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驾驶员安全培训和学习制度
车队驾驶员、车辆管理若干制度
一、全面负责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和因公用车的调度使用,并及时做好派车登记,完成局(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每月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传达交通管理部门的精神内容;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行车,杜绝事故发生。
三、按照车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局(公司)所有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工作。
四、严格遵守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维修应认真检查核实,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报批制度。
五、负责对驾驶员行驶公里、出车补贴的核准、报批,加强对汽车和摩托车油料的管理和标准核算,每月对车辆用油情况进行单车核算,建好各类台帐。
六、每月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检查考核,严把检查考核关,确保车况良好。
七、扎实抓好对车辆停放的督查工作,对因公派出车辆要按规定及时查询,掌握动态。
八、对违章、违规的驾驶员要做好登记,并及时将信息报办公室。
九、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二、精心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维修,避免机械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车辆出车前后要清洗,保证车容车貌整洁、美观。
四、严格遵守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自觉遵章守纪,服从安排和调度。不得私自出车;完成任务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及时报告派车负责人登记,严禁将车开回家过夜。
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做好节约用油。
六、文明驾车,礼貌待客,不开“英雄车”、“赌气车”,严禁酒后驾车,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七、自觉参与安全教育活动,做到警钟长鸣,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八、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二、车队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客户服务部安全教育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每月对送货驾驶员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讲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安全教育活动档案不在局(公司)的驾驶员要自觉参加所在地交警中队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
五、车队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六、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局(公司)实际,办公室(车队)每年要组织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测试,对多次测试不合格的驾驶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七、局(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车队要严格考勤。
八、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对优胜者给予一定幅度的物质奖励。
九、每年邀请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领导进行实例教育,着力提高驾驶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车队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台帐记录,以便备查。
车辆检查制度
一、坚持做好出车前检查和完成任务后的车辆清洗、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维修。
二、车队要定期组织对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不符安全要求的车辆要及时提出整改维修意见,并报办公室核准实施,消除隐患。
三、驾驶员要对所驾车辆做到胸中有数,认真检查保养,发现机件损坏、失灵要及时报告抢修,否则因检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并负担赔偿责任。
四、车队长要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职责,否则要追究责任。
五、车队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要造册作好登记,并对隐患整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抓好落实。
六、每次车辆检查情况将作为驾驶员月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奖惩兑现。
车辆及驾驶员保险制度
一、局(公司)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及时投保,由办公室(车队)具体负责登记实施。
二、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责任险项目投保,客户经理摩托车,由局(公司)统一为其投保车损险、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
三、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车队,由车队协同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评估损失,做好索赔工作。
四、车队对投保车辆要逐台登记,并按时续保,当车辆保险期限到期时,驾驶员应及时向车队报告,办理续保,不得脱保,否则要追究责任。
五、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保险的监督管理,督促车队建好台帐,尽心尽责做好索赔工作。
车辆事故登记制度
一、局(公司)办公室(车队)为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登记、上报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在行车过程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驾驶员要及时如实向事故处理的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局(公司)办公室(车队),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妥善处理。
三、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论事故大小,务必如实及时报告主管职能科室,办公室(车队)应根据事故等级损失轻重,做好登记并逐级上报。
四、发生车辆事故,不准隐瞒不报,不准私自处理。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所在部门负责人、驾驶员自负。
五、办公室(车队)对车辆交通事故要分类登记,建立档案台帐,并作为对驾驶员考核续聘的重要依据。
××(公司)
车辆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精神,确保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失,应急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特制定车辆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一、车辆发生伤人交通事故时
由乘车负责人或驾驶员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电话:)。乘车负责人或随车人员必须立即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急救,驾驶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候交警现场处理。当驾驶员一人在场时,先报警和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在事故现场作好标记,并立即抢救伤者。然后等待交警现场处理。
二、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
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电话:),并及时赶赴现场协同处理。驾驶员、送货员必须保护好随车成品卷烟,如有伤者由送货员及时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驾驶员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和随车卷烟,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并协助交警作好现场处理。
三、物流中心配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
驾驶员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职能科室(电话:)。职能科室负责人接到电话后,应及时赶往现场协同处理。如有重伤者,驾驶员应锁好货厢车门,在事故现场作好标记,而后立即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急救,并报告局(公司)领导。
四、车辆在途中发生抢劫案件时
驾驶员、送货员或随车人员要机智、勇敢、灵活,不要惊慌,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将货款放置隐蔽处,同时沉着冷静地组织做好正当防卫,全力保护好国家财产,记好疑犯的容貌特征,并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即时报领导,并急速赶赴现场做好急救工作。平时在工作中要加强防范,配有必要的防卫工具,以应急突发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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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经营者以及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包括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收费。
第三条 政府提倡学员通过公开、透明、合法的驾驶员培训资讯选择驾驶员培训机构;鼓励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正当的、适度的价格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政策及基准收费标准,指导、协调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制定当地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指导性标准,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教学大纲规定,实行计时培训,确保培训质量,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学时。
第六条 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基准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内容、培训成本和燃油价格变化等情况制定并定期发布,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省定基准收费标准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指导性收费标准。
全省机动车初学、增驾驾驶员培训项目及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全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项目及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确定本机构具体培训收费标准,并在学员报名处公布培训、考试发证等费用标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收取培训费、国家统编培训教材费,以及可代驾驶员考试机关收取考试、发证费和驾驶证数码照相费。
学员参加考试的住宿、场地训练等费用,根据学员的自愿,由服务单位按实际发生数和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员收取。
学员实际操作训练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学员自愿购买。
上述费用应在学员报名时与之签订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中明确。除上述收费外,不得向学员收取或代收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收取上述费用应分别向学员提供各收费单位开具的合法收费票据。
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有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参见附件三。
第九条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制定学员参加考试的考场的住宿及考场道路出租服务费标准,考场道路出租服务费控制在每小时50元内。
第十条 学员在培训学时完成后,考试不合格需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继续培训的,可按实际培训学时收取培训费。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不得增加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减少培训学时,降低培训质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禁止价格欺诈、恶性降价。在经营场地的醒目位置公示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以及代收费项目、代收费标准及其文件依据,标明培训内容、培训学时、服务承诺,接受学员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持有效资格批件(存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存复印件)和本文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下列行为者,应依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2、以低于规定的标准甚至低于培训成本招揽学员搞恶性竞争的;
3、强制学员购买保险或国家统编教材以外资料等行为的;
4、没有按照省以上价格、财政部门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代驾驶员考试机关收费的;
5、代收费没有向学员提供委托收费单位开具的合法收费票据的;
6、不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实施收费的;
7、未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或《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失效实施收费的;
8、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的;
9、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10、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制定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湘价服[2005]159号)、《关于规范全省汽车驾驶员异地考试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2]229号)、《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2]3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全省机动车初学(增驾)驾驶员培训项目及基准收费标准 学(增)驾车型 培训学时 收费标准(元) 培训学时单价
(元/学时) 理论 实操 理论 操作 大型客车(A1) 31 55 3820 8 65 牵引车(A2) 59 3900 62 城市公交车(A3) 67 5270 75 中型客车(B1) 55 3380 57 大型货车(B2) 30 66 4000 57 小型汽车(C1) 56 2950 48.5 小型自动挡汽车(C2) 56 2950 48.5 低速载货汽车(C3) 16 授权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三轮汽车(C4) 16 三轮摩托车(D) 28 25 两轮摩托车(E) 25 说明:1、国家统编培训教材《安全驾驶从这里开始》每册40元;2、实操期间小型汽车使用空调的,可加收每人每期不超过100元的空调费; 3、学员要求提供接送服务、附加培训和一人一车一教练等个性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与学员协商确定;4、学员在实操培训期间,非学员主观故意造成交通安全事故,不得向学员加收费用;5、学员初次领取培训用IC卡不收费,申请补办的,按每卡15元收费。
附件二:
全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项目及基准收费标准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每人期340元(42学时);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每人期200元(24学时);
3、《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材》每册40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材》每册48元.
附件三:
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有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 文件依据 备注 一、驾驶许可考试费 驾驶许可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第二次及以后补考,按相应考试科目收费标准收费 1、汽车(考领A1、A2、A3、B1、B2、C1、C2、C3、M、N、P驾驶证) 报名审核费 10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8]63号 科目一 70 科目二 260 科目三 260 2、三轮汽车(考领C4驾驶证)、摩托车(考领D、E、F驾驶证) 报名审核费 10 科目一 70 科目二 160 科目三 160 二、驾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三、驾驶证数码照相费 1小时内提供合格照片五张 25元 湘价函[2008]32号 不能在1小时内提供合格照片的减半收费 四、考试住宿、场地训练费 按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说明:以上收费项目增减、收费标准变动,应提供并公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或省物价局的文件依据
㈢ 江津学车价格由谁规定的
是当地的车管所,物价局和驾校协定,有的地方还有公安局的协定,谢谢,下面是相关规定:
自2014年6月1日起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开始实施。泰安44所驾校按照新国标的要求进行场地改造,因驾校改造成本增加,学车平均价格或将由目前的3000元涨到3200元。但是根据相关规定,C1、C2证培训收费最高不得超过3380元(不含考试费用)。
按照新国标要求改造场地,驾校成本增加致学费上涨
近日,记者走访泰城多家驾校获悉,由于驾校按照新国标的要求进行场地改造,大都投入资金数十万。“我们驾校改造花了不少钱,成本也大幅升高。”泰城一驾校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泰城C1证平均大约3000元左右,预计还将上涨,估计到时会涨到3200元左右。”
并且“按照新国标的要求,驾校还需设立档案室、模拟教室、前台、计算机室等设施,预计还要投入一大笔钱。” 驾校负责人说。
C1、C2证培训收费不得超过3380元,发现违规可投诉
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呢?记者咨询了市物价局。 “2013年4月19日,市物价局和市交通局共同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 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通知》,C1、C2证学期基准价格为2600元/人学期,驾校可根据各自成本上下浮动30%。”也就是说,C1、C2证培训收费必须在1820元-3380元之间(不含考试费用)。
同时,《通知》规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服务,应与学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收费时应向学员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交通运输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培训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以及降低培训质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㈣ 在赣州可以租用工业用地做教练训练场地吗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02
㈤ 柳州市驾培机构实地考核,两所不合格,有你报名的驾校吗
近日,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发布《关于2018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情况的通报》,相关部门对31所驾培机构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如何?存在哪些问题?
(一)绝大部分驾培机构虽然恢复使用计时培训系统进行教学,并按规定签发培训记录,但是多数驾培机构签发培训记录的数量较少,未达到其实际培训人数,从而看出各驾培机构对使用计时培训系统计时教学的热情不高。
(二)部分驾培机构训练场地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到行政许可部门办结变更手续,收到该处下发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未能及时办理训练场地变更手续。
(三)部分驾培机构没有及时清理核定指标外的“非标车”,仍存在使用“非标车”进行教学活动的现象,少数驾培机构仍然存在教练车在核准训练场地外培训的现象。
(四)部分驾培机构的档案不够完善,仍缺少一些必要材料,比如教练车档案缺少维修记录;仍有少数驾培机构对档案管理不重视,存在档案缺失、管理混乱的现象。
(五)2018年涉及市区驾培机构的投诉共49件,投诉内容主要集中在投诉驾培机构不退费,其他投诉还涉及驾培机构未及时安排培训、报考流程不清晰、教练员教学态度差、收费不规范。
(六)仅有少部分驾培机构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实际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的少之又少,直接导致学员与驾培机构产生纠纷时缺乏评判依据,扯皮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双方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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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驾校管理办法和规定
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培训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教练员分为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
2、学校聘用的教练员必须符合《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有关教练员的要求;
3、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4、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
5、文明教学、尊重学员的人格,讲解、示范和纠正学员操作时,态度要温和,说话要和气,不许使用有辱学员尊严和人格的语气和语言;
6、严格要求、为人师表,不许收取学员的钱物或参加学员宴请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7、不允许邀请学员参加自己的生日、乔迁等庆祝活动;
8、不许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更不许与学员赌博;
9、认真执行训练计划和各项规定,平等对待每个学员,确保每一个学员都有平等学习、训练的时间;
10、教练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和做不安全的活动;
11、路训时驾驶室只准座一名学员和一名教练员,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场内教练时必须做到现场指导,不准擅自离开现场;
12、不准将车钥匙交给学员保管,严禁教练员不在场时让学员动用教练车;
13、爱护车辆和随车工具及物品,勤检查、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干净、整洁,杜绝责任机械事故;
14、教练员在训练往返途中不得将车交与学员驾驶;
15、建立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每季度孝评一次并公布前5位和后3位;
16、违反上述规定,受到学员多次投诉且情况属实的,该教练员由学校立即辞退,并报交通部门备案;
17、学校建立教练员档案台帐(含理论和实际操作教练员,一人一档),台帐内容包括:教练员情况汇总表,教练员履历登记表,身份证、驾驶证、教练员证、学历证明等复印件,安全管理责任状,教练员聘用合同,教练员季度和年度培训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记录等。
驾校教练车管理制度
1、教练车以教学为主,其它用车为辅,公务用车优先,其它用车限制的原则。
2、教练车训练其间不得拉客载货,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顺带亲戚,教职工也不得例外。
3、教练车训练期间,严格按中午12点以前、晚上8点以前归校,教练车不允许在外过夜,考试、修理点修车除外。
4、教练车训练期间,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车容车貌整洁,配置齐全有效。
5、教练车停放要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整齐,不得乱放,长时间不用车辆,教练员要将蓬布收到驾驶室内,蓄电池按教培科指定地点存放维护保养。
6、教练车出车前、收车后,教练员带领学员,对车辆要进行全面检查,紧固螺丝方向,制动部位要细致检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出车训练。
7、公务用车,由教部科安排,驾校职工履行公务需要,由主任安排,主任,副主任用车经科技学校领导或办公室同意后才能使用,个人用车一律征得科技学校办公室同意,否则不得派车。
8、教练车年检由教培科提前通知教练员,做好准备,按时参检,并办理相关手续。
9、教练车在道路训练中发生事故,要及时向驾校汇报,以便随时报案。
驾校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学员的档案由培训中心具体负责收集、整理、编号、装订,由中心档案室负责接收、归档和保管。
一、档案随培训中心独立设档,单独存档。
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一般不轻易做人员变动。
三、对学员档案表、花名册、试卷都要归档、建档。
四、各培训人员都要将各种材料及时上交,归档以便保存。
五、各培训期学员的所有材料,都要统一存入培训档案。按明码顺序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存放处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霉、防鼠等设施。
六、凡经审核的归档材料,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
七、因工作需要借阅培训人员档案,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用后及进归还。查阅时不得污损、卷折,不得在卷内划线、打圈、批注和涂改。若需要复印,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查阅、借阅归档材料,须经过培训中心主任批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八、严格实行一期一档制度,建立一期一档。按期装订成册,标题简明确切,书写整齐,编好明码。
九、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好档案柜。
十、档案作为培训中心材料,长期保存。
十一、学员自登记报名或进入学习之日起,为每个学员建立一份档案。
十二、学员学习期间的学习、纪律、考勤、日常考评、主要表现、特种作业档案表、身体健康证明、考卷、考试成绩分别整理归档入案。
十三、要求组卷合理、标题准确、案卷整齐、排列系统、编目完整。
十四、学员档案的收进、移出要经主任批准,严格保密,不准对外泄密。
十五、学员考试完成后一周内由培训室负责把档案转到中心档案室。
十六、其它方面按《档案管理管理制度》执行。
㈦ 审批驾驶员培训学校手续怎么办
1、首先要有交管部门的批文,以筹建驾校。
2、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3、到税务办理登记证书。
4、得建训练场地,并配置相关的教练车和教练员,让省运输管理局验收,并获取省运管核发的培训资质证书。
不需要去教育部门办理教学许可证和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
车型按当地运管部门的要求配置,要求至少车长四米以上。大型教练车需要9米以上. 大型货车教练车(B2证)售价:51800元起! 在对投标进入驾驶培训业的资格要求上,交通主管部门设定了诸多“门槛”:
除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考试发证的主管部门以外的社会团体、独立法人单位等均可申请参加投标。
申办一类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投标人应具有达到规定的投资能力和场地要求外,投入到本项目的资产在7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700万),现有用于本项目筹建的流动资金不少于210万元人民币;
申办二类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投标人应具有达到规定的投资能力和场地要求外,投入到本项目的资产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现有用于本项目筹建的流动资金不少于90万元人民币。
当然,如果申办不了新驾校可以找一有资质的驾校以合作或者是挂靠的方式进入这一行业.向这样的驾校交点儿管理费,借用或租用一块场地,买几辆教练车,聘用几个教练员就可以了,投资也不多,一台教练车也才几万块钱而已.驾校目前还是一个比较赚钱的行业,风险也不大,即使招不到生,像教练车这样的固定资产还摆在那里可以长期使用。
㈧ 对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如何进行培训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长规定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长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这里所说的“教学大纲”,是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 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并且只能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不可使用其他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也不可自行规定教学大纲。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要求、课时分配和教学内容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本条所指的培训结业证书是指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在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培训并结业后, 由交通主管部门向其核发的证书,这是机动车驾驶学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考试的重要凭证。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①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②增驾车型培训;③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④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⑤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⑥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 本条进一步规定了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行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授衔问题 的会议纪要》 (国阅[1993]204 号)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除外)的管理由交通 部门和公安部 门共同负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方面的行业管理,包括制定管理规章、技术标准、教学大纲,负责规划布局和实施监督检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 九条的规定: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 可条件;经考虑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员证。因此公安部门负责驾驶员的发证工作。为保证驾驶员的质量和确保交通安全,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和驾驶证发放的管理中,应当相互配合、支持。交通部门在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技术标准时,涉及交通安全方面时,要充分听取公安部门的意见;公安部门对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应当充分依据交通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结果证明。 (3)保证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规范和规模培训驾驶员,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交通部1996 年印发的《关于发布〈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通知》和《关于驾驶员培训学时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包括培训目标、设置课程内容与教学基本要求、学习期限与课时分配等内容;《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包括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安全行车知识,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汽车概述,发动机、底盘、电气设备,汽车维护与随车工具、发动机一般常见故障的检查与处理、底盘一般常见故障的检查与处理、发动机油和电路故障的检查与排除,汽车驾驶基础理论与训练,一般道路驾驶与式样驾驶,复杂道路和夜间、重车驾驶, 特殊条件下驾驶和节约燃料、轮胎的驾驶,驾驶员考试的内容、办法、标准和注意事项以及道路运输法规等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起草过程,不少同志建议机动车驾驶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和凭机动车培训结业证书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考试的制度,但考虑本条例规定的是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有关内容,不涉及机动车驾驶发证的,因此本条例没有对此进行硬性规定。但尽管如此, 为了确保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业务素质,由于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水平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其他交通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在以机动车驾驶培训人员进行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执照时,应当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和凭机动车培训结业证书申请考试的制度。更何况,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对症下药,多管齐下,需要交 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协调和密切配合。
㈨ 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㈩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的理论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专门为提高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技术而提供有偿陪驾服务的行为属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适用本条例。 杭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市和各区、县(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监管、工商、税务、物价、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