作委员会是什么组织
8月18日,全抄国首个党政机关培训疗养机构转型普惠养老服务设施——中国康养·盛泉·海署幸福家园在山东威海落成开业。该项目是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资产接收及转型发展健康养老的统一运作平台——中国健康养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康养)接收的原海关总署威海教育培训基地改造而来。
海关总署威海教育培训基地是首个撤销脱钩并转型健康养老的培训疗养机构,也是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项目,将为利用闲置资产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树标杆、立样本。
中国诚通副总裁、中国康养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朱跃介绍说,在推动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养老服务设施中,中国康养广泛借助社会资源,融合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民营养老企业的优势,根据资产特点,灵活采取多种商业模式,推动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及转型发展普惠养老。
朱跃表示,海关总署威海教育培训基地就是在按照中国康养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养老设计改造、服务管理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设计改造的基础上,经多方遴选,引入山东省建设规模最大、养老人数最多,具备较强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代管实力的民营养老机构山东盛泉集团作为合作伙伴,为项目提供特色化的运营服务。
㈤ 今年退休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1年3月1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综合考虑人均预期寿命提高、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受教育年限增加、劳动力结构变化等因素,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促进人力资源充分利用。”但目前关于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方案还未出台,敬请拭目以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推动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延伸,整合利用存量资源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强化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建民营管理机制,支持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加强对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加强老年健康服务,深入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加大养老护理型人才培养力度,扩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供给,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提高到55%,更好满足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逐步提升老年人福利水平,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和特殊困难失能留守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综合考虑人均预期寿命提高、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受教育年限增加、劳动力结构变化等因素,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促进人力资源充分利用。发展银发经济,开发适老化技术和产品,培育智慧养老等新业态。
㈥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十部委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意见主要有如下亮点:
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
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老服务方面,意见提出,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为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意见提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
意见还提出,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探索采取建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根据意见,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意见同时对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强人才保障、保障用地需求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㈦ 国务院办公厅: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全文。意见指出,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以下为意见全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等政策措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总的看,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尚未充分激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尚未有效满足。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民政部门要及时下载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化评审标准和遴选规则,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资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注重分类引导,明确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19年12月底前,由省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应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研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财政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2019年6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
(八)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抓好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有关金融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问题,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根据企业资金回流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将养老康复产品服务纳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招展范围,探索设立养老、康复展区。(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十一)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2019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研究设立全国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组织开展国家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十四)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民政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展养老普惠金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扩大养老目标基金管理规模,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可以设置优惠的基金费率,通过差异化费率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开展全国老年人产品用品创新设计大赛,制定老年人产品用品目录,建设产学研用协同的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开展系统的营养均衡配餐研究,开发适合老年人群营养健康需求的饮食产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群饮食结构。(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八)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央编办、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在全国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国家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其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传播文化和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建立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积极探索部门、行业企业、高校所举办老年大学服务社会的途径和方法。(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从2019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从2019年起,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财政部、民政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扶贫办、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七)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2019年在全国部署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对于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市、县级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或修改时予以完善,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民政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八)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工作衔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落实。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财政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行激励表彰。各地要充实、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力量,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