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规定
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形,以及培训问题确定培训内容。
Ⅱ 有关矿山安全知识教育有吗
井下矿山安全规程(一)
一、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为保障矿山职工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财产不受损失,促进采矿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黑色和有色冶金矿山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现有生产矿山的所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均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达到。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否则,不准投产。
(三)矿山应认真贯彻采掘并举、掘进先行(采充平衡)的技术政策,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形成通风、运输、排水等开拓系统后,方准生产。
(四)局(公司)、矿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应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并不得挪作他用。
(五)局(公司)、矿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六)局(公司)、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七)矿山必须建立和健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和值班制。
(八)矿山必须建立出入矿井的挂牌考勤制度,设立检查站,值班区长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如交班后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并及时查明原因。
井下偏僻的作业地点,禁止单人作业。
(九)按安全检查表认真实行安全大检查制度,矿每季至少检查1次,坑口(车间)每月检查一次。对检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各矿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
(十)局(公司)、矿、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专职机构。安全专职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坚持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班、组应设安全员(专职或兼职)。形成自下而上的安全生产管理网。
(十一)矿山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列入生产人员编制。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十二)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由经过冶金工业部或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十三)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训练。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二周的矿、坑口、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及格后指定老工人带领一起工作不少于六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采用新工艺,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下井参加劳动、参观、实习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并由专人带领。
(十四)要害岗位、重要设备的作业人员,信号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挑选,经培训、考核后,持操作证上岗。国家标准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应按国家标准执行。其他要害岗位的作业人员,由矿山主管部门考核发证。考核工作均应按规定每两年复审一次。
(十五)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危险区域(如卷扬机、主扇风机、空压机、主要水泵站、发电机、变电所、油库、炸药库〔厂〕等),必须严加管理。
(十六)矿山职工有下列安全生产的义务和权利:
a.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学习和遵守本规程,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b.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c.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参与事故的抢救工作;
d.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
e.对各级领导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有权提出批评和上告。
(十七)严禁酒后下井。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十八)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等设备和设施,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十九)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其代理人必须到现场指挥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按国家和冶金部或有色总公司的规定,及时上报。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的措施。
(二十)对违反本规程造成事故的单位或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二十一)矿山必须备有下列实测图表:矿区地质构造图,水文地质图,岩性分布图,地面工程与井下工程复合图,开拓系统平面图,纵横剖面图,各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配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排水系统图,采掘进度图表。图表中应正确标记:
a.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b.采空区位置、数量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位置、数量;
c.矿石运输线路;
d.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排水等设施和设备的位置;
e.人员安全撤离的线路和安全出口。
上列图表应随生产的发展,每年填绘一次。
(二十二)矿山企业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a.由于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致使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法规、标准而造成事故;
b.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因设备缺陷而造成事故;
c.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而造成事故;
d.违反国家规定,将应调换岗位的患者继续留在原岗位而造成事故;
e.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f.挪用劳动保护措施经费。
(二十三)违反本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a.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
b.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
c.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险情,既不采取防止措施,又不及时报告;
d.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
e.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二十四)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必须从重处理。
二、矿山井巷
(一)一般规定
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维修,应遵守《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井巷开凿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主要由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参与,报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生产期由矿山自行编制,报主管矿长批准。特殊开凿法和通过特殊地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前,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
3、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够行人,并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米时,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一中段到上一中段和各采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4、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备有良好的提升设备和梯子间。
一个竖井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时,可不设梯子间。
5、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b.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大于6m;
c.相邻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d.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e.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子的蹬间距离不大于0.3m;
f.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全部隔开。
6、斜井的人行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b.斜井坡度为7~15°时,应设人行踏步,15~30°时,应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0°时,应设梯子;
c.运输物料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坚固的隔墙;
d.人行道的垂直高度,不小于1.9m。
7、水平运输巷道的人行道的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
b.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
c.无轨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d.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不小于1.0m;
e.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f.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8、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6m。
(二)竖井掘进
1、在表土层掘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井内应设梯子,不得用其他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
b.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加固井圈,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
c.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2、竖井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必须装设严密可靠的井口盖和井盖门。卸碴设施必须严密,不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工作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严禁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3、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要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帮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
4、下列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a.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
b.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或拆除设备;
c.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工作;
d.乘吊桶时;
e.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f.井筒施工时的吊泵司机。
5、用吊桶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关闭井盖门之前,禁止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b.吊桶上方须设保护伞;
c.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d.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绳应设稳绳装置;
e.吊桶内的岩渣应低于桶口边缘0.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必须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f.乘吊桶的人员必须面向桶外;
g.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必须检查一次。
6、用抓岩机出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作业前,要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
b.爆破后,工作面必须经过通风、洒水、处理浮石、清扫井圈和处理残药与盲炮,才准进行抓岩作业;
c.不准抓取超过抓取能力的大块岩石;
d.抓岩机卸岩时,不准人员站在吊桶附近;
e.禁止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下取岩块;
f.升降抓岩机,必须有专人指挥。
7、竖井施工时,必须设悬挂式的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不得小于5t。此外,还应设有手摇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
8、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都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要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而直接向卷扬机房发出信号。
9、井筒延深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必须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后施工。
(三)斜井、平巷掘进
1、在露天进行斜井、平巷开口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并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2、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或铲运机出碴前,要检查、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准有人。
3、斜井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井口设联动阻车器;
b.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
c.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20m设一躲避峒;
d.井下设电话。
(四)天井、溜井掘进
1、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a.使用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
b.必须设置距离工作面不大于6m的安全棚;
c.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装梯子间、碴子间等设施;如无梯子间,应设上部有护棚的梯子;
d.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不准在其间开凿任何工程;
e.天井掘进到距上部中段7m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f.溜矿格矿碴不准放空,应保证有放一槽炮的矿岩量高度。
2、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上罐前必须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联接、保护盖板、钢丝绳、风管、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须经处理方准作业。
b.吊罐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得超过总根数的5%,磨损不得超过原直径的10%。
c.吊罐必须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开关。
d.信号通讯线路不准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
e.吊罐升降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得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绑紧制动装置。
f. 任何情况下,严禁从吊罐往下投掷工具和材料。
g.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吊罐检修,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h.吊罐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上部中段必须加强通风和警戒。
3、用爬罐法掘进天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爬罐运行时,人员必须站在罐内,如遇卡帮或浮石,必须停罐处理;
b.爬罐行至导轨顶端时,应使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
c.正常情况下,禁止采用自重下降;
d.运送导轨应用装配销固定,安装导轨时,应站在安全伞下处理好浮石,再将导轨固定牢靠;
e.及时擦净制动闸上的油污;
f.其它安全事项,应遵守吊罐法掘进的有关规定。
(五)井巷支护
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性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2、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必须及时跟至工作面。
3、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架应进行防腐处理。
b.支架架设后,应用木楔在接榫附近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与两帮的空隙必须塞紧,梁、柱接榫处须用扒钉固定。
c.斜井支架应加下撑与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的永久支架,棚间应设顶柱。
d.柱窝不准打在脱帮的松石上。
e.掘进放炮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用扒钉、拉条、撑木等加固。
f.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及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
4、井巷砌碹支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必须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碹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
b.木碹胎间距超过1m、金属碹胎间距超过2m,应进行中间加固;
c.在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设碹胎时,金属碹胎各节点须用螺栓连结,木碹胎的各节点必须牢固可靠;
d.碹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支撑重量3倍的安全系数;
e.碹胎的下弦,不得用于支撑工作台。
5、竖井砌碹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竖井的永久性支架与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应用楔子塞紧。永久性支架及临时井圈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b.竖井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必须紧靠工作面,并应加固;圈后背板要严密,并及时砌碹;砌碹前,每班要有专人检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岩层、流砂的移动及流失情况,发现险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c.竖井的砌碹,必须保持碹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碹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如碹外有水,必须用导管引出,砌碹完毕,要进行封水。
6、喷锚支护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应有专门设计;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型式、角度,喷体厚度、强度等,应在设计中规定。
b.砂浆锚杆的眼孔必须清洗干净,灌满灌实。
c.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
d.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
e.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必须将喷枪口朝下,并不许朝向人员。
f.在松软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作业,必须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必须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法;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喷锚,必须预先做好防水工作。
g.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配备良好的照明。
7、胶结充填料中的二次掘进,必须待胶结充填料达到规定的养护期和强度后方准进行,同时应架设可靠的支护。
(六)井巷维护与报废
1、对各种支护的井巷,要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要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2、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峒室,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3、维修斜井和平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b.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一次拆除的棚子不得超过两架;
c.撤换顶板松软地点的支架,或在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区进行维修,必须在支架之间用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
d.清理浮石时,工人必须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e.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f.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准有人。
4、维修竖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必须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
b.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c.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
d.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
5、报废的井巷和峒室,必须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应设明显标志,采取措施,禁止人员入内。
6、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的入口,应封闭、填实,并在其周围设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和挖掘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采区。
7、废竖井和倾角大于30°的废斜井的支护材料禁止回收,如必须回收,应有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小于30°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的回收,必须由里向外进行。
8、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其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和温度,确认安全方可施工。
9、修复被水淹没的井筒时,对陆续露出的井巷,必须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和积水突然涌出的措施。
(七)防坠
1、竖井、斜井与各中段的联接处,必须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必须设绕道。禁止人员通过提升间。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2、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必须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3、距坠落基准面2m以上的作业地点,下方2m以内必须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否则必须系安全带。
4、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三、地下采矿
(一)一般规定
1、地下采矿,必须按设计施工。
2、每个采场和分层,都必须有两个出口,并连通上、下巷道。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并设有梯子。因特殊情况不能设两个出口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
3、采场内的放矿井(废石井),必须设格筛。
4、在相邻两个中段上下相对应布置的采场,如用空场法、留矿法采矿,禁止同时回采;只有采完上部矿房,才准回采下部矿房。
5、必须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6、禁止放空溜矿井。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绳等杂物,严禁放入井内,以防堵塞。主溜井不准有水流入。
严禁人员进入溜矿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7、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顶帮松软不稳固的,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准作业。
必须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8、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9、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a.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b.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c.地表陷落区应设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
10、地表有滚石危险的矿山,应掌握滚石移动规律,及时提出预防措施,不得在滚石滑落范围内建筑任何设施。
11、采用留矿法、空场法的矿山,必须采取充填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二)采矿方法
1、采用全面法采矿,回采过程中应周密检查顶板,清除浮石,并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2、采用横撑支柱法采矿,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强度,两端必须紧紧插入壁窝,搭好平台方准进行凿岩;禁止人员在横撑上行走;采区宽度(矿体厚度)不得超过3m。
3、采用分段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a.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b.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应尽量对应,其规格应尽量相同。
4、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a.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
b.每个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上部作业,待清除悬空后方准继续作业;
c.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要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d.回采每一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工作面的高度在2m以内。
5、采用壁式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应在设计中规定。
b.放顶前要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c.放顶时,禁止人员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d.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个宽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必须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e.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
f.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禁止人员入内。
g.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须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
h.上下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
i.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0.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
j.机械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的,撤柱顺序不限。
6、采用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采场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回风道,电耙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
b.电耙道中的人行道,应设在入风侧和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
c.电耙道放矿溜井口旁,必须有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道;
d.未修复的电耙道,不准出矿;
e.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
f.应在拉底空间形成厚度不小于3~4m的松散垫层;
g.处理漏斗卡塞和采场悬拱的措施,应安全可靠,严禁人员钻入漏斗;
h.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如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7、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a.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如上盘不能自行冒
Ⅲ 求露天矿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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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安全管理制度
运输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定期教育、工作例会制度
1、公司每月对运输车辆管理员及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并在每个工程开工前实行现场例会制度。
2、严禁酒后开车。
3、行驶中,必须贯彻“一安、三严、四慢、五掌握、六不开”的原则:
一安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三严是:出车前、途中、回场后对车辆做到严格检查,严格保养;
四慢是:情况不明时慢;视线不清时慢,起步、会车、停车时慢;
通过交叉路口、厂区弯道、险路车站及繁华区时慢。吸取“十次事故九次快”的教训,坚持“宁停三分,不抢一秒”,转变做到“减速靠右行”;
五掌握是:掌握车辆技术情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气候变化,掌握场地特点,掌握行人动态;
六不开是: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开冒险车,不开带病车,不开与证不符车,不开超载车。
自卸汽车安全管理制度
1、汽车驾驶员应遵守载重汽车安全技术规程。
2、汽车发动前,应将倾卸液压机构调整好,严禁带病出车,起动后不应猛轰油门,重车和冷车应一档起步。
3、向自卸汽车装料时,汽车就位后应停稳刹位,驾驶室内禁止停留任何人员,以防挖斗内的土、石等物料突然落下而伤人。
4、卸料时,应检视上空和附近有无电线、障碍物或行人走近车旁。卸料后车厢必须及时复位,不得边走边落。
5、向坑洼地区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塌方而翻车。
6、倾卸完毕后,应用保险铨锁牢倾卸门,并将操纵杆放在空档。
7、禁止将自卸汽车的车厢停留于倾卸状态行车。修理倾卸装置时应撑牢车厢,以防突然下落。
8、自卸汽车应保持液压缸和油路系统等完好,工作平稳,操纵自如,不得有卡阻现象。
挖掘机驾驶员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机械的生产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挖掘机是经济投入大的固定资产,为提高其使用年限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设备必须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明确职责。必须调岗时,应进行设备交底。
2、挖掘机进入施工现场后,驾驶员应先观察工作面地质及四周环境情况,挖掘机旋转半径内不得有障碍物,以免对车辆造成划伤或损坏。
3、机械发动后,禁止任何人员站在铲斗内,铲臂上及履带上,确保安全生产。
4、挖掘机在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员在回转半径范围内或铲斗下面工作停留或行走,非驾驶人员不得进入驾驶室乱摸乱动,不得带培训驾驶员,以免造成电器设备的损坏。
5、挖掘机在挪位时,驾驶员应先观察并鸣笛,后挪位,避免机械边有人造成安全事故,挪位后的位置要确保挖掘机旋转半径的空间无任何障碍,严禁违章操作。
6、工作结束后,应将挖掘机挪离低洼处或地槽(沟)边缘,停放在平地上,关闭门窗并锁住。
7、驾驶员必须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检修、维护工作,做好设备使用中的每日记录,发现车辆有问题,不能带病作业,并及时汇报修理。
8、必须做到驾驶室内干净、整洁,保持车身表面清洁、无灰尘、无油污;工作结束后养成擦车的习惯。
9、驾驶员要及时做好日台班记录,对当日的工作内容做好统计,对工程外零工或零项及时办好手续,并做好记录,以备结帐使用。
10、驾驶人员在工作期间严禁中午喝酒和酒后驾车工作,如发现,给予经济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11、对人为造成车辆损坏,要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分清职责,按责任轻重进行经济处罚。
12、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确保安全生产,认真做好与建方沟通和服务工作,搞好双边关系,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为企业的发展和效益尽心尽责,努力工作。
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
(1) 装载机宜在1~2级土壤的场地作业,不宜在干燥粉尘大以及潮湿黏土地带进行作业。
(2) 作业前应对装载机进行检查,轮胎气压、各液压管接头液压控制阀是否正常,各润滑部位是否缺机油等,确认正常后方可启动。
(3) 作业时应时刻注意周围人的情况,尤其是在倒车时,更应注意身后有无行人,作业过程中,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或机架上坐立。
(4) 在不平的场地上行驶及转弯时,严禁将铲运斗提升到最高位置。
(5) 在坡道上不得进行保修作业,在陡坡上严禁转弯、倒车和停车,在坡上熄火时应将铲斗落地,制动牢靠后,再行启动。
(6) 夜间工作时,现场照明应齐全完好。
(7) 作业完毕后将装载机停放在平坦地面上,并将铲斗落在地面上,液压操纵的应将液压缸缩回,将操纵杆放在中间位置,进行清洁,润滑后关好门窗。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批复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施工安全。
2、安全员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并取得安全员上岗资格证,施工过程中安全员必须在现场坚守工作岗位。
3、装机、挖机司机培训并取得上岗证,方可允许上车进入施工区作业。
4、放炮员进行施工作业,而且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员上岗资格证。
5、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6、工作面上方无浮石及伞檐,施工过程中工作面边坡必须保持稳定,无下落浮石,且派专人观察情况。
7、爆破材料的领用、管理、入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且有专人负责。
8、凡需要峒室爆破的边坡,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经相关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
9、高温峒室爆破,峒室温度必须降至规定温度之内,且炸药必须用防热材料进行包裹。
10、爆破程序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的要求;爆破时必须有专人通知相邻工地、布置警戒线、发出起爆命令。
11、必须制定和执行机械检修及保养规定。
12、电工必须严格按规定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施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了保证本施工单位具备开工条件,在施工中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开工前,施工单位法人要对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本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相关人员必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建立健全本施工单位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各种规程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3、保证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方面资金到位,并组织实施。
4、督促检查本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监督和上报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6、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拉运、储存和使用制度。
7、严格执行《灭火工程事故汇报程序及管理办法》。若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施工单位法人必须亲临现场处理善后工作,严禁隐瞒不报。
安全员生产责任制
1、安全员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自觉遵守爆破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2、掌握熟悉本单位的关键部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以便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不安全隐患。
3、安全员要经常按《灭火工程火工品管理使用规定》对火工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等安全隐患要及时纠正和报告。
4、进行爆破作业时,安全员要协助爆破员工作,作好安全防范,严格检查落实爆破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5、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区,对进入施工区的从业人员,要求其必须戴安全帽。
6、安全员要严把爆破安全关,必须设置警戒线距离,并发出放炮命令,通知相邻工地。
7、对检查中发现“三违”现象,应当场给予纠正和制止。
8、时刻注意观察边坡落石,以及排渣机械的安全生产情况。
9、发生险情或伤亡情况要及时通知现场管理人员并组织抢救。
放炮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放炮员必须经过当地公安机关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放炮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人员参与爆破作业。
2、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3、努力学习业务技术和法律法规,掌握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
4、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5、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现场负责人批准,办理领取手续,对剩余爆炸物品要及时清退,不得过夜存放爆炸物品。
6、放炮员必须坚守岗位,爆破前发出信号,待人员、车辆撤出至安全地点后方可起爆,爆炸后要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险情后,方可准许其他人员及车辆进入现场。
7、发现私藏、私自转借、买卖爆炸物品或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及时向现场负责人和公安机关汇报,严禁知情不报,隐瞒真相。
8、合理布置炮眼及装药量,在有明火的煤或岩壁上打眼放炮时,必须测试孔内温度,温度超过规定40度时,必须采取灭火、降温措施,严禁在高温区装药放炮。
9、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应超过2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金属棒向里送药。
10、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放炮。
Ⅳ 矿山安全知识解答题(试分析该事故原因及应采取哪些防范措施)
矿山企业是大家公认的高危行业,作业环境艰苦,发生伤亡事故的几率要比其他工作高出许多,虽然国家已经采取了十分严格的监管措施,矿山企业也为此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不断完善和优化作业环境条件,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推行规范化、标准化作业,但近年来矿山伤亡事故依然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究其原因,有经济利益驱动,更多的是投入不够,设施不全,人员素质低下和"三违"所致。
一、矿山企业伤亡事故的特点
危害性。事故的发生都将在人、财、物方面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和损失,同时对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和家庭的幸福也将造成一定的影响。了解了这一特点,将可以提高人们的安全社会责任感和安全经济责任感。
危险性(即前兆性)。事故发生之前,系统(人、机、环境)所处的状态是不稳定的,也就是存在不安全状态,即事故隐患。认识这一点,我们可防止麻痹松懈的思想和骄傲自满的情绪,及早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
重复性。即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复的特点。掌握了这一特点,对正确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要求人们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规律性。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偶然的,但我们可以通过事故统计资料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性,为制定正确的预防措施提供有力的依据。
可预防性。任何事故只要我们正确及时地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事故是可以防止的。认识这一点,为坚定信念,防止伤亡事故发生具有促进作用。
二、矿山伤亡事故的类别
矿山伤亡事故主要集中在物体打击、冒顶片帮、高处坠落、坍塌、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等,2007年全国非煤矿山伤亡事故原因分析见图。
三、矿山常见事故原因分析及防范
冒顶片帮
矿山的顶板岩体冒落事故,依其冒顶片帮的范围和伤亡人数,一般可分为大冒顶、局部冒顶、松石冒落三种。大冒顶通常发生在属沉岩矿种开采的矿山,冶金矿山较少发生。局部冒顶和松石冒落,并统称冒顶事故。
这类冒顶事故多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在顶板比较破碎的工作面;在岩层层理、节理、断层比较发育易离层的工作面;在矿井、超深矿井、爆破通风后排除工作不当的工作面。
冒顶事故的发生,一般与矿山地质条件、生产技术和组织管理等多方面因素有关。按事故分类统计资料,属于生产组织管理方面的原因占45.6%,属于物质技术方面的原因占44.2%,属于冒险作业等因素引起的事故仅占10.2%。
(一)生产组织管理方面
1.采矿方法选择不合理
采矿方法选择不合理是引发冒顶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
2.顶板支护方法不合理
采场工作面或大断面掘进,支护方法不合理或支护不及时,是导致冒顶事故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当工作面附近的顶板岩石比较破碎,构造比较发育时,支护方法不合理或支护不及时,极易燃易爆造成顶板突然冒顶或片帮,引发事故。
3.浮石处理不当
巷道内松石冒落多半发生在距工作面10米以内,采场内松石冒落多半发生在采场顶板并不太高的情况下。
浮石处理不当,排除工技术不熟练,检查不周,疏忽大意甚至没有检查,是造成冒顶伤亡事故的原因之一。浮石处理不当所引起的伤亡事故,大多是由于浮石处理前对工作面顶帮缺乏全面细致的检查,以及浮石处理时站立的位置不当和排除工的技术不熟练等造成的。
4.防护用品使用不当
在矿井内工作时,由于没有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而使冒顶事故扩大化的事例常有发生。
5.人员管理跟不上
一是井下使用的新工人多,对井下作业环境不了解,又缺少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新老交替衔接不上,不能及时有效地"敲帮问顶"而引发事故。
二是井下管理人员对顶板管理不重视,没有行之有效的顶板管理办法和监督约束机制,以致顶板管理松懈,无人员伤亡的小冒顶事故不断,有人员伤亡的冒顶事故也就不可避免了。
(二)冒顶事故的预防措施
1.及时调整采矿工艺,保证合理的暴露空间和回采顺序,有效控制地压。
要加强矿井地质工作和采矿方法的实验研究,对原设计的采矿方法不断进行改进,找出适合本矿山不同地质条件下的高效安全的采矿方法,加大采矿强度,及时处理采空区。要控制好采场顶板的稳定性,必须要有一个合理的开采顺序,因此要合理确定相邻两组矿脉的回采顺序;要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采矿方法,严格控制采场暴露面积和采空区高度等技术指标,使采场在地压稳定期间采完。
2.要加强顶板的检查、观测和处理,提高顶板的稳定性
顶板松石冒落往往是造成人员受伤的重要原因。对顶板松石的检查与处理,是一项经常性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固定专人按规定的制度工作,才能确保顶板安全生产,防止松石冒落顶板事故发生。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采场,在技术、经济允许的条件下,应尽量采用科学方法观测顶板。目前国内较经济简便的观测手段有光应力计、地音仪及岩移观测等。要观测摸索不同岩石岩移的规律,科学地掌握顶板情况。对已发现的不稳定工作顶板,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尽可能采用科学有效的措施(如喷锚支护等)防止冒顶事故发生。
3.科学合理地布置巷道及采场的位置、规格、形状和结构
要避免在地质构造线附近布置井巷工程,因为垂直于地质构造线方向的压力最大,是岩体产生变化和破裂的主要因素。
要避免在断层、节理、层里破碎带、泥化夹层等地质构造软弱面附近布置井巷工程。因为在这些地方布置的工程更易产生冒顶。如井巷工程必须通过这些地带,也应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或特殊的施工方案。
井巷,采场的形状和结构要尽量符合围岩应力分布要求。因此,井巷和采场的顶板应尽量采用拱形。因为围岩的次生应力不仅与原岩应力和侧压系数有关,而且还与巷道形状有关。采用拱形形状时,施工难度不大且顶板压力不会太集中,顶板稳定性较好。
4.加强顶板管理,提高顶板管理的技术水平
一是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守纪,建立群查、群防、群治的顶板管理制度。在各工作面备有专用撬棍,设立专人或兼管人员具体负责各工作面的排险工作,设立警告标志,做好交接班制度和列为重点危险源点管理等。
二是结合矿山实际,总结顶板管理的经验教训,从地质资料的提供、井巷设计、井巷维护技术、施工管理,制订出一套完整的井巷施工顶板管理标准,为科学有效地管理顶板提供技术支持。
(三)冒顶事故时的自救和互救
1.采面冒顶时的避灾自救措施
(1)迅速撤退到安全地点。当发现工作地点有即将发生冒顶的征兆,而当时又难以采取措施防止采面顶板冒落时,最好的避灾措施是迅速离开危险区,撤退到安全地点。
(2)遇险时要靠帮贴身站立或到木垛处避灾。从采面发生冒顶的实际情况来看,顶板沿岩壁冒落是很少见的。因此,当发生冒顶来不及撤退到安全地点时,遇险者应靠岩帮贴身站立避灾,但要注意帮壁片帮伤人。另外,冒顶时可能将支柱压断或摧倒,但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压垮或推倒质量合格的木垛。因此,如遇险者所在位置靠近木垛时,可撤至木垛处避灾。
(3)遇险后立即发出呼救信号。冒顶对人员的伤害主要是砸伤、掩埋或隔堵。冒落基本稳定后,遇险者应立即采用呼叫、敲打(如敲打物料、岩块可能造成新的冒落时,则不能敲打,只能呼叫)等方法,发出有规律、不间断的呼救信号,以便救护人员和撤出人员了解灾情,组织力量进行抢救。
(4)遇险人员要积极配合外部的营救工作。冒顶后被岩石、物料等埋压的人员,不要惊慌失措,在条件不允许时切忌采用猛烈挣扎的办法脱险,造成事故扩大。被冒顶隔堵的人员,应在遇险地点有组织的维护好自身安全,构筑脱险通道,配合外部的营救工作,为提前脱险创造良好条件。
2.营救被冒顶埋压遇险人员的措施
(1)保障营救人员的自身安全。营救工作要在灾区中的领导和有经验老工人的指挥下进行。营救人员要检查冒顶地点附近的支架情况,发现有拆损、歪扭、变形的柱子,要立即处理好,以保障营救人员的自身安全,并要设置畅通、安全的退路。
(2)因地制宜地对冒顶处进行支护。要根据顶板垮落的情况,在保证抢救人员安全和抢救方便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对冒顶处进行支护。在采面局部冒顶埋压人员时,可用掏梁窝,悬挂金属顶梁,或掏梁窝,架单眼棚等方法进行处理。棚梁上的空隙要用木料架设小木垛接到顶,并插紧背实,阻止冒顶进一步扩大。
(3)营救埋压人员。在检查架设的支架牢固可靠后,要指派专人观察顶板,才能清理被埋压人员附近的冒落岩石等,直到把遇险人员从埋压处营救出来。在营救过程中,可用长木棍向遇险者送饮料和食物。在清理冒落岩石时,要小心地使用工具,以免伤害遇险人员。如果遇险人员被大块岩石压住,应采用液压起重气垫、液压起重器或千斤顶等工具把大块岩石顶起,将人迅速救出。
3.独头巷道迎头冒顶被堵人员避灾自救措施
(1)遇险人员要正视已发生的灾害,切忌惊慌失措,坚信领导和工友一定会积极进行抢救。应迅速组织起来,主动听从灾区中班组长和有经验老工人的指挥,团结协作,尽量减少体力和隔堵区的氧气消耗,有计划地使用饮水、食物和照明等,做好较长时间避灾的准备。
(2)如人员被困地点有电话,应立即用电话汇报灾情、遇险人员数和计划采取的避灾自救措施。否则,应采用敲击钢轨、管道和岩石等方法,发出有规律的呼救信号。并每隔一定时间敲击一次,不间断地发出信号,以便营救人员了解灾情,组织力量进行抢救。
(3)维护加固冒落地点和人员躲避处的支架,并经常派人检查,以防止冒顶进一步扩大,保障被堵人员避灾时的安全。
(4)如人员被困地点有压风管,应打开压风管给被困人员输送新鲜空气。但要注意保暖。
爆破事故
爆破是一种化学反应,其特点是其反应是快速的,生成大量的气体,产生大量的热。爆破是一种破坏行为,也是手段,目的是为各种用途提供矿石、岩石;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移山造田、兴修水利等。爆破的广泛应用,大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加快了工程进度,总之人们利用炸药释放的能量,造福于人类。但是也由于在使用中的失误,造成爆破事故的频繁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带来很大的损失。
爆破事故有二个含义:一是指爆破形成的公害造成人员伤亡,建筑物、构筑物破坏;二是指爆破作业过程中本身的拒爆事故,产生盲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在爆破作业中违反爆破安全规程、违章作业、对爆破安全认识不足造成的。
而造成爆破本身的拒爆事故如网路不爆、留有盲炮等,其主要原因为爆破材料质量差、受潮变质,施工中线路受损、连线错误,漏点、漏连等。
爆破事故的预防:
1、一般规定:进行爆破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爆破员的资格;各种爆破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设计书或说明书应有具体的爆破方法、爆破顺序、装药量、点火或连线方法、警戒安全措施等;在爆破过程中,无关人员必须全部撤离。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严格遵守爆破作业的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2、装药、充填
装药前必须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使用竹木棍装药,禁止用铁棍装药。在装药时,禁止烟火、禁止明火照明。在扩壶爆破时,每次扩壶装药的时间间隔必须大于15mm,预防炮眼温度太高导致早爆。深裸露爆破外,任何爆破都必须进行药室充填,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网路和线路。
3、警戒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生声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道都在监视之下。爆破危险区的人员要全部撤离。
4、点火、连线、起爆
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应不少于二人进行爆破作业,而且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单个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5根,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米。
用电雷管起爆时,电雷管必须逐个导通,用于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爆破主线与爆破电源连接之前,必须测全线路的总电阻值,总电阻值与实际计算值的误差须小于±5%,否则,禁止联接。大型爆破必须用复式起爆线路。有煤尘和气体爆炸危险的矿井采用电力起爆时,只准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
5、爆后检查
炮响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井下爆破不少于15min(还须通风吹散炮烟后),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爆破负责人或当班爆破班长同意后,才发出解除警戒信号,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6、盲炮处理
拒爆产生的盲炮包括雷管未爆的炮孔(瞎炮)和雷管已爆炸药未爆的炮孔(残炮)。爆破中产生盲炮,不仅影响爆破效果,如果未及时发现或处理不当,潜在危险极大,往往因为误触盲炮,打残眼或摩擦震动引起盲炮爆炸。
因此发现盲炮和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设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严禁打残眼,盲炮的处理主要有下列方法:
(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和漏接、漏点火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进行起爆。
(2)打平行眼装药起爆。对于浅眼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不得小于0.3m,深孔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不得小于10倍炮孔直径。
(3)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火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4)若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炸药失效。
高坠事故
1."三宝"防护措施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是安全"三宝"。在作业现场人员应做到:①进入作业现场的职工要戴安全帽;②高空作业人员须系安全带;③高处作业点的下方必须设安全网。
2."临边、洞口、井口"防护
临边、洞口、井口防护栏、防护盖板在大部分作业地均有设置,但存在着不够规范、易被挪动或效果不佳等问题。因此,在作业现场必须做好各项临边、井口的防护,同时建议对一些高处坠落防护设施应设专门进行研究与制作,如对于洞口的防护盖板可研制一些用于不同洞口尺寸的"安全盖板",既不可挪动,又有明显标识,这类安全设施对预防高处坠落是十分有利的。
3.把好九道关
(1)材质关,严格按规定的质量、规格选择材料(如板子、锣纹钢等)。
(2)尺寸关,必须按规定的间距尺寸搭设立杆、横杆、栏杆等。每个平台所使用的圆木、板子,必须选择质量较好的新材料,不得使用虫蛀和断裂的木材。
(3)铺板关,架板必须满铺,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并经常清除板上杂物,保持清洁、平整。木跳板厚度必须达5cm。
(4)栏护关,脚手架外侧和斜道两侧设1m高的栏杆和立网。
(5)连结关,必须按规定设剪刀撑和支撑,高于7m的架子必须连接牢固,不得摇晃。
(6)承重关,脚手架均布载荷,不超过27MPa。如超载,应采取加固措施以保证安全。
(7)上下关,必须为工人上下架子搭设马道或阶梯。严禁施工人员从架上爬上爬下,造成坠落事故。
(8)挑梁关,悬吊式吊蓝脚手,除吊篮按规定加工、设篮护和立网外,挑梁架搭投要平坦和牢固。圆木规格(小头)直径不得小于10公分,方木板厚度均匀,不得小于5公分;
(9)检验关,各种架子搭好后,必须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合格后方可操作。
4.梯子
由于梯子不牢固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是较多的,因此要求:
(1)梯子要牢,采场主要人行井梯子必须使用35-45毫米的角钢制作;制作梯子的材料必须用直径为16-18mm圆钢或锣纹钢制作,踩档之间距离不得大于30公分,每把梯子高度不得超过3米;挂桩间距不得超过2米。
(2)踏步30cm-40cm;
(3)与地面夹角60°-70°;
(4)底脚要有防滑措施;
(5)顶端捆扎牢固或设专人扶梯。
5.认真执行规章制度
在防治高处坠落事故方面,需要加强的主要是:
①对用于高处作业的设施、材料的进场验收,周转使用的复验;
②对一些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环节,列为危险源点管理,并设专人随时检查;
③加强防坠落设施使用过程中的检查。应规定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做到人员落实、责任明确。杜绝由于这些设施的变化而形成事故隐患。
6.具体措施
(1)使用的竖井、天井、溜井等必须及时封闭好;临时启用停用必须有安全措施,用后及时封闭;暂停或待用井及采场切割井开拓后应临时封闭或有防坠措施;
(2)使用的溜井井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围栏、格筛、照明、警示牌和人员安全通道;竖井下掘施工,井口必须严密封闭和有坚实的连动安全门,井口附近随时保持清洁,无杂物;
(3)提升井、人行井井口和中段的连接口,应有围栏,安全门,人行道,照明和阻车器;专用人行井必须有合格的梯子间和梯子;
(4)三井作业、井上井下必须有可靠的联络信号、防坠措施;
(5)高空作业所用的吊盘、吊罐、升降台、工作台(棚)、安全棚等,必须坚固安全;连接部位无变形并有坚实可靠的锁紧装置钢索的断丝和磨损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5)高空作业的升降台和行走台以及高层作业现场周围;矿山山地人行道旁的悬崖陡坎处必须设坚实的围栏;
(6)为生产、生活需要所设的坑、壕、池和高层间预留孔、电梯间等必须有围栏或盖板;
(7)建安工程必须有符合规程的坚实脚手架、踏板、围栏、安全网,脚手架等的拆除,须按规定操作,严禁由上往下乱扔;
(8)高层建筑用的提升设备,必须有可靠的限位、制动、避雷接地装置,并定期对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安全制动装置进行重点检查;
(9)高空作业(高层施工、吊罐、井筒安装、维修等)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安全训练,合格者方能上岗作业。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拴好安全带。
机械伤害事故
一、形成机械伤害的事故其主要原因有:
1.检修、检查机械、处理隐患忽视安全措施。如人进入设备(球磨机、碎矿机等)检修、检查作业或处理安全隐患,不切断电源,未挂不准合闸警示牌,未设专人监护等措施而造成严重后果。也有的因当时受定时电源开关作用或发生临时停电等因素误判而造成事故。也有的虽然对设备断电,但因未等至设备惯性运转彻底停住就下手工作,同样造成严重后果;
2.缺乏安全装置。如有的机械传动带、齿机、接近地面的联轴节、皮带轮、飞轮等易伤害人体部位没有完好防护装置;还有的入孔、投料口、绞笼井等部位缺护栏及盖板,无警示牌,人一疏忽误接触这些部位,就会造成事故;
3.电源开关布局不合理,一种是有了紧急情况不立即停车;另一种是好几台机械开关设在一起,极易造成误开机械引发严重后果;
4.自制或任意改造机械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
5.在机械运行中进行清理、卡料、上皮带蜡等作业(如在运行中的皮带上清理废料);
6.任意进入机械运行危险作业区(采样、干活、借道、拣物等);
7.不具操作机械素质的人员上岗或其他人员乱动机械。
二、防止机械伤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1.检修机械必须严格执行断电挂禁止合闸警示牌和设专人监护的制度。机械断电后,必须确认其惯性运转已彻底消除后才可进行工作。机械检修完毕,试运转前,必须对现场进行细致检查,确认机械部位人员全部彻底撤离才可取牌合闸。检修试车时,严禁有人留在设备内进行点车;
2.人手直接频繁接触的机械,必须有完好紧急制动装置,该制动钮位置必须使操作者在机械作业活动范围内随时可触及到;机械设备各传动部位必须有可靠防护装置;各入孔、投料口、螺旋输送机等部位必须有盖板、护栏和警示牌;作业环境保持整洁卫生;
3.各机械开关布局必须合理,必须符合两条标准:一是便于操作者紧急停车;二是避免误开动其他设备;
4.对机械进行清理积料、捅卡料、上皮带腊等作业,应遵守停机断电挂警示牌制度;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因素大的机械作业现场,非本机械作业人员因事必须进入的,要先与当班机械作者取得联系,有安全措施才可同意进入6.操作各种机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能掌握该设备性能的基础知识,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上岗作业中,必须精心操作,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无证人员开动机械设备。
炮烟中毒
在井巷掘进爆破时,炸药爆炸易生成含有大量有毒成份的气体。由于井巷作业空间狭小,通风条件较差,容易造成有毒气体浓度超标,对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在国内外的爆破工程中,炮烟中毒的死亡事故占整个爆破事故的28.3%。可见有毒气体是造成井下死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对此予以足够重视。
1、炮烟中有毒气体的主要成分及危害性
在炸药爆炸生成的炮烟中,有毒气体的主要成分为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如果炸药中含有硫或硫化物时,爆炸过程中,还会生成硫化氢和亚硫酐等有毒气体。这些气体的危害性极大,当人体吸入一定量的有毒气体之后,轻则引起头痛、心悸、呕吐、四肢无力、昏厥、重则使人发生痉挛、呼吸停顿,甚至死亡。
2、有毒气体的防治措施
1)优选炸药品种和严格控制一次起爆药量
在井巷爆破掘进过程中,应根据工作面的实际情况,选用炸药品种。如工作面积水时,应选用抗水型炸药,否则因炸药受潮而影响爆轰稳定传播而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对于低温冻结井施工,应选用防冻型炸药,否则炸药也会因不完全爆炸或爆轰中断,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爆破产生的有毒气体量与炸药用量成正比,严格控制起爆药量,可以有效地降低爆破有毒气体生成量。
2)控制炸药的外壳材料重量
为了防潮,粉状炸药通常采用涂蜡纸壳包卷,由于纸和蜡均为可燃物质,夺取炸药中的氧,易使炸药在爆炸时成分负氧平衡反应。在氧量不充裕的情况下,将会产生较多一氧化碳气体,因此,限定每100g炸药的纸壳重量和涂蜡量分别不超过2g和2.5g。
3)保证炮孔堵塞长度和堵塞质量
保证炮孔堵塞长度和堵塞质量,能够使炸药发生爆炸时,介质在碎裂之前,装药孔洞内保持高温、高压状态,有利于炸药充分反应,减少有毒气体生成量。而且足够的堵塞长度和良好的堵塞质量,还会减少未反应或反应不充分的炸药颗粒从装药表面抛出反应区,也会降低空气中的有毒气体含量。
4)采用水封爆破或放炮喷雾
炸药爆炸时会形成高温高压环境,水封爆破时产生的水雾,在高温高压下与一氧化碳发生反应生成二氧化碳和氢气,可以有效地降低炮烟中的一氧化碳浓度。由于爆破产生的某些有毒气体易溶于水,因此在放炮时,采用自动喷雾设施进行喷雾,既能起到降尘作用,又能有效地减少有毒气体含量,使炮烟毒性降低。
5)采用反向起爆方式
采用反向起爆方式时,炮泥开始运动的时间比正向起爆推迟,间接地起到了增加炮孔堵塞长度的效果,使炸药反应完全程度提高,从而降低有毒气体生成量。
3、局部通风
掘进工作面一般靠装在地面的通风机是得不到足够的新鲜空气的,为了使掘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空气供工作人员呼吸,冲淡、排除炮烟,稀释、排除有毒及有害气体、热量及水蒸气等,在距掘进工作面一定距离的巷道内安装局部通风机,并在局部通风机的出风口接上风筒,以便将风送到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担负着昼夜不停地向掘进工作面送风的重要任务,所以每台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应严格执行下列管理制度。
Ⅳ 矿山培训时间长好还是短好
跟着国家要求的培训时间来定,不同类型的矿山培训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企业方针、目标,实现实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频率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职工增强安全意识,熟悉和掌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熟悉本岗位安全职责,提高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控制和减少违章行为,做到安生生产。
Ⅵ 谁了解露天矿山安全注意事项有那些
露天矿山安全注意事项
一、爆破作业安全问题爆破作业中有较多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爆破准备、药包加工、装药、起姆、爆后检查等。爆破地展波、冲击波、飞石可对人及建筑物产生危害,早爆和盲炮处理可引起大的安全事故。
二、机械运行的安全问题在穿孔机、潜孔钻、牙轮钻行走作业时,由于露天作业条件恶劣可引发各种安全事故。电铲作业时机械室内、电铲作业范围内、电铲向汽车装载时,以及电铲作业台阶岩块悬浮倒挂、盲炮等都存在不安全因素。
三、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露天矿铁路运输中撞车、脱轨、道口肇事、线路弯曲、下沉,行使过程的制动、调车时的摘挂车可引发事故。矿用汽车运输作业时的制动失灵、夜间照明不良、路况不好、行驶过程中翻斗自起等均可导致事故。露天矿带式运输作业中,由于保护罩安装不当,人员靠近胶带行走引起伤人等。
四、露天矿山用电安全问题露天矿使用的三相交流电、采场移动设备的高压胶缆,各种接地保护失灵、各类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都存在不安全因素。
五、边坡稳定及防排水的安全问题露天矿边坡的滚石、塌方、滑坡等事故对矿山生产及机械设备、人身安全危害极大,凹陷露天矿由于暴雨等灾害性气候可引起采场淹没。
六、阶段构成的安全问题由于露天矿阶段构成要素在设计和生产中选择不当,边坡存在安全隐患和引发事故。因此,露天矿阶段高度、工作阶段坡面角、非工作阶段的最终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宽度等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要求执行
Ⅶ 矿山三级安全教育是指什么
矿山三级安全教育如下:
1、公司安全教育。对新入矿的工人或调换工作的工人以及在矿实习的人员在分配到具体工作岗位前,必须接受初步的安全教育。
2、分厂、车间、教育。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在接受完入矿教育后,分配到分厂、车间、时所接受的教育。
3、工段、班组安全教育。指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到达岗位开始工作前,在班组所接受的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简介: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和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公司级)、车间级安全教育(部门级)和岗位(班组级)安全教育,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三级安全教育是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三级安全教育
Ⅷ 露天矿山安全应该注意哪些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
第十条作业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
第十一条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在岩体破碎、稳定性较差的条件下,采石场最大开采高度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勘查、设计或者矿山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后确定,并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十四条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
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五条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六条作业单位应当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严禁人机带病作业。
第十九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就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作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